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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2025-04-08 文字大小 【 】 【打印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
    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蘇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二零二五年四月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6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7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6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7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2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5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30
    九、基金收益分配...............................................38
    十、基金信息披露...............................................39
    十一、基金費用.................................................41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44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4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46
    十五、禁止行為.................................................49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51
    十七、違約責任.................................................53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54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55
    二十、其他事項.................................................56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57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鑒于蘇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
    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集
    發行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證券
    公司,并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鑒于蘇
    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擬擔任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
    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
    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詳見《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蘇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蘇州片區蘇州工業園區鐘園路728號20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18號-1棟6層
    法定代表人:盧凱
    設立日期:2023年2月6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22〕
    2996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5000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30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華鑫證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香蜜湖街道東海社區深南大道7888號東海國際中心
    一期A棟2301A
    法定代表人:俞洋
    郵政編碼:200001
    成立日期:2001年3月6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機構字[2001]34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許可[2020]1152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360000萬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
    務顧問,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投資基金代銷,為期
    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融資融券業務,代銷金融產品業務,證券投資基金托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管業務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
    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
    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
    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主要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
    市股票(含主板、創業板、科創板及其他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
    債券、債券回購、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
    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參與融資融券業務中的融資業務
    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可以將其納入投
    資范圍。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投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資產的90%;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
    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
    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90%;
    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前述現金不
    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
    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
    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期
    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
    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
    例限制;
    (6)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0)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1)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2)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3)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時,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10%;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
    的股票總市值的2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
    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
    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
    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4)參與融資業務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5)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2)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受限資產;
    3)本基金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
    4)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
    均計算;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
    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8)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計算;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10)、(15)、(16)、(17)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
    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
    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
    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
    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基金管
    理人及時根據《信息披露辦法》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調整后的規定
    為準。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
    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
    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
    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
    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資銀行間債券市
    場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認可全市場交易對手。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
    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
    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
    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
    交易前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處理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
    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基金托管人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本基金銀行間債券交易的交易對手及其
    結算方式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
    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
    金管理人,經提醒后仍未改正,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
    成的相應損失和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
    險或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
    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
    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及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等的情況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須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
    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
    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
    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限于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
    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
    并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應保證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負責
    相關工作的落實和協調,并確保基金托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生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問題,造成基金托管人無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
    任與損失,及因流通受限證券存管直接影響本基金安全的責任及損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
    2、基金管理人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應制訂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并經其董事
    會批準。風險處置預案應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需要解決的基金投資
    比例限制失調、基金流動性困難以及相關損失的應對解決措施,以及有關異常情
    況的處置。基金管理人應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資
    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
    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
    3、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應于投資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
    關資料,并保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關資料如有
    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調整后的資料。上述書面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
    件(如有):
    (1)中國證監會批準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準文件。
    (2)非公開發行股票有關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等發行資料。
    (3)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
    (4)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賬面價值。
    4、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
    會規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
    總成本和賬面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關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比例如違反有關限制規定,在合理期限內未能
    進行及時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規定有權對基金管理人進行以下事項監督:
    (1)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時的法律法規遵守情況。
