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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國恒生港股通汽車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2025-04-23 文字大小 【 】 【打印
                
    版本號:【20250314TG0018】
    富國恒生港股通汽車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5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6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3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4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估值和會計核算.............................................................................23
    九、基金收益分配.....................................................................................................................25
    十、基金信息披露.....................................................................................................................26
    十一、基金費用........................................................................................................................28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29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1
    十五、禁止行為........................................................................................................................32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3
    十七、違約責任........................................................................................................................34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35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36
    二十、其他事項........................................................................................................................37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38
    鑒于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集發行富國恒生港股通汽
    車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證券公司,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富國恒生港股通汽車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富國恒生港股通汽車主題交易型開放
    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富國恒生港股通汽車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富國恒生港股通汽車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
    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196號世紀匯辦公樓二座27-30層
    法定代表人:裴長江
    成立時間:1999年4月13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1999】11號
    注冊資本:人民幣5.2億元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范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電話:(021)20361818
    傳真:(021)2036161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法定代表人:劉成
    成立時間:2005年11月02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證監會、證監機構字【2005】1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77.57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證監許可【2015】219號
    經營范圍: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
    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證券投資基金代銷;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
    融資融券業務;代銷金融產品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股票期權做市業務;證券投資基金托
    管業務;銷售貴金屬制品。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
    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
    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
    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等有關法
    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凈
    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
    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
    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
    投資比例、投資限制、關聯方交易等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證券選擇標準
    的,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對基金實際投資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
    1.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主要為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均含存托憑證)。為更好地實現
    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科創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
    會允許發行的股票)、港股通標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券、
    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次級債券、可轉換債券、
    可交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短期融資券(含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資產支持證
    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衍生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等)、貨幣
    市場工具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
    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2.本基金各類品種的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為: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均含存托憑證)的
    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因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受
    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規對該比例要求有變更的,在履行適當程序后,以變更后的比例為準,本基金的
    投資比例會做相應調整。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均含存托憑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
    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
    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6)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
    內予以全部賣出;
    (7)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
    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交易的,應當遵循下列(8)-(13)要求: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
    總市值的20%;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1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
    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
    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
    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
    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3)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
    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
    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應當遵守下列(14)-(16)要求:
    (14)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5)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
    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
    (16)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
    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7)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8)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
    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其中
    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歸為流動性受限資產;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單
    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30%;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
    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1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證
    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2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21)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22)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23)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6)、(18)至(20)項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
    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
    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第(18)項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
    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3.本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以下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
    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
    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
    查。
    5.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
    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
    款銀行進行監督。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
    的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據以
    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對于不符合規定的銀行存款,基
    金托管人可以拒絕執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
    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
    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責任確保及時將更新后的交易對手名單發送給基金
    托管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
    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
    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在基金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交易對手名單,但應將調
    整結果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單確定時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
    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但不得再發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據
    市場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
    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交易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
    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
