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發中證A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廣發中證A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時間:二〇二五年一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經2024年11月1日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4】1523號文準予募集注冊。
本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
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2、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為中證A500指數。中證A500指數從各行業選取市值較大、流動性
較好的500只證券作為指數樣本,以反映各行業最具代表性上市公司證券的整體表現。該指
數樣本選取方法如下:
(1)樣本空間
同中證全指指數的樣本空間
(2)可投資性篩選
過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額排名位于樣本空間前90%。
(3)選樣方法
1)對于樣本空間內符合可投資性篩選條件的證券,剔除中證ESG評價結果在C及以下的
上市公司證券;
2)選取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證券作為待選樣本:
?樣本空間內總市值排名前1500;
?屬于滬股通或深股通證券范圍;
?對主板證券,在所屬中證三級行業內自由流通市值占比不低于2%
3)在待選樣本中,優先選取三級行業自由流通市值最大或總市值在樣本空間內排名前1%
的證券作為指數樣本;
4)在剩余待選樣本中,從各中證一級行業按照自由流通市值選取一定數量證券,使樣本
數量達到500只,且各一級行業自由流通市值分布與樣本空間盡可能一致。
投資者可通過標的指數的編制機構中證指數有限公司官網(www.csindex.com.cn)查詢
標的指數的最新編制方案及詳細信息。
3、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人在投
資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
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
系統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
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
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特定風險包括:標的指數下跌風險、標的指數回
報與所代表的股票市場平均回報偏離的風險、標的指數波動的風險、成份股權重較大的風險、
基金投資組合回報與標的指數回報偏離的風險、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的風險、標的指
數變更的風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的風險、基金份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折溢價的風險、
參考IOPV決策和IOPV計算錯誤的風險、成份股停牌的風險、退市風險、投資人申購失敗的
風險、投資人贖回失敗的風險、基金份額贖回對價的變現風險、套利風險、申購贖回清單差
錯風險、申購贖回清單標識設置風險、退補現金替代方式的風險、申購贖回的代理買賣風險、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低于面值的風險、第三方機構服務的風險、指數成份股發生負
面事件面臨退市時的應對風險、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風險等。除此之外,本基金還面
臨投資特定品種(包括股指期貨、資產支持證券、存托憑證、股票期權、國債期貨等)的特
有風險。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
金。本基金為指數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復制法跟蹤標的指數(中證A500指數)的表現,具
有與標的指數、以及標的指數所代表的股票市場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投資者投資于本基
金前請認真閱讀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確保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后方可
參與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及交易。投資者一旦認購、申購或贖回本基金,即表示對基金認購、
申購和贖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額的證券變更登記方式以及申購贖回所涉及組合證券、現金替代、
現金差額等相關的交收方式已經認可。
投資者認購本基金時需具有上海證券賬戶,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
金賬戶只能進行基金的現金認購和二級市場交易,如投資者需要使用中證A500指數成份股中
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參與網下股票認購或基金的申購、贖回,則應開立上海證券交易
所A股賬戶;如投資者需要使用中證A500指數成份股中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參與網下
股票認購,則還應開立深圳證券交易所A股賬戶。
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進行募集,在市場波動等因素的影響下,存在單位份額凈值跌破
1元初始面值的風險。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人作出投
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責。
4、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及《基金合同》,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并不構成對本
基金表現的保證。
本次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主要對本基金基金經理、基金管理人等內容進行修訂,更新內容
截止日為2025年1月7日。除非另有說明,本招募說明書(更新)其他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24
年11月18日。
目錄
第一部分緒言............................................................1
第二部分釋義............................................................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19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2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折算與變更登記..........................................23
第九部分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24
第十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2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資....................................................4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財產....................................................46
第十三部分基金資產估值..................................................4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53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5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57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8
第十八部分風險揭示......................................................65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74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76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92
第二十二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03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104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105
第二十五部分備查文件....................................................106
第一部分緒言
《廣發中證A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
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
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
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以下簡稱“《指數基
金指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號<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
格式>》以及《廣發中證A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
“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廣發中證A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或“本基
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
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
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廣發中證A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
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廣發中證A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廣發中證A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該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廣發中證A500交易型開放
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廣發中證A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廣發中證A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指《廣發中證A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10、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
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
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并經
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上交所《業務細則》: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及
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交易所交易型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及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7、《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8、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指上交所《業務細則》定義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19、ETF聯接基金:指將絕大多數基金財產投資于本基金,與本基金的投資目標類似,緊
密跟蹤業績比較基準,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采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
20、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1、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2、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23、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4、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并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5、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
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
境外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6、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7、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8、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9、銷售機構:指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
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
務的機構,包括發售代理機構和申購贖回代理券商(代辦證券公司)
30、發售代理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發售業務的機構
31、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辦理本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證券公司,又稱為代辦證券公司
32、登記結算業務:指《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定義的基金份額的登記、存管、結算
及相關業務
33、登記結算機構:指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登記結算機構為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34、基金賬戶:指登記結算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35、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買賣基金
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
月
39、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44、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5、《業務規則》:指上海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的相
關業務規則及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46、發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內,銷售機構向投資人銷售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7、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8、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9、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
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申購贖回清單所規定對價的行為
50、申購贖回清單:指由基金管理人編制的用以公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等信息的文件
51、申購對價:指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應交付的組合
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52、贖回對價: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規定應交付給贖回人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53、標的指數:指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并發布的中證A500指數及其未來可能發生的變
更
54、組合證券:指本基金標的指數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證券
55、完全復制法:指一種構建跟蹤指數的投資組合的方法。通過購買標的指數中的所有
成份證券,并且按照每種成份證券在標的指數中的權重確定購買的比例,以達到復制指數的
目的
56、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指本基金申購份額、贖回份額的最低數量,投資人申購或贖回
的基金份額數應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
57、現金替代:指申購或贖回過程中,投資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用于替
代組合證券中部分證券的一定數量的現金
58、現金差額:指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資產凈值與按當日收盤價計算的最小申購贖回單
位中的組合證券市值和現金替代之差;投資人申購或贖回時應支付或應獲得的現金差額根據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對應的現金差額、申購或贖回的基金份額數計算
59、預估現金差額:指由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在T日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布的當日現金差額
預估值,預估現金差額由申購贖回代理券商預先凍結
60、基金份額參考凈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機構根據申購贖回清
單和組合證券內各只證券的實時成交數據計算并由上海證券交易所在交易時間內發布的基金
份額參考凈值,簡稱IOPV
61、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62、元:指人民幣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64、收益評價日:指基金管理人計算本基金凈值增長率與標的指數增長率差額之日
65、基金凈值增長率:指收益評價日基金份額凈值與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額凈值
之比減去1乘以100%(期間如發生基金份額折算,則以基金份額折算日為初始日重新計算)
66、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指收益評價日標的指數收盤值與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標的指
數收盤值之比減去1乘以100%(期間如發生基金份額折算,則以基金份額折算日為初始日重
新計算)
67、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68、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69、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70、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
額凈值的過程
71、基金份額折算: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規定將投資者的基金
份額進行變更登記的行為
72、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信息
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
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73、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轉融通出借證券、到期日在
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
或交易的債券等
74、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基金以一定費率通過證券交易所綜合業務平臺向中國證券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證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歸還所借證券及相應權益補償
并支付費用的業務
7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況
1、名稱: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3018號2608室
3、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31-33樓;廣東
省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3018號2603-2622室
4、法定代表人:葛長偉
5、設立時間:2003年8月5日
6、電話:020-83936666
全國統一客服熱線:95105828
7、聯系人:項軍
8、注冊資本:14,097.8萬元人民幣
9、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出資比例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14.187%
廣州科技金融創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16%
總 計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葛長偉先生:董事長,學士,曾在安徽省人大財經委、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政府辦公廳、
安徽省計委、中國神華集團運銷公司、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辦公廳、重慶市委、廣
東省委、廣東省清遠市委、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廣發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孫曉燕女士:董事,碩士,現任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常務副總經理、財務總
監,兼任證通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曾任廣東廣發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部經理、廣發證券有限責任
