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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2025-05-09 文字大小 【 】 【打印
                
    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
    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時間:二〇二五年五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2年10月16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2]1370號文核準。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2年12月12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準,并不表明其對本
    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投資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政
    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
    統性風險,由于基金投資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
    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
    可能不一致的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等。
    本基金可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發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業,發行方式為面向特定
    對象的私募發行。當基金所投資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之債務人出現違約,或在交易過程中發
    生交收違約,或由于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價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財產損
    失。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較傳統企業債的信用風險及流動性風險更大,從而增加了本基金整體
    的債券投資風險。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長期平均風險和預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
    于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需承擔債券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以及因個別債券違約所形成的信用
    風險。
    本基金基金份額分為A類、C類和E類,A類基金份額收取認(申)購費;C類基金份額
    和E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申)購費,但計提銷售服務費;A類、C類和E類基金份額適用不
    同的贖回費率。
    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和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
    本次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主要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關服務機構、財務數據、凈
    值表現、其他應披露事項等信息進行修訂,更新內容截止日為2025年5月6日,有關財務數
    據和凈值表現截止日為2025年3月31日(本報告中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目錄
    第一部分緒言............................................................1
    第二部分釋義............................................................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6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20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3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2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35
    第十部分基金的業績....................................................4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財產..................................................52
    第十二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5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57
    第十四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5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3
    第十七部分側袋機制....................................................69
    第十八部分風險揭示....................................................7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7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7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93
    第二十二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10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112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115
    第二十五部分備查文件.................................................116
    第一部分緒言
    《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說明書”或“本
    招募說明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管理辦法》”)、《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
    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及《廣
    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
    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以下含義:
    1、招募說明書:指《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
    書》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
    《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
    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
    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
    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
    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自2013
    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
    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
    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
    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
    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
    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
    月1日實施,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
    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正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
    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
    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
    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4、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5、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
    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6、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
    基金的自然人
    17、機構投資者: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
    和國境內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
    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1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
    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及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在中國境內依
    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
    資者
    19、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
    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及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
    金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0、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
    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
    他投資人的合稱
    21、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
    額的投資人
    22、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
    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
    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3、銷售機構:指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
    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
    代銷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
    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

    24、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
    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
    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5、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廣
    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廣發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6、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
    情況的賬戶
    27、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
    該銷售機構買賣基金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
    情況的賬戶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
    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
    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
    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
    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1、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33、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
    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
    務的工作日
    36、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
    間段
    37、《業務規則》:指《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
    則》,是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
    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8、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
    的行為
    39、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
    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0、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
    行為
    41、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2、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
    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

    43、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
    期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
    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
    自動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

