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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藏東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藏東財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2025-05-07 文字大小 【 】 【打印
                
    西藏東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西藏東財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
    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西藏東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釋義...............................................................................................................................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9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售.........................................................................................................11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13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折算與變更登記.........................................................................................15
    第七部分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16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18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26
    第十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34
    第十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4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托管.............................................................................................................46
    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4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資.............................................................................................................4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財產.............................................................................................................57
    第十六部分基金資產估值.........................................................................................................58
    第十七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64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66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7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76
    第二十二部分違約責任.............................................................................................................78
    第二十三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79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80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事項.............................................................................................................81
    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82
    第一部分前言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
    權利義務,規范基金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
    號——指數基金指引》(以下簡稱“《指數基金指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人合法權
    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與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
    基金合同有沖突,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
    資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三、西藏東財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中國證監會”)注冊。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
    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本基金為指數基金,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面臨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
    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成份股停牌等潛在風險,詳見本基金招募說明書。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以基
    金合同為準。
    五、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
    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六、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可能面臨中國存托憑證價格大幅波動
    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中國存托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藏東財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西藏東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證券經紀商:指為本基金提供證券經紀服務的證券公司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西藏東財創業板交易型開
    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托管協議或《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西
    藏東財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
    有效修訂和補充
    7、招募說明書或《招募說明書》:指《西藏東財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西藏東財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西藏東財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10、上市交易公告書:指《西藏東財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書》
    11、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4、《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
    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修訂
    15、《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
    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
    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7、《指數基金指引》:指中國證監會2021年1月18日頒布、同年2月1日
    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及頒布機關
    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8、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指《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交
    易和申購贖回實施細則》定義的“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簡稱“ETF”
    19、ETF聯接基金:是指將其絕大部分基金財產投資于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
    ETF(以下簡稱“目標ETF”),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表現,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
    差最小化,采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簡稱“聯接基金”
    20、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1、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2、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23、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4、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5、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
    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
    境外機構投資者
    26、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7、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28、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9、銷售機構:指西藏東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
    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包括發售代理機構和申購贖回代理券商
    30、發售代理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發售業務的機構
    31、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辦理本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證券公司,又稱為“代辦證券
    公司”
    32、登記業務:指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交易所交易型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及其不時修訂)定義的基金份額
    的登記、存管、結算及相關業務
    33、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3個月
    37、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42、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3、《業務規則》或業務規則:指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實施的《深圳證券交
    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申購贖回實施細則》及其不時修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發布實施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交易所交易型開
    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及其不時修訂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中
    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西藏東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發布的其他相關規則
    和規定
    44、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5、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
    件,以申購贖回清單規定的對價向基金管理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6、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贖回對價的行為
    47、申購贖回清單:指由基金管理人編制的用以公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等
    信息的文件
    48、申購對價:指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應
    交付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和/或其他對價
    49、贖回對價:指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
    明書規定應交付給贖回人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和/或其他對價
    50、標的指數:本基金標的指數為創業板指數
    51、組合證券:指本基金標的指數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證券
    52、現金替代:指申購或贖回過程中,投資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用于替代組合證券中部分證券的一定數量的現金
    53、現金差額:指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資產凈值與按T日收盤價計算的最小
    申購贖回單位中的組合證券市值和現金替代之差;投資人申購或贖回時應支付或
    應獲得的現金差額根據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對應的現金差額、申購或贖回的基金份
    額數計算
    54、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指本基金申購份額、贖回份額的最低數量,投資者
    申購或贖回的基金份額應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