公司財務部經理、財務部副總經理、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自營部副總經理,廣發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財務總監、副總經理,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總經理,證通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兼任廣發國際資產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會主席、廣州投資顧問學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財政部、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曾軍先生:董事,碩士,正高級工程師,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烽
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武漢郵電科學研究院研究員,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經理、哈爾濱辦事處主任、國內市場總部副總經理、客戶服務中心總經理,武漢烽火技術服
務有限公司總經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總裁。
劉根森先生:董事,學士,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集
團有限公司副總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德意志銀行香港分行分析員,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深圳市龍崗中
銀富登村鎮銀行董事。
張彥先生:董事,學士,現任廣州科技金融創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廣州產業
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總經理、廣州南沙資訊科技園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曾任珠海證券、
珠證恒隆實業業務經理,金匯來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第一證券營業部副總經理,廣發證券
營業部總經理,齊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中泰證券廣東分公司總經理,廣州市工業轉型升級發
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廣州市城發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廣泰城發
規劃咨詢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科技金融創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廣州匯垠天粵股權
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基金國際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黑龍江國中
水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羅海平先生:獨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級經濟師,現任北京平智云數字科技合伙企業(有
限合伙)執行事務合伙人。曾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荊襄支公司經理,長江保險經紀公司總經理,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國際保險部黨組書記、總經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漢口分公司
黨委書記、總經理,太平保險有限公司市場部總經理,中國太平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黨委
書記、總經理,中國太平保險有限公司助理總經理、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陽光財產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總裁、陽光保險集團執行委員會委員,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
事長、黨委書記,中華聯合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
董茂云先生:獨立董事,博士,教授,現任浙大城市學院法學院教授,兼任浙江合創律師
事務所兼職律師,江蘇恒順醋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法律系副主任、法學院副院長、法學院教授,寧波大學法學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獨立董事,博士,教授,現任遼寧大學新華國際商學院教授,兼任遼寧金融
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外部兼職董事。曾任遼寧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副院長、工商管理碩士(MBA)教
育中心副主任,遼寧大學發展規劃處處長、財務處處長,遼寧大學學術委員會委員。
2、監事會成員
符兵先生:監事會主席,碩士,中級經濟師。曾任廣東物資集團公司計劃處副科長,廣東
發展銀行廣州分行世貿支行行長、總行資金部處長,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副總經
理、廣州分公司總經理、市場拓展部總經理、營銷服務部總經理、營銷總監、市場總監。
吳曉輝先生:職工監事,碩士,工程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總經理。
曾任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副經理、經理,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營保障部副總
經理。
孔偉英女士:職工監事,學士,經濟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總經理。
曾任職于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劉敏女士:職工監事,碩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營銷管理部副總經理。曾任廣發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總經理助理,營銷服務部總經理助理,產品營銷管理部總經理助
理。
喻晨女士:職工監事,碩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規稽核部總經理。曾任職于廣
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金融工程部、產品營銷管理部。
3、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王凡先生:總經理,博士,兼任廣發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廣州投資顧問學
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財政部、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總經理。
朱平先生:副總經理,碩士,經濟師,兼任瑞元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上海榮臣集
團市場部經理,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華南業務部副總經理,基金科匯基金經理,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部研究負責人,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總經理,碩士,高級工程師。曾在水利部、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總經理、綜合管理部總經理、總經理助理。
張敬晗女士:副總經理,碩士。曾任中國農業科學院助理研究員,中國證監會培訓中心、
監察局科員,基金監管部副處長及處長,私募基金監管部處長。
張芊女士:副總經理,碩士,兼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資總監、固定收益管
理總部總經理、基金經理。曾在施耐德電氣公司、中國銀河證券、中國人保資產管理公司、工
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總經理。
傅友興先生:副總經理,碩士,兼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聯席投資總監、價值投資部總
經理、基金經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機
構理財部副總經理、規劃發展部總經理、研究發展部總經理、權益投資一部副總經理。
劉格菘先生:副總經理,博士,兼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聯席投資總監、成長投資部總
經理、基金經理。曾在中國人民銀行、中郵創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
作,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權益投資一部副總經理、北京權益投資部總經理。
王海濤先生:副總經理,碩士,兼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廣發國際資產管理
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曾在美國Business Excellence Inc.、摩根士丹利亞洲有限公司、興全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專戶投資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
竇剛先生:副總經理、首席信息官,碩士,工程師。曾在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歷
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總經理、運營總監、公司總經理助理。
項軍先生:督察長,學士。曾在中國工商銀行河北省信托投資公司、華夏證券有限公司、
上海萬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合正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機構理
財部副總經理,北京分公司總經理,北京辦事處總經理,戰略與創新業務部總經理。
4、基金經理
羅國慶先生,經濟學碩士,持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從業證書。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指數投資部副總經理、廣發中證傳媒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7年12
月27日起任職)、廣發中證傳媒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8年1月2日起任職)、廣發中證創新藥產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0年12月3日起任職)、廣發國證新能源車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自2021年6月15日起任職)、廣發中證創新藥產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
接基金基金經理(自2021年7月7日起任職)、廣發國證新能源車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
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自2021年8月16日起任職)、廣發中證1000交易型開放
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2年7月28日起任職)、廣發中證國新央企股東回報交易
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3年5月24日起任職)、廣發上證科創板成長交易
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3年8月23日起任職)、廣發中證港股通非銀行金
融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3年11月10日起任職)、廣發上證科
創板成長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自2023年11月16日起任
職)、廣發中證國新央企股東回報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3年11月24日起任職)、廣發中證港股通非銀行金融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自2024年1月30日起任職)、廣發中證10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經理(自2024年8月8日起任職)、廣發恒指港股通交易型開放式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4年10月24日起任職)、廣發中證A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自2024年10月28日起任職)、廣發中證A500交易型開
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4年11月11日起任職)。曾任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
研究員,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產品設計研究員,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產品經理及量化研究
員,廣發深證100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5年10月13日至2020年5月25
日)、廣發中證醫療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5年10月13日至2020年8月25
日)、廣發中證8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
11月30日)、廣發中證全指汽車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7年7月31日至
2021年6月17日)、廣發中證全指建筑材料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7年8
月2日至2021年6月17日)、廣發中證全指家用電器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7年9月13日至2021年6月17日)、廣發中證1000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自2018年11月2日至2021年6月17日)、廣發深證1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
理(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6月17日)、廣發中證醫療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
經理(自2020年8月26日至2023年2月22日)、廣發中證滬港深科技龍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1年5月20日至2023年7月25日)、廣發中證滬港深科技龍頭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自2021年8月25日至2023年7月
25日)、廣發國證半導體芯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0年1月20日至
2023年12月13日)、廣發中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9年5月
27日至2024年3月30日)、廣發國證半導體芯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
金經理(自2021年8月9日至2024年8月8日)、廣發中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自2019年5月27日至2024年10月27日)。
霍華明先生,理學碩士,持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從業證書。現任廣發中證全指醫藥衛生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7年4月20日起任職)、廣發中證全指信息技
術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7年4月20日起任職)、廣發中證全指信息
技術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自2017年4月20日起任職)、
廣發中證全指醫藥衛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自2017年4
月20日起任職)、廣發中證軍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9年11月14
日起任職)、廣發中證軍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自2019年
11月14日起任職)、廣發中證基建工程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1年6
月23日起任職)、廣發中證基建工程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經理(自2021
年7月27日起任職)、廣發滬深3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經理(自2023
年2月22日起任職)、廣發滬深3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3年2月
22日起任職)、廣發恒生科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QDII)基金經理(自2023
年3月8日起任職)、廣發國證20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經理(自2023
年7月24日起任職)、廣發國證20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3年7月
24日起任職)、廣發中證醫療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3年9月6日起
任職)、廣發中證醫療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LOF)基金經理(自2023年9
月15日起任職)、廣發中證云計算與大數據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4年1月22日起任職)、廣發中證國新港股通央企紅利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經理(自2024年6月26日起任職)、廣發中證A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自2025年1月7日起任職)。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冊登記部核算專員、數量投資部
數據分析員、ETF基金助理兼研究員,廣發中證京津冀協同發展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
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自2018年4月19日至2021年6月29日)、廣發中證基建工
程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8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26日)、廣發中證
京津冀協同發展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8年4月19日至2021年
11月23日)、廣發中小企業3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經理(自2019年
11月14日至2021年11月23日)、廣發中小企業3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自2019年11月14日至2021年11月23日)、廣發恒生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基
金經理(自2021年11月23日至2023年3月7日)、廣發中證環保產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
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自2019年11月14日至2023年5月15日)、廣發中證環
保產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9年11月14日至2023年5月15日)、
廣發上海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0年7月8日至2023年7月24日)、
廣發上海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經理(自2020年8月5日至2023年7月
24日)、廣發中證醫療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自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9
月14日)、廣發中證養老產業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9年11月14日至
2024年3月30日)、廣發國證信息技術創新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3年9月20日至2025年1月7日)。
5、本基金投資采取集體決策制度,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及職務如下:
基金管理人權益公募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副總經理傅友興先生、副總經理劉格菘先生、副
總經理朱平先生和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李巍先生、國際業務部總經理李耀柱先生、穩健策略部
總經理林英睿先生、投資管理部總經理王明旭先生等成員組成,傅友興先生、劉格菘先生擔
任權益公募投資決策委員會聯席主席。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副總經理張芊女士、固定收益投資總監溫秀娟女
士、混合資產投資副總監曾剛先生、混合資產投資部聯席總經理姚秋先生、債券投資部總經
理宋倩倩女士、固定收益研究部副總經理葛飛先生、宏觀策略部總經理武幼輝先生、金融工
程與風險管理部總經理高詹清先生等成員組成,張芊女士擔任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
6、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
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經理的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
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
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證券法》、《基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的內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漏在
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
信息;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漏
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
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部門業務規章等。
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對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總攬和
指導。內部控制大綱明確了內部控制目標和原則、內部控制組織體系、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內
部控制環境、內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投資管理制度、基金績
