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投瑞銀興潤6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國投瑞銀興潤6個月定期開放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釋義...............................................................................................................................4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10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售.........................................................................................................12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14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1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35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44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7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4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5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61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62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7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74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76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85
第二十部分違約責任.................................................................................................................87
第二十一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88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89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項.............................................................................................................90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91
第一部分前言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
權利義務,規范基金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2
號——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人合法權
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與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
基金合同有沖突,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
資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三、國投瑞銀興潤6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注冊。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
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以基
金合同為準。
五、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
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六、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可能面臨中國存托憑證價格大幅波動
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中國存托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本基金可
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于存托憑證或選
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存托憑證,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存托憑證。
七、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
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基
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
如本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將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
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
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T+0回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
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
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在
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
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等,詳見本基金招募說明書。
八、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
50%,但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基金管理人無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導
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應程序后,可以啟動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有關章節。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并不辦理側袋賬戶
的申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并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
的特定風險。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國投瑞銀興潤6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國投瑞銀興潤6個月定期開
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國投瑞銀興潤
6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
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國投瑞銀興潤6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國投瑞銀興潤6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國投瑞銀興潤6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規:指中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
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
日實施的,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
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
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港股通標的股票:指內地投資者委托內地證券公司,經由境內上海證券
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香港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
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6、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7、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8、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9、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0、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1、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
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2、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4、基金銷售業務:指為投資人開立基金交易賬戶,宣傳推介基金,辦理基
金份額發售、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定期定額投資及提供基金交易賬戶信
息查詢等活動
25、銷售機構:指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
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國投瑞銀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8、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9、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托管等業務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
余情況的賬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三個月
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封閉期:指本基金在存續期內,除開放期以外的期間。在封閉期內,本
基金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等業務,也不上市交易
35、開放期:指本基金開放申購、贖回等業務的期間。本基金第一個開放期
的首日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6個月后的月度對日,第二個開放期的首日為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2個月后的月度對日,第三個開放期的首日為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8個月后的月度對日,以此類推。本基金的每個開放期不少
于2個工作日并且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
時公告為準。在開放期內,投資人可根據相關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或其他業務。開放期內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具體規則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
如封閉期結束之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
放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響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
一個工作日開始。如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
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相應延長,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
之日下一個工作日起,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間
36、月度對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續日歷月度中的對應日期,如該對應日
期為非工作日或該日歷月度中不存在對應日期的,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37、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40、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則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
際情況決定本基金是否開放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具體以屆時提前發布的公告
為準。港股通交易日,指在內地、香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開
通港股通交易的交易日。具體交易日安排,由兩地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
司對市場公布)
41、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2、《業務規則》:指《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是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3、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4、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開放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5、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開放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6、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
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7、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8、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9、巨額贖回:指本基金開放期內的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
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
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20%
50、元:指人民幣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2、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
本息、基金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3、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4、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5、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6、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57、擺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凈
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
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
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58、A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但不從本
