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達中債新綜合債券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托管協議
易方達中債新綜合債券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LOF)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五月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3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0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1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1
九、基金收益分配..........................................................................................................................26
十、基金信息披露..........................................................................................................................27
十一、基金費用.............................................................................................................................30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32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4
十五、禁止行為.............................................................................................................................36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8
十七、違約責任.............................................................................................................................40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1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41
二十、其他事項.............................................................................................................................42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42
鑒于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
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
募集發行易方達中債新綜合債券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
鑒于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
的銀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易方達中債新綜合債券指數發起式證
券投資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易方達中
債新綜合債券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易方達中債新綜合債券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易方達中債新綜合債券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
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榮粵道188號6層
法定代表人:吳欣榮
成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
[2001]4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3,244.2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8號凱晨世貿中心東座九層
郵政編碼: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時間: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3號
注冊資本:34,998,303.4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結匯、售匯;
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提供保管箱服務;
代理資金清算;各類匯兌業務;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
款業務;貸款承諾;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
外匯借款;發行、代理發行、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外匯
票據承兌和貼現;自營、代客外匯買賣;外幣兌換;外匯擔保;資信調查、咨
詢、見證業務;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服務;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
務;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企業年金托管業務;產業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代理開放式基金業務;電話銀行、
手機銀行、網上銀行業務;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
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業務。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等
有關法律、法規(以下簡稱“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
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
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
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四)解釋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所使用的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相應術語具有
相同含義。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
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
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和交易對手庫,
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
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債、央行票據、
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公司債、資產支持證
券、債券逆回購、銀行存款等固定收益類資產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
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級市場買入股票、可轉換債券、權證等資產,也不參與
一級市場新股申購、新股增發、新可轉換債券申購。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各類資產的投資比例范圍為:中債-新綜合指數成份券的投資比例不
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
資產凈值的5%,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
資、融資、融券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中債-新綜合指數成份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
2、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
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4、中期票據屬于固定收益類證券,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應符合法律、法規及
《基金合同》中關于該基金投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相關比例及期限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資于一家企
業發行的單期中期票據合計不超過該期證券的10%;
6、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40%;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
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
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本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
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1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
圍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資產投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除上述2、9、10、11以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
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上述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
定時,從其規定。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
規定為準。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且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
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不需要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開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協議
第十五條第九項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對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和關聯交易進行監督。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禁
止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
系的股東、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交易證券名
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責任確保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準確性、完
整性,并負責及時將更新后的名單發送給對方。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關聯交易名單中列示的關聯方進行法律法
規禁止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并協助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該關聯交易的發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無法阻止關
聯交易發生時,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對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
關聯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嚴格遵循了監督流程仍無法阻止該關聯交易的
發生,而只能按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規則進行事后結算,則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并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
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如交易對手名單確需更新,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
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
理由,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書面確認后,被確認調整的名單開始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
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基金管理人負
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基金托管
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但不承擔交易對手
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損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
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了本協議約定的監督程序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
和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
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
的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
銀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核
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
等的各項規定。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在選擇存款銀行時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個工作日內
糾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的,
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
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或拒絕結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
產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
進行監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制在
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并將在發現后立即報告
中國證監會。
(七)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
資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規范的非公
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
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
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相關投資決策流程、
風險控制制度、流動性風險控制預案等規章制度。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流
動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比例,并在風險控制制度中明確具體
比例,避免基金出現流動性風險。上述規章制度須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
上述規章制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將上述規章制度以及董事會
批準上述規章制度的決議提交給基金托管人。
4、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提前一個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關流通受限證券的相關信息,具體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擬發行數量、定價依據、監管機構的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基金管理人與
承銷商簽訂的銷售協議復印件、繳款通知書、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
本、劃款賬號、劃款金額、劃款時間文件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
實、完整,若信息確不適用或在基金管理人提交時確無法取得,基金管理人應
同時向基金托管人說明原因。
5、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過程中,如認為因市
場出現劇烈變化導致基金管理人的具體投資行為可能對基金財產造成較大風
險,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對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和整
改,并做出書面說明。否則,基金托管人經事先書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權拒
絕執行其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6、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投資的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確保
基金托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問題,
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或基金托管人無法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責任與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擔。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基金托管人報送相關數據或者報
送了虛假的數據,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職責的,基金管理人應依法
承擔相應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據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履行職責外,因
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產生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協議履行監督職責后不承擔
上述損失。
(八)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中
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
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
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
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
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
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
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
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
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
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
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
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
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
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管理人的疑義進行解釋。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
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
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依據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規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
