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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華安恒指港股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2025-05-09 文字大小 【 】 【打印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華安恒指港股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五月
    目錄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釋義...............................................................................................................................4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10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售.........................................................................................................12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14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折算和變更登記.........................................................................................16
    第七部分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17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19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27
    第十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35
    第十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4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托管.............................................................................................................47
    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4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資.............................................................................................................5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財產.............................................................................................................57
    第十六部分基金資產估值.........................................................................................................58
    第十七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65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67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9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0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78
    第二十二部分違約責任.............................................................................................................81
    第二十三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82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83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事項.............................................................................................................84
    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85
    第一部分前言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
    權利義務,規范基金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
    號——指數基金指引》(以下簡稱“《指數基金指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人合法權
    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與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
    基金合同有沖突,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
    資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三、華安恒指港股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中國證監會”)注冊。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
    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四、本基金為指數基金,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面臨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
    標、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成份股停牌等潛在風險,詳見本基金招募說明書“風
    險揭示”章節。
    五、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于境內市場股票的基
    金所面臨的共同風險外,如投資存托憑證的,本基金還將面臨投資存托憑證的特
    殊風險,詳見本基金招募說明書“風險揭示”章節。
    六、本基金可參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港股
    通機制”)下港股通相關業務,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
    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股市
    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T+0回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
    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
    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在
    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
    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等。本基金為指數型基金,具有與標的指數相似的風險收
    益特征,基金資產對港股標的投資比例會根據指數調整等發生調整。詳見本基金
    招募說明書“風險揭示”章節。
    七、申購贖回的代理買賣風險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時間內以收到的替代金額代投資者買入
    或賣出小于等于被替代證券數量的任意數量的被替代證券,實際買入被替代證券
    的價格可能處于規定時間內較高的位置或處于最高價格,實際賣出被替代證券的
    價格可能處于規定時間內較低的位置或處于最低價格,基金管理人對此不承擔責
    任。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基金投資的需要自主決定不買入或不賣出部分被替代
    證券,或者不進行任何買入或賣出證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不買入或不賣出
    被替代證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場流動性不足、技術系統無法實現、申購贖回
    軋差以及基金管理人認為不應買入或賣出的其他情形。
    按照目前的證券代理買賣規則,正常情況下,對于T日確認成功的申購或
    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正常情況下將在T日代理進行相關證券買賣,而對于T
    日未買入或未賣出的部分證券,基金管理人將按該證券T日收盤價(折算為人
    民幣,目前折算匯率采用T日估值匯率,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調整所使用的
    折算匯率,并及時公告,被替代證券T日在證券交易所無交易的,取最近交易
    日的收盤價,交易日無收盤價的,取最后成交價)計算被替代證券的單位結算成
    本或結算金額,因此投資者需承受可能當天無法完成所有證券買賣、未完成買賣
    部分按收盤價結算、結算成本或結算金額不確定(含匯率波動、未完成買賣部分
    的折算匯率與港股通結算匯率發生偏離)等風險。
    八、在本基金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不承擔基金銷售、基金投資等運作環節
    中的任何匯率變動風險。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以基
    金合同為準。
    十、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
    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華安恒指港股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華安恒指港股通交易型開放
    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華安恒指港股
    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
    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華安恒指港股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
    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華安恒指港股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書:指《華安恒指港股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書》
    9、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華安恒指港股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1、《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
    做出的修訂
    12、《銷售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
    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信息披露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
    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運作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
    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
    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17、《指數基金指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
    基金指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8、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9、外管局:指國家外匯管理局
    20、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21、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2、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3、特定機構投資者:指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頒布的《特定機構投資者參與
    證券投資基金申購贖回業務指引》所定義機構投資者
    24、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來自境外
    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
    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5、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6、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
    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定義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簡稱“ETF”
    27、ETF聯接基金或聯接基金:指將絕大多數基金財產投資于本基金,與本
    基金的投資目標類似,緊密跟蹤業績比較基準,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
    化,采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
    28、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29、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托管等業務
    30、銷售機構:指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
    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31、發售代理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發售業務的機構
    32、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辦理本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證券公司,又稱為代辦證券公

    33、登記業務: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交易所交易型開放
    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以及相關業務規則定義的基金份額的登
    記、存管、結算及相關業務
    34、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華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登記