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59、C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是從
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60、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61、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簡稱“規定報刊”)和/或《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簡稱“規定
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等媒介
62、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專門賬戶
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于
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戶稱
為側袋賬戶
63、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
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的資產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
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
國投瑞銀興潤6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二、基金的類別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以定期開放方式運作
本基金以定期開放方式運作,即以封閉期和開放期相交替的方式運作。
本基金第一個開放期的首日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6個月后的月度對
日,第二個開放期的首日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2個月后的月度對日,第
三個開放期的首日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8個月后的月度對日,以此類推。
本基金的每個開放期不少于2個工作日并且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開放
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在開放期內,投資人可根據相關業務
規則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
本基金在存續期內,除開放期外,均為封閉期。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辦理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等業務,也不上市交易。
開放期內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具體規則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如封閉
期結束之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
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響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個工
作日開始。如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與
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相應延長,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下
一個工作日起,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間。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本基金通過定量與定性研究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資
產配置和基金精選,力爭實現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業績。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
六、基金份額初始面值和認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初始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按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規定
執行。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
七、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費用、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
不同的類別。
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但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
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A類基金份額;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不收取認購/
申購費用,而是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C類基
金份額。
本基金A類、C類基金份額單獨設置基金代碼,分別計算和公告各類基金
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投資人在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可自行選擇基金份額類別。有關基金份額類
別的具體設置、費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中公告。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
況下,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調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類別、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或對
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等,此項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但須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公告。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售
一、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1、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2、發售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管
理人披露的基金銷售機構名錄。
3、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
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二、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及基
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列示;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用
不列入基金財產。
2、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3、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4、認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三、基金份額認購金額的限制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單筆最低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
體限制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
體限制和處理方法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投資人在基金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A類基金份額的認
購費按每筆A類基金份額認購申請單獨計算。
5、如本基金單個投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法律法規或監
管機構規定的比例要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
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
避有關規定的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
資人認購的基金份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具體限制請參看
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本基金的募集規模上限進行限制,具體限制和處理方
法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四、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該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申
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
募集期屆滿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
并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
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
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人已交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
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在基金存續期內,發生以下任何一種情形時,本基金合同將終止并進行基金
財產清算,且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同時基金管理人應履行相關的監管
報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1)連續兩個開放期屆滿時,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的;
(2)連續兩個開放期屆滿時,本基金的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的。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開放期內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基金管理人網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
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人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
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期和封閉期
本基金第一個開放期的首日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6個月后的月度對
日,第二個開放期的首日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2個月后的月度對日,第
三個開放期的首日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8個月后的月度對日,以此類推。
本基金的每個開放期不少于2個工作日并且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開放
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在開放期內,投資人可根據相關業務
規則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
本基金在存續期內,除開放期外,均為封閉期。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辦理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等業務,也不上市交易。
開放期內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具體規則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如封閉
期結束之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
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響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個工
作日開始。如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與
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相應延長,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下
一個工作日起,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間。
2、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若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工
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則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基金是否開放申
購、贖回及轉換業務,具體以屆時提前發布的公告為準),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
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開
放期內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相關公告中載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
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3、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基金自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后第一個工
作日(包括該日)起進入開放期,期間投資人可根據相關業務規則辦理申購與贖
回業務。本基金每個開放期不少于2個工作日并且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開放
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
開放期內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具體規則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如封閉
期結束之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
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響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個工
作日開始。如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與
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相應延長,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下
一個工作日起,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間。開放期間本基金采取開放運作模式,投
資人可根據相關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
基金管理人應在每次開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
上公告開放期的具體情況。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在開放期內,若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
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
