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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銀中證全指自由現金流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2025-04-28 文字大小 【 】 【打印
                
    中銀中證全指自由現金流交易型開放式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原則...................................................................................3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2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3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0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2
    九、基金收益與分配.................................................................................................................29
    十、基金信息披露.....................................................................................................................30
    十一、基金費用與稅收.............................................................................................................33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5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7
    十五、禁止行為........................................................................................................................40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1
    十七、違約責任........................................................................................................................43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4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45
    二十、其他事項........................................................................................................................46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47
    鑒于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
    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集發
    行中銀中證全指自由現金流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中銀中證全指自由現金流交易型開放式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擬擔任中銀中證全指自由現金流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
    為明確中銀中證全指自由現金流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中銀中證全指自由現金流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
    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45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10、11、26、45樓
    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硯
    成立時間:2004年8月12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2004]93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它業
    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98號興業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路167號
    法定代表人:呂家進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銀復〔1988〕347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基金字[2005]7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207.74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買賣、代理買賣股票以
    外的有價證券;資產托管業務;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結匯、售
    匯業務;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
    務;提供保管箱服務;財務顧問、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經中國銀行保險
    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業務;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口;公
    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
    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托管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
    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
    下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稱
    “《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
    3號——指數基金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托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
    產的保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
    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托管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范圍、投資比例進行監督。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下同)和備選成份股(含
    存托憑證,下同)。
    為更好地實現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于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非
    標的指數成份股(包括主板、創業板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和存
    托憑證)、債券(包括國內依法發行和上市交易的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
    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政府支持機構
    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
    交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同業存單、債
    券回購、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
    定)。
    本基金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參與融資業務和轉融通證券
    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在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
    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
    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
    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基金管理人辦理國債期貨交割業務前,應就相關操作事宜與基金托管人另行
    協商并書面達成一致意見。基金管理人投資新增投資品種前,應與基金托管人就
    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統支持等方面確認一致,確保雙方均準備就緒方可投
    資。
    本基金不得投資于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資的投
    資工具。
    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行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絕
    執行,并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對于已經執行的投資,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行
    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規定的,基金托管人應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進行整改,并將
    該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經托管人催告仍不按約定與基金托管人對
    賬,導致基金托管人無法及時履行投資監督職責,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
    損失。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
    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
    金管理人應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對基金實際投資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
    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股指期貨合約需
    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
    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
    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7、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
    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
    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8、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9、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在任何交易
    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
    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
    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0、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在任何交易
    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
    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
    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1、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
    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開倉賣出認購期權
    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
    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2、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或股指期貨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
    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3、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
    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4、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投資限制:
    (1)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
    以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2)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30%;
    (3)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
    平均計算;
    (4)最近6個月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第14條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15、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
    投資;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
    持一致;
    17、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8、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7、14、15、16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標
    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
    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
    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后的規定為準。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協
    議第十五章第(九)條規定的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后
    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管理人
    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本基金適用的銀
    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的名單,并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在該名單中約定各交
    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
    收到該名單。基金管理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
    的名單進行更新,名單中增加或減少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時須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書面申請,基金托管人于2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后,對名單進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書面確認后,被確認調整的名單開始生效,新名單生
    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
    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內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進
    行交易,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銷交易,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責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發生
    此種情形時,基金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
    對手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手。
    2、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需按交易對手名
    單中約定的該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
    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有利于信用風險控制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
    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與交易對手重新確定交易方式,經提醒后仍未改正
    時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責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基金管理
    人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在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以外的交
    易對手進行交易時,由于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其
    后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如果基金托管人在運作中嚴格遵循了上述監督
    流程,則對于由于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在基金管理
    人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中的交易對手,以約定適用的交易方式進行交
    易的情況下,由于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基
    金管理人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
    銀行名單,本基金投資除存款銀行名單以外的銀行存款出現由于存款銀行信用風
    險而造成的損失時,先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償,之后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
    償,如果基金托管人在運作過程中遵循上述監督流程,則對于由于存款銀行信用
    風險引起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以
    根據當時的市場情況對于存款銀行名單進行調整。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銀行名單的,視
    為基金管理人認可所有銀行。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
    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
    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
    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
    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
    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
    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一)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
    于基金關聯交易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
    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
    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
    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
    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為履行上述信息披露義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
    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關聯方名單及其更新,基
    金管理人加蓋公章并書面提交,基金托管人書面提交,并確保所提供的關聯方名
    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單變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應及時發送
    對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2個工作日內電話或回函確認已知名單的變
    更。托管人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以
    及前述機構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等信息,具體以托管人面向公開
    市場披露的信息為準。
    (十二)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審慎經營的原
    則,配備技術系統和專業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
