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港股通機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大成港股通機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四月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4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1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2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0
九、基金收益分配.........................................................................................................................27
十、基金信息披露.........................................................................................................................28
十一、基金費用.............................................................................................................................29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1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2
十五、禁止行為.............................................................................................................................35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6
十七、違約責任.............................................................................................................................38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39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39
二十、其他事項.............................................................................................................................3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40
鑒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
限責任公司,擬募集大成港股通機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或“基金”);
鑒于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
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大成港股通機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大成港股通機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大成港股通機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協議;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的所有術語與《大成港股通機遇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義的相應術
語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海德三道1236號大成基金總部大廈5層、27-33
層
法定代表人:吳慶斌
設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證監
基金字【1999】10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貳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755-831833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寧波市寧東路345號
法定代表人:陸華裕
電話:0574-87013287
傳真:0574-89103213
聯系人:宋建雄
成立時間:1997年4月10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660359.0792萬元人民幣
批準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07]64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許可[2012]1432號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等有價證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從
事銀行卡服務;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貸款;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
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
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
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利
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
對基金的投資范圍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科創板、創業板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和存托
憑證)、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投資的規定范圍內的香港
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
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可轉換債
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
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
貨、股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
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投
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占非現金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
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
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
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業務進行監督和核查的義務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開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
對基金投資比例進行監督。
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應符合以下規定:
1)本基金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
占非現金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
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
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
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期的
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
投資;
7)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
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
持一致;
15)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需遵循下列投資比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
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在任何交易
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
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
上一個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
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規定,
即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60%-95%;
16)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需遵循下列投資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在任
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
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
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
含質押式回購)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
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7)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8)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6)、12)、14)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
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
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規定對本基金的投資組合限制及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
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關聯交易進行監督。
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的,如適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
執行。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關系的公司名單,前述名單應以書面形式提交并加蓋公章,各方應確保所提供的
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各自保管
真實、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并負責及時更新該名單。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各自名單變更后應及時發送另一方,另一方應于收到變更通知后的2個工
作日內進行回函確認已知悉名單的變更。一方收到另一方書面確認后,新的關聯
交易名單開始生效。
(4)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
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
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
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
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
對手。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
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
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
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
易前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處理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
造成的相應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
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向相關交
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據銀行間債券
市場成交單對本基金銀行間債券交易的交易對手及其結算方式進行監督。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書面、傳真、電話、郵件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
金管理人,經提醒后仍未改正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
的相應損失和責任。
(5)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
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與基金托
管人、存款機構簽訂相關書面協議。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規及本協議對基金
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
實履行托管職責。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
的各項規定。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
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銀行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
認可所有銀行。
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定期存款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基金管理人在投資
銀行定期存款的過程中,必須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資品種、投資比例、存款期
限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應基于審慎原則評估存款銀行信用風險并據此選擇
存款銀行。因基金管理人違反上述原則給基金造成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沒有過錯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基金托管人對投資后處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控制
之外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認、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
進行監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
現數據印制在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并有權在
發現后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在規定時間內
答復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
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電話或書面等雙方認可
的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饋,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
改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
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內糾正。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
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對基金運作的合規性負責,包括但不限于遵守關聯關系等外部
法律法規的要求。
(四)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組合限制等約定僅適用于
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基金管理人
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的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是否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債券托管賬
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是否及時、準確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
基金份額凈值,是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規規定和《基
金合同》規定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賬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資
產、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內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等雙方認
可的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
內及時改正。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
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
監督報告的,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內糾正。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
(2)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債券托管
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
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
(5)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
如基金托管人無法從公開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書面資料中獲取到賬日期信
息的,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
日基金資產沒有到達基金資金托管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
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
(6)除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資產的驗證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放于“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
開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之日起10日內,由基金管理人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
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效。驗資
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到的全部資金存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資金
托管賬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當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三)基金的資金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資金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資金托管賬戶,
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息。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過本基金的資金托管賬戶進行。
(3)本基金資金托管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資金托管賬戶;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資金托管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托管賬戶預留印鑒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業務專用章1枚以及監管人名
章1枚。
(5)基金資金托管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交收賬戶、資金交收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開立證券賬戶。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管理人不得對基金證券交收賬戶、資金交收賬戶進行證券的超賣或超