    (2)在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管理工作方面有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的建立與完善情況。
    (3)有關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
    (4)信息披露情況。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6、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
    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約定
    對于基金關聯交易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
    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
    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關系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并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
    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責任保管真實、完整、全
    面的關聯交易名單,并負責及時更新該名單。名單變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應及時發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函確認已知名單的變更。一
    方收到另一方書面確認后,新的關聯交易名單開始生效。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八)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
    存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與基金
    托管人、存款機構簽訂相關書面協議。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對
    基金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
    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
    的各項規定。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
    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銀行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
    所有銀行。
    基金管理人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損失由其承擔。
    (九)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書面或以雙
    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一)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
    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
    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
    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
    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
    致基金出現風險或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十二)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
    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
    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對
    側袋機制啟用、特定資產處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監督。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是否開立基金財產的基金托管專戶、證券賬
    戶、期貨結算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是否及時、準確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
    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且
    如遇到問題應及時反饋,是否對非公開信息保密,是否按照法規規定和《基金合
    同》規定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是否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
    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
    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
    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
    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對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有權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
    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商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基金托管專戶、證券賬戶、期貨結算
    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獨立核算與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
    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
    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不得
    自行運用、處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托管資產開戶銀行扣收結算費
    和賬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于因為基金認(申)購、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若基金托管人無法從公
    開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書面資料中獲取到賬日期信息,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
    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基金管理人
    未及時催收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
    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追償行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財產。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
    設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
    任何人不得動用。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
    發售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
    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托管專戶,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
    出具書面文件確認資金到賬情況。由基金管理人聘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
    (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
    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的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基金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應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本基金的基金托管專戶,并根據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本基
    金的基金托管專戶進行。
    3、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
    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本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賬戶名稱以實際開立為準。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
    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用并
    管理;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
    規定。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在中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賬
    戶、持有人賬戶和資金結算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
    托管人協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銀行間債券市場準入備案。
    (六)基金投資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慎重選擇
    的、本基金適用的存款銀行名單。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銀行存款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調整存款銀行名單,應
    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在投資定期存款前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簽訂總
    體合作協議,并將資金存放于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
    存款賬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賬戶名稱為基金名稱,存款賬戶開戶文件上
    加蓋預留印鑒(須包括基金托管人指定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著便于基金財產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監督核查的原則,存款行應盡量選擇基
    金托管人經辦行所在地的分支機構。對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資,基金管理人都必
    須和存款機構簽訂定期存款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
    附件。該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條款或意思表示:“存款證實書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
    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本息到期歸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
    劃至托管資金賬戶(明確戶名、開戶行、賬號等),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
    如定期存款協議中未體現前述條款,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定期存款投資的劃款指
    令。在取得存款證實書后,原則上由基金托管人保管證實書正本。基金管理人應
    該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
    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產生息差(即基金財產已計提的資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時
    收到的資金利息差額),該息差的處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協商
    解決。
    (七)期貨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設和管理
    期貨賬戶。
    (八)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商處開立證券交易
    資金賬戶,用于辦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本基金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及的資金結算業務。
    2、證券交易資金賬戶與基金托管專戶建立三方存管關系。證券交易資金賬戶
    內的資金,只能通過證銀轉賬方式將資金劃轉至基金托管專戶,不得將資金劃轉
    至其他任何銀行賬戶。
    3、如因基金管理人、證券經紀商原因致使對應關系無法建立,基金托管人不
    承擔任何責任。基金托管人不負責辦理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也不負責保管
    證券交易資金賬戶內存放的資金。
    (九)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
    規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責為基金開立。
    新賬戶按有關規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十)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
    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
    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
    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一)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應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
    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及時通過專人送達、掛
    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原件應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開展場內證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
    托管專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統在基金托管專戶與證券交
    易資金賬戶之間劃款,即銀證互轉。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托管人進行銀證互轉,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場外交易資金劃撥及其他款
    項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
    關事項。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電子直連、傳真、郵件或雙方共同確認的方
    式。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書面授權文件,內容包括被授
    權人名單、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名章樣本和簽章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
    相應的權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文件原件并經書面或電話確認無異議后,授權文件
    即生效。如果授權文件中載明具體生效時間的,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權文件并經書面或電話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前述時間,則以基金托管人收
    到授權文件并經書面或電話確認的時點為授權文件的生效時間。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
    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5、對于基金管理人通過深證通/托管網銀/銀企托管直聯等“電子直聯”方式傳
    輸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雙方通過數據接口自動識別直聯信息的有效性。對于接
    入基金托管人系統的電子指令,完成系統自動識別后即視同該指令已通過基金管
    理人內部的審核流程(具體指令驗證安排以《華鑫證券電子直聯協議》(以實際
    簽約名稱為準)約定為準),已經取得基金管理人的充分授權,基金托管人無需
    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權通知進行預留印鑒、指令發送人員權限等事項的審核,
    據此進行后續的審核、執行。
