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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2025-04-16 文字大小 【 】 【打印
                
    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0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2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1
    五、基金財產保管...................................................................................................12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9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2
    九、基金收益分配...................................................................................................27
    十、信息披露...........................................................................................................28
    十一、基金費用.......................................................................................................30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3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5
    十五、禁止行為.......................................................................................................38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0
    十七、違約責任.......................................................................................................41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3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44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47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1318號1806A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21號北京國際俱樂部C座寫字樓12A

    郵政編碼:100020
    法定代表人:經雷
    成立時間:1999年3月25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9】5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非獨資)
    注冊資本:人民幣1.5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它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47號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5023號平安金融中心B座26樓
    法定代表人:謝永林
    成立時間:1987年12月22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19,405,918,198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08]1037號
    經營范圍:辦理人民幣存、貸、結算、匯兌業務;人民幣票據承兌和貼現;
    各項信托業務;經監管機構批準發行或買賣人民幣有價證券;外匯存款、匯款;
    境內境外借款;在境內境外發行或代理發行外幣有價證券;貿易、非貿易結算;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外幣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放款;代客買賣外匯及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
    賣;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業務;黃金進口業務;經有關監
    管機構批準或允許的其他業務。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訂立本協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
    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
    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
    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本協議所使用的詞語或簡稱與其在《基金合同》的釋
    義部分具有相同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
    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以目標ETF基金份額、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
    下同)為主要投資對象。此外,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于部
    分非成份股(包含科創板、創業板、存托憑證及其他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債
    券資產(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
    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
    資券等)、資產支持證券、衍生工具(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等)、債
    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現金資產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參與融資業務和轉融通證券
    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目標ETF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本基金應
    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
    債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于目標ETF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
    (2)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
    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7)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8)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9)本基金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投資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
    后,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
    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
    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目標ETF、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股票總市值及目標ETF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0)本基金若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投資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金資產凈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
    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
    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目標ETF、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5)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
    的有關約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1)本基金若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投資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10%;
    2)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
    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
    價物;
    3)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
    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2)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3)本基金若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投資限制:
    1)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2)本基金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3)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4)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
    均計算;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14)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5)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
    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執行,
    與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計算;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1)、(2)、(7)、(13)、(15)、(16)項外,因證券、
    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
    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目標ETF暫停申購、贖回或二級市場交易停牌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所涉證券可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
    不符合第(1)項規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
    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除目標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除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之外,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
    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
    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
    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
    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4、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合同所述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組合限制、
    禁止行為等作出強制性調整的,本基金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規定執
    行。
    5、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
    資信風險控制措施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易
    對手的名單,并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在該名單中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
    易結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
    管理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名單
    中增加或減少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時須提前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2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后,對名單進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書
    面確認后,被確認調整的名單開始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
    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
    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
    可全市場交易對手。
    (2)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需按交易對手名單
    中約定的該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
    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
    理人與交易對手重新確定交易方式,經提醒后仍未改正時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出現由于存
    款銀行信用風險而造成的損失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存款銀行進行追償。基金
    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據當時的市場情況對于核心存款銀行名單進
    行調整。基金托管人的監督責任僅限于根據已提供的名單,審核核心存款銀行是
    否在名單內列明。
    7、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
    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
    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基金托管人
    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及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
    等的情況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須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注冊的非公開發
    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
    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
    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
    證券。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限于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并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
    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應保證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
    下,基金管理人負責相關工作的落實和協調,并確保基金托管人能夠正常查詢。
    因基金管理人過錯產生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問題,造成基金托管人無法安全
    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任與損失,及因基金管理人過錯導致流通受限證券存管直接
    影響本基金安全的責任及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基金管理人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應制訂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并經其
    董事會批準。基金管理人應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對本基金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導致
    的流動性風險,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過錯導致本基金出
    現損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應賠償基金托管人由
    此遭受的直接損失。
    (3)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關書