    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35、A股賬戶:指上海證券交易所A股賬戶
    36、基金賬戶:指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賬戶
    37、證券賬戶:指A股賬戶和基金賬戶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9、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3個月
    41、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45、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
    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則本基金不開放)
    46、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7、業務規則:指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華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發布的相關業務規則和規定
    48、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9、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50、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基金合同約定的贖回對價的行為
    51、申購、贖回清單:指由基金管理人編制的用以公告場內申購對價、場內
    贖回對價等信息的文件
    52、申購對價:指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應
    交付的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和/或其他對價
    53、贖回對價: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規定應交付給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和/或其他
    對價
    54、標的指數:指本基金跟蹤的基準指數,是由恒生指數有限公司發布的恒
    指港股通指數
    55、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指本基金申購份額、贖回份額的最低數量,投資
    者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應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
    56、組合證券:指本基金標的指數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證券
    57、現金替代:指申購、贖回過程中,投資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用于替代組合證券的一定數量的現金
    58、現金差額:指申購、贖回過程中,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資產凈值與按
    當日收盤價計算的最小申購、贖回單位中的組合證券市值和現金替代之差;投資
    者申購、贖回時應支付或應獲得的現金差額根據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對應的現金
    差額、申購或贖回的基金份額數計算
    59、基金份額參考凈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機構在開市后根
    據申購、贖回清單、組合證券內各證券的實時成交數據、匯率等數據計算并通過
    上海證券交易所在交易時間內發布的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簡稱“IOPV”
    60、預估現金部分:指申購、贖回過程中,為便于計算基金份額參考凈值及
    申購贖回代理券商預先凍結申請申購、贖回的投資者的相應資金,由基金管理人
    計算并公布的現金數額
    61、基金份額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規定在不改變投資者權益的
    前提下將投資者的基金份額凈值及數量進行相應調整的行為
    62、收益評價日:指基金管理人計算本基金累計報酬率(經匯率調整)與標
    的指數(經匯率調整)同期累計報酬率差額之日
    63、指定交易: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實施細則》中定義的“指定交
    易”
    64、元:指人民幣元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66、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67、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68、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69、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70、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本基金以一定費率,通過證券交易所綜合業務
    平臺向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證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歸
    還所借證券及相應權益補償并支付費用的業務
    71、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
    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72、港股通:指內地投資者委托內地證券公司,經由內地證券交易所設立的
    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合交易所”)
    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
    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
    華安恒指港股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指數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交易型開放式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
    六、基金份額發售面值和認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本基金認購費率按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規定執行。
    七、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八、標的指數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為恒指港股通指數。
    若未來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
    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指
    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中
    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基金合同終止。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
    人應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
    九、聯接基金
    若未來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管理本基金的聯接基金,該聯接
    基金將投資于本基金,與本基金跟蹤同一標的指數。
    十、基金份額的增設
    在法律法規允許并且對屆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相關程序后,本基金可增設新的
    基金份額類別、取消某基金份額類別或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基
    金管理人可就增設后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申請上市,并制定、公布相應的申購、
    贖回等交易的規則,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售
    一、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1、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2、發售方式
    通過基金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機構及其他銷售機構,具體名單
    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網站的公示)公開發售。
    投資者可選擇網上現金認購、網下現金認購2種方式。
    網上現金認購是指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發售代理機構用上海證券
    交易所網上系統以現金進行的認購。網下現金認購是指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及
    其指定的發售代理機構以現金進行的認購。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
    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
    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網上現金認購、網下現金認購的具體安排詳見
    《招募說明書》的相關規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本基金的發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額發售公
    告或相關公告中列明。
    3、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
    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二、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費用
    本基金的認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中列示。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2、募集期認購資金的處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
    人不得動用。
    3、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4、募集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通過基金管理人進行網下現金認購的有效認購資金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
    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投資者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記機構的記
    錄為準;網上現金認購和通過發售代理機構進行網下現金認購的有效認購資金在
    登記機構清算交收后至劃入基金托管賬戶前產生的利息,計入基金財產,不折算
    為投資者基金份額。
    三、基金份額認購的其他規定
    投資人認購原則、認購時間安排、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等
    事項,由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并在招募說
    明書或相關公告中披露。
    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投資者的認購數額進行限制,具體限制和處理方法請參看
    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但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額數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
    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
    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
    售,并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
    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
    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
    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稅后);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
    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折算和變更登記
    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據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基金份額折
    算與變更登記,且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份額折算后,基金的基金
    份額總額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數額將發生調整,但調整后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占基金份額總額的比例不發生變化。除計算過程中涉及
    的尾數保留外,基金份額折算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無實質性影響。基金份額
    折算后,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額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基金管
    理人應就其具體事宜進行必要公告,并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成
    立后,在適當的時候,在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本基金可
    實施基金份額拆分或合并,且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第七部分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額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證
    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
    1、基金募集金額場內不低于2億元;
    2、基金份額持有人場內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基金份額上市前,基金管理人應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簽訂上市協議書。基金份
    額獲準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相關規定發布基金份額上市
    交易公告書。
    二、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
    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
    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