    55、預估現金差額: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計并在T日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布的當
    日現金部分的估計值,預估現金差額由申購贖回代理券商預先凍結
    56、基金份額參考凈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機構在交易時間
    內,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組合證券內各只證券的實時成交數據計算,并通過深圳
    證券交易所發布的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簡稱“IOPV”
    57、基金份額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運作的需要,在基金資產凈值不
    變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調整基金份額總額及基金份額凈值
    58、收益評價日:指基金管理人計算基金累計報酬率與標的指數同期累計報
    酬率差額之日
    59、基金累計報酬率:指收益評價日基金份額凈值與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
    額凈值之比減去100%。期間如發生基金份額折算,則以基金份額折算日為初始
    日重新計算上述指標
    60、標的指數同期累計報酬率:指收益評價日標的指數收盤價與基金上市前
    一日標的指數收盤價之比減去100%。期間如發生基金份額折算,則以基金份額
    折算日為初始日重新計算上述指標
    61、元:指人民幣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63、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期貨合約、銀行存款本息、
    基金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64、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65、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66、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67、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
    “規定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
    露網站)等媒介
    68、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69、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費率通過證券交易所綜合業務
    平臺向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證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歸
    還所借證券及相應權益補償并支付費用的業務
    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瘟疫、公共衛生事件、社
    會動亂、非一方過錯情況下的電力和通訊故障、系統故障、設備故障、網絡黑客
    攻擊以及中國證監會、交易所、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
    西藏東財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交易型開放式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
    五、基金的標的指數
    創業板指數。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
    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
    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
    項表決未通過的,本基金合同終止。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
    人應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
    如果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發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市或違約風險,且指數編制
    機構暫未作出調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履行
    內部決策程序后及時對相關成份股進行調整。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額(含網下股票
    認購所募集的股票市值)為2億元人民幣。
    七、基金份額發售面值和認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本基金認購費率按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規定執行。
    八、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九、增設新的份額類別或發行聯接基金等相關業務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發展需要,為本基金增設新的份額類別并制定相應的業務規
    則,或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為目標ETF的一只或多只聯接基金,或開通場外申購、
    贖回等相關業務并制定、公布相應的規則等,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售
    一、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1、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2、發售方式
    投資人可選擇網上現金認購、網下現金認購和網下股票認購三種方式。
    網上現金認購是指投資人通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發售代理機構通過深圳證
    券交易所網上系統以現金進行的認購;網下現金認購是指投資人通過基金管理人
    及其指定的發售代理機構以現金進行的認購;網下股票認購是指投資人通過基金
    管理人及其指定的發售代理機構以股票進行的認購。網上現金認購、網下現金認
    購和網下股票認購的具體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的相關規定。
    投資人應當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發售代理機構辦理基金發售業務的營業
    場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發售代理機構提供的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本基金的發售方式,在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發售代理機構辦理基金發售業務的具體情況和聯
    系方式,請參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變更銷售機構,并
    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
    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申請及認
    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3、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
    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二、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費用
    本基金的認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中列示。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2、募集期認購資金與股票的處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
    得動用。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利息的處理方式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募集期間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記機構的規則和流程辦理股票的凍結
    與過戶,最終將投資人申請認購的股票過戶至基金證券賬戶。投資人的認購股票
    在募集凍結期間的權益歸投資人所有。
    3、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三、基金份額認購數額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投資人的認購數額進行限制,具體限制和處理方法請參看
    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四、基金認購的其他具體規定
    投資人認購原則、認購費用、認購限額、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認購時間安
    排、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等事項,由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
    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中披露。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
    份,基金募集金額(含網下股票認購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
    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
    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
    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募集期間募集的股票按
    照交易所和登記機構的規則和流程辦理股票的凍結與過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
    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及股票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交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對于基金募集期間網下股票認購所募集的股票,發售代理機構
    應予以解凍,基金管理人不承擔相關股票凍結期間交易價格波動的責任。登記機
    構及發售代理機構將協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關資金和證券的退還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發售代理機構不得請求報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發售代理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
    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
    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折算與變更登記
    基金份額折算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運作的需要,在基
    金資產凈值不變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調整基金份額總額及基金份額凈值。
    一、基金份額折算的時間
    本基金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基金份額折算與變更登
    記。本基金進行基金份額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確定基金份額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額折算的原則
    基金份額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并由登記機構進行基金份
    額的變更登記。
    基金份額折算的比例和具體安排請詳見屆時披露的份額折算公告。
    基金份額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
    數額將發生調整,但調整后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占基金份額總額的
    比例不發生變化。除因尾數處理而產生的損益外,基金份額折算對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權益無實質性影響,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基金份額折算后,
    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額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如果基金份額折算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況無法辦理,基金管理人
    可延遲辦理基金份額折算。
    三、基金份額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額折算的具體方法在份額折算公告中列示。
    四、如未來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額的類別,基金管理人在實施份額折算時,可對
    全部份額類別進行折算,也可根據需要只對其中部分類別的份額進行折算。
    第七部分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額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證
    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基金份額上市:
    1、基金場內資產凈值不少于2億元;
    2、基金場內份額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基金份額上市前,基金管理人應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簽訂上市協議書。基金份
    額獲準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相關規定發布上市交易公告
    書。
    二、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
    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
    金交易和申購贖回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額的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按照《基金法》和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等相關業務規則、
    通知、指引、指南等有關規定執行。
    當本基金發生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所規定的因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應
    當終止上市的情形時,本基金可由交易型開放式基金變更為跟蹤標的指數的非上
    市的開放式指數基金,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基金終止上市后,
    場內份額處理規則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若屆時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該指數作為標的指數的指數基金,基金管理人將
    本著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履行適當的程序后與該指數基金合并
    或者選取其他合適的指數作為標的指數。
    四、基金份額參考凈值(IOPV)的計算與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在相關證券交易所開市后根據申
    購贖回清單和組合證券內各只證券的實時成交數據計算基金份額參考凈值
