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三月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4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1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2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2
九、基金收益分配................................................27
十、基金信息披露................................................28
十一、基金費用..................................................30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1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2
十五、禁止行為..................................................35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6
十七、違約責任..................................................38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39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39
二十、其他事項..................................................40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40
鑒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
的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
能力;
鑒于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續的銀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簡稱“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
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針織路23號樓中國人壽金融中心6層02-07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針織路23號樓中國人壽金融中心6層02-07單
元
郵政編碼:100026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聞聰)
成立時間:2002年6月6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2]3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8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
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
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
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
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
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
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
保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
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
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
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
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公開
發行、上市的股票(包含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上市的股票、存
托憑證)、債券、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權證、資產支持證券及法律
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
相關規定。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3)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4)本基金的股票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60%-95%,固定收益類證券
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0-35%;
(5)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6)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
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
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
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
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
票的總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
基金資產凈值的0.5%;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
資產凈值的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不得超過本
基金資產凈值的3%;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
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1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
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股票投資比例60%-95%約定;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
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8)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
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本基金在開始進行股指期貨投資之前,應與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貨開
戶、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體協商;
(1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條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2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
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
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的股票執行,與
境內上市的股票合并計算。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
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履
行適當程序后,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除上述第(5)、(9)、(18)、(19)、(20)外,因證券市場波
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
托管協議第十五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通過事
后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和關聯交易進行監督。根據法
律法規有關基金禁止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
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
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責任
確保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并負責及時將更新后的名
單發送給對方。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關聯交易名單中列示的關聯方進行法
律法規禁止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施阻止該關聯交易的發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無法
阻止關聯交易發生時,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對于基金管理
人已成交的關聯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無法阻止該關聯交易的發生,只能
進行事后結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
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
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
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
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
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
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
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
則進行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
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
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后再向相關交易對
手追償。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
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
定,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
控制制度,防范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基金托管
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臵預案以及相關投資額
度和比例等的情況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的受限證券與上文所述流動性受限資產并不相同,須為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
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
受限證券。本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受限證券限于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
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并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
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受限證券應保證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負
責相關工作的落實和協調,并確保基金托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產生的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問題,造成基金托管人無法安全保管本基
金資產的責任與損失,及因受限證券存管直接影響本基金安全的責任及損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投資受限證券,不得預付任何形式的保證金。
2.基金管理人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應制訂流動性風險處臵預案并經
其董事會批準。風險處臵預案應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資受限證券需要解決的
基金投資比例限制失調、基金流動性困難以及相關損失的應對解決措施,
以及有關異常情況的處臵。基金管理人應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流動性風險處臵預案。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
險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
如因基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付結算,并承擔所有損失。
對本基金因投資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本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
任的,基金管理人應賠償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3.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投資前三個工作
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關書面資料,并保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關資料
真實、準確、完整。有關資料如有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調整后的
資料。上述書面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國證監會批準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準文件。
(2)非公開發行股票有關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等發行資料。
(3)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
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
(4)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賬面價值。
4.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
國證監會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
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賬面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關投資受限證券比例如違反有關限制規定,在合理期限內未
能進行及時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在兩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
告。
5.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規定有權對基金管理人進行以下事項監督:
(1)本基金投資受限證券時的法律法規遵守情況。
(2)在基金投資受限證券管理工作方面有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臵預
案的建立與完善情況。
(3)有關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
(4)信息披露情況。
6.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資產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
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
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
運作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
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
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
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
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
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
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
據資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
反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
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
項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
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
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
實行分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
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
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
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
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
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
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
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臵賬戶,確保基金財產
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
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運用、處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據中國結算公
司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托管資產開戶銀行扣收結算費和賬戶維護
費等費用)。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
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
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
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
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營業機
構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
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
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
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
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
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賬戶,并
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人專
用賬戶辦理基金資產的支付。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
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
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
結算互保基金、交收價差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
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
定,則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債券托
管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的規定,由基金托管人負責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
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
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
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
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
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
時以加密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
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后15年。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
