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銀瑞信中證誠通國企數字經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工銀瑞信中證誠通國企數字經濟交易型開放式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4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0
五、基金財產保管...................................................11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7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18
九、基金收益分配...................................................25
十、信息披露.......................................................26
十一、基金費用.....................................................28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0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2
十五、禁止行為.....................................................34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5
十七、違約責任.....................................................37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38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39
二十、其他事項.....................................................4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41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稱“管理人”)
名稱: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甲5號9層甲5號901
法定代表人:趙桂才
設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2005】
93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貳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400-811-9999
(二)基金托管人(或稱“托管人”)
名稱: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國信證券大廈十六至二十六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25號國信金融大廈19樓
郵政編碼:518001
法定代表人:張納沙
成立時間:1994年6月30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許可[2013]1666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96.12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
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融資融券;證券投資基金
代銷;金融產品代銷;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
股票期權做市;上市證券做市交易。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訂立本協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
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
基金指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
與格式〉》、《工銀瑞信中證誠通國企數字經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
務及職責,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本協議所使用的詞語或簡稱與其在《基金合同》的釋
義部分具有相同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標的指數的成份股及
其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科創板及其他中
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存托憑證)、股指期貨、債券(包括國債、地方
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
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
資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同業存單,以及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
關規定)。
本基金可以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因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
外。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
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
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
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因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受限制的情
形除外;
(2)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6)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7)本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
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8)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投資比例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
總市值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
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5)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
申購款等;
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
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9)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應當遵守以下交易限制:
1)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
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應歸為流動性受限資產;
2)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
30%;
3)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低于2億元;
4)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
均計算;
(10)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1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3)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6)、(9)、(10)和(11)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期貨市場
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
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
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
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第(9)項規定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基金管理人應事先向托管人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與本機構有其
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基金管理人有責任確
保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并負責及時將更新后的名單發送給
托管人。
4、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限制、投資禁止等作出強制性調整的,
本基金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修改或
調整上述投資限制、投資禁止性規定,且該等調整或修改屬于非強制性的,基金
管理人有權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調整或修改后的規定執
行,并應向投資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但無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
5、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謹慎經營的原則,
配備技術系統和專業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業務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基金托管人將對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進行
監督與復核。
6、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監督職責,基金管理人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
同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托
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7、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
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
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責任確保及時將更新后的交易對手
名單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
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在基金
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更新交易對手名單,但應將調整結果至少提前一個
工作日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
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需要臨時調整銀
行間債券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書面說明理由,并在與交
易對手發生交易前1個交易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
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
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手。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
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
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后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
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
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8、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
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按存款銀行名單交易進行監督。
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條件的存款銀行名單,基金托管人有權不
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進行監督。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資產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有權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
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對于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夠監控的投資指令,
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
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按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對于必須于估值完成后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
資指令,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
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按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
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
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按規定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
人提出書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規定,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
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