    (二)指令的內容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1、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付款指令(含
    贖回、分紅付款指令、銀行間業務劃款指令、與投資有關的付款指令)以及其他
    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通過傳真或者郵件提供掃描件等方式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
    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
    人簽字或蓋章。對電子直連劃款指令或者網銀形式發送的指令應包括但不限于款
    項事由、支付時間、金額、賬戶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電子指令為合規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電子直連、傳真、郵件方式或雙方協商一致的其
    他方式。對于采用電子直聯方式發送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簽署《華
    鑫證券電子直聯協議》(以實際簽約名稱為準),雙方應遵守該協議關于電子直
    聯方式的具體托管操作安排。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
    交易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
    依約定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
    銷或更改對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
    于此后該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承擔責任,授權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或雙方認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
    對于銀行間簿記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書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
    在每個工作日的13:3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發出的銀期轉賬及銀證轉賬劃款
    指令的,基金托管人應盡力執行,但不保證當日完成劃轉流程。
    對于要求當天到賬的指令,盡力在當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15:00之
    后發送的,基金托管人盡力執行,但不能保證劃賬成功,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的指令,則指令需要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且相關
    付款條件已經具備。基金托管人將視付款條件具備時為指令送達時間。有效劃款
    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賬號、收款人、收款賬號、金額(大、小
    寫)、款項事由、支付時間)準確無誤、預留印鑒相符、相關的指令附件齊全且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頭寸充足的劃款指令。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
    足夠的劃款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對
    新股申購網下發行業務,基金管理人指令發送時間最遲不應晚于申購繳款日上午
    12:00。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
    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應指定專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權文件進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審查,立即審慎
    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如有疑問必須及時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3、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及時執行。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令時,基金托管專戶有足夠的資金余
    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執行,但應立即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審核、查明原因,出具書面文件確認此交易指令無效,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因未執行該指令造成損失的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
    煳不清或不全。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
    行,并及時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銷指令,
    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書面說明,并加蓋預留印鑒。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
    約定的,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并立即以雙方認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執行,應在發現后
    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或投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資人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由基金托管人依法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七)撤回指令的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回已發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有效指令,須相應地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加蓋預留印鑒的書面通知并電話確認(適用于傳真或掃描件指令)或按照《華
    鑫證券電子直聯協議》處理(適用于電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收到書面通知并得
    到確認后,將撤回指令作廢;如果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并得到確認時該指
    令已執行,則該指令為已生效的指令,不得撤回。
    (八)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若對授權通知的內容進行修改,應當提前至少一個工作日通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書面的變更授權通知文件,在加蓋公章后發送給
    基金托管人,同時以電話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變更授權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
    人收到相關文件掃描件和基金管理人的電話確認時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個
    工作日內將變更授權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與掃描件不一致,基
    金托管人應及時與基金管理人聯系予以確認。如此前基金托管人已經按照掃描件
    執行的,由過錯方承擔相應責任。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及聯系方式,應提前通過郵件、
    傳真、錄音電話或通過書面或以雙方認可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九)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
    與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表面一致性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按照正常程序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
    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基金托管人未能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約定切實履行相關審查與監督職責的除外。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紀商
    基金管理人應制定選擇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紀商的標準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證券經紀商,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及證券經紀商簽訂
    本基金的證券經紀服務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金參與場內證券買賣中的各類證券
    交易、證券交收及相關資金交收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本基
    金財產的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
    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因相關法律法規或交易規則的修改帶來的變化以屆
    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交易規則為準。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商,并與其簽訂期貨經
    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定
    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商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本基金通過證券經紀商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商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
    進行結算;本基金其他證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關機構負責結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共同遵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制定的
    相關業務規則和規定,該等規則和規定自動成為本條款約定的內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資前,應充分知曉與理解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針
    對各類交易品種制定結算業務規則和規定。
    證券經紀商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完成證券交易
    及非交易涉及的證券資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紀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
    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業務無法完成,
    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財產的
    損失,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賠償基金的損失。
    對于任何原因發生的證券資金交收違約事件,相關各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
    本基金投資于期貨發生的資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選定的期貨經紀公司負
    責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于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在期貨經紀公司的資金不行使保管職責和交收職責,基金管理人應在期貨經紀協
    議或其它協議中約定由選定的期貨經紀公司承擔資金安全保管責任和交收責任。
    場外資金對外投資劃款由基金托管人憑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協議約定的有
    效資金劃撥指令和相關投資合同(如有)進行資金劃撥;場外投資本金及收益的
    劃回,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協調相關資金劃撥回基金托管專戶事宜。
    2、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對外披露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
    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
    (2)資金賬目的核對
    對于基金的資金賬目,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核對證券賬目余額。證券交易所證券賬目每個
    交易日結束后核對一次,確保賬實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對實物證券賬目。
    (三)銀行間交易資金結算安排
    1、基金管理人負責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時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糾紛。
    2、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印章后
    及時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已向基金托管人出具銀行間交易取消成交
    單傳送授權函的除外)。如果銀行間中債綜合業務平臺或上海清算所客戶終端系
    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應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銀行間交易結算方式采用券款對付的,托管資金賬戶與本基金在登記結算
    機構開立的DVP資金賬戶之間的資金調撥,除了登記結算機構系統自動將DVP
    資金賬戶資金退回至托管資金賬戶之外,應當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資金劃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審核無誤后執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出具指令導致本基金在托管
    資金賬戶的頭寸不足或者DVP資金賬戶頭寸不足導致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相應
    的責任。
    (四)投資銀行存款的特別約定
    1、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前,應與存款銀行簽署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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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必須采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的方式辦理。
    3、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存款或辦理存款支取時,應提前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相應的業務操作程序。
    4、因投資需要在托管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開立活期賬戶進行存款投資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存款行需在投資前另行簽署三方協議。
    (五)基金申購和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
    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時劃付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個開放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
    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約定的數據傳送系統發送有關數
    據(包括電子數據和蓋章生效的紙質清算匯總表),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
    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并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責任。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宜
    按時進行。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賬戶,
    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托管專戶的,基金托