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
名單、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字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
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文件原件并經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即生效。
如果授權文件中載明具體生效時間的,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資產托管人收
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則以資產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
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為授權文件的生效時間。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
被授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
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
賬時間、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加密傳真方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
和交易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
被授權人依約定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
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后該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
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授權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
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印
章后及時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如果銀行間簿記系統已經生成
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應于劃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投資劃款指令并確認,
如需在劃款當日下達投資劃款指令,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
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間。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劃款時間,致
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
其名單,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
后,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立即審慎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和簽名,如有疑
問必須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及時辦理。指令執行完畢后,基金托管
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
資金余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審
核、查明原因,出具書面文件確認此交易指令無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
未執行該指令造成損失的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
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銷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出
具書面說明,并加蓋業務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
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
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執行,對基
金財產或投資人造成直接損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七)更換被授權人員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立即將
新的授權文件以傳真方式通知資產托管人,并經電話確認后生效,原授權
文件同時廢止。新的授權文件在傳真發出后七個工作日內送達文件正本。
新的授權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達之前,資產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權文件傳
真件內容執行有關業務,如果新的授權文件正本與傳真件內容不同,由此
產生的責任由資產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更換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
員,應提前通過錄音電話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
人是否與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
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參與認購未上市債券時,基金管理人應代表本基金與對手方簽署
相關合同或協議,明確約定債券過戶具體事宜。否則,基金管理人需對所
認購債券的過戶事宜承擔相應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設計選擇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基金
管理人負責選擇證券經營機構,租用其交易單元作為基金的專用交易單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相關協議,基金管理人應提前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供相關申請表格及時送達基金
托管人,確保基金托管人申請接收結算數據。交易單元保證金及相關通訊
等交易單元使用費由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承擔。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有關
規定,在基金的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中將所選證券經營機構的有關情況、
基金通過該證券經營機構買賣證券的成交量、回購成交量和支付的傭金等
予以披露,并將該等情況及基金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
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備付金管理辦法》,在每
月前3個工作日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對結算參與人的最低結算備付金
限額進行重新核算、調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調整最低
結算備付金當日,在資金調節表中反映調整后的最低備付金。基金管理人
應預留最低備付金,并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確定的實際下月最低備
付金數據為依據安排資金運作,調整所需的現金頭寸。
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買賣證券的清算交收。場內資金結算由基金托管
人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數據辦理;場外資金匯劃由基
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劃款指令具體辦理。
如果因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應由基
金托管人負責賠償;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
單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數據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錯的責任由基
金管理人承擔;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單獨結算的交易,造
成基金資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違反市場操作
規則的規定進行超買、超賣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基金
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
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資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確保T日日終有足夠的資金頭寸完
成T+1日的投資交易資金結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資金頭寸不足,
基金管理人應在T+1日上午10:00前補足透支款項,確保資金清算。如果
未遵循上述規定備足資金頭寸,影響基金資產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與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之間的一級清算,由此給基金托管人、基金資
產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資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時,
基金銀行賬戶或資金交收賬戶(除登記公司收保或凍結資金外)上有充足
的資金。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基金管理人發
送的劃款指令并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
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時間。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
拒絕執行。
2.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每日對外披露凈值之前,必須
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雙方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
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
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資金賬目按日核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賬目,確保雙
方賬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對實物證券賬目。
(三)基金申購和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冊登
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
傳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
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
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冊登記機構
每個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
相關數據的準確、完整。
4.注冊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統發送有關數據
(包括電子數據和蓋章生效的紙制清算匯總表),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
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
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應保證上
述相關事宜按時進行。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
算的專用賬戶,該賬戶由注冊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
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資金賬
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
金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
8.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
托管人應按時撥付;因基金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
能按時撥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
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資金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回購到期付
款和與投資有關的付款、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
管人下達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四)申贖凈額結算
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
收”的原則,每日按照托管賬戶應收資金與應付資金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
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時,
基金管理人應在T+2日15:00之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到基金托管賬戶,基
金托管人在資金到賬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將有關書面憑證傳真給
基金管理人進行賬務管理;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
T+1日將劃款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
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T+2日12:00之前劃往基金清算賬戶,基金托管
人在資金劃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將有關書面憑證交給基金管理人
進行賬務管理。
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如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
管人應按時撥付;因基金銀行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
按時撥付,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
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五)基金轉換
1.在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開展轉換業務之前,基金管
理人應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關事宜進行協商。
2.基金托管人將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基金轉換數據進行賬務處理,
具體資
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協議當事人承擔的權責按基金
管理人屆時的公告執行。
3.本基金開展基金轉換業務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進行公告。
(六)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
劃入專用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份額凈值是指基金資產凈值除以基金份額總數,基金份額凈值的
計算,精確到0.001元,小數點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
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經基金托
管人復核,按規定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
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
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
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
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
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
資等資產。
2.估值方法
a、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
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
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
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
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
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
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
價值。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
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b、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
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
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
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c、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
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d、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
別估值。
e、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
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
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f、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g、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
價格估值。
h、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i、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
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3.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g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處理。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3位以內(含第3位)發生差錯時,視為
基金份額凈值錯誤;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
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錯誤偏
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當發生凈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
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2)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
進行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
任,經確認后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
問題,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
理人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基金
份額凈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
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
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費和托管費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
重新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凈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金
額等),進而導致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
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
變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
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
