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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萬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萬菱信行業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2025-04-30 文字大小 【 】 【打印
                
    申萬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萬菱信行業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申萬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萬菱信行業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5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6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4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5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3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6
    九、基金收益分配..............................................................................................33
    十、基金信息披露..............................................................................................34
    十一、基金費用..................................................................................................36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的登記與保管..................................................39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41
    十五、禁止行為..................................................................................................44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6
    十七、違約責任..................................................................................................48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9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50
    二十、其他事項..................................................................................................51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52
    申萬菱信行業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鑒于申萬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
    的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
    擬募集發行申萬菱信行業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
    的銀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申萬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申萬菱信行業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申萬菱信行業精選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申萬菱信行業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申萬菱信行業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簡稱“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
    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
    說明書的規定。
    申萬菱信行業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申萬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號11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號11層
    郵政編碼:200010
    法定代表人:陳曉升
    成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3】144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壹億伍仟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管理業務、發起設立基金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
    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8號凱晨世貿中心東座
    郵政編碼: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時間: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3號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09]13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34,998,303.4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結匯、售匯;從
    申萬菱信行業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提供保管箱服務;代理
    資金清算;各類匯兌業務;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
    貸款承諾;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匯借款;
    發行、代理發行、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外匯票據承兌和貼
    現;自營、代客外匯買賣;外幣兌換;外匯擔保;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
    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服務;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業務;企業年金托管業務;產業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
    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代理開放式基金業務;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網上銀行業
    務;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
    他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業務。
    申萬菱信行業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
    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以
    下簡稱“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
    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
    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合
    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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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以及
    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發行的股票)、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含國
    債、央行票據、金融債、次級債、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中期票據、可轉債及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地方政府債等)、股指期貨、
    國債期貨、股票期權、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以及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
    定)。
    本基金可以參與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憑證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港股通標的股
    票投資比例不超過全部股票資產的5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
    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以及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現金保證金后,基金保
    留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股票期權、
    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
    執行。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憑證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港股通標
    的股票投資比例不超過全部股票資產的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
    以及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現金保證金后,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申萬菱信行業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
    出保證金及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
    的A+H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
    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
    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
    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
    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2)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
    1)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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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
    押式回購)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
    股票總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
    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6)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15%;
    7)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
    債券總市值的30%;
    8)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
    的有關約定;
    9)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
    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3)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依據下列標準建構組合:
    1)因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2)開倉賣出認購股票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
    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
    等價物;
    3)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
    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4)本基金參與融資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
    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申萬菱信行業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15)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
    資產的投資;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存托
    憑證與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9)、(15)、(16)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
    人合并或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
    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且該
    等事項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協議第
    十五條第(十一)項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
    單及其更新,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提交,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
    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責任保管真實、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并
    負責及時更新該名單。名單變更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應及時確認已知名單的變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運作中嚴格遵循了監督流程,
    申萬菱信行業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仍違規進行關聯交易,并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
    任,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
    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且該等事項無需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
    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
    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資銀行間債券
    市場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
    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
    進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
    單,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托
    管人協商解決。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書面確認后,被確認調整的名單開始
    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
    照協議進行結算。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
    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
    行監督,但不承擔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損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
    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申萬菱信行業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人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建立投資制度、審慎選擇存款銀行,做好風險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
    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關業務辦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
    行監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制在
    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并將在發現后立即報告中
    國證監會。
    (七)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1、流通受限證券與上文提及的流動性受限資產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
    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
    限證券。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還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相關投資決策流程、
    風險控制制度、流動性風險控制預案等規章制度。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流動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比例,并在風險控制制度中明確具體比例,
    避免基金出現流動性風險。上述規章制度須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上述規章
    制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將上述規章制度提交給基金托管人。
    3、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提前一個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關流通受限證券的相關信息,具體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擬發行數量、定價依據、監管機構的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基金管理人與承
    銷商簽訂的銷售協議復印件、繳款通知書、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
    劃款賬號、劃款金額、劃款時間文件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
    申萬菱信行業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整。
    4、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過程中,如認為因市
    場出現劇烈變化導致基金管理人的具體投資行為可能對基金財產造成較大風險,
    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對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和整改,并
    做出書面說明。否則,基金托管人經事先書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執行其
    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