    (IOPV),并由深圳證券交易所在交易時間內發布,供投資人交易、申購、贖回
    基金份額時參考。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的具體計算方法參照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基金份額參考凈值計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法律法規允許并且不損害屆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申請在其他證券交易所(含境外證券交易所)
    同時掛牌交易,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六、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和登記機構、深圳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對基金上市
    交易的規定內容進行調整的,基金合同相應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規執行,且此項
    修改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七、若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適當的程序后增加相應功能。
    若深圳證券交易所推出ETF的新業務,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本基金可開展相應業務。本基金基
    金合同相應予以修改,此項修改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在本基金更新
    的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投資人應當在申購贖回代理券商辦理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申
    購贖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
    公示。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常開放交易的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
    回,具體辦理時間為開放日的正常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
    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
    間變更、登記機構的業務規則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
    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相關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相關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開始辦理申購、贖回,若其后基金申請上市,
    申請上市期間基金可暫停辦理申購、贖回業務。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本基金采用“份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和贖回均以份
    額申請;
    2、本基金的申購對價、贖回對價包括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
    他對價;
    3、申購、贖回申請提交后不得撤銷;
    4、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5、申購、贖回應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申購贖回實施
    細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的規定。如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規則并適用于本基金的,則按照新的規則執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對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調整上述原則,但應在新的原則實施前依照
    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申請的提出
    投資者必須根據申購贖回代理券商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
    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須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備足相應數量的股票和現金。
    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贖回申請時,必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和現金,否則所
    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本基金申購申請、贖回申請的確認根據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辦理,具體
    見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如投資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購對價,則申購申請失敗。
    如投資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額不足或未能根據要求準備足額的現金,或本
    基金投資組合內不具備足額的符合要求的贖回對價或投資人提交的贖回申請超
    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當日凈贖回份額上限、當日累計贖回份額上限、單個賬戶當
    日凈贖回份額上限或單個賬戶當日累計贖回份額上限,則贖回申請失敗。
    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購、贖回申請并不代表該申購、贖回申請一定成功。
    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投資人應及時通過其辦理申購、
    贖回的銷售網點查詢有關申請的確認情況。
    本基金申購贖回的確認規則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的相關規定和參
    與各方相關協議的有關規定,具體規則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如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規則并適用于本基金的,則按照
    新的規則執行,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3、申購和贖回的清算交收與登記
    本基金申購贖回過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額、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
    其他對價的交收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的相關規定和參與各方相關協議
    的有關規定,具體規則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如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規則并適用于本基金的,則按照新的規則執行。
    如果登記機構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時發現不能正常履約的情形,則依據
    《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申購贖回實施細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和
    參與各方相關協議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并不違
    背交易所和登記機構相關規則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需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最小
    申購、贖回單位由基金管理人確定和調整。詳見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情況、市場情況、投資人需求等因素對基金的最
    小申購贖回單位進行調整,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設定申購份額上限和贖回份額上限,以對當日的申購總規
    模或贖回總規模進行控制,并在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
    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份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和贖回份額
    等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對價、費用及其用途
    1、申購對價、贖回對價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投資人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
    數額確定。申購對價是指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應交付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
    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贖回對價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
    人應交付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申購贖回清單由基金管
    理人編制。T日的申購贖回清單在當日深圳證券交易所開市前公告。申購贖回清
    單的內容與格式見招募說明書。
    2、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計算公式
    為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發售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精確到0.0001元,
    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
    或公告。
    3、投資人在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時,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的標準
    收取傭金,其中包含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等收取的相關費用,具體規定請參見
    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4、若市場情況發生變化,或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對基金
    份額凈值、申購贖回清單計算和公告時間進行調整并提前公告。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或無法受理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本基金進行交易的主要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可能影
    響本基金的投資運作,或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相關證券交易所、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登記機構、基金管理人等因異常
    情況致使本基金無法辦理申購,上述異常情況指基金管理人無法預見并不可控制
    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統故障、網絡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數據錯誤等。
    5、因異常情況,申購贖回清單無法編制、編制錯誤或無法公布。
    6、基金管理人無法按時公布基金份額凈值,或IOPV計算錯誤。
    7、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8、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當日申購申請達到基金管理人設定的申購份額上限的情形,如果一筆新
    的申購申請被確認成功,會使本基金當日申購份額超過申購贖回清單中規定的申
    購份額上限時,該筆申購申請將被拒絕。
    10、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11、法律法規、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除第7項和第9項以外的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
    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
    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對價將退還給投資人。
    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并依照有關
    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對價: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或不能受理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支付
    贖回對價。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
    3、本基金進行投資的主要證券、期貨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
    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5、當日贖回申請達到基金管理人設定的贖回份額上限的情形,如果一筆新
    的贖回申請被確認成功,會使本基金當日贖回份額超過申購贖回清單中規定的贖
    回份額上限時,該筆贖回申請將被拒絕。
    6、在發生基金所投資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時。
    7、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對價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8、法律法規、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除上述第5項外的其他任何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
    緩支付贖回對價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在暫停贖回的情況
    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九、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
    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受理
    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
    申請并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
    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
    份額轉讓業務。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二、基金份額的凍結、解凍與其他基金業務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的凍結手續、
    凍結方式按照登記機構的相關規定辦理。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
    權益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以及登記機構業務規定
    來處理。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其他基金業務,基金管理人
