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國證通用航空產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
華夏國證通用航空產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書
基金管理人: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上市地點:深圳證券交易所
上市時間:2025年5月30日
公告日期:2025年5月27日
目錄
一、重要聲明與提示......................................................................................................................1
二、基金概覽..................................................................................................................................1
三、基金的募集與上市交易..........................................................................................................1
四、持有人戶數、持有人結構及前十名持有人..........................................................................3
五、基金主要當事人簡介..............................................................................................................4
六、基金合同摘要..........................................................................................................................8
七、基金財務狀況..........................................................................................................................8
八、基金投資組合........................................................................................................................10
九、重大事件揭示........................................................................................................................13
十、基金管理人承諾....................................................................................................................13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諾................................................................................................................13
十二、備查文件目錄....................................................................................................................14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15
一、重要聲明與提示
《華夏國證通用航空產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以下簡稱
“本公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
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上市交易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深圳證券交易所
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的規定編制,華夏國證通用航空產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
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公告
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
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本基金托管人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證本公告中基金財
務會計資料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
者重大遺漏。
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關事項的意見,均不表明對本基
金的任何保證。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關內容,請投資者詳細查閱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
新。
二、基金概覽
1、基金名稱:華夏國證通用航空產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簡稱:華夏國證通用航空產業ETF
3、基金二級市場交易簡稱:通用航空ETF基金
4、基金二級市場交易代碼:159230
5、截至公告日前兩個工作日即2025年5月23日基金份額總額:262,304,228份。
6、截至公告日前兩個工作日即2025年5月23日基金份額凈值:0.9960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額:262,304,228份。
8、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5月30日
10、基金管理人: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2、登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與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況
1、基金募集申請的注冊機構和準予注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5〕606號文
2、基金運作方式:交易型開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發售日期:2025年5月7日至2025年5月16日
5、發售價格:1.00元人民幣。
6、發售方式:募集期內,投資者通過網上現金認購、網下現金認購2種方式認購本基
金。
7、發售機構
(1)網上現金發售代理機構
網上現金發售通過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辦理,具體名單
如下:愛建證券、渤海證券、財達證券、財通證券、財信證券、川財證券、大通證券、大
同證券、德邦證券、第一創業、東北證券、東方財富、東方證券、東莞證券、東海證券、
東吳證券、東興證券、方正證券、高華證券、光大證券、廣發證券、國都證券、國海證券、
國金證券、國開證券、國聯證券、國融證券、國盛證券、國泰海通、國投證券、國新證券、
國信證券、國元證券、恒泰證券、紅塔證券、宏信證券、華安證券、華寶證券、華創證券、
華福證券、華金證券、華林證券、華龍證券、華泰證券、華西證券、華鑫證券、華源證券、
江海證券、金元證券、開源證券、聯儲證券、民生證券、南京證券、平安證券、瑞銀證券、
山西證券、上海證券、申萬宏源、申萬宏源西部、世紀證券、首創證券、太平洋證券、天
風證券、萬和證券、萬聯證券、麥高證券、五礦證券、西部證券、西南證券、湘財證券、
誠通證券、信達證券、興業證券、銀河證券、銀泰證券、英大證券、甬興證券、粵開證券、
長城國瑞、長城證券、長江證券、招商證券、浙商證券、中航證券、中金財富、中金公司、
中山證券、中泰證券、中天證券、中信建投、中信山東、中信證券、中信證券華南、中銀
證券、中郵證券、中原證券等(排名不分先后)。
本基金募集期結束前獲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可通過深交所交易
系統辦理本基金的網上現金認購業務。
(2)網下現金發售機構
(i)直銷機構
投資者可以通過本公司北京分公司,設在北京的投資理財中心進行網下現金認購。
(ii)發售代理機構
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等。
8、驗資機構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資金總額及入賬情況:
經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驗資,本次募集期間凈認購金額為人民幣
262,291,000.00元,認購資金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為人民幣13,228.00元。本次募集資金
至2025年5月21日已劃入本基金托管專戶。
根據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網上現金認購及網下現金認購款項在基金募集期間產
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現金認購款項的利息和具體份額以登
記結算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記錄為準。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額保留至整數位,小數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計入基金財產。
10、基金備案情況:本公司已于募集結束后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并于
2025年5月21日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年5月21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額總額:按照每份基金份額面值1.00元人民幣計算,本
次募集資金及其產生的利息結轉的基金份額共計262,304,228份,已全部計入投資者賬戶,
歸投資者所有。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內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準機構和核準文號:深圳證券交易所深證上[2025]513號
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5月30日
3、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4、基金二級市場交易簡稱:通用航空ETF基金
5、基金二級市場交易代碼:159230
投資者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各會員單位證券營業部均可參與基金二級市場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額:262,304,228份
7、未上市交易份額的流通規定:本基金所有份額均上市交易。
8、基金資產凈值的披露: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并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后,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
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行情發布系統揭示
基金份額凈值。
四、持有人戶數、持有人結構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戶數
截至公告日前兩個工作日即2025年5月23日,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戶數為2,160戶,
平均每戶持有的基金份額為121,437.14份。
(二)持有人結構
截至公告日前兩個工作日即2025年5月23日,機構投資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額為
46,394,410份,占基金總份額的17.69%;個人投資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額為215,909,818