    并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5、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
    保證基金托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
    問題,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或基金托管人無法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責任與損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6、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基金托管人報送相關數據或者報
    送了虛假的數據,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職責的,基金管理人應依
    法承擔相應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據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履行職責外,因
    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產生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協議履行監督職責后不承擔上
    述損失。
    (八)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中
    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
    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
    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
    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
    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
    申萬菱信行業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
    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
    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一)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
    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側袋機制啟用、
    特定資產處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復核和監督。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具體規則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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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
    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
    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
    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
    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
    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
    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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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財產的債
    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
    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責任,
    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依據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規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保基金財產的
    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
    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于因為基金申購、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
    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
    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
    的,基金托管人在及時履行通知職責后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應提供必要的協
    助。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
    的基金認購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
    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托管資金賬戶,
    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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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資金賬戶(也可稱為“托管賬戶”)的開設和
    管理。
    2、基金托管人應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本基金的資金賬戶,并
    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
    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資金賬戶進行。
    3、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5、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人專用賬
    戶辦理基金資產的支付。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本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
    備付金賬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
    5、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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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用并管理;若無相關規定,
    則基金托管人協助基金管理人辦理賬戶的開立手續。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
    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
    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
    的后臺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為基金對外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回購主協議。
    (六)期貨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立期貨資金賬戶,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獲
    取交易編碼。期貨資金賬戶名稱及交易編碼對應名稱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資格,基金管理人授權基金托管人辦
    理相關銀期轉賬業務。
    (七)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議后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
    負責妥善保管,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管理人承諾對交接給基金托管
    人保管的有價憑證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基金托管人只負責對有價憑證進行保
    管,不負責對有價憑證真偽的辨別,不承擔有價憑證對應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
    全。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
    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
    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
    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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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
    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
    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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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電子指令或傳真或電子郵件或雙方共同確認的方式。
    (一)電子指令方式總體約定
    1、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管理系統客戶端發送電子指令,
    或基金管理人通過調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數據接口發送電子指令。
    2、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戶證書,基金管理人認可使用客戶證書
    及相應密碼辦理相關業務,不會否認其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電子指令的效力。凡
    同時通過客戶證書和密碼認證的電子指令,均視作基金管理人所為,由此導致的
    一切后果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3、基金管理人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在安全的環境中使用客戶端,采取及
    時更新防病毒軟件、安裝系統安全補丁等合理措施;設置安全性較高的密碼,避
    免使用簡單密碼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碼等;妥善保管客戶證書及相應密碼。如
    發生客戶證書被盜用、密碼泄露等情況,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進行證書變更和
    密碼重置,在證書變更和密碼重置之前造成的一切后果,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當電子指令無法正常發送時,雙方按電子郵件或傳真或雙方共同確認的方式
    辦理相關業務。
    (二)基金管理人對電子郵件或傳真或雙方共同確認的方式發送指令人員的
    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專用郵箱或傳真號碼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該文件應加蓋基金管理
    人公章,文件中含有基金管理人預留印鑒,該預留印鑒為基金托管人確定基金管
    理人所發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授權文件
    后,應及時電話確認,以保證基金托管人及時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的電子郵件或傳真件或雙方共同確認的文件形
    式并經基金管理人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應于發送掃描件、
    傳真或雙方共同確認的文件形式后三個工作日內將授權文件原件送達基金托管
    人,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授權文件原件和掃描件或傳真件或雙方共同確認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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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不一致,以掃描件或傳真件或雙方共同確認的文件形式為準。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
    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三)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贖回、分紅付款指令、銀行間業務劃款指令)以及
    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
    間、金額、賬戶資料等,并加蓋預留印鑒。
    (四)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與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
    權限內發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過電子指令方式發送指令后,指令狀態將變成“托管行已接收”
    或“托管行處理中”。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確認,基金托管人確認收
    到指令的時間視為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時間。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后,應及時
    查詢指令狀態,發現未發送成功或指令狀態有誤,應立即與基金托管人聯系共同
    解決。基金托管人通過客戶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銀行間成交單信息、基金申贖款
    信息以及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交易單元傭金等應付款信息。基金管理
    人應對根據上述信息生成的電子指令進行核對或確認,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于提
    供上述信息造成生成指令金額錯誤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通過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發送加蓋預留印鑒的指令后,應及時以
    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全國銀行
    間交易成交單加蓋預留印鑒后及時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基金托管人
    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銀行間交易成交單,答復基金管理人的確認電
    話。指令或成交單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授權文件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及時審慎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基金托管人
    對指令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如有疑問必須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留出至少2個工作小時。
    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劃款時間,未準備
    足夠資金,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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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指令的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及時執行。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令時,基金托管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
    金余額,否則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審核、查明原因,確認此交易指令無效。在及時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未
    執行該指令造成損失的責任。
    對于發送時資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不予執行,但應及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確認該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資金備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時
    間視為指令收到時間,因賬戶資金余額不足導致的投資損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五)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指令錯誤,應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執行,若由
    此造成的延誤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托管人已經依據本協議約定履行監督職責的情況下,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擔。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執行或錯誤執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
    金的利益受到損害,應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給基金財產、基金份
    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造成損失的,對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八)授權通知的變更
    1、基金管理人若對授權通知的內容進行修改,應當提前至少三個工作日電
    話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書面的變更授權通知文件,在加蓋公章后
    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或雙方共同確認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同時以電話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確認。變更授權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關文件掃描件或傳真件
    和基金管理人的電話確認時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授權通
    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通知生效后,對于已被撤
    申萬菱信行業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換的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被改變授權人員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
    承擔責任。若原件與掃描件或傳真件或雙方共同確認的文件形式不一致,以掃描
    件或傳真件或雙方共同確認的文件形式為準。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及聯系方式,應至少提前1
    個工作日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或雙方共同確認的方式發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及聯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電話確認后生效。
    (九)其他事項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是否與預留
    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表面一致性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損害而負賠償責任外,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本協議的規定執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