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若投資人在開放期最后一個工作日業務辦理
時間結束之后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視為無效申請。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開放期內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的各類基金份額
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開放期內,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
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
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時,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資
人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10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
生巨額贖回或本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
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
項順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個工作日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銀行賬戶。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3日內對該交易的有
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4日后(包括該日)及時到銷
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或
無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
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對于申購、贖回申請及申購份額、贖回金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
善行使合法權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規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首次申購和每次申購的最低金額以及每次贖
回的最低份額,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具
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單日/單筆申購、轉換轉入上限,以及累
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權決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但應最遲在新的限額實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5、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等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除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
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在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
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在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后的3個工作日
內,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
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
公告。
2、申購份額的計算及余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詳見招募說
明書。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及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列示。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該類基金份
額凈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
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3、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詳見《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列
示。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扣除相
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
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4、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申購該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
列入基金財產。
5、贖回費用由贖回相應類別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
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用歸入基金財產的比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設
定,具體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未歸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
要的手續費。其中,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
并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6、本基金的申購費率、申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贖回費率、贖回金額具
體的計算方法和收費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并在招募說明
書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
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
介上公告。
7、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8、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
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銷售機構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基金銷售費用實行一定
的優惠,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和信息披露手續。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在開放期內,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
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3、證券交易所或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投資的其他證券投
資基金凈值披露出現異常或錯誤,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由于本基金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或者適合本基金投資的證券投資基金
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上市或二級市場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其他合適
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的情形。
5、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6、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因港股通交易當日額度使用完畢而暫停或停止接受買入申報,或者發生
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等機構認定的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
服務,或者發生其他影響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進行正常交
易的情形。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
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11、當日申購申請超出基金管理人規定的總規模限制、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單個投資人單日/單筆申購金額上限、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份額上限的情形。
12、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4、6、7、9、10、12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
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
退還給投資人。發生上述第8、11項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
式對該投資人的申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購
申請。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且開
放期按暫停申購的期間相應延長。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在開放期內,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3、證券交易所或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投資的其他證券投
資基金凈值披露出現異常或錯誤,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占相當比例的被投資基金暫停贖回。
5、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6、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
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
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
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
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且開放期按暫停贖回的
期間相應延長。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開放期內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總份額的20%,即認為是發生了
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延緩支付贖回款項:基金管理人對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的贖
回申請應當于當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確認。但對于已接受的贖回申請,當基金管理
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
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按比例辦理
支付的贖回份額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20%的情形下,可對其余贖回
款項進行延緩支付,但延緩支付的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延緩支付的贖回
申請以贖回申請當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
(3)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當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
人贖回申請超過前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該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者因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
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可對該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前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30%的部分進行延期辦理,但延期
辦理的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如延期辦理期限超過開放期的,開放期相應
延長至全部贖回,延長的開放期內不辦理申購業務,亦不接受新的贖回申請,即
基金管理人僅為原開放期內因提交贖回申請超過前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30%以
上而被延期辦理贖回的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贖回業務。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
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
礎計算贖回金額。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比例在前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
30%以內(含30%)的贖回申請與其他投資者的贖回申請一并按上述(1)、(2)
方式處理。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同時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
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
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在開放期內
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
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或按法律法規或有權機關規定的方式處理。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三、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五、基金份額的凍結、解凍與質押或其他基金業務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監管規章以
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來決定是否凍結。在國家有權機關作出決定之前,被凍結
部分產生的權益先行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
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六、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在開放期間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
書或相關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楊樹浦路168號20層
法定代表人:傅強
設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2】25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壹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755)83575992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或轉換申