效評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統管理制度、員工保
密制度、危機處理制度、監察稽核制度等。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
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工作要求、業務流程等的具體說明。
根據基金管理業務的特點,公司設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四道內控防線:
1、建立以各崗位目標責任制為基礎的第一道監控防線。各崗位均制定明確的崗位職責,各
業務均制定詳盡的操作流程,各崗位人員上崗前必須聲明已知悉并承諾遵守,在授權范圍內承
擔各自職責。
2、建立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監督的第二道監控防線。公司在相關部門、相關崗位
之間建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和信息溝通制度,后續部門及崗位對前一部門及崗位負有監督
的責任。
3、建立以合規風控部門對各崗位、各部門、各機構、各項業務全面實施監督反饋的第三道
監控防線。合規風控部門屬于內核部門,獨立于其他部門和業務活動,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
情況實行嚴格的檢查和監督。
4、建立以合規審核委員會及督察長為核心,對公司所有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的第四道監
控防線。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銀行”)
住所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首次注冊登記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托管部門信息披露聯系人:許俊
傳真:(010)66594942
中國銀行客服電話: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門及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設立于1998年,現有員工110余人,大部分員工具有豐富的銀行、證
券、基金、信托從業經驗,且具有海外工作、學習或培訓經歷,60%以上的員工具有碩士以上學
位或高級職稱。為給客戶提供專業化的托管服務,中國銀行已在境內、外分行開展托管業務。
作為國內首批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銀行擁有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一對多、一對一)、社保基金、保險資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類機構、券商資產管
理計劃、信托計劃、企業年金、銀行理財產品、股權基金、私募基金、資金托管等門類齊全、
產品豐富的托管業務體系。在國內,中國銀行首家開展績效評估、風險分析等增值服務,為各
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務,是國內領先的大型中資托管銀行。
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情況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國銀行已托管1093只證券投資基金,其中境內基金1032只,
QDII基金61只,覆蓋了股票型、債券型、混合型、貨幣型、指數型、FOF、REITs等多種類型
的基金,滿足了不同客戶多元化的投資理財需求,基金托管規模位居同業前列。
四、托管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風險管理與控制工作是中國銀行全面風險控制工作的組成部分,秉承
中國銀行風險控制理念,堅持“規范運作、穩健經營”的原則。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風險控制
工作貫穿業務各環節,通過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控制措施設定及制度建設、內外部檢查及審
計等措施強化托管業務全員、全面、全程的風險管控。
2007年起,中國銀行連續聘請外部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托管業務內部控制審閱工作。先后獲
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國際主流內控審閱準則的無保留
意見的審閱報告。2020年,中國銀行繼續獲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雙準則的內部
控制審計報告。中國銀行托管業務內控制度完善,內控措施嚴密,能夠有效保證托管資產的安
全。
五、托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相關
規定,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
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
告。基金托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
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
理機構報告。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二級市場交易代辦證券公司
投資者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單位證券營業部均可參與基金二級市場交易。
2、申購、贖回代辦證券公司
本基金的一級交易商(即申購、贖回代辦證券公司)請詳見基金管理人官網公示的銷售
機構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增減或變更基金銷售機構,并在基金
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銷售機構名錄。投資者在各代銷機構辦理本基金業務請遵循各代銷機構
業務規則與操作流程。
二、登記結算機構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法定代表人:于文強
聯系人:崔巍
電話:010-59378856
傳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
住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6號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層、10層、11層(01-04
單元)
負責人:鄧傳遠
電話:020-37181333
傳真:020-37181388
經辦律師:楊琳、劉智
聯系人:鄧傳遠
四、審計基金資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寧
聯系人:馮所騰
電話:010-58152016
傳真:010-85188298
經辦注冊會計師:馮所騰、林亞小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本
基金,并于2024年11月1日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4】1523號文準予募集注冊。
本基金為交易型開放式基金,基金存續期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1月6日進行發售。本基金募集對象為符合法律
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本基金的面值為每份基金份額人民幣1.00元。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4年11月11日生效,自該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
基金。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
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
現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解決方
案包括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折算與變更登記
基金合同生效后,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進行份額折算。
一、基金份額折算的時間
基金管理人應事先確定基金份額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額折算的原則
基金份額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并由登記結算機構進行基金份額
的變更登記。
基金份額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數額將發生
調整,但調整后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占基金份額總額的比例不發生變化。基金
份額折算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無實質性影響,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基金
份額折算后,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額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如果基金份額折算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或登記結算機構遇特殊情況無法辦理,基金管理
人可延遲辦理基金份額折算。
三、基金份額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額折算的具體方法在份額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額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備下列條件,基金管理人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
上市規則》,經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本基金于2024年11月18日起上市交易(基金代碼:
563800;場內簡稱:A500龍頭;擴位簡稱:中證A500ETF龍頭):
1、基金場內資產凈值不少于2億元;
2、基金場內份額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
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等有
關規定。
三、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可終止基金的上市
交易: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
3、基金合同約定的終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上海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終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本基金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被上海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開放式
基金變更為跟蹤標的指數的非上市的開放式指數基金,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若屆時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該指數作為標的指數的指數基金,則基金管理人將本著維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履行適當的程序后與該指數基金合并或者選取其他合適的
指數作為標的指數。具體情況見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
四、基金份額參考凈值(IOPV)的計算與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機構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市后根據申購贖回清單
和組合證券內各只證券的實時成交數據計算基金份額參考凈值(IOPV)并由上海證券交易所
在交易時間內發布,供投資人交易、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參考。
1、基金份額參考凈值計算公式為:
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申購贖回清單中必須現金替代的替代金額+申購贖回清單中退補
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最新成交價相乘之和+申購贖回清單中可以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
數量與最新成交價相乘之和+申購贖回清單中禁止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最新成交價相
乘之和+申購贖回清單中的預估現金部分)/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對應的基金份額
2、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的計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數點后4位。若上海證券交易所調
整有關基金份額參考凈值保留位數,本基金將相應調整。
3、上海證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基金份額參考凈值計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其他
1、法律法規、監管部門或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上市交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請在包括境
外交易所在內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而無需召開持有人大會審議。
3、若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適當的程序后增加相應功能。
4、若未來上海證券交易所推出ETF的新業務,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本基金可開展相應業務。基金合同相應予以修改,
此項修改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第十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與贖回的場所
基金投資者應當在申購贖回代理券商辦理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申購贖回
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基金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在相關條件許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調整申購贖回代理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
站公示。
二、申購與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常開放交易的工作
日。若本基金的開放日發生變更,將在招募說明書(更新)或其他公告中進行列示。本基金
的開放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遵照有關法律法規約定具體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時間;投資者應當在開放日的開放時間辦理申購和贖回申請,但基金管
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
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開始辦理申購、贖回,但在基金申請上市期間,可暫停辦
理申購、贖回。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本基金采用份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和贖回均以份額申請。
2、本基金的申購對價、贖回對價包括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具
體詳見本基金每個開放日公告的申購贖回清單。
3、申購、贖回申請提交后不得撤銷。
4、申購、贖回應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務規
則和規定;如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規則并適用
于本基金的,則按照新的規則執行,并在招募說明書中進行更新。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者的合
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須按申購贖回代理券商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開放時間提出申購、贖回的申
請。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備足申購對價;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
請時,必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和現金,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投資者申購、贖回申請在受理當日(T日)進行確認。投資者交付申購對價,申購申請
成立;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申請時,申購生效。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有足夠的贖回對價,
則贖回申請成立,登記結算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如投資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購對價,則申購申請失敗。如投資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
基金份額不足或未能根據要求準備足額的現金,或基金投資組合內不具備足額的符合要求的
贖回對價,則贖回申請失敗。
基金銷售機構受理申購、贖回申請并不代表該申購、贖回申請一定成功。申購、贖回的
確認以登記結算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投資人可通過其辦理申購、贖回業務的申購贖回代理
機構或以申購贖回代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有關申請的確認情況。對于申請的確認情
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
3、申購和贖回的清算交收與登記
本基金申購贖回過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額、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的
清算交收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相關業務規則和參與各方相
關協議的有關規定。
投資者T日申購成功后,登記結算機構在T日收市后為投資者辦理申購基金份額與上海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現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辦理現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現
金差額的清算,在T+2日辦理現金差額的交收,并將結果發送給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資者T日贖回成功后,登記結算機構在T日收市后為投資者辦理基金份額的注銷與上
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現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辦理現金替代的交收以及
現金差額的清算,在T+2日辦理現金差額的交收,并將結果發送給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規則并適用于本基
金的,則按照新的規則執行。
如果上海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時發現不能正常履約的情
形,則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相關業務規則和參與各方相關協議的有關規定進
行處理。
上海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申購、贖
回的程序進行調整。
投資者應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和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的規定按時足額支付應付的現金差額
和現金替代退補款。因投資人原因導致現金差額和現金替代退補款未能按時足額交收的,基
金管理人有權為基金的利益向該投資人追償并要求其承擔由此導致的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
基金資產的損失。
若投資人用以申購的部分或全部申購對價或者用以贖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額因被國家
有權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導致不足額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指示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及登記結算
機構依法進行相應處置;如該情況導致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資產遭受損失的,基金管
理人有權代表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資產要求該投資者進行賠償。
4、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并不違背交易所和登記結算機構相關規
則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遲須于新規則開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投資人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需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本基金最小申
購、贖回單位為300萬份,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其進行調整,并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份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規定請參見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的數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對價、費用及其用途
1、申購對價是指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應交付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
他對價。贖回對價是指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交付給贖回人的組合證券、現
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申購對價、贖回對價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投資者申購、贖
回的基金份額數額確定。
2、申購贖回清單由基金管理人編制。T日的申購贖回清單在當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市
前公告。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內披露,計算公式為計算日基
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發售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
舍五入。如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披露。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
