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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興銀上證科創板綜合價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2025-05-09 文字大小 【 】 【打印
                





    興銀上證科創板綜合價格交易型開
    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4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5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6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13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14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3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估值和會計核算................................................................. 26
    九、基金收益分配......................................................................................................... 28
    十、基金信息披露......................................................................................................... 29
    十一、基金費用............................................................................................................. 31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32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34
    十五、禁止行為............................................................................................................. 35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36
    十七、違約責任............................................................................................................. 37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38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39
    二十、其他事項............................................................................................................. 40


    鑒于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
    的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
    擬募集發行興銀上證科創板綜合價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機
    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擬擔任興銀上證科創板綜合價格交易型開
    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興銀上證科
    創板綜合價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興銀上證科創板綜合價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
    “基金”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
    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興銀上證科創板綜合價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
    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濱海街102號廈門銀行泉州分行大廈19樓
    1908
    辦公地址:上海浦東新區濱江大道5129號陸家嘴濱江中心N1幢三層、五層
    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易勇
    成立日期:2013年10月25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3〕1289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1.43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1號
    法定代表人:霍達
    成立時間:1993年8月1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機構字[2002]121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許可[2014]78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86.97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
    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融資融券;證券投資基金代銷;為期貨公
    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代銷金融產品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證券投資基金托
    管;股票期權做市;上市證券做市交易。(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
    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
    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等有
    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
    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四)解釋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所使用的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相應術語具有相
    同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投資范圍、投資比例、投資限制、關聯交易等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
    定基金投資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資品
    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
    定進行監督。
    1、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均含存托憑證)。
    為更好地實現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可能少量投資于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非成份股(包括創業板、科創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注冊或核準上市的股票)、
    存托憑證、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券、次級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短期融資
    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債券回購、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包括
    定期存款、協議存款、通知存款等)、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金融衍生工具
    (包括股指期貨、股票期權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
    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以及參與轉融通
    證券出借等相關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均含
    存托憑證)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
    的規定執行。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均含存托憑證)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
    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8)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9)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0)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
    回購)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
    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⑥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
    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11)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①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
    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②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30%;
    ③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市值加權平均
    計算;
    ④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
    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
    產的投資;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方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
    圍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6)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7)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投資限制:
    ①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②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
    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
    物;
    ③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
    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8)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
    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第(11)項規定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除上述(6)、(11)、(13)、(14)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
    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3、本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以下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
    存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與基金
    托管人、存款機構簽訂相關書面協議。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相關法規及協議對
    基金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
    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
    的各項規定。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
    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銀行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
    認可所有銀行。
    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而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
    (三)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
    則進行交易,并負責處理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基金托管人則根
    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
    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義務及本協議約定的監督義務后,基金托管人不
    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和責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約定
    對于基金關聯交易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關系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加蓋公章并書面提交,并確保所
    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責
    任保管真實、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并負責及時更新該名單。名單變更后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及時發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函確
    認已知名單的變更。一方收到另一方書面確認后,新的關聯交易名單開始生效。
    (五)本基金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審慎
    經營原則,配備技術系統和專業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
    完善業務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基金托管人將對基金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
