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景順長城滬深300增強策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景順長城滬深300增強策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2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0
五、基金財產保管11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5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1
九、基金收益分配27
十、信息披露28
十一、基金費用30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1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3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2
十五、禁止行為35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6
十七、違約責任38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39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39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40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四路1號嘉里建設廣場第1座21層
法定代表人:李進
成立時間:2003年6月12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
[2003]76號
注冊資本:1.3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電話:0755-82370388
傳真:0755-22381339
聯系人:楊皞陽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興業銀行)
注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98號興業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路167號
法定代表人:呂家進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銀復[1988]347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7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207.74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買賣、代理買賣股票以
外的有價證券;資產托管業務;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結匯、售
匯業務;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
務;提供保管箱服務;財務顧問、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經中國銀行保險
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業務;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口;公
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
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訂立本協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
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
(以下簡稱“《指數基金指引》”)、《景順長城滬深300增強策略交易型開放
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
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本協議所使用的詞語或簡稱與其在《基金合同》的釋
義部分具有相同含義。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將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資范圍主要為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下同),
此外,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創業板
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及存托憑證)、衍生工具(股指期貨、
股票期權等)、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公開
發行的次級債、可交換債券、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央行票
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
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
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
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交易。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并可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適時合理地調整
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
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
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投資于標的指
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
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
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8)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9)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0)本基金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依據下列標準建構組合:
10.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0.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
式回購)等;
10.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
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10.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
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0.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
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0.6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
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
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11)因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10%;開倉賣出認購股票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股
票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股票期權
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基金投資股票期權符合
基金合同約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倉位、個股占比等)、投資目標和風險收益
特征;
(12)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3)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應當遵守以下交易限制:
13.1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其中出
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
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13.2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
30%;
13.3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低于2億元;
13.4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
平均計算;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資不符合本條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4)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
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5)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6)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股票執行,與股票合并計算;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
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8)、(13)、(14)、(15)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
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
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
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
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按照取消或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4、基金托管人依據以下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進行監
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
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
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
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
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
對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
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
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
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在事后及時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
行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
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向相關
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據銀行間債
券市場成交單對本基金銀行間債券交易的交易對手及其結算方式進行監督。如基
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
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經提醒
后仍未改正時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和責
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或造成基金資產
損失的,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5、關于銀行存款投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
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與基
金托管人、存款機構簽訂相關書面協議。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相關法規及協議
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
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
的各項規定。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
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銀行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
認可所有銀行。
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與上文所述流動性受限資產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
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
限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
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
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
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
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上
述資料后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規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準文
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
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占資產凈值的比例、資金
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并應至少于擬執行投資
指令前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
核。
(5)基金托管人應按照《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
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進行監督,并審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
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
充書面說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
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
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并有權報
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
決。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沒
有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托管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投資監督范圍的調整
因法律法規、監管要求導致本基金投資事項調整的,基金管理人應提前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更新投資監督范圍。基金管理人知曉基
金托管人投資監督職責的履行受外部數據來源或系統開發等因素影響,基金管理
人應為托管人系統調整預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時間。
(三)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
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
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四)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
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有義務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違反《基金合同》、