與格式見本招募說明書。
3、投資者在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時,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過0.5%的標準收取
傭金。
4、未來,若市場情況發生變化,或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
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對基金份額凈值、申購贖回清單計算和公告時間進行調整并提前公
告。
七、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與格式
1、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
T日申購贖回清單公告內容包括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所對應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T日
預估現金部分、T-1日現金差額、基金份額凈值及其他相關內容。
2、組合證券相關內容
組合證券是指本基金標的指數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證券。申購贖回清單將公告最小申購、
贖回單位所對應的各成份證券名稱、證券代碼及數量。
3、現金替代相關內容
現金替代是指申購、贖回過程中,投資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用于替代組
合證券中部分證券的一定數量的現金。
(1)現金替代分為4種類型:禁止現金替代(標志為“禁止”)、可以現金替代(標志為
“允許”)、必須現金替代(標志為“必須”)和退補現金替代(標志為“退補”)。
禁止現金替代適用于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該
成份證券不允許使用現金作為替代。
可以現金替代適用于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購基金份額時,允許使用
現金作為全部或部分該成份證券的替代,但在贖回基金份額時,該成份證券不允許使用現金
作為替代。
必須現金替代適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該成份證券必須使用
固定現金作為替代。
退補現金替代適用于非滬市成份股,是指在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該成份證券必須使
用現金作為替代,根據基金管理人買賣情況,與投資者進行退款或補款。
(2)可以現金替代
①適用情形:可以現金替代的證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導致投資者無法在申購時買入
的證券。目前僅適用于中證A500指數中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
②替代金額:對于可以現金替代的證券,替代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替代金額=替代證券數量×該證券參考價格×(1+申購現金替代溢價比例)
其中,該證券參考價格為該證券前一交易日除權除息后的收盤價。如果上海證券交易所
參考價格確定原則發生變化,以上海證券交易所通知規定的參考價格為準。
對于使用現金替代的證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證券恢復交易后買入,而實際買入價格加上
相關交易費用后與申購時的參考價格可能有所差異。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購贖回清
單中預先確定申購現金替代溢價比例,并據此收取替代金額。如果預先收取的金額高于基金
購入該部分證券的實際成本,則基金管理人將退還多收取的差額;如果預先收取的金額低于
基金購入該部分證券的實際成本,則基金管理人將向投資者收取欠缺的差額。
③替代金額的處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布申購現金替代溢價比例,并據此收取替代金額。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證券有正常交易的2個交易日(簡稱為N+2日)內,基金管理人
將以收到的替代金額買入被替代的部分證券。N+2日日終,若已購入全部被替代的證券,則
以替代金額與被替代證券的實際購入成本(包括買入價格與交易費用)的差額,確定基金應
退還投資者或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若未能購入全部被替代的證券,則以替代金額與所購入
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實際購入成本加上按照N+2日收盤價計算的未購入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價值
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投資者或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
特例情況:若自T日起,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達到20日而該證券正常交易日低
于2日,則以替代金額與所購入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實際購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盤價計
算的未購入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價值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投資者或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
若現金替代日(T日)后至N+2日(若在特例情況下,則為T日起上海證券交易所第20
個交易日)期間發生除息、送股(轉增)、配股以及由于股權分置改革等發生的權益變動,則
進行相應調整。
N+2日后第1個工作日(若在特例情況下,則為T日起上海證券交易所第21個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將應退款和補款的明細數據發送給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關款項的
清算交收將于此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
④替代限制: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基金管理人可規定投資者使用
可以現金替代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申購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現金替代比例的計算
公式為:
n
第i只替代證券的數量?該證券參考價格?100%?
i?1
現金替代比例(%)?
申購基金份額?參考基金份額凈值
其中,該證券參考價格目前為該證券前一交易日除權除息后的收盤價,如果上海證券交
易所參考價格確定原則發生變化,以上海證券交易所通知規定的參考價格為準。參考基金份
額凈值目前為該ETF前一交易日除權除息后的收盤價,如果上海證券交易所參考基金份額凈
值計算方式發生變化,以上海證券交易所通知規定的參考基金份額凈值為準。
(3)必須現金替代
①適用情形:必須現金替代的證券一般是由于標的指數調整將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
于保護持有人利益原則等原因認為有必要實行必須現金替代的成份證券。
②替代金額:對于必須現金替代的證券,基金管理人將在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告替代的一
定數量的現金,即“固定替代金額”。
固定替代金額的計算方法為申購贖回清單中該證券的數量乘以其調整后T日開盤參考價。
其中,調整后T日開盤參考價主要根據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提供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的調整后
開盤參考價確定。
(4)退補現金替代
①適用情形:退補現金替代的證券目前僅適用于中證A500指數非滬市成份股;
②替代金額:對于退補現金替代的證券,替代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的替代金額=替代證券數量×該證券調整后T日開盤參考價×(1+申購現金替代溢價
比例);
贖回的替代金額=替代證券數量×該證券調整后T日開盤參考價×(1-贖回現金替代折價
比例)。
③替代金額的處理程序
對退補現金替代而言,申購時收取申購現金替代溢價的原因是,對于申購時使用退補現
金替代的證券,基金管理人將買入該證券,實際買入價格加上相關交易費用后與該證券調整
后T日開盤參考價可能有所差異。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購、贖回清單中預先確定申
購現金替代溢價比例,并據此收取替代金額。如果預先收取的金額高于基金購入該部分證券
的實際成本,則基金管理人將退還多收取的差額;如果預先收取的金額低于基金購入該部分
證券的實際成本,則基金管理人將向投資者收取欠缺的差額。
對退補現金替代而言,贖回時扣除贖回現金替代折價的原因是,對于贖回時使用退補現
金替代的證券,基金管理人將賣出該證券,實際賣出價格扣除相關交易費用后與該證券調整
后T日開盤參考價可能有所差異。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購、贖回清單中預先確定贖
回現金替代折價比例,并據此支付替代金額。如果預先支付的金額低于基金賣出該部分證券
的實際收入,則基金管理人將退還少支付的差額;如果預先支付的金額高于基金賣出該部分
證券的實際收入,則基金管理人將向投資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額。
其中,調整后T日開盤參考價主要根據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提供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的調
整后開盤參考價確定。
基金管理人將自T日起在收到申購交易確認后按照“時間優先、實時申報”的原則依次
買入申購被替代的部分證券,在收到贖回交易確認后按照“時間優先、實時申報”的原則依
次賣出贖回被替代的部分證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證券
有正常交易的2個交易日(簡稱為N+2日)內完成上述交易。
時間優先的原則為:申購贖回方向相同的,先確認成交者優先于后確認成交者。先后順
序按照上交所確認申購贖回的時間確定。
實時申報的原則為:基金管理人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連續競價期間,根據收到的上海證券
交易所申購贖回確認記錄,在技術系統允許的情況下實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報被替代證券
的交易指令。
T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依次與申購投資者確定基金應退還投資者或投
資者應補交的款項,即按照申購時間順序,以替代金額與被替代證券的依次實際購入成本(包
括買入價格與交易費用)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申購投資者或申購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
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依次與贖回投資者確定基金應退還投資者或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
即按照贖回時間順序,以替代金額與被替代證券的依次實際賣出收入(賣出價格扣除交易費
用)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贖回投資者或贖回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
對于T日因停牌或流動性不足等原因未購入和未賣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證券,T日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繼續進行被替代證券的買入和賣出,按照前述原則確定基金應退還投資者或投資
者應補交的款項。
N+2日日終,若已購入全部被替代的證券,則以替代金額與被替代證券的實際購入成本
(包括買入價格與交易費用)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申購投資者或申購投資者應補交的款
項;若未能購入全部被替代的證券,則以替代金額與所購入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實際購入成本
(包括買入價格與交易費用)加上按照N+2日收盤價計算的未購入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價值的
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申購投資者或申購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
N+2日日終,若已賣出全部被替代的證券,則以替代金額與被替代證券的實際賣出收入
(賣出價格扣除交易費用)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贖回投資者或贖回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
若未能賣出全部被替代的證券,以替代金額與所賣出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實際賣出收入(賣出
價格扣除交易費用)加上按照N+2日收盤價計算的未賣出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價值的差額,確
定基金應退還贖回投資者或贖回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
特例情況:若自T日起,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達到20日而該證券正常交易日低
于2日,則以替代金額與所購入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實際購入成本(包括買入價格與交易費用)
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盤價計算的未購入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價值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申購
投資者或申購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以替代金額與所賣出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實際賣出收入(賣
出價格扣除交易費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盤價計算的未賣出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價值的差額,
確定基金應退還贖回投資者或贖回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
若現金替代日(T日)后至N+2日(若在特例情況下,則為T日起第20個交易日)期間
發生除息、送股(轉增)、配股等權益變動,則進行相應調整。
N+2日后第1個工作日(若在特例情況下,則為T日起第21個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將
應退款和補款的明細及匯總數據發送給相關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關款項的清
算交收將于此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
4、預估現金部分相關內容
預估現金部分是指為便于計算基金份額參考凈值及申購贖回代理券商預先凍結申請申購、
贖回的投資者的相應資金,由基金管理人計算的現金數額。
預估現金部分的計算公式為:
T日預估現金部分=T-1日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基金資產凈值-(申購、贖回清單中必
須現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額+申購、贖回清單中退補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該證券調整
后T日開盤參考價相乘之和+申購、贖回清單中可以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該證券調整
后T日開盤參考價相乘之和+申購、贖回清單中禁止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該證券調整
后T日開盤參考價相乘之和)
其中,該證券調整后T日開盤參考價主要根據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提供的標的指數成份股
的調整后開盤參考價確定。另外,若T日為基金分紅除息日,則計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
購、贖回單位的基金資產凈值”需扣減相應的收益分配數額。預估現金部分的數值可能為正、
為負或為零。
5、現金差額相關內容
T日現金差額在T+1日的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告,其計算公式為:
T日現金差額=T日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基金資產凈值-(申購、贖回清單中必須現金
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額+申購、贖回清單中退補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T日收盤價相乘之
和+申購、贖回清單中可以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T日收盤價相乘之和+申購、贖回清單
中禁止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T日收盤價相乘之和)
T日投資者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現金差額進行資金的清算交
收。
現金差額的數值可能為正、為負或為零。在投資者申購時,如現金差額為正數,則投資
者應根據其申購的基金份額支付相應的現金,如現金差額為負數,則投資者將根據其申購的
基金份額獲得相應的現金;在投資者贖回時,如現金差額為正數,則投資者將根據其贖回的
基金份額獲得相應的現金,如現金差額為負數,則投資者應根據其贖回的基金份額支付相應
的現金。
6、申購、贖回清單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業務需要對申購、贖回清單的格式進行修改。
申購、贖回清單的格式舉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
基金名稱: 廣發中證A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稱: 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級市場基金代碼:
T-1日信息內容
現金差額: XXX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資產凈值: XXX
基金份額凈值: XXX
T日信息內容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預估現金部分(單位:元) XXX
現金替代比例上限 XXX
申購上限 XXX
贖回上限 XXX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單位:份) XXX
申購、贖回的允許情況 申購和贖回皆允許
成份股信息內容
成份股代碼 成份股名稱 股票數量 現金替代標志 申購現金替代溢價比例 贖回現金替代折價比例 固定替代金額(單位:人民幣元)
XXXX XXXX XXXX XXXX XXX XXX 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 XXX 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 XXX XXX
注:以上申購贖回清單僅為示例,具體以實際公布的為準。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
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基金管理人開市前因異常情況無法公布申購贖回清單,或在開市后發現申購贖回清單
編制錯誤或IOPV計算錯誤。
5、相關證券、期貨交易所、申購贖回代理機構、登記機構等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申購,
或者指數編制單位、相關證券、期貨交易所等因異常情況使申購贖回清單無法編制或編制不
當。上述異常情況指基金管理人無法預見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統故障、網絡
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數據錯誤等。
6、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7、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
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在申購贖回清單中設置申購上限,當一筆新的申購申請被
確認成功,會使本基金當日申購超過申購贖回清單中規定的申購上限時,該筆申購申請將被
拒絕。
9、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
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
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4、5、7、9、10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拒絕或暫
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
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對價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
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
申請。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
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
緩支付贖回對價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4、本基金進行交易的主要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遇公眾節
假日,可能影響本基金投資運作,或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5、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在申購贖回清單中設置贖回份額上限,如果一筆新的贖回
申請被確認成功,會使本基金當日贖回份額超過申購贖回清單中規定的贖回份額上限時,該
筆贖回申請將被拒絕。
6、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可暫停接受投資者
的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除第5項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
支付贖回對價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
應足額支付,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十、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等其他業務
登記結算機構可依據其業務規則,受理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凍結與解凍等業務,并
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
十一、其他申購贖回方式
1、聯接基金是指將絕大多數基金財產投資于本基金,緊密跟蹤業績比較基準,追求跟
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采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如果本基金推出聯接基金,在本
基金上市之前,聯接基金可以用股票或現金特殊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
2、在條件允許時,基金管理人可開放集合申購,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
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權制定集合申購相關的具體業務規則。
3、在條件允許時,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購、贖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購、