    44、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
    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
    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
    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
    基金總份額的10%
    45、元:指人民幣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
    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7、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
    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48、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49、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
    總數
    50、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
    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1、基金份額類別:本基金將基金份額分為A類、C類和E類三種
    不同的類別。在投資者申購A類基金份額時收
    取申購費用,不計提銷售服務費;在投資者申
    購C類及E類基金份額時不收取申購費用,而
    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52、《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
    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
    做出的修訂
    53、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
    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
    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
    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
    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4、規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
    國性報刊及規定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
    披露網站)等
    55、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
    分離至一個專門賬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
    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
    待,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
    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戶稱為
    側袋賬戶
    56、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
    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
    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5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及其更新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觀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況
    1、名稱: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3018號2608室
    3、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31-33樓;廣東省
    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3018號2603-2622室
    4、法定代表人:葛長偉
    5、設立時間:2003年8月5日
    6、電話:020-83936666
    全國統一客服熱線:95105828
    7、聯系人:項軍
    8、注冊資本:14,097.8萬元人民幣
    9、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出資比例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14.187%
    廣州科技金融創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16%
    總 計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葛長偉先生:董事長,學士,曾在安徽省人大財經委、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政府辦公廳、
    安徽省計委、中國神華集團運銷公司、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辦公廳、重慶市委、廣
    東省委、廣東省清遠市委、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廣發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孫曉燕女士:董事,碩士,現任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常務副總經理、財務總
    監,兼任證通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曾任廣東廣發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部經理、廣發證券有限責任
    公司財務部經理、財務部副總經理、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自營部副總經理,廣發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財務總監、副總經理,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總經理,證通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兼任廣發國際資產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會主席、廣州投資顧問學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財政部、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曾軍先生:董事,碩士,正高級工程師,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烽
    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武漢郵電科學研究院研究員,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經理、哈爾濱辦事處主任、國內市場總部副總經理、客戶服務中心總經理,武漢烽火技術服
    務有限公司總經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總裁。
    劉根森先生:董事,學士,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集
    團有限公司副總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德意志銀行香港分行分析員,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深圳市龍崗中
    銀富登村鎮銀行董事。
    張彥先生:董事,學士,現任廣州科技金融創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廣州產業
    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總經理、廣州南沙資訊科技園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曾任珠海證券、
    珠證恒隆實業業務經理,金匯來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第一證券營業部副總經理,廣發證券
    營業部總經理,齊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中泰證券廣東分公司總經理,廣州市工業轉型升級發
    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廣州市城發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廣泰城發
    規劃咨詢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科技金融創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廣州匯垠天粵股權
    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基金國際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黑龍江國中
    水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羅海平先生:獨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級經濟師,現任北京平智云數字科技合伙企業(有
    限合伙)執行事務合伙人。曾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荊襄支公司經理,長江保險經紀公司總經理,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國際保險部黨組書記、總經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漢口分公司
    黨委書記、總經理,太平保險有限公司市場部總經理,中國太平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黨委
    書記、總經理,中國太平保險有限公司助理總經理、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陽光財產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總裁、陽光保險集團執行委員會委員,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
    事長、黨委書記,中華聯合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
    董茂云先生:獨立董事,博士,教授,現任浙大城市學院法學院教授,兼任浙江合創律師
    事務所兼職律師,江蘇恒順醋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法律系副主任、法學院副院長、法學院教授,寧波大學法學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獨立董事,博士,教授,現任遼寧大學新華國際商學院教授,兼任遼寧金融
    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外部兼職董事。曾任遼寧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副院長、工商管理碩士(MBA)教
    育中心副主任,遼寧大學發展規劃處處長、財務處處長,遼寧大學學術委員會委員。
    2、監事會成員
    孔偉英女士:監事會主席,學士,經濟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總經理。
    曾任職于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吳曉輝先生:職工監事,碩士,工程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總經理。
    曾任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經理,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營保障部副總經理。
    劉敏女士:職工監事,碩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營銷管理部副總經理。曾任廣發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總經理助理,營銷服務部總經理助理,產品營銷管理部總經理助
    理。
    喻晨女士:職工監事,碩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規稽核部總經理。曾任職于廣
    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金融工程部、產品營銷管理部。
    高詹清先生:職工監事,碩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與風險管理部總經理。
    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總經理助理、監察稽核部副總經理。
    3、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王凡先生:總經理,博士,兼任廣發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廣州投資顧問學
    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財政部、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總經理。
    朱平先生:副總經理,碩士,經濟師,兼任瑞元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上海榮臣集
    團市場部經理,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華南業務部副總經理,基金科匯基金經理,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部研究負責人,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總經理,碩士,高級工程師。曾在水利部、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總經理、綜合管理部總經理、總經理助理。
    張敬晗女士:副總經理,碩士。曾任中國農業科學院助理研究員,中國證監會培訓中心、
    監察局科員,基金監管部副處長及處長,私募基金監管部處長。
    張芊女士:副總經理,碩士,兼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資總監、固定收益管
    理總部總經理、基金經理。曾在施耐德電氣公司、中國銀河證券、中國人保資產管理公司、工
    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總經理。
    傅友興先生:副總經理,碩士,兼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聯席投資總監、價值投資部總
    經理、基金經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機
    構理財部副總經理、規劃發展部總經理、研究發展部總經理、權益投資一部副總經理。
    劉格菘先生:副總經理,博士,兼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聯席投資總監、成長投資部總
    經理、基金經理。曾在中國人民銀行、中郵創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
    作,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權益投資一部副總經理、北京權益投資部總經理。
    王海濤先生:副總經理,碩士,兼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廣發國際資產管理
    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曾在美國Business Excellence Inc.、摩根士丹利亞洲有限公司、興全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專戶投資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
    竇剛先生:副總經理、首席信息官,碩士,工程師。曾在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歷
    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總經理、運營總監、公司總經理助理。
    項軍先生:督察長,學士。曾在中國工商銀行河北省信托投資公司、華夏證券有限公司、
    上海萬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合正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機構理
    財部副總經理,北京分公司總經理,北京辦事處總經理,戰略與創新業務部總經理。
    4、基金經理
    宋倩倩女士,工商管理碩士,持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從業證書。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債券投資部總經理、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0年7月31日起任職)、
    廣發景明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0年7月31日起任職)、廣發景興中短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0年10月16日起任職)、廣發景寧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自2020年12月21日起任職)、廣發添財18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自2021年7月8日起任職)、廣發添財9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自2021年8月17日起任職)、廣發聚泰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1年9月16日
    起任職)、廣發匯宜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1年10月27日起任職)、
    廣發添財3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3年9月18日起任職)、廣發添財
    6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3年11月24日起任職)、廣發添盈180天持
    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4年2月22日起任職)、廣發添福30天持有期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4年3月30日起任職)、廣發安盈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經理(自2024年4月12日起任職)、廣發景華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4
    年7月1日起任職)、廣發恒榮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5年4月11
    日起任職)。曾任廣州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債券交易員,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債券交
    易員、固定收益部總經理助理、債券投資部投資經理、債券投資部總經理助理,廣發景和中短
    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0年7月31日至2021年9月22日)、廣發匯承定期開
    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1年4月7日至2025年3月25日)。
    歷任基金經理:任爽,任職時間為2012年12月12日至2019年1月8日;張芊,任職時
    間為2012年12月14日至2021年3月12日。
    5、本基金投資采取集體決策制度,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及職務如下: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副總經理張芊女士、固定收益投資總監溫秀娟女
    士、混合資產投資副總監曾剛先生、混合資產投資部聯席總經理姚秋先生、債券投資部總經
    理宋倩倩女士、特定策略投資部總經理吳迪女士、固定收益研究部副總經理葛飛先生、宏觀
    策略部總經理武幼輝先生、金融工程與風險管理部總經理高詹清先生等成員組成,張芊女士
    擔任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
    6、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
    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
    (1)嚴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違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行為的發生;
    (2)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進行基金資產的
    投資。
    2、基金管理人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基金資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謀取不當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
    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協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包括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部門業務規章等。內
    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對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總攬和指導。
    內部控制大綱明確了內部控制目標和原則、內部控制組織體系、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內部控制
    環境、內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投資管理制度、基金績效評估
