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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藏東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藏東財中證A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2025-04-01 文字大小 【 】 【打印
                
    西藏東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西藏東財中證A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西藏東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3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1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2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1
    九、基金收益分配........................................................23
    十、基金信息披露........................................................23
    十一、基金費用..........................................................25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26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2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27
    十五、禁止行為..........................................................30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1
    十七、違約責任..........................................................33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34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34
    二十、其他事項..........................................................3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35
    鑒于西藏東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
    的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
    擬募集發行西藏東財中證A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以下
    簡稱“本基金”或“基金”);
    鑒于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證
    券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西藏東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西藏東財中證A500交易型開放式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西藏東
    財中證A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西藏東財中證A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托管協議的所有術語與《西藏東財中證A500交易型
    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
    中定義的相應術語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
    條款解釋。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西藏東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國際總部城10棟樓2層01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88號金座5樓
    法定代表人:戴彥
    成立時間:2018年10月26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8〕
    1553號
    經營范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基金銷售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
    他業務
    注冊資本:人民幣10.0億元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法定代表人:張納沙
    成立時間:1994年6月30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許可[2013]1666號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銀復〔1994〕162號
    經營范圍: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
    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融資融券;證券投資
    基金代銷;金融產品代銷;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證券投資基金托管
    業務。股票期權做市。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961242.9377萬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聯系人:王奕倩
    聯系電話:0755-61897778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本托管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
    <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
    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
    金運作指引第2號——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簡稱“《基金中基金指
    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以
    下簡稱“《指數基金指引》”)、《西藏東財中證A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
    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訂立。
    本托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
    義務及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
    利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本托管協議另有約定,本托管協議所使用的詞語或簡稱與其在《基金
    合同》的釋義部分具有相同含義。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約
    定,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目標ETF基金份額、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基金還可少量投資于其他股票(非標的指數成份股及
    其備選成份股,包括主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上市或注冊上市的
    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證券
    公司短期公司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包括分離交
    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
    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協議
    存款等)、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本基金可以根據有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約
    定,對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的投資資產配置比
    例為: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目標ETF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
    產凈值的90%,因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
    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持有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
    債券的投資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以
    下投資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目標ETF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持
    有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7)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
    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8)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9)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
    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或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
    受限資產的投資;
    1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
    圍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3)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時,將依據下列標準建構組合: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
    押式回購)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4)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5)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以下限制:
    ①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②本基金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
    ③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④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
    均計算;
    因證券或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本基金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16)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1)、2)、7)、10)、11)、15)情形之外,因證券或期貨市場波
    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
    流動性限制、目標ETF暫停申購、贖回或二級市場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券或期貨市場
    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
    股流動性限制、目標ETF暫停申購、贖回或二級市場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1)項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
    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后的規定為準。
    3、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
    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投資目標ETF、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
    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
    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
    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
    準。
    4、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
    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
    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的名單,并約
    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
    電話或書面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
    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
    市場交易對手。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現券及回購交
    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電話或書面回
    函確認,新名單自基金托管人確認當日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
    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時,應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
    進行交易,并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由于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
    損失,基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責任人追償。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
    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電話或書面回函提醒基金管理人,經提醒后仍未改正,
    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如果基
    金托管人未能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或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
    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5、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
    的約定選擇存款銀行,做好風險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
    人完成相關業務辦理。
    6、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
    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1)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
    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
    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
    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
    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確保基金托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
    存管問題,造成基金托管人無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任與損失,及基金財
    產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4)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相關投資決策流
    程、風險控制制度、流動性風險控制預案等規章制度。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