贖回方式開始執行前予以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的情況下,調整基金申購贖回方式或申購贖回對價組成,并提前公告。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機構可依據基金合同開展其他服務,雙方需簽訂書面委托代
理協議。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開通本基金的場外申購贖回等業務,場外申購贖回的
具體辦理方式等相關事項屆時將另行公告。
十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益的
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并提前公告。
十三、基金清算交收與登記模式的調整或新增
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針對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推
出新的清算交收與登記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購、贖回方式,基金管理人有權調整本基金的清算
交收與登記模式及申購、贖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與登記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購、
贖回方式,屆時將發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對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予以更新,無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四、發行聯接基金或增設新的份額類別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
發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為目標ETF的一只或多只聯接基金,或為本基金增設新的份
額類別,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基金的質押
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登記結算機構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其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
質押業務,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力爭控
制投資組合的凈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小于0.2%,年化跟
蹤誤差不超過2%。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即中證A500指數)的成份股、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于非成份股(包括創業板、科創板及其他依法發
行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
款、同業存單、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工具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
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
權合約、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
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復制法,即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的構成及其權重構建指數化投資
組合,并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進行相應的調整。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
股及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
的80%。
一般情形下,本基金將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的構成及其權重構建股票資產投資組合,但
在標的指數成份股發生調整、配股、增發、分紅等公司行為導致成份股的構成及權重發生變
化時,由于交易成本、交易制度、個別成份股停牌或者流動性不足等原因導致基金無法及時
完成投資組合的同步調整時,基金管理人將對投資組合進行優化,以更緊密的跟蹤標的指數。
本基金將根據市場情況,結合經驗判斷,綜合考慮相關性、估值、流動性等因素挑選標的指
數中其他成份股或備選成份股進行替代,以期在規定的風險承受限度之內,盡量縮小跟蹤誤
差。本基金參與非標的指數成份股投資的,應當堅守產品定位,符合投資目標、投資策略、
跟蹤誤差等要求,具有充分的投資依據,并履行基金管理人內部決策程序。
當標的指數成份股發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市風險,且指數編制機構暫未作出調整的,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及時對相關成份股進行調
整。
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力爭控制投資組合的凈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均跟蹤
偏離度的絕對值小于0.2%,年化跟蹤誤差不超過2%。
本基金投資債券,將通過自上而下的宏觀分析,結合對貨幣政策和利率趨勢的判斷確定
債券投資組合的債券類別配置,并根據對個券相對價值的比較,進行個券選擇和配置。債券
投資的主要目的是保證基金資產的流動性,有效利用基金資產。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
力爭提高投資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縮小跟蹤誤差,而非用于投機或用作杠桿工具放大基金
的投資。
本基金可投資資產支持證券。本基金將重點對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
質量、提前償還率、風險補償收益和市場流動性等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價值的因素進行分析,
并輔助采用數量化定價模型,評估資產支持證券的相對投資價值并做出相應的投資決策。
在加強風險防范并遵守審慎原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管理需要參與轉融通證券
出借業務。本基金將在分析市場情況、投資者類型與結構、基金歷史申贖情況、出借證券流
動性情況等因素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出借證券的范圍、期限和比例。
未來,隨著市場的發展和基金管理運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投資目標的前
提下,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應調整或更新投資策略,并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在招募說明書
更新中披露。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
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還須遵守以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
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
約、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
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
含質押式回購)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
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
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
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5)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證
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
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8)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9)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
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0)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1)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還須符合以下限制: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30%;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30%;最近6
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
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資境內發行的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4)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應當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要求:因未平倉的期權
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
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
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
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5)本基金若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投資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在任
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本基
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
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
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第(5)、(8)、(11)、(12)項規定的情形外,因證券或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
不符合第(11)項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基金參與出借業務不終止確認出
借證券。基金持有證券的持有期計算不因出借而受影響,出借證券應納入基金投資運作指標
計算范圍。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關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
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
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
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
查。
3、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組合限制、禁止行為規定或從事關聯交易的條件和要求,
本基金可不受相關限制。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組合限制、禁止行為規定或從事關聯交
易的條件和要求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可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依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直接對基金合同進行變更。
五、標的指數和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標的指數為中證A500指數。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同期標的指數收益率。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的因素致
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
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基金合同終止。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指
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
投資運作。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
金。
本基金為指數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復制法跟蹤標的指數的表現,具有與標的指數、以
及標的指數所代表的股票市場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
七、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等相關業務。
未來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允許本基金參與融券業務的,履行適當的程序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照相關規定參與融券業務。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當利益。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登記結算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
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
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
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期貨合約、期權合約、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
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監
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價的,
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
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
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并
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
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
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估
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
價值。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資品種,按如下原則進行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
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
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
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
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
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
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
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或流通受限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
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
允價值;
(4)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
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在當
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4、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
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回售登記
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5、對于發行人已破產、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
本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可在提供推薦價格
的同時提供價格區間作為公允價值的參考范圍以及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相關提示。
基金管理人在與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采用價格區間中的數據作為該債券投資品種的公允價
值。
6、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7、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
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9、本基金投資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10、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
值。
11、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
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
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
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凈
值估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結算機構、或銷售機構、
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
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估
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責
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
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
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
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
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估
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
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結算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結
算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
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
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
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
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管理人在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對基金相對標的指數的超額收益率進行評價。在收
益評價日,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和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進行計算;
2、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超過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達到1%以上時,本基金可進行首次收
益分配;在首次收益分配后,當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超過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達到0.01%以
上時,可進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每個月進行一次收益分配;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盡可能貼近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為原則進
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須以彌補浮動虧損為前提,收益
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額凈值低于面值;
5、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現金分紅的方式;
6、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的影響下,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
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相對標的指數的超額收益率計算
在收益評價日,基金管理人計算基金凈值增長率和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
基金凈值增長率為收益評價日基金份額凈值與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額凈值之比減
去1乘以100%(期間如發生基金份額折算,則以基金份額折算日為初始日重新計算);標的
指數同期增長率為收益評價日標的指數收盤值與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標的指數收盤值之比減
去1乘以100%(期間如發生基金份額折算,則以基金份額折算日為初始日重新計算)。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分配方式等內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份額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期權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上市初費及年費、登記結算費用、IOPV計算與發布費用;
10、賬戶開戶費用和賬戶維護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本基金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按實際支出額從基金財產總值中扣除。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