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
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
無故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資金劃撥指令、違反約定泄露基金
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
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
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對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
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與基金
托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
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和
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
6、對于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
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
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有義務
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圍內配合基金管理人進行追償,但對此不承擔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的認購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
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含網下股票認購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額
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
的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資產托管賬戶中,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募集的股票由相關凍結機構予以凍結,
并由登記機構過戶至本基金的組合證券賬戶。由基金管理人聘請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
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在
登記機構及發售代理機構的協助下,按規定辦理退款和證券的退還事宜。
(三)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應以本基金名義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立基金資金賬戶
(托管賬戶),托管賬戶名稱以實際開立為準,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
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保證
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場外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
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資金賬戶進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資金賬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
暫行條例》、《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
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嚴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處開立的基金資金賬戶、定時核查
基金資金賬戶余額。
(四)基金證券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財產在證券經紀機構開立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基金財
產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易清
算,并與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專戶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證券經紀機構根
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相關資金賬戶并按照該證券經紀機構
開戶的流程和要求與基金管理人簽訂相關協議。
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為基金開設的證券交易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
基金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負責。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書面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
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根據中國
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
立債券托管賬戶、持有人賬戶和資金結算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
的后臺確認及資金的清算。
(六)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
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協助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
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其
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
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
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及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
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
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盡可能保證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通
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原件應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執行。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權
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并保證其真實性及其與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經雙方協商或
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一)劃款指令的授權
管理人應事先向托管人發送書面授權通知(以下稱“授權通知”),授權通
知應包括預留印鑒,或被授權人的名單、簽字簽章樣本。授權通知應加蓋管理人
公章并注明生效時間。
管理人可以以傳真、電子郵件方式或雙方另行約定的其他方式向托管人發送
授權通知,托管人收到授權書原件后,于授權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及收到日期孰
晚日生效,特殊情形可由雙方協商后確認。
管理人應向托管人寄送書面授權通知的原件。托管人依據傳真件或郵件或雙
方另行約定的其他方式發送的授權通知進行指令審核視為適當履行了托管人指
令審核義務,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托管人收到的授權通知原件與傳真件或郵
件或雙方另行約定的其他方式發送的授權通知不一致時,以雙方協商確認生效的
授權通知文件為準;管理人未能按約定寄回原件的,不影響托管人的執行效力,
但管理人不因此免除寄送書面授權通知的義務。
(二)劃款指令的內容
劃款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財產時,管理人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
支付的指令。管理人發給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本基金全稱、付款方賬戶信息、收
款方賬戶信息、支付日期、付款金額、事由等,加蓋管理人公章或按授權通知約
定加蓋預留印鑒或被授權人簽字或簽章。采用電子劃款指令的,管理人應與托管
人就指令發送的簽字、內容、方式、有效性等方面另行簽訂協議。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劃款指令由管理人用傳真、電子郵件(為免歧義,本章所指“電子郵件方式”
均指以電子郵件發送掃描件方式)或托管人和管理人另行約定的其他方式向托管
人發送。指令以獲得收件人(托管人)確認該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時視為送達收件
人(托管人)。管理人如發現托管人未確認成功接收指令,有義務與托管人以電
話或郵件或其他管理人及托管人約定的方式進行確認,因管理人未能及時與托管
人進行指令確認,致使資金未能及時清算所造成的損失,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管理人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協議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
權限內發送劃款指令,管理人應確保劃款指令中的被授權人、預留印鑒符合授權
通知的約定。對于不符合本協議或授權通知約定的指令,托管人有權拒絕;對于
符合授權通知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為
托管人留出執行劃款指令所必需的時間。管理人發送銀證、銀期轉賬的有效劃款
指令的截止時間為每一個工作日的13:30,發送銀行轉賬的有效劃款指令的截止
時間為每一個工作日的15:00;如管理人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則劃款指令需
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另行書面約定關于某一類劃款指令的
具體時限要求。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不符合前述時限要求的,托管人盡力配合
執行,但不保證劃款成功。由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
劃款所需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清算所造成的損失由管理人承擔。
托管人收到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后,應對劃款指令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
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執行,不得延誤。
上文所指的“表面一致性審查”系指:托管人僅對相關文件上的中加蓋的印
鑒、簽字等通過肉眼辨識的方式與預留印鑒及簽字樣本進行比對,二者形式上不
存在重大差異的(對于因傳真、掃描等(如有)引起的印章、簽字等變形、扭曲,
托管人亦不承擔審查義務),即視為通過表面審查。托管人不對任何文件承擔實
質性審查義務,包括不對任何需經特殊技術、特定設備才能作出鑒別的“偽造”、
“變造”文件承擔審查責任,只要該類文件上的印章/簽字通過表面審查后與預
留印鑒/簽字樣本無重大差異,托管人即對因依據相應文件作出的任何行為后果
免責。托管人對管理人出具的其他文件均僅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
若存在異議或不符,托管人應與管理人進行電話、郵件或其它雙方約定的方
式聯系和溝通,暫停劃款指令的執行并要求管理人重新發送經修改的劃款指令。
托管人有權要求管理人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形式提供相關交易憑證、投資協議或其
他有效會計資料(上述資料應加蓋管理人公章或其他有效簽章),待收齊相關資
料并判斷劃款指令有效后重新開始執行劃款指令。管理人應在合理時間內補充相
關資料,并給托管人執行劃款指令預留必要的執行時間。管理人應保證其提交的
上述文件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和有效,托管人不負責審查該等文件資料的真
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管理人向托管人下達劃款指令時,應確保本基金托管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
對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托管人發出的劃款指令,托管人可不予執行,
并及時通知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劃款指令而造成損失的責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托管人發現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違反《基金法》、本協議或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時,有權視情況暫緩或不予執行,并應及時通知管理人糾正,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及時確認處理方式,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托管人,由此造
成的損失由管理人承擔。
(五)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管理人發送錯誤劃款指令的情形包括:
1.指令日期不符;
2.賬戶信息不符、不清晰、不完整;
3.金額錯誤、大小寫不一致、模煳不清等;
4.權限不符;
5.印鑒或被授權人的簽字無法通過表面一致性審查的。
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管理人的劃款指令錯誤時,有權視情況暫緩
或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管理人改正。
(六)更換預留印鑒或被授權人的程序
管理人變更預留印鑒、或撤換被授權人或改變被授權人的權限,必須提前至
少一個工作日,使用傳真、電子郵件或管理人和托管人認可的其他方式向托管人
發出加蓋管理人公章的書面變更通知(“變更通知”),同時通知托管人并及時
郵寄變更原件。變更通知須列明新授權的起始日期。變更通知的生效日期按照變
更通知上列明的新授權的起始日期與托管人確認收到變更原件的日期孰晚原則
確定。變更通知的原件發送參照授權通知的約定執行。
(七)指令的保管
劃款指令若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或雙方另行約定的其他方式發出,則正本由管
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電子版本。當兩者不一致時,以托管人收到的指令電
子版本為準。電子指令的保管以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相關協議約定為準。
(八)相關責任
