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全滬深3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
興全滬深3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前言..................................................................................................................1
二、釋義....................................................................................................................2
三、基金的基本情況....................................................................................................7
四、基金份額的發售與認購........................................................................................9
五、基金備案..............................................................................................................12
六、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申購與贖回..................................................................13
七、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29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35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42
十、基金的托管..........................................................................................................45
十一、基金份額的注冊登記......................................................................................45
十二、基金的投資......................................................................................................46
十三、基金的財產......................................................................................................55
十四、基金資產的估值..............................................................................................56
十五、基金的費用與稅收..........................................................................................63
十六、基金的收益與分配..........................................................................................65
十七、基金的會計和審計..........................................................................................6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68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74
二十、業務規則..........................................................................................................76
二十一、違約責任......................................................................................................77
二十二、爭議的處理..................................................................................................78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78
二十四、基金合同摘要..............................................................................................79
二十五、其他事項....................................................................................................103
一、前言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
權利義務,規范基金運作,保障基金財產的安全。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
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
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
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規定》”)、《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以下簡稱“《指數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
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與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基金合
同有沖突,均以基金合同為準。本基金合同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簽訂并生效之日起成為本基金合同的當
事人。基金投資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
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本基金
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三)興全滬深3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
證監會”)核準。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準,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
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
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內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以基金合同
為準。
基金合同應當適用《基金法》及相應法律法規之規定,若因法律法規的修改或更
新導致基金合同的內容存在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存在沖突之處,應當以屆時
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及時作出相應的變更或調整,同時就該等變更或調整進
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關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編制、披露及更新等內容,將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執行。
(五)本基金為指數基金,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面臨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
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成份券停牌或違約等潛在風險,詳見本基金招募說明書。
二、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興全滬深3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興全滬深3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或本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興全
滬深3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
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興全滬深3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
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興全滬深3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LOF)份
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
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及
對該等法律法規不時作出的修訂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
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
布機關對其不時作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25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
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對其不時作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對其不時作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29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
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對其不時作出的修訂
13、《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
做出的修訂
14、《指數基金指引》:指中國證監會2021年1月22日頒布、同年2月1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
做出的修訂
15、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
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16、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7、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8、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
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9、個人投資者: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0、機構投資者: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
國注冊登記或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機構
2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
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可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并取得
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2、基金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
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基金投資
者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的宣傳推介、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
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直銷機構和代銷機構
26、直銷機構:指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銷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代
銷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
機構
28、基金銷售網點:指直銷機構的直銷柜臺、網上直銷及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29、注冊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基金投資者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
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30、注冊登記機構:指辦理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為興證全
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注冊登記業務
的機構
31、注冊登記系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系統
32、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證券登記結
算系統
33、基金賬戶:指注冊登記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34、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基金投資者通過該銷
售機構辦理交易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的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結束后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
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收到其書面確認的日
期
36、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按照基金合
同規定的程序終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
得超過3個月
38、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日:指公歷日
41、月:指公歷月
42、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基金投資者有效申請工作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開放日:指為基金投資者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45、交易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6、發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內,銷售機構向投資者銷售本基金份額的行為
47、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間,基金投資者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8、申購:指在基金存續期內,基金投資者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9、贖回:指在基金存續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賣出基
金份額的行為
50、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者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以集中競價
的方式買賣基金份額的行為
51、場外: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外的銷售機構辦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和贖回的
場所。通過該等場所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也稱為場外認購、場外申購、
場外贖回
52、場內: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內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會員單位利用交易所開放
式基金交易系統辦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上市交易的場所。通過該等場所辦
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也稱為場內認購、場內申購、場內贖回
53、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的公告在本
基金份額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額間的轉換行為
54、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變更所持基金
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55、系統內轉托管:投資者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在注冊登記系統內不同銷售機構
(網點)之間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席位)之間進行轉托管的行為
56、跨系統轉托管:投資者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在注冊登記系統和證券登記結算
系統間進行轉托管的行為
57、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58、巨額贖回: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
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
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情形
59、元:指人民幣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后的余額
61、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
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62、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凈資產值
63、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的數值
64、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
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65、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
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
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66、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互聯
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