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
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基金財
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
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如
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
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式
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師事務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對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載媒介、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
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符合
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
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
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規定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規定網
站應當無償向投資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
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購、
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
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
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動
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基金份
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
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
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
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
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
其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
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對價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開始申購、贖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于申購開始日、贖回開始日前在規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告。
(七)申購、贖回清單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之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通過網站以及其
他媒介公告當日的申購、贖回清單。
(八)基金份額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額折算結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確定基金份額折算日后應至少提前兩個工作日將基金份額折算日公告登載于
規定報刊及網站上。
基金份額進行折算并由登記結算機構完成基金份額的變更登記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
份額折算結果公告登載于規定報刊及網站上。
(九)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基金份額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三個工
作日前,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上市交易公告書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并將年度報告正文
登載于規定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并將中期報告正
文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
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他
投資人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
露該投資人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
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況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
析等。
(十一)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規
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終止上市、終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
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
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
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19、調整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申購贖回方式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組成;
20、本基金變更標的指數或業績比較基準;
21、基金份額停牌、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交易;
22、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3、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4、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十二)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
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
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十三)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
清算報告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
書。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資產支持證券或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基金管理人將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未公開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
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關從業人員不得泄露未公
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
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
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
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
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
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
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
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當
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
置備于公司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十八部分風險揭示
一、投資于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1、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
基金收益水平變化而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
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
基金投資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好壞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
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
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于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
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4)購買力風險。基金的利潤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
影響而導致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2、管理風險
基金運作過程中由于基金投資策略、人為因素、管理系統設置不當造成操作失誤或公司
內部失控而可能產生的損失。管理風險包括:
(1)決策風險:指基金投資的投資策略制定、投資決策執行和投資績效監督檢查過程中,
由于決策失誤而給基金資產造成的可能的損失;
(2)操作風險:指基金投資決策執行中,由于投資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誤等人為因
素而可能導致的損失;
(3)技術風險: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統設置不當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損失。
3、職業道德風險:是指公司員工不遵守職業操守,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而可能導致的損
失。
4、合規性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投資違反法規及基金
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5、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在開放式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價格及時
變現基金資產以支付投資者贖回款項或對價的風險。
本基金為ETF,正常情況下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的資產比
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投資標的為流動性良好的的金
融工具;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復制法,即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的構成及其權重構建指數化
投資組合。本基金流動性良好。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詳細了解本基金的申
購以及贖回安排。在本基金發生流動性風險時,基金管理人可以綜合利用備用的流動性風險
管理工具以減少或應對基金的流動性風險,投資者可能面臨贖回申請被暫停接受、贖回對價
被延緩支付、基金估值被暫停等風險。投資者應該了解自身的流動性偏好,并評估是否與本
基金的流動性風險匹配。
(2)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等進行適度調整,作
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的輔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八、暫停贖回或
延緩支付贖回對價的情形”,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接受贖回申請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的部分或全部贖回申請可能被拒絕,同時投資人完成基金贖回時的
基金份額凈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凈值不同。
2)延緩支付贖回對價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八、暫停贖回或
延緩支付贖回對價的情形”,詳細了解本基金延緩支付贖回對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接收贖回對價的時間將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遲,可能對投
資者的資金安排帶來不利影響。
3)暫停基金估值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資產估值”中的“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一方面沒有可供參考的基金份額凈值,另一方面基金將暫停接受基
金申購贖回申請,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將導致投資者無法申購或贖回本基金。
4)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6、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有關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資范圍、投資比例、證券市場普遍
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期風險收益特征。銷售機構(包
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
售機構采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此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
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同時,不同銷售機構因其采取的具體評價標準和方法的差異,對
同一產品風險級別的評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銷售機構還可能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基金
實際運作情況等適時調整對本基金的風險評級。
敬請投資人知悉,在購買本基金時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
間的匹配檢驗,并須及時關注銷售機構對于本基金風險評級的調整情況,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7、本基金特有的風險
(1)指數下跌風險
本基金采取指數化投資策略,被動跟蹤標的指數。當指數下跌時,基金不會采取防守策
略,由此可能對基金資產價值產生不利影響。
(2)標的指數回報與所代表的股票市場平均回報偏離的風險
標的指數并不能完全代表標的指數所代表的股票市場。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平均回報率與
標的指數所代表的股票市場的平均回報率可能存在偏離。
(3)標的指數波動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價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經濟因素、上市公司經營狀況、投資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波動,導致指數波動,從而使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化,產生
風險。
(4)基金投資組合回報與標的指數回報偏離的風險
1)由于標的指數調整成份股或變更編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應的組合調整中產生跟蹤偏
離度與跟蹤誤差。
2)由于標的指數成份股發生配股、增發等行為導致成份股在標的指數中的權重發生變化,
使本基金在相應的組合調整中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3)標的指數成份股派發現金紅利將導致基金收益率偏離標的指數收益率,從而產生跟蹤
偏離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動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無法及時調整投資組合或承擔沖擊
成本而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5)由于基金投資過程中的證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費和托管費的存在,使基金投資
組合與標的指數產生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6)在本基金指數化投資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蹤指數的水平、技術手
段、買入賣出的時機選擇等,都會對本基金的收益產生影響,從而影響本基金對標的指數的
跟蹤程度。
7)其他因素產生的偏離。如因受到最低買入股數的限制,基金投資組合中個別股票的持
有比例與標的指數中該股票的權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賣空、對沖機制及其他工具造成
的指數跟蹤成本較大;因基金申購與贖回帶來的現金變動;因指數發布機構指數編制錯誤等,
由此產生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5)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的風險
本基金力爭將年化跟蹤誤差控制在2%以內,但因標的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可能
導致跟蹤誤差超過上述范圍,本基金凈值表現與指數價格走勢可能發生較大偏離。
(6)標的指數變更的風險
盡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據基金合同規定,如出現變更標的指數的情形,本基金將變更標
的指數。基于原標的指數的投資政策將會改變,投資組合將隨之調整,基金的收益風險特征
將與新的標的指數保持一致,投資人須承擔此項調整帶來的風險與成本。
(7)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的風險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由指數編制機構發布并管理和維護,未來指數編制機構可能由于各種
原因停止對指數的管理和維護,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
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
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基金合同終止。投資人將面臨更換基金標的指數、轉換運作方
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風險。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并實施前,基金管理人應按
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
金投資運作,該期間由于標的指數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導致指數表現與相關市場表現存在差
異,影響投資收益。
(8)基金份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折溢價的風險
盡管本基金將通過有效的套利機制使基金份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的折溢價控制在一定范
圍內,但基金份額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價格受諸多因素影響,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額凈值的情
形,即存在價格折溢價的風險。
(9)參考IOPV決策和IOPV計算錯誤的風險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機構計算基金份額參考凈值(IOPV),并由上海證
券交易所在交易時間發布,供投資人交易、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參考。IOPV與實時的基金
份額凈值可能存在差異,IOPV計算可能出現錯誤,投資人若參考IOPV進行投資決策可能導
致損失,需投資人自行承擔后果。
(10)成份股停牌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可能因各種原因臨時或長期停牌,發生成份股停牌時可能面臨如下風險:
1)基金可能因無法及時調整投資組合而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擴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權重占比、市場復牌預期、現金替代標識等因素影響本基金二級
市場價格的折溢價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時間較長,在約定時間內仍未能及時買入或賣出的,則該部分款項將按
照約定方式進行結算(具體見招募說明書“第十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之“七、申
購贖回清單的內容與格式”相關約定),由此可能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損益并使基金產生跟蹤偏
離度和跟蹤誤差。
4)在極端情況下,標的指數成份股可能大面積停牌,基金可能無法及時賣出成份股以獲
取足額的符合要求的贖回對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購贖回清單中設置較低的贖回份額
上限或者采取暫停贖回的措施,投資者將面臨無法贖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額的風險。
(11)退市風險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被終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提前
終止上市,導致基金份額不能繼續進行二級市場交易的風險。
(12)投資人申購失敗的風險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清單中,可能僅允許對部分成份股使用現金替代。因此,投資人在進
行申購時,可能存在因個別成份股漲停、臨時停牌等原因而無法買入申購所需的足夠的成份
股,導致申購失敗的風險。
(13)投資人贖回失敗的風險
在投資人提交贖回申請時,如本基金投資組合內不具備足額的符合要求的贖回對價,可
能導致出現贖回失敗的情形。
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據成份股市值規模變化等因素調整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由此可
能導致投資人按原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申購并持有的基金份額,可能無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購贖
回單位全部贖回,而只能在二級市場賣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
(14)基金份額贖回對價的變現風險
本基金贖回對價主要為組合證券,在組合證券變現過程中,由于市場變化、部分成份股