    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管理
    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托管專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
    應按時撥付;因基金托管專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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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相關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
    款義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托管專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回購到期付款和與
    投資有關的付款、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10、暫停贖回和巨額贖回處理
    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對暫停贖回的情
    形進行相應處理,并在發生暫停贖回的當日及時以雙方認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對巨額贖回的情
    形進行相應處理,并在決定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延期辦理的當日及時以雙方認可
    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六)滬、深交易所數據傳輸和接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從證券經紀商處接收本基金的場內交易電子清算數
    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商之間的場內交易電子清算數據的傳輸
    采用專線(深證通等)或雙方協商一致的方式。關于滬、深交易所數據傳輸和接
    收的具體相關條款、各方當事人權利、責任及義務的具體約定以三方簽署的經紀
    服務協議為準。
    (七)申贖凈額結算
    基金托管專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的原
    則,每日按照基金托管專戶應收資金與應付資金的差額來確定基金托管專戶凈應
    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基金托管專戶凈應收額時,基金
    管理人應在交收日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往基金托管專戶,基金托管人在資金到賬后
    按約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當存在基金托管專戶凈應付額時,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基金托管專戶凈應付額在交收日劃往基金清算賬戶,基
    金托管人在資金劃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便于基金管理人進行賬務管理。
    當存在基金托管專戶凈應付額時,如基金托管專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
    人應按時撥付;因基金托管專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
    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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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轉換
    1、在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開展轉換業務之前,基金管理人應
    及時告知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將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基金轉換數據進行賬務處理,具體資
    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協議當事人承擔的權責按基金管理人屆時
    的公告執行。
    3、本基金開展基金轉換業務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
    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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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得出的結果,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均
    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
    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經基金托
    管人復核,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合約和銀行存款本息、
    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
    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
    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
    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
    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2)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
    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
    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進
    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3、估值方法
    (1)上市或掛牌轉讓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
    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了影
    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
    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已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
    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已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對于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債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權的債
    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以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以
    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5)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
    際收款日期間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
    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同時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
    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
    估值;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6)已上市或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
    價值。
    (2)處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
    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
    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
    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4)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在當
    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
    值。
    (3)對于發行人已破產、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第三方估值基準服
    務機構如在提供推薦價格的同時提供價格區間作為公允價值的參考范圍以及公允
    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相關提示的,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
    可采用價格區間中的數據作為該債券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4)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估值方法
    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
    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發生變化,應及時進行賬務調整。
    (7)回購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計提利息。
    (8)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9)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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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規定進行估值。
    (1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1)稅收
    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
    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算的應交
    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12)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3)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
    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管理人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
    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和
    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
    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
    以公布。
    4、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
    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指數編制機構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等第三方機構
    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
    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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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估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
    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方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
    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
    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
    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
    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
    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
    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
    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
    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
    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的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
    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
    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
    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
    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
    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某類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該類基金份
    額凈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直接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份
    額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某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
    新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進而導致某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直接
    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另有
    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
    則進行協商處理。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
    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與報告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后,進行獨立的復
    核。核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
    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與報告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季度結
    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
    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
    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
    理人應預留足夠時間供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告。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
    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
    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
    加蓋印鑒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業務章的復核意見書,或進行電子確認,相
    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
    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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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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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