    業務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基金托管人將對基金參與出借業務進行監督與
    復核。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結算賬戶
    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
    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
    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
    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
    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
    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
    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
    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營機構的固有財
    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
    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結算賬
    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保基金財產的
    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約定
    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
    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
    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
    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
    助與配合,但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
    7.基金托管人應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資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
    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
    的實物證券的損壞、滅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8.基金托管人對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
    構的基金財產,或交由證券公司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及其收益;由于該等機
    構或該機構會員單位等本協議當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
    給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等不承擔責任;
    9.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開立“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
    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含網下股票認購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
    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資金賬戶,網下股票認購所募集的股票應劃入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基金聯名方式開立的證券賬戶下。同時在規定時間內,基金管理人應聘
    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
    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
    定辦理退款、股票解凍及返還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開設基金托管專戶,保管基金財產的銀行
    存款。該賬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
    通過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專戶進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為基金財
    產開立資金清算輔助賬戶,以辦理相關的資金匯劃業務。
    2.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
    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
    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處開立證券
    資金賬戶,用于辦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本基金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
    及的資金結算業務。證券資金賬戶與基金托管專戶建立三方存管關系。證券資金
    賬戶內的資金,只能通過證銀轉賬方式將資金劃轉至基金托管專戶,不得將資金
    劃轉至其他任何銀行賬戶。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定期存款賬戶
    基金財產投資定期存款在存款機構開立的銀行賬戶,包括實體或虛擬賬戶,
    其預留印鑒應包含托管人指定印章。本著便于基金財產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監督核
    查的原則,存款行應盡量選擇托管人經辦行所在地的分支機構。對于任何的定期
    存款投資,管理人都必須和存款機構簽訂定期存款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
    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該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條款或意思表示:“存款證
    實書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本息到期歸還或
    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托管資金賬戶(明確戶名、開戶行、賬號等),不
    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如定期存款協議中未體現前述條款,托管人有權拒絕定
    期存款投資的劃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證實書后,原則上由托管人保管證實書正
    本。管理人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事宜,若管理人提前
    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產生息差(即基金財產已計提的資金利息和提
    前支取時收到的資金利息差額),該息差的處理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雙方協商
    解決。
    (六)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的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與銀行間
    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
    結算。
    (七)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
    定,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后辦理。新賬戶按有關規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
    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
    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
    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盡量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
    后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及時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因基金
    管理人發送的合同傳真件與事后送達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權
    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
    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開展場內證券交易時,應通過基金托管資金賬戶
    與證券資金賬戶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統在基金托管資金賬戶與證券資金賬戶之
    間劃款,即銀證互轉。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場外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該文件應加蓋公章(已出具
    統一授權書的除外)。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章樣本,
    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及有效時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即在電話確認的時點
    或授權文件載明的時點(兩者以孰晚者為準)生效。基金管理人應在授權文件生效
    的5個工作日內將授權文件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人
    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贖回、分紅付款指令、回購到期付款指令、與投資有關的付款指令、
    實物債券出入庫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
    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章。
    3.相關登記結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結算通知視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發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傳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確認的
    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
    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定
    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
    對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托管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后
    該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
    任,授權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
    如果銀行間簿記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書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有效劃款指令時,應確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
    處理時間,除需考慮資金在途時間外,還需給基金托管人留有2個工作小時的復
    核和審批時間。基金管理人在每個工作日的15:00以后發送的要求當日支付的劃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證當天能夠執行,但應盡力執行。有效劃款指令是指指令要
    素(包括收款人、收款賬號、收款銀行、金額(大、小寫)、款項事由、支付時間)
    準確無誤、預留印鑒相符、相關的指令附件齊全且頭寸充足的劃款指令。因基金管
    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劃款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
    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
    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應
    指定專人立即審慎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和簽章,如有疑問必須及時通知基金管理
    人。托管人可以要求管理人提供相關交易憑證、合同或其他有效會計資料,以確保
    托管人有足夠的資料來判斷指令的有效性。管理人應保證上述資料合法、真實、完
    整和有效。
    3.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
    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投資指令、贖回、
    分紅資金等的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承擔因未執行該指令造成損失的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指令發
    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視情況暫
    緩或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銷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書
    面說明,并加蓋業務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
    的,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確認,由此
    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執行,應在發現后立
    即采取措施予以彌補;若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或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
    托管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七)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當至少提前一個
    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權人的姓名、
    權限、預留印鑒和簽章樣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變更通知并經電話確認后,授
    權文件即在電話確認的時點或授權文件載明的時點(兩者以孰晚者為準)生效。基
    金管理人應在指令授權變更生效的5個工作日內將指令授權書原件寄送基金托管
    人。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應按原約定執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
    得否認其效力。
    (八)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與
    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對正確及時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
    任;基金托管人未執行或未正確及時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導致基金財產遭
    受損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應設計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并按
    照有關合同和規定行使基金財產投資權利而應承擔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選擇經
    紀商及投資標的等。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和
    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證券經紀服務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金參與場內證券
    交易、證券交收及相關資金交收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
    2、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
    貨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
    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1)基金管理人所選擇的期貨公司負責辦理基金資產的期貨交易的清算交割。
    (2)基金管理人應責成其選擇的期貨公司通過深證通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發送以市場監控中心格式顯示本基金成交結果的交易結算報告及參照市場監
    控中心格式制作的顯示本基金期貨保證金賬戶權益狀況的交易結算報告。經基金
    托管人同意,可采用電子郵件的傳送方式作為應急備份方式傳輸當日交易結算數
    據。
    正常情況下當日交易結算報告的發送時間應在交易日當日的17:00之前。因
    交易所原因而造成數據延遲發送的,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恢復
    后告知期貨公司立即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數據接收狀況。若期貨公司發
    送的期貨數據有誤,重新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送的,基金管理人應責成期
    貨公司在發送新的期貨數據后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數據接收狀況。
    (3)基金管理人應責成其選擇的期貨公司對發送的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
    真實性負責。由于交易結算報告的記載事項出現與實際交易結果和權益不符造成
    本基金估值計算錯誤的,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數據發送方追償,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責任,但應予以必要的配合。
    (二)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申購贖回發生的現金替代款、現金差額、現金替代的退款和補款由基金管理人
    按相關業務規則及合同、招募說明書辦理,基金托管人根據登記公司、基金管理人
    的通知辦理資金的劃撥。對于基金申購、贖回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
    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銀
    行托管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
    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負責向責任方追償基金的損失。撥付凈應付款時,如基金
    銀行托管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按時撥付;因基金銀行托管賬戶沒有足
    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托管人不承擔責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
    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
    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
    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遇特殊情況,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可階段性調整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精度并
    進行相應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經基金托管人復
    核無誤后,按規定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
    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規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
    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
    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
    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
    除外),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進行估值;對
    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
    外),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
    凈價進行估值。
    3)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
    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
    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4)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在當
    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
    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發行價估值;
    3)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
    期的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
    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估值。對于含投
    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
    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
    估值價格的債券,采用估值技術進行估值。
    (4)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股指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如法律法規
