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國投瑞銀中證A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國投瑞銀中證A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2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1
五、基金財產保管12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6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2
九、基金收益分配28
十、信息披露29
十一、基金費用31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3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4
十五、禁止行為36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7
十七、違約責任39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0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40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41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楊樹浦路168號20層
法定代表人:傅強
成立時間:2002年6月13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2】25號
注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電話:(0755)83575992
傳真:(0755)82904048
聯系人:楊蔓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電話:(010)66105799
傳真:(010)66105798
聯系人:郭明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35,640,625.71萬元
批準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
能的決定》(國發[1983]146號)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辦理人民幣存款、貸款、同業拆借業務;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
承兌、貼現、轉貼現、各類匯兌業務;代理資金清算;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代理銷售業務;代理發行、代理承銷、代理兌付政府債券;代收代付業務;代理
證券投資基金清算業務(銀證轉賬);保險代理業務;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
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保管箱服務;發行金融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
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托管業務;企業年金受托管理服務;年金賬戶管
理服務;開放式基金的注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資信調查、咨詢、見
證業務;貸款承諾;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服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外匯存款;
外匯貸款;外幣兌換;出口托收及進口代收;外匯票據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
外匯擔保;發行、代理發行、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
代客外匯買賣;外匯金融衍生業務;銀行卡業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
行業務;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訂立本協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
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
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國投瑞銀
中證A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
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本協議所使用的詞語或簡稱與其在《基金合同》的釋
義部分具有相同含義。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
說明書的規定。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將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的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
為更好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還可投資于除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
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
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地方政
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企業債、公司債、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
債)、可交換債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
據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股
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的投資資產配置比
例為:
本基金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資
于標的指數成份股或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
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
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保持現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上述現金不包括結
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以
下投資限制:
1)本基金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
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或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投資
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
易保證金后,本基金保持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
凈值的5%,其中,上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含存托憑證,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
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
的證券(含存托憑證,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
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
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
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
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
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
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
資產的投資;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
圍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②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和有價證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
式回購)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5)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10%;
②本基金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
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
現金等價物;
③本基金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
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6)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
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
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
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
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
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7)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
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8)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需遵守下列投資限制:
①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②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
③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④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
均計算;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19)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20)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內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內
地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計算。
(3)法規允許的基金投資比例調整期限
除上述2)、9)、12)、13)、18)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
行人合并、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基金規模變動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
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法律
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
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
受相關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
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
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
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4、基金托管人依據以下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進行監
督。
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應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評估交易對手
資信風險,并自主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銀行間市場的丙
類會員進行債券交易的,可以通過郵件、電話等雙方認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說明。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可行性說明
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對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說明進行實質
審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以DVP(券款對付)的
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
5、關于銀行存款投資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基金管理人應基于審慎原則評估
存款銀行信用風險并自主選擇存款銀行。因基金管理人違反上述原則給基金造成
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相關損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擔。基金管
理人履行先行賠付責任后,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基金托管人的職責僅
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賠付責任。
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規范的非