    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統管理制度、員工保密制度、
    危機處理制度、監察稽核制度等。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
    職責、崗位設置、工作要求、業務流程等的具體說明。
    根據基金管理業務的特點,公司設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四道內控防線:
    1、建立以各崗位目標責任制為基礎的第一道監控防線。各崗位均制定明確的崗位職責,各
    業務均制定詳盡的操作流程,各崗位人員上崗前必須聲明已知悉并承諾遵守,在授權范圍內承
    擔各自職責。
    2、建立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監督的第二道監控防線。公司在相關部門、相關崗位
    之間建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和信息溝通制度,后續部門及崗位對前一部門及崗位負有監督
    的責任。
    3、建立以合規風控部門對各崗位、各部門、各機構、各項業務全面實施監督反饋的第三道
    監控防線。合規風控部門屬于內核部門,獨立于其他部門和業務活動,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
    情況實行嚴格的檢查和監督。
    4、建立以合規審核委員會及督察長為核心,對公司所有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的第四道監
    控防線。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冊資本:人民幣35,640,625.7089萬元
    聯系電話:010-66105799
    聯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員情況
    截至2024年12月,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共有員工208人,平均年齡38歲,99%以
    上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高管人員均擁有研究生以上學歷或高級技術職稱。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中國大陸托管服務的先行者,中國工商銀行自1998年在國內首家提供托管服務以
    來,秉承“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宗旨,依靠嚴密科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規范
    的管理模式、先進的營運系統和專業的服務團隊,嚴格履行資產托管人職責,為境內外廣大
    投資者、金融資產管理機構和企業客戶提供安全、高效、專業的托管服務,展現優異的市場
    形象和影響力。建立了國內托管銀行中最豐富、最成熟的產品線。擁有包括證券投資基金、
    信托資產、保險資產、社會保障基金、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基金、QFII資產、QDII資產、
    股權投資基金、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商業銀行信貸資
    產證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QDII專戶資產、ESCROW等門類齊全的托管產品體系,
    同時在國內率先開展績效評估、風險管理等增值服務,可以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托管服
    務。截至2024年12月,中國工商銀行共托管證券投資基金1442只。自2003年以來,本行
    連續二十一年獲得香港《亞洲貨幣》、英國《全球托管人》、香港《財資》、美國《環球金融》、
    內地《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等境內外權威財經媒體評選的105項最佳托管銀行大獎;
    是獲得獎項最多的國內托管銀行,優良的服務品質獲得國內外金融領域的持續認可和廣泛好
    評。
    四、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情況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在風險管理的實操過程中根據國際公認的內部控制COSO準則
    從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督與評價五個方面構建起了托管業務內
    部風險控制體系,并納入統一的風險管理體系。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從成立之日起始終秉持規范運作的原則,將建立系統、高效的
    風險防范和控制體系視為工作重點。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和托管業務的快速發展,新問題新
    情況的不斷出現,資產托管部自始至終將風險管理置于與業務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視風險
    防范和控制為托管業務生存與發展的生命線。資產托管部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將風險控制責
    任落實到具體業務部門和相關業務崗位,每位員工均有義務對自己崗位職責范圍內的風險負
    責。從2005年至今,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共十八次順利通過評估組織內部控制和安全措
    施最權威的ISAE3402審閱,全部獲得無保留意見的控制及有效性報告,充分表明獨立第三方
    對中國工商銀行托管服務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認可,也證明
    中國工商銀行托管服務的風險控制能力已經與國際大型托管銀行接軌,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1.內部控制目標
    (1)資產托管業務經營管理合法合規;
    (2)促進實現資產托管業務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
    (3)資產托管業務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和資產安全;
    (4)提高資產托管經營效率和效果;
    (5)業務記錄、會計信息和其他經營管理相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2.內部控制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覆蓋資產托
    管業務各項業務流程和管理活動,覆蓋所有機構、部門和從業人員。
    (2)重要性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在全面控制基礎上,關注重要業務事項、重
    點業務環節和高風險領域。
    (3)制衡性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在機構設置、權責分配及業務流程等方面形
    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機制,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4)適應性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當與經營規模、業務范圍和風險特點相適應,
    并進行動態調整,以合理成本實現內部控制目標。
    (5)審慎性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堅持風險為本、審慎經營的理念,設立機構
    或開展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均應堅持內控優先。
    (6)成本效益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權衡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以合理成本實
    現有效控制。
    3.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納入全行統一的內部控制體系。
    (1)總行資產托管部根據內部控制基本規定建立健全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體系,作為
    全行托管業務的牽頭管理部門,根據行內內部控制基本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建立與
    托管業務條線相適應的內部控制運行機制,確定各項業務活動的風險控制點,制定標準統一
    的業務制度;采取適當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證托管業務流程的經營效率和效果,組織開展資
    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措施的執行、監督和檢查,督促各機構落實控制措施。
    (2)總行內控合規部負責指導托管業務的內控管理工作,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定期或不
    定期在全行開展相關業務監督檢查,將托管業務檢查項目整合到全行業務監督檢查工作中,
    將全行托管業務納入內控評價體系。
    (3)總行內部審計局負責對資產托管業務的審計與評價工作。
    (4)一級(直屬)分行資產托管業務部門作為內部控制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開展本機
    構內部控制的日常運行及自查工作,及時整改、糾正、處理存在的問題。
    4.內部控制措施
    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重視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堅持把風險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
    入崗位職責、制度建設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包括《資產托管業
    務管理規定》、《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管理辦法》、《資產托管業務全面風險管理辦法》、《資
    產托管業務營運管理辦法》、《資產托管業務合同管理辦法》、《資產托管業務檔案管理辦法》、
    《資產托管業務系統管理辦法》、《資產托管業務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資產托管業務從
    業人員管理辦法》等,在環境、制度、流程、崗位職責、人員、授權、創新、合同、印章、服
    務質量、收費、反洗錢、防止利益沖突、業務連續性、考核、信息系統等全方面執行內部控
    制措施。
    5.風險控制
    資產托管業務切實履行風險管理第一道防線的主體職責,按照“主動防、智能控、全面
    管”的管理思路,主動將資產托管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全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以“管住人、
    管住錢、管好防線、管好底線”為管理重點,搭建適應資產托管業務特點的風險管理架構,
    通過推進托管業務體制機制與完善集約化營運改革、建立資產托管風險管理委員會機制、完
    善資產托管業務制度體系、加強資產托管業務隊伍建設、科技賦能、建立健全應急災備體系、
    建立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臺賬、加強人員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風險、合規風險、聲譽風
    險、信息科技風險和次生風險。
    6.業務連續性保障
    中國工商銀行制訂了完善的資產托管業務連續性工作計劃和應急預案,具備行之有效的
    災備恢復方案、充足的移動辦公設備、同城異城相結合的備份辦公場所、必要的工作人員、
    科學清晰的AB崗位設置及定期演練機制。在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可根據突發事件的對托管
    業務連續性營運影響程度的評估,適時選擇或依次啟動“原場所現場+居家”、“部分同城異
    地+居家”、“部分異城異地+居家”、“異地全部切換”四種方案,由“總部+總行級營運中
    心+托管分部+境外營運機構”形成全球、全天候營運網絡,向客戶提供連續性服務,確保托
    管產品日常交易的及時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和有關基金法規的規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
    范圍和投資對象、基金投融資比例、基金投資禁止行為、基金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基金資
    產凈值的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其中對
    基金的投資比例的監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個月開始。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或有關基金法律法
    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
    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確認。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
    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
    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糾正。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
    直銷機構: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3018號2608室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31-33樓;廣東省珠
    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3018號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長偉
    客服電話:95105828或020-83936999
    客服傳真:020-34281105
    網址:www.gffunds.com.cn
    直銷機構網點信息:本公司網上直銷系統(僅限個人客戶)和直銷中心(僅限機構客戶)
    銷售本基金,網點具體信息詳見本公司網站。
    客戶可以通過本公司客服電話進行銷售相關事宜的問詢、基金的投資咨詢及投訴等。
    2、其他銷售機構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增減或變更基金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
    站公示基金銷售機構名錄。投資者在各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相關業務時,請遵循各銷售機構
    業務規則與操作流程。
    二、注冊登記機構
    名稱: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3018號2608室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31-33樓;廣東省珠
    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3018號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長偉
    聯系人:李爾華
    電話:020-89188970
    傳真:020-89899175
    三、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名稱: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
    住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6號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層、10層、11層(01-04單
    元)
    負責人:鄧傳遠
    電話:020-37181333
    傳真:020-37181388
    經辦律師:劉智、楊琳
    聯系人:鄧傳遠
    四、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注冊會計師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01-12室
    執行事務合伙人:毛鞍寧
    聯系人:馮所騰
    電話:010-58152016
    傳真:010-85188298
    經辦注冊會計師:馮所騰、何明智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
    集本基金,并于2012年10月16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2]1370號文準予募集注冊。
    本基金為契約型開放式基金,基金存續期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12年11月12日至2012年12月7日進行發售。本基金募集對象為符合法律
    法規規定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本基金的面值為每份基金份額人民幣1.00元。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12月12日生效,自該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
    基金。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并報送解決方案。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一、申購與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銷售機構。
    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基金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
    理人網站公示。
    1、本公司直銷機構;
    2、銷售機構:經本公司委托,具有銷售本基金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其他機構的營業網點。
    (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五部分)
    二、申購與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
    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
    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
    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2日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者贖回或者
    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
    接收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通過銷售機構每個基金賬戶或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系統,每個基金賬戶首次最低申購
    金額為1元人民幣(含申購費);投資人追加申購時最低申購限額及投資金額級差詳見各銷售
    機構網點公告。各基金代理銷售機構有不同規定的,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辦理上述業務時,
    需同時遵循銷售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定。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各銷售機構的最低贖回、轉換轉出及最低持有份額調整為1份,投
    資者當日持有份額減少導致在銷售機構同一交易賬戶保留的基金份額不足1份的,注冊登記
    機構有權將全部剩余份額自動贖回。各基金代理銷售機構有不同規定的,投資者在該銷售機
    構辦理上述業務時,需同時遵循銷售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定。
    3、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
    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
    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規定屆時請參見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對申購的金額和贖
    回的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至少
    在一家規定媒介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對應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款項,申購申請即為有效。
    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
    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
    (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
    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后(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
    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投資者應及時向銷售機
    構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購與贖回的成交情況,否則,如因申請未得到注冊登
    記機構的確認而造成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
    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六、申購費率、贖回費率
    1、申購費率
    (1)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收取基金申購費用;C類基金份額和E類基金份額不收
    取申購費用。本基金對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設置級差費率。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
    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具體費率如下:
    A類基金份額
    申購金額(M) 申購費率
    M<100萬元 0.80%
    100萬元≤M<500萬元 0.50%
    500萬元≤M<1000萬元 0.30%
    M≥1000萬元 1000元/筆