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
算備付金賬戶,即資金交收賬戶,用于證券交易資金的結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義在基金托管人處開立基金的證券交易資金結算的二級結算備付金賬戶。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報備,基金托
管人負責在備案通過后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并負責基金的債券及資金的清
算。基金管理人負責申請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交易,由基金管
理人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設同業拆借市場交易賬戶。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托
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本協議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
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
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正本由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基金管理人應與
存款機構簽訂定期存款協議,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其預留印鑒至少有一枚
基金托管人監管印章,該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明確條款:“存款證實書、存單不得
以任何方式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本息到期歸還
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托管賬戶(明確戶名、開戶行、賬號等),不得
劃入其他任何賬戶”。如定期存款協議中未體現前述條款,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
定期存款投資的劃款指令。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盡可能保證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應及時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
的合同傳真件或復印件并注明與原件一致,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
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書面通知(以下稱“授權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權發送指
令的人員名單、簽字樣本、預留印鑒和啟用日期,注明相應的權限,并規定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時基金托管人確認有權發送人員(以下簡稱“被授
權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授權通知應加蓋公章。基
金管理人發出授權通知,授權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啟用日期開始生效,若該日期
早于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妥日期的,授權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妥時生效。授權
通知應以原件形式送達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通知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人
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規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若基金管理人同時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了資產管理業務統一交易清算授權書
和單個基金產品交易清算授權書的,授權書以以下第(1)種方式為準:(1)統
一授權書。(2)單個基金產品授權書。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其他
款項收付的指令。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日期或時間、到賬時間、金額、賬
戶、大額支付號等執行支付所需內容,加蓋預留印鑒。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規
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按照其授權權限發
送指令。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被授權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傳真或其他雙方
認可的方式(以授權通知為準)向基金托管人發送,非授權通知上指定的被授權
人發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指令正本與傳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
托管人收到的傳真件為準。發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時通過電話與基金托管人確認指
令內容。對于時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須及時將指令傳至基金托管人,
并預留充足的指令處理時間。基金管理人在每個工作日的15:00以后發送的要求
當日支付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證當天能夠執行。有效劃款指令是指指令
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賬號、收款人、收款賬號、金額(大、小寫)、款項事
由、支付時間)準確無誤、預留印鑒相符、相關的指令附件齊全且頭寸充足的劃
款指令。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可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指
令而造成損失的責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必須至少提前2
個工作小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付款指令并與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基金托管人工
作時間為8:30-11:30,13:30-17:00)。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基金管理
人指令傳輸不及時或賬戶資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夠的執行時間,致使指令未能及
時執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對于被授權人發出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權通知”規定的方法確認指令的有
效后,方可執行指令。基金管理人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同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必要
的投資合同、費用發票(如有)等劃款證明文件的復印件。但基金托管人僅對基
金管理人提交的劃款指令按照本協議約定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基金托管人不負
責審查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同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
有效性,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文件資料合法、真實、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實、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響基金托管人的審
核或給任何第三人帶來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未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傳真
號碼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發送劃款指令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
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視情況暫緩執行或者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基
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對基金投資指令進行審核時,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
反有關基金的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規定,如交易未生效,則不予
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則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約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饋,由
此造成的損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基金托管人在對基金投資指令進行審核時,如發現投資指令有可能違反法律
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規定,應暫緩執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正常指令執行,應在
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造成損失的,對
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七)被授權人的更換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或改變被授權人的權限,必須提前至少一個工作
日,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加蓋公章的被授權人變更通知原件,注明啟用日期,同時
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權人變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啟用日期起開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內容的修改自啟用日期起生效,若該日期早于基金托管
人確認收妥日期的,被授權人變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妥時生效。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書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則對于在變更通知的啟用日期后該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
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傳真形式發出,則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傳
真件。當兩者不一致時,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傳真件為準。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代表基金與被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交易單元租用協議。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基金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關內容。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
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的相關規定執行,若
無明確規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營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資金劃撥
對于基金管理人的資金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
執行,不得延誤。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資金劃
撥指令時,基金銀行賬戶或資金交收賬戶上有充足的資金。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
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時間和在途時
間。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對超頭寸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有權止付但應及時電話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結算方式
支付結算以轉賬形式進行。如中國人民銀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結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3)證券交易資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而發生的場內、場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負責
辦理。
本基金證券投資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過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如因基
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賠償基
金的損失;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證券投資而造成基金投
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基金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負責解決,基金托管人應給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關登記結算公司通知的事項后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按照登記結算機
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進行資金、證券/期貨賬目和交易記錄的核對
對外披露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
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
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的責任方承擔。基金管理人每
一交易日以雙方認可的方式在當日全部交易結束后,將編制的基金資金、證券/
期貨賬目傳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賬目核對。
對實物券賬目,相關各方定期進行賬實核對。
基金托管人應定期核對證券/期貨賬戶中的證券/期貨數量和種類。
雙方可協商采用電子對賬方式進行賬目核對。
(四)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
管協議當事人的責任界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
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
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
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及轉換款項。
(3)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
額交收”的原則,每日(T日:資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賬戶應收資金與應
付資金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如存
在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T日及時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往基金托管
賬戶。如申購凈額未能如期到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
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承擔。基金管理人負責向責任方追償
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充分協助。
(4)如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劃款指令發送給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T日
12:00之前劃往基金清算賬戶。若贖回金額未能如期劃撥,由此造成的損失,由
責任方承擔。基金管理人負責向責任方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充分
協助。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決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
后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收益分配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分發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據劃
款指令在指定劃付日及時將資金劃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分紅款支付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
款時間。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與復核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
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
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
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企業會計準則》、
《中國證監會關于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
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按基金類別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
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
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
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
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
含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
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
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
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
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
其公允價值;
(4)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估值。
4、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本基金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款項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約定
利率逐日確認利息收入。
6、債券回購以協議金額列示,按協議利率在實際持有期內逐日計提利息。
7、股指期貨合約及國債期貨合約以估值日的結算價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
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如法律法規今后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本基金外幣資產價值計算中,涉及主要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應當以基
金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9、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
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
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
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1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1、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2、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