    券出借業務進行監督和復核。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資產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
    行監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及書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回復基金托管人,對于收到的書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
    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
    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
    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
    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
    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采用書面形
    式并電話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時糾正,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義務及本協議約定的監督義務后,免除相應責任。
    (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托管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
    結算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
    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
    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
    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
    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對基金管理人發出的書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
    證;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基金財產的完整性
    和真實性。
    (四)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營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托管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結
    算賬戶等投資所需的相關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
    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資產。不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資產及實物證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間的損壞、滅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
    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托管資金賬戶
    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采用書面形式并電話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
    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但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
    7、基金托管人對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證券公司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及其收益,由于該等
    機構或該機構會員單位等本協議當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
    因給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等不承擔責任。
    8、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
    行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基金管理人應按照登記機構的相關規定和
    流程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托管賬戶。網
    下股票認購結束,網下認購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記機構的規則和流程辦理股票
    的凍結與過戶,最終將投資者申請認購的股票過戶至基金證券賬戶。基金募集期
    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含網下股票認購所
    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
    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
    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
    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
    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托管賬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
    金額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認購資金當日以書面形式確認資金到賬情況,
    并及時將資金到賬憑證傳真給基金管理人,雙方進行賬務處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
    退款事宜。對于基金募集期間網下股票認購所募集的股票,登記機構應予以解凍。
    (三)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基金的托管資金賬戶(也可稱為“托管
    賬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并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托管賬
    戶名稱應為“興銀上證科創板綜合價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其他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
    4、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立、使用
    并管理;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與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營業網點開立證
    券資金賬戶。證券經營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證券資
    金賬戶,并按照該證券經營機構開戶的流程和要求與基金管理人簽訂相關協議。
    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的結算資金全額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為基金開立的證券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負責。證券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只能通過證銀轉
    賬方式將資金劃轉至基金托管資金賬戶,不得將資金劃轉至任何其他銀行賬戶。
    基金托管人不負責辦理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也不負責保管證券資金賬戶內
    存放的資金。
    (六)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銀行間市
    場登記托管結算機構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
    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
    議。
    (七)期貨結算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當代表本基金,按照相關規定開立期貨結算賬戶、
    期貨保證金賬戶,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獲取交易編碼。期貨結算賬戶名稱、期
    貨保證金賬戶名稱及交易編碼對應名稱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
    (八)定期存款賬戶
    基金財產投資定期存款在存款機構開立的銀行賬戶,包括實體或虛擬賬戶,
    其預留印鑒應包含基金托管人指定印章。本著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監督
    核查的原則,存款行應盡量選擇基金托管人經辦行所在地的分支機構。對于任何
    的定期存款投資,基金管理人都必須和存款機構簽訂定期存款協議,約定雙方的
    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該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明確類似意思表示
    的條款:“存款證實書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
    本息到期歸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托管賬戶(明確戶名、開戶行、賬
    號等),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如定期存款協議中未體現前述條款,基金托管
    人有權拒絕定期存款投資的劃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證實書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證
    實書正本。基金管理人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事宜,若
    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產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計提的
    資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時收到的資金利息差額),該息差的處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雙方協商解決。
    (九)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
    定,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協商后開
    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十)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按約定由基金托管人保管,或存入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協商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
    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
    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
    責任。
    (十一)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應盡量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以加密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
    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對于無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合同
    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開展場內證券交易時,應通過基金托管賬戶與證
    券資金賬戶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統實現基金托管賬戶與證券資金賬戶之間的
    資金劃轉,即銀證互轉。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開展場外交易時,應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場外交易
    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
    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包括電子指令、紙質指令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授權通知的內容:基金管理人應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通知(以下
    稱“授權通知”),指定指令的被授權人及被授權印鑒,授權通知的內容包括被授
    權人的名單、簽章樣本、權限和預留印鑒。授權通知應加蓋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
    并寫明生效時間。基金管理人應使用傳真或其他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的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發出授權通知,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權通知經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以電話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的方式確認后,于授
    權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授權通知的正本
    送交基金托管人。授權通知正本內容與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傳真不一致的,以基金
    托管人收到的傳真為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通知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授權人、
    被授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
    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投資指令是在管理本基金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交易成交單、
    交易指令及資金劃撥類指令(以下簡稱“指令”)。指令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
    權人簽章。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資金劃撥類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時間、
    金額、出款和收款賬戶信息等。有效劃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
    賬號、收款人、收款賬號、金額(大、小寫)、款項事由、支付時間)準確無誤、