本協議而致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對于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夠監控的投資指令,
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暫緩或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對于必須于估值完成后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
資指令,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
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
供相關必要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約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結
算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
理、無故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
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
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
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有
義務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應就基金管理人合
理的疑義進行解釋。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約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證券經紀機
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不得自
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結算賬
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
立。
5、對于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
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
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
人提供必要的協助,但對此不承擔責任。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基金管理人應按照登記機構的相關規定和
流程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托管賬戶。網
下股票認購結束,網下認購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記機構的規則和流程辦理股票
的凍結與過戶,最終將投資者申請認購的股票過戶至基金證券賬戶。基金募集期
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含網下股票認購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由基金管理
人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
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
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
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托管賬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金額相一致。基金
托管人收到有效認購資金當日以書面形式確認資金到賬情況,并及時將資金到賬
憑證傳真給基金管理人,雙方進行賬務處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
退款事宜。對于基金募集期間網下股票認購所募集的股票,登記機構應予以解凍。
(三)基金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托管賬戶,并根據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對價現金部分、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托管賬戶進行。
3、基金托管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
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營業網點開立
證券資金賬戶。證券經營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相關
資金賬戶并按照該證券經營機構開戶的流程和要求與基金管理人簽訂相關協議。
4、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全
額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為基金開設證券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公司負責。基金托管人不負責辦理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
算,也不負責保管證券資金賬戶內存放的資金。
5、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
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用并管理;若無相關規定,
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根據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
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
定,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與結算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
市場的交易資格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義申請,銀行間債券市場準入備案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負責。
(六)投資定期存款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財產投資定期存款在存款機構開立的銀行賬戶,包括實體或虛擬賬戶,
其預留印鑒應包含基金托管人指定印章。本著便于計劃財產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監
督核查的原則,存款行應盡量選擇基金托管人經辦行所在地的分支機構。對于任
何的定期存款投資,基金管理人都必須和存款機構簽訂定期存款協議,約定雙方
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該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條款或意思表示:
“存款證實書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本息到
期歸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托管資金賬戶(明確戶名、開戶行、賬號
等),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如定期存款協議中未體現前述條款,基金托管
人有權拒絕定期存款投資的劃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證實書后,原則上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證實書正本。基金管理人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
事宜,本息到期歸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托管賬戶,不得劃入其他任
何賬戶。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產生息差(即本基
金財產已計提的資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時收到的資金利息差額),該息差的處理方
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雙方協商解決。
(七)期貨投資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管理人、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立期貨資金賬戶,在期貨交易所獲取交
易編碼。期貨資金賬戶名稱及交易編碼對應名稱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
(八)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的規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議后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九)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
負責妥善保管,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
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十)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
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將重大
合同掃描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合同復印件或掃描件,未經
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開展場內證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
托管賬戶與證券資金賬戶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統在基金托管賬戶與證券資金
賬戶之間劃款,即銀證互轉;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執行銀
證互轉。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場外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
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
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優先選擇使用電子指令,并根據基金托管人的要求提供電
子指令授權通知,指定電子指令的被授權人員或簽署操作備忘錄。如需使用紙質
指令的,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紙質指令授權通知,紙質指令授權通知
的內容包括被授權人的名單、簽章樣本、權限、生效時間和預留印鑒。
基金管理人更改被授權印鑒,須提前三個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變更后的
新的授權通知。授權通知應加蓋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寫明生效時間。
3、授權通知的確認:首次授權通知,在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到授權通知后于
授權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生效(如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通知的時間晚于授權通知
載明的生效時間,則授權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到授權通知的時間生效,下
同)。基金管理人使用電子郵件方式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授
權通知后,應及時與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以保證基金托管人及時查收。由于印
鑒變更而提供的變更后的新的授權通知,基金管理人必須提前至少一個交易日,
使用電子郵件方式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掃描件,同時電話通
知基金托管人,變更后的新的授權通知經基金托管人確認后于授權通知載明的生
效時間(早于基金托管人確認時間的,以基金托管人確認日為準)生效,同時原
授權通知失效。變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應按原約定執行指令,基金管理
人不得否認其效力。對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時通知變更情況導致基金托管人發生資
金劃付差錯,由此產生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授權
人、被授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
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贖回、分紅付款指令、銀行間業務劃款指令)以
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紙質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日期、金
額、賬戶信息等,并加蓋預留印鑒。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與確認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電子郵件、傳真掃描件、電子指令或雙方認同的
其他方式。
如非上述方式發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指令的確認和執行。基金管
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
發送指令。
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定程序發出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交易指
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后該交易指令
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授權
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基金管理人發送加蓋預留印鑒的指令后,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確認。指令或
成交單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權文
件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及時審慎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基金托管人對指令的真
實性不承擔責任。如有疑問必須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對于要求當天到賬的指令,必須在當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15:00
之后發送的,基金托管人盡力執行,但不能保證劃賬成功。如果要求當天某一時
點到賬的指令,則指令需要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確保相關付款條件已經具
備。基金托管人將視付款條件具備時為指令送達時間。因基金管理人指令傳輸不
及時,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劃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指令的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及時執行。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令時,基金托管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
額,否則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審核、
查明原因,確認此交易指令無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未執行該指令造成損失的
責任。
對于申購新股等時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須及時將指令發送至基
金托管人并進行電話確認,為基金托管人預留充足的指令處理時間。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指令錯誤,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執行,若由此造成
的延誤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金管理
人。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執行或錯誤執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
金的利益受到損害,應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
成損失的,對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七)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員、改變被授權人員的權限,須提前三個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變更后的新的授權通知。授權通知應加蓋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并