托管人正確執行管理人發出的符合本協議約定的劃款指令,基金財產發生損
失的,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在正常業務受理渠道和劃款指令規定的時間內,
確因托管人存在過錯而未能及時或正確執行符合本協議規定的劃款指令而導致
基金財產受損的,托管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除
外。
如果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存在事實上未經授權、欺詐、偽造或未能按時提供劃
款指令人員的預留印鑒和簽章樣本或發送劃款指令時提交的文件資料不真實、不
合法、不完整或失去效力等非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相
關規定履行形式審核職責,托管人不承擔因執行有關劃款指令或拒絕執行有關劃
款指令而給管理人或基金財產或任何第三人帶來的損失,全部責任由管理人承擔。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由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及證券經營機構簽訂本基金的證券投資三方操作協議,就基金參與場
內證券交易、結算等具體事項另行簽訂協議。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
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
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辦理;
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內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委托代理證
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根據相關登記結算公司的結算規則辦理。
證券經紀機構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登公司完成證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
券資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清算、交收業務無法完
成的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業務無法完成,責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
(三)基金申購、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2.本基金申購、贖回過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額、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
額及其他對價的清算交收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的相關規定和參與各方
相關協議的有關規定,具體規則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如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規則并適用于本基金的,則按照新的
規則執行,并在招募說明書中進行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經協商一
致后,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采取其他可行的交收方式。
3.資金指令
除申購資金到達基金托管資金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回購到期付款
和與投資有關的付款、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
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四)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辦
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指令及時將分紅款劃
往基金清算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發售在外的
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量。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
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
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凈值
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
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并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后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規定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根據《基金法》,基金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主要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
基金凈值。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
題,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
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
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股指期貨合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本息、
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3、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2)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
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4、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為: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
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
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權
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
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
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報
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
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
公允價值;
7)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相關
規定進行估值。
(2)處于流通受限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
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
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
全價估值。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
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4)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
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
或推薦估值全價估值。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
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5)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6)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
價估值。當日結算價及結算規則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為準。
(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進行。
(8)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
(9)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5、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
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指數編制機構
或登記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
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
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估值差錯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
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
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
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
后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
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由此
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
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過錯
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
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對價等),
進而導致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
業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
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
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
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賬發現雙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
原因并糾正,保證雙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
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
冊為準。
(五)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
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
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
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
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
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
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
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
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以加密傳真、加密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的
其他等方式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
核,并將復核結果及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
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
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內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核對
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鑒或者出具加蓋托管
業務章的復核意見書,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意見為準,基金管
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
償責任,基金托管人不負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
需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分紅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數額的確定原則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計報酬率盡可能
貼近標的指數同期累計報酬率;
4、基于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須以彌補浮動虧損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額凈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收益分配金額后可能低于面值;
5、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后,
將對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并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公告,無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實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
法》、《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關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
應恪守保密的義務。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規規
定或者有權機關、一方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要求之外,不得在其公開披露之前,先