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
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如基金托管人無法從公開信息獲取
到賬日期信息的,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
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
的基金認購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關于增設發起式基金審核
通道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
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資金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
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
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本基金的資金賬戶,并根
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
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資金賬戶進行。
3、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5、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人專用賬
戶辦理基金資產的支付。
(四)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
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
備付金賬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
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
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5、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
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用并管理;若無相關規定,
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五)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債
券托管與結算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時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議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責開立。新賬戶按有關
規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
人負責妥善保管,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
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
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
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基金托管人的代理人除外)實際有效
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協議另有規定或受限于第三方機構業務規則、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發布的格式合同等基金管理人不可控制因素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后20年。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
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專用傳真號碼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
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字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向基金
托管人發送授權文件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電話確認,以保證基金托管人及時
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原件并經與基金管理人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
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
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申購贖回凈應付款指令)、銀行間業務劃款指令以
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
間、金額、賬戶資料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加密傳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雙方書面共同確認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
易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
依約定程序發出的內容合法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
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
議確認后,則對于此后該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授權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全國銀行間交易成交單加蓋印章后及時傳真
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
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需的劃款時
間,該合理時間不低于基金托管人執行同類指令所通常需要的時間。由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合理的劃款時間,未準備足夠資
金,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因基金托管人執
行指令及劃款遲延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2、指令的確認
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答復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確認電話。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應指定
專人立即審慎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簽名及權限等,審驗無誤后方可執行。如
有疑問必須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及時辦理。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令時,基金托管資金賬戶有足夠的
資金余額,否則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審核、查明原因,確認此交易指令無效。在及時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因未執行該指令造成損失的責任。
對于申購新股等時效性要求高的指令,管理公司必須及時將指令傳至基金
托管人,并預留充足的指令處理時間,該時間不低于基金托管人處理同類指令
所通常需要的時間。
對于發送時資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不予執行并應及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確認該指令不予取消的,資金備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時
間視為指令收到時間。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指令錯誤,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執行或撤銷,若
由此造成的延誤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管人已依據本協議履行了監督義務的前提下,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擔。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執行或錯誤執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
金的利益受到損害,應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造成損失的,對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七)更換被授權人員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提前通知基
金托管人,同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權人的姓名、權限、預
留印鑒和簽字樣本,并及時通過電話確認,確保基金托管人及時查收。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授權變更通知后,授權文件即生效。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生效前,基
金托管人仍應按原約定執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換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應提前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項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指令權限
與被授權人是否與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已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與基金托管人確認后,則對于在變更通知的啟用日期后該指令發送
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2、除因其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執行指令錯誤、遲延、執行未授權人員
指令、怠于履行監督義務等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損害而負賠償責任外,基金托
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設計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基金
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使用其交易單元作為基
金的交易單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委托協議,由基金管
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保證金由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交付。基金管
理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在基金的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中將所選證券經營機構的
有關情況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將上述情況及基金專用交易單元號、傭金費
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關法律
法規或交易規則的修改帶來的變化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交易規則為
準。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買賣證券的清算交收。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
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結果具體辦理。
如果因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
管人負責賠償基金的損失;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
易單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數據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錯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單獨結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財產損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交易規則的規定
進行超買、超賣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基金托管人發現后應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措施,確保在T+1日上午11:30之前,最遲不能超
過T+1日13:00前有足夠的資金頭寸用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資金結算。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時,基金
托管資金賬戶或資金交收賬戶上有充足的資金。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
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但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時間。在基金資金
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
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
2、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每日對外披露凈值之
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
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
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按日核實,確保相關各方賬賬相符,基金托管人確保賬實相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托管人應按時核對證券賬戶中的種類和數量,確保每日交易結束后證
券賬戶中證券的種類和數量與基金會計賬簿中的記載一致。
(4)實物券賬目
實物券賬目,每月月末相關各方進行賬實核對。
(三)基金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及轉換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記結算
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
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
實性負責。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其委托的登記結算機構必須于每個工作日17:00前向
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整。
4、登記結算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如因各種
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結算業務,上述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
專用賬戶,該賬戶由登記結算機構管理。
(四)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和基金轉換的資金清算
基金申購、贖回等款項采用軋差交收的結算方式,凈額在最晚不遲于T+3
日下午15:00前在基金管理人總清算賬戶和資產托管專戶之間交收。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收款,基金管理人在T+3日下午15:00前劃出凈應收
款,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資金是否到賬,對于未準時到賬的資金,應及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劃付,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T+3日上
午12:00前劃出凈應付款。對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
金托管人劃付,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因基金托管資金賬戶沒
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五)基金融資、融券
如本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融資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融資、融券提
供必要的協助。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及復核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金額。
基金份額凈值是指基金資產凈值除以基金份額總數。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
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
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
基金凈值的非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
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
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
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
價格;
2)交易所上市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
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
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
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
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
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
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
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
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
估值。
(5)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
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3、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
份額凈值錯誤;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
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錯誤偏差達到或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
會;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0%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發生凈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
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
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2)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
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
認后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會計責任方的
建議執行,若基金托管人已提出正確意見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納的,由此給基金
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書面疑義,基金份額凈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
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
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擔50%,基金托管人承擔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
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若基金托管人已提出正確意見而基金管理
人未采納的,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
付。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發送的數據錯