寫明生效時間。
由于人員、權限變更而提供的變更后的新的授權通知,基金管理人必須提前
至少一個交易日,使用電子郵件方式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掃
描件,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變更后的新的授權通知經基金托管人確認后于
授權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早于基金托管人確認時間的,以基金托管人確認日為
準)生效,同時原授權通知失效。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應按
原約定執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對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時通知變更
情況導致基金托管人發生資金劃付差錯,由此產生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八)其他事項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是否與預留
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表面一致性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損害而負賠償責任外,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規、本協議的規定執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發生的損
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紀機構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財產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
證券經紀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就基金參與證券交易的
具體事項另行簽訂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金參與場內證券買賣中的各類證券交
易、證券交收及相關資金交收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
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
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1)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
本基金進行結算;本基金其它證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關機構負責結算。
(2)證券交易所證券資金結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關業務規則和規定,
該等規則和規定自動成為本條款約定的內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資前,應充分知曉與理解中登公司針對各類交易品種制定的
結算業務規則和規定。
證券經紀機構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登公司完成證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
券資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
成的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業務無法完成,責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
對于任何原因發生的證券資金交收違約事件,相關各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
(3)股指期貨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投資于期貨發生的資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選定的期貨經紀公司
負責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于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
放在期貨經紀公司的資金不行使保管職責和交收職責,基金管理人應在期貨經紀
協議或其它協議中約定由選定的期貨經紀公司承擔資金安全保管責任和交收責
任。
(4)其它場外交易資金結算
場外資金對外投資劃款由基金托管人憑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協議約定的
有效資金劃撥指令和相關投資合同(如有)進行資金劃撥;場外投資本金及收益
的劃回,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協調相關資金劃撥回產品托管戶事宜。
2、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每個交易日對外披露凈
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
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實,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實,賬實相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個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賬目,確保雙方賬
目相符。
(4)實物券賬目
實物券賬目,每月月末相關各方進行賬實核對。
(三)銀行間交易資金結算安排
1、管理人負責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
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時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糾紛。
2、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印章后及
時發送給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已向托管人出具銀行間交易取消成交單傳送授權
函的除外)。如果銀行間中債綜合業務平臺或上海清算所客戶終端系統已經生成
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管理人應書面通知托管人。
3、銀行間交易結算方式采用券款對付的,托管資金賬戶與本基金在登記結
算機構開立的DVP資金賬戶之間的資金調撥,除了登記結算機構系統自動將DVP
資金賬戶資金退回至托管資金賬戶之外,應當由管理人出具資金劃款指令,托管
人審核無誤后執行。由于管理人未及時出具指令導致本基金在托管資金賬戶的頭
寸不足或者DVP資金賬戶頭寸不足導致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投資銀行存款的特別約定
1、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前,應與存款銀行簽署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
2、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必須采用管理人和托管人認可的方式辦理。
3、管理人投資銀行存款或辦理存款支取時,應提前書面通知托管人,以便
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相應的業務操作程序。
4、因投資需要在托管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開立活期賬戶進行存款投資的,
管理人、托管人和存款行需在投資前另行簽署三方協議。
(五)其他場外交易資金結算
1、管理人負責場外交易的實施,托管人負責根據管理人劃款指令和相關投
資文件進行場外交易資金的劃付。管理人應將劃款指令連同相關交易文件一并提
供至托管人,托管人根據本合同第十七部分約定審核后及時執行劃款指令。
2、托管人負責審核劃款指令要素和交易文件中對應要素(如有)的一致性,
相關交易文件中約定的其他轉讓或劃款條件由管理人負責審核。管理人同時應以
書面形式通知托管人相關收款賬戶名、賬號、交易費率等。投資或收益分配資金
必須回流到本基金托管資金賬戶內,不得劃入其他賬戶。
(六)基金申購、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本基金申購、贖回業務根據《基金合同》及/或相關信息披露文件確定的
時間開始辦理,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上述業務的開辦時間。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在基金申購、贖回
的時間、場所、方式、程序、對價、費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積極
履行各自的義務,保證基金的申購、贖回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3、如果登記機構相關的結算交收業務規則發生變更,則按最新規則辦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經協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
約定的范圍內,采取其他可行的交收方式。如果登記機構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
交收時發現不能正常履約的情形,則依據業務規則和參與各方相關協議及其不
時修訂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1、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
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產生的誤差由基金財產承擔。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
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
告。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
《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與基金份額資
產凈值,并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
復核后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
布。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復核、
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
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
最新規定估值。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托憑證、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債券、資
產支持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
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
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
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
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
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
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
推薦估值全價,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
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
估值;
(4)交易所公開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
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
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
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
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
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
允價值;
(4)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固定收益品種,參照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方法
進行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息收入。
5、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
算價估值。
6、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
算價估值。
7、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8、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協會的相
關規定進行估值。
9、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按照上述公允價值確定原則提
供的估值價格數據。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
估值。
11、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進行。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
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錯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
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
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
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
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
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
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
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
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
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
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
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
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
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
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
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
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
式。
(5)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估值錯誤。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
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
業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
一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
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
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賬發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
查明原因并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
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賬冊為準。
(五)基金招募說明書、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
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招募說明書。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
并公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會計年度結
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告,在月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及
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在季度報告
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個工作日內
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個月內完成中期