    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對申購費用實行一定的優惠,具體以實際收取為準。
    (2)本基金A類份額的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3)本基金對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申購基金份額的特定投資者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
    投資者實施差別的申購費率,特定投資者范圍以及具體費率優惠詳見基金管理人發布的相關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對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費用的減免不構成對其他投資者的同等義務。
    2、贖回費率
    本基金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
    額時收取,贖回費率隨贖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的增加而遞減。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C類基
    金份額和E類基金份額收取的贖回費級差和費率不同,贖回費計入基金財產的比例不同,具
    體如下:
    A類基金份額
    持有期限(Y) 贖回費率
    Y 1.5%
    7天≤Y 0.10%
    1年≤Y 0.05%
    Y≥2年 0%

    C類基金份額
    持有期限(Y) 贖回費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Y≥30天 0%

    E類基金份額
    持有期限(Y) 贖回費率
    Y<7天 1.50%
    7天≤Y<90天 0.10%
    Y≥90天 0%

    一年為365天。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對于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A類基金份額對于持
    續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的贖回費總額的25%計入基金財產,其余部分用于支付
    市場推廣、注冊登記費和其他手續費等;C類基金份額對投資者收取的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
    財產;E類基金份額對于持續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的贖回費不計入基金財產,
    用于支付市場推廣、注冊登記費和其他手續費等。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
    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
    金促銷計劃,針對特定地域范圍、特定行業、特定職業的投資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網
    上交易等)等進行基金交易的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
    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相關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銷售服務費率、申購
    費率、贖回費率和轉換費率。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或,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或,申購費用=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
    例1:某投資者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的A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
    凈值為1.0500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10,000/(1+0.80%)=9,920.63元
    申購費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購份額=9,920.63/1.0500=9,448.22份
    即:投資者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的A類基金份額,對應申購費率為0.80%,假設申
    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500元,則可得到9,448.22份基金份額。
    例2:某投資者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的C類基金份額,無申購費用,假設申購當日C
    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500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1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資者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的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C類基金份額凈值
    為1.0500元,則可得到9,523.81份基金份額。
    例3:某投資者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的E類基金份額,無申購費用,假設申購當日E
    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450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10,000/1.0450=9,569.38份
    即:投資者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的E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E類基金份額凈值
    為1.0450元,則可得到9,569.38份基金份額。
    2、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T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金額×贖回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金額-贖回費用
    例1:某投資者贖回10萬份A類基金份額,份額持有期限100天,對應贖回費率為0.10%,
    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10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0×1.1000=110,000.00元
    贖回費用=110,000.00×0.1%=110.00元
    凈贖回金額=110,000.00-110.00=109,890.00元
    即:投資者贖回10萬份A類基金份額,份額持有期限100天,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
    額凈值是1.1000元,則其可得到的凈贖回金額為109,890.00元。
    例2:某投資者贖回10萬份C類基金份額,份額持有期限10天,對應贖回費率為0.75%,
    假設贖回當日C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10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0×1.1000=110,000.00元
    贖回費用=110,000.00×0.75%=825.00元
    凈贖回金額=110,000.00-825.00=109,175.00元
    即:投資者贖回10萬份C類基金份額,份額持有期限10天,假設贖回當日C類基金份
    額凈值是1.1000元,則其可得到的凈贖回金額為109,175.00元。
    例3:某投資者贖回10萬份E類基金份額,份額持有期限30天,對應贖回費率為0.10%,
    假設贖回當日E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24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0×1.2400=124,000.00元
    贖回費用=124,000.00×0.10%=124.00元
    凈贖回金額=124,000.00-124.00=123,876.00元
    即:投資者贖回10萬份E類基金份額,份額持有期限30天,假設贖回當日E類基金份
    額凈值是1.2400元,則其可得到的凈贖回金額為123,876.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
    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和E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
    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公式為:
    計算日某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
    余額總數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
    日內披露。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披露。
    4、申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
    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5、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并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
    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
    由基金財產承擔。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投資人的申購
    申請。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
    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
    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
    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
    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8、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8項暫停申購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
    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
    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
    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投資人的贖回
    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
    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采
    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的措施。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
    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
    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續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若出現上述第
    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
    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
    的辦理并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
    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
    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
    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
    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
    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
    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
    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
    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
    額20%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該比例以上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
    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對該單個基金
    份額持有人剩余贖回申請與其他賬戶贖回申請按前述條款處理。
    (4)暫停贖回:連續2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
    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
    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2日內在規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
    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3、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一天但少于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
    金管理人應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開始辦理申購或贖回的開放日公告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4、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復刊登暫停公
    告一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
    規定在規定媒介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
    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
    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
    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十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
    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通過積極主動的投資管理,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
    力爭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獲取高于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收益。
    二、投資理念
    本基金秉承價值投資理念,以深入的宏觀經濟研究、利率研究和信用研究為基礎,投資
    各類債券資產,通過對債券組合的久期水平、期限結構和類屬配置的有效管理,實現基金資
    產的長期穩健增值。
    三、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
    融債、地方政府債、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超級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
    券、次級債券、集合債券、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私募債券(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債務
    融資工具、非公開發行公司債、中小企業私募債)、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權證和可轉債等,也不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新
    股增發和可轉債申購。
    本基金各類資產的投資比例為:本基金對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今后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利率互換、利率期貨等固定收益類金融衍
    生工具或其他投資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其投資比
    例遵循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四、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綜合分析國內外宏觀經濟態勢、利率走勢、收益率曲線變化趨勢和信用風險
    變化等因素,并結合各種固定收益類資產在特定經濟形勢下的估值水平、預期收益和預期風
    險特征,在符合本基金相關投資比例規定的前提下,決定組合的久期水平、期限結構和類屬
    配置,并在此基礎之上實施積極的債券投資組合管理,以獲取較高的投資收益。
    (一)利率預期策略與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過對GDP、CPI、國際收支等國民經濟運行指標進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觀經濟
    運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礎上判斷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在內的宏觀經濟政策取向,對
    市場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線未來的變化趨勢做出預測和判斷,結合債券市場資金供求結構及
    變化趨勢,確定固定收益類資產的久期配置。
    1、利率預期策略
    債券積極投資策略的關鍵是對未來利率走向的預測。通過對利率的科學預測和對債券投
    資組合久期的正確把握,可以提高投資收益。
    久期越長,利率變動所引起價格變化越大,久期越短,利率變動所引起價格變化越小。
    如果預計利率會下跌,債券價格會上漲,則應該加大長久期債券的比例,以實現收益的最大
    化。相反,如果預計利率會上漲,債券價格會下跌,則應該增加組合中久期較短債券的比例,
    以盡可能減少利率上漲帶來的損失。
    2、收益率曲線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線配置策略是根據對收益率曲線形狀變動的預期建立或改變組合期限結構。要
    運用收益率曲線配置策略,必須先預測收益率曲線變動的方向,然后根據收益率曲線形狀變
    動的情景分析,構建組合的期限結構。
    3、騎乘策略
    騎乘策略是一種基于收益率曲線分析對債券組合進行適時調整的債券投資管理策略。該
    策略是指當收益率曲線比較陡峭時,即相鄰期限利差較大時,可以買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線
    陡峭處的債券,也即收益率水平相對較高的債券,隨著持有期限的延長,債券的剩余期限將
    會縮短,此時債券的收益率水平將會較投資期初有所下降,通過債券收益率的下滑來獲得資
    本利得收益。
    (二)類屬配置策略
    類屬配置主要包括資產類別選擇、各類資產的適當組合以及對資產組合的管理。本基金
    將在利率預期分析及其久期配置范圍確定的基礎上,通過情景分析和歷史預測相結合的方法,
    “自上而下”在債券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銀行存款、信用債、
    政府債券等資產類別之間進行類屬配置,進而確定具有最優風險收益特征的資產組合。
    (三)信用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重點投資于企業債、公司債、金融債、地方政府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
    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資產支持證券等信用債券,以提高組合的收益水平。
    信用債市場整體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債發行主體自身信用狀況的變化都會對信用債個
    券的利差水平產生重要影響,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將從經濟周期、國家政策、行業景氣度
    和債券市場的供求狀況等多個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體變化趨勢;另一方面,本基金還將以
    內部信用評級為主、外部信用評級為輔,即采用內外結合的信用研究和評級制度,研究債券
    發行主體企業的基本面,以確定企業主體債的實際信用狀況。具體而言,本基金的信用策略
    主要包括信用債券趨勢判斷、信用利差分析、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擬和信用債券精選策略四個
    方面。本基金信用債券投資遵循以下流程:
    1、信用債券趨勢判斷
    本基金將通過著眼于經濟走勢、資金利率、信用債供求等影響信用債市場趨勢的因素來
    分析未來一段時間內信用債市場中不同品種、不同信用等級債券的收益率變化情況,判斷信
    用債走勢。
    2、信用利差分析
    在信用債券趨勢判斷的基礎上,本基金將進一步分析和判斷信用利差未來可能發生的變
    化。其基本理念是,在歷史利差經驗數據的基礎上,從上述影響因素入手,對比當前狀況與
    歷史情況,判斷信用利差所處的位置以及合理位置,若最終分析結果認為利差將變動,則積
    極主動進行資產調整組合,把握投資機會或規避損失。
    3、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擬
    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擬是根據信用利差和基準利率的分析,假設數種可能發生的情景并賦
    予各個情景不同的收益率曲線形態和收益率變化,得出在不同情景下各類信用債的持有期收
    益,根據該模擬結果挑選較優的組合配置方案,為投資決策提供參考。
    4、信用債精選策略
    本基金將借助公司內部的行業研究員的專業研究能力,并綜合參考外部權威、專業研究
    機構的研究成果,采用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分析方法對發債主體企業進行深入的基
    本面分析,并結合債券的發行條款,確定信用債的實際信用風險狀況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挖
    掘并投資于信用風險相對較低、信用利差收益相對較大的優質品種。定量分析主要用于分析
    財務分析、產銷數據、融資便利等方面;定性分析主要用于分析行業前景、競爭地位、股東
    背景、管理能力、償債支持等。
    (四)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資產支持證券主要包括資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ABS)、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等
    證券品種。本基金將重點對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質量、提前償還率、風
    險補償收益和市場流動性等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價值的因素進行分析,并輔助采用蒙特卡洛方
    法等數量化定價模型,評估資產支持證券的相對投資價值并做出相應的投資決策。
    五、投資限制
    (一)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
    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規定的限制。
    (二)投資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對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
    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4)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
    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8)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9)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40%;
    (10)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8)、(10)、(11)項規定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
    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
    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關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六、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中債總全價指數收益率。
    中債總全價指數是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編制的綜合反映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海證券交
    易所債券市場、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和柜臺債券市場的跨市場債券指數。該指數樣本券
    涵蓋央票、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能較好地反映債券市場的整體收益情況。
    采用該比較基準主要基于如下考慮:
    1、中債總全價指數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編制,并在中國債券網公開發布,具有較強
    的權威性和市場影響力;
    2、在中債指數體系中,中債總全價指數所代表的債券市場的風險收益特征與本基金較為
    貼近,因此,中債總全價指數比較適合作為本基金的比較基準。
    如果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停止計算編制指數或更改指數名稱,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
    致,本基金可以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
    出,本基金可以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告。
    七、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長期平均風險和預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
    于貨幣市場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2、有利于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
    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利益。
    九、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據屆時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十、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
    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
    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一、基金的投資組合報告
    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重大遺漏,并對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基金合同規定,于2025年5月8日復核了
    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凈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復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
    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2025年3月31日,本報告中所列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憑證 - -
    2 固定收益投資 34,593,993,490.59 99.33
    其中:債券 34,593,993,490.59 99.33
    資產支持證券 - -
    3 貴金屬投資 - -
    4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5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 - -