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
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
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
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
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
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
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上
述資料后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規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準文件、
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成本
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占資產凈值的比例、資金劃付
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并應至少于擬執行投資指令
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
行審核。
(5)基金托管人應按照《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
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進行監督,并審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
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
充書面說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
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
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并有權報
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沒有切
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托管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投資監督范圍的調整
因法律法規、監管要求導致本基金投資事項調整的,基金管理人應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更新投資監督范圍。基金管理人知曉基金
托管人投資監督職責的履行受外部數據來源或系統開發等因素影響,基金管理人
應為基金托管人系統調整預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時間。
(三)除投資資產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四)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
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
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
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
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有義務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違反《基金合同》、
本協議而致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對于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夠監控的投資指令,
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對于必須于估值完成后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
資指令,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
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
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約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六)基金托管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加強對側袋機制啟
用、特定資產處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復核和監督。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七)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基金管理人應遵守審慎經營原則,
配備專門的技術系統和管理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完
善業務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基金托管人將對基金參與出借業務進行監督
和復核。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
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
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
無故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
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
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有義務
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約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不得自
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保基金財產的
完整與獨立。
5、對于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
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
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
人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認購專戶。該賬
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規的反洗錢要求,對投資人
及其資金來源履行必要的反洗錢合規審查工作。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
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
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
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
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
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資產托管專戶中,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給予積極協助。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基金或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等監管部門要求的
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托管專戶,保管基金的現金資產。該賬戶的開設和
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的資
產托管專戶進行。
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利率管理等相關監管
法規要求。
(四)基金證券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交易所證券交易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基金管理人為基金財產在證券經紀機
構開立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基金財產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
算資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易清算,并與基金托管人開立的托管賬戶建立
第三方存管關系。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
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
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
債券的后臺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一起負責為基金對外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
場回購主協議,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存款投資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財產開展定期存款等銀行存款投資前,基金管理人應以基金名義開立銀
行存款賬戶,該賬戶僅限向托管賬戶劃撥存款本金及利息資金。開戶時基金管理
人須向存款銀行預留基金托管人印鑒,如基金托管人需變更預留印鑒,基金管理
人應通知并配合存款銀行辦理變更手續。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雙方約定,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辦理開戶、存入、支取、
變更等存款業務所需的經辦人員身份證明信息等材料。如需在存款銀行開通網上
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功能,需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確認同意。
如需停止使用銀行存款賬戶,基金管理人應聯系基金托管人及時辦理銷戶手
續。
(七)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
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協助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
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八)存款證實書等實物證券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屬于基
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毀損、滅失,由此
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由存款銀行向基金管理人開具存款證實書,基金管理
人與基金托管人應遵守以下特別約定:
1、基金財產在開展銀行存款投資業務前,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基金托管人的
要求,提供辦理存款證實書出入庫手續所需的經辦人員身份信息等相關材料。如
基金托管人對相關材料有異議,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辦理并不承擔相應責任,基
金管理人應采取措施核實并更正信息。
2、基金管理人應通知存款銀行及時與基金托管人辦理存款證實書入庫保管
手續。如存款證實書要素與存款協議不符,在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核實更正前,
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辦理入庫手續。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情況導致入庫延
誤的,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書面說明,并采取措施積極推動存款證實
書入庫,在完成入庫前,由存款證實書持有方履行保管責任。
3、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應及時與基金托管人辦理存款證實書出庫手續。
如需提前支取,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提前支取說明函。如需部分提前支取,應辦理
存款證實書置換,置換后新存款證實書除金額、編號、存款證實書開具日期外,
其他核心要素與原存款證實書一致。
4、存款到期后,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正常辦理存款證實書出
庫手續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與存款銀行的存款協議中就上述情況作出相應安排,
并明確存款銀行應將支取后的存款本息全部劃轉回基金資產托管專戶。
5、如存款證實書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出現毀損、滅失,或晚于存款到期日
到達存款行等情形,導致存款無法被按時支取的,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采取補救措
施,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關責任,但應給予必要配合。存款證實書僅作為存款證
實,不得設立擔保或用于任何可能導致存款資金損失的其他用途。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
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及時通過專人
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原件應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
年限。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一)指令的形式和授權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投資資金劃撥及
其他款項支付的指示或要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指令形式包括電子
指令、授權指令和書面指令。
1、電子指令
電子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通過電子報文系統、網上托管服務平臺(下稱“網