    息披露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
    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
    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
    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
    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基金清算報告、基金
    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資非
    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信息披露、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
    出借交易的信息披露、基金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
    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嚴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規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業績表現數據、基金定期報告和更新的
    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按有
    關規定需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須由基金托管人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相關信息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方可公布。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
    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本章第(二)條中應
    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公布。
    對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復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公告前應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承
    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
    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符
    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和《信息披露辦法》規
    定的互聯網網站等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
    金托管人將通過規定媒介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不可抗力;
    (2)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
    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
    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基金托管人通過指定郵箱向基金管理人發送的電子
    復核函件與基金托管人出具的書面復核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后
    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
    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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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但法律法規、中國證監
    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等交易或結算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相關賬戶開戶費和賬戶維護費;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本基金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按實際支出額從基金財產總值中扣除。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80%的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8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
    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
    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
    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40%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
    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登記機構,由登記機構代付給銷售機構。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
    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驗資費、會計師和律師費、
    信息披露費用等費用;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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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五)費用調整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可根據基金發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基金
    托管費率和銷售服務費率。
    基金管理人必須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
    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七)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
    他有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
    釋,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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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
    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
    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
    確性和完整性。除非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有權機關另有要求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應遵守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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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
    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
    真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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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臨時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選。新任基金管理人
    提名人選由臨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的人選構成;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臨時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提名,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從提名人選中擇優指定臨時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
    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與責任劃分: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業務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
    交手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基金管理人、臨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對各自履職行為依法承擔責任;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
    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基金托管人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
    金托管業務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
    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臨時
    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
    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
    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
    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
    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繼
    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五)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
    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
    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
    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
    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符合本托管協議約定的有效指令拖延或拒
    絕執行
    (十)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1)承銷證券;(2)違反規定向
    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4)買賣其他基金份
    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資;(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十一)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調整后的規定
    為準。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監管部門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
    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繼
    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合法權益。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
    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各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比例確定剩余財產在各類基金份額中的分配
    比例,并在各類基金份額可分配的剩余財產范圍內按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持有的該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份基金份額對基金財產清算后本類別基金份額的剩余資產具有同等的分配權。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法律法規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
    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
    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7、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期限。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
    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
    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
    償;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
    務代表基金向違約方追償。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等監管
    機構的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原則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
    造成的損失等。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
    措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
    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錯誤或未能避免錯誤發生或雖發現錯誤但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的,由
    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七)本協議所指“損失”,限于直接財產損失。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
    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應當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
    海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地點為上海市,按照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
    海國際仲裁中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
    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
    別行政區法律和臺灣地區的有關規定)管轄并從其解釋。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基金募集注冊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
    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并正式簽署托管協議。托管協議以中
    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二十、其他事項
    雙方在此確認,雙方均已充分了解和知悉對方反對其員工利用職務之便謀取
    任何形式利益之立場,并承諾將本著廉潔公平原則避免此類情形,不向對方的員
    工私自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各種獎勵、私人費用
    補償、私人旅游、高消費娛樂等不當利益。
    除本托管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托管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
    定。本托管協議未盡事宜,雙方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
    協商辦理。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簽訂地、簽訂日。
    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本頁無正文,為《蘇新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的簽字蓋章頁。
    基金管理人:蘇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基金托管人: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點:
    簽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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