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華MSCI中國A股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2025年3月修訂)
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銀華MSCI中國A股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2025年3月修訂)
修訂記錄
日 期 修改內容
2020年1月20日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及登記機構相關業務規則修改部分內容。
2020年1月20日 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引(試行)》修改部分內容
2020年3月19日 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改部分內容
2021年1月29日 根據《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修改部分內容
2025年3月21日 將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調整為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錄
一、 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3
二、 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4
三、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5
四、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12
五、 基金財產保管 14
六、 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17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八、 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22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7
十、 信息披露 28
十一、 基金費用 30
十二、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32
十三、 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 33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33
十五、 禁止行為 36
十六、 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37
十七、 違約責任 39
十八、 爭議解決方式 40
十九、 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40
二十、 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41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9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C2辦公樓15
層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設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1]7號
注冊資本:貳億貳仟貳佰貳拾萬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電話:010-85186558
傳真:010-58163090
聯系人:馮晶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會滿
電話:(010)66105799
傳真:(010)66105798
聯系人:郭明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35,640,625.71萬元
批準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
能的決定》(國發[1983]146號)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辦理人民幣存款、貸款、同業拆借業務;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
承兌、貼現、轉貼現、各類匯兌業務;代理資金清算;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代理銷售業務;代理發行、代理承銷、代理兌付政府債券;代收代付業務;代理
證券投資基金清算業務(銀證轉賬);保險代理業務;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
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保管箱服務;發行金融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
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托管業務;企業年金受托管理服務;年金賬戶管
理服務;開放式基金的注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資信調查、咨詢、見
證業務;貸款承諾;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服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外匯存款;
外匯貸款;外幣兌換;出口托收及進口代收;外匯票據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
外匯擔保;發行、代理發行、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
代客外匯買賣;外匯金融衍生業務;銀行卡業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
行業務;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訂立本協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
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
的內容與格式〉》、《銀華MSCI中國A股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
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本協議所使用的詞語或簡稱與其在《基金合同》的釋
義部分具有相同含義。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將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在建倉完成后,本基金投
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
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財產的80%,因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同時,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中
小板股票、創業板股票、存托憑證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上市的股票)、債券
資產(包括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次級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
分離交易可轉債、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地方政府債、中期票
據、可交換債券以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等)、銀行存款(包括定期
存款、協議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現金、
股指期貨、權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
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以提高投資效率
及進行風險管理。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其投資原則及投資比例限制按法律法規或監管
機構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基金不得投資于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資的投
資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在建倉完成后,本基金投
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
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財產的80%,因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因基金規模或市場變化等因素導致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
人應在合理的期限內調整基金的投資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時,從其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本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并可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適時合理地調
整投資范圍。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以
下投資限制:
a、在建倉完成后,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比例
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財產的80%;
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
該權證的10%;
c、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40%;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d、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
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e、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40%;
f、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
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
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
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
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g、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20%;
h、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合計規模的10%;
i、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j、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
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k、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其中,
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納入第j項所述流動性受限資產的范
圍;
2)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
30%;
3)最近6個月內基金日均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4)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
平均計算;
l、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適當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規允許的基金投資比例調整期限
除上述第i、j、k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
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或價格變化、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可調整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第k項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應當符合基金合同
的約定。
對于投資范圍及投資限制的調整,基金管理人應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經
基金托管人書面同意后方可納入投資監督范圍。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可相應調整投資比例限制規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
適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基
金管理人知曉基金托管人投資監督職責的履行受外部數據來源或系統開發等因
素影響,基金管理人應為托管人系統調整預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時間。
基金管理人應在出現可預見資產規模大幅變動的情況下,至少提前2個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函說明基金可能變動規模和公司應對措施,便于托管
人實施交易監督。
除投資資產配置或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和檢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
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則為準。
4、基金托管人依據以下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進行監
督。
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應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評估交易對手
資信風險,并自主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銀行間市場的丙
類會員進行債券交易的,可以通過郵件、電話等雙方認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說明。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可行性說明
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對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說明進行實質
審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以DVP(券款兌付)
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
5、關于銀行存款投資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基金管理人應基于審慎原則評估
存款銀行信用風險并據此選擇存款銀行。因基金管理人違反上述原則給基金造成
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相關損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擔。基金管
理人履行先行賠付責任后,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基金托管人的職責僅
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賠付責任。
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與前文所述流動性受限資產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
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
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
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
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
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
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上
述資料后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規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準文
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
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占資產凈值的比例、資金
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并應至少于擬執行投資
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
間進行審核。
(5)基金托管人應按照《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
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進行監督,并審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
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
充書面說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
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
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報
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
決。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沒
有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托管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7、本基金參與轉融證券出借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審慎經營原則,配
備技術系統和專業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業務流
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基金托管人將對本基金參與轉融證券出借業務進行監
督和復核。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資產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
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
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有義務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違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對于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夠監控的投資指令,
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對于必須于估值完成后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
資指令,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
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
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債券托
管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
理、無故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
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
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
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
有義務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應就基金管理人合
理的疑義進行解釋。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
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債券托管賬
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
立。
5、對于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