    今后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國債期貨合約以估值日的結算價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如法律法規今后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股票期權合約,一般以股票期權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
    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如法律法規今后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本基金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協
    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按照上述公允價值確定
    原則提供的估值價格數據。
    (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0)銀行存款和回購以本金列示,按照商定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11)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
    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
    管理人對基金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項進行估值時,所造
    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指數編制機構、登記結
    算機構、證券經營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
    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
    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
    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協議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
    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
    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
    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
    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
    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
    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
    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
    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
    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
    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
    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
    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
    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
    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
    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
    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
    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
    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
    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另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
    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
    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
    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
    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對
    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每個季
    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
    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在上半
    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
    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
    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后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應在3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或電子確認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
    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或電子確認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
    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15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或電子確認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20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或電子確認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傳真的
    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核對無誤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鑒或者出具蓋章的復核意
    見書,或者進行電子確認,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
    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
    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需蓋章、電
    子確認或出具相應的復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九、基金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進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現金分紅的方式;
    3、當基金累計報酬率超過同期業績比較基準累計報酬率達到1.0%以上時,可
    進行收益分配;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基金收益分配數額的確定原則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計報酬率盡可能貼
    近同期業績比較基準累計報酬率;
    6、基于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須以彌補浮動虧損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額凈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收益分配金額后可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重大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
    下,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
    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在
    規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流動性
    風險管理規定》、《信息披露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但是,
    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有權機
    關的要求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
    同、托管協議、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
    書、基金份額折算日和折算結果公告、申購贖回清單、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
    價、基金凈值信息、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
    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報告、投資股
    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資產支持證券相關公告、基金參與融資、轉融通
    證券出借業務的信息披露、投資存托憑證的信息披露、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
    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
    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
    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
    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
    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交易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
    指標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
    易政策和交易目標等。
    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者超過20%的情形,為保
    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
    期報告文件“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
    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
    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交易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
    指標等,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
    易政策和交易目標等。
    基金管理人應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有關情況,包
    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權
    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
    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本章第(二)條規定的應
    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
    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時履
    行披露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規
    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規
    定媒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3)出現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基
    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按基
    金合同相關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網站,供社會公眾查閱、
    復制。
    十一、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等費
    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期貨、股票期權等交易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的上市費及年費、登記結算費用、IOPV計算與發布費用、收益分配中
    發生的費用;
    9、基金的相關賬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授權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
    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授權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
    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
    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從基金
    財產中列支;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他
    有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
    釋,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
    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6月
    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登
    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
    期限。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保管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
    限。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6
    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
    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生日后十個工作
    日內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定期刻成光盤備
    份,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律
    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基
    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
    證、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除非法律、法規、規章
    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
    務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
    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原任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
    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
    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
    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
    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原任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
    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
    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
    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
    管人應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
    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十五、禁止行為
    本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
    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
    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
    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
    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托管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
    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務,
    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
    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
    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可相應順延。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
    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額比例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
    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7.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協議或履行本托管協議不符合
    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的直接損失依法承擔
    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對直接
    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根據另一方過錯程度向另一方
    追償。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直接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
    行賠償;給基金財產造成直接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
    權利及義務代表基金向違約方追償。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損失
    等。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
    措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
    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托管
    協議。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托管協議而被起訴,另一方應提供合
    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
    造成的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
    商、調解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應當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按照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
    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
    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
    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合法權益。
    本托管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托管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
    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基金募集注冊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
    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協議
    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
    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托管協議正本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國家有權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時,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托管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托管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
    托管協議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簽訂地、簽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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