    面資料,并保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關資料如有
    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調整后的資料。上述書面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國證監會批準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準文件;
    2)非公開發行股票有關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等發行資料;
    3)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賬面價值。
    (4)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
    證監會規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
    以及總成本和賬面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5)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規定對基金管理人進行以下事項監督:
    1)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時的法律法規遵守情況;
    2)在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管理工作方面有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的建立與完善情況;
    3)有關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
    4)信息披露情況。
    (6)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8、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審慎經營原則,配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備技術系統和專業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業務流
    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基金托管人將對基金參與出借業務進行監督和復核。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
    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
    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或電話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
    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應當督促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違反《基金合同》而致
    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對于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夠監控的投資指令,
    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對于必須于估值完成后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
    資指令,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
    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
    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
    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
    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
    理、無故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
    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
    作日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
    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基金托
    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
    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有義務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五、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
    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托管資產開戶銀行扣收結算費和賬戶
    維護費等費用)。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
    立。
    5、對于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
    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
    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
    人對此不承擔責任,但應提供必要的配合。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認購專戶。該賬
    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
    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
    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
    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
    人為基金開立的資產托管專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或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相關機構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托管專戶,保管基金的銀
    行存款。該賬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
    均需通過本基金的資產托管專戶進行。基金管理人授權基金托管人辦理托管專戶
    的開立、銷戶、變更工作,本基金托管賬戶無需預留印鑒,具體按基金托管人要
    求辦理。
    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人民幣利
    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
    機構的其他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與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
    本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
    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
    金賬戶,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本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
    本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的后臺
    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一起負責為基金對外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
    場回購主協議,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存副本。
    (六)期貨結算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應依據相關期貨交易所或期貨公司的相關規定開
    立和管理期貨結算賬戶。
    (七)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
    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協助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
    有關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其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
    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或銀行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
    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
    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
    通過專人送達、快遞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原件應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掃描
    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原則上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預留印鑒和被授權人簽字樣本,事先書面通
    知(以下簡稱“授權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名單,注明相應的
    交易權限,并規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時基金托管人確認有權發送
    人員身份的方法。授權文件中載明的具體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
    文件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前述時間,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的時
    間為生效時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
    向被授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
    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其他
    款項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
    到賬時間、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有權發送人(以下簡稱“被授權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傳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書面確認過的方式向基金托管
    人發送。基金管理人有義務在發送指令后及時與托管人進行確認,因基金管理人
    未能及時與基金托管人進行指令確認,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不由
    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權通知”規定的方法確認指令有效后,方
    可執行指令。對于被授權人按照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約定的程序發出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有關法律法規
    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劃款指令,發送
    人應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
    留出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間。發送指令日完成劃款的指令,除需考慮資金在途時
    間外,還需給基金托管人留有至少2個小時的復核和審批時間。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要求當日支付的場外劃款指令的最晚時間為每個工作日的15:00,
    對于15:00以后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盡力配合處理,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但不承諾處理成功。有效劃款指令到達時間以基金托管人系統收到的時間為準。
    有效劃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賬號、收款人、收款賬號、金額
    (大、小寫)、款項事由、支付時間)準確無誤、預留印鑒相符、相關的指令附
    件齊全且頭寸充足的劃款指令。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
    能留出足夠劃款所需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后,應立即審慎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
    和簽名的表面一致性,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基金管理人。復核無誤后應在規
    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基金托管人對及時有效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
    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指令執行完畢后,基金托管人應將執行完
    畢的指令蓋章回傳給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
    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指令而
    造成損失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應將同業市場成交通知單加蓋印章后傳真給基金托管人。經基金
    管理人與托管人協商一致后,管理人可不向托管人發送同業市場成交通知單。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應當拒絕執
    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協議或有關基金法規的有關規定,應當視情況暫緩或不予執行,并應及時以書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
    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確認,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時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正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常有效指令執行,應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補救,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七)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或改變被授權人的權限,必須提前至少一個交易
    日,使用傳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書面確認過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
    出由授權人簽字和蓋章的被授權人變更通知,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變更通
    知應載明生效時間,并提供新的被授權人的簽字樣本。授權變更于變更通知載明
    的生效時間生效,原授權同時失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內將被授權人變更通
    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如正本與之前所發送的變更通知副本不一致時,以基
    金托管人收到的副本為準。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通知生效后,對于已被撤換
    的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被改變授權人員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擔責任。授權通知及其變更均應以正本形式送達基金托管人。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紀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設計選擇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租用其交易單元作為基金的專用
    交易單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交易單元租用協議,基金管
    理人應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在基金的中期報告和
    年度報告中將所選證券經營機構的有關情況、基金通過該證券經營機構買賣證券
    的成交量、回購成交量和支付的傭金等予以披露,并將上述情況及基金交易單元
    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
    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定的,
    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因相關法律法規或交易規則的修改帶來的變化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
    關交易規則為準。
    (二)基金投資證券、期貨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則,簽訂《證券
    交易資金結算協議》,用以具體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證券交易資金結
    算業務中的責任。
    對基金管理人的資金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
    行,不得延誤。