媒介
67、《業務規則》:指《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投資者共同遵守
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簽署之日后發生的,使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
騷亂、火災、政府征用、沒收、法律法規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
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
69、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興全滬深3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
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關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編制、披露及更新
等內容,將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執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的名稱
興全滬深3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二)基金的類別
股票型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上市開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五)標的指數
滬深300指數
如果滬深300指數被停止編制及發布,或滬深300指數由其他指數替代(單純更
名除外),或由于指數編制方法等重大變更導致滬深300指數不宜繼續作為標的指數
或證券市場上出現其他代表性更強,更合適投資的指數作為本基金的標的指數,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據審慎性原則,在充分考慮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換本基金的標的
指數和投資對象;并依據市場代表性、流動性、與原指數的相關性等諸多因素選擇確
定新的標的指數。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變更標的指數和投資對象,需履行適當程序,并在中國證監
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六)基金的投資目標
本基金采用指數復制結合相對增強的投資策略,即通過指數復制的方法擬合、跟
蹤滬深300指數,并在嚴格控制跟蹤誤差和下方跟蹤誤差的前提下進行相對增強的組
合管理,謀求基金資產的長期增值。本基金力爭日均跟蹤誤差不超過0.5%,年跟蹤
誤差不超過7.75%,日均下方跟蹤誤差不超過0.3%,年下方跟蹤誤差不超過4.75%。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和金額
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
(八)基金份額初始面值和認購費用
基金份額初始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本基金的認購費率不高于認購金額的5%,具體費率情況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
在招募說明書和發售公告中列示。
(九)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十)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本基金根據申購資金賬戶、銷售服務費及申購費收取方式等不同,將基金份額分
為不同的類別。其中,通過非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申購,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
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A類基金份額;通過非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申購,從本
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C類基金份額;通過個人養老金資
金賬戶申購,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Y類基金份額。
除上述費用差異外,本基金僅有A類基金份額上市交易,C類、Y類基金份額僅
在場外銷售而不申請上市交易。本基金A類、C類和Y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基金代
碼。由于三類基金份額的收費方式不同,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和Y
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并單獨公告。
投資人可自行選擇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三類基金份額之間不能轉換。
本基金有關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設置、費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確定,并在招募
說明書中公告。
本基金Y類基金份額是根據《個人養老金投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
行規定》的規定針對個人養老金投資基金業務設立的單獨份額類別。Y類基金份額的
申贖安排、資金賬戶管理等事項還應當遵守國家關于個人養老金賬戶管理的規定。在
向投資人充分披露的情況下,為鼓勵投資人在個人養老金領取期長期領取,基金管理
人可設置定期分紅、定期支付、定額贖回等機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對運作方式、持有
期限、投資策略、估值方法、申贖轉換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體見更新的招募說明
書及相關公告。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
響的情況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統支持等方面協商一致,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減少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對基金份額分類
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或者調整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費率水平、或者停止現有基金份
額類別的銷售等,并在調整實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基金份額的發售與認購
(一)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1、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發售公告。
2、發售方式
本基金將通過場外和場內兩種方式公開發售。場外將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
及基金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發售(具體名單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場內將通過深
圳證券交易所內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會員單位發售(具體名單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或相關業務公告)。尚未取得相應業務資格,但屬于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的其他機構,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資者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參與本基金的上市交
易。本基金認購采取全額繳款認購的方式。基金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可多次認購,認購
一經受理不得撤銷。
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
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注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3、發售對象
中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法律法規禁止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除外)、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二)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費用
本基金以認購金額為基數采用比例費率計算認購費用,認購費率不得超過認購金
額的5%。本基金的認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和發售公告中列示。
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基金募
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2、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資者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專用賬戶,任何人不得動用。
有效認購款項在基金募集期間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額計入基金投資者的賬戶,具
體份額以注冊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3、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1)基金場外認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場外認購采用金額認購的方式。
本基金提供兩種場外認購費用的支付模式。投資者可以選擇前端收費模式,即在
認購時支付認購費用;也可以選擇后端收費模式,即在贖回時才支付相應的認購費用,
該費用隨基金份額的持有時間而遞減。選擇后端收費模式的場外認購基金份額不能跨
系統轉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額不能上市交易。
場外認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①前端收費模式
凈認購金額=認購總金額/(1+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認購總金額-凈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初始發售面值
②后端收費模式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利息)/基金份額初始發售面值
當投資者提出贖回時,后端認購費用的計算方法為:
后端認購費用=贖回份額×認購日基金份額凈值×后端認購費率
2)基金場內認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場內認購采用份額認購的方式。計算公式為:
凈認購金額=掛牌價格×認購份額
認購費用=掛牌價格×認購份額×認購費率
認購金額=凈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利息折算的份額=利息/掛牌價格
場內認購金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利息折算的份額保留至整數位(最小單位為1份),余額計入基金財產。
3)本基金具體認購費率詳見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和《發售公告》。
(三)基金份額認購原則及持有限額
1、基金投資者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基金投資者在基金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認購費按每筆認購申請
單獨計算。認購一經受理不得撤銷。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每個賬戶的單筆最低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體限制請參看
招募說明書。
4、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單個基金投資者的累計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
體限制和處理方法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五、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
于2億元人民幣,并且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據法律法規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募集
期結束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
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
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資者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專用賬戶,任何人不得
動用。認購資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資者認購的
基金份額,歸基金投資者所有。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注冊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二)基金募集失敗
1、基金募集期屆滿,未達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條件,或基金募集期內發生不可抗
力使基金合同無法生效,則基金募集失敗。
2、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應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
和費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基金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同期
銀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金數額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
低于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20
個工作日達不到200人,或連續2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基金管理
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說明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并提出解決方案。法律法規
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六、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為上市開放式基金,投資者可以通過上市交易、場外申購贖回、場內申購
贖回三種方式,實現A類基金份額的日常交易。C類基金份額、Y類基金份額僅在
場外申購贖回,不在場內申購贖回且不申請上市交易。
(一)A類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申請本基金的A類基金份額上
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點
深圳證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時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個月內開始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A類基金份額。
在確定上市交易的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最遲提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
公告。
3、上市交易的規則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
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及其更新及其他有關規定。
4、上市交易的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費用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辦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交易行情通過行情發布系統揭
示。行情發布系統同時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凈值。
6、上市交易的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
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執行。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應暫停上市:
(1)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連續20個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總份額連續20個工作日低于2億份;
(3)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暫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須暫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暫停上市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通知后,應立即在
至少一種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上市公告。
暫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經深圳
證券交易所核準后,可恢復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復上市公告。
7、終止上市的情形和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應終止上市交易:
(1)自暫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內未能消除暫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終止;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上市;
(4)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須終止上市的其他情況。
發生上述終止上市情形時,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報經中國
證監會備案后終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上刊登終止上市公告。
8、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基金上市交易的規則等相關
規定內容進行調整的,本基金合同相應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規定執行,且此項修改無
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基金份額的場外申購和贖回(適用于A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和Y
類基金份額)
1、申購與贖回場所
投資人可通過場外渠道申購與贖回A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和Y類基金份
