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個稅APP“收入納稅明細”新增五項,引起廣泛關注。同樣也在今年6月,多位有海外收入的客戶收到“境外所得申報提示”,提示要求納稅人認真核對2022、2023年是否存在從境外取得的收入情況,及時補充更正個人所得稅申報。
我們應該如何看待五項新增,它們為何被稱作是“富人稅”?哪些海外收入要申報,海外投資收益要報嗎?今天臻承家族辦公室就大家重點關注的個稅問題做一期答疑。
個稅APP“收入納稅明細”五項新增
在個人所得稅APP的“收入納稅明細”中,新增展示五項個人所得,即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
讓我們先來看看稅法是怎么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所得包括九項,分別是,(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
直觀理解下,前四項為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適用3%-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普通工薪、管理階層的收入也主要來自前四項所得。
后五項為分類征收所得,也就是本次app總新增展示的五項。這五項里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第五項的“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剩下四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財產轉讓及偶然所得,統一稅率20%。而這幾項在稅務體系更健全的國家,通常被歸入“資本利得稅”,更通俗一點來說,就是通過錢生錢要交的稅。因此這幾項新增也有人稱其為“富人所得”。
關于“資本利得稅”,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這些主要發達國家都有,隔壁印度也有。我們來看看其他國家是怎么用“資本利得稅”調整貧富差距的——7月23日印度中央財政預算新鮮出爐,印度政府將持有時間少于一年的股票資本利得稅稅率從15%上調到20%,超過一年的股票的資本利得稅率從10%上調至12.5%,這是自2008年以來的首次上調。今年5月,加拿大新財政預算案,將25萬(加幣)以上的資本利得納稅比率從50%提升高67%。關于全球的“富人稅”,有機會我們展開跟大家聊聊。
回到我們的個稅app上,為何要新增展示?官方的回應是新增展示的五項個人所得主要是查詢、展示的作用,并不改變匯算清繳方式。其目的旨在進一步提升稅收透明度,方便納稅人查詢和了解自己的個稅情況。但這里我們要提示有境外收入的朋友,對于您(中國稅務居民)的境外收入,新增展示就不僅僅是“展示”作用,它在提示您申報和納稅。接下來我們看看“境外所得申報”。
被刷屏的“境外所得申報”
“境外所得申報提示”最近刷爆了朋友圈,我們接到了大量的咨詢,有兩個常見誤區先跟大家分享:
誤區一:Z總(中國稅務居民)在國內炒股賺錢、銀行存款的利息是不需要交稅的,所以Z總在境外炒股和境外的投資收益也不需要納稅。
事實上,我國稅法對中國居民取得境外收入是有明確規定的(《個稅法》第一條、第十三條),而我們國內炒股不需要交稅,屬于政策的豁免。如果您本身有境外的投資(炒股)收益,需要申報和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誤區二:Z總(中國稅務居民)在境外設立一個殼公司,通過殼公司來進行金融投資或(三角貿易的)收款。只要殼公司不對中國股東進行分紅,利潤就可以留存在殼公司,Z總無需繳納中國的個人所得稅。
這種是最典型的“受控外國企業”情形,我國的稅法對此也有明確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二款
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通俗來講,如果中國人在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如常見的離岸地)設立殼公司進行投資或用于無實質經營的收款,那么即使不分紅,稅局有權視同該殼公司已經向中國股東分紅(征收個稅)。
那么,哪些屬于“境外所得”呢?
根據財政部財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公告的規定,以下所得屬于“境外所得”
在此我們提請注意最常見的一些情形:
1、有境外的投資收益(炒股、在各類金融機構的投資);2、收到境外公司的分紅;3、通過境外殼公司進行投資、留存利潤,境外公司賬面上有未分配的利潤;4、出售境外公司股權;5、受雇于海外機構,在海外領取工薪獎金。
如何看待個稅app的
新增和海外收入申報
1、隨著金稅工程、CRS(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阿里云稅務大數據平臺的建成,我國稅務系統“基礎設施”的搭建日趨完善。對每一個納稅人而言,個人全球范圍內的財富信息會越來越透明。
2、稅是國之根本,在全球范圍內向“富人”征稅都是調節貧富差距的重要手段。目前所有的“完善”主要是在匹配稅法原有的規定。而相比發達國家的稅務征管,我們還有“進步”空間。目前的“基礎建設”也有利于未來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
3、過往很多常見做法,因為未被“監管”到而被忽視。也客觀存在虛開發票、公轉私不合規的情況。過往企業家朋友們更加注重企業端的稅務問題,未來個稅端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一些延伸思考:
1、為什么是今年前后腳出現“海外收入申報提示”和個稅app的新增?如何識別海外收入申請的短信發送對象?
2、與稅務體系更完善的國家(地區)相比,我國的稅務系統建設到哪一步?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韓國的“富豪們”都要交哪些富人稅?
3、其他國家/地區的高凈值人群會使用哪些工具進行合法的稅務規劃?
4、中國稅務居民設立的境內外信托,信托向受益人進行分配,是否需要申報、交稅?
5、如果同時擁有中國護照和擁有美國綠卡/加拿大楓葉卡,在申報和納稅上要做怎么樣的考量?
如果您也有相關的思考和問題,歡迎與我們交流。臻承家族辦公室具備豐富的高凈值客戶服務經驗,全員具備大陸法律從業資格、國際信托與遺產規劃從業者資格。我們秉承專業的態度為好買的客戶朋友們提供咨詢和解決方案,長久支持到您和家人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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