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聯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國聯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
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國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4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5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6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3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6
九、基金收益分配---------------------------------------------------33
十、基金信息披露---------------------------------------------------34
十一、基金費用-----------------------------------------------------36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39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40
十五、禁止行為-----------------------------------------------------42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4
十七、違約責任-----------------------------------------------------45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6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46
二十、其他事項-----------------------------------------------------47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47
鑒于國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
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
集發行國聯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續的銀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國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國聯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
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國聯上證科創板綜
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國聯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或“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國聯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簡稱“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
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國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崗廈社區金田路3086號大百匯廣場31層02-04
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大街208號玖安廣場A座11層
郵政編碼:100011
法定代表人:王瑤
成立時間:2013年5月31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許可〔2013〕66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柒億伍仟萬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
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A座
郵政編碼:100808
法定代表人:鄭國雨
成立日期:2007年3月6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06]484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許可[2009]673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991.61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和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
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經中
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
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側袋
機制指引(試行)》、《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
引》、《國聯上證科創板綜合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本托管協議。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
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
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四)解釋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本協議的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釋義”部分的相應
術語具有相同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范圍、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等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
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
金托管人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對象是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內
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買賣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
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政府
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金融債
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可轉換公司債券(含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可交換公司債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
單、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股票的資產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其
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
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現
金或投資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股票的資產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標的指數成
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
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
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現金或投資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
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
的A+H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
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
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債
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
押式回購)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
股票總市值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
過上一個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
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
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6)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15%;
7)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
債券總市值的30%;
8)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
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3)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10%;
2)本基金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
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
金等價物;
3)本基金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
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4)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5)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
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8)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20)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最近6個月
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證券資產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單
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
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21)本基金參與信用衍生品交易的,不得持有信用風險保護賣方屬性的信
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約類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
基金對應受保護債券面值的100%;本基金投資于同一信用風險保護賣方的各類
信用衍生品的名義本金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因證券/期貨市場波
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應在3個月之內進行調整;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第(2)、(9)、(17)、(18)、(20)、(21)項外,因證券/期貨
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不需要
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但須提前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
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對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
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投資禁止行為,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可不再受相關限制。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先相
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
的公司名單及其更新,加蓋公章并書面提交或以雙方認可的方式提交,并確保所
提供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單變更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送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函或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已知名單的
變更。名單變更時間以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或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的時間為準。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運作中嚴格遵循了監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違規進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損失和責
任。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關聯方進行法律法規禁止基金從事的交易
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并協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該交易的發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無法阻止該交易發生時,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
證監會報告,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對于交易所場內已成交
的違規交易,基金托管人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規則的規定進行結算,同時
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
(三)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
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
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
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
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
行審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
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
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
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
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銀行間債券市
場交易對手名單,導致基金托管人無法有效履行監督職責,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
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應及時通
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單自基金托管人確認后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
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
市場情況需要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
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與基金托管人確認,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內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進行交易,
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
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和交易方式進行控制,按銀行間債券
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基金托管人根據銀行間
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
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
人,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
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在基金投資存款之前及時提供給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
監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銀行名單,導致基金托管人無法有效履行
監督職責,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另行
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辦理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業務
中的權利義務,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相關協
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
的各項規定。
(六)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范的非公開發行
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
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
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基金
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
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流動性
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
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
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
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準文件、發
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成本占
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占資產凈值的比例、資金劃付時
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并應至少于擬執行投資指令前
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
審核。
5.基金托管人應按照《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
題的通知》規定,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進行監督,并審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書
面說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
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因拒
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報告中
國證監會。
(七)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
行監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制在
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八)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中
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
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上述規定
期限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
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時改正。如基金
管理人拒絕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約定履行了監督職責,
基金管理人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而造
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九)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
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
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
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一)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律法規,
不參與涉嫌洗錢、恐怖融資、擴散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主動配合基金托管人開
展客戶及受益人身份識別與盡職調查,提供真實、準確、完整客戶及受益人資料。
對具備合理理由懷疑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的客戶,基金托管人有權按照反洗錢和
反恐怖融資監管要求和內部規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投資者應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資料及身份證明文件,配合
基金管理人完成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盡職調查、反洗
錢等監管規定的工作。
(十二)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審慎經營原
則,配備技術系統和專業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審慎經營原則,配備技術系