額。Y類基金份額的申贖安排、資金賬戶管理等事項還應當遵守國家關于個人養老金
賬戶管理的規定。
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銷機構。具體的銷售網
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
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基金代銷機
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2、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基金投資者在開放日申請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
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
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
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
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
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由基金管理人在開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
法》的有關規定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網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或者轉換。基金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
格。
3、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各類
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基金采用金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除指定贖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進先出”的原則,
對該持有人賬戶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基金份額進行處理,即先確認的份額先贖回,后
確認的份額后贖回,以確定所適用的贖回費率;
4)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5)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原則,但最遲
應在新的原則實施前依照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網站上予以公告。
4、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
基金投資者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基金投資者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基金投資
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T日規定時間受理的申請,正常情況下,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內(包括該日)
為投資者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基金投資者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到銷售
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銷售機構對申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
收到申購申請。申購的確認以注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若
申購不成功或無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銷機構將基金投資者已繳付的
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者。
基金投資者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通過注冊登記機構及其相關銷售機構
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
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5、申購和贖回的金額
1)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基金投資者首次申購和每次申購各類基金份額的最低金
額以及每次贖回的最低份額,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基金投資者每個交易賬戶各類基金份額的最低基金份額
余額,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數量或持
有的基金份額占基金份額總數的比例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
4)基金管理人有權規定單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具體金額請參見
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權規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和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具體規模
或比例上限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6)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
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
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參見基
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的
數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網
站上公告。
6、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場外申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場外申購提供兩種申購費用模式,即前端收費模式和后端
收費模式。投資者可以選擇前端收費模式,即在申購時支付申購費用;也可以選擇后
端收費模式,即在贖回時才支付相應的申購費用,該費用隨基金份額的持有時間而遞
減。
①如果投資者選擇交納前端申購費用,則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份額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計算結果以四舍五入
的方式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②如果投資者選擇交納后端申購費用,則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其在贖回時需根據其持有時間按適用的后端申購費率交納后端申購費,當投資人
提出贖回時,后端申購費用的計算方法為:
后端申購費用=贖回份額×申購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后端申購費
率
申購份額計算結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
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確定,如有變更,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或
招募說明書為準。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場外申購不收取申購費用,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份額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計算結果以四舍五入
的方式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申購份額計算結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
本基金Y類基金份額申購份額的計算詳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確定,如有變更,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或
招募說明書為準。
2)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①如果投資者在申購A類基金份額時選擇前端收費模式,則贖回份額的計算方法
如下:
贖回金額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計算結果以四舍五入
的方式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數×贖回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②如果投資者在申購A類基金份額時選擇后端收費模式,則贖回份額的計算方法
如下:
贖回總額=贖回份額×贖回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后端申購費用=贖回份額×申購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后端申購費率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后端(認)申購費用-贖回費用
③投資者贖回C類基金份額時,贖回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金額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計算結果以四舍五入
的方式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數×贖回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④本基金Y類基金份額贖回金額的計算詳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贖回金額單位為元,贖回金額按四舍五入的原則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
基金贖回份額的計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確定,如有變更,以最新的公告或招募說
明書為準。
3)T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日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
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4)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5)在申購A類基金份額時,投資者可以選擇前端收費模式,即在申購時支付申
購費用;也可以選擇后端收費模式,即在贖回時才支付相應的申購費用。在申購Y類
基金份額時,需在申購時支付申購費用。申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贖回費用
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其中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
少于1.5%的贖回費并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其他情況下不低于贖回費總額的25%應歸
基金財產,其余用于支付注冊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6)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Y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最高不超過申購金額的5%,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最高不超過基金份額贖回金額的5%。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申購
費率、贖回費率和收費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關手續后,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申購、贖
回費率或調整收費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關規定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在
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告。
7)對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臺
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
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基金投資者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
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國證監會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對基金投資者適當
調整基金申購費率、贖回費率和轉換費率。
7、申購與贖回的注冊登記
1)投資者T日申購基金成功后,正常情況下,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
投資者增加權益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2)投資者T日贖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況下,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
投資者扣除權益并辦理相應的注冊登記手續。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注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
并最遲于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基金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
值;
3)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4)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基金管理人
認為會損害已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申購;
5)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或對存
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6)接受某一投資者申購申請后導致其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50%以上的;
7)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資者
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8)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
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
金管理人暫停估值并采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措施;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網站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基金投資者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
將退還給投資者。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9、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
資產凈值。
3)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導致本基金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
4)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
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
金管理人暫停估值并采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的措施。
5)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已接受的贖回申請,
基金管理人應按時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
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續開放日的各類
基金份額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若出現上述第3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
條款處理。投資者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
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10、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
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
余額)超過前一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
贖回或部分順延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時,按正
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順延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基金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
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
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
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基金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
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
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贖回的部分申請將被撤銷。延
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
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如基金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者
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當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存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40%以上的贖回申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40%以上的贖
回申請進行延期辦理,具體措施為:對于其未超過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40%的贖回
申請,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上述“(1)全額贖回”或“(2)部分順延贖回”的約定方