    金流動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比例,并在風險控制制度中明確
    具體比例,避免基金出現流動性風險。
    (5)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提前一個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關流通受限證券的相關信息,具體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擬發行數量、定價依據、監管機構的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基金管
    理人與承銷商簽訂的銷售協議復印件、繳款通知書、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
    總成本、劃款賬號、劃款金額、劃款時間文件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
    的真實、完整。
    (6)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過程中,如認為因
    市場出現劇烈變化導致基金管理人的具體投資行為可能對基金財產造成較大風
    險,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對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和整
    改,并做出書面說明。否則,基金托管人經事先書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權拒
    絕執行其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托管協議的約定向基金托管人報送相關數據
    或者報送了虛假的數據,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照《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協議
    的約定履行基金托管人職責,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產生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按
    照本托管協議履行監督職責后不承擔上述損失。
    (8)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規定有權對基金管理人進行以下事項監督:
    1)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時的法律法規遵守情況;
    2)在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管理工作方面有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的建立與完善情況;
    3)有關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
    4)信息披露情況。
    (9)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7、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參與轉
    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進行監督和復核。
    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審慎經營原則,配
    備技術系統和專業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業務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基金托管人將對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進
    行監督和復核。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
    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
    費用開支及收入確認、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
    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對基金托
    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
    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
    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
    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
    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
    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
    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或造成基金資產損
    失的,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
    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
    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
    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對基金贖回的
    影響、信息披露、費用列支等)、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對
    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
    對側袋機制啟用、特定資產處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監督。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的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是否開立基金財產的基金托管專戶、證
    券賬戶等投資所需其他賬戶,是否及時、準確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
    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是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規定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是否監督基金投資
    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地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
    進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
    復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賬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資
    產、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應及時以書面
    形式或雙方認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內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應在下一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
    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
    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提
    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
    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內糾正。基金管理人有權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
    管理人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
    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商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依據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規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法
    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協議另有規定除外。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立基金財產的基金托管專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
    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獨立核算和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
    的完整和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
    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認(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
    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賬日基金資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
    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予以必要的配合與協助,但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證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
    開設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決定停止基金發
    售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
    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到的屬于基金財產的
    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托管專戶,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
    金當日出具書面文件確認資金到賬情況。同時在規定時間內,由基金管理人聘
    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出具
    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
    簽字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應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立本基
    金的基金托管專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
    的基金托管專戶的銀行預留印鑒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業務專用章和托管部負責
    人名章各一枚,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
    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
    基金的基金托管專戶進行。
    3、本基金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
    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申請開通本基金基金托管專戶的企業網上銀行業務
    進行資金支付,并使用企業網上銀行(簡稱“網銀”)辦理托管資產的資金結
    算匯劃業務。
    5、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
    其他規定。
    (四)基金的證券賬戶和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
    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管理人為基金財產在證券經紀商開立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基金
    財產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
    易清算,并與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專戶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證券經紀
    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相關資金賬戶并按照該證券經
    紀商開戶的流程和要求與基金管理人簽訂相關協議。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或轉讓證券賬戶、證券交易資金賬戶,亦不得使用證券賬戶或證券交
    易資金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5、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全
    額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為基金開設的證券交易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公司負責。
    6、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
    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用并管理;若無相關規定,
    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五)債券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
    根據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
    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
    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負責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銀行間市場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專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及資金
    的清算。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的規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議后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

    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
    協商一致的第三方機構的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的購
    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
    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
    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本基
    金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托管協議另有規
    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盡可能保證基金
    一方持有二份及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30個工作日內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
    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的規定。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復
    印件,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
    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開展場內證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過基
    金托管專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統在基金托管專戶與證
    券交易資金賬戶之間劃款,即銀證互轉;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劃
    款指令執行銀證互轉。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場外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
    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