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
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
業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
協商。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
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
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
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獨立
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
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
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編制并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基金財務會計報告。月
度報表的編制,基金管理人應于每月終了后5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
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說明書。季度報告應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畢并予以公
告;中期報告在會計年度半年度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畢并予以公告;年
度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畢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復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后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應在3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
管人應在收到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
管人應在收到后20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
收到后30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傳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
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專
用章的復核意見書,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
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基金管理人應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
和編制結果。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規定將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潤按基金份額進行比例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各基金份額類別在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將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
次,每份基金份額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可供分
配利潤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場外份額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
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對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
資者不選擇,本基金場外份額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本基金場內份
額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分紅,場內份額具體權益分配程序等有關事項遵循深圳
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實后確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
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
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
金的劃付。
3、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
露,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為合法履行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規
定的義務所必要之外,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
并且應當將保密信息限制在為履行前述義務而需要了解該保密信息的職員范圍
之內。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
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募集情況、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
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以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
金清算報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
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和基金定期報告中分別披露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投資管理人員以及基金管理人股東
持有基金的份額、期限及期間的變動情況。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為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
宜,對于本章第(二)條規定的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應經基金托管人
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對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復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在公告后應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報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合同約定的延遲計算及披露凈值情形;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
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
時,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
法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公司辦公場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投資者可以免費查閱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
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
內容完全一致。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基金管理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0.15%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0.15%年費率計提。計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基金托管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計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三)基金銷售服務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A類、D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
費年費率為0.35%。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資產凈值的0.35%的年費率計提。銷
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35%÷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四)證券交易費用、信息披露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證券賬
戶開戶費用、銀行匯劃費用、銀行賬戶維護費用、基金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
會計師費、律師費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相應協議的規定,列入當
期基金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募集期間的律師費、會計師費和信息披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資
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等不列入基金費用。
(六)本基金運作前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墊付,基金運作后3個
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的次日
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
(七)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等費用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協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或
基金銷售服務費率等相關費率,但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降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或基金銷售服務費率等費率無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八)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等費用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間
1、復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基金銷售服務
費等,根據本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2、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發送銷售服務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3個工作日
內從基金財產一次性支取,經基金管理人代付給各個基金銷售機構。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九)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
他有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
解釋,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
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各類權益
登記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登記結算機構編制,由基金管理人審核并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
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生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為20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
資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相關的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以加密方
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
托管人處。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
證、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至少20年。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資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銷或依法宣告破產;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
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
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
(3)核準: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生效后方可執
行;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
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并與基金托管
人核對基金財產總值;
(5)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
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后依照
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應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應
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資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銷或依法宣布破產;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
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
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
(3)核準: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托管人。
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生效后方可執
行;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資料,及時與新任基金托管人辦理基金財產和托管業務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
管人應當及時接收,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財產總值;
(5)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
財產進行審計,并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
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后依照
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
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后依照有關規定在規定
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財產和基金
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
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十五、禁止行為
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
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
平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
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漏基金經營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
贖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
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9、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的,則本基金不受上述相關限
制。
(十)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
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
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
核準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清算小組,基
金清算小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
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繼
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4)基金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4)編制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6)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基金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公布基金清算報告;
(9)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
基金清算小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
果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
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
給基金資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
代表基金向違約方追償。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可以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直接
損失或潛在損失等。
(四)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
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
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
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
協議。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協議而被起訴,另一方應提供合理
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
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基金投資
者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
商、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
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
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
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從其解釋。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
案,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協議
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
核準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并
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六份,協議雙方各持二份,上報有關監管部門兩份,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
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章、簽訂地、簽訂日
(本頁無正文,為《易方達中債新綜合債券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
托管協議》的簽字蓋章頁。)
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地:北京
簽訂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地:北京
簽訂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