    6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188,970,073.77 0.54
    7 其他資產 44,766,270.99 0.13
    8 合計 34,827,729,835.35 100.00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境內股票。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通過港股通投資的股票。
    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國家債券 104,801,209.94 0.37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7,655,557,418.63 27.06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2,794,905,772.60 9.88
    4 企業債券 8,175,009,049.63 28.90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50,584,545.21 0.18
    6 中期票據 16,120,499,222.56 56.98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 -
    8 同業存單 939,835,153.02 3.32

    9 其他 1,547,706,891.60 5.47
    10 合計 34,593,993,490.59 122.28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份)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272400007.IB 24中國人壽資本補充債01BC 6,000,000 603,487,232.88 2.13
    2 250401.IB 25農發01 5,900,000 589,394,320.55 2.08
    3 250410.IB 25農發10 4,700,000 459,720,778.08 1.62
    4 102484254.IB 24南航股MTN009 3,000,000 303,836,728.77 1.07
    5 242165.SH 24延長K1 3,000,000 298,642,964.37 1.06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貨。
    (2)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未進行股指期貨交易。
    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國債期貨。
    (2)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未進行國債期貨交易。
    11、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中,國家開發銀行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曾受到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其派出機構的處罰。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報告編制日前一
    年內曾受到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
    本基金對上述主體發行的相關證券的投資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除上述主體外,本基金投資的其他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沒有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
    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2)本報告期內,本基金不存在投資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的情況。
    (3)其他各項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150,083.85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
    5 應收申購款 44,616,187.14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44,766,270.99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十部分基金的業績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業績數據截
    至2025年3月31日。
    一、本報告期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
    1、廣發純債債券A:
    階段 凈值增長率① 凈值增長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01.01-2015.12.31 15.33% 0.17% 4.51% 0.12% 10.82% 0.05%
    2016.01.01-2016.12.31 0.88% 0.11% -1.80% 0.13% 2.68% -0.02%
    2017.01.01-2017.12.31 1.79% 0.06% -4.26% 0.09% 6.05% -0.03%
    2018.01.01-2018.12.31 6.57% 0.05% 6.17% 0.11% 0.40% -0.06%
    2019.01. 2.63% 0.07% 1.10% 0.09% 1.53% -0.02%

    01-2019.12.31
    2020.01.01-2020.12.31 4.45% 0.10% -0.16% 0.15% 4.61% -0.05%
    2021.01.01-2021.12.31 5.73% 0.05% 2.28% 0.08% 3.45% -0.03%
    2022.01.01-2022.12.31 1.87% 0.07% 0.19% 0.09% 1.68% -0.02%
    2023.01.01-2023.12.31 5.82% 0.04% 1.66% 0.06% 4.16% -0.02%
    2024.01.01-2024.12.31 5.57% 0.06% 5.43% 0.11% 0.14% -0.05%
    2025.01.01-2025.03.31 -0.10% 0.07% -1.48% 0.14% 1.38% -0.07%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82.02% 0.12% 16.10% 0.11% 65.92% 0.01%

    至今

    2、廣發純債債券C:
    階段 凈值增長率① 凈值增長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01.01-2015.12.31 15.26% 0.17% 4.51% 0.12% 10.75% 0.05%
    2016.01.01-2016.12.31 0.54% 0.11% -1.80% 0.13% 2.34% -0.02%
    2017.01.01-2017.12.31 1.54% 0.06% -4.26% 0.09% 5.80% -0.03%
    2018.01.01-2018.12.31 6.14% 0.05% 6.17% 0.11% -0.03% -0.06%
    2019.01.01-2019.12.31 2.29% 0.07% 1.10% 0.09% 1.19% -0.02%
    2020.01.01-2020.12. 4.03% 0.09% -0.16% 0.15% 4.19% -0.06%

