01什么是地下錢莊?
地下錢莊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是民間對從事地下非法金融業務的一類組織的俗稱,是指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從事跨境匯兌、外匯買賣、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等金融活動的非法組織。
根據外匯管理相關規定,企業、個人在境內購匯、結匯一般只能在有結售匯經營資質的金融機構進行,小額兌換也可以在批準的貨幣兌換特許機構進行;在上述場所以外辦理結匯、購匯均為非法交易,涉嫌參與地下錢莊交易。
02 地下錢莊的經營形態
跨境匯兌型地下錢莊
不法分子與境外人員相勾結,協助他人進行跨境匯款、轉移資金活動,這一類型地下錢莊交易量龐大,運作專業、行為隱蔽。按照不同資金跨境渠道分類,可以分為虛假貿易型、對敲型、螞蟻搬家型以及換匯黃牛型等類型。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近年來也開始出現以虛擬貨幣、虛假跨境電商等為渠道的地下錢莊。
支付結算型地下錢莊
不法分子通過設立空殼公司,采取網銀轉賬等方式協助他人將對公賬戶非法轉到對私賬戶、套取現金等進行非法支付結算。此類犯罪手法隱蔽、快速、交易量大,迎合多數人非法轉移資金、套取現金等需求。
03 地下錢莊的特點
1.資金體量規模化
地下錢莊作為一種非法資金通道,為大量客戶及違法犯罪分子提供資金出境及支付結算業務,涉及金額體量驚人。
2.組織運行網絡化
隨著社會發展,地下錢莊更多以電子銀行等為載體的電子支付方式,使全國地下錢莊之間相互聯系,互相拆借,形成了彼此關聯的巨大網絡,資金交易、人員分布、轉賬窩點三方面呈現全國網絡化甚至全球網絡化的態勢。
3.交易手法多樣化
除了傳統的銀行賬戶交易,當前隨著第三方支付、數字貨幣等新的支付結算形式的推廣應用,以及虛擬幣交易、直播打賞渠道的興起擴散,已經引發地下錢莊犯罪手法、工具的新變化。
04 地下錢莊的危害
地下錢莊違法犯罪活動,歷年來一直是影響我國金融管理秩序的毒瘤,嚴重威脅了我國的金融安全。
地下錢莊一旦卷款潛逃,“客戶”將蒙受巨大財產損失,并且通過地下錢莊流轉資金,面臨較大的資金凍結風險。
通過非法渠道匯兌資金,違反外匯管理規定,面臨行政處罰風險,情節嚴重,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大量資金脫離監管無序流動,容易積聚和誘發金融風險,危害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為貪腐、走私、販毒、騙稅、電信詐騙、恐怖活動等上游犯罪提供便利,大量黑灰資金被隱匿。
05法律適用
1、《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犯罪活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反國家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一)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
(二)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的;
(三)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的;
(四)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
第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警方提示
1.公眾應選擇正規的金融機構或貨幣兌換特許機構辦理外匯業務。不輕易聽信“方便”“快捷”等不實宣傳,不輕易將資金轉入陌生賬戶。
2.不出借個人外匯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結購匯,不借用他人外匯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結購匯。
3.保護好與自身賬戶、財產安全相關的物品及信息,如銀行卡、U盾、手機卡、身份證等,不出租、出借、出售上述物品或信息。
4.發現違法犯罪線索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外匯管理部門舉報。
來源:北京經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