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并辦理。若對于該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前一開
放日基金總份額40%以上的贖回申請進行延期,即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
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
全部贖回為止。但是,如該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取消贖回,當日未獲受理的
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如該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其未能贖回部
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對于場內贖回部分,當日未獲受理的贖回申請將自動撤銷而
不會延至下一開放日辦理。
4)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巨額贖回并順延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在2日內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網站或代銷機構的網點刊登公告,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
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并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連續2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
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
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進行公告。
11、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依照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第2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依照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工作日
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但少于2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
回時,基金管理人應依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網站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個工作日的各類基金份額
凈值。
4)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2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2周至少刊登暫停
公告1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依照《信息披露管
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1個工作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三)基金份額的場內申購和贖回(僅適用于A類基金份額)
投資人可通過場內渠道申購與贖回A類基金份額,不可通過場內渠道申購與贖
回C類基金份額,因此本部分內容僅適用于A類基金份額。
1、申購與贖回的場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內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會員單位(具體名單見本基金相關業務公
告)。
2、申購與贖回的賬戶
投資者通過場內申購、贖回應使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開
立的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或證券投資基金賬戶(賬戶開立的具體事項參見本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認購開戶相關內容)。
3、申購與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申購、贖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內開始辦理,基金管理人
應在開始辦理申購贖回的具體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為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暫停申購或贖回
時除外),投資者應當在開放日辦理申購和贖回申請。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為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在開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場內申購或贖回,投
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或者贖回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或
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4、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A類基金份額凈
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申購
和贖回申報單位以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為準;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當日交易結束時間前撤銷,在當日的交易時
間結束后不得撤銷。
(4)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并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
益的前提下調整上述原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基金投資人需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
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投資者在申購本基金時須按業
務辦理單位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其賬戶內必須有足
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而不予成交。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T日規定時間受理的申請,正常情況下,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內為投資者
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在T+2日后(包括該日)投資者應向銷售機構或以銷
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購與贖回的成交情況。
業務辦理單位對申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業務辦理單
位確實接收到申購申請。申購的確認以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
準。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申購采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
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戶。由此
產生的利息等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投資者T日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通過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及其相關基金
銷售機構在T+7日(包括該日)內將贖回款項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賬戶。在發生巨
額贖回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的有關條款處理。
6、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單個基金賬戶單筆申購的最低金額以及單筆贖
回的最低份額,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單個交易賬戶最低基金份額余額,具體規定請
參見招募說明書。
(3)基金管理人有權規定單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具體金額請參
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權規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和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具體規
模或比例上限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5)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
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參見
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6)基金管理人、深圳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可根據市
場情況,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調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
整前2日內至少在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公告。
7、申購費用與贖回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基金申購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贖回費用由基金贖回人承擔。
(2)投資者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本基金的贖回費用在投資
者贖回本基金份額時收取,除歸入基金財產部分,其余用于支付市場推廣、注冊登記
費和其他手續費。贖回費歸入基金財產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比例下限,其中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少于1.5%的贖回費并全額計
入基金財產。
(3)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最高不超過5%,贖回費率最高不超過5%。
(4)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和收費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
的規定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可以根據
《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基金管理人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
方式實施日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
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等進行
基金交易的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
監管部門要求履行相關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
率。
8、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1)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具體計算公式為,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申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整數位,整數位后小數部分的份額對應的資金返還至投
資者資金賬戶(返還資金的計算公式及方法請參見招募說明書)。
(2)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具體計算公式為: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贖回金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9、申購與贖回的注冊登記
本基金場內申購和贖回的注冊與過戶登記業務,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10、辦理本基金份額場內申購、贖回業務應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業務規則。若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
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場內申購、贖回業務規則有新的規定,將按新規
定執行。
11、有關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或者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及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等,請參見基金合
同中關于“基金份額的場外申購和贖回”部分的相關規定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
規定,并據此執行。
(四)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
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時告知
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五)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指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司法強制執行和經注冊登記機構認可的其
它情況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投資者。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
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
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要
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自申請受理日起2個月內辦理,
并按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辦理Y類基金份額繼承等事項的,應當通過份額贖回
方式辦理。
(六)基金的轉托管
本基金的A類基金份額注冊登記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C類基
金份額、Y類基金份額注冊登記機構為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A類基金份額采用分系統登記的原則。場外認購或申購買入的A類基
金份額登記在注冊登記系統持有人開放式基金賬戶下;場內認購、申購或上市交易買
入的A類基金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持有人證券賬戶下。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
系統中的A類基金份額既可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請場內贖
回。登記在注冊登記系統中的基金份額可申請場外贖回。
C類基金份額、Y類基金份額由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自建系統登記,不
使用注冊登記系統以及證券登記結算系統。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轉托管包括系統內轉托管和跨系統轉托管。
1、系統內轉托管
(1)系統內轉托管是指持有人將持有的A類基金份額在注冊登記系統內不同銷
售機構(網點)之間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席位)之間進行轉托管的
行為。
(2)A類基金份額登記在注冊登記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基金贖回
業務的銷售機構(網點)時,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系統內轉托管。
(3)A類基金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上市
交易或場內贖回的會員單位(席位)時,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系統內轉托管。
具體辦理方法參照《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以及基金代銷機構的業務規則。
2、跨系統轉托管
(1)跨系統轉托管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A類基金份額在注冊登記系統
和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之間進行轉托管的行為。
(2)場外選擇后端收費模式的投資人不能跨系統轉托管到場內。
(3)本基金跨系統轉托管的具體業務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的相關規
定辦理。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參與上市交易,A類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進行跨系統轉托
管;C類基金份額、Y類基金份額不參與上市交易亦不使用注冊登記系統、證券登記
結算系統登記,C類基金份額、Y類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進行跨系統轉托管。
(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在各項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本基金可為基金投資者提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服務,
具體實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管理人屆時的公告為準。
(七)其他情形
基金賬戶和基金份額凍結、解凍的業務,由注冊登記機構辦理。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關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的凍結
與解凍以及注冊登記機構認可的其他情況的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基金
賬戶或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基金份額所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法律法規、中國
證監會或法院判決、裁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基金份額處于凍結狀態時,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或其他相關機構應拒絕該部分基
金份額的贖回申請、轉出申請、非交易過戶以及基金的轉托管。
七、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金陵東路36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芳甸路1155號浦東嘉里城辦公樓28-30樓