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相關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在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名義直
接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其他基金份額所產生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參加本基金
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行使相關投票權利,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行使上
述權利無需召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約定的除外;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應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
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繆建民
成立時間:1987年4月8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252.20億元
批準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銀復字(1986)175號文、銀復
(1987)86號文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證監基金字[2002]83號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應監管機構、司
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
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
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人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
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
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本基金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日常機構。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根據本基金的運作需要,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設立日常機構,日常機構的設立與運作應當根據相關法
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之外,當出現
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閉期和開放期運作方式的轉換);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作出修改的,在不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按照變更后的規定執
行。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
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或調低銷售服務費率、調整收費方式;
(3)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規則進行調整;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6)在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允許的范圍內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
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規則;
(7)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1/2(含1/2)。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會議通知載明的其他形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會議通知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1/2(含1/2);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規定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
過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
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或
監管機構規定的前提下,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1/2以上(含1/2)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
方可召開。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于上述規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后、六個月以內,就原
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
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
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50%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
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2/3以上(含2/3)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人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人,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
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當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賬戶和側袋賬戶
的,應分別由主袋賬戶、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類別賬戶內
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賬戶的,側袋賬戶份額
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
容為準,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上文相關約定。
十、本基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參與程序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時,基金管理人應代表本基金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直接參與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在遵循本
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前提下行使相關投票權利。基金管理人需將
表決意見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見,并將表決意見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基
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同意基金管理人直接參與本基金所
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行使相關投票權利。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被
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無需召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同意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
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除外。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含2/3)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
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
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
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由基金財產承擔;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含2/3)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
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核
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
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由基金財產承擔。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有關規定在規定媒
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
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
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三、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
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
托管協議。
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
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
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
一、基金的份額登記業務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
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
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二、基金登記業務辦理機構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
辦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代
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人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登記、
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
利和義務,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基金登記機構的權利
基金登記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取得登記費;
2、建立和管理投資人基金賬戶;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登記業務的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依照有
關規定于開始實施前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登記機構的義務
基金登記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
務;
3、妥善保存登記數據,并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
細等數據備份至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
少于法律法規要求的最低期限;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
投資人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
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規定為投資人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本基金通過定量與定性研究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資
產配置和基金精選,力爭實現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業績。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
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含QDII基金、
香港互認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ETF)和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
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REITs”))、股票(包含主板、創業板及其他中國
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
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
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可轉換債券、
可交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
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80%以上基金資產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含QDII
基金、香港互認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ETF)和公募REITs),
但在開放期開始前15個工作日至開放期結束后15個工作日的期間內,本基金投
資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資于權益類資產的比例合計占基金資產凈值的
0-40%,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其中權益類資產為
股票(含存托憑證)、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以及符合以下兩種情況之一的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一是基金合同約定股票(含存托憑證)資產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
資產的60%;二是最近4個季度定期報告披露的股票(含存托憑證)資產占基金
資產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投資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ETF)
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10%;投資QDII基金和香港互認基金的比例合計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的20%;投資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15%;
投資單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20%。開放期內,本基金保留的現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封閉
期內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上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
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以自上而下的資產配置和自下而上的投資標的精選為核心,追求有效
風險控制下的長期穩健回報。
(一)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據各類資產的市場趨勢和預期收益風險的比較判別,對各類資產的
配置比例進行動態調整,以期在投資中達到風險和收益的優化平衡。
本基金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從宏觀經濟環境、政策因素、市場利率水平、
市場投資價值、資金供求因素、證券市場運行內在動量等方面,采取定量與定性
相結合的分析方法,對證券市場投資機會與風險進行綜合研判。
1、宏觀經濟環境。主要是對證券市場基本面產生普遍影響的宏觀經濟環境