份,占基金總份額的82.31%。
截至公告日前兩個工作日即2025年5月23日,本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未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額。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投資和研究部門負責人、本基金的基金經理
持有本基金份額的數量區間為0。
(三)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公告日前兩個工作日即2025年5月23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額持有人情況如
下:
序號 持有人名稱(全稱) 持有基金份額(份) 占總份額比例(%)
1 梁龍 6,000,349.00 2.29%
2 王玉蘭 4,602,268.00 1.75%
3 上海崇正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崇正投資鸚鵡螺量化股票多頭1號私募基金 4,000,077.00 1.52%
4 西安景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景弘價值長贏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3,600,209.00 1.37%
5 成都優卡數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000,233.00 1.14%
6 石慧敏 3,000,232.00 1.14%
7 西安景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景弘價值長贏二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3,000,174.00 1.14%
8 國富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紅產品 3,000,145.00 1.14%
9 權衛 3,000,058.00 1.14%
10 孫朝霞 2,130,040.00 0.81%
五、基金主要當事人簡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順義區安慶大街甲3號院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辰西路6號院北辰中心C座5層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總經理:李一梅
信息披露負責人:李彬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6666
傳真:010-63136700
注冊資本:23800萬元
設立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6號
工商登記注冊的法人營業執照文號:911100006336940653
經營范圍:(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銷售;(三)資產管理;(四)從事特定客
戶資產管理業務;(五)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其他業務。
2、股權結構
持股單位持股占總股本比例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62.20%
MACKENZIEFINANCIALCORPORATION 27.80%
天津海鵬科技咨詢有限公司10.00%
合計100.00%
3、內部組織結構與人員情況
公司設置了合理的組織結構,并根據業務需要進行了合理的人員配置。
公司業務部門主要分為投研部門、風險控制部門、營銷部門、后臺運作部門等。其
中,投研部門主要負責投資研究、投資管理、投資交易等工作;風險控制部門主要負責投
資的事前、事中、事后風險合規監控等工作;營銷部門主要負責營銷和市場推廣等工作;
后臺運作部門主要負責會計估值與核算、注冊登記等日常運營業務以及信息系統的管理和
維護等工作。
4、基金管理業務情況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9日,是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成立的首批全國性
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總部設在北京,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南京、杭州、廣
州、青島、武漢、沈陽設有分公司,在香港、深圳、上海、北京設有子公司。公司是首批
全國社保基金管理人、首批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人、境內首批QDII基金管理人、境內首只
ETF基金管理人、境內首只滬港通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基金管理人、
首批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人資格、首家加入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組織的公募基金公
司、首批公募FOF基金管理人、首批公募養老目標基金管理人、首批個人養老金基金管理
人、境內首批中日互通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商品期貨ETF基金管理人、首批納入互聯互通
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北交所主題基金管理人以及特定客戶資產管理人、保險資金投資管
理人、公募REITs管理人,國內首家承諾“碳中和”具體目標和路徑的公募基金公司,香港子
公司是首批RQFII基金管理人。華夏基金是業務領域最廣泛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27年
來,公司秉承“為信任奉獻回報”的企業宗旨,堅持以專業、嚴謹的投資研究為基礎,為投
資人提供優質的基金產品和理財服務。憑借規范的經營管理和良好的品牌聲譽,公司多次
榮獲境內外權威獎項。
截至目前,公司旗下管理478只公募基金,品種涵蓋貨幣型、債券型、混合型、股票
型、指數型、QDII、FOF、公募REITs等不同類型,建立了覆蓋高中低風險等級的公募基金
產品線,為各類風險偏好投資者提供便捷、專業的投資理財服務。
5、本基金基金經理簡介
楊斯琪女士,碩士。2018年7月加入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數量投資部研究員、
基金經理助理。現任華夏創業板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4年6月11日起任
職)、華夏中證紅利低波動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4年6月11日起
任職)、華夏中證汽車零部件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4年6月11
日起任職)、華夏中證紅利低波動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
(2024年7月2日起任職)、華夏中證全指公用事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2024年7月10日起任職)、華夏中證全指運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
聯接基金基金經理(2024年11月7日起任職)、華夏中證全指運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4年11月7日起任職)、華夏中證汽車零部件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2024年11月19日起任職)、華夏中證紅利質量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2024年11月25日起任職)、華
夏中證紅利質量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4年11月25日起任職)、華
夏中證全指公用事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2024年12
月24日起任職)、華夏國證自由現金流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
2月19日起任職)、華夏上證科創板半導體材料設備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2025年3月24日起任職)、華夏上證科創板人工智能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3月26日起任職)、華夏國證自由現金流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
資基金發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4月29日起任職)、華夏國證通用航空產業交易
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5月21日起任職)。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泰海通證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城路618號
法定代表人:朱健
成立時間:1999年8月18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機構字[1999]77號
組織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冊資本:人民幣17,629,708,696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證監許可[2014]511號
聯系人:叢艷
通訊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669號博華廣場19樓
聯系電話:021-38677336
1、基金托管人簡介
本集團是中國證券行業長期、持續、全面領先的綜合金融服務商。本集團跨越了中國
資本市場發展的全部歷程和多個周期,歷經風雨,銳意進取,始終屹立在資本市場的最前
列,資本規模、盈利水平、業務實力和風險管理能力一直位居行業領先水平。截至2024年
12月31日,公司直接擁有6家境內子公司和1家境外子公司,并在境內設有37家證券分
公司和346家證券營業部。
2、主要人員情況
國泰海通證券設資產托管部,下設市場管理組、產品管理組、投資績效分析組、托管
中心、非公募運營服務中心、公募運營服務中心、國際運營組、客戶服務組、數據運行組、
系統運行組、合規風控組、規劃管理組、人力資源組13個職能組及大灣區業務部,在北京、
上海、深圳設有辦公場所,共有員工200余人。部門團隊人員平均從業年限5年以上,估
值、風控等核心崗位人員具備10年以上大型托管行、基金公司相關工作經驗。
3、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國泰海通證券已取得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可為各類公開募集基金、非公開募集基
金提供托管服務。國泰海通證券堅守“誠信專業、質量為本”的服務宗旨,通過組建經驗豐
富的專業團隊、搭建安全高效的業務系統,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值得信賴的托管服務。
國泰海通證券獲得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以來,廣泛開展了公募基金、基金專戶、券商資
管計劃、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業務,與易方達、華泰柏瑞、嘉實、華夏、建信、天弘、富
國、華安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了托管合作關系。截至2024年12月31日,托管
與基金服務業務規模逾30,000億元,其中,托管公募基金規模逾2,000億元,繼續排名證
券行業第1位,托管公募基金逾70只,產品類型涉及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等,專業的服務和可靠的運營獲得了管理人的
一致認可。
(三)驗資機構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01-1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
法定代表人:毛鞍寧
聯系電話:010-58153000
傳真:010-85188298
經辦注冊會計師:蔣燕華、王海彥
聯系人:蔣燕華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見附件。
七、基金財務狀況
(一)基金募集期間費用
