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富時中國A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富時中國A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2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9
五、基金財產保管10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5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17
九、基金收益分配24
十、信息披露25
十一、基金費用26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28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2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29
十五、禁止行為32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3
十七、違約責任34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35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36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36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歐陽路218弄1號2樓215室
法定代表人:何斌(代行職務)
成立時間:2016年4月25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6]860號
注冊資本:1億元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
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電話:(010)56711640
傳真:(010)56711600
聯系人:田云夢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會滿
電話:(010)66105799
傳真:(010)66105798
聯系人:郭明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35,640,625.71萬元
批準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
能的決定》(國發[1983]146號)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辦理人民幣存款、貸款、同業拆借業務;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
承兌、貼現、轉貼現、各類匯兌業務;代理資金清算;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代理銷售業務;代理發行、代理承銷、代理兌付政府債券;代收代付業務;代理
證券投資基金清算業務(銀證轉賬);保險代理業務;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
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保管箱服務;發行金融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
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托管業務;企業年金受托管理服務;年金賬戶管
理服務;開放式基金的注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資信調查、咨詢、見
證業務;貸款承諾;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服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外匯存款;
外匯貸款;外幣兌換;出口托收及進口代收;外匯票據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
外匯擔保;發行、代理發行、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
代客外匯買賣;外匯金融衍生業務;銀行卡業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
行業務;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訂立本協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
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富時中國A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
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本協議所使用的詞語或簡稱與其在《基金合同》的釋
義部分具有相同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將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分股、備選成分股。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
基金還可投資于其他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
監會核準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企
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可交換債券、可轉換債
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中小企業私募債等)、債券回購、資產支持證券、同業
存單、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股票期權、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變本基金既有投資目標、策略和
風險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
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不得投資于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資的投
資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比例進行監督:
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的投資資產配置比例為:
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分股和備選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因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受限的情形除外。
因基金規模或市場變化等因素導致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
應在合理的期限內調整基金的投資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規另有規
定時,從其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以下投資
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分股和備選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
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總資產不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
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
產凈值的0.5%;
(6)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
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0)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1)本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
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2)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
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和/或國債期貨交易,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
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
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
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
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
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4)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應符合以下要求: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
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
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
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5)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6)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終,參與轉融通
證券出借業務的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0%,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17)本基金持有單只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18)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除上述第(10)、(18)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
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期間,基金的投資范圍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
相關限制。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
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不需要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但須與基金托管
人協商一致后方可納入基金托管人投資監督范圍。
基金管理人知曉基金托管人投資監督職責的履行受外部數據來源或系統開
發等因素影響,基金管理人應為托管人系統調整預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時間。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4、基金托管人依據以下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確定的文件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的名單。基金托管人根據名單對基金
管理人銀行間市場交易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擬增加或減少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
的,應按照前述要求重新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名單,并通過電話或郵件向基金托管
人確認,擬調整名單經基金托管人確認后開始生效。因基金管理人未履行確認程
序導致交易對手名單未變更的,相關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知曉并
同意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
協議進行結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內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進行
交易,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銷交易,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發生此種情形時,基金托管人有權報
告中國證監會。
(2)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對手名單或交易對手名單文件格式不符合托管
人要求的,均視為未提供名單。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無需履行第(1)
款項下監督職責。因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對手名單,但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銀行間市
場的丙類會員進行債券交易的,可以通過郵件、電話等雙方認可的方式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說明。基金管理人應確保說
明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對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說明進行實
質審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資產損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3)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以DVP(券款兌
付)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
5、關于銀行存款投資。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基金管理人應基于審慎原則評估存
款銀行信用風險并據此選擇存款銀行。因基金管理人違反上述原則給基金造成的
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相關損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擔。基金管理
人履行先行賠付責任后,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基金托管人的職責僅限
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賠付責任。
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范的非公開
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
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
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
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
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
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
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上
述資料后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規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準文
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
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并應至少于擬執行
投資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
的時間進行審核。
(5)基金托管人應按照《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
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進行監督,并審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
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
充書面說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
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
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報
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
決。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沒
有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托管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資產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
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
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有義務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違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對于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夠監控的投資指令,
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對于必須于估值完成后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
資指令,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
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
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賬
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
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
理、無故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
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
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
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
有義務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
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等
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
立。
5、對于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
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
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
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決定停止基金發售
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含網下股票認購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
將募集的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資產托管專
戶中,網下股票認購所募集的股票應劃入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方式開立的
證券賬戶下,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和股票當日出具確認文件。同時,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定期限內聘請具有從事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
并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
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股票解凍及返還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協助。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托管專戶,保管基金