    31
    2021.01.01-2021.12.31 5.33% 0.05% 2.28% 0.08% 3.05% -0.03%
    2022.01.01-2022.12.31 1.46% 0.07% 0.19% 0.09% 1.27% -0.02%
    2023.01.01-2023.12.31 5.40% 0.04% 1.66% 0.06% 3.74% -0.02%
    2024.01.01-2024.12.31 5.13% 0.06% 5.43% 0.11% -0.30% -0.05%
    2025.01.01-2025.03.31 -0.19% 0.07% -1.48% 0.14% 1.29% -0.07%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75.33% 0.11% 16.10% 0.11% 59.23% 0.00%

    3、廣發純債債券E:
    階段 凈值增長率① 凈值增長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11.20-2023.12.31 0.66% 0.03% 0.69% 0.06% -0.03% -0.03%
    2024.01.01-2024.12.31 5.53% 0.06% 5.43% 0.11% 0.10% -0.05%
    2025.01.01-2025.03.31 -0.10% 0.07% -1.48% 0.14% 1.38% -0.07%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6.12% 0.06% 4.59% 0.11% 1.53% -0.05%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累計凈值增長率變動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變動
    的比較
    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份額累計凈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歷史走勢對比圖
    (2012年12月12日至2025年3月31日)
    廣發純債債券A
    廣發純債債券C
    廣發純債債券E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
    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
    第十二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
    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
    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
    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市
    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
    按成本估值。
    2、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
    公允價值。
    3、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4、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
    的余額總數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
    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
    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
    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估
    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責
    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
    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
    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
    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
    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估
    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
    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進
    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
    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任一類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
    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
    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凈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凈值信息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
    處理;
    2、由于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
    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
    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基金合
    同生效滿6個月后,若基金在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額可供分配利潤金額高于0.01元(含),則
    基金應于該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之內進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份額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
    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可供分配利潤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6個
    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
    金紅利自動轉為對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基金
    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和E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
    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
    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
    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于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對應類別的基金份額,并且不收取費用。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
    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上述收益分配原則僅適用于主袋賬
    戶資產和主袋賬戶份額持有人。
    第十四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從C類基金份額和E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本基金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按實際支出額從基金財產總值中扣除。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3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I×0.3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I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
    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
    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I×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I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
    送基金托管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和E類基金份額分別從對應類別
    份額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1)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0.40%年費率計提。
    計算方法如下:
    H=I×0.4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I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2)E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E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
    計算方法如下:
    H=I×0.10%÷當年天數
    H為E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I為E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銷售服務費
    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劃出,由注冊登
    記機構代收,注冊登記機構收到后按相關合同規定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等。若遇法定節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銷售服務費主要用于支付銷售機構傭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銷廣告費、促銷活動
    費、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費等。
    銷售服務費使用范圍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間的上述費用。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9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
    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期間,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
    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基金管理人不得就側袋賬戶資產
    收取管理費。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如
    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
    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式
    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師事務
    所需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
    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
    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
    或“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
    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規定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
    基金電子披露網站。規定網站應當無償向投資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
    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購、
    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
    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
    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發生其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動
    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基金份
    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
    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
    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
    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
    規定網站上披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
    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的網站或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
    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并將年度報告正文
    登載于規定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并將中期報告正
    文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
    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他
    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
    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
    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
    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規
    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終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
    過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
    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
    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8、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19、更換基金登記機構;
    20、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1、本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22、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23、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4、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25、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
    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
    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
    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
    清算報告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
    書。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一)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
    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未公開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
    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關從業人員不得泄露未公
    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
    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
    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
    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者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披露信息的報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
    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
    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當
    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
    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十七部分側袋機制
    為加強對本基金流動性風險的管控,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
    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側袋機制指引(試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基金引
    入側袋機制作為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之一。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和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及時發布臨時公告,并及時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
    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本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為基礎,確認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相應側袋賬戶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照啟用側袋機制后的主袋賬
    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回申請并支付贖回款項。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同時,基
    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約定的政策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回,并根據主袋賬戶
    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部分的申購、
    贖回規定適用于主袋賬戶份額。
    3、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賬戶的份額凈值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巨額贖回按
    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賬戶份額凈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主袋賬戶總份額的10%認定。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
    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
    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應當以主袋賬戶資產為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動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資組合的調
    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賬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作。
    四、側袋賬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
    有人支付對應款項。
    終止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時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
    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五、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利益產生重
    大影響的事項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凈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頻率披露主袋賬戶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
    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3、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產處置進展
    情況,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需同時注明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
    現價格的承諾。
    六、本部分關于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
    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可直接對
    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八部分風險揭示
    一、投資于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1、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
    基金收益水平變化而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
    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
    基金投資于債券,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
    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于債券,其收益水平會
    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債券市場流動性風險。由于銀行間債券市場深度和寬度相對較低,交易相對較不活
    躍,可能增大銀行間債券變現難度,從而影響基金資產變現能力的風險。
    (5)購買力風險。基金的利潤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
    影響而導致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6)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影
    響,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利率風險)互為消長。具體為當利率下降時,基金
    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比以前較少的收益率。
    (7)信用風險。基金所投資債券的發行人如出現違約、無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債券
    發行人信用等級降低導致債券價格下降,將造成基金資產損失。
    2、管理風險
    基金運作過程中由于基金投資策略、人為因素、管理系統設置不當造成操作失誤或公司
    內部失控而可能產生的損失。管理風險包括:
    (1)決策風險:指基金投資的投資策略制定、投資決策執行和投資績效監督檢查過程中,
    由于決策失誤而給基金資產造成的可能的損失;
    (2)操作風險:指基金投資決策執行中,由于投資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誤等人為因
    素而可能導致的損失;
    (3)技術風險: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統設置不當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損失。
    3、職業道德風險:是指公司員工不遵守職業操守,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而可能導致的損
    失。
    4、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在開放式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價格及時
    變現基金資產以支付投資者贖回款項的風險。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正常情況下不低于80%的基金資產投資于債券;投資標的為流動
    性良好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在投資運作上將以分散投資、持續優化的原則構建組合,保持組
    合的流動性,防范流動性風險。本基金流動性良好。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詳細了解本基金的申
    購以及贖回安排。在本基金發生流動性風險時,基金管理人可以綜合利用備用的流動性風險
    管理工具以減少或應對基金的流動性風險,投資者可能面臨贖回申請被暫停接受、贖回款項
    被延緩支付、被收取短期贖回費、基金估值被暫停等風險。投資者應該了解自身的流動性偏
    好,并評估是否與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匹配。
    (2)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交易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巨額贖回可能會產生基金倉位調整
    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甚至影響基金份額凈值。當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等措施。發生延
    期辦理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情形時,投資人面臨無法全部贖回或無法及時獲得贖回
    資金的風險。在本基金延期辦理投資者贖回申請的情況下,投資者未能贖回的基金份額還將
    面臨凈值波動的風險。
    (3)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等進行適度調整,作
    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的輔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中的“八、暫停贖回
    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和“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
    接受贖回申請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的部分或全部贖回申請可能被拒絕,同時投資人完成基金贖回時的
    基金份額凈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凈值不同。
    2)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八、暫停贖回