    三、終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可終止本
    基金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備本部分第一款規定的上市條件;
    2、基金合同終止;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上市;
    4、基金合同約定的終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終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終止基金上市的決定之日后按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規定發布基金份額終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因上述1、3、4、5項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被上海證券交
    易所終止上市的,本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將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本基金將由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變更為跟蹤標的指數的非上市開放式基
    金,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若屆時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該指數作為標
    的指數的指數基金,則本基金將本著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經與基金托管
    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的程序后選取其他合適的指數作為標的指數。
    四、基金份額參考凈值(IOPV)的計算與公告
    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的具體計算方法參見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基金份額參考凈值計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登記機構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基金上市交
    易的規則等相關規定內容進行調整的,本基金合同相應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規定
    執行,且此項修改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六、若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適當的程序后增加相應功能。
    七、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申請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內的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未來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開通本基金的場外申購、贖回等
    業務,場外申購贖回的適用條件、業務辦理時間、業務規則、申購贖回原則、申
    購贖回費用等相關事項屆時將另行約定并公告。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投資者應當在申購贖回代理券商辦理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申
    購贖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經基金管理人推薦、
    上海證券交易所認可,特定機構投資者也可以直接辦理基金申購贖回業務。基金
    管理人將在開始申購、贖回業務前公告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的名單,并可根據情況
    變更或增減基金申購贖回代理券商。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者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本基金的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
    易所的交易日(若該交易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則本基金不開放申購和贖回),
    具體辦理時間為開放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
    時間變更、香港聯合交易所交易規則變更、登記機構的業務規則變更或其他特殊
    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相關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相關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開始辦理申購、贖回。但在基金申請上市期間,基
    金可暫停辦理申購、贖回。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本基金采用份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和贖回均以份額申請。
    2、本基金申購對價、贖回對價包括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3、本基金申購、贖回申請提交后不得撤銷。
    4、本基金申購贖回應遵守業務規則的規定。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并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
    益、不違背業務規則的前提下調整上述原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
    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申請的提出
    投資者須按申購贖回代理券商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開放時間提出申購、
    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申購本基金時,須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備足相應數量的申購對價,否
    則申購不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投資者提交贖回申請時,
    必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和現金,否則贖回不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
    贖回生效。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投資人的申購、贖回申請在受理后由登記機構進行確認。如投資人未能提供
    符合要求的申購對價,則申購申請失敗;如投資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額不
    足或未能根據要求準備足額的現金,或本基金投資組合內不具備足額的符合要求
    的贖回對價,則贖回申請失敗。
    基金銷售機構受理申購、贖回申請并不代表該申購、贖回申請一定成功。申
    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本基金具體的申購、贖回確認流程詳見招募說明書。
    3、申購和贖回的清算交收與登記
    本基金具體的申購、贖回清算交收方式和規則詳見招募說明書。
    對于因申購贖回代理券商交收資金不足,導致投資人現金申購失敗的情形,
    按照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的相關規則處理。
    基金管理人、上海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資
    金清算交收和份額登記的辦理時間、方式以及處理規則進行調整,并在調整生效
    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如遇外管局相關規定有變
    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資主要市場的交易清算規則有變更、基金境外投資主要市場及
    外匯市場休市或暫停交易、港股通非交收日導致延遲交收、交易所或登記機構有
    關申購贖回交易結算規則發生改變、登記公司系統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
    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現金替代款的支付時間可相應順
    延。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需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最小
    申購、贖回單位由基金管理人確定和調整,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合理調整對申購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
    以對當日的申購總規模或贖回總規模進行控制,并在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
    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份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和贖回份額
    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對價、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
    計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約定公告,計算公式為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估值日發
    售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
    告。
    2、申購對價是指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應交付的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
    他對價。贖回對價是指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交付的現金替代、
    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3、申購對價、贖回對價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基金份
    額數額確定。申購、贖回清單由基金管理人編制。T日的申購、贖回清單在當日
    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申購、
    贖回清單的內容與格式見本基金招募說明書。
    4、投資者在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時,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標準收
    取傭金,其中包含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等收取的相關費用。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和/或外匯市場臨時停市或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休市,
    或本基金的資產組合中的重要部分發生暫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基金管理人無
    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或無法進行證券交易;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開市前未能公布申購、贖回清單;
    7、因異常情況導致申購、贖回清單無法編制或編制不當,或基金份額參考
    凈值(IOPV)計算錯誤;
    8、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登記機構等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
    申購;
    9、在發生標的指數成份股上市公司重大行為(如兼并重組)、成份股市場價
    格異常波動等異常情形時;
    10、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
    況進行調整)、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個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份額上限的;
    11、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12、指數編制機構因異常情況使標的指數數據無法正常計算、計算錯誤或發
    布異常時;
    13、港股通交易每日額度不足;
    14、法律法規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除第4、10項外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
    者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
    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對價將退還給投資人。
    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
    支付贖回對價: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對價;
    2、證券/期貨交易所和/或外匯市場臨時停市或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休市,
    或本基金的資產組合中的重要部分發生暫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基金管理人無
    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或無法進行證券交易;
    3、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
    4、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在申購、贖回清單中設置贖回份額上限,如
    果一筆新的份額贖回申請被確認成功,會使本基金當日贖回份額超過申購、贖回
    清單中規定的贖回份額上限時,該筆贖回申請將被拒絕;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對價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除第4項以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
    緩支付贖回對價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
    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
    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暫停贖回的
    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九、其他申購贖回方式
    1、對于符合法律法規、業務規則要求的特定機構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可在
    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安排專門
    的申購方式,并于新的申購方式開始執行前另行公告。本基金在開放日常申購之
    前,有權向本基金聯接基金開通特殊申購。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
