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東財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西藏東財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西藏東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3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2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3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0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2
九、基金收益分配..........................................................29
十、基金信息披露..........................................................30
十一、基金費用...........................................................32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4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6
十五、禁止行為...........................................................39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1
十七、違約責任...........................................................43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4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45
二十、其他事項...........................................................4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47
鑒于西藏東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
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集發行西藏東財創
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并且按照
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西藏東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西藏東財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西藏東財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
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西藏東財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西藏東財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中定義的
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西藏東財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西藏東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國際總部城10棟樓2層01室
法定代表人:戴彥
成立日期:2018年10月26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8〕1553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注冊資本:人民幣10.0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98號興業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呂家進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銀復〔1988〕347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7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207.74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買賣、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資產托管業務;從事
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結匯、售匯業務;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
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財務顧問、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
務;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業務;黃金及其制品進
出口;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
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
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
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
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
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以下簡稱“《指數基金指引》”)《西藏東財創業板交
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
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
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
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基金還可少
量投資于其他股票(非標的指數成份股或其備選成份股,包括主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
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
券、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包括分離交易可
轉債)、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
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協議存款等)、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
股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
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比例進
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
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
申購款等;
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
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7、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8、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
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9、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
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證
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
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3、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時,將依據下列標準建構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的
股票總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
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
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4、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應當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要求:
(1)本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2)本基金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
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
(3)本基金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
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5、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6、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以下限制:
(1)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
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2)本基金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30%;
(3)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4)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本基金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1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計算;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7、10、11、16情形之外,因證券或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
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后的規定為準。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協議第十
五條第(十)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
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
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
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
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
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
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
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
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
作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并負
責處理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
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
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
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本基金銀行間債券交易的交易對手及其結算
方式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
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經提醒后仍未改
正,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和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未能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或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
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投資
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
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
作風險等各種風險。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及
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等的情況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須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
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
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限于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并可在證券交易所或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應保證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負責相關工作的
落實和協調,并確保基金托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
存管問題,造成基金托管人無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任與損失,及因流通受限證券存管
直接影響本基金安全的責任及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不得預付任何形式的保證金。
2、基金管理人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應制訂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并經其董事會批準。
風險處置預案應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需要解決的基金投資比例限制失調、基金
流動性困難以及相關損失的應對解決措施,以及有關異常情況的處置。基金管理人應在首次
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采取積極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對本基金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
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3、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投資前三個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有關書面資料,并保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關資料如有
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調整后的資料。上述書面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國證監會批準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準文件。
(2)非公開發行股票有關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等發行資料。
(3)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簽訂的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
(4)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賬面價值。
4、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
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賬面價值占
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關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比例如違反有關限制規定,在合理期限內未能進行及時調
整,基金管理人應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規定有權對基金管理人進行以下事項監督:
(1)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時的法律法規遵守情況。
(2)在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管理工作方面有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建立與
完善情況。
(3)有關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
(4)信息披露情況。
6、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
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申購贖回對價的現金部分、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
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約定對于基金關
聯交易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
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先相互提
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
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加蓋公章并書面提交,并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
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責任保管真實、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并負責及
時更新該名單。名單變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及時發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個工作
日內進行回函確認已知名單的變更。一方收到另一方書面確認后,新的關聯交易名單開始生
效。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八)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務賬
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與基金托管人、存款機構簽訂
相關書面協議。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與核
查,嚴格審查、復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
管職責。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辦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符合
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
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存款銀行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所有銀行。
基金管理人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損失由其承擔。
(九)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
出借業務進行監督和復核。
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審慎經營原則,配備技術系統和
專業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業務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
基金托管人將對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進行監督和復核。
(十)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
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
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
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十二)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
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
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
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
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
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或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是否開立基金財產的基金托管專戶、證券賬戶及投資所需其他賬戶、
是否及時、準確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申購贖回
對價的現金部分,是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
規定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是否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
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
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
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