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
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
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
后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
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由此
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
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過錯
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
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進而導致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
另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
商。
(三)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五)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
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
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
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六)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雙方應每個交易日核對賬目,如發現雙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確保核對一致。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
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
冊為準。
(七)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定期報告文件應按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公
告。季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季度終了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中期報告在上半
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公告;年度報告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對報表蓋章后,以傳真或其他雙方認可方
式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
結果及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如果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報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可
以出具復核確認書(蓋章)或以其他雙方約定的方式確認,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
文件審核檢查。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11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
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等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不可抗
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
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
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賬戶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
金凈值信息。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將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據持有基金份額的數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應該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則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
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
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
值;
4、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
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每
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和支付方式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辦法》及中國證監會關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公開披露前的
基金信息、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及其他不宜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應予保密,不
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及審計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
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的規
定各自承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
督促、彼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規定的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基
金凈值信息公告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
公布。
基金托管人應按本協議第八條第(七)款的規定對相關報告進行復核。基金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
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須在規定媒介發布。
(三)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不可抗力;
(2)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報告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出具基金托管情況報告。
基金托管人報告說明該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
的情況,是基金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的組成部分。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0%的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1.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順延。
(三)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將專
門用于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基金資產凈值的0.60%的
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6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
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代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四)從基金資產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從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之外的其他基金費用,應當依據有關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
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
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
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師費、會計師費和信息披露費用等
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對不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
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費用有權拒絕執行。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
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本協議的約定,從基金財產中
列支費用,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書面解釋,如果基金托管人認為基金管理人
無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絕支付。
(五)銀行間費用(如有):基金管理人應根據銀行間費用相關法律法規及本
協議約定,將賬戶開戶、結算管理等各項費用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財產運作費用,
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對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授權后劃付,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通知后一個月內未授權劃付的,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扣
劃,無須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基金管理人在此申明已了解基金財產投資會產生
的銀行間費用,并確保賬戶中有足夠資金用于銀行間費用的支付,如因托管賬戶
中的資金不足以支付銀行間費用影響到指令的執行,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產生
的損失和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基金財產未起始運作,由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基金托管人的繳費通知后完成支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付費用義務。
(六)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記機構登記和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
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每年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負責編制
和保管,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終止日后10個工
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后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個交易日后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四)除上述約定時間外,如果確因業務需要,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商
議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
基金托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將
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
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
賬冊、會計報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
期限。
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
處。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
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關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
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
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與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
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
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臨時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核
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
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
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
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
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
托管費。
(五)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
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項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為如下:
(一)《基金法》禁止的行為。
(二)除非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托管協議當事人不得用基金財
產從事《基金法》禁止的投資或活動。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謀取
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有關法規規定
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不得對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資金頭寸不足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
令。
(六)在資金頭寸充足且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留出足夠時間的情況下,基
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
拒絕執行。
(七)除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
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
(八)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得為同一機構,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
份。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在行政上、財務上互相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或
其他從業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九)《基金合同》投資限制中禁止投資的行為。
(十)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禁止的其他行為。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的,如適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后的
規定執行。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本托管協議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托管業務;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業務;
(4)發生《基金法》、《銷售辦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
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資產安全的職責。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4)基金剩余財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
金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
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
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
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經濟損失。基金托管人承擔該等損失的原因限于基金托管
人的主觀惡意或重大過失。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的,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
權而造成的損失等;
4、基金托管人對于存放在基金托管人之外的基金財產的任何損失,及基于
從第三方機構(包括但不限于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等)合法獲得的信息及合
理信賴上述信息而操作導致基金財產的任何損失等。
(二)托管協議當事人違反托管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
賠償責任。
(三)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
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
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
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者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
造成的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托管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托管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經
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按照深圳國
際仲裁院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托管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托管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含港澳臺地區法律)
管轄。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基金募集注冊時提交的基金托管協議草
案,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加蓋公章(基金托管人可加蓋托管業務合同專用章)
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加蓋名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
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報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生效。《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基金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基金托管協議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分別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本協議項下的所有文件、文本,如開展業務時僅發送傳真件的,基金管理人
應定期將相關原件寄送給基金托管人,并應確保原件與傳真件保持一致。在原件
未寄達基金托管人之前,傳真件效力等同于原件,如其與原件不一致,以傳真件
為準。
本協議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由該雙方當事人在基金托管
協議上加蓋公章(基金托管人可加蓋托管業務合同專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
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地點和簽訂日期。
(本頁無正文,為《大成港股通機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簽署頁)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
基金托管人: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
簽署日期:年月日
簽署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