銀”)等電子系統發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過網銀向基金托管人發送電子指令的,基金管理人應先與基金
托管人簽署網上托管服務平臺客戶服務協議。
2、授權指令
授權指令是指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授權,基于雙方協商一致所設定
的業務規則、登記結算機構數據或監管部門認可的公告等公開信息形成的指令。
具體適用條件、發送、確認和執行等相關要求均由雙方根據業務需要另行協商確
定。
基金管理人擬采用授權指令的,應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對應類別授權指令
的書面授權,載明指令內容和執行程序。
3、書面指令
書面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出具的紙質指令。基金管理人應通過傳真或者郵件
等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書面指令的掃描件,并確保與指令原件內容一致。指令原
件與掃描件不一致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責任(指令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書面指令應作為應急方式,在電子指令、授權指令無法正常送達或形成時,基金
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書面指令。
基金管理人應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指令的授權通知,列明預留印鑒樣
本、有權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的被授權人名單及權限(包括但不限于審批金額、
審批事項種類),并載明生效時間。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授權通知后向基金管理
人郵件確認。授權于授權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生效。若授權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
早于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郵件確認的時間,則授權于基金托管人確認時生效
(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基金管理人變更授權通知,參照上述流程辦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通知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人
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電子、書面指令的內容
基金管理人發送給基金托管人的電子、書面指令須明確包含以下要素:用款
事由、支付時間、金額、賬戶信息、資金用途等(以雙方事先商定的為準)。基
金管理人應同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資標的相關信息、證明用款事項的相關證明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資合同、發票等,以下簡稱“證明材料”),并確保其投
資交易與結算行為真實,且符合監管要求及本協議約定。基金管理人未能隨指令
提供證明材料,或基金托管人認為證明材料不足,進入異議處理程序。
(三)電子指令與書面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在其
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指令。對于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
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對于被授權人
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
2、指令的審核確認
基金管理人在向基金托管人發送電子指令、書面指令后,須電話聯系基金托
管人進行確認。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時與基金托管人進行指令確認,致使指令無
法及時處理完成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電子指令自成功進入基金托管人系統并經雙方確認時視為送達。一旦成功進
入基金托管人系統,均視為由基金管理人被授權人發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對電
子指令僅開展要素審核。
對書面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先根據授權通知,核驗指令簽發人信息及印鑒有
效性,授權核驗不通過,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核驗通過后,再進行要素審
核。
基金托管人對電子指令、書面指令的要素審核,僅指對指令要素的完整性以
及與“證明材料”的表面一致性進行驗證。要素審核無誤,方可確認指令有效;
要素審核不通過,或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責時發現指令違反《基金法》等法
規規定或《基金合同》、本協議約定的,進入異議處理程序。
3、指令的執行
基金托管人審核確認指令有效后,應依照本協議約定及時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間。發
送指令日完成劃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應給基金托管人預留出距劃款截止時點至
少2小時的指令執行時間。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
足夠劃款所需時間,致使指令無法及時處理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對
于距劃款截止時點少于2小時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應盡力執行,但不保證完成。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時,托管資
金專戶內有足夠的資金。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
但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因不執行該指令而造成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
任。
基金管理人確認,基金托管人在指令執行完畢后無需通過電話、電子數據等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答復確認。
4、指令的撤銷與變更
對于基金托管人尚未執行的電子指令與書面指令,基金管理人可以撤銷,但
應提前與基金托管人溝通。雙方協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通過傳真或者郵件等雙方
約定的方式發送撤銷指令的書面通知(下稱“指令撤銷通知”)。指令撤銷通知
須在雙方協商確定的時限內發出,載明指令撤銷內容,并加蓋授權通知中的預留
印鑒。基金管理人未及時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并發送指令撤銷通知的,由此造成的
相應后果及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應在發送指令撤銷通知后電話聯系基金托管人進行確認,該指令
撤銷通知經基金托管人確認后方可生效。如指令撤銷通知載明的撤銷內容與協商
結果不一致或印鑒不符合前述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予確認,由此導致的相關責
任及后果,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擔。
指令變更參照上述流程辦理。
(四)電子指令與書面指令的異議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書面指令與電子指令存在合理疑義的,應及時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基金管理人須在雙方協商的有效時間內答復,如未在有效時間內答復,基金
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該指令,所造成的損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對于因異議處
理導致的指令執行延誤,基金托管人亦不承擔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責任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或者未及時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有效指
令執行,給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紀機構的標準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負責根據相關標準以及內部管理制度對有關證券經紀機構進行
考察后確定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并承擔相應責任。由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及證券經營機構簽訂本基金的證券經紀服務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
金參與場內證券交易、證券交收及相關資金交收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基金管理
人應及時將基金專用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
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基金管理人
所選擇的期貨公司負責辦理委托資產的期貨交易的清算交割。基金管理人應責成
其選擇的期貨公司對發送的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期貨公司應另行簽署《期貨投資托管操作備忘錄》,約定委托資
產在期貨投資運作中的職責及義務。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責任
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負責根據相
關登記結算機構的結算規則辦理;基金投資于證券交易所所有場內交易的清算交
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委托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公司的結算規則辦理。
證券經紀商負責本基金場內證券交易涉及的證券資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證
券經紀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
因造成的正常結算業務無法完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對于任何原因發生的證券資金交收違約事件,相關各方應當及時協商處理。
本基金投資于期貨發生的資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選定的期貨經紀公司
負責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于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
放在期貨經紀公司的資金不行使保管職責和交收職責,基金管理人應在期貨經紀
協議或其他協議中約定由選定的期貨經紀公司承擔資金安全保管責任和交收責
任。
場外交易資金對外投資劃款由基金托管人憑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協議約
定的有效資金劃撥指令進行資金劃撥;場外投資本金及收益的劃回,由基金管理
人負責協調相關資金劃撥回本基金托管戶事宜。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
執行其發送指令時,有足夠的頭寸進行交收。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
人有權拒絕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充分考
慮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所需的合理必要時間。
本基金參與T+0交易所非擔保交收債券交易的,通過證券經紀機構代理進行
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直接從資金賬戶中進行資金清算并承擔由證券經紀機構原
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
常結算業務無法完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基金出現超買或超賣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如果發現基金投資證券過程中出現超買或超
賣現象,應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3、基金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時,有足夠的頭
寸進行交收。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所需的
合理時間。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導致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由此給基金
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應積極協助處理相關事
宜。
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基
金無法按時支付相關款項,由此給基金及基金管理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托管人承
擔。
(三)資金、證券賬目及交易記錄的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核對,同時與證
券經紀商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每日對外披露基金份額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
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記
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
失由責任方承擔。
對基金的資金賬目,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確保相關各方賬賬相符。
對基金證券賬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賬
目,并每日與證券經紀商提供的對賬單數據進行核對,確保賬目相符。
對實物券賬目,每月月末相關各方進行賬實核對。
對交易記錄,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