    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買賣證券的清算交收。場內資金結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數據辦理;場外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劃款指令辦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管
    人負責賠償基金的損失。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證券投資
    或違反雙方簽訂的《證券交易資金結算協議》而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
    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造成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基金出現超買或超賣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如果發現基金投資證券過程中出現超買或超
    賣現象,應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發生超買行為,基
    金管理人必須于T+1日上午12時之前劃撥資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時,有足夠的頭
    寸進行交收。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
    款指令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
    管人的劃款處理所需的合理時間。如因基金管理人的過錯導致無法按時支付證券
    清算款,由此給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
    導致基金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由此給基金及基金管理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
    托管人承擔。
    (三)資金、證券賬目及交易記錄的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核對。對外披露各
    類基金份額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
    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
    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承擔。
    對基金的資金賬目,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確保相關各方賬賬相符。基
    金托管賬戶的開立網點無需與基金管理人進行銀企對賬。
    對基金證券賬目,由每個交易日終了時相關各方進行對賬。
    對實物券賬目,每月月末相關各方進行賬實核對。
    對交易記錄,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
    (四)申購、贖回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數據傳遞及托管協議當事人的責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的約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定,在基金申購、贖回的時間、場所、方式、程序、價格、費用、收款或付款等
    各方面相互配合,積極履行各自的義務,保證基金的申購、贖回工作能夠順利進
    行。
    2、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
    交收”的原則,每日按照托管賬戶應收資金(申購申請對應申購凈額與基金轉換
    轉入申請對應凈額之和)與應付資金(贖回申請對應贖回金額扣除歸基金資產的
    費用與基金轉換轉出申請對應金額扣除歸基金資產的費用之和)的差額來確定托
    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如存在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時,
    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收日15:00之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往基金托管賬戶,基金托管
    人在資金到賬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將有關書面憑證傳真給基金管理人進
    行賬務管理。如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將劃款指令發送給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交收
    日12:00之前劃往基金清算賬戶。基金托管人在資金劃出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將有關書面憑證交給基金管理人進行賬務管理。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收款,
    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資金是否到賬;對于因基金管理人的過錯導致未準時到賬
    的資金,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劃付,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
    果當日基金為凈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劃付;對
    于因基金托管人的過錯導致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
    人劃付,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1、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某一類別基金份額
    凈值是指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別基金份額
    后的數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
    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基金A類基金份
    額和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
    《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各類基金資產凈
    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
    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各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并以雙方認可的方
    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后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
    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基金凈值信息予以公布。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復核、
    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
    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
    值。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目標ETF基金份額、股票、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
    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資產支持證券、其它投資等資產
    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目標ETF份額的估值方法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本基金投資的目標ETF份額以目標ETF估值日基金份額凈值估值。
    (2)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
    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權
    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
    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3)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4)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
    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
    種,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
    值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
    的債券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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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
    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采用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
    價或推薦估值全價估值。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
    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6)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
    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
    允價值。
    (7)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
    估值。
    (8)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
    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9)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估值
    全價估值;選定的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應采用估值技術
    確定公允價值。
    (10)本基金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協
    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11)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執行。
    (12)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3)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3、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
    (三)估值差錯處理
    估值差錯處理應按照《基金合同》估值錯誤的約定執行。
    (四)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
    一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
    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
    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賬發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
    查明原因并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記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
    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賬冊為準。
    (五)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并公
    告;在會計年度半年終了后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會計年度結束
    后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并公告。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
    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鑒或者出具
    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或進行電子確認,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
    況報證監會備案。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
    需蓋章確認或出具相應的復核確認書或進行電子確認,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
    審核時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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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應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執行。
    (二)超額收益率的確定方式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實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將收
    益分配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賬戶。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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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除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中國證監會關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
    應恪守保密的義務。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規規
    定之外,不得在其公開披露之前,先行對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況不應
    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
    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對自身聘請的外部法律顧
    問、審計人員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承
    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
    報告)、臨時報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澄清公告、清算
    報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及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其他信息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負責公布。若本基金
    投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資產支持證券、股票期權、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
    借業務,基金管理人將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披露。當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上述
    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基金管理人將按最新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
    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凈值信息、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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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價格、基金業績表現數據、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基金清算報告等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
    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部分,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規
    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
    規定媒介公開披露。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公司住所,投資者可以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
    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
    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三)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
    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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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基金財產中投資于目標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費。基金管理費按前