    發生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申萬菱信行業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紀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設計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使用其交易單元作為基金的
    交易單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交易單元租用協議,由基金
    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在基金的中期報告和
    年度報告中將所選證券經營機構的有關情況、基金通過該證券經營機構買賣證券
    的成交量、回購成交量和支付的傭金等予以披露,并將上述情況及基金專用交易
    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關法律法規或交易規則的修改帶來的變化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交
    易規則為準。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為本基金提供期貨交易服務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
    訂期貨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
    規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買賣證券的清算交收。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結果具體辦理。
    如果因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管
    人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單元,致
    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數據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錯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因
    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單獨結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交易規則的規定進行超買、超賣等
    原因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基金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和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對于場內交易,交易日(T日)日終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
    的資金可按時完成T+1日的資金交收。若基金資金賬戶資金T日無法滿足T+1日
    交收要求時,對于基金托管人采用固定比例最低備付金計收方式的,基金管理人
    應于T+1日11:00前補足金額,對于基金托管人采用差異化最低備付金比例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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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的,基金管理人應最晚于T+1日8:30前補足金額,確保基金托管人及時完
    成清算交收。
    對于T日清算的風控資金、紅利/公司收購資金、證券組合費,如為凈應付
    的,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在T+1日上午9:30前托管賬戶有足夠的資金,托管人于
    T+1日上午9:30扣收凈應付資金。
    對于T日清算的風控資金、紅利/公司收購資金,如為凈應收的,托管人于
    T+1日上午12:00前返還應收資金。
    基金管理人已知曉中國結算港股通交易日歷優化實施后的交收規則,理解相
    關結算風險。對于兩地市場非對稱假期前(內地節假日但香港非節假日)的共同
    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應在T日16:3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轉指令,并保
    證有足夠的頭寸用于港股通T日交易資金的交收,履行資金提前到賬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時,基金托
    管資金賬戶或資金交收賬戶上有充足的資金。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
    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但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時間。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
    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拒絕執行。
    2、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對外披露凈值之前,必
    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
    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給基
    金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實,賬實相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托管人應按時核對證券賬戶中的種類和數量,確保每日交易結束后證券
    賬戶中證券的種類和數量與基金會計賬簿中的記載一致。
    (4)實物券賬目
    實物券賬目,每月月末相關各方進行賬實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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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及轉換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記機構
    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
    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
    性負責。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其委托的登記機構必須于每個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
    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如因各種原因,
    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
    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上述事宜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
    用賬戶,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四)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和基金轉換的資金清算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遲于款項交收日當日15:00
    前將資金劃往資產托管專戶。
    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資金是否到賬,對于未準時到賬的資金,應及時通知
    基金管理人劃付,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劃
    付。如果指令接收時,賬戶余額足以支付,但由于基金托管人原因未及時劃付,
    由此產生的責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如果指令接收時,賬戶余額不足支付,以賬
    戶足額時間為指令接收時間。因基金托管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
    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
    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但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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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及復核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各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
    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
    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如遇特殊情況,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
    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可階段性調整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精度并進行相應公告,
    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
    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
    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公告。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托憑證、固定收益品種、衍生品種合約、銀行存款本
    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本節所稱的固定收益品種,是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
    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或掛牌
    轉讓的國債、中央銀行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商業銀行金融債、企業
    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含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央行票據、次級債、
    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資產支持證券、同業存
    單等投資品種。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種(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
    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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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變化以及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
    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
    的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具體
    估值機構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另行協商約定;
    2)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
    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
    價進行估值,具體估值機構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另行協商約定;
    3)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
    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實
    行凈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及證
    券發行人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按最近交易日債
    券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
    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
    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
    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對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具體估值機構由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另行協商約定。
    2)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三方估
    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具體估值
    機構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另行協商約定。
    (4)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
    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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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值全價;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
    的價格進行估值。
    (5)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發行價格估值;
    3)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
    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流通受限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
    定確定公允價值;
    4)對已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
    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
    允價值。
    (6)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其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7)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等衍生品種合約,一般以
    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
    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利
    息。
    (9)其他資產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10)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
    供的匯率為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若本基金現行估值匯率不再發布或發生重大變更,或市場上出現更為公允、
    更適合本基金的估值匯率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根據實際情
    況調整本基金的估值匯率,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進行。
    (12)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
    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13)基金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評估金融資產是否發生減值,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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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客觀證據表明其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14)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按上述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
    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各因素的基礎上,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
    (15)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
    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
    及監管部門、自律組織的規定。
    (16)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范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托管人承擔復核責任,
    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
    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項進行估值時,所造
    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
    第三方估值機構、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國家會計政策變更等
    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
    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
    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0%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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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
    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
    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1)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
    題,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2)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基金份額凈
    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份額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其中基金
    管理人承擔50%,基金托管人承擔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
    新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
    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復核程序后仍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份額
    凈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
    付。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
    有通行做法,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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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
    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編制并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基金財務會計報告。月度
    報表的編制,基金管理人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應在季度
    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畢并予以公告;中期報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兩個月內編制完畢并予以公告;年度報告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畢并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復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后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應在3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