    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三、集合申購與其他服務
    在條件允許時,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
    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開放投資人采用單一證券或多只證券構成最小申購、
    贖回單位或其整數倍進行申購。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集合申購業務的相關規則。
    在對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
    合理的申購方式,并于新的申購方式開始執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機構可依據本基金合同開展其他服務,雙方需簽訂書
    面委托代理協議。
    十四、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開通本基金的場外申購贖回等業務,場外申購贖回
    的具體辦理方式等相關事項屆時將另行公告。
    十五、基金清算交收與登記模式的調整或新增
    若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修改現有的清算交收
    與登記模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與登記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購、贖回方式,本基金
    管理人有權調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與登記模式及申購、贖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
    的清算交收與登記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購、贖回方式,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審議。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西藏東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國際總部城10棟樓2層01室
    法定代表人:戴彥
    設立日期:2018年10月26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8〕
    1553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注冊資本:人民幣10.0億元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21-2352 6999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或轉換申
    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進行融資及轉融通證券
    出借業務;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或
    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選擇、更換基金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對基金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的相關
    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17)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等業務規則;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價格、申購對價、贖回對價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
    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編制申購贖回清單;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對價;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對于基金募集期間網下股票認購所募
    集的股票,發售代理機構應予以解凍,基金管理人不承擔相關股票凍結期間交易
    價格波動的責任。登記機構及發售代理機構將協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關資金和證
    券的退還工作;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98號興業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呂家進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資格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74號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銀復〔1988〕347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207.74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場外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審計、法律等外
    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對價的現金部分;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于法
    定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對價;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
    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或者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款項或股票、申購對價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
    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
    委托其合法授權代表參會并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為一參會份額,每一參會份額擁有
    平等的投票權。
    若以本基金為目標ETF,且基金管理人與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一致的聯接基金
    的基金合同生效,鑒于本基金和ETF聯接基金的相關性,ETF聯接基金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可以憑所持有的ETF聯接基金的份額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
    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決。在計算參會份額和計票時,ETF聯接基金持有人持
    有的享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和表決票數為:在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
    益登記日,ETF聯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額的總數乘以該持有人所持有的ETF聯接
    基金份額占ETF聯接基金總份額的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整數位。聯接基金折算為本基金后的每一參會份額和本基金的每一參會份額擁有
    平等的投票權。
    ETF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應以ETF聯接基金的名義代表ETF聯接基金的
    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決權,但可接受
    ETF聯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委托以ETF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
    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決。
    ETF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ETF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
    召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須先遵照ETF聯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召開ETF
    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ETF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議
    召開或召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由ETF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ETF聯
    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若將來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
    為準。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終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被深圳證券交易所終止
    上市的除外;
    (13)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深圳證券交易所或者登記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發
    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基金管理人、深圳證券交易所和登記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交易、轉托管、非交易過戶等業務的規則;
    (6)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增設新的份額類別、在其他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開通跨系統轉托
    管業務或暫停;
    (8)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9)本基金的聯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參與本基金的申購贖回;
    (10)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
    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
    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
    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于會議召開前至少提前30日,在
    規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權方式、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
    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網絡、
    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載明;基
    金份額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
    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
    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
    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在不違背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通知為準。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
    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
    被取消或變更的,或法律法規增加新的持有人大會機制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
    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調整或補充,無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
    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
    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
    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
    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
    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核
    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
    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
    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本基金合同
    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四、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
    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
    托管協議。
    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
    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
    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
    一、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登記業務是指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交易所交易型開放
    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以及相關業務規則定義的基金份額的登
    記、存管、結算和相關業務。
    二、基金登記業務辦理機構
    本基金的登記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
    機構辦理本基金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
    和代理機構在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
    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基金登記機構的權利
    基金登記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取得登記費;
    2、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賬戶;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登記業務的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依照有
    關規定于開始實施前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登記機構的義務
    基金登記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以及登記機構業務規則規定的條件辦
    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3、妥善保存登記數據,并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