    手。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并負責
    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管理人確定的
    時間內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
    然后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
    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
    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和責任。
    (四)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
    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監管規定。
    1.此處的流通受限證券與上文提及的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定義不同,包括由相關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
    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
    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本基金可以投資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非公開發行證券,且限于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登記和存
    管的,并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不得投資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非公開發行證券。
    本基金不得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2.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基金管理人董事
    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
    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
    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后兩個工作日內,以書
    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采取積極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劇
    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付
    結算。對本基金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3.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有關
    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準文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
    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應劃付的認購款、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
    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并應至少于擬執行投資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
    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時提供有關證券的具體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無法審核認
    購指令而影響認購款項劃撥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擔責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審核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
    券的行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協議》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
    規定,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報中國證監會,同時采取合理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權對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以及違反《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的投資指令不
    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糾正或已代表基金簽署合同不得不執行
    時,基金托管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披
    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賬面價值占基金資
    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投資中期票據業務進行研究,認真評估中期票據投資業務的風險,
    本著審慎、勤勉盡責的原則進行中期票據的投資業務,并應符合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相關規
    定。
    (六)若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審慎經營的原則,配備技
    術系統和專業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業務流程,有效地防范和
    控制風險,基金托管人對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進行監督和復核。
    (七)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
    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
    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郵件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
    時核對并回復基金托管人,對于收到的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在上述規定期限
    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
    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
    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
    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
    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時糾正,由此造成的損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及時通知義務后,予以免責。
    (十一)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即基金托管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結算賬戶等
    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
    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執
    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書
    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
    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
    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對
    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對基金管理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托管人應在規定時間
    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四)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結算賬戶等投資所需
    的相關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保基金財
    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未經
    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
    有效控制下的資產及實物證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
    產生的責任。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資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
    給予必要的協助。
    7.基金托管人對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資
    產,或交由期貨公司或證券公司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包括但不限于期貨保證金賬戶內的
    資金、期貨合約等)及其收益,由于該等機構或該機構會員單位等本協議當事人外第三方的欺
    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給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等不承擔責任。
    8.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含網下股票認
    購所募集的股票市值)、認購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
    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資金賬戶,由登記機構將股票
    過戶到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組合證券賬戶中,同時在規定時間內,基金管理人應聘請符
    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
    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或
    證券退還等事宜。
    (三)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立基金的資金賬戶(也
    可稱為“托管賬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并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托管賬
    戶名稱應包含產品名稱簡稱(以實際開立為準),預留印鑒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
    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基
    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管理人為基金財產在證券經紀機構開立證券資金賬戶,用于基金財產證券交易結
    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易清算,并與基金托管人開立的
    基金資金賬戶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證券經紀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
    立證券資金賬戶并按照該證券經紀機構開戶的流程和要求與基金管理人簽訂相關協議。
    3.基金證券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基金管理人和證券經紀機構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和
    證券資金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
    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立、使用并管理;若無相關規定,則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
    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
    托管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據投資需要按照規定開立期貨保證金賬戶及期貨交易編碼等,基金托管
    人按照規定開立期貨結算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完成上述賬戶開立后,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形
    式將期貨公司提供的期貨保證金賬戶的初始資金密碼和市場監控中心的登錄用戶名及密碼告
    知基金托管人。資金密碼和市場監控中心登錄密碼重置由基金管理人進行,重置后務必及時通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開戶過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資料。基金管理人保證
    所提供的賬戶開戶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且在相關資料變更后及時將變更的資料提供給基
    金托管人。
    2.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由基金管理
    人協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協商后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定使用并
    管理。
    3.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按約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庫,或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
    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上述存放
    機構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
    應盡可能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
    同簽署后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因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合同傳真件與事后送達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負責。重大合同的保存時間不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于無法取得兩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合同傳真
    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傳真件與基
    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傳真件為準。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包括電子指令和紙質指令。
    電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發送的電子指令(采用電子報文傳送的電子指令、網上服務平臺
    管理人端錄入的電子指令)、自動產生的電子指令(服務平臺托管人端根據預先設定的業務規
    則自動產生的電子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啟用電子指令前應使用傳真或其他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啟用提示函。啟用提示函應注明啟用的業務類型、啟用日期等。