進行分析,研判宏觀經濟運行趨勢以及對證券市場的影響。分析的主要指標包括:
GDP增長率,進出口總額與匯率變動,固定資產投資增速,PPI和CPI數據,社
會商品零售總額的增長速度,重點行業生產能力利用率等;
2、政策因素。進行政策的前瞻性分析,研究不同政策發布對不同類別資產
的影響。分析內容包括:規范與發展資本市場的政策與舉措,財政政策與貨幣政
策,產業政策,地區經濟發展政策,對外貿易政策等;
3、市場利率水平。分析市場利率水平的變化趨勢及對債券類資產的影響。
分析指標包括存貸款利率、短期金融工具利率和債券收益率曲線形態變化,等等;
4、資金供求因素。指證券市場供求的平衡關系,主要考量指標包括:貨幣
供應量及流向的變化,保證金數據,市場換手率水平;IPO及再融資速度,限售
股份釋放日期與數量,各類型開放式基金認購與贖回狀況,融資融券政策的進展,
等等;
5、投資價值。包括內在價值——市場整體或行業盈利狀況(收入、利潤、
現金流等)變化,市場價值——市場或行業P/E、P/B與P/CF等的估值水平的變
化以及國際比較;
6、市場運行內在動量。指證券市場自身的內在運行慣性與回歸(規律)。參
考內容包括:對政策的市場反應特征,國際股市趨勢性特征,投資者基于對上市
公司投資價值認可程度的市場信心,市場投資主題,等等;但是,分析核心著眼
于發現驅動證券市場向上或向下的基本因素。
本基金管理人綜合以上因素的分析結果,給出各類資產投資機會的整體評
估,作為資產配置的重要依據。
此外,本基金還將利用基金管理人在長期投資管理過程中所積累的經驗,根
據市場突發事件、市場非有效例外效應等所形成的市場波動做戰術性資產配置調
整。
(二)基金投資策略
在基金精選方面,本基金將注重選擇與本基金資產配置目標匹配度高的被動
指數(含增強)和/或主動管理基金。
被動指數(含增強)型基金方面,通過對標的指數匹配性、跟蹤誤差、增強
收益、基金資產規模、流動性、運營規則、交易折溢價、交易費用以及基金管理
人在被動管理基金上的經驗等因素的綜合分析,選擇合適的指數基金。
貨幣市場基金方面,通過對規模、流動性、業績和業績穩定性的評估,結合
貨幣市場基金持有人結構、歷史平均到期期限、歷史組合偏離度等風險指標,綜
合選擇適合的貨幣市場基金。
主動管理型基金方面,基金管理人通過對基金公司、基金經理和基金產品三
個維度的研究分析,精選主動管理型基金產品。首先,管理人將考察基金公司的
治理結構、高管團隊和投研團隊穩定性、激勵機制和投研考核機制,以評估基金
公司投研團隊、業績穩定性與持續性。其次,管理人將通過考量基金經理的能力
優勢,精選表現出相關能力優勢或綜合能力優勢的基金經理管理的基金,借助基
金經理創造超額收益的能力來優化組合的收益。本基金通過對基金經理管理的主
要基金進行績效風險分析,分析基金經理風險調整后的收益水平以及穩定性;通
過業績歸因分析以及同類型基金比較,衡量基金經理的能力水平,包括基金經理
的資產配置能力、品類/風格/行業配置能力、個券選擇能力等等。為了規避數據
統計分析的局限性,本基金將通過調研與重倉證券剖析等方法,對基金經理的投
資邏輯與前瞻性進行分析。最后,在具體基金選擇方面,本基金基于基金風險收
益特征、投資風格、基金規模、交易費用等因素的綜合考慮篩選基金,力求尋找
到體現基金經理超額收益創造能力、績效持續穩定的基金。
本基金可投資公募REITs。本基金將綜合考量宏觀經濟運行情況、基金資產
配置策略、底層資產運營情況、流動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對公募REITs的投資
價值進行深入研究,精選出具有較高投資價值的公募REITs進行投資。本基金根
據投資策略需要或市場環境變化,可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于公募REITs,但
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資公募REITs。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子基金的入庫標準和制度。對于被動指數(含增強)型基
金和貨幣市場基金,入庫時重點考察規模、流動性、業績穩定性;對于主動管理
型基金,入庫時除考慮上述因素外,還將在研究過程中重點分析基金公司、基金
經理優勢和風格特點,以及基金產品設計結構,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范圍、費
率等等。
(三)其他資產的投資策略
1、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資策略主要采用“自下而上”選股策略,輔以行業分析進行
組合優化。“自下而上”的選股策略,通過對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權衡
上市公司的業績質量、成長性與投資價值,選取中長期持續增長、未來階段性高
速增長或業績質量優秀的股票作為主要投資對象。行業分析根據宏觀經濟運行、
上下游行業運行態勢與利益分配的觀察來確定優勢或景氣行業,以最低的組合風
險精選并確定最優質的股票組合。
2、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股票投資策略,基于對基礎證券投資價值
的深入研究判斷,進行存托憑證的投資。
3、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
本基金可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適度參與港股市場投
資,以增強整體收益。在港股投資標的選擇上,本基金將遵循上述股票投資策略,
優先將基本面健康、行業景氣度較好、具備估值優勢及成長性的港股納入本基金
的股票投資組合。
4、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需要適度進行債券投資,在追求債券資產投資收益的同時兼顧
流動性和安全性。本基金債券投資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線策略、
類別選擇策略和個券選擇策略。
5、可轉換債券投資管理策略
本基金將著重于對可轉換債券對應的基礎股票進行分析與研究,同時兼顧其
債券價值和轉換期權價值。基金管理人和行業研究員對可轉換債券發行人的公司
基本情況進行深入研究,對公司的盈利和成長能力進行充分論證。在對可轉換債
券的價值評估方面,本基金將對可轉換債券對應的基礎股票的基本面進行分析,
包括所處行業的景氣度、成長性、核心競爭力等,并參考同類公司的估值水平,
研判發行公司的投資價值;基于對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頻率、信用風險等因
素的分析,判斷其債券投資價值;由于可轉換債券內含權利價值,本基金將利用
期權定價模型等數量化方法對可轉換債券的價值進行估算,選擇價值低估的可轉
換債券進行投資。
6、可交換債券投資管理策略
可交換債券的價值取決于其股權價值、債券價值以及內嵌期權價值。其中其
債券價值與可轉換債券相同,即選擇持有可交換債券至到期以獲取票面價值和票
面利息;而其股權價值則需要關注發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目標公司)的股
票價值。本基金將結合對可交換債券的純債部分價值以及對目標公司的股票價值
的綜合評估,選擇具有較高投資價值的可交換債券進行投資。
7、資產支持證券
資產支持證券定價受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標的資產的構成及質量、提前償
還率等多種因素影響,本基金將在基本面分析和債券市場宏觀分析的基礎上,以
數量化模型確定其內在價值。
(四)風險控制策略
本基金將采用多種風險評估與控制策略,對投資組合進行事前和事后的風險
評估、監測與管理。風險衡量指標主要包括最大回撤、波動率等。通過分析投資
組合在各類資產風險暴露的程度,衡量風險暴露是否與收益貢獻相匹配,分析投
資組合的風險是否超越管理人容忍的風險控制目標,并對投資組合結構進行優化
調整。
(五)開放期投資策略
開放期內,本基金將保持較高的組合流動性,方便投資人安排投資,在遵守
本基金有關投資限制與投資比例的前提下,將主要投資于高流動性的投資品種,
減小基金凈值的波動。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資產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
互認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ETF)和公募REITs),但在開放
期開始前15個工作日至開放期結束后15個工作日的期間內,本基金投資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投資于權益類資產的比例為基金資產凈值的0-40%,投資于港
股通標的股票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
(3)本基金投資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4)本基金投資QDII基金和香港互認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的20%;
(5)本基金投資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ETF)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的10%;
(6)開放期內,本基金保留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
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上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
金、應收申購款等,封閉期內不受上述5%的限制;
(7)本基金持有單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8)本基金投資其他基金時,被投資基金的運作期限不少于1年,最近定
期報告披露的基金凈資產不低于1億元;
(9)除ETF聯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單只基
金不超過被投資基金凈資產的20%,被投資基金凈資產規模以最近定期報告披露
的規模為準;
(10)本基金投資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0%;流通受限
基金是指封閉運作基金、定期開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規定明確在一定期限鎖定期
內不可贖回的基金,但不包括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資的證券投資基金;
含存托憑證,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
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資的證券投資基金;含存托憑證,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
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
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1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7)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8)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
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20)在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5%,封閉期內不受此限制;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2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22)在開放期內,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封閉期
內,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200%;
(23)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內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國
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計算;
(24)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復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
(25)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比
例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
合前款第(7)、(9)項規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
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6)、(7)、(9)、(17)、(20)、
(21)情形之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
部門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開始。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本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
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7)持有具有復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中國證監會
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證800指數收益率×20%+中債綜合指數收益
率×75%+銀行活期存款利率(稅后)×5%。
中證800指數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其成份股由中證500和滬深300
指數成份股組成,可以綜合反映滬深證券市場內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體狀況,具
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和市場影響力。中債綜合指數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編制,樣本債券涵蓋的范圍全面,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涵蓋主要交易市
場、不同發行主體和期限,能夠很好地反映中國債券市場總體價格水平和變動趨
勢。綜合考慮基金資產配置與市場指數代表性等因素,本基金選用中證800指數
收益率、中債綜合指數收益率和銀行活期存款利率(稅后)加權作為本基金的業績
比較基準。
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且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產
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如果法律法規變化、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涉及的
指數停止發布或更改名稱,或者出現更有代表性、更權威、更為市場普遍接受的
業績比較基準,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且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對業績比較基準進行變更并及時公告。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高于債券型基金、債券
型基金中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和貨幣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中基金。
本基金如果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需承擔匯率風險以及境外市場的風險。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關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相關權利,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
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
基金應收款項以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
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債券、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本息、
應收款項、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
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
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
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
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
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
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
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
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同時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
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選
取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4)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