    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基金財產中目標ETF份額所對應資產凈值后剩余部分(若
    為負數,則取0)的0.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基金財產中目標ETF份額所對應資產凈值后
    的剩余部分;若為負數,則E取0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
    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
    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基金財產中投資于目標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費。基金托管費按前
    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基金財產中目標ETF份額所對應資產凈值后剩余部分(若
    為負數,則取0)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基金財產中目標ETF份額所對應資產凈值后
    的剩余部分;若為負數,則E取0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
    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法按時支付
    的,支付日期順延。
    (三)銷售服務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
    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2%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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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下:
    H=E×0.2%÷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C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
    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個
    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
    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四)因基金的證券、期貨、期權交易或結算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經手費、印花稅、證管費、過戶費、手續費、券商傭金及其他類似性質的費用等)、
    《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但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
    規定的除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
    計師費、律師費、和訴訟或仲裁費、基金銀行匯劃費用、賬戶開戶及維護費用等
    根據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及相應協議的規定,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
    的劃款指令并根據費用實際支出金額支付,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驗資費、會計師
    和律師費、信息披露費用等費用)、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其
    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不列
    入基金費用。
    (六)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等,
    根據本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八)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本協議的約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
    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書面解釋。如果基金托管人認為基金管理人無正當或合
    理的理由,可以拒絕支付。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
    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保管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生日后
    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定期刻成光盤備
    份,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
    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對相關信息負有保
    密義務,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
    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托管
    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
    處,但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
    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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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
    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
    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
    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
    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
    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
    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
    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三)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
    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履行適當程序并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十五、禁止行為
    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
    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財
    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
    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經營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
    贖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絕執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董事、監事、
    高級基金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1)
    承銷證券;(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
    投資;(4)買賣除目標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
    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
    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
    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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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
    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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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
    變更。變更后的托管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組成。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立后,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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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結算保證金相關規定等客觀因素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7、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8、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各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比
    例確定剩余財產在各類基金份額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類基金份額可分配的剩余
    財產范圍內按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該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
    配。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額對本類別基金份額的剩余
    資產具有同等的分配權。
    (三)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四)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
    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協議或者履行本托管協議
    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二)因托管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
    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相應
    的當事人應當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等監
    管機構的規定或交易所的規則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而造成的損失等。
    (三)托管協議當事人違反托管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
    賠償責任。
    (四)當事人一方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
    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
    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仍未能
    發現錯誤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
    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七)本協議所指損失均為直接損失。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友好
    協商、調解可以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
    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雙方均
    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
    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協
    議草案,該等草案系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及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協議當事人雙方可能不時根據中國證監會的
    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基金托管協議正本一式3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1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相互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基金托管人承諾遵守適用的反洗錢、反貪腐及制裁相關法律法規,并按照我
    國有關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等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并按
    監管規定保存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理解、認可并同意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反逃稅系中華人民共和
    國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基金托管人作為金融機構須根據該等規定進行相關管
    理,并有權依該等規定對相關合約的簽約主體進行風險告知、提示、并要求基金
    管理人遵守和符合該等規定。
    基金管理人同意接受基金托管人在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反逃稅方面的監
    督。基金管理人在此確認和承諾,基金托管人已明確向其提出反洗錢、反恐怖融
    資及反逃稅相關要求;基金管理人亦進一步在此確認和同意,其將嚴格遵守《中
    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
    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
    告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
    被監管方的要求和規定,且其在通過基金托管人辦理相關業務時,認可基金管理
    人履行合規義務是基金托管人提供相關業務服務的前提。
    基金管理人承諾將依法合規地向基金托管人開展或辦理各類業務、目的合
    法、背景真實、所提交申請材料均準確、合法、有效且無重大遺漏,不存在直接
    或間接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或不合規目的之情形。
    基金管理人同意,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反逃稅方面具有協助和配合基金托
    管人工作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其知曉并同意其有義務應監管要求,協助及配合基金托管人
    履行所有以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或反逃稅為目的且根據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所進行的檢查、調查、額外業務流程或程序、按要求補充提供相關材料、并同意
    承擔由此等合規目的可能帶來的處理時間或成本的合理增加。
    基金管理人承諾其知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權為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或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反逃稅目的使用、匯總或向有權監管機構報送與基金管理人有關的數據、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諾其知曉并同意在基金托管人與其任何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如
    基金管理人發生或卷入(或涉嫌發生或卷入)任何與基金托管人(或其他銀行等
    金融機構)反洗錢及/或反恐怖融資及/或反逃稅事項或調查的,基金托管人有權
    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由責任方依過錯程度承擔。如基金管
    理人已被證實(包括通過新聞等公開渠道或信息)受到涉及洗錢及/或恐怖融資
    及/或逃稅相關正式調查、立案、處罰或來自政府機構的其他正式官方違法行為
    調查程序的,視為構成基金管理人對銀行相應交易或業務文件項下違反,基金托
    管人有權宣布基金管理人違約、追究違約責任;如約定的違約金(若有)不足以
    彌補銀行由此受到的直接損失的,基金管理人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基金管理人理解上述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反逃稅要求可能根據相關法律法
    規及監管規定及宏觀金融環境的變遷而不時更新和完善,基金管理人承諾將持續
    關注和了解該等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之最新版本,并在與基金托管人開展業務期
    間保持持續合規。
    除非另有其他明確的相反約定,經基金管理人確認的本條款,將作為基金管
    理人產品文件的組成部分。
    嘉實上證科創板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由該雙方當事人在基金托管
    協議上蓋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協
    議的簽訂地點和簽訂日期。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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