郵政編碼:201204
法定代表人:楊華輝
成立時間:2003年9月30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2003]100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5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2、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
用基金財產;
(2)依照本基金合同獲得基金管理人報酬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
的其他費用;
(3)依照有關規定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4)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
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決定基金的除調高托管費和
管理費之外的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5)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基金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
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
及相關基金當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
(7)自行擔任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或選擇、更換注冊登記機構,并對注冊登記機
構的代理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選擇、更換代銷機構,并依據銷售代理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其行為進
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
務的外部機構;
(12)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義依法為基金
融資、融券;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3、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由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
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注冊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
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
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
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
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0)按規定受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1)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2)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3)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
務;
(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
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按規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4)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27)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郵政編碼: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時間: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3號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09]13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34,998,303.4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2、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獲得基金托管費;
(2)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財產;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違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
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按規定取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3、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
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
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
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2)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
(13)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4)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
款項;
(16)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19)根據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0)參加基金財產清算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1)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
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自依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
明其對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代銷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6)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本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以本基金合同為依據,不因基金賬戶名
稱而有所改變。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
共同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二)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或投資策略;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事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
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9)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變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項;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基金銷售服務費、其他應由基金或基金份
額持有人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
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以上含本數,下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
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
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
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四)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
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必須于會議召開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介網站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須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出席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會議形式;
(4)議事程序;
(5)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6)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7)表決方式;
(8)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9)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用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
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
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達意見的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在法
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并且條件成熟的前提下,召集人可選擇提交書面表決意見之
外的通訊方式召開會議,如網絡、電話等會議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
果。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1、會議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
(2)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托書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2、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1)現場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現場會議方可舉行:
1)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全部
有效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應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含50%,下同);
2)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持有人憑證和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授權委托等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及會議通知的規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未能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公告重新開會的時間(至少
應在25個工作日后)和地點,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
記日不變。
(2)通訊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會議方可舉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
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經通知拒不參加收取和統計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額應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表,
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
證和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注冊登記機
構記錄相符;
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的條件,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公告重新表決的時間
(至少應在25個工作日后),且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
日不變。
(六)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議事內容為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事由所涉及的內容
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10%
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就召開事由向大會召集人
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后向大會召集
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對于臨時
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30日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與
臨時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間隔期。
(3)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臨時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
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
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
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
明。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
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
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4)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于6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對原有提
案進行修改,應當最遲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前30日公告。否則,會議的召
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與公告日期有30日的間隔期。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
事項,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經合法
執業的律師見證后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由召集人授權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為召集人的,其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
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
多數選舉產生一名代表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
力。
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
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
單位名稱)等事項。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證機構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并形成決議。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七)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程序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
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
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過方為有效;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提前終止基
金合同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
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額總數。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
議、逐項表決。
(八)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則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
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
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3名基金份額持有人擔任監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及表決結果。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
布計票結果。
(3)如會議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
如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
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點,會議主持人應
當立即重新清點并公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監
督計票的,不影響計票效力及表決結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應當至少提前兩
個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請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方擔任監督計票人員。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的公告時間、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
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執行。
2、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