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
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對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
人有權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
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
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商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基金托管專戶、證券賬戶及投資所需其他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獨立核算與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
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
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托管資產開戶銀行扣收結算費和賬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于因為基金認(申)購、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
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催收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
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追償行為應予
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
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股票的驗證
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決定停止基金發售時,募集
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
關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到的屬于基金財產的網下現金認購的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
本基金開立的基金托管專戶,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書面文件確認資金到賬情況。
募集期間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記機構的規則和流程辦理股票的凍結與過戶。同時在規
定時間內,由基金管理人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進
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
師簽字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
理退款退券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的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基金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應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本基金的基金托管專戶,并根據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基金托管專戶的銀行預留印鑒為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業務專用章和監管名章各一枚,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
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專戶進行。
3、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銀行賬戶進
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
基金托管人與本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
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
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
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用并管理;若無相關規定,
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賬戶、持有人賬戶和資金結算賬戶,并
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托管人協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銀行間債券市場準入
備案。
(六)基金投資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
用的存款銀行名單。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存款名單進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調整存款銀行名單,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在與投資定
期存款前5個工作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簽訂總體合作協
議,并將資金存放于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
存款賬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賬戶名稱為基金名稱,存款賬戶開戶文件上加蓋預留印
鑒(須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明確存款的類
型、期限、利率、金額、賬號、對賬方式、支取方式、賬戶管理等細則。
為防范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定期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提前支取條款。
基金所投資定期存款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
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對的真實、準確。
(七)期貨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設和管理期貨賬戶。
(八)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商處開立證券交易資金賬戶,
用于辦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本基金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資金結算業務。
2、證券交易資金賬戶與基金托管專戶建立三方存管關系。證券交易資金賬戶內的資金,
只能通過證銀轉賬方式將資金劃轉至基金托管專戶,不得將資金劃轉至其他任何銀行賬戶。
3、如因基金管理人、證券經紀商原因致使對應關系無法建立,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
責任。基金托管人不負責辦理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也不負責保管證券交易資金賬戶內
存放的資金。
(九)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責為基金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定使
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十)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
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
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
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十一)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應由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與合同原件核對一致的并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
傳真件或復印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開展場內證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托管專戶與
證券交易資金賬戶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統在基金托管專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之間劃款,
即銀證互轉。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托管人進行銀證互轉,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
令,基金托管人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場外交易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收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基金管理人
發送指令應采用電子直連、傳真或雙方共同確認的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書面授權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
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名章樣本和簽字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文件原件并經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權文件
中載明具體生效時間的,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的時
點。如早于前述時間,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為授權文件的生效
時間。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人及相關
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付款指令(含贖回、分
紅付款指令、銀行間業務劃款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通過傳真或者郵件掃描件方式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
支付時間、到賬時間、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或蓋章,對電子直連
劃款指令或者網銀形式發送的指令應包括但不限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金額、賬戶等,基
金托管人以收到電子指令為合規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電子直連、傳真方式或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
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定程序發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的授
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后該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
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授權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
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或雙方認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預留印鑒后及時傳
真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如果銀行間簿記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
管理人要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在每個工作日的15:0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發出的銀期轉賬及銀證轉賬劃款指令的,基
金托管人不保證當日完成劃轉流程。
對于要求當天到賬的指令,盡力在當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15:00之后發送的,
基金托管人盡力執行,但不能保證劃賬成功。如果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的指令,則指令需
要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相關付款條件已經具備。基金托管人將視付款條件具備時為指
令送達時間。有效劃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賬號、收款人、收款賬號、金
額(大、小寫)、款項事由、支付時間)準確無誤、預留印鑒相符、相關的指令附件齊全且
頭寸充足的劃款指令。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劃款
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對新股申購網下發行業務,
基金管理人指令發送時間最遲不應晚于申購繳款日上午12:00。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并與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根據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授權文件進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審查,立即審慎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如有疑問
必須及時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及時執行。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令時,基金托管專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對基金
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立
即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審核、查明原因,出具書
面文件確認此交易指令無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未執行該指令造成損失的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指令發
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
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銷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書
面說明,并加蓋預留印鑒。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
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并立即以雙方認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執行,應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
施予以彌補并及時通知管理人;若對基金財產或投資人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托管人賠償
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七)更換被授權人員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若對授權通知的內容進行修改,應當提前至少一個工作日電話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書面的變更授權通知文件,在加蓋公章后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同
時以電話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變更授權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關文件掃描件和基
金管理人的電話確認時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授權通知文件原件送交
基金托管人。若原件與掃描件不一致,基金托管人應及時與基金管理人聯系予以確認。如此
前托管人已經按照掃描件執行的,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及聯系方式,應提前通過郵件、傳真、
錄音電話或通過書面或以雙方認可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與預留的授
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表面一致性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
按照正常程序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基金托
管人未能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切實履行相關審查與監督職責
的除外。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紀商
基金管理人應制定選擇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商的標準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證券
經紀商,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及證券經紀商簽訂本基金的證券經紀服務協議,明確三
方在本基金參與場內證券買賣中的各類證券交易、證券交收及相關資金交收過程中的職責和
義務。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本基金財產的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因相關法律法規或交易規則的修改帶來的
變化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交易規則為準。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商,并與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其
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
賣、證券經紀商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本基金通過證券經紀商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商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算;
本基金其他證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關機構負責結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共同遵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制定的相關業務規
則和規定,該等規則和規定自動成為本條款約定的內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資前,應充分知曉與理解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針對各類交易
品種制定結算業務規則和規定。
證券經紀商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完成證券交易及非交易
涉及的證券資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紀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
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業務無法完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
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賠償基金的損
失。
對于任何原因發生的證券資金交收違約事件,相關各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
本基金投資于期貨發生的資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選定的期貨經紀公司負責辦理,基
金托管人對由于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貨經紀公司的資
金不行使保管職責和交收職責,基金管理人應在期貨經紀協議或其它協議中約定由選定的期
貨經紀公司承擔資金安全保管責任和交收責任。
場外資金對外投資劃款由基金托管人憑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協議約定的有效資金劃
撥指令和相關投資合同(如有)進行資金劃撥;場外投資本金及收益的劃回,由基金管理人
負責協調相關資金劃撥回基金托管專戶事宜。
2、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對外披露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
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
(2)資金賬目的核對
對于基金的資金賬目,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核對證券賬目余額。證券交易所證券賬目每個交易日結束
后核對一次,非交易所證券賬目每月末核對一次,確保賬實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對實物證券賬目。
(三)基金申購和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本基金申購、贖回業務根據《基金合同》及/或相關信息披露文件確定的時間開始辦
理,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上述業務的開辦時間。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在基金申購、贖回的時間、場
所、方式、程序、對價、費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積極履行各自的義務,保證
基金的申購、贖回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3、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登記結算機構負責。T日的申購贖回發生的證
券交收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T日收市后完成。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通知辦理資金