    關事項。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電子郵件掃描件、電子直連或其它雙方共
    同確認的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預留印鑒和授權人簽字或名章樣本,事先
    書面通知(以下稱“授權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名單,注明
    相應的交易權限。基金管理人應通過郵件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加蓋公章的授
    權通知掃描件。基金管理人應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授權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
    托管人。掃描件如與正本不一致,應及時與基金管理人聯系予以確認。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授權人及相關操作
    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其
    他款項收付的指令。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金額、賬戶
    資料等執行支付所需內容,加蓋預留印鑒。
    本基金銀行賬戶發生的銀行結算費用等銀行費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從銀
    行賬戶中扣劃,無須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但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
    和交易權限內發送指令。
    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定程序發出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交
    易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托管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后
    該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擔責任,授權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基金管理人發送加蓋預留印鑒的指令后,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確認。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成交后將全國銀行間交易成交單加蓋預留印鑒后及
    時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基金托管人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和銀行間交易成交單,答復基金管理人的確認電話。指令或成交單到達基金
    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權文件進行表面一
    致性審查,及時審慎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如有疑問必須及時以電話或郵件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留出執行指令時所必
    需的時間。對于要求當天到賬的指令,必須在當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
    15:00之后發送的,基金托管人盡力執行,但不能保證劃賬成功。如果是要求當
    天某一時點到賬的指令,則指令需要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且相關付款條件
    已經具備。基金托管人將視付款條件具備時為指令送達時間。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及時通過
    電話或郵件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執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協議或有關基金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并
    應及時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或其它雙方共同確認的方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
    回函確認。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對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托管協議,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拖延執行。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
    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正常指令執行或錯誤執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
    基金的利益受到損害的,應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并及時通知基
    金管理人,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對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
    責任。
    (七)授權通知的變更
    基金管理人若對授權通知的內容進行修改,應當提前至少一個工作日電話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加蓋公章的變更授權通知文件(包括姓名、
    權限、預留印鑒和簽字或名章樣本等),同時以電話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
    變更授權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關文件掃描件和基金管理人的電話確認
    時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七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授權通知文件正本送交基金托
    管人。托管人收到的掃描件與正本不一致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與基金管理人
    聯系予以確認。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通知生效后,對于已被撤換的人員無
    權發送的指令,或被改變授權的人員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予執行。
    如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資產損失的,由
    基金托管人承擔責任。
    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及聯系方式,應提前通過錄音
    電話通知基金管理人,并隨后向基金管理人發送更換后的名單且注明更換日期
    (更換日期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電話通知基金管理人的時間)。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紀商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證券經紀商,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及證券經紀
    商簽訂本基金的證券經紀服務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金參與場內證券買賣中的
    各類證券交易、證券交收及相關資金交收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基金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
    式或雙方認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商,并與其簽訂期貨
    經紀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貨經紀商可就本基金參與期貨交易的
    具體事項另行簽訂協議。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
    行,若無明確規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商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責任
    本基金通過證券經紀商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商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
    金進行結算;本基金其他證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關機構負責結算。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選擇的證券經紀商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
    則,簽訂相關協議,用以具體明確三方在證券交易資金結算業務中的責任。
    對基金管理人的資金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
    執行并在執行完畢后回函確認,不得延誤。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外交易的資金匯劃,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負
    責辦理。
    證券經紀商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完成證券交
    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券資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紀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結
    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業務無
    法完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
    基金財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賠償基金的損失。
    對于任何原因發生的證券資金交收違約事件,相關各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
    本基金投資于期貨發生的資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選定的經紀公司負責
    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于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
    在期貨經紀公司的資金不行使保管職責和交收職責,基金管理人應在期貨經紀
    協議或其它協議中約定由選定的期貨經紀公司承擔資金安全保管責任和交收責
    任。
    場外資金對外投資劃款由基金托管人憑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協議約定的
    有效資金劃撥指令和相關投資合同(如有)進行資金劃撥;場外投資本金及收
    益的劃回,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協調相關資金劃撥回基金托管專戶事宜。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進行資金、證券賬目和交易記錄的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核對。每個工作
    日對外披露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
    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個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賬目,確保雙方賬
    目相符。
    對于基金的資金賬目,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實物券賬目,每月月末相關各方進行賬實核對。
    雙方可協商采用電子對賬方式進行賬目核對。
    (四)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
    及托管協議當事人的責任界定
    1、托管協議當事人在開放式基金的申購贖回、轉換中的責任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及轉換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
    負責。基金托管人負責接收并確認資金的到賬情況,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來劃付贖回款項。
    2、本基金的數據傳遞
    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
    完整性負責。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
    個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
    3、本基金的資金清算
    基金托管專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
    收”的原則,每日按照基金托管專戶應收資金與應付資金的差額來確定基金托
    管專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基金托管專戶凈應
    收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收日15:00之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往基金托管專戶;
    當存在基金托管專戶凈應付額時,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基
    金托管專戶凈應付額在交收日12:00前劃往基金清算賬戶。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
    劃付。對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劃付,由此
    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后果嚴重的基金管理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決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收益分配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
    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分發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據劃
    款指令在指定劃付日及時將資金劃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分紅款支付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
    時間。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與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
    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
    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
    定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
    后,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
    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估值。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份額凈值
    錯誤。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基金所投資的目標ETF發生暫停估值、暫停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5、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
    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
    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
    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七)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雙方應每個交易日核對賬目,如發現雙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確保核對一致。若當日核對不符,暫
    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賬冊為準。
    (八)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
    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的編制,應于每季度結束后15個
    工作日內完成;中期報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編制;年度報告在