理人網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
證書全文、公證機關、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資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銷或依法宣告破產;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
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
格條件;
(3)核準: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更
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生效后方可執行;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辦
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并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
金財產;
(5)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
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
基金財產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后依照有
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應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應替
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資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銷或依法宣布破產;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
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
(3)核準: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托管人,更
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生效后方可執行;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
料,及時與新任基金托管人辦理基金財產和托管業務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當
及時接收,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財產;
(5)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
產進行審計,并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后依照有
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
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后依照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聯合
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業務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財產和基金托
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
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財產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有關規定訂立《興全滬深3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托管協議》。
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登記、基金財產的保管、基金財產的管理和運作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
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十一、基金份額的注冊登記
(一)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
括基金投資者基金賬戶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基金份額銷售業務的確認、
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二)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
機構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注冊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機構
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注冊登記業務中的權利義務,保
護基金投資者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注冊登記機構享有如下權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資者基金份額賬戶;
2、取得注冊登記費;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注冊登記業務的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依照有
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四)注冊登記機構承擔如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
3、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的申購、贖回與轉換等業務記錄15年以上;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投資
者或基金造成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監管部門和司法強制檢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為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轉托管和提供
其他必要服務;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二、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采用指數復制結合相對增強的投資策略,即通過指數復制的方法擬合、跟
蹤滬深300指數,并在嚴格控制跟蹤誤差和下方跟蹤誤差的前提下進行相對增強的組
合管理,謀求基金資產的長期增值。本基金力爭日均跟蹤誤差不超過0.5%,年跟蹤
誤差不超過7.75%,日均下方跟蹤誤差不超過0.3%,年下方跟蹤誤差不超過4.75%。
(二)投資理念
本基金采用指數復制法進行指數化投資,并結合相對增強的投資策略,追求接近
或超越滬深300指數所代表的A股市場平均收益率水平,為投資者提供一個投資滬深
300指數的有效投資工具,力爭使投資者充分分享中國經濟增長和證券市場發展的成
果。
(三)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資于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存托憑證、債券、權證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允許本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90%-95%,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
備選成份股的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90%。現金、債券資產以及中國證監會允
許基金投資的其他證券品種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5%-10%,其中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權證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規定。
(四)標的指數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是滬深300指數。
滬深300指數是由上海和深圳證券市場中選取300只A股作為樣本編制而成的成
份股指數,覆蓋了滬深市場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它是中國第一
條由權威機構編制、發布的全市場指數,流動性高,可投資性強,綜合反映了中國證券
市場最具市場影響力的一批藍籌股的整體狀況,能夠反映A股市場總體發展趨勢,適
合作為指數基金的跟蹤標的。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的
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
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更換基金
標的指數、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人應
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
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
(五)投資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數復制結合相對增強的投資策略,即通過指數復制的方法擬合、跟
蹤滬深300指數,并在嚴格控制跟蹤誤差和下方跟蹤誤差的前提下進行相對增強的組
合管理。指數復制法,即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構成及其權重構建基金股票組合,并
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進行相應調整。如因特殊情況導致基金無法獲得
足夠數量的股票時,基金管理人將運用其他合理的投資方法構建本基金的實際投資組
合,追求盡可能貼近標的指數的表現。在嚴格控制跟蹤誤差和下方跟蹤誤差的前提下,
本基金還將采取相對增強的投資策略,通過基本面分析對指數成份股權重進行優化調
整,并輔以其他增強策略,以求提高本基金的投資收益率。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為增強型指數基金,股票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90%-95%,其中滬深300
指數的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90%。除非因分紅或基金
持有人贖回或申購等原因,本基金將保持相對固定的股票投資比例,通過結合公司投
研團隊的基本面研究及數量化投資技術,控制與標的指數的跟蹤誤差和下方跟蹤誤
差,追求接近或超過標的指數的表現。
2、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股票資產投資采用指數增強復制策略,即根據滬深300指數成份股的基準
權重構建股票投資組合,并根據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而進行相應調整;同時,在嚴
格控制跟蹤誤差和下方跟蹤誤差的前提下,本基金將剔除或低配部分明顯高估的標的
指數成份股,并輔以量化增強及其他輔助增強策略,以期達到增強投資的目的。
(1)指數復制策略(Index Replication Strategy)
本基金通過指數復制策略進行指數化投資。通常情況下,指數復制策略是指根據
標的指數成份股在指數中的權重來確定成份股的買賣數量。在買賣成份股的過程中,
尤其在基金建倉期間,本基金可采取適當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
在特殊情況下,本基金可以選擇其他股票或股票組合用來替換標的指數中的股
票,這些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因法律法規的限制或股票停牌等原因,導致
本基金不能投資相關股票;②因本基金資產規模過大,導致本基金持有股票比例過高;
③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嚴重不足等。
進行替換遵循的原則如下:①從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當中選擇用以替
換的股票;②用以替換的股票與被替換的股票屬于同一行業;③用以替換的股票具有
較好的流動性;④替換后,該成份股所在行業在基金股票資產組合中的權重與標的指
數中該行業權重基本一致;⑤用以替換的股票或股票組合與被替換的股票在考察期內
日收益率序列風險收益特征力爭高度相關,能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動情
況;⑥在同一行業中,如無法找到用以替換的股票或者買不到足夠用以替換的股票,
本基金將考慮跟蹤誤差和投資者利益等因素,從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當
中,選擇用以替換的股票或股票組合。
根據現有法律法規,本基金不能投資于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本基金將遵循以
下原則對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進行替換:①從其他銀行股中選擇用以替換的股票或
股票組合;②用以替換的股票或股票組合與標的指數中被替換股票的權重基本一致;
③用以替換的股票或股票組合與被替換股票的風險收益特征力爭高度相關,能較好地
代表基金托管人發行股票的收益率波動情況。若未來法律法規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
可將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納入投資范圍。
(2)股票增強策略(Equity-based Enhancement Strategy)
本基金在控制跟蹤誤差和下方跟蹤誤差,加強風險管理的基礎上,進行適度的增
強性投資。本基金采取基于基本面的個股相對增強投資策略,即剔除或低配部分標的
指數成份股,用其他股票或股票組合進行替換,同時輔以其他輔助增強策略,以求獲
取超額投資收益。
增強性投資會加大投資組合相對于基準的偏離度,因此本基金采用“跟蹤誤差”
和“下方跟蹤誤差”這兩類指標對投資組合進行監控與評估,進而對增強性投資加以
約束,以力爭日均跟蹤誤差不超過0.5%,年跟蹤誤差不超過7.75%,日均下方跟蹤誤
差不超過0.3%,年下方跟蹤誤差不超過4.75%。
A、基于基本面的增強(Fundamental-based Enhancement)
鑒于中國股票市場的低效性,存在部分股票估值不合理的現象,本基金將通過對
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基本面分析,剔除或低配部分標的指數成份股,以
達到增強組合收益的效果。具體而言,本基金將剔除或低配具備以下一項或多項特征
的股票:
①基本面較差,缺乏核心競爭力,經營業績下滑;
②目前股價水平明顯高于中長期估值水平,在可比公司中,股票相對估值偏高;
③股價漲幅嚴重透支其現有業績支持的股票;
④其他特殊個股,例如預期將從指數中剔除的個股、面臨重大的不利行政處罰或
司法訴訟的個股、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認為其市場價格被操作的個股等。
⑤本基金還對滬深300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流動性指標進行評估,在嚴
格控制跟蹤誤差和下方跟蹤誤差的前提下,剔除或低配流動性較差的個股。
為達到基金投資比例的要求,本基金將對上述被剔除或低配的個股進行替換,該
替換策略將遵循指數復制策略當中的替換原則。
B、量化增強策略(Quantitative Enhancement)
本基金采用Alpha多因子模型,在嚴格控制跟蹤誤差和下方跟蹤誤差的前提下,
優化指數成分股權重,作為指數增強投資中的參考。
本基金選取價值、成長、盈利、市場特征四大類因子,建立Alpha多因子模型。
大類因子由一系列單因子組成,其中價值因子主要是指股票的絕對和相對估值水平,
包括市盈率、市凈率、市銷率、EV/EBITDA等指標;成長因子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主
營業務收入、現金流、凈利潤等指標的歷史增長和預測增長;盈利因子主要包括上市
公司毛利率、凈利潤率、凈資產收益率等指標的絕對和相對水平;市場特征因子主要
包括股票價格的動量/反轉趨勢、股票的規模因子以及其他風格因子。
通過Alpha多因子模型,本基金對滬深300指數成分股進行綜合評分,并根據評
分結果,在嚴格控制跟蹤誤差和下方跟蹤誤差的前提下,對滬深300指數成分股進行
權重優化,作為指數增強投資中的參考。
C、其他輔助增強(Other Enhancement)
本基金還可采取以下輔助增強策略,以期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獲取超額收益。
本基金可投資預期將納入指數的個股,以及新股發行、增發或配股在內的具有重大投
資機會的股票,以增強基金的投資收益。
3、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基于對基礎證券投資價值的研究判斷,根據審慎原則合理參與存托憑證的
投資,以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
4、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綜合考慮權證定價模型、市場供求關系、交易制度設計等多種因素對權
證進行投資,以提高投資效率,增強基金的投資收益。
5、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債券投資部分以保證基金資產流動性、提高基金投資收益為主要目標,主
要投資于到期日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金融債等。
在法律法規許可時,本基金可基于謹慎原則運用其他相關金融工具,對基金投資
組合進行管理。
6、股票指數化投資日常投資組合管理
(1)定期調整
根據標的指數的編制規則及調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數成份股調整生效前,分析并
確定組合調整策略,及時進行投資組合的優化調整,盡量減少標的指數成份股變動所
帶來的跟蹤誤差和下方跟蹤誤差。
(2)不定期調整
A、若出現標的指數成份股臨時調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將密切關注樣本股票
的調整,并及時制定相應的投資組合調整策略。
B、跟蹤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公司信息,包括股本變化、分紅、配股、
增發、停牌、復牌,以及其他重大信息,分析這些信息對指數的影響,并根據這些信
息確定基金投資組合的每日交易策略。
C、根據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情況,結合基金的現金頭寸管理,制定交易策略以
應對基金的申購贖回,從而有效跟蹤標的指數。
D、本基金將參與一級市場新股認購和上市公司增發或配股,由此得到的股票將
在其規定持有期之后的10個交易日內全部賣出,其中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
股和將要成為成份股或備選股的除外。
E、指數成份股發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市風險,且指數編制機構暫未作出調整
的,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綜合考慮成份股的退市風險、
其在指數中的權重以及對跟蹤誤差的影響,據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對投資組合
進行相應調整。
F、因本基金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導致投資組合超出基金合同
的約定時,基金管理人將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符合有關限制規定。
(3)跟蹤誤差的監控與管理
本基金對標的指數的跟蹤目標是:力爭使得基金凈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收益
率之間的日平均跟蹤誤差不超過0.5%,年跟蹤誤差不超過7.75%,日平均下方跟蹤誤
差不超過0.3%,年下方跟蹤誤差不超過4.75%。每日對基金組合與業績比較基準的收
益率偏離度進行跟蹤,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跟蹤誤差變化情況及其原因,并
給出優化跟蹤誤差的基金管理方案。日均跟蹤誤差和日均下方跟蹤誤差的計算公式如
下:
?日均跟蹤誤差,其中
n?1
ri?第i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收益率-第i日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
n
r?i
i
r?,n為考察的天數。
n
日均下方跟蹤誤差,其中?