    細等數據備份至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
    少于20年;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
    投資者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
    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規定為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基金
    收益分配等業務,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如因登記機構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
    基金還可少量投資于其他股票(非標的指數成份股或其備選成份股,包括主板、
    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括國
    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政府支持債券、
    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包括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
    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
    銀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協議存款等)、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股票期權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
    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資
    產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因法律法規的
    規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1、股票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復制法,即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構建基
    金股票投資組合,并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進行相應調整。
    但在因特殊情形導致本基金管理人無法按照標的指數構成及權重進行同步
    調整時,基金管理人將對投資組合進行優化,盡量降低跟蹤誤差。在正常市場情
    況下,本基金力爭將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控制在0.2%以內,年化跟蹤誤差
    控制在2%以內。如因標的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導致跟蹤誤差超過上述
    范圍,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
    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規的限制;(2)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
    嚴重不足;(3)標的指數的成份股長期停牌;(4)標的指數成份股進行配股、增
    發或被吸收合并;(5)標的指數成份股派發現金股息;(6)指數成份股定期或臨
    時調整;(7)標的指數編制方法發生變化;(8)其他基金管理人認定不適合投資
    的股票或可能嚴重限制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合理原因等。
    2、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股票投資策略,基于對基礎證券投資價值
    的深入研究判斷,進行存托憑證的投資。
    3、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基于有效利用基金資金及流動性管理的需要,將以保持基金資產流動
    性、為基金資產提供穩定收益為主要目的,適時對債券等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進
    行投資。本基金將通過研究國內外宏觀經濟、貨幣和財政政策、市場結構變化、
    資金流動情況,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判斷未來利率變化和收益率曲線變動的趨勢
    及幅度,確定組合久期,優化基金資產在利率債、信用債以及貨幣市場工具等各
    類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之間的配置比例,在精選個券的基礎上構建債券投資組合。
    4、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投資策略
    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同時具有債券與權益類證券的雙重特性。本基金利
    用可轉換債券及可交換債券的債券底價和到期收益率、信用風險來判斷其債性,
    增強本金投資的安全性;利用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轉股溢價率、基礎股票基
    本面趨勢和估值來判斷其股性,在市場出現投資機會時,優先選擇股性強的品種。
    綜合選擇安全邊際較高、基礎股票基本面優良的品種進行投資,獲取超額收益。
    同時,關注可轉債和可交換債流動性、條款博弈、可轉債套利等影響轉債及可交
    換債投資的其他因素。
    5、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對證券行業分析、證券公司資產負債分析、公司現金流分析等
    調查研究,分析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的違約風險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對證券公
    司短期公司債券進行獨立、客觀的價值評估。
    6、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參與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時,將通過考量宏觀經濟形勢、提前償還率、
    違約率、資產池結構以及資產池資產所在行業景氣情況等因素,預判資產池未來
    現金流變動;研究標的證券發行條款,預測提前償還率變化對標的證券平均久期
    及收益率曲線的影響,同時密切關注流動性變化對標的證券收益率的影響,在嚴
    格控制信用風險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過信用研究和流動性管理,選擇風險調整
    后收益較高的品種進行投資,以期獲得長期穩定收益。
    7、股指期貨和股票期權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和股票期權,將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
    要目的,主要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指期貨合約和股票期權合約,以降低
    交易成本,提高投資效率,從而更好地跟蹤標的指數。
    8、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策略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在加強風險防范并遵守審慎原則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據投資管理的需要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本基金將在分析市場環境、投
    資者類型與結構、基金歷史申贖情況、出借證券流動性情況等因素的基礎上,合
    理確定出借證券的范圍、期限和比例。
    9、融資業務策略
    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變本基金既有投資目標、策略和
    風險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參與融資業務,以提
    高投資效率及進行風險管理。屆時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風險控制原則、具體參與
    比例限制、費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
    10、其他
    未來,隨著市場的發展和基金管理運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投
    資目標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對基金投資的規定,在履行適當程序
    后可以相應調整或更新投資策略,并在招募說明書中更新。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基金資產
    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
    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
    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7)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8)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9)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債
    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1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
    圍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3)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時,將依據下列標準建構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
    回購)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4)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應當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要求:
    1)本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10%;
    2)本基金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
    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
    金等價物;
    3)本基金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
    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5)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6)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以下限制:
    1)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2)本基金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30%;
    3)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4)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
    均計算;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本基金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1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7)、(10)、(11)、(16)情形之外,因證券或期貨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投資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后的規定為準。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五、標的指數和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標的指數為創業板指數。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創業板指數收益率。
    創業板指數由創業板中市值大、流動性好的100只股票組成,反映創業板市
    場的運行情況。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
    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
    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
    項表決未通過的,本基金合同終止。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
    人應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
    如果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發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市或違約風險,且指數編制
    機構暫未作出調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履行
    內部決策程序后及時對相關成份股進行調整。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屬于股票型基金,風險與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與貨幣市
    場基金。同時本基金為指數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復制法跟蹤標的指數的表現,
    具有與標的指數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期貨合約、銀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應收款項以及其他資產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等以
    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
    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
    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務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
    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
    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
    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
    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和
    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
    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
    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
    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
    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2、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
    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
    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
    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
    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固定收益品種