含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
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或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
值;
(6)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債券,
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
其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
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
種,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
值全價估值。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
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
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同時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
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
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未
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
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4、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資于非上市證券投資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資的境內非貨幣市場基金,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凈值估
值。
2)本基金投資的境內貨幣市場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萬份收益,則按所
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間(含節假日)的萬份收益計提估值日基金收
益;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額凈值,則按所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
額凈值估值。
(2)本基金投資于交易所上市證券投資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資的ETF基金,按所投資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本基金投資的境內上市開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
凈值估值。
3)本基金投資的境內上市定期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按所投資基金估
值日的收盤價估值。
4)本基金投資的境內上市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如所投資基金披露份額凈
值,則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凈值估值;如所投資基金披露萬份(百份)收
益,則按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間(含節假日)的萬份(百份)收
益計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資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額凈值、進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無交
易等特殊情況,本基金根據以下原則進行估值:
1)以所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估值的,若所投資基金與本基金估值頻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額凈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估值。
2)以所投資基金的收盤價估值的,若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場
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場環境發
生了重大變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或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
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3)若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間發生分紅除權、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應根據基金份額凈值或收盤價、單位基金份額分紅金額、折算拆分比例、
持倉份額等因素合理確定公允價值。
(4)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所投資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條進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時,應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術或估值標準確定其公
允價值。
5、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購期間內逐日計提應收
或應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銀行存款和備付金余額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
利息。
8、本基金外幣資產價值計算中,涉及人民幣對港幣匯率的,應當以基金估
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基準。
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內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方法估
值。
11、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
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凈值信息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不遲于T+2日內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
個估值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各
類基金份額凈值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
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
制。國家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公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及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
后,將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
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外公布各類基金份
額凈值及基金份額累計凈值。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由基
金管理人在T+3日內公告。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
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
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
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
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
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同時
進行公告。
(3)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
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
后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
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由此
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
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過錯
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
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進而導致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如果行業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暫停營業時;
2、占基金相當比例的被投資基金暫停估值時;
3、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4、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5、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
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交易結束后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
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予以公布。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由基金
管理人在T+3日內公告。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本基金所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基金份額凈值的數據錯誤、證
券交易場所、外匯市場、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
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該錯誤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
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
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者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凈值
信息。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4、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
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公證費、律師費、訴訟費或
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賬戶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費用;
11、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產生的費用,但法律法規禁止從基金財產中
列支的除外;
1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投資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費。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自身管理的其他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部分所對應資產凈值后剩余部分的
0.4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
他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部分所對應資產凈值后剩余部分(若為負數,則E=0)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
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
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投資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托管費。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
自身托管的其他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部分所對應資產凈值后剩余部分的
0.10%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
他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部分所對應資產凈值后剩余部分(若為負數,則E=0)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
付日期順延。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40%,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
公式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每日C類基金份額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
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銷售服務費由登記機構代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
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基金銷售服務費用于支付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
費用等。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2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運用本基金財產申購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應當通過
直銷渠道申購且不得收取申購費、贖回費(按照相關法規、基金招募說明書約定
應當收取,并計入基金財產的贖回費用除外)、銷售服務費等銷售費用。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其他費用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
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
收益分配,具體以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分配方案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
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準日的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
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額類別在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可能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
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
適當程序后,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但應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按照《信
息披露辦法》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
投資人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
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
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書面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