n?1
ri?Min(0,第i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收益率-第i日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
n
r?i
i
r?,n為考察的天數。
n
年跟蹤誤差和年下方跟蹤誤差的計算公式如下:
年跟蹤誤差=日均跟蹤誤差?K,其中K為一年的實際交易天數;
年下方跟蹤誤差=日均下方跟蹤誤差?K,其中K為一年的實際交易天數。
(六)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基準為:滬深300指數×95%+同業存款利率×5%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的
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
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更換基金
標的指數、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人應
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
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
(七)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屬于股票型基金,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與貨幣市
場基金。本基金為指數增強型基金,跟蹤標的指數市場表現,追求接近或超越滬深300
指數所代表的市場平均收益,是股票基金中處于中等風險水平的基金產品。
(八)投資決策依據
①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②海外及國內宏觀經濟環境;
③地區及行業發展狀況、上市公司研究以及證券市場政策和走勢;
④標的指數的編制方法及其變更、跟蹤誤差和下方跟蹤誤差的變動情況。
(九)投資限制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①本基金投資于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90%-95%,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
股、備選成份股的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90%。現金、債券資產以及中國證監
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證券品種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5%-10%,其中現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權證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機
構的規定。因法律法規限制或股票停牌等原因,導致本基金不能投資相關股票,而致
使本基金不能滿足上述股票投資限制的情況除外。
②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③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
超過該證券的10%,本基金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要求的指數化投資部分不計入該等限
制;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5‰;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⑤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
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⑥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
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⑦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40%;
⑧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條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⑨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期的定期
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⑩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
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進行,與境內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它金融衍生工具時,投資比例遵
從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監管機構的規定;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法律法規或監管
部門取消上述限制性規定,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3、投資組合比例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約定。除上述第①項中“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資產凈值的5%”及第⑧、⑩項外,由于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
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標的指數成分股調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導
致的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約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
達到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
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若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投資可不
受上述規定限制。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當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十三、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以
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金額。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本基金財產以基金名義開立銀行存款賬戶,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開立證券交易清
算資金的結算備付金賬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開立基金證券賬戶,以
本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注冊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處分
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銷機構的固有財產,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
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約定收取管理費、
托管費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財產承
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
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
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非
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四、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的估值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相關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并為基
金份額提供計價依據。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
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對象
基金依法擁有的股票、債券、權證及其他基金資產及負債。
(四)估值方法
1、股票及存托憑證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果估值日無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
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
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價估值;
②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價格進行估值;
③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價格進行估值;
④非公開發行的且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
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
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
按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
格估值。
(4)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5)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方法:
(1)在證券交易所市場掛牌交易且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
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
價估值;如果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類
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進行
估值。
(2)在證券交易所市場掛牌交易且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
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
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估值;如果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
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收
盤價,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3)首次發行未上市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的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在估值技術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后續計量。
(5)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
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7)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6)小項規定的方法對
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
按本項第(1)-(6)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
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
基礎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3、權證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權證,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權證
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該權證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
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
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首次發行未上市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
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權的權證,采用估值
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4)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3)項規定的方法對基
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
本項第(1)-(3)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5)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4、其他有價證券等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進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完
成估值后,將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
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簽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依據本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
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
確性、及時性。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冊登記機構或代銷機
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差錯的責任人應當對
由于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
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
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
技術水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者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
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
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
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
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
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
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
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
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
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為造成基金財產損失
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為造成基
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
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
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有責任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
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
錯的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
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冊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注
冊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差錯處理的原則和方法
(1)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
凈值錯誤;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0.25%
時,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
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發
生凈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
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2)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
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按以下
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
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會計責任方的建議執行,
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而且基
金托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份額凈值出錯且造成基
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
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擔50%,基金托管人承擔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
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
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
責賠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差,以
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有通行
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
價值時;
3、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已決定延遲估值;
4、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
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一致的;
5、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
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將當
日的凈值計算結果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據本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各類基金份額的
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項、債券估值方法的第(7)
項、權證估值方法的第(4)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
處理。
2、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
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響。
十五、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財產撥劃支付的銀行費用;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上述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按照公允的市場價格
確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三)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的年管理費率為0.8%;本基金Y類基金份
額的年管理費率為0.4%。計算方法如下:
H=E×各類基金份額的年管理費率÷當年天數
H為各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各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
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的年托管費率為0.15%;本基金Y類基金
份額的年托管費率為0.075%。計算方法如下:
H=E×各類基金份額的年托管費率÷當年天數
H為各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各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
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Y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
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基金資產凈值的0.4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銷售服務費率÷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C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
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
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4、上述(一)中4到9項費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相應協議
的規定,按費用支出金額支付,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四)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
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募集
期間所發生的信息披露費、律師費和會計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從基金財產中支付,基
金收取認購費的,可以從認購費中列支。
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據基金發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托
管費率。降低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托管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
理人必須依照有關規定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刊
登公告。
(六)基金稅收
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十六、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
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
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Y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收
取銷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數額方
面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的同一類別內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6次,每
份基金份額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可供分配利潤的
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應當以
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為基準計算。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指收益分配
基準日本基金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3.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
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A類基金份額和C類
基金份額的基金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
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本基金Y類
份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紅利再投資;
基金實施收益分配的,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收益分配基準日可
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影響投資者利益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酌情調整
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于變更實施
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
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實后確定,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在分
配方案公布后(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金托管人
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3.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
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于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注冊登記機構可將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
《業務規則》執行。
十七、基金的會計和審計
(一)基金的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
2、本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
所在的會計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本基金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別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
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書
面確認。
(二)基金的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
會計師對本基金年度財務報表及其他規定事項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
師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時,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經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換。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日常機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
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以下
簡稱“指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
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3日前,將招募
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應當將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1)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
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
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
事項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
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
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2、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書
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登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書
基金份額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3
個工作日前,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5、基金開始申購、贖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于申購開始日、贖回開始日前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
告。
6、基金凈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
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
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7、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
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
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
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
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的比例超過基金份額總數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權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
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
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
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8、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
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
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基金終止上市交易;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
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
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
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30%;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
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
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
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
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后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本基金發生涉及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人贖回等重大事項;
(22)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3)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
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
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
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
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并予以
公告。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召集人應當履行相關信
息披露義務。
11、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
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
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
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
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
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披露信息外,還
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體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體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
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
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者決
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
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
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
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
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如適用),供社會公眾查閱、
復制。
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制件或復印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以下基金合同變更內容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合同變更的內容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同意。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或投資策略;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適用的相關規定提高該
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9)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變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項;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變更后公布經修訂的基金合同,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
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
(5)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3.關于變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并
于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出具無異議意見后生效執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至少一種
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而在6個月內沒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而在6個月內沒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基金合同終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組,基金清算小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
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
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員。
(3)基金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清算
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6)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基金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公布基金清算報告;
(9)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報告于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清
算小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經會計師事
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
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業務規則
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應遵守《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簡
稱“業務規則”)。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前提下制
定、修改和解釋。
二十一、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本基金合同約定,
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
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的,當事人可以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
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造成
的損失等。
(二)基金合同當事人違反基金合同,給其他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
賠償責任。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基金合同能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當事一方違約后,其他當事人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
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守約方因防止
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四)因當事人之一違約而導致其他當事人損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應先于其他
受損方獲得賠償。
(五)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
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基金投資者損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二十二、爭議的處理
對于因本基金合同產生或與本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
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
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
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
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從其解釋。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基金與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
件。
(一)本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蓋公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
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在基金募集結束,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并獲中國證
監會書面確認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
國證監會批準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