    (1)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
    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
    (2)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3)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
    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
    價或推薦估值全價,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
    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
    估值;
    (4)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
    含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建議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
    行凈價交易的債券建議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
    全價;
    (5)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
    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
    允價值。
    4、對于發行人已破產、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基金管理人在與基
    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采用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推薦價格或在三方
    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價格區間中的數據作為該債券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5、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6、股指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結算價估值。
    7、股票期權合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8、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協會的
    相關規定進行估值,確保估值的公允性。
    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1、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以基
    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為準。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
    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
    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
    制。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
    誤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證券經紀商、或
    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
    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
    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者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
    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
    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當基金份額估值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
    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
    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
    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存款銀行等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
    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或即使發現錯誤但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3、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繳納稅金與基金按照權責
    發生制進行估值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相關估值調整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
    理。
    第十七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
    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期貨、期權交易和結算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的相關賬戶開戶及維護費用;
    9、基金的上市費用及年費、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據
    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在次月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資金劃撥指令,按照指定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
    符,應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據
    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在次月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資金劃撥指令,按照指定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
    符,應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得從
    基金財產中列支;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現金分紅方式;
    3、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基金收益分配數額的確定原則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計報酬率盡可能
    貼近業績比較基準同期累計報酬率;
    5、基于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須以彌補浮動虧損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額凈值低于面值;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但
    應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內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擔復核責任;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書面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
    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
    監會關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內容、披露方式、登載媒介、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
    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
    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
    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
    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規定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
    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期貨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前款規定的重大變更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相關內容發生變更;
    (2)變更基金簡稱(含場內簡稱)、基金代碼(含場內代碼);
    (3)變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
    (4)變更基金經理;
    (5)變更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率;
    (6)其他對投資者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除上述事項之外,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5、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其中基金產品資料概要還應當登載在基
    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登
    載在規定網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
    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份額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額折算結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確定基金份額折算日,并提前將基金份額折算日公告登載于規定
    媒介上。
    基金份額進行折算并由登記機構完成基金份額的變更登記后,基金管理人將
    基金份額折算結果公告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四)基金份額開始申購贖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等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基金份額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交
    易的3個工作日前,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上市交
    易公告書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六)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前且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
    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
    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后或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
    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七)申購贖回清單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之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通
    過網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當日的申購贖回清單。
    (八)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含
    資產組合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九)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管理費、托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
    生變更;
    17、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8、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9、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者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0、本基金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
    21、基金份額折算與變更登記;
    22、基金調整申購贖回方式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組成;
    23、本基金調整最小申購贖回單位;
    24、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5、調整基金份額類別;
    27、基金變更標的指數;
    28、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9、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
    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
    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
    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
    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三)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交易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
    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標。
    (十四)投資股票期權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有關情況,
    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
    期權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十五)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
    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融資及轉融
    通證券出借交易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業務開展情況、損益情況、風險及其管理
    情況等,并就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在報告期內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在基金定
    期報告等文件中做詳細說明。
    (十六)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兩
    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
    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賬面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
    息。