本基金募集期間所發生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從基金財
產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財務事項
本基金發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書公告前無重要財務事項發生。
(三)基金資產負債表
截至公告前兩個工日即2025年5月23日,本基金的資產負債表如下(未經審計):
單位:人民幣元
資產 2025年5月23日
資產:
貨幣資金 191,431,266.93
結算備付金 -
存出保證金 -
交易性金融資產 69,787,375.91
其中:股票投資 69,787,375.91
基金投資 -
債券投資 -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 -
貴金屬投資 -
其他投資 -
衍生金融資產 -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應收清算款 -
應收股利 -
應收申購款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其他資產 58,365.21
資產總計 261,277,008.05
負債和凈資產
負債: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負債 -
衍生金融負債 -
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 -
應付清算款 -
應付贖回款 -
應付管理人報酬 7,183.77
應付托管費 1,436.75
應付銷售服務費 -
應付投資顧問費 -
應交稅費 -
應付利潤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其他負債 1,505.34
負債合計 10,125.86
凈資產:
實收基金 262,304,228.00
未分配利潤 -1,037,345.81
凈資產合計 261,266,882.19
負債和凈資產總計 261,277,008.05
注:截至2025年5月23日,基金份額凈值為0.9960元,基金份額總額為262,304,228
份。
八、基金投資組合
本基金目前仍處于建倉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將使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截至公告前兩個工作日即2025年5月23日(本基金合同自2025年5月21日起生效,
本報告期即2025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止),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情況如下:
(一)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69,787,375.91 26.71
其中:股票 69,787,375.91 26.71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 -
其中:債券 - -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191,431,266.93 73.27
8 其他各項資產 58,365.21 0.02
9 合計 261,277,008.05 100.00
(二)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A 農、林、牧、漁業 - -
B 采礦業 - -
C 制造業 57,986,874.69 22.19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 -
E 建筑業 - -
F 批發和零售業 - -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1,208,828.00 0.46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5,644,496.72 2.16
J 金融業 - -
K 房地產業 - -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4,947,176.50 1.89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 -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S 綜合 - -
合計 69,787,375.91 26.71
(三)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002085 萬豐奧威 282,800.00 4,513,488.00 1.73
2 600316 洪都航空 82,000.00 2,824,080.00 1.08
3 002389 航天彩虹 134,700.00 2,777,514.00 1.06
4 600038 中直股份 64,600.00 2,370,820.00 0.91
5 603308 應流股份 98,000.00 2,015,860.00 0.77
6 600562 國睿科技 76,700.00 1,984,996.00 0.76
7 688582 芯動聯科 29,400.00 1,827,798.00 0.70
8 300045 華力創通 103,100.00 1,804,250.00 0.69
9 688002 睿創微納 30,749.00 1,797,279.05 0.69
10 600363 聯創光電 29,800.00 1,763,564.00 0.68
(四)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五)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六)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
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七)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八)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九)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無股指期貨投資。
2、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無股指期貨投資。
(十)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無國債期貨投資。
2、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無國債期貨投資。
3、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無國債期貨投資。
(十一)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未發現本基金投資的前
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
責、處罰的情形。
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
2 應收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
5 應收申購款 -
6 其他應收款 58,365.21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58,365.21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況。
6、投資組合報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項之和與合計項之間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一)2025年5月22日發布華夏國證通用航空產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諾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職責做出承諾:
(一)嚴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以誠實信用、勤勉
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二)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地披露定期報告等有關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對基
金份額持有人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并接受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監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對基金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引起較大波動的任何公共傳播媒介中
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后,將及時予以公開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諾
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是華夏國證通用航空產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的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履行托管人職責承諾如下:
在本基金上市后,托管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華夏國證通用航
空產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和《華夏國證通用航空產業交易型開放
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的規定,履行相應職責,特此承諾。
十二、備查文件目錄
(一)備查文件目錄
1、中國證監會準予華夏國證通用航空產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批復
2、《華夏國證通用航空產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華夏國證通用航空產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4、《華夏國證通用航空產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5、法律意見書
6、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7、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二)存放地點
備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處。
(三)查閱方式
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備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備查
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順義區安慶大街甲3號院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設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6號文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2.38億元人民幣
聯系電話:400-818-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
《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轉融通證券出
借等業務;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
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和非
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反洗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基金份額持有人洗錢風
險狀況,采取相應合理的控制措施;
(18)委托第三方機構辦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結算等業務;
(19)委托證券經紀商在證券交易所進行各類證券交易、證券交收,以及相關證券交