    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和“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詳細了解本基金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接收贖回款項的時間將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遲,可能對投
    資者的資金安排帶來不利影響。
    3)收取短期贖回費
    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全
    額計入基金財產。短期贖回費的收取將使得投資者在持續持有期限少于7日時會承擔較高
    的贖回費。
    4)暫停基金估值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中的“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一方面沒有可供參考的基金份額凈值,另一方面基金將暫停接受基
    金申購贖回申請,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將導致投資者無法申購或贖回本基金。
    5)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賬戶進行處置清
    算,并以處置變現后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但
    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后,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凈值,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
    換,僅主袋賬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
    袋機制后同時擁有主袋賬戶份額和側袋賬戶份額,側袋賬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
    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啟用側袋機制
    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以主袋賬戶資
    產為基準,不反映側袋賬戶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本基金不披露側袋賬戶份額的
    凈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
    也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對于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后主袋賬戶
    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5、合規性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投資違反法規及基金
    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6、投資管理風險:(1)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和風險均高于貨幣型基金,低
    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為證券投資基金中的低風險品種;(2)選券方法、選券模型風
    險;(3)基金經理主觀判斷錯誤的風險;(4)其他風險。
    7、本基金特有的風險
    (1)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對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
    需承擔債券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以及因個別債券違約所形成的信用風險。
    (2)投資于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風險
    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發行主體一般是信用資質相對較差的中小企業,其經營狀況穩定性較
    低、外部融資的可得性較差,信用風險高于大中型企業;同時由于其財務數據相對不透明,
    提高了及時跟蹤并識別所蘊含的潛在風險的難度。其違約風險高于現有的其他信用品種,極
    端情況下會給投資組合帶來較大的損失。
    8、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有關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資范圍、投資比例、證券市場普遍
    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期風險收益特征。銷售機構(包
    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
    售機構采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此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
    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同時,不同銷售機構因其采取的具體評價標準和方法的差異,對
    同一產品風險級別的評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銷售機構還可能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基金
    實際運作情況等適時調整對本基金的風險評級。
    敬請投資人知悉,在購買本基金時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
    間的匹配檢驗,并須及時關注銷售機構對于本基金風險評級的調整情況,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9、其他風險
    (1)隨著符合本基金投資理念的新投資工具的出現和發展,如果投資于這些工具,基金
    可能會面臨一些特殊的風險;
    (2)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計算機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3)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產生
    的風險;
    (4)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5)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6)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從而帶
    來風險;
    (7)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二、聲明
    1、投資人投資于本基金,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中國工商銀行等基金銷售機構
    代理銷售,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都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之日兩日內起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證
    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
    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與E
    類基金份額由于基金份額凈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額以及參與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分配的數量將可能有所不同。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
    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
    仲裁;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贖回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
    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金
    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決定和調整除調高管理費率、托
    管費率、銷售服務費之外的基金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6)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
    部機構;
    (17)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和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
    (18)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
    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
    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
    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不少
    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
    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
    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
    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
    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
    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
    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
    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
    銷售服務費;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
    內召開。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
    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
    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
    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
    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現
    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
    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
    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決截
    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
    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
    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注冊機構記錄相符;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
    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
    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
    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
    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
    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
    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終止《基金合同》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
    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
    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
    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
    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
    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
    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
    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
    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
    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
    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
    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
    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額
    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
    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10%
    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
    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
    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
    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
    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日起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證
    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四、爭議的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
    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
    承擔。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
    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3018號2608室
    法定代表人:葛長偉
    成立時間:2003年8月5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2003]91號
    注冊資本:14,097.8萬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電話:020-8393666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100032)
    法定代表人:陳四清
    電話:(010)66105799
    傳真:(010)66105798
    聯系人:郭明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35,640,625.7089萬元
    批準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
    (國發[1983]146號)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辦理人民幣存款、貸款、同業拆借業務;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貼現、
    轉貼現、各類匯兌業務;代理資金清算;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銷售業務;代理發行、
    代理承銷、代理兌付政府債券;代收代付業務;代理證券投資基金清算業務(銀證轉賬);保
    險代理業務;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保管箱服務;發行金融
    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托管業務;企業年金受托管理服
    務;年金賬戶管理服務;開放式基金的注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資信調查、咨詢、
    見證業務;貸款承諾;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服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外匯存款;外匯貸
    款;外幣兌換;出口托收及進口代收;外匯票據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發行、代
    理發行、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代客外匯買賣;外匯金融衍生業
    務;銀行卡業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業務;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經國務院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與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范圍、
    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將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
    融債、地方政府債、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超級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
    券、次級債券、集合債券、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私募債券(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債務
    融資工具、非公開發行公司債、中小企業私募債)、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權證和可轉債等,也不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新
    股增發和可轉債申購。
    本基金不得投資于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資的投資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融資比例進
    行監督:
    (1)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的投資資產配置比例為:
    本基金對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因基金規模或市場變化等因素導致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合理的
    期限內調整基金的投資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本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并可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適時合理地調整投資范圍。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以下投資限制:
    1)本基金對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
    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4)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
    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8)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
    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
    內予以全部賣出;
    9)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40%;
    10)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證
    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
    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投資限制。
    (3)法規允許的基金投資比例調整期限
    除前述第2)、8)、10)、11)項規定外,由于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規模變
    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導致的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
    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規定的投資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在出現可預見資產規模大幅變動的情況下,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發函說明基金可能變動規模和公司應對措施,便于托管人實施交易監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5)相關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禁止行為
    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從事可能使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
    債券;
    (6)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規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關聯投資限制進
    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禁止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先相
    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及其更新,加
    蓋公章并書面提交,并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責任保管真實、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并負責及時更新該名單。名單變更后基金管
    理人應及時發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函確認已知名單的變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運作中嚴格遵循了監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違規進行關聯交易,并造成基金
    資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關聯交易名單中列示的關聯方進行法律法規禁止基金從
    事的關聯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并協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該關聯交易的
    發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無法阻止關聯交易發生時,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證
    監會報告。對于交易所場內已成交的違規關聯交易,基金托管人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
    規則的規定進行結算,同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
    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控制
    措施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的名單,
    并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在該名單中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管理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間市場
    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名單中增加或減少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時須提前書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后,對名單進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書面確認后,被確認調整的名單開始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
    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內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應及時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銷交易,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擔責任,發生此種情形時,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2)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需按交易對手名單中約定的該交
    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
    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與交易對手重新確定交易方式,
    經提醒后仍未改正時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3)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核心交易對手為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
    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交通銀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據當時的市
    場情況調整核心交易對手名單。基金管理人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在與核心交易
    對手以外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由于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其后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基金托管人的監督責任僅限于根據已提供的名單,審核
    交易對手是否在名單內列明,并提醒管理人撤銷交易或重新確定交易方式。
    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本基金核心存款銀行名單為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
    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交通銀行,本基金投資除核心存款銀行以外的銀行存款出現由
    于存款銀行信用風險而造成的損失時,先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償,之后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
    進行賠償。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據當時的市場情況對于核心存款銀行名
    單進行調整。基金托管人的監督責任僅限于根據已提供的名單,審核核心存款銀行是否在名
    單內列明。
    7、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規范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證券行為的緊急通