    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在履行適當程序后調整基金申購贖回方式或申購贖回對價
    組成,并提前公告。
    3、在條件允許且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開放集合申購,即允許多
    個或單個投資者集合其持有的組合證券或單券,共同構成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或
    其整數倍,進行申購。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機構可依據基金合同開展其他服務,雙方需簽訂
    書面委托代理協議并公告。
    5、未來在條件允許且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場內開通本基金
    人民幣現金申購、贖回以外的方式辦理本基金的申購、贖回業務,或開通場外申
    購、贖回等業務,相關業務的適用條件、業務辦理時間、業務規則等相關事項屆
    時將另行約定并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或按法律法規或有權機關規定的方式處理。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一、基金的登記和轉托管
    1、基金份額的登記
    本基金場內份額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辦理登記結算。
    2、基金份額的轉托管
    轉托管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證券登記系統內不同會員
    單位之間進行指定關系變更的行為。
    登記機構可依據其業務規則,受理基金份額的轉托管、非交易過戶、凍結與
    解凍等業務,并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益
    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并提前公告。
    十二、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A股賬戶或基
    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
    益分配與支付。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三、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
    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四、基金清算交收與登記模式的調整或新增
    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針對交易型開放式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修改現有的清算交收與登記模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與登記模
    式并引入新的申購、贖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權調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與登記
    模式及申購、贖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與登記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購、
    贖回方式,屆時將發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對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予以更新,無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環湖西二路888號B樓2118

    法定代表人:朱學華
    設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0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5億元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21)38969999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及轉融
    通證券出借業務;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
    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決定
    和調整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價格、申購、贖回對價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編制申購、贖回清單;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監管機構、司法機構提供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
    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對價;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稅后)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簡況
    基金托管人: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國信證券大廈十六至二十六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25號國信金融大廈19樓
    法定代表人:張納沙
    成立時間:1994年6月30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冊資本:人民幣96.12億元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許可[2013]1666號
    存續期間:無限期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監管機構、司
    法機關等有權機關提供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
    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于法
    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對價的現金部分;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及時足額交納基金認購款項、應付申購對價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憑所持有的聯接基金份額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決。在計算參會份額和計票
    時,聯接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和表決票數為:在
    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聯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額的總數乘以
    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聯接基金基金份額占聯接基金總份額的比例,計算結
    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數位。
    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應以聯接基金的名義代表聯接基金的全體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決權,但可接受聯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委托以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決。
    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
    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須先遵照聯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召開聯接基金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由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終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被上海證券交易所終止
    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3)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3)增加、減少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及定義;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6)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基金申購、贖回、轉
    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7)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新服務;
    (8)調整基金的申購贖回方式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組成;
    (9)調整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調整基金份額凈值、申購、贖回清單的計
    算和公告時間或頻率;
    (10)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通訊開會或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允
    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統。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規定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網
    絡、電話等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非現場方式與現場方式結合的方式進行表決,
    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開會的程序進行;或者采用網絡、電話等其他非書
    面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決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
    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另
    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
    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
    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
    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
    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審議。
    第十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
    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
    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
    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
    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
    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
    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
    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
    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本基金合同
    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四、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
    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
    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
    托管協議。
    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
    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
    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
    一、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是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交易所交易型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定義的基金份額的登記、存管、結
    算及相關業務。基金管理人應與登記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以明確雙方的權利
    和義務,保護投資者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基金登記業務辦理機構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
    辦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
    機構辦理本基金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
    和代理機構在投資者基金/A股賬戶管理、基金份額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
    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負責辦理。
    三、基金登記機構的權利
    基金登記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取得登記費;
    2、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A股賬戶;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登記業務的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依照有
    關規定于開始實施前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登記機構的義務
    基金登記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
    務;
    3、妥善保存登記數據,并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
    細等數據備份至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
    少于20年;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A股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