流動性差等因素,導致投資人變現后的價值與贖回時贖回對價的價值有差異,存在變現風險。
(15)套利風險
鑒于證券市場的交易機制和技術約束,套利完成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套利存在一定風
險。同時,買賣一籃子股票和ETF存在沖擊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價在一定范圍之內也
不能形成套利。另外,當一籃子股票中存在漲停、跌停、臨時停牌等情況時,溢價套利會因
成份股無法買入而受影響,折價套利會因成份股無法賣出而受影響。
(16)申購贖回清單差錯風險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當日申購贖回清單內容出現差錯,包括組合證券名單、數量、現
金替代標志、現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額等出錯,投資人利益將受損,申購贖回的正常進行將
受影響。
(17)申購贖回清單標識設置風險
基金管理人在進行申購贖回清單的現金替代標識設置時,將充分考慮由此引發的市場套
利等行為對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損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證極端情況下申購贖回清
單標識設置的完全合理性。
(18)退補現金替代方式的風險
本基金在申購贖回環節新增了“退補現金替代”方式,該方式不同于現有其他現金替代
方式,可能給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帶來價格的不確定性,從而間接影響本基金二級市場價格的
折溢價水平。極端情況下,如果使用“退補現金替代”證券的權重增加,該方式帶來的不確
定性可能導致本基金的二級市場價格折溢價處于相對較高水平。
基金管理人不對“時間優先、實時申報”原則的執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諾和保證,現金替
代退補款的計算以實際成交價格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約定為準。若因技術系統、通訊聯絡或
其他原因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遵循“時間優先、實時申報”原則對“退補現金替代”的證券
進行處理,投資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響。
(19)申購贖回的代理買賣風險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時間內以收到的替代金額代投資者買入或賣出小于等
于被替代證券數量的任意數量的被替代證券,實際買入被替代證券的價格可能處于規定時間
內較高的位置或處于最高價格,實際賣出被替代證券的價格可能處于規定時間內較低的位置
或處于最低價格,基金管理人對此不承擔責任。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基金投資的需要自主決
定不買入或不賣出部分被替代證券,或者不進行任何買入或賣出證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可
能不買入或不賣出被替代證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場流動性不足、技術系統無法實現、申
購贖回軋差以及基金管理人認為不應買入或賣出的其他情形。
(20)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低于面值的風險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盡可能貼近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為原則進行
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須以彌補浮動虧損為前提,收益分
配后可能存在除息后的基金份額凈值低于面值的風險。
(21)第三方機構服務的風險
本基金的多項服務委托第三方機構辦理,存在以下風險:
1)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因多種原因,導致代理申購、贖回業務受到限制、暫停或終止,由
此影響對投資人申購贖回服務的風險。
2)登記結算機構可能調整結算制度,如對投資人基金份額、組合證券及資金的結算方式
發生變化,制度調整可能給投資人帶來理解偏差的風險。同樣的風險還可能來自于證券交易
所及其他代理機構。
3)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及其他代理機構可能違約,導致基金或投資人利益受損的
風險。
4)若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或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發布,導致本基金標的指數不再
適合作為跟蹤目標,本基金將面臨變更標的指數、甚至清盤的風險。
(22)指數成份股發生負面事件面臨退市時的應對風險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指數基金運作過程中,當指數成份股發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
市風險,且指數編制機構暫未作出調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履
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及時對相關成份股進行調整。存在因基金管理人對負面事件及其影響,以
及對指數編制機構的相應反應的判斷不夠準確而未能及時調整相關成份股或者過早調整相關
成份股,進而增大本基金的跟蹤誤差,甚至不排除給基金資產帶來損失的風險。
(23)本基金投資特定品種的特有風險
1)投資股指期貨的風險:基差風險。標的股票指數價格與股指期貨價格之間的價差被稱
為基差。在股指期貨交易中因基差波動的不確定性而導致的風險被稱為基差風險;合約品種
差異造成的風險。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是指類似的合約品種,在相同因素的影響下,
價格變動不同。表現為兩種情況:價格變動的方向相反或價格變動的幅度不同。類似合約品
種的價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變動幅度上的差異,也構成了合約品種差異的風險。
2)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本基金可投資于資產支持證券,可能會面臨資產支持證券
特有的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提前償付風險以及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
3)投資存托憑證的風險: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可能受到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價格
波動影響,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的相關風險可能直接或間接成為本基金的風險。除價格
波動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存托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包括存托憑證持有人與境外基
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享有權利等方面存在差異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
人在分紅派息、行使表決權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協議自動約束存托憑證
持有人的風險;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憑證價格差異以及波動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權益被
攤薄的風險;存托憑證退市的風險;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信息披露監管
方面與境內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境內外法律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他風險。
4)投資股票期權的風險: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可能給本基金帶來額外風險,包括杠桿風
險、期權價格與基金投資品種價格的相關度降低帶來的風險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凈值的
波動性。
5)投資國債期貨的風險:國債期貨的投資可能面臨市場風險、基差風險、流動性風險。
市場風險是因期貨市場價格波動使所持有的期貨合約價值發生變化的風險。基差風險是期貨
市場的特有風險之一,是指由于期貨與現貨間的價差的波動,影響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
之發生意外損益的風險。流動性風險可分為兩類:一類為流通量風險,是指期貨合約無法及
時以所希望的價格建立或了結頭寸的風險,此類風險往往是由市場缺乏廣度或深度導致的;
另一類為資金量風險,是指資金量無法滿足保證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頭寸面臨被強制平倉
的風險。
(24)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風險
本基金可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面臨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1)流動性風險,指面臨
大額贖回時,可能因證券出借原因發生無法及時變現支付贖回款項的風險;2)信用風險,指
證券出借對手方可能無法及時歸還證券、無法支付相應權益補償及借券費用的風險;3)市場
風險,指證券出借后可能面臨出借期間無法及時處置證券的市場風險;4)其他風險,如宏觀
政策變化、證券市場劇烈波動、個別證券出現重大事件、交易對手方違約、業務規則調整、
信息技術不能正常運行等風險。
8、其他風險
(1)隨著符合本基金投資理念的新投資工具的出現和發展,如果投資于這些工具,基金
可能會面臨一些特殊的風險。
(2)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計算機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3)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產生
的風險;
(4)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5)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6)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從而帶
來風險;
(7)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二、聲明
1、投資人投資于本基金,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銷售代理機
構銷售,基金管理人與銷售代理機構都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方可執行,該決議應當自通
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且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的因素致使標
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證
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
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
期限。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
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并獲
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轉融通證券
出借業務;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
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非交易過戶和收益分配等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和登記結算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
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
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
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價格、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披露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對價,編制申購贖回清單;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應監
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
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投資人申購或贖回之基金份額的投
資人應收對價;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不少
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
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
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
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
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
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應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
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
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
的最低期限;
(12)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3)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對價的
現金部分;
(14)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5)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6)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7)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
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0)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
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或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
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
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
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款項和認購股票、申購對價、贖回對價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
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
若本基金推出本基金的聯接基金,則:
鑒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聯接基金(以下簡稱“聯接基金”)的相關性,聯接基金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可以憑所持有的聯接基金的份額直接參加或者委派代表參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表決。在計算參會份額和計票時,聯接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決權的基金
份額數和表決票數為:在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聯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
額的總數乘以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聯接基金份額占聯接基金總份額的比例,計算結果
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數位。
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應以聯接基金的名義代表聯接基金的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本
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決權,但可接受聯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委托
以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決。
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須先遵照聯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召開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聯接基
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由聯接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代表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另有約定外,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調整該等報酬標
準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終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被上海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
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履行適當程序后修改,不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
變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相關證券交易所或者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動而
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基金管理人、相關證券交易所和登記結算機構在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
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交易、轉托管、非交易過戶等業務的規則;
(6)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調整基金的申購贖回方式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組成;
(8)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調整基金份額凈值、申購贖回清單的計算和公告時間
或頻率;
(9)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
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
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
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
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
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允許的
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現
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
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
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額應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或大會公
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大
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
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
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
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
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
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
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決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
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注冊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其他
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
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的前提下,
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
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
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
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
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
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
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
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
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
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
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
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
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
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
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
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
力。
(九)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報監管機關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方可執行,該決議應當自通