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
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
人應予以必要協助,但對此不承擔責任。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的約定,將網下認購資金劃入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認購
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對于網上現金認購,在認購結束后由發
售協調人將實際到位的認購資金劃往基金認購專戶。網下股票認購結束,登記機
構應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資料對募集股票進行凍結。基金募集期滿,募集的基
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含網下股票認購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額持
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證
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
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效。驗資完成,
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
的資產托管專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托管專戶,保管基金
的銀行存款。該賬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
動,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的資產托管專戶進行。
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人民幣銀行結算
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
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證券清算。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
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
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
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自營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的后臺匹
配及資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一起負責為基金對外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
場回購主協議,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
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協助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
有關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其
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
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
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
機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
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通
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原件應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15年以上,法律法規或監管部
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權
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預留印鑒和被授權人簽字樣本,事先書面通
知(以下稱“授權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名單,注明相應的交
易權限,并規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時基金托管人確認有權發送人
員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通知當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確認。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授權人及相關操作人
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其他
款項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發送給基金托管人的紙質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
付時間、到賬時間、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有被授權人簽字,對電子直
連劃款指令或者網銀形式發送的指令應包括但不限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金額、
賬戶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電子指令為合規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有權發送人(以下簡稱“被授權人”)代表基金
管理人用電子直連劃款指令或者網銀指令等雙方約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
并以傳真作為應急方式備用。基金管理人有義務在發送指令后及時與基金托管人
進行確認,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時與基金托管人進行指令確認,致使資金未能及
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協議及“授權
通知”約定的方法確認指令有效后,方可執行指令。對于被授權人發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有關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劃款指令,被授權人應
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
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間。發送指令日完成劃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應給基金托管
人預留出距劃款截止時點2小時的指令執行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
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劃款所需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后,應審慎驗證有關指令內容要素,
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
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指令而
造成損失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應將同業市場國債交易通知單加蓋預留印鑒后傳真給基金托管
人。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
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
議或有關基金法規的有關規定,應當視情況暫緩或不予執行,并應及時以書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
金托管人發出回函確認,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時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執行,應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補救,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
財產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七)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或改變被授權人的權限,必須提前至少一個交易
日,使用傳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書面確認過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
出由授權人簽字和蓋章的被授權人變更通知,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變更通
知應載明生效時間,并提供新的被授權人的簽字樣本。基金托管人收到變更通知
當日將回函書面傳真基金管理人或通過電話向基金管理人確認。授權變更于變更
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生效。若變更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變更
通知時間,則授權變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變更通知時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
日內將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通知
生效后,對于已被撤換的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被改變授權人員超權限發送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被授權人變更通知正本與基金托管人之前收到的
副本(如傳真件)不一致的,以副本(如傳真件)為準,相關責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選擇的標準是:
1、資歷雄厚,信譽良好。
2、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最近一年未發生重大違規行為而受到有
關管理機關的處罰。
3、內部管理規范、嚴格,具備健全的內控制度,并能滿足基金運作高度保
密的要求。
4、具備基金運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訊條件,交易設施符合代理本基金
進行證券交易的需要,并能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務。
5、研究實力較強,有固定的研究機構和專門研究人員,能及時、定期、全
面地為本基金提供宏觀經濟、行業情況、市場走向、個券分析的研究報告及周到
的信息服務,并能根據基金投資的特定要求,提供專題研究報告。
基金管理人負責根據以上標準以及內部管理制度對有關證券經營機構進行
考察后確定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證券經營機構,并承擔相應責任。基金管理人和
被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交易單元租用協議,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關內容。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基金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
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
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定的,
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則,簽訂《證券
交易資金結算協議》,用以具體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證券交易資金結
算業務中的責任。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內、場外交易的資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負責辦理。
本基金證券投資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關登記結算機構及清算代理銀行辦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管
人負責賠償基金的損失;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證券投資
或違反雙方簽訂的《證券交易資金結算協議》而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
基金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
和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基金出現超買或超賣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如果發現基金投資證券過程中出現超買或超
賣現象,應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發生超買行為,基
金管理人必須于T+1日上午10時之前劃撥資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時,有足夠的頭
寸進行交收。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所需的
合理時間。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導致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由此給基金
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
導致基金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由此給基金、基金管理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
托管人承擔。
(三)資金、證券賬目及交易記錄的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核對。每日對外披
露基金份額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
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
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承擔。
對基金的資金賬目,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確保相關各方賬賬相符。
對基金證券賬目,由每周最后一個交易日終了時相關各方進行對賬。
對實物券賬目,每月月末相關各方進行賬實核對。
對交易記錄,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
(四)申購、贖回的資金清算、數據傳遞及托管協議當事人的責任
1、本基金申購、贖回業務根據《基金合同》及/或相關信息披露文件確定的
時間開始辦理,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上述業務的開辦時間。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在基金申購、贖回
的時間、場所、方式、程序、價格、費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積極
履行各自的義務,保證基金的申購、贖回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3、T日的申購贖回發生的證券交收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在T日收市后完成,
基金托管人應在T+1日開盤前核對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證券余額;基金托管人
在T+1日辦理現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現金差額的清算;在T+2日內辦理現金差額
的交收;基金托管人根據登記公司的通知或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通知辦理資金
的劃撥。現金替代款的退款和補款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招募說明書辦理。
4、有關本基金申購和贖回清算業務的具體處理程序,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執行,如果登記結算機構相關的結算交收業務規則發
生變更,則按最新規則辦理。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基金份額凈值是
指每個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該計算日基金份額總份額后的數值。基金份額
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
計入基金財產。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
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
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交易
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并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后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復核、
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凈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
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
最新規定估值。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權證、股指期貨合約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
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為: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
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
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
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
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B、交易所上市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
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
的估值凈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
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C、交易所上市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減去債券收盤價或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
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
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
全價減去債券收盤價或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
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
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E、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A、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B、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C、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品種,以第三方估
值機構提供的價格數據估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
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購期間內逐日計提應
收或應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銀行存款和備付金余額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
提利息。
(7)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凈價估值;
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按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
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
估值。
(9)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的
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1)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
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發現方應及