    (十七)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未公開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相關從業人員不得泄露未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
    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單只基金
    只需選擇一家報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為強化投資者保護,提升信息披露服務質量,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
    會規定向投資者及時提供對其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
    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
    年。
    七、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與基金凈值
    相關的信息:
    1、不可抗力;
    2、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以供社會公眾查閱、
    復制。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
    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
    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的規定。
    第二十二部分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
    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
    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
    損失。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
    造成的損失等。
    二、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
    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
    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
    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
    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
    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
    成的影響。
    第二十三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
    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
    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
    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在募集結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
    手續,并經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
    有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
    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協
    商解決。
    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或轉換申
    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進行融資及轉融通證券
    出借業務;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或
    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選擇、更換基金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對基金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的相關
    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17)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等業務規則;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價格、申購對價、贖回對價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
    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編制申購贖回清單;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對價;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對于基金募集期間網下股票認購所募
    集的股票,發售代理機構應予以解凍,基金管理人不承擔相關股票凍結期間交易
    價格波動的責任。登記機構及發售代理機構將協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關資金和證
    券的退還工作;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場外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審計、法律等外
    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對價的現金部分;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于法
    定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對價;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或者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款項或股票、申購對價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
    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
    委托其合法授權代表參會并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為一參會份額,每一參會份額擁有
    平等的投票權。
    若以本基金為目標ETF,且基金管理人與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一致的聯接基金
    的基金合同生效,鑒于本基金和ETF聯接基金的相關性,ETF聯接基金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可以憑所持有的ETF聯接基金的份額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
    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決。在計算參會份額和計票時,ETF聯接基金持有人持
    有的享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和表決票數為:在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
    益登記日,ETF聯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額的總數乘以該持有人所持有的ETF聯接
    基金份額占ETF聯接基金總份額的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整數位。聯接基金折算為本基金后的每一參會份額和本基金的每一參會份額擁有
    平等的投票權。
    ETF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應以ETF聯接基金的名義代表ETF聯接基金的
    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決權,但可接受
    ETF聯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委托以ETF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
    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決。
    ETF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ETF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
    召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須先遵照ETF聯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召開ETF
    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ETF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議
    召開或召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由ETF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ETF聯
    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若將來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
    為準。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終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被深圳證券交易所終止
    上市的除外;
    (13)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深圳證券交易所或者登記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發
    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基金管理人、深圳證券交易所和登記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交易、轉托管、非交易過戶等業務的規則;
    (6)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增設新的份額類別、在其他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開通跨系統轉托
    管業務或暫停;
    (8)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9)本基金的聯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參與本基金的申購贖回;
    (10)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
    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
    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
    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于會議召開前至少提前30日,在
    規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權方式、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
    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網絡、
    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載明;基
    金份額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
    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
    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
    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
    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
    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在不違背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通知為準。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或法律法規增加新的持有人大會機制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
    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調整或補充,無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現金分紅方式;
    3、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基金收益分配數額的確定原則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計報酬率盡可能
    貼近業績比較基準同期累計報酬率;
    5、基于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須以彌補浮動虧損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額凈值低于面值;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但
    應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內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四、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
    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期貨、期權交易和結算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的相關賬戶開戶及維護費用;
    9、基金的上市費用及年費、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據
    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在次月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資金劃撥指令,按照指定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
    符,應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據
    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在次月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資金劃撥指令,按照指定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
    符,應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得從
    基金財產中列支;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五、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
    基金還可少量投資于其他股票(非標的指數成份股或其備選成份股,包括主板、
    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括國
    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政府支持債券、
    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包括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
    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