    務對投資者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規定為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標的指數成份股(含
    存托憑證)及其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其他股票(包括港股通標的股票、
    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股指期貨、債
    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地方
    政府債券、中期票據、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短期融資
    券、超短期融資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股指期貨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果法律法規對該比例要求有變更的,以變更后的比例為準,本基金的投資
    比例會做相應調整。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復制策略和適當的替代性策略實現對標的指數的緊密
    跟蹤。本基金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于香港股票市場。
    1、完全復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復制法,即按照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構建基金的股
    票投資組合,并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對股票投資組合進行相應地
    調整。
    2、替代性策略
    對于出現市場流動性不足、因法律法規原因個別成份股被限制投資等情況,
    導致本基金無法獲得足夠數量的股票時,基金管理人將通過投資成份股、非成份
    股進行替代。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當標的指數成份股發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市,且指數
    編制機構暫未作出調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
    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及時對相關成份股進行調整。
    3、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主要選擇
    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指期貨合約,以降低股票倉位調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
    資效率,從而更好地跟蹤標的指數,實現投資目標。
    4、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進行債券投資的目的是在保證基金資產流動性的基礎上,使基金資產
    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從而提高投資組合收益。
    (1)本基金將以市場利率趨勢研判為主,基于對宏觀經濟環境的深入研究
    和基金未來現金流的分析,在保證流動性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靈活運用目標久
    期策略、收益率曲線策略、相對價值策略、騎乘策略和利差套利策略等對高流動
    性、低風險的債券品種進行主動投資。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兼具權益類證券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特性,具
    有抵御下行風險、分享股票價格上漲收益的特點。本基金主要從公司基本面分析、
    理論定價分析、債券發行條款、投資導向的變化等方面綜合評估可轉換債券/可
    交換債券投資價值,選取具有較高價值的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進行投資。本
    基金將著重對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對應的基礎股票進行分析與研究,對那些
    有著較好盈利能力或成長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進行重點選
    擇。
    5、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將綜合運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線、個券選擇和把
    握市場交易機會等積極策略,在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基礎上,通過信用
    研究和流動性管理,選擇經風險調整后相對價值較高的品種進行投資,以期獲得
    長期穩定收益。
    6、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參與融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時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在法律
    法規允許的范圍和比例內、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本著謹慎原則,參與融資和轉融
    通證券出借業務。
    參與融資業務時,本基金將力爭利用融資的杠桿作用,降低因申購造成基金
    倉位較低帶來的跟蹤誤差,達到有效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
    為了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在加強風險防范并遵守審慎原則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根據投資管理需要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本基金將在分析市場情況、投
    資者類型與結構、基金歷史申購贖回情況、出借證券流動性情況等因素的基礎上,
    合理確定出借證券的范圍、期限和比例。
    7、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綜合考慮預期收益、風險、流動性等因素的基礎上,根據審慎原則
    合理參與存托憑證的投資,以更好地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的最小化。
    在正常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爭取不超過0.35%,
    年跟蹤誤差爭取不超過4%。如因標的指數編制規則調整等其他原因,導致基金
    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超過上述范圍,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偏
    離度和跟蹤誤差的進一步擴大。
    未來,隨著證券市場投資工具的發展和豐富,本基金可在履行適當程序后相
    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并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四、投資限制
    (一)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6、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
    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
    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7、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8、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將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
    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
    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
    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
    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
    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每
    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
    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9、基金總資產不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0、本基金參與融資將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
    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95%;
    11、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將遵守下列要求: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
    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單只
    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30%;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
    得低于2億元;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
    值加權平均計算;
    12、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
    投資;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要求的除外;
    1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6、11、12、13項外,因證券或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
    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
    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第11
    項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
    時,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開始。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二)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三)關聯交易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恒指港股通指數收益率(經匯率調整)。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為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
    因此,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能較為客觀的衡量本基金的投資績效。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
    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指
    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中
    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基金合同終止。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高于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
    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具有與標的
    指數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將面臨匯率風險和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
    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款項
    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股指期貨合約、銀行存款本息、應收
    款項、資產支持證券、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
    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
    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
    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
    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
    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
    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
    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同時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
    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
    行估值。
    5、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
    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
    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6、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
    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
    值。
    7、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躍市場時采
    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如成本能夠近似體現公允價值,基金管理
    人應持續評估上述做法的適當性,并在情況發生改變時做出適當調整。
    8、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
    認利息收入。
    9、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
    價估值。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10、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11、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
    的匯率為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12、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涉
    及的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
    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
    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
    調整。
    13、本基金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協