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對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載媒介、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日常機構(如有)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
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
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簡稱“規定報刊”)及《信息披
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
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人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人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
日前,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
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后的3個工作日內,通過規定網
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
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在規定
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各類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人能夠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
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有關
規定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閉期與開放期的轉換)、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
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
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
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放期安排;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9、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0、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2、本基金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23、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4、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資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
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
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一)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港股通交易的相關情況。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二)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在中國
證監會規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
以及總成本和賬面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十三)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應當在招募說明書及定期報告中設立專門章節,披露所持有證券投資
基金的以下情況,并揭示相關風險:
1、投資策略、持倉情況、損益情況、凈值披露時間等。
2、交易及持有證券投資基金產生的費用,包括申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
費、管理費、托管費等,招募說明書中應當列明計算方法并舉例說明。
3、本基金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發生的重大影響事件,如轉換運作方式、與
其他基金合并、終止基金合同以及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等。
4、本基金投資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關聯方所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
的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本基金參與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表決意見。
(十四)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清算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
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
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清算報告等
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披露本基金信息的報刊,單
只基金只需選擇一家報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
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
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
關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暫停營業時;
3、發生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及基金的流動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各類基金份額按基金份額持有
人持有的該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
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
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
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
經濟損失。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
造成的損失等。
二、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
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
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
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
發現錯誤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
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二十一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應當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按
照深圳國際仲裁院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深圳市。仲裁裁決
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及
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在募集結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
手續,并經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
有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叁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壹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
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但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協
商解決。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基金投資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人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
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
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或轉換申
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相關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在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名義直
接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其他基金份額所產生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參加本基金
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行使相關投票權利,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行使上
述權利無需召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約定的除外;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應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
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應監管機構、司
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
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
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本基金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日常機構。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根據本基金的運作需要,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設立日常機構,日常機構的設立與運作應當根據相關法
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之外,當出現
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閉期和開放期運作方式的轉換);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作出修改的,在不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按照變更后的規定執
行。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
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或調低銷售服務費率、調整收費方式;
(3)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規則進行調整;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6)在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允許的范圍內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
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規則;
(7)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1/2(含1/2)。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會議通知載明的其他形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會議通知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1/2(含1/2);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規定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
過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
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或
監管機構規定的前提下,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1/2以上(含1/2)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
方可召開。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于上述規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后、六個月以內,就原
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
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
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
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50%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
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2/3以上(含2/3)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人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人,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
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當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賬戶和側袋賬戶
的,應分別由主袋賬戶、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類別賬戶內
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賬戶的,側袋賬戶份額
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
容為準,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上文相關約定。
(十)、本基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參與程序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時,基金管理人應代表本基金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直接參與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在遵循本
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前提下行使相關投票權利。基金管理人需將
表決意見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見,并將表決意見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基
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同意基金管理人直接參與本基金所
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行使相關投票權利。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被
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無需召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同意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