    預留印鑒相符、相關的指令附件齊全且頭寸充足的劃款指令。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基金管理人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協議的規定,在其
    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依照授權通知的授權用傳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認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確
    保相關出款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并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時
    間。
    對于銀行間業務,基金管理人應于交易日15:00前將銀行間成交單及相關劃
    款指令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確認基金托管人已完成證
    書和權限設置后方可進行本基金的銀行間交易。
    對于銀證轉賬和證銀轉賬的指令,基金管理人應依據證券經紀服務協議約定
    時間將相關指令發送至基金托管人。
    對于指定時間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小時將指令發送至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每個工作日的15:00以后發送的要求當日支付的有效劃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應盡量完成,但不保證當天能夠執行。
    2、指令的確認:基金管理人有義務在發送指令后與基金托管人進行電話確
    認。指令以獲得基金托管人確認該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時視為送達基金托管人。對
    于依照“授權通知”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
    3、指令的執行: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到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后,應對指令
    進行形式審查,驗證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傳真指令還應審核印鑒和簽章是否和
    預留印鑒和簽章樣本相符,指令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執行。
    在指令未執行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撤銷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在原指令上
    注明“作廢”并加蓋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章后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通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托管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
    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執行,并立即采用書面形式并電話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指令而造成損失的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1、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
    指令,指令不能辨識或要素不全導致無法執行等情形。
    2、當基金托管人認為所接受指令為錯誤指令時,應及時與基金管理人進行
    電話確認,暫停指令的執行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發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要
    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關交易憑證、合同或其他有效會計資料,以確保基金托管人
    有足夠的資料來判斷指令的有效性。基金托管人待收齊相關資料并判斷指令有效
    后重新開始執行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在合理時間內補充相關資料,并給基金托管
    人預留必要的執行時間,否則基金托管人對因此造成的延誤不承擔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有可能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
    《基金合同》、本協議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時,應暫緩執行指令,并及時
    以電話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糾正;
    如相關交易已生效,則應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并報告中國證
    監會。對于基金托管人事前難以監督的交易行為,基金托管人應在發現后事后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對于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運作辦
    法》、《基金合同》、本協議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責任,基金托管人已切實履行監督職責的免于承擔責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對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托管協
    議或具有第(四)項所述錯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拖延執行,否則應就
    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由此產生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除因故意或過失致使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損害而負賠償責任外,基
    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七)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或改變被授權人的權限,必須提前至少一個交易
    日,使用傳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
    加蓋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的書面變更通知,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權人
    變更通知,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以電話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認可的方式確認后,于授權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生效,同時原授權通知失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變
    更通知書書面正本內容與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傳真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
    傳真為準。
    基金托管人更換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應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傳真形式發出,則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傳
    真件。當兩者不一致時,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傳真件為準。
    (九)相關責任
    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致使資金
    未能及時清算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傳輸不
    及時、未能留出足夠執行時間、未能及時與基金托管人進行指令確認致使資金未
    能及時清算或交易失敗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正確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有效指令,基金
    財產發生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在正常業務受理渠道和指令規定
    的時間內,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時或正確執行合法合規的指令而導致基
    金財產受損的,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相關規定履行形式審核職責,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存在事實上未經授權、欺詐、偽造或未能及時提供授權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
    不承擔因執行有關指令或拒絕執行有關指令而給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資產或任何
    第三方帶來的損失,但基金托管人未按本協議約定盡形式審核義務執行指令而造
    成損失的情形除外。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由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及證券經營機構簽訂本基金的證券經紀服務協議,就基金參與場內證
    券交易、結算等具體事項另行簽訂協議。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營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
    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
    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營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1)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過證券經營機構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營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
    本基金進行結算;本基金其它證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關機構負責結算。
    (2)證券交易所證券資金結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關業務規則和規定,
    該等規則和規定自動成為本條款約定的內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資前,應充分知曉與理解中登公司針對各類交易品種制定的
    結算業務規則和規定。
    證券經營機構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登公司完成證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
    券資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營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
    成的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業務無法完成,責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
    對于任何原因發生的證券資金交收違約事件,相關各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
    (3)期貨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投資于期貨發生的資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選定的期貨經紀公司
    負責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于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
    放在期貨經紀公司的資金不行使保管職責和交收職責,基金管理人應在同基金托
    管人、期貨經紀商簽署的期貨經紀協議或操作協議中約定各方承擔的職責。
    2、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每個交易日對外披露凈
    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
    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實,由此給基金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實,賬實相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個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賬目,確保雙方賬
    目相符。
    (4)實物券賬目
    實物券賬目,每月月末相關各方進行賬實核對。
    (三)銀行間債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負責管理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
    則進行交易,由于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
    責任人追償。
    2、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印章
    后及時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已向基金托管人出具銀行間交易取消成
    交單傳送授權函的除外)。如果銀行間中債綜合業務平臺或上海清算所客戶終端
    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應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銀行間交易結算方式采用券款對付的,基金托管資金賬戶與本基金在登
    記結算機構開立的DVP資金賬戶之間的資金調撥,除了登記結算機構系統自動將
    DVP資金賬戶資金退回至基金托管資金賬戶之外,應當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資金劃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審核無誤后執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出具指令導致本基
    金在托管資金賬戶的頭寸不足或者DVP資金賬戶頭寸不足導致的損失,由過錯方
    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投資銀行存款的特別約定
    1、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前,應與存款銀行簽署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
    2、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必須采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的方式辦
    理。
    3、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存款或辦理存款支取時,應提前書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相應的業務操作程序。