    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14、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5、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6、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
    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
    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管理人應對每個估值日的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
    規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計算日對基金資產估值
    后,將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
    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
    誤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
    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
    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
    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
    業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
    復核。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按規定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5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機構、指數編制機構、外匯市場及存款銀
    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
    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
    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七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及結算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的上市費及年費;
    9、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
    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
    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
    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
    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除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之外的其他費用,
    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
    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本基金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分紅。
    2、在符合以下基金分紅條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
    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屆時的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
    不進行收益分配:
    (1)本基金每季度對基金相對業績比較基準的超額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
    分配利潤進行評價,評價日核定的基金累計報酬率超過業績比較基準同期累計報
    酬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潤金額大于0元時,基金管理人可進行收益分配;
    (2)當基金收益分配根據基金相對業績比較基準的超額收益率決定時,基
    于本基金的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無需以彌補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
    凈值有可能低于面值;當基金收益分配根據基金可供分配利潤金額決定時,本基
    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
    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
    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可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但應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就支付的現金紅
    利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
    資金的劃付。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
    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
    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
    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
    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
    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
    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
    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
    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額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額折算結果公告
    根據投資需要或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基金份
    額折算與變更登記。基金管理人確定基金份額折算日后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
    求將基金份額折算日公告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基金份額進行折算并由登記機構完成基金份額的變更登記后,基金管理人應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將基金份額折算結果公告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本基金基金份額獲準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
    份額上市交易的三個工作日前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
    將上市交易公告書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六)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前且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
    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
    累計凈值。
    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后或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
    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七)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對價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八)申購、贖回清單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之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通
    過規定網站、申購贖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當日的申購、贖回清單。
    (九)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
    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
    關規定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
    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19、基金變更標的指數;
    20、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停牌復牌或終止上市;
    21、調整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申購贖回方式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組成;
    22、本基金變更份額類別設置;
    23、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4、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出現終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
    金財產進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
    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二)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
    (十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四)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等定期報告
    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投資情況。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五)投資股指期貨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將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交易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
    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標等。
    (十六)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
    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七)基金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的相關公告
    若本基金參與融資,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
    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融資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業務
    開展情況、損益情況、風險及其管理情況等。
    若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
    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的情況,包括投
    資策略、業務開展情況、損益情況、風險及其管理情況等,并就報告期內發生的
    重大關聯交易事項做詳細說明。
    (十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
    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
    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和上海證券交易
    所網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不可抗力;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暫停估值的;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需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自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二部分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
    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
    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
    損失。但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
    造成的損失等。
    二、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
    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
    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
    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
    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
    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響。
    第二十三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應經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
    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上海市,按照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
    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
    有決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
    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
    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代表簽章并在募集結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并
    經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
    有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
    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協
    商解決。
    ?