    銀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協議存款等)、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股票期權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
    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資
    產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因法律法規的
    規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1、股票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復制法,即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構建基
    金股票投資組合,并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進行相應調整。
    但在因特殊情形導致本基金管理人無法按照標的指數構成及權重進行同步
    調整時,基金管理人將對投資組合進行優化,盡量降低跟蹤誤差。在正常市場情
    況下,本基金力爭將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控制在0.2%以內,年化跟蹤誤差
    控制在2%以內。如因標的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導致跟蹤誤差超過上述
    范圍,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
    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規的限制;(2)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
    嚴重不足;(3)標的指數的成份股長期停牌;(4)標的指數成份股進行配股、增
    發或被吸收合并;(5)標的指數成份股派發現金股息;(6)指數成份股定期或臨
    時調整;(7)標的指數編制方法發生變化;(8)其他基金管理人認定不適合投資
    的股票或可能嚴重限制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合理原因等。
    2、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股票投資策略,基于對基礎證券投資價值
    的深入研究判斷,進行存托憑證的投資。
    3、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基于有效利用基金資金及流動性管理的需要,將以保持基金資產流動
    性、為基金資產提供穩定收益為主要目的,適時對債券等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進
    行投資。本基金將通過研究國內外宏觀經濟、貨幣和財政政策、市場結構變化、
    資金流動情況,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判斷未來利率變化和收益率曲線變動的趨勢
    及幅度,確定組合久期,優化基金資產在利率債、信用債以及貨幣市場工具等各
    類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之間的配置比例,在精選個券的基礎上構建債券投資組合。
    4、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投資策略
    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同時具有債券與權益類證券的雙重特性。本基金利
    用可轉換債券及可交換債券的債券底價和到期收益率、信用風險來判斷其債性,
    增強本金投資的安全性;利用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轉股溢價率、基礎股票基
    本面趨勢和估值來判斷其股性,在市場出現投資機會時,優先選擇股性強的品種。
    綜合選擇安全邊際較高、基礎股票基本面優良的品種進行投資,獲取超額收益。
    同時,關注可轉債和可交換債流動性、條款博弈、可轉債套利等影響轉債及可交
    換債投資的其他因素。
    5、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對證券行業分析、證券公司資產負債分析、公司現金流分析等
    調查研究,分析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的違約風險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對證券公
    司短期公司債券進行獨立、客觀的價值評估。
    6、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參與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時,將通過考量宏觀經濟形勢、提前償還率、
    違約率、資產池結構以及資產池資產所在行業景氣情況等因素,預判資產池未來
    現金流變動;研究標的證券發行條款,預測提前償還率變化對標的證券平均久期
    及收益率曲線的影響,同時密切關注流動性變化對標的證券收益率的影響,在嚴
    格控制信用風險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過信用研究和流動性管理,選擇風險調整
    后收益較高的品種進行投資,以期獲得長期穩定收益。
    7、股指期貨和股票期權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和股票期權,將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
    要目的,主要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指期貨合約和股票期權合約,以降低
    交易成本,提高投資效率,從而更好地跟蹤標的指數。
    8、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策略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在加強風險防范并遵守審慎原則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據投資管理的需要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本基金將在分析市場環境、投
    資者類型與結構、基金歷史申贖情況、出借證券流動性情況等因素的基礎上,合
    理確定出借證券的范圍、期限和比例。
    9、融資業務策略
    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變本基金既有投資目標、策略和
    風險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參與融資業務,以提
    高投資效率及進行風險管理。屆時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風險控制原則、具體參與
    比例限制、費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
    10、其他
    未來,隨著市場的發展和基金管理運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投
    資目標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對基金投資的規定,在履行適當程序
    后可以相應調整或更新投資策略,并在招募說明書中更新。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基金資產
    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
    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
    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7)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8)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9)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債
    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1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
    圍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3)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時,將依據下列標準建構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
    回購)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4)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應當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要求:
    1)本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10%;
    2)本基金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
    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
    金等價物;
    3)本基金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
    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5)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6)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以下限制:
    1)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2)本基金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30%;
    3)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4)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
    均計算;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本基金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1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7)、(10)、(11)、(16)情形之外,因證券或期貨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投資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后的規定為準。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六、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
    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固定收益品種
    (1)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
    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
    (2)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3)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
    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
    價或推薦估值全價,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
    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
    估值;
    (4)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
    含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建議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
    行凈價交易的債券建議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
    全價;
    (5)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
    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
    允價值。
    4、對于發行人已破產、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基金管理人在與基
    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采用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推薦價格或在三方
    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價格區間中的數據作為該債券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5、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6、股指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結算價估值。
    7、股票期權合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8、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協會的
    相關規定進行估值,確保估值的公允性。
    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1、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以基
    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為準。
    (二)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
    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
    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
    制。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三)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
    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
    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
    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
    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八、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
    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
    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
    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在募集結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
    手續,并經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
    有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
    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本頁無正文,為《西藏東財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的簽署頁。
    基金管理人:西藏東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
    簽訂地點:上海
    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
    簽訂地點: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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