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相關監管部門兩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兩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基金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
機構和注冊登記機構辦公場所查閱。基金合同條款及內容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二十四、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金陵東路36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芳甸路1155號浦東嘉里城辦公樓28-30樓
郵政編碼:201204
法定代表人:楊華輝
成立時間:2003年9月30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2003]100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5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2、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
用基金財產;
(2)依照本基金合同獲得基金管理人報酬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
的其他費用;
(3)依照有關規定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4)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
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決定基金的除調高托管費和
管理費之外的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5)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基金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
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
及相關基金當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
(7)自行擔任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或選擇、更換注冊登記機構,并對注冊登記機
構的代理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選擇、更換代銷機構,并依據銷售代理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其行為進
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
務的外部機構;
(12)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義依法為基金
融資、融券;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3、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由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
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注冊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
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
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
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
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0)按規定受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1)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2)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3)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
務;
(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
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按規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4)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27)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郵政編碼: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成立時間: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3號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09]13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32,479,411.7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2、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獲得基金托管費;
(2)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財產;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違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
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按規定取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3、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
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
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
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2)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3)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4)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
款項;
(16)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19)根據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0)參加基金財產清算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1)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
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自依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
明其對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代銷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6)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本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以本基金合同為依據,不因基金賬戶名
稱而有所改變。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
共同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二)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或投資策略;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事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
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9)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變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項;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基金銷售服務費、其他應由基金或基金份
額持有人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
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以上含本數,下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
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
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
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四)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
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必須于會議召開日前30
日在指定媒體網站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須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出席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會議形式;
(4)議事程序;
(5)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6)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7)表決方式;
(8)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9)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用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
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
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達意見的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在法
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并且條件成熟的前提下,召集人可選擇提交書面表決意見之
外的通訊方式召開會議,如網絡、電話等會議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
果。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1、會議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
(2)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托書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2、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1)現場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現場會議方可舉行:
1)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全部
有效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應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含50%,下同);
2)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持有人憑證和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授權委托等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及會議通知的規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未能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公告重新開會的時間(至少
應在25個工作日后)和地點,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
記日不變。
(2)通訊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會議方可舉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
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經通知拒不參加收取和統計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額應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表,
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
證和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注冊登記機
構記錄相符;
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的條件,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公告重新表決的時間
(至少應在25個工作日后),且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
日不變。
(六)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議事內容為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事由所涉及的內容
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10%
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就召開事由向大會召集人
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后向大會召集
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對于臨時
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30日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與
臨時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間隔期。
(3)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臨時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
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
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
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
明。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
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
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4)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于6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對原有提
案進行修改,應當最遲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前30日公告。否則,會議的召
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與公告日期有30日的間隔期。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
事項,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經合法
執業的律師見證后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由召集人授權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為召集人的,其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
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
多數選舉產生一名代表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
力。
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
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
單位名稱)等事項。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證機構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并形成決議。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七)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程序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
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
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過方為有效;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提前終止基
金合同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
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額總數。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
議、逐項表決。
(八)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則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
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
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3名基金份額持有人擔任監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及表決結果。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
布計票結果。
(3)如會議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
如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
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點,會議主持人應
當立即重新清點并公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監
督計票的,不影響計票效力及表決結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應當至少提前兩
個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請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方擔任監督計票人員。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的公告時間、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
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執行。
2、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體和基金管
理人網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
證書全文、公證機關、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
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
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Y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收
取銷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數額方
面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的同一類別內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6次,每
份基金份額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可供分配利潤的
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應當以
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為基準計算。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指收益分配
基準日本基金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3.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
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A類基金份額和C類
基金份額的基金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
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本基金Y類
份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紅利再投資;
基金實施收益分配的,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收益分配基準日可
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影響投資者利益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酌情調整
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于變更實施
日前在指定媒體和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
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實后確定,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告并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在分
配方案公布后(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金托管人
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3.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
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于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注冊登記機構可將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
《業務規則》執行。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財產撥劃支付的銀行費用;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上述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參照公允的市場價格
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三)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的年管理費率為0.8%;本基金Y類基金份
額的年管理費率為0.4%。計算方法如下:
H=E×各類基金份額的年管理費率÷當年天數
H為各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E為各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
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
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的年托管費率為0.15%;本基金Y類基金
份額的年托管管理費率為0.075%。計算方法如下:
H=E×各類基金份額的年托管費率÷當年天數
H為各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E為各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
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
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Y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
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基金資產凈值的0.4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銷售服務費率÷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C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
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
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4、上述一中4到9項費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
定,按費用支出金額支付,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四)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
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募集
期間所發生的信息披露費、律師費和會計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從基金財產中支付,基
金收取認購費的,可以從認購費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據基金發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托
管費率。降低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托管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
理人必須依照有關規定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在指定媒體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刊
登公告。
(六)基金稅收
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
本基金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資于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及存托憑證、債券、權證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允許本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90%-95%,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
備選成份股的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90%。現金、債券資產以及中國證監會允
許基金投資的其他證券品種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5%-10%,其中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權證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規定。
(二)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①本基金投資于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90%-95%,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
股、備選成份股的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90%。現金、債券資產以及中國證監
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證券品種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5%-10%,其中現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權證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機
構的規定。因法律法規限制或股票停牌等原因,導致本基金不能投資相關股票,而致
使本基金不能滿足上述股票投資限制的情況除外。
②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③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
超過該證券的10%,本基金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要求的指數化投資部分不計入該等限
制;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5‰;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⑤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
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⑥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
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⑦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40%;
⑧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條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⑨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期的定期
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⑩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
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進行,與境內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它金融衍生工具時,投資比例遵
從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監管機構的規定;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法律法規或監管
部門取消上述限制性規定,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六、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果估值日無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
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
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價估值;
②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價格進行估值;
③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價格進行估值;
④非公開發行的且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
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
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
按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
格估值。
(4)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5)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方法:
(1)在證券交易所市場掛牌交易且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
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
價估值;如果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類
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進行
估值。
(2)在證券交易所市場掛牌交易且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
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
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估值;如果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
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收
盤價,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3)首次發行未上市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的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在估值技術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后續計量。
(5)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
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7)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6)小項規定的方法對
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
按本項第(1)-(6)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
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
基礎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3、權證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權證,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權證
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該權證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
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
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首次發行未上市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
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權的權證,采用估值
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4)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3)項規定的方法對基
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
本項第(1)-(3)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5)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4、其他有價證券等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二)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進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完
成估值后,將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
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簽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依據本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
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以下基金合同變更內容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合同變更的內容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同意。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或投資策略;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適用的相關規定提高該
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9)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變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項;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變更后公布經修訂的基金合同,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
或變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
(5)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而在6個月內沒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而在6個月內沒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基金合同終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組,基金清算小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
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
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員。
(3)基金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清算
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6)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基金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公布基金清算報告;
(9)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報告于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清
算小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經會計師事
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
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爭議的處理
對于因本基金合同產生或與本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
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
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
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
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從其解釋。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基金與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
件。
(一)本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蓋公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
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在基金募集結束,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并獲中國證
監會書面確認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
國證監會批準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
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相關監管部門兩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兩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基金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
機構和注冊登記機構辦公場所查閱。基金合同條款及內容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二十五、其他事項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協商
解決。
(本頁無正文)
基金管理人: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點:
簽訂日:年月日
(本頁無正文)
基金托管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點:
簽訂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