    應在收到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
    收到后30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45
    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傳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
    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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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管業務專用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專用章的復
    核意見書,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基金管理人應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
    編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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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
    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
    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
    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
    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履行適當的程序后,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此項調整應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按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現金紅
    利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
    資金的劃付。
    3、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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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運作辦法》、《信
    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
    息應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為合法履行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規定
    的義務所必要之外,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
    且應當將保密信息限制在為履行前述義務而需要了解該保密信息的職員范圍之
    內。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
    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
    報告)、臨時報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澄清公告、清算報告、投資股指
    期貨和國債期貨的信息披露、投資股票期權的信息披露、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
    息披露、參與融資交易的信息披露、參與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實施側袋機制
    期間的信息披露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
    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為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對于本章第(二)條規定的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應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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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
    國證監會規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將通過規定媒介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
    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時,經與基金托管人
    協商確認后決定暫停估值的;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
    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投資者可以免費查閱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
    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
    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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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1.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三)銷售服務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
    率為0.40%。本基金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于本基金的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年度報告中對該項費用的列支情況作專項說明。銷售服務費
    計提的計算公式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四)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證券、期貨、期權等交易費用或結算而產生的
    交易費用、賬戶開戶費用和賬戶維護費、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
    費用(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
    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公證費、訴訟費和仲裁費等按照
    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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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六)本基金運作前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墊付,于運作后次日起3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從基
    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間
    1、復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等,
    根據本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2、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管理費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個
    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選擇在5個工作
    日內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劃款指令,也可授權基金托管人進行費用自動支付處理,
    如選擇自動支付,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另行簽訂自動支付授權委托書,并
    確保支付當日賬戶余額充足,如因資金余額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動支付無法進
    行,基金管理人應另行出具劃款指令。
    基金托管費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個
    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可選擇在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
    管人出具劃款指令,也可授權基金托管人進行費用自動支付處理,如選擇自動支
    付,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另行簽訂自動支付授權委托書,并確保支付當日
    賬戶余額充足,如因資金余額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動支付無法進行,基金管理
    人應另行出具劃款指令。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劃出,由登記機構代收,登記機構
    收到后按相關合同約定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基金管理人可選擇在5個工作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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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劃款指令,也可授權基金托管人進行費用自動支付處理,如選
    擇自動支付,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另行簽訂自動支付授權委托書,并確保
    支付當日賬戶余額充足,如因資金余額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動支付無法進行,
    基金管理人應另行出具劃款指令。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等,支付日期順延。
    (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九)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他
    有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釋,
    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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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分紅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
    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登記機構編制,由基金管理人審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
    人提供任意一個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及時
    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絕提供。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10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分紅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生日后10個工作日
    內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
    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
    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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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相關的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以加密方式
    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
    管人處。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
    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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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
    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應與
    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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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托管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
    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
    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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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
    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
    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
    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繼
    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四)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可直
    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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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禁止行為
    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
    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
    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付
    款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
    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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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且該等事項無需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
    (十二)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
    關規定,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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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權;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
    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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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8、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
    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
    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9、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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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本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
    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
    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
    于直接損失,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根據另一方過錯程度向另一方追償。
    (三)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
    給基金資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
    表基金向違約方追償。但是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相應的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等監
    管機構的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
    而造成的損失等。
    (四)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
    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
    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協議而被起訴,另一方應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
    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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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
    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
    京市,按照該機構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
    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含港澳臺立法)并從
    其解釋。
    申萬菱信行業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
    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
    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上報有關監管部門一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萬菱信行業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二十、其他事項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
    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申萬菱信行業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簽訂地、簽訂日
    申萬菱信行業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本頁無正文,為《申萬菱信行業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簽字
    頁。)
    基金管理人:申萬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署地點:
    簽訂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署地點:
    簽訂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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