(四)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數據傳遞及托管協議當事
人的責任
1、托管協議當事人在開放式基金的申購贖回、轉換中的責任
基金的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和其他銷售機構進行申購、贖回
和轉換申請,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和登記,基金托管人負責接收并
確認資金的到賬情況,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來劃付贖回款項。
2、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遞
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14:00之前將前一個開放日經確認的基金申購
金額和贖回份額數據傳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數據
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3、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
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清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
的原則,即按照托管賬戶當日應收資金(包括申購資金(不含申購費)、基金轉
換轉入款)與托管賬戶應付額(含贖回資金及扣除歸基金財產的贖回費、基金轉
換轉出款及扣除歸基金財產的轉換費)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
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負責將托管
賬戶凈應收額在交收日及時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往基金托管賬戶;當存在托管
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交收日
及時劃往“基金清算賬戶”。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收款,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資金是否到賬,對于未準時到賬的資金,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劃付。對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
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給予積極的協助。后果嚴重的,基金托管人
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
劃付。對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劃付,由此產
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后果嚴重的,基金管理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1、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
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
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
《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資產凈值和
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
值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以雙方認可
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后以雙方認可的方
式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及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予以公布。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復核、
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凈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
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
值。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
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為: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
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
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
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
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
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
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同時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
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
選取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4)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
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
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或
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6)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債券,應
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
其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
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
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
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
薦估值全價估值。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
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
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同時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
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
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
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4)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評估金融衍生品價值時,應當采用市場公認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確定公
允價值;
2)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
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5)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
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購期間內逐日計提應
收或應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銀行存款和備付金余額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
提利息。
(8)本基金外幣資產價值計算中,涉及人民幣對港幣匯率的,應當以基金
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基準。
(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內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0)本基金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
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11)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方法
估值。
(12)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
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13)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三)估值差錯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
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協議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
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
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同時
進行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如果行業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
一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
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
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賬發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
查明原因并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
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賬冊為準。
(五)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
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
完成季度報告編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并公
告;在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告,在月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及
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在季度報告
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個工作日內
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個月內完成中期
報告,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一個月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個
半月內完成年度報告,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個半月內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
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鑒或者出具
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需蓋章確
認或出具相應的復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六)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基金合同》及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
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
收益分配,具體以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分配方案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
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準日的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
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額類別在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可能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
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
適當程序后,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但應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實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按照《信息
披露辦法》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關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
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恪守保密的義務。基金管理人與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規規定之外,不得在其公開披露之前,先行