統和專業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業務流程,有效
防范和控制風險,基金托管人將對基金參與轉融通出借業務進行監督和復核。
(十三)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
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組合限制等約定僅適用于
主袋賬戶。
側袋機制的具體規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
投資所需的其他賬戶,及時、準確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
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問題應及時反饋、相關
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是否對非公開信息保密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
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
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權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
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
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如果基金財產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損壞、
滅失的,應由該基金托管人承擔賠償責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投資所需的
其他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與基金
托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
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和
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認購、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
資產,如基金托管人無法從公開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書面資料中獲取到賬日
期信息的,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
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開設的基金募集專戶,在基
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有效認購款項在基金募集期內產生的利息
將折合成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產生的利息以注冊登記
機構的記錄為準。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
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
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
賬戶,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規定時間內,
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
告,驗資報告中需對基金募集的資金進行確認。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并
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
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第三方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指定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的第三方存管銀行,本基金第三方存管
賬戶即托管賬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開戶所需資料。
(五)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授權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
立本基金的證券賬戶,賬戶名稱以實際開立為準。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六)基金證券資金賬戶(證券資金臺賬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營業網點開立證
券資金賬戶,并配合基金托管人辦理客戶交易結算簽約手續。證券經營機構根據
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相關資金賬戶,并按照該證券經營機構
開戶的流程和要求與基金管理人簽訂相關協議。證券資金賬戶開立后,基金管理
人將證券資金賬戶的開戶資料(復印件)加蓋業務專用章后交基金托管人留存。
本基金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全額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開設證券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由基金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負責。基金托管人不負責辦理場內的證券交
易資金清算,也不負責保管證券資金賬戶內存放的資金。
(七)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與結算賬戶,并代表基金
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八)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議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責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
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九)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
人負責妥善保管,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托管銀行的保管庫;也可存入登記結算機構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
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
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
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及其他基金財產
不承擔保管責任。
(十)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
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
人,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得低
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權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
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開展場內證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
托管賬戶與證券資金賬戶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統在基金托管賬戶與證券資金
賬戶之間劃款,即銀證互轉;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有效劃款指令執
行銀證互轉。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場外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
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
有關事項。
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包括電子指令和紙質指令。
電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發送的電子指令(采用深證通金融數據交換平臺發
送的電子指令、通過托管網銀發送的電子指令)、自動產生的電子指令(托管業
務系統通過預先設定的業務規則自動產生的電子指令)。電子指令一經發出即被
視為合法有效指令,紙質指令作為應急方式備用。基金管理人通過深證通金融數
據交換平臺和托管網銀發送的電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據User ID唯一識別基金
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User ID,對于正確執行基金管理人User ID
發送的電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對紙質指令發送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
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字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文件原件并向基金管理人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
即生效。如果授權文件中載明具體生效時間的,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
電話確認的時點為授權文件的生效時間。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
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贖回、分紅付款指令、回購到期付款指令、與投資有關的付款
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
間、金額、賬戶信息(含收款行大額支付行號)等,紙質指令還需加蓋預留印鑒
并由被授權人簽字。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電子指令或傳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雙方共同確認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
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
定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
更改對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
后該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擔責任,授權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或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
共同認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
對于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如果銀行間簿記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
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應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應于劃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投資劃款指令并電話確認,如
需劃款當日下達投資劃款指令,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
必需的時間,指令一般應在指定到賬時點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指令發送截止時
間為當日15:00,其中銀證轉賬指令發送截止時間為當日14:00),并進行電話
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共同認可的方式確認。對于基金管理人在指
令發送截止時點之后發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證當日執行完畢并不承擔責任。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劃款時間,致使資
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
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應指定專人立即審慎驗證有關內容,紙質指令還需驗證印鑒和簽名,如有疑問必
須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劃款指令僅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核,即指令
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與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
3.指令的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及時辦理。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令時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
額,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延遲執行。如基金資金頭寸不足,基金托管人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補足資金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繼續執行該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補足資金后預留的指令執行時間不足,或者基金管理人補足資金后
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繼續執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證當日執行完畢并不承擔責任;
如基金管理人未補足資金,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該指令,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
未執行該指令造成損失的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指令錯誤,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
予以執行。如需撤銷紙質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書面說明,并加蓋業務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除本協議約定事由外,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未能執行或錯誤執行基金管理
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損害,應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給基
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基金托管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更換被授權人員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當至少提前一
個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傳真新的被授權人的姓
名、權限、預留印鑒和簽字樣本,并及時通過電話確認,確保基金托管人收到后,
授權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授權變更通知原件寄送至基
金托管人,原件內容應與傳真件內容完全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傳真件為準。
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應按原約定執行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得否認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換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應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及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責任后,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
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并與基金托管人、
證券經營機構簽訂證券經紀服務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金參與場內證券買賣中的
各類證券交易、證券交收及相關資金交收、交易數據傳輸與接收過程中的職責和
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本基金財產的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
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關法律法規或交易規則的修改帶來的變化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
關交易規則為準。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營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
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定的,
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營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收
本基金財產所有場內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營機
構作為結算參與人負責辦理,由該證券經營機構直接根據相關登記結算公司的結
算規則辦理;本基金通過期貨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期貨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
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算。基金管理人在投資前,應充分知曉與理解中登公司針對
各類交易品種制定的結算業務規則和規定。證券經營機構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登
公司完成證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券資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營機構原
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
常結算業務無法完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財產場外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劃款指令具
體辦理。基金場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
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
2.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實,賬實相符。
(2)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賬目,確保雙方賬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按時核對交易所證券賬戶中的種類和數量,確
保每日交易結束后證券賬戶中證券的種類和數量與基金會計賬簿中的記載一致。
對于資金賬目及證券賬目,若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不一致,雙方應
積極查找原因并糾正。
(三)基金申購和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
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
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資金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其委托的登記機構必須于每個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
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包括電子
數據和蓋章生效的紙制清算匯總表),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
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
規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上述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并保證上述事宜按時進行。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
用賬戶,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
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
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
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
8.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
應按時撥付;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時撥付相關款項的,責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因基金銀行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如系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銀行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資金劃出、贖回和
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除與投資指令相同外,其
他部分另行規定。
(四)申贖凈額結算
T+1日15:00前,注冊登記機構根據T日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基金投資者申贖
基金的份額,基金管理人將注冊登記機構確認的有效數據匯總傳輸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據此進行申購贖回的基金會計處理。基金申購、贖回等
款項于資金交收日在基金管理人總清算賬戶和基金銀行賬戶之間交收。
對于基金應收款,基金管理人將及時進行劃付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應及時查收,對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應通知基金管理人。對于基金應付款,
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劃付。對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劃付。
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
同有關條款處理。
(五)基金轉換
1.基金托管人將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基金轉換數據進行賬務處理。