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且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的因素致使標
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證
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
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
期限。
四、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按照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
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廣州。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
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不含港澳臺立法)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
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簡稱“管理人”)
名稱: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3018號2608室
法定代表人:葛長偉
成立時間:2003年8月5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2003]91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4,097.8萬元人民幣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或簡稱“托管人”)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時間: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294,387,791,241元
經營范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
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
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
外匯匯款;外匯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
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
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
及付款;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國際貴金屬買賣;海外分支機
構經營與當地法律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在港澳地區的分行依據當地法令可發行或參與代理
發行當地貨幣;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資運作進行監督:
1、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即中證A500指數)的成份股、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于非成份股(包括創業板、科創板及其他依法發
行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
款、同業存單、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工具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
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
權合約、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
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將本基金擬投資的中證A500指數股票庫等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及時提
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予以更新
和調整,并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據上述投資范圍對基金的投資進行監督。
2、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
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還須遵守以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
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
約、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
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
含質押式回購)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
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
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
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即: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的投資比例不低
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5)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證
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
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8)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9)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
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0)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1)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還須符合以下限制: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30%;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30%;最近6
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
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資境內發行的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4)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應當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要求:因未平倉的期權
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5)本基金若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投資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在任
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在任
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
值的30%;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第(5)、(8)、(11)、(12)項規定的情形外,因證券或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
不符合第(11)項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基金參與出借業務不終止確認出
借證券。基金持有證券的持有期計算不因出借而受影響,出借證券應納入基金投資運作指標
計算范圍。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關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
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
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
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
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
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
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
信息披露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復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上述約
定,應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
管人發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提示事項進行復查。基金管理人對
基金托管人提示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的規定,應當拒絕
執行,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托管人發
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規定的,應當及時提示基
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五)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規定
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
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托管人遵守相關
法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
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
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無
正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
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
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
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賬
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內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
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2、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托管人處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
銀行賬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本
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賬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義在基金托管人認可的存款銀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存款賬戶,
基金托管人負責該賬戶銀行預留印鑒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賬戶開立和賬戶相關信息變更過
程中,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開戶或賬戶變更所需的相關資料。
(五)基金證券賬戶、證券交易資金賬戶及其他投資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
外的活動。
3、基金管理人為基金財產在證券經紀機構開立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基金財產證券交
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易清算,并與基金托管人
開立的資金托管賬戶建立第三方存管對應關系。
4、在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的,涉及相關賬
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
的規定。
(六)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
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在上述手續
辦理完畢之后,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
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并代表基金進行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和資金的清算。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
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有關重大合同后應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內將一份正本的
原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
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至少20年。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與合同原件核對一致
并加蓋公章的合同復印件或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基金份額凈值是指計算日基金資
產凈值除以計算日該基金份額總數后的價值。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財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凈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
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計算當日的該基金份額凈值,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發
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對凈值計算結果進行復核,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將復核結果
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
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公允價值時,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糾正。
5、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四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
估值錯誤。當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同時并及時進行公告。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前述內
容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凈值數據錯誤,導致該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實際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對此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據正確,則基金托
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據也不正確,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
部分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責任。如果上述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不當得
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不當得利之
主體主張返還不當得利。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擔的賠償金
額,則雙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分配。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份額數據
的真實性、準確性,對于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份額數據錯誤導致基金凈值計算錯誤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7、由于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
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響。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復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經協商未能達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
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會計核算
1、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會
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
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
的處理方法為準。
2、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定期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核對。如發現存在不符,雙
方應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
3、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
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
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
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
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
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
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應及時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
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
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
為準;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或
進行電子確認,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
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
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
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得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
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
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
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并從其解釋。
(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可通過友好
協商解決。但若自一方書面提出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
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于廣州的廣州仲裁委員會,并按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三)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本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八、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托管協議的變更需履行適當程序。
(二)托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托管協議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基金的財產進
行清算。
第二十二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主要由基金管理人、發售代理機構、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記錄查詢服務
投資人可通過辦理基金交易業務的會員單位或通過其提供的自助、電話、網上服務手段
查詢交易記錄。
二、投訴受理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網站在線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書信、
電子郵件、傳真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基金份額持有人還
可以通過銷售機構的服務電話進行投訴。
三、服務聯系方式
1、客戶服務中心
電話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020-83936999,該電話可轉人工服務。
傳真:020-34281105
2、互聯網網站
公司網址:www.gffunds.com.cn
電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招募說明書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
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協商解決。
第二十五部分備查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廣發中證A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注冊募集的文件
(二)《廣發中證A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廣發中證A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