行對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
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
會等監管機構及其他有權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對自身聘請的外部法律顧
問、財務顧問、審計人員、技術顧問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承
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額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額折算結果公告、基金份額開始
申購贖回公告、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
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臨時報告、基金凈值信息、申購贖回清單公告、澄
清公告、清算報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信息披露、
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信息披露的
相關公告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負責公布。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
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對價、
贖回對價、基金業績表現數據、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部分,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
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規
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
規定媒介公開披露。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復制。投資者可以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
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
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時,對于根據
本協議、《基金合同》規定或信息使用方要求的應由對方復核的事項,應經對方
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予以公布。
(三)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4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三)基金的證券/期貨等交易費用、銀行匯劃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
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費用、基金相關賬戶開戶及維護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
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公證費、審計費、仲裁費和訴訟費、基金上市費、場內注
冊登記費用、IOPV計算與發布相關費用、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以及按照國家
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根據有關法
規、《基金合同》及相應協議的規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或
者本協議的約定并根據費用實際支出金額支付,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四)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驗資費、會計師
和律師費、信息披露費用等費用)、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基
金管理人與標的指數供應商簽訂的相應指數許可協議約定的標的指數許可使用
費(該等費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
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不列入基金費用。
(五)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根據本托管協議
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
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
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六)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基
金合同》、本協議的約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書
面解釋,如果基金托管人認為基金管理人無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絕支付并
及時告知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保管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基金托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定期備份,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
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
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對相關信息負
有保密義務,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
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
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給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關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情形。
2、更換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
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換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
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
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
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時更換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
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
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1、基金管理人不得從事《基金法》第二十條禁止的任一行為。
2、基金托管人不得從事《基金法》第三十八條禁止的任一行為。
3、除非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本協議當事人不得用基金財產從
事《基金法》第七十三條禁止的投資或活動。
4、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5、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經營過程中任何尚未按基金法規規定的
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不得違反本協議約定對他人泄露。
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絕執行。對于存疑指
令,托管人需及時溝通管理人,管理人應提供說明或舉證。
7、除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動
用或處分基金財產。
8、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9、基金管理人不得從事《基金合同》投資限制中禁止投資的行為。
10、本協議當事人不得從事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基金合同》和本協議
禁止的其他行為。
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對上述禁止性規定作出強制性調整的,本基金應當按照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修改或調整上述禁止性
規定,且該等調整或修改屬于非強制性的,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調整或修改后的規定執行。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托管
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
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7、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8、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9、基金賬戶的注銷
產品清算完成后,基金管理人應配合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賬戶、證券賬戶
及相關交易賬戶及時進行注銷。
(三)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四)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
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協議或者履行本托管協議
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因托管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
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
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根據另一方過錯程度向另一方追償。
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的,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市場交易
規則或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造成的
損失等;
4、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有效指令執行
而造成的損失等;
5、基金托管人對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商
業銀行、證券經紀機構等其他機構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保證
金賬戶內的資金、期貨合約等)及其收益,因該等機構欺詐、疏忽、過失、破產
等原因給基金財產帶來的損失等。
(三)如果由于本協議一方當事人(“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給基金財產或
基金投資者造成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守約方”)有權利代表基金對違約方進
行追償;如果由于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守約方賠償了該基金財產或基金投資者
所遭受的損失,則守約方有權向違約方追索,違約方應賠償和補償守約方由此發
生的所有成本、費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損失。
(四)托管協議當事人違反托管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
直接損失的賠償責任。
(五)當事人一方違約,守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
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
的損失要求賠償。守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六)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該錯誤或未能避免錯誤發生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基金投資者損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八)本協議所指損失均為直接經濟損失。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對于因《托管協議》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而產生的或與《托管協議》
有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
商、調解方式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
的,對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
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托管協議》受中國法律(不含港澳臺立法)管轄并從其解釋。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募集注冊時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協議草
案,該等草案系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
或蓋章,協議當事人雙方可能不時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
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基金托管協議正本一式叁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上報中國證監會一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由該雙方當事人在基金托管
協議上蓋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協
議的簽訂地點和簽訂日期。
本頁無正文,為《工銀瑞信中證誠通國企數字經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
基金托管協議》簽名蓋章頁。
托管協議當事人蓋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簽訂地、簽訂日
基金管理人: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基金托管人: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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