    知》、《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托管協議所稱的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范的在發行
    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
    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基金可以投資經中國證監
    會批準的非公開發行證券,且限于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或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的,并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
    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基金不得投資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非公開發行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基金管理人董
    事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上述資料應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
    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后兩個工作日內,以
    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有
    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準文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
    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證券市值占資產凈值的比例、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
    完整,并應至少于擬執行投資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
    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5)基金托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流
    動性風險處置預案情況進行監督,并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認為
    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
    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
    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報告中國證監
    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沒有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
    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托管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
    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
    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
    托管人有義務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違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對于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夠監控的投資指令,基金托管人
    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對于必須于估值完成后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資指令,基金
    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
    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
    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組合限制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
    賬戶。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
    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
    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無故未執
    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
    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基金托管人
    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
    理人有義務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
    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
    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對于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
    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
    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
    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認購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
    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
    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
    計師簽字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
    人為基金開立的資產托管專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托管專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
    該賬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
    的資產托管專戶進行。
    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
    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人
    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
    他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證券清算。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
    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
    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自營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
    的后臺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一起負責為基金對外簽訂全國銀行間國債市場回購主協議,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協助托管人根據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其中實物證券
    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
    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托管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
    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
    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原件應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不少于
    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1、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各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總數計算。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
    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應每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
    會計核算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
    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
    日的基金份額資產凈值并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
    復核后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按規定予以公布。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基金管理
    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
    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
    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為: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
    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
    定公允價格;
    ②交易所上市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
    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③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市的
    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
    按成本估值。
    (2)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
    定公允價值。
    (3)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4)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三)估值差錯處理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
    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披露
    的,由此造成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
    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費率和托管費
    率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于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發現
    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造成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
    由提供錯誤信息的當事人一方負責賠償。
    由于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基金托管人的計算結果不一致時,相關各方應本著
    勤勉盡責的態度重新計算核對,如果最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為準
    對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不負賠償責任。
    (四)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
    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
    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
    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賬發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并
    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
    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五)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
    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會計年度
    半年終了后二個月內完成半年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
    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告,在月度報告完成當日,對報告加蓋公章后,
    以加密傳真方式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
    將復核結果及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在季度報
    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
    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內完成半年度報告,在半年報完成當
    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內完成年度報告,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內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鑒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
    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
    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半年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需蓋章確認或出具相
    應的復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六)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
    的基金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
    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
    有的基金份額。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應于發生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定期刻成光盤備份,保存期
    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
    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
    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相關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托管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托管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友好協
    商可以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的地點在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托管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托管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托管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核準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證
    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后,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告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
    金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三)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終
    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四)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二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冊登記服務
    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注冊登記服務,配備安全、
    完善的電腦系統及通訊系統,準確、及時地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基金賬戶業務、基金份額
    的登記、權益分配時紅利的登記、權益分配時紅利的派發、基金交易份額的清算過戶等服務。
    二、持有人交易記錄查詢及對賬單服務
    1、基金交易確認服務
    注冊登記機構保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投資記錄。
    基金份額持有人每次交易結束后(T日),本基金銷售網點將于T+2日開始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提供該筆交易成交確認單的查詢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在T+2日通過本基金管理人
    客戶服務中心查詢基金交易情況。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網點應根據在直銷機構網點進行交易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確認單。基金銷售機構應根據在銷售網點進行交易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要求進行成交確認。
    2、對賬單服務
    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電子郵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過廣發基金直銷系統持有本公司基
    金份額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況信息。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以下方式查閱對賬單:
    1)基金份額持有人可登錄本基金管理人的網站賬戶自助查詢系統查閱對賬單。
    2)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網站、電話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訂制電子形式的定期對賬單。
    基金交易對賬單分為季度對賬單和年度對賬單,記錄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年內
    所有申購、贖回等交易發生的時間、金額、數量、價格以及當前賬戶的余額等。季度對賬單
    在每季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向訂制季度對賬單服務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電子郵件形式發
    送,年度對賬單在每年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對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
    3、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記錄查詢服務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客戶服務中心(包括電話呼叫中心和網站賬戶自
    助查詢系統)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銷售網點查詢歷史交易記錄。
    三、信息訂制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開立本公司基金賬戶時如預留電子郵件地址,可訂制電子郵件服
    務,內容包括交易確認及相關基金資訊信息等;如預留手機號碼,可訂制手機短信服務,內
    容包括基金凈值播報、交易確認等。已開立本公司基金賬戶未預留相關資料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可到銷售網點或通過基金管理人的客戶服務中心(包括電話呼叫中心和網站賬戶自助查詢
    系統)辦理資料變更。
    四、信息查詢
    基金管理人為每個基金賬戶提供一個基金賬戶查詢密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憑基金賬
    號和該密碼通過基金管理人的電話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詢客戶基金賬戶信息;同時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電話、電子郵件等信息;另外還可登錄本基金管理人網站查詢基金申購與
    贖回的交易情況、賬戶余額、基金產品信息。
    五、投訴受理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網站在線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書信、
    電子郵件、傳真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基金份額持有人還
    可以通過銷售機構的服務電話進行投訴。
    六、服務聯系方式
    1、客戶服務中心
    電話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020-83936999,該電話可轉人工服務。
    傳真:020-34281105
    2、互聯網網站
    公司網址:www.gffunds.com.cn
    電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
    公告事項 披露日期
    關于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調整大額申購(含轉換轉入、定期定額和不定額投資)業務限額的公告 2025-04-25
    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2025年第1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04-21
    關于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調整機構投資者大額申購(含轉換轉入、定期定額和不定額投資)業務限額的公告 2025-04-14
    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分紅公告 2025-04-10
    關于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調整機構投資者大額申購(含轉換轉入、定期定額和不定額投資)業務限額的公告 2025-04-03
    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2024年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03-29
    關于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調整大額申購(含轉換轉入、定期定額和不定額投資)業務限額的公告 2025-01-22
    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2024年第4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5-01-21
    關于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調整個人投資者大額申購(含轉換轉入、定期定額和不定額投資)業務限額的公告 2025-01-15
    關于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調整個人投資者大額申購(含轉換轉入、定期定額和不定額投資)業務限額的公告 2024-12-27
    關于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調整機構投資者大額申購(含轉換轉入、定期定額和不定額投資)業務限額的公 2024-12-13


    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分紅公告 2024-12-11
    關于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調整機構投資者大額申購(含轉換轉入、定期定額和不定額投資)業務限額的公告 2024-12-06
    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2024年第3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4-10-25
    關于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調整機構投資者大額申購(含轉換轉入、定期定額和不定額投資)業務限額的公告 2024-10-18
    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分紅公告 2024-10-16
    關于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調整機構投資者大額申購(含轉換轉入、定期定額和不定額投資)業務限額的公告 2024-10-11
    關于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調整大額申購(含轉換轉入、定期定額和不定額投資)業務限額的公告 2024-09-25
    關于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調整大額申購(含轉換轉入、定期定額和不定額投資)業務限額的公告 2024-09-10
    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2024年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4-08-30
    關于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調整大額申購(含轉換轉入、定期定額和不定額投資)業務限額的公告 2024-07-26
    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2024年第2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4-07-18
    關于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調整個人投資者大額申購(含轉換轉入、定期定額和不定額投資)業務限額的公告 2024-07-11
    關于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調整機構投資者大額申購(含轉換轉入、定期定額和不定額投資)業務限額的公 2024-07-11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其
    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二十五部分備查文件
    1.中國證監會批準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4.《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5.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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