表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
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法律法規另
有規定的除外。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
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
收益分配,具體以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分配方案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
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準日的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
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額類別在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可能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
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
適當程序后,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但應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按照《信
息披露辦法》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
投資人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
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
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4、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
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公證費、律師費、訴訟費或
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賬戶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費用;
11、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產生的費用,但法律法規禁止從基金財產中
列支的除外;
1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投資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費。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自身管理的其他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部分所對應資產凈值后剩余部分的
0.4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
他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部分所對應資產凈值后剩余部分(若為負數,則E=0)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
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
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投資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托管費。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
自身托管的其他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部分所對應資產凈值后剩余部分的
0.10%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
他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部分所對應資產凈值后剩余部分(若為負數,則E=0)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
付日期順延。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40%,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
公式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每日C類基金份額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
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銷售服務費由登記機構代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
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基金銷售服務費用于支付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
費用等。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2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
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運用本基金財產申購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應當通過
直銷渠道申購且不得收取申購費、贖回費(按照相關法規、基金招募說明書約定
應當收取,并計入基金財產的贖回費用除外)、銷售服務費等銷售費用。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其他費用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本基金通過定量與定性研究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資
產配置和基金精選,力爭實現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業績。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
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含QDII基金、
香港互認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ETF)和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
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REITs”))、股票(包含主板、創業板及其他中國
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
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
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可轉換債券、
可交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
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80%以上基金資產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含QDII
基金、香港互認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ETF)和公募REITs),
但在開放期開始前15個工作日至開放期結束后15個工作日的期間內,本基金投
資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資于權益類資產的比例合計占基金資產凈值的
0-40%,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其中權益類資產為
股票(含存托憑證)、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以及符合以下兩種情況之一的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一是基金合同約定股票(含存托憑證)資產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
資產的60%;二是最近4個季度定期報告披露的股票(含存托憑證)資產占基金
資產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投資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ETF)
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10%;投資QDII基金和香港互認基金的比例合計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的20%;投資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15%;
投資單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20%。開放期內,本基金保留的現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封閉
期內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上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
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資產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
互認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ETF)和公募REITs),但在開放
期開始前15個工作日至開放期結束后15個工作日的期間內,本基金投資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投資于權益類資產的比例為基金資產凈值的0-40%,投資于港
股通標的股票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
(3)本基金投資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4)本基金投資QDII基金和香港互認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的20%;
(5)本基金投資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ETF)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的10%;
(6)開放期內,本基金保留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
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上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
金、應收申購款等,封閉期內不受上述5%的限制;
(7)本基金持有單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8)本基金投資其他基金時,被投資基金的運作期限不少于1年,最近定
期報告披露的基金凈資產不低于1億元;
(9)除ETF聯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單只基
金不超過被投資基金凈資產的20%,被投資基金凈資產規模以最近定期報告披露
的規模為準;
(10)本基金投資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0%;流通受限
基金是指封閉運作基金、定期開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規定明確在一定期限鎖定期
內不可贖回的基金,但不包括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資的證券投資基金;
含存托憑證,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
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資的證券投資基金;含存托憑證,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
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
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1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7)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8)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
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20)在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5%,封閉期內不受此限制;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2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22)在開放期內,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封閉期
內,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200%;
(23)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內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國
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計算;
(24)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復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
(25)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比
例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
合前款第(7)、(9)項規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
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6)、(7)、(9)、(17)、(20)、
(21)情形之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
部門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開始。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本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
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7)持有具有復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中國證監會
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六、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
基金應收款項以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
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后的3個工作日內,通過規定網
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
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在規定
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及基金的流動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各類基金份額按基金份額持有
人持有的該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
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八、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應當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按
照深圳國際仲裁院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深圳市。仲裁裁決
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及
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但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