凈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臵而產生的凈值計
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
行業另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
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
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
為保障投資人的利益,已決定延遲估值;如果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于緊
急事故的任何情況,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估基金資產時;
(4)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
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
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5)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
獨立地設臵、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
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
核。核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
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每
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
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
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
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
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規定將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額進行比例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當投資人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
時,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可將投資人的現金紅利按除權后的單位凈值自動轉
為基金份額;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
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
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權后的單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
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6.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至日)
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初始
面值;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訂、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現金紅利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
分紅資金的劃付。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
息披露,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
基金合同、《信息披露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
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
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有權機關
的要求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募集情況、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
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臨時報
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為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
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
本章第(二)條規定的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
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對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復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前應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
定方式和限時披露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
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指定媒介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
相關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3)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于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估基金
資產的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
(4)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
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
托管人協商一致暫停估值的;
(5)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
的事項時,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
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在支付工
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1.20%年費率計提。
計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
計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三)證券賬戶開戶費用、證券交易費用、基金財產劃撥支付的銀行
費用、銀行賬戶維護費、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費用、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等根據有關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相應協議的規定,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四)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師費、會計師費和信息披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
中列支。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
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
列入基金費用。
(五)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協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
此項調整不需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于新
的費率實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間
1.復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等,根據本
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2.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七)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
予以說明解釋,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
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
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
關資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
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
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
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
相關資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
他相關資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
限不少于15年。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
托管人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
協議傳真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
的接任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
賬憑證、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至少十
五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臨時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
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選。
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選由臨時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
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的人選構成;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原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
對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
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臨時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中國證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的規定,從提名人選中擇優臨時指定臨時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均不提
名的,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任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
(5)交接與責任劃分:原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并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基金管
理人、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對各自履職行為依法承擔責任;
(6)審計:原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
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7)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生效后2日內公告;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要求,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
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布破產;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
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原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
對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新任基金托管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
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核準: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托
管人,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生
效后方可執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
托管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托管業務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5)審計:原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
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生效后2日內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
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
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繼續履行相關職責,
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
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
不公平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
承擔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漏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
何尚未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
令和贖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
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
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1)承銷證券;(2)向他
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4)買賣其他基
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6)買賣
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
的其他活動。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
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十)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
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
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報中
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
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
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組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時,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基金財產清算
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
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各自履行職
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4)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時,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財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后,發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時,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3)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6)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9)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10)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
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
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
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
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
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
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
金法》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
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
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
進行賠償;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
人有權利及義務代表基金向違約方追償。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可
以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
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
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直接損失或潛在損失等;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
必要的措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守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由
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
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
續履行本協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
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
檢查,但是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
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
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
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
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
自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托管協
議草案,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
字,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
以中國證監會核準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生效。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
力。
(四)本協議一式八份,協議雙方各持二份,備存二份,上報中國證
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為準。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
理人應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
協議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章、簽訂地、簽訂日
本頁無正文,為《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的簽字蓋
章頁。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