時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以約定的方法、程序和相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進行估值,以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
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
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
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錯處理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應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約定的估值
差錯處理原則進行處理。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
認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
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由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費率和托管費率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于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造成投
資者或基金的損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計
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由提供錯誤信息的當事人一方負責
賠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
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期貨
經紀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數據錯誤,有關會計
制度變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
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凈值信息與基金托管人的計算結果不一致時,相關
各方應本著勤勉盡責的態度重新計算核對,如果最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應以基金
管理人的計算結果為準對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凈
值、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基金
托管人不負賠償責任。
(四)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
一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
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
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賬發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
查明原因并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
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賬冊為準。
(五)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
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
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
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并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并將中期報
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在每年結束
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并將年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
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告,在月度報告完成當日,對報告加
蓋公章后,以加密傳真方式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3
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及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
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內完成中期報告,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內完成年度報告,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
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內復核,并將復核
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
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鑒或者出具
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基金財務報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
需蓋章確認或出具相應的復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1、當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超過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達到1%以上時,可進
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和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的計算方
法參見《招募說明書》;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盡可能貼近標的指數同期增
長率為原則進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須以彌
補浮動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額凈值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由
基金管理人根據上述原則確定,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
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現金分紅方式;
5、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并于變更實
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實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確定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
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將收
益分配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賬戶。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關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
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恪守保密的義務。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
管人對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規規定之外,不得在其公開披露之前,先行
對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
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
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承
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公告、基金
申購贖回清單、基金份額折算日和折算結果公告、定期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
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基金清算報告等其他必要的公告
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負責公布。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
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業績表現數據、
基金定期報告和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部分,經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
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
國證監會指定的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
托管人將通過指定媒介公開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處,投資者可以免費
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三)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不可抗力;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約定的內容為準。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基金管理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0.50%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0.50%年費率計提。計
算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基金托管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
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三)證券/期貨交易結算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信息披露費用、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
審計費、訴訟費和仲裁費、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證券/期貨賬戶開戶費、銀行
賬戶維護費、基金上市費及年費、登記計算費用等根據有關法規、《基金合同》
及相應協議的規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并根據費用實際支出
金額支付,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四)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驗資費、會計師
和律師費、信息披露費用等費用)、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標
的指數許可使用費、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
入基金費用的項目不列入基金費用。
(五)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間。基金托管人
對不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費用有權
拒絕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等,根據本托管協
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
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
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
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
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六)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基
金合同》、本協議的約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書
面解釋,如果基金托管人認為基金管理人無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絕支付,
但應及時告知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
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
保管,保管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期限為15年。保管
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生
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定期刻成光盤備
份,保存期限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
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
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對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應保存
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
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
處。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
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關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換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含2/3)表決通過,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
計費用由基金資產承擔;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受基
金管理業務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審慎措施確保基金財產的安
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失,并有義務協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
基金管理人盡快恢復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換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含2/3)表決通過,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
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臨時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
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
計費用由基金資產承擔。
3、原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審慎措施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失,并有義務協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臨時基金托管人盡快交接基金資產。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時更換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上聯合公告。
十五、禁止行為
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
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財
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
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漏基金經營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
贖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絕執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基金管
理人員相互兼職。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責
任的投資;(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5)向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
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7)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
他活動。
(十一)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
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
托管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
變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三)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由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四)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違約責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協議或者履行本托管協議
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因托管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
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等監管
機構的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而行使或不行使其
投資權而造成的損失等;
3、不可抗力。
(三)托管協議當事人違反托管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
賠償責任。
(四)當事人一方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
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
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
造成的影響。
(七)本協議所指損失均為直接損失。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相關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
友好協商可以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
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相關各方均有
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
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按其解釋。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協
議草案,該等草案系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協議當事人雙方可能不時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
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基金托管協議正本一式3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由該雙方當事人在基金托管
協議上蓋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協議的簽
訂地點和簽訂日期。
本頁無正文,為《銀華MSCI中國A股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
協議》簽字頁。
《托管協議》當事人蓋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簽訂地、簽訂日
基金管理人: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訂地點:中國北京
簽 訂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