    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第一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及時足額交納基金認購款項、應付申購對價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及轉融
    通證券出借業務;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
    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決定
    和調整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價格、申購、贖回對價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編制申購、贖回清單;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監管機構、司法機構提供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
    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對價;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稅后)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監管機構、司
    法機關等有權機關提供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
    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于法
    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對價的現金部分;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憑所持有的聯接基金份額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決。在計算參會份額和計票
    時,聯接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和表決票數為:在
    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聯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額的總數乘以
    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聯接基金基金份額占聯接基金總份額的比例,計算結
    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數位。
    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應以聯接基金的名義代表聯接基金的全體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決權,但可接受聯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委托以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決。
    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
    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須先遵照聯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召開聯接基金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由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終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被上海證券交易所終止
    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3)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3)增加、減少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及定義;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6)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基金申購、贖回、轉
    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7)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新服務;
    (8)調整基金的申購贖回方式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組成;
    (9)調整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調整基金份額凈值、申購、贖回清單的計
    算和公告時間或頻率;
    (10)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
    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
    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
    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通訊開會或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允
    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統。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規定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網
    絡、電話等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非現場方式與現場方式結合的方式進行表決,
    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開會的程序進行;或者采用網絡、電話等其他非書
    面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決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
    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另
    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
    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
    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
    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
    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審議。
    第三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分紅。
    2、在符合以下基金分紅條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
    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屆時的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
    不進行收益分配:
    (1)本基金每季度對基金相對業績比較基準的超額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
    分配利潤進行評價,評價日核定的基金累計報酬率超過業績比較基準同期累計報
    酬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潤金額大于0元時,基金管理人可進行收益分配;
    (2)當基金收益分配根據基金相對業績比較基準的超額收益率決定時,基
    于本基金的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無需以彌補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
    凈值有可能低于面值;當基金收益分配根據基金可供分配利潤金額決定時,本基
    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
    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可在履行適當程序后調
    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但應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內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就支付的現金紅利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
    金的劃付。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四節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及結算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的上市費及年費;
    9、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
    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
    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
    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
    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除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之外的其他費用,
    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
    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本基金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五節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標的指數成份股(含
    存托憑證)及其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其他股票(包括港股通標的股票、
    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股指期貨、債
    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地方
    政府債券、中期票據、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短期融資
    券、超短期融資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股指期貨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果法律法規對該比例要求有變更的,以變更后的比例為準,本基金的投資
    比例會做相應調整。
    二、投資限制
    (一)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6、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
    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
    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7、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8、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將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
    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
    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
    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
    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
    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每
    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
    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9、基金總資產不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0、本基金參與融資將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
    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95%;
    11、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將遵守下列要求: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
    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單只
    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30%;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
    低于2億元;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
    加權平均計算;
    12、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
    投資;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要求的除外;
    1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6、11、12、13項外,因證券或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
    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
    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第11
    項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
    時,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開始。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二)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三)關聯交易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第六節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計算方法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
    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
    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前且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
    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
    累計凈值。
    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后或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
    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第七節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需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自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期限。
    第八節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應經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
    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上海市,按照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
    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
    有決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
    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
    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第九節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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