    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編制。定期報告(月度報表除外)文件應按中國
    證監會的要求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
    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以約定方式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反饋給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以約定方式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
    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
    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內復核,并將
    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
    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
    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
    之日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報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
    出具復核確認書(蓋章),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檢查。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
    息披露,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照《基金法》、
    《運作辦法》、《基金合同》、《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信息披露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
    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為合法履行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托
    管協議規定的義務所必要之外,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
    保密信息,并且應當將保密信息限制在為履行前述義務而需要了解該保密信息
    的職員范圍之內。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
    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
    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
    自承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
    露的義務。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
    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含資產組合季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的信息披露、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信息披露、投資流通受限證券
    的信息披露、清算報告、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
    他信息,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應按本托管協議第八條第(八)款的規定對相關報告進行復核。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
    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須在通過規定媒介發布。
    (三)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與基金凈
    值相關的信息:
    1、不可抗力;
    2、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報告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出具基金托管情況報
    告。基金托管人報告說明該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
    同》的情況,是基金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的組成部分。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基金財產中投資于目標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費。本基金的管理費
    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標ETF基金份額部分的基金資產凈
    值后的余額(若為負數,則取0)的0.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標ETF基金份額部分的基金
    資產凈值后的余額,若為負數,則E取0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
    據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在次月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
    出具資金劃撥指令,按照指定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
    現數據不符,應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基金財產中投資于目標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費。本基金的托管費
    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標ETF基金份額部分的基金資產凈
    值后的余額(若為負數,則取0)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標ETF基金份額部分的基金
    資產凈值后的余額,若為負數,則E取0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
    據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在次月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
    出具資金劃撥指令,按照指定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
    現數據不符,應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三)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為0.15%,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基金資產凈值的0.15%年費率計提。
    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根據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在次月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
    管人出具資金劃撥指令,按照指定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并由基金管理人按
    相關合同規定代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順延。費用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應及時聯
    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四)關于基金費用的其他規則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證件號碼和
    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
    合同終止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6月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負責編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
    于發生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登記
    機構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
    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
    相應的責任。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
    資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
    金賬冊、會計報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相關的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重大合
    同掃描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
    管人處。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
    議傳真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基金的有關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
    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
    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
    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
    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
    益造成損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
    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四)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
    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本托管協議項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
    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
    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
    平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
    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經營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
    付款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
    效指令拖延或拒絕執行。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
    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投資目標ETF、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十二)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
    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
    準。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托管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
    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托管業務;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業務;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
    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
    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
    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
    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8、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9、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規的規定。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協議或履行本托管協議不符
    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
    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
    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
    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
    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
    權而造成的損失等。
    (三)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
    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
    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
    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四)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
    托管協議;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托管協議而被起訴,另一方應
    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
    是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托管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
    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
    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
    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
    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托管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托管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基金托管協
    議草案,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
    蓋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
    報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
    力。
    (四)基金托管協議一式六(6)份,除上報中國證監會二(2)份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持有二(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除本托管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托管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
    約定。本托管協議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
    協商辦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以下無正文,為本托管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或蓋章、雙
    方當事人蓋章,并列明簽訂地、簽訂日。
    本頁無正文,為《西藏東財中證A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
    托管協議》簽署頁。
    基金管理人:西藏東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訂地點:上海
    簽訂日期:二〇二五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訂地點:深圳
    簽訂日期:二〇二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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