    4、因投資需要在基金托管人以外的其他銀行開立活期賬戶進行投資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存款行需在投資前另行簽署三方協議。
    (五)其他場外交易資金結算
    1、基金管理人負責場外交易的實施,基金托管人負責根據基金管理人劃款
    指令和相關投資文件進行場外交易資金的劃付。基金管理人應將劃款指令連同相
    關交易文件一并提供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第六部分約定審核后
    及時執行劃款指令。
    2、基金托管人負責審核劃款指令要素和交易文件中對應要素(如有)的一
    致性,相關交易文件中約定的其他轉讓或劃款條件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審核。基金
    管理人同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相關收款賬戶名、賬號、交易費率等。
    投資或收益分配資金必須回流到本基金托管資金賬戶內,不得劃入其他賬戶。
    (六)基金申購、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本基金申購、贖回業務根據《基金合同》及/或相關信息披露文件確定的
    時間開始辦理,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上述業務的開辦時間。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在基金申購、贖回
    的時間、場所、方式、程序、對價、費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積極
    履行各自的義務,保證基金的申購、贖回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3、如果登記機構相關的結算交收業務規則發生變更,則按最新規則辦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經協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
    定的范圍內,采取其他可行的交收方式。如果登記機構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
    時發現不能正常履約的情形,則依據業務規則和參與各方相關協議及其不時修訂
    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估值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
    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
    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
    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
    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
    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
    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
    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估值。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份額凈值錯
    誤。
    (四)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五)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
    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相關各
    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
    (六)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
    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
    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
    制及復核;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及復核;
    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及復核;在每年結束之日
    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及復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后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應在3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
    應在收到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
    收到后15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20
    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傳真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
    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
    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
    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七)在有需要時,基金管理人應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
    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
    露,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
    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
    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
    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必要信息的情況除外。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
    同、托管協議、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
    書、基金份額折算日和折算結果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清單
    公告、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臨
    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報告、投資資產支持證券、
    股指期貨、股票期權的信息披露、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信息披露和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為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對于本條第(二)款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復
    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時披露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規
    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在規定
    媒介公開披露。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
    基金相關信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
    金資產價值時;
    (3)發生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
    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網站,供社會公眾查
    閱、復制。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費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計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
    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
    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釋,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
    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
    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他
    有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
    釋,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證件號碼和持有的
    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應不低于
    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律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
    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
    人處。對于無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合
    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
    傳真至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
    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保證不做
    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并與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
    理人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托管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并與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
    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并與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
    時基金托管人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管理人應給予
    積極配合,并與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
    凈值。
    (三)其他事宜見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
    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付
    款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
    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絕執行。
    (十)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
    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應按規定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
    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
    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財產的清算。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
    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或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
    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表基金向違約方追償。但是如發生
    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或交易所規則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
    造成的損失等。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
    措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
    損失要求賠償。守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
    議。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協議而被起訴,另一方應提供合理的必
    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錯誤或雖發現錯誤但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
    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
    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
    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
    并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托管協議之目的,不含港澳臺地區法律)管轄。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基金募集注冊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
    案,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
    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并正式簽署托管協議。托管協議以中
    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六份,協議雙方各持二份,上報監管機構一式二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
    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本頁無正文,為《興銀上證科創板綜合價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簽字頁
    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簽訂地、簽訂日



    基金管理人: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簽章)




    基金托管人: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簽章)





    簽訂地點:中國上海
    簽訂日: 年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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