對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
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
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依法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及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承
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本協議、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基金凈值信息、澄
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基金投資股指期貨/股票期權/資產支持證券
/港股通標的股票/流通受限證券/國債期貨的信息披露、基金參與融資業務/轉融
通證券出借業務的信息披露、清算報告、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以及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等必要的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負責公布。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
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業績表現
數據、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
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者電子確認。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部分,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
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符
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等媒
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規定
媒介公開披露。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三)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3、發生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8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8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
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法按時支
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
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法按時支
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三)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40%,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
公式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每日C類基金份額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
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基金銷售服務費用于支付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
費用等。
(四)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
關的信息披露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公證費、律師
費、訴訟費或仲裁費、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的證券/期貨/期權交易或
結算費用、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基金的賬戶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因投資
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費用等根據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及相應協議的
規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并根據費用實際支出金額支付,列
入當期基金費用。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驗資費、會計師
和律師費、信息披露費用等費用)、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
的事項發生的費用、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
入基金費用的項目不列入基金費用。
(六)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托管人對不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費用有權拒絕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等,
根據本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進行復核。
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根據《基金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時
間支付。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從基金財產中列支的費用,不符合有
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本協議的約定,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做
出書面解釋,如果基金托管人認為基金管理人無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絕支
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
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保存期限不
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生日后
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定期刻成光盤備
份,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
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對相關
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給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關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2、更換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含2/3)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
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
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
金管理業務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審慎措施確保基金財產的安
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失,并有義務協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
基金管理人盡快恢復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2、更換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含2/3)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
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
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3、原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
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審慎措施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失,并有義務協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臨時基金托管人盡快交接基金資產。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時更換程序
同時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更換程序進行。
十五、禁止行為
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
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財
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經營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
贖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絕執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基金管理
人員相互兼職。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本協議的約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
責任的投資;(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
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7)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
禁止的其他活動。
(十一)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法規有關
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
的托管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約定有任何沖突。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各類基金份額按基金份額持有
人持有的該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三)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四)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得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
最低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者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
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
權而造成的損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因本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
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
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當事人違反本協議約定,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
任。
(四)當事人一方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
的措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
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
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錯誤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
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七)本協議所指損失均為直接損失。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友好
協商可以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
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及合理的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
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特別
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本基金募集注冊時提交的本基金托管
協議草案,該等草案系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
表簽字或蓋章,協議當事人雙方可能不時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
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備案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基金托管協議正本一式3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雙方應在基金托管協議上蓋
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地點和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