的劃撥。贖回的現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現金替代款的退款和補款由相關當事人根據基金招募說
明書辦理。如遇特殊情況,雙方協商處理。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
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
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
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
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
果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
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和銀行存款本
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
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價的,
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
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
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并
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
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2)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
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估
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
價值。
3、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
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
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
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
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
允價值。
(3)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固定收益品種
1)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
2)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3)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
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同時應
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
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4)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權的債
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建議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建議選
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5)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
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4)對于發行人已破產、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
表明本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
后,可采用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推薦價格或在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價格
區間中的數據作為該債券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5)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股指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
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結算價估值。
(7)股票期權合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8)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
進行估值,確保估值的公允性。
(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1)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
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為準。
4、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
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經紀
商、期貨經紀商、存款銀行等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或即
使發現錯誤但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響。
(3)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繳納稅金與基金按照權責發生制進
行估值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相關估值調整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三)估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凈
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證券經紀商、或登記機構、
或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
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
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者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
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
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
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
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當基金份額估值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
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別
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
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
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對不符時,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
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
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業務章后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應在3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
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
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
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30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
應在收到后45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傳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報告上加蓋印鑒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業務章的復核意見書,或進行電子確認,
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
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
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規定將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潤按基金份額進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現金分紅方式;
3、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基金收益分配數額的確定原則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計報酬率盡可能貼近業績比
較基準同期累計報酬率;
5、基于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須以彌補浮動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
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額凈值低于面值;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但應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
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擬公
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信息披露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為合法履行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規定的義務
所必要之外,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應當將保密信息
限制在為履行前述義務而需要了解該保密信息的職員范圍之內。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等
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協議、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額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額折算
結果公告、基金份額開始申購贖回公告、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基金凈值信息、申購贖
回清單、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含資產組合季
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信息披露、投資股票期權的信息披露、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的信息披露、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信息披露、清算報告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由基
金管理人擬定并公布。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宗旨,誠實
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
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本章第(二)條規定的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
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對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復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
公告前應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時披露
的義務。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中國證監會規定
媒介公開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與基金凈值相關的信息:
(1)不可抗力;
(2)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基金托管人
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按《基金合同》規
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以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
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期貨、期權交易和結算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的相關賬戶開戶及維護費用;
9、基金的上市費用及年費、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據與基金托管
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在次月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資金劃撥指令,按照指
定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扣
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應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據與基金托管
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在次月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資金劃撥指令,按照指
定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扣
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應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
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得從基金財產中
列支;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基金財
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
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各機構的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
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法律法
規或有權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本基金的基金賬冊、原始憑證、記賬憑
證、交易記錄、公告、重要合同等相關資料,承擔保密義務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基金管理
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
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
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簽署與本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
托管人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基金托
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冊、
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
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
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
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
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應按其要
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及
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
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
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
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
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
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
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五)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規的部分,如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本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
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對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規
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回、分紅資
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
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
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符合本托管協議約定的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絕執行。
(十)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十一)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
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的,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并需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
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確認。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
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
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
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規
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
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害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給基金
財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表基金向違約方追
償。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
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造成的
損失等。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
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協議而被起訴,另一方應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
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
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上海國際經濟貿
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
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托管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
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應經托管
協議當事人雙方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協議當
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
式文本。
(二)本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陸份,基金管理人持有貳份,基金托管人持有貳份,報監管機構貳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雙方在此確認,雙方均已充分了解和知悉各方反對其員工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任何形式利
益之立場,并承諾將本著廉潔公平原則避免此類情形,不向對方的員工私自提供任何形式的
回扣、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各種獎勵、私人費用補償、私人旅游、高消費娛樂等不
當利益。
除本托管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托管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托管
協議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雙方當事人蓋章,并列明簽訂地、簽訂
日。
本頁無正文,為《西藏東財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的簽字蓋章頁。
基金管理人:西藏東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訂地:中國上海
簽訂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