的銀行存款。該賬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
動,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的資產托管專戶進行。
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
行條例》、《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證券清算。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
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
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自營賬
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的后臺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一起負責為基金對外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
場回購主協議,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
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協助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
有關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其
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
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
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
機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
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
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原件應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15年以上。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復印
件,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
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預留印鑒和被授權人簽字樣本,事先書面通
知(以下稱“授權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名單,注明相應的交
易權限,并規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時基金托管人確認有權發送人
員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通知當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確認。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人及相關操作
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其他
款項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發送給基金托管人的紙質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
付時間、到賬時間、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有被授權人簽字,對電子直
連劃款指令或者網銀形式發送的指令應包括但不限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金額、
賬戶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電子指令為合規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有權發送人(下稱“被授權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電子直連劃款指令或者網銀指令等雙方約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并以
傳真作為應急方式備用。基金管理人有義務在發送指令后及時與基金托管人進行
確認,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時與基金托管人進行指令確認,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
賬所造成的損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協議及“授權通知”
約定的方法確認指令有效后,方可執行指令。對于被授權人發出的指令,基金管
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
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劃款指令,被授權人應按照
其授權權限發送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
指令所必需的時間。發送指令日完成劃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應給基金托管人預
留出距劃款截至時點2小時的指令執行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
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劃款所需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后,應審慎驗證有關指令內容要素,
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
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指令而
造成損失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應將同業市場國債交易通知單加蓋印章后傳真給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
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
議或有關基金法規的有關規定,應當視情況暫緩或不予執行,并應及時以書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
金托管人發出回函確認,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時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執行,應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補救,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
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七)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員或改變被授權人員的權限,必須提前至少一個交
易日,使用傳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書面確認過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發出由授權人簽字和蓋章的被授權人變更通知,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變更
通知應載明生效時間,并提供新的被授權人的簽字樣本。基金托管人收到變更通
知當日將回函書面傳真基金管理人或通過電話向基金管理人確認。授權變更于變
更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生效。若變更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變
更通知時間,則授權變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變更通知時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三個工作日內將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
權人通知生效后,對于已被撤換的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被改變授權人員超權
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被授權人變更通知正本與基金托管人之
前收到的副本不一致的,以副本為準,相關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負責根據內部管理制度對有關證券經營機構進行考察后確定代
理本基金證券買賣證券經營機構,并承擔相應責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選擇的證券
經營機構簽訂交易單元使用協議,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
披露公告中披露有關內容。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基金專用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
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交易的期貨
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則,簽訂《證券
交易資金結算協議》,用以具體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證券交易資金結
算業務中的責任。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內、場外交易的資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負責辦理。
本基金證券投資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關登記結算機構及清算代理銀行辦理。如
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
賠償基金的損失;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證券投資或違反
雙方簽訂的《證券交易資金結算協議》而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托管
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和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基金出現超買或超賣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如果發現基金投資證券過程中出現超買或超
賣現象,應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發生超買行為,基
金管理人必須于T+1日上午10時之前劃撥資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時,有足夠的頭
寸進行交收。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所需的
合理時間。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導致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由此給基金
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
導致基金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三)資金、證券、期貨賬目及交易記錄的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核對。每日對外披
露基金份額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
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
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承擔。
對基金的資金賬目,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確保相關各方賬賬相符。
對基金證券、期貨賬目,由每周最后一個交易日終了時相關各方進行對賬。
對實物券賬目,每月月末相關各方進行賬實核對。
對交易記錄,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
(四)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數據傳遞及托管協議當事
人的責任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結算機
構負責。
2、場內份額T日的申購贖回發生的證券交收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在T日收
市后完成,基金托管人應在T+1日開盤前核對登記結算機構發送的證券余額;基
金托管人在T+1日辦理申購和贖回的上交所上市的成分股現金替代的交收、以及
申購的深交所上市的成分股現金替代的交收;基金管理人與代辦券商在T+2日內
辦理現金差額的交收;基金托管人根據登記結算機構、基金管理人的通知辦理資
金的劃撥。贖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分股現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現金替代款的退款和
補款由相關當事人根據基金招募說明書辦理。如遇特殊情況,雙方協商辦理。
3、如果登記結算機構相關的結算交收業務規則發生變更,則按最新規則辦
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經協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
約定的范圍內,采取其他可行的交收方式。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
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
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
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
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并以雙方
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后以雙方認可
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凈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
權合約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為:
(1)權益類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的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權益類證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權益類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
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格;
②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權益類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權益類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①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②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權證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
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③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通
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按監管
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2)固定收益品種(包括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
交易所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國債、中央銀行票
據、政策性銀行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企業債、公司債、商業銀行金融債、
可轉換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資產支持證券、同業存單等品種)的估值
1)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①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②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可轉換債券
收盤價中所含債券應收利息后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盤價減去可轉換債券收盤價
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
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格;
③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④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
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報價
未能代表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計量日的公允
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則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
公允價值。
2)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
當日的估值凈價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
價格的債券,按成本估值。
3)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凈價估值;
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業私募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如使用的估值技術難以
確定和計量其公允價值的,按成本估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3)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
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4)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5)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6)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
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
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
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錯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
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
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結算機構、
或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
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經濟
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
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結算機構交易數據的,
由基金登記結算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當基金估值錯誤給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
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按
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
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
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費率和托管費率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于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造成投資者