2.本基金開展基金轉換業務應依照有關規定在規定媒體上公告。
(六)基金現金分紅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
戶。
(七)基金融資
如本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首次進行融資時,基金管理人應征得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開展相應投資交易,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融資提供必要的協助。
(八)基金投資期貨
本基金投資期貨相關事宜,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期貨公司另行簽署
相關操作協議,并遵照協議中的約定執行。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及復核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份額凈值是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各類基金
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
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
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經基金托管
人復核無誤后,按規定公告。如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適當延遲
計算或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
理人對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托憑證、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
約、信用衍生品、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
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權益類證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
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
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
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權益類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固定收益品種估值的估值
1)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
2)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
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
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
薦估值全價,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
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3)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
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
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4)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在
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
價值。
(4)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
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
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外幣資產價值計算中,涉及主要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應當以
基金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涉及到其
它幣種與人民幣之間的匯率,參照數據服務商提供的當日各種貨幣兌美元折算率
采用套算的方法進行折算。
(7)股指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國債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9)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10)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當日估值價格進行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應依法承擔的估值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選定第三方未提供估值價格的,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術確認公允價值。
(11)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2)本基金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
部門和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13)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
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5)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2條第(14)款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
作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處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證券/期貨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等第三方機構發
送的數據錯誤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
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財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4、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三)估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
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托管協議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
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登記機
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0%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
業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
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編制并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基金財務會計報告。月度
報表的編制,基金管理人應于每月終了后5工作日內完成。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
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
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
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
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
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
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復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后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
托管人應在收到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基金管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
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
核。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
管人應在收到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上述
文件往來均以傳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
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向基
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者電子確認。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
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
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不同類別的基金份額在收益分配數額方面可能有
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對各類別基金份額分別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類
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規允許的前提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后,
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但應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
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
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
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流動性風險管
理規定》、《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
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為合法履行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規定
的義務所必要之外,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
且應當將保密信息限制在為履行前述義務而需要了解該保密信息的職員范圍之
內。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
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對自身聘請的外部法律顧
問、財務顧問、審計人員、技術顧問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臨
時報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澄清公告、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清算報告、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信息披露、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信息披露、投資
股票期權的信息披露、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信息披露、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
息披露、投資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基金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信
息披露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需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
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者電子確
認。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為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對于本章第(二)條規定的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應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
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
國證監會規定媒體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將通過規定媒體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聯網網站公開披露。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出具基金托管情況報告。
基金托管人報告說明該中期/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況,
是基金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的組成部分。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
(1)不可抗力;
(2)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
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8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8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
路徑進行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劃款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應
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
路徑進行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劃款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應
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三)銷售服務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率為年
費率0.40%。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40%
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C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
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劃款指令。C類基金份額銷
售服務費由登記機構代收,登記機構收到后按相關合同規定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
等。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
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應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C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續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等各項費用。
(四)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費、銷售服務費前,基金管理人應向托管人出具
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費、銷售服務費的收款賬戶。基金管理人如需要變更此賬
戶,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書面的收款賬戶變更通知。
(五)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基
金的證券、期貨、期權、信用衍生品交易費用、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基金的開
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以及按照
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六)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
指數許可使用費、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師費、會計師費和信息披露費用等不得
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其他費用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八)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
他有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
釋,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權益登記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登記機構編制,由基金管理人審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
及時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絕提供。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生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
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
應的責任。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相關的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以加密方式
或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將合同
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經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
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經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
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
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
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
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
管人應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
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
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十五、禁止行為
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
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經營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
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
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可不再受相關限制。
(十)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
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應根據法律法規或
監管機構要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
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
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
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
僅限于直接損失。但是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
造成的損失等。
(二)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
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
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
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錯誤或雖然發現錯誤但因不可控制的因素未能避免錯誤發生的,由此造成
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托管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托管協議》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
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
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
規定,仲裁費、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
《托管協議》受中國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
地區法律)管轄。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基金募集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應
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章),協議當事
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
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
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上報有關監管部門一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
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由該雙方當事人在基金托管
協議上蓋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協
議的簽訂地點和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