報告,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一個半月內完成年度報告,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個半月內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
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鑒或者出具
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需蓋章確
認或出具相應的復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
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分紅;
3、在基金收益評價日,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增長率和標的指數同期增長
率進行計算。基金收益評價日核定的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超過標的指數同期增長
率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進行收益分配;
4、基于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無需以彌補虧損為前提,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適當程序后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并于變更實施日
前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實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確定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
公告。
(四)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
承擔。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除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管
理規定》、《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關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
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
務信息應恪守保密的義務。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
律法規規定之外,不得在其公開披露之前,先行對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
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和裁定、仲裁裁決或中
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依法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及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
承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本協議、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折算日公告、基金份
額折算結果公告、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申購贖回清單、澄清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基金投資股指期貨/股票期權/
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基金參與融資業務/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信息披露、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信息披露、清算報告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等
必要的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負責公布。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
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對價的現金部分、基金業績表現數據、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進行書面或者電子確認。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部分,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
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符
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等媒
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規定
媒介公開披露。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復制。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三)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不可抗力;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
致后,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三)證券、期貨等交易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
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證券、期貨等賬戶的開戶費、賬戶維護費用、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
訟費、仲裁費,上市費及年費、注冊登記費用、IOPV計算及發布費用、收益分
配中發生的費用等根據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及相應協議的規定,由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并根據費用實際支出金額支付,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四)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驗資費、會計師
和律師費、信息披露費用等費用)、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本基金的標的指數許
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其他根
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不列入基
金費用。
(五)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托管人對不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費用有權拒絕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等,根據本協議和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進行復核。
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與
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進行資金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六)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從基金財產中列支的費用,不符合有
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本協議的約定,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做
出書面解釋,如果基金托管人認為基金管理人無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絕支
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
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保管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生
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定期刻成光盤備
份,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
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對相關
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
處。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
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關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換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含2/3)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經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
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
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
金管理業務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審慎措施確保基金財產的安
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失,并有義務協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
基金管理人盡快恢復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換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含2/3)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經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
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3、原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
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審慎措施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失,并有義務協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臨時基金托管人盡快交接基金資產。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時更換程序
同時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更換程序進行。
十五、禁止行為
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
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財
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
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經營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
贖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絕執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基金管
理人員相互兼職。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本協議的約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
責任的投資;(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
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
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7)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
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十一)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法規有
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如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
托管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約定有任何沖突。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
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對于基金繳存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結算備付金和交易單
元保證金等,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其進行調整后方可收回。
(三)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四)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
年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者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
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因本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
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
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造成的
損失等;
3、不可抗力;
4、計算機系統故障、網絡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計算機病毒攻擊及
其它非托管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當事人違反本協議約定,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
任。
(四)當事人一方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
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錯誤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
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七)本協議所指損失均為直接損失。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當事
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如經友好協商、調解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
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按照深圳國際仲裁院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
行仲裁。仲裁地點為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
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
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特別
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本基金募集注冊時提交的本基金托管
協議草案,該等草案系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
表簽字或蓋章,協議當事人雙方可能不時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
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基金托管協議正本一式3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雙方應在基金托管協議上蓋
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地點和簽訂日期。
本頁無正文,為《景順長城滬深300增強策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托管協議》簽署頁。
基金管理人:景順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訂地點:
簽訂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