易的資金交收等證券經紀服務。證券經紀服務的相關權利、義務,由基金管理人與證券經
紀商簽訂的《證券經紀服務協議》約定為準;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
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的對價;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
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以及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對價;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
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
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
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
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
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募集期間網下股票認購所募集的股票由登記
機構予以解凍;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泰海通證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城路618號
法定代表人:朱健
成立時間:1999年8月18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機構字[1999]77號
組織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冊資本:人民幣17,629,708,696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證監許可[2014]511號
通訊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669號博華廣場19樓
聯系電話:021-38677336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
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
《托管協議》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
理場外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
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
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合同》、
《托管協議》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另
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
有權機關的要求以及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對價;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托管協議》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對價;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
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
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根據法律法規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進行認購、申購,并及時履行因認購、申購
導致的股份減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義務;
(5)交納基金認購、申購對價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6)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7)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8)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9)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和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務規則;
(11)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時地更新和補充,并
保證其真實性;
(1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
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
權。
若以本基金為目標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與本基金相同的聯接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鑒于本基金和聯接基金的相關性,本基金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憑所持
有的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行使目標ETF持有人大會的召集權、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決。在計算參會份額和計票時,聯接基金持有人持
有的享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和表決票數為:在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聯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額的總數乘以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聯接基金份額占聯接基金
總份額的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數位。
本基金聯接基金的持有人,如經基金管理人確認其單獨或合計持有的聯接基金基金份
額所對應的本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總份額的10%的,可對本基金行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召集權。
如本基金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本基金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親自出席/
出具表決意見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委派代表出席/出具表決意見,并有權按照所持有的
聯接基金基金份額對應的本基金份額參與投票表決。
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應以聯接基金的名義代表聯接基金的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決權,但可接受聯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委托以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
表決。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律法規和中
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并履行適當程序后修改,不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或調整收費方式;
(3)增加、減少、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4)調整基金的申購贖回方式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組成,調整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
(5)調整基金份額凈值、申購贖回清單的計算和公告時間或頻率;
(6)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為目標ETF的聯接基金、本基金的聯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購
或其他方式參與本基金的申購贖回;
(7)基金管理人、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
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8)在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的范圍內經履行適當程序,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9)基金在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開通場外申購贖回或其他申購贖回模式;
(10)因相應的法律法規、深圳證券交易所或者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
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11)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12)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
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
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
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
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
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表
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
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允許
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
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
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
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或會議
通知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
或會議通知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
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
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
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
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決
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
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
議并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
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基金
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
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
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