    啟用提示函應加蓋基金管理人公司業務章。
    基金管理人在發送紙質指令前,應出具書面授權。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授權通知的內容:基金管理人應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通知(以下稱“授權通
    知”),指定指令的被授權人及被授權印鑒,授權通知的內容包括被授權人的名單、簽章樣本、
    權限和預留印鑒。授權通知應加蓋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寫明生效時間。基金管理人應使用傳
    真或其他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授權通知,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
    人。授權通知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以電話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的
    方式確認后,于授權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生效,未注明生效時間的以授權通知的落款日期為生
    效日期。如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到授權通知的日期晚于授權通知的生效日期,則授權通知以基金
    托管人確認收到時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授權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授權通知書正本內容與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傳真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傳真為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通知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授權人、被授權人及相
    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投資指令是在管理本基金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交易成交單、交易指令及資
    金劃撥類指令(以下簡稱“指令”)。指令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章。基金管理人發給
    基金托管人的資金劃撥類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時間、金額、出款和收款賬戶信息等。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基金管理人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協議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
    和交易權限內依照授權通知的授權用傳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認可的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確保相關出款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并為基
    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間。
    對于新股、新債申購等網下公開發行業務,基金管理人應于網下申購繳款日的10:00前將
    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
    對于期貨出入金業務,基金管理人應于交易日期貨出入金截止時間前2個工作小時將期
    貨出入金指令發送至基金托管人。
    對于場內業務,首次進行場內交易前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確認已完成交易單元和
    股東代碼設置后方可進行。
    對于銀行間業務,如需發送銀行間成交單或者劃款指令的,基金管理人應于交易日15:00
    前將銀行間成交單及相關劃款指令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確認基金
    托管人已完成證書和權限設置后方可進行本基金的銀行間交易。
    對于指定時間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個工作小時將指令發送至基金托管
    人;對于基金管理人于15:00以后發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證當日出款,但
    應盡力配合出款。
    2.指令的確認:基金管理人有義務在發送指令后與基金托管人進行電話或采用其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的方式確認。對于依照“授權通知”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
    認其效力。
    3.指令的執行: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到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后,應對指令進行形式審查,
    驗證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傳真指令還應審核印鑒和簽章是否和預留印鑒和簽章樣本相符,指
    令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執行。
    正常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依據基金管理人發出的出入金指令,通過期貨結算銀行銀期轉
    賬系統進行出入金操作。
    當結算銀行銀期轉賬系統出現故障等其他緊急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以使用非銀期轉賬
    手工出入金。
    非銀期轉賬手工出入金,入金由基金托管人依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劃款指令通過結算銀
    行的網銀系統劃往期貨公司指定賬戶后,由基金管理人通知期貨公司進行入金操作,出金由基
    金管理人通知期貨公司出金,由期貨公司通過結算銀行的網銀系統劃往基金托管賬戶。
    執行完期貨出金或入金的操作后,基金管理人應通過其交易系統或終端系統查詢出金劃
    出情況和入金到賬情況。
    在指令未執行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撤銷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廢”、
    “廢”等字樣并加蓋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章后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1.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指令不
    能辨識或要素不全導致無法執行等情形。
    2.當基金托管人認為所接收指令為錯誤指令時,應及時與基金管理人進行電話確認,暫停
    指令的執行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發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關交易
    憑證、合同或其他有效會計資料,以確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資料來判斷指令的有效性。基金
    托管人待收齊相關資料并判斷指令有效后重新開始執行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在合理時間內補
    充相關資料,并給基金托管人預留必要的執行時間,否則基金托管人對因此造成的延誤不承擔
    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有可能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協議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時,應暫緩或拒絕執行指令,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糾正;如相關交易已生效,則應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個
    工作日內糾正,并報告中國證監會(如需)。對于基金托管人事前難以監督的交易行為,基金
    托管人在事后履行了對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以及向中國證監會的報告義務后(如需),即視為完
    全履行了其投資監督職責。對于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本托管
    協議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責任,基金托管
    人如無過錯的則免于承擔責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對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托管協議或具有第(四)
    項所述錯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拖延執行,否則應就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由此產生的損
    失負賠償責任。
    除因故意或過失致使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損害而負賠償責任外,基金托管人對執
    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七)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或改變被授權人的權限,必須提前至少一個交易日,使用傳真方
    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加蓋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的
    書面變更通知,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以
    電話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的方式確認后,于授權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生
    效,同時原授權通知失效,未注明生效時間的以授權通知的落款日期為生效日期。基金管理人
    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變更通知書書面正本內容
    與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傳真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傳真為準。
    基金托管人更換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應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傳真形式發出,則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傳真件。當兩者
    不一致時,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傳真件為準。
    (九)相關責任
    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致使資金未能及時清算
    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執行時
    間、未能及時與基金托管人進行指令確認致使資金未能及時清算或交易失敗所造成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正確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財產發生損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在正常業務受理渠道和指令規定的時間內,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
    未能及時或正確執行合法合規的指令而導致基金財產受損的,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據本托管協議相關規定履行形式審核職責,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
    實上未經授權、欺詐、偽造或未能及時提供授權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執行有關指
    令或拒絕執行有關指令而給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資產或任何第三方帶來的損失,但基金托管人
    未按托管協議約定盡形式審核義務執行指令而造成損失的情形除外。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1、基金管理人應設計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并按照有關合同
    和規定行使基金財產投資權利而應承擔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選擇經紀機構及投資標的等。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則,簽訂
    證券經紀服務協議,用以具體明確三方在證券交易資金結算業務中的責任。
    2、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
    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1)基金管理人所選擇的期貨公司負責辦理委托資產的期貨交易的清算交割。
    (2)基金管理人應責成其選擇的期貨公司通過深證通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發送以
    市場監控中心格式顯示本基金成交結果的交易結算報告及參照市場監控中心格式制作的顯示
    本基金期貨保證金賬戶權益狀況的交易結算報告。經基金托管人同意,可采用電子郵件的傳送
    方式作為應急備份方式傳輸當日交易結算數據。
    正常情況下當日交易結算報告的發送時間應在交易日當日的17:00之前。因交易所原因
    而造成數據延遲發送的,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恢復后告知期貨公司立即發
    送至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數據接收狀況。若期貨公司發送的期貨數據有誤,重新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發送的,基金管理人應責成期貨公司在發送新的期貨數據后立即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電話確認數據接收狀況。
    (3)基金管理人應責成其選擇的期貨公司對發送的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真實性負責。
    由于交易結算報告的記載事項出現與實際交易結果和權益不符造成本基金估值計算錯誤
    的,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數據發送方追償,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二)基金投資證券、期貨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
    算;本基金通過期貨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期貨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
    算;本基金其他證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關機構負責結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
    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則,簽訂證券經紀服務協議,用以具體
    明確三方在證券交易資金結算業務中的責任。
    對基金管理人的資金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
    本基金投資于所有場外交易的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辦理。
    證券經紀機構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完成證券交易及非交易
    涉及的證券資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
    責任。