或基金的損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順延
錯誤而引起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由提供錯誤信息的當事人一方負責賠償。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基金托管人的計算結果不一致時,雙方
應本著勤勉盡責的態度重新計算核對,如果最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應以基金管理
人的計算結果為準對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計算
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不負賠償責任。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應當暫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5)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
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
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財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應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
一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
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
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賬發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
查明原因并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
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
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
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結
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會計年度半年終了后兩個
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并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期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告,在月度報告完成當日,對報告加
蓋業務章后,以雙方認可的方式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
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及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內完成中期報告,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內完成年度報告,在年度報告完成當
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內復核,并將
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
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鑒或者出具
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需蓋章確
認或出具相應的復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1、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評價日核定的基金凈值增長率超過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達到
1%以上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進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多分配12次,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數額的確定原則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凈值增長率盡可能貼近標
的指數同期增長率;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4、基于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須以彌補虧損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額凈值低于面值,即收益評價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
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可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現金分紅方式;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并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進行調整,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實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確定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評價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將收
益分配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賬戶。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除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規定》、《基金
合同》及中國證監會關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恪守保密
的義務。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規規定之外,
不得在其公開披露之前,先行對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
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承
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清單、基金份額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額折算結果公告、定期報告(包括
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中小企業私募債、股指期貨、國債
期貨、股票期權相關信息、參與融資及轉融通業務的相關公告、基金凈值信息以
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負責
公布。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
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年報中的財務報告部分,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
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
國證監會指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將通過指定媒介公開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處,投資者可以免費
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三)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
息披露”約定的內容為準。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基金管理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0.50%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0.50%年費率計提。計算
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基金托管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計
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三)證券、期貨交易費用、銀行匯劃費用、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基
金上市費及年費、《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基金信息披露費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
費和仲裁費用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相應協議的規定,由基金托
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并根據費用實際支出金額支付,列入當期基金費
用。
(四)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驗資費、會計師
和律師費、信息披露費用等費用)、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
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不列入基金費用。
(五)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托管人對不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
他費用有權拒絕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等,根據本托管協
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基
金合同》、本協議的約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書
面解釋,如果基金托管人認為基金管理人無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絕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
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保管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登記機構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
之日起不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生
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定期刻成光盤備
份,保存期限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
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
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對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應保存
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
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
處。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
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關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換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臨時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選。新任基金管理
人提名人選由臨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的人選構成;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含2/3)表決通過,并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當
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臨時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提名,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從提名人選中擇優指定
臨時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
基金管理人的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與責任劃分: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并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基金管理人、
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對各自履職行為依法承擔責任;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
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受基
金管理業務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審慎措施確保基金財產的安
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失,并有義務協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
基金管理人盡快恢復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換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者合計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含2/3)表決通過,并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應當
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
基金托管人的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
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
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3、原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審慎措施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失,并有義務協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臨時基金托管人盡快交接基金資產。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時更換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十五、禁止行為
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
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財
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
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漏基金經營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
贖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絕執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
員相互兼職。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責
任的投資;(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
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
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十一)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
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
托管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
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
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
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
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不超過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7、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8、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三)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
(四)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七、違約責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協議或者履行本托管協議
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因托管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
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資權而造成的損失等;
3、不可抗力;
4、計算機系統故障、網絡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計算機病毒攻擊及
其它非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托管協議當事人違反托管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
賠償責任。
(四)當事人一方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
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
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錯誤或者雖發現錯誤但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
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七)本協議所指損失均為直接損失。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相關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
友好協商可以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
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相關各方均有
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協
議草案,該等草案系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協議當事人雙方可能不時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
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基金托管協議正本一式6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2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由該雙方當事人在基金托管
協議上蓋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協
議的簽訂地點和簽訂日期。
本頁無正文,為《富時中國A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簽字頁。
《富時中國A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蓋章及法定
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簽訂地、簽訂日
基金管理人: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地點:中國北京
簽訂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