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
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
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
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
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
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
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
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
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
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
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
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
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
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
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
規定的要求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
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三部分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當基金累計報酬率超過同期標的指數累計報酬率達到1%以上,可進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條件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
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基于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須以彌補浮動虧
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額凈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方式;
6、法律法規、監管機關、登記機構、深圳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重大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經履
行適當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內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四部分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的證券、期貨、期權交易費用;
4、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
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上市費及年費;
9、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10、基金的開戶費用和賬戶維護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
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
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
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
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得從基金財產中
列支;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基金
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
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五部分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基金還可
投資于非成份股(含科創板、創業板、存托憑證及其他中國證監會注冊或核準上市的股票)、
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
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
許投資的債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資產支持證券、貨幣市
場工具(含同業存單、債券回購等)、銀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
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如法律法
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
投資范圍。
通常情況下,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因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本基
金在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
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因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6)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7)本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
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8)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9)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
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
券總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每個交易日
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13)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
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
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4)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6)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A、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
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B、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30%;
C、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D、本基金參與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
平均計算;
(1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8)本基金進行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或逆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上一日基金資
產凈值的40%,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6)、(8)、(9)、(16)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
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
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16)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證
券出借業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
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至本基金進入清算期
止。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本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
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自動遵守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
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
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
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
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第六部分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
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
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
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議生
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的因素致使
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
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
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
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可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
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
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第八部分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各方
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應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
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按照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
效的仲裁規則按普通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
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
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
所和營業場所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