    (三)基金申購、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2.本基金申購、贖回過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額、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的清算交收依據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參與各方相關協議及招募說明書的有關規定辦理。如遇
    特殊情況,雙方協商處理。如果登記結算機構相關的結算交收業務規則發生變更,則按最新規
    則辦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經協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
    范圍內,采取其他可行的交收方式。
    (四)資金凈額結算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本基金申購、
    贖回過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額、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的清算交收適用深圳
    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相關業務規則和參與各方相關協議及其不時修
    訂的有關規定。如遇特殊情況,雙方協商處理。
    如果登記機構相關的結算交收業務規則發生變更,則按最新規則辦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也可經協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采取其他可行的交
    收方式。
    (五)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指令及時將分紅款劃往基金清算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估值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
    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
    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基金合同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
    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
    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凈值信息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托管人承擔復核責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
    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
    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估值。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2)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在平
    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由此給基金份額
    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
    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尚
    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
    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進而導致基
    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基
    金份額凈值錯誤。
    (四)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五)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會計處
    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
    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
    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
    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為不影響披露,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告。
    (六)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對不符時,應
    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及復核;在
    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及復核并予以公告;在上半年結束之
    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及復核并予以公告;在年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及復核并予以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
    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
    報告。
    (七)在有需要時,基金管理人應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
    和編制結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擬公開披露
    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應
    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等監
    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申購贖回清單、基金份額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額折算結果公告、基金
    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投資股指期貨的信息、投資于股票期權的信
    息、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信息、投資存托憑證的信息、清算報告及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宗旨,誠實
    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對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規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
    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時披露的
    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規
    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在規定媒介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交易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或
    無法進行信息披露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暫停估值的;
    (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基金托管人復
    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
    置備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
    自動在月初第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
    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
    自動在月初第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取,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
    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證件號碼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
    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時間不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則
    按相關法律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托管
    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
    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時間不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通過傳真或雙方
    均認可的其他方式發送至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應
    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冊、
    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保存時間不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并與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
    務的移交手續。基金托管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并與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
    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保證不做出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并與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及時辦理
    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管理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并與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
    時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三)其他事宜見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對待其托管
    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規規
    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付款指令,或違
    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
    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
    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
    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
    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務,而在6個
    月內無其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6個
    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財產的清算。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協議或履行本托管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
    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規的
    規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
    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根據另一
    方過錯程度向另一方追償。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或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
    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表基金向違約方追償。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
    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造成的損失等。
    4、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有效指令執行而造成的損失等;
    5、基金托管人對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商業銀行、證券
    公司等其他機構負責清算交收的委托資產(包括但不限于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期貨合約等)
    及其收益,因該等機構欺詐、疏忽、過失、破產等原因給委托資產帶來的損失等。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防
    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
    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托管協議。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托管協議而被起訴,另一方應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
    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
    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
    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
    另有裁定,仲裁費用和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
    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應經托管協
    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簽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
    會的意見修改并正式簽署托管協議。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經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簽章起成立,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由基金管理人根據需要上報監管機構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予以配合,承
    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盡事宜,當事
    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簽訂地、簽訂日
    本頁無正文,為《富國恒生港股通汽車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的
    簽字蓋章頁。
    基金管理人: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簽訂地點:
    簽訂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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