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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華泰柏瑞創業板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
    2025-04-07 文字大小 【 】 【打印
                
    華泰柏瑞創業板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
    投資基金聯接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3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8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9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3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15
    九、基金收益分配.................................................................................19
    十、基金信息披露.................................................................................19
    十一、基金費用.....................................................................................20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22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2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22
    十五、禁止行為.....................................................................................24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25
    十七、違約責任.....................................................................................26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26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27
    二十、其他事項.....................................................................................27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27
    鑒于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
    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
    銀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華泰柏瑞創業板50交易型開放式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國
    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華泰柏瑞創業板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聯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華泰柏瑞創業板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華泰柏瑞創業板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
    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
    說明書的規定。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民生路1199弄上海證大五道口廣場
    1號17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芳甸路1155號嘉里城36層、40層(4003B、
    4003C、4004及4005單元)
    郵政編碼:200135
    法定代表人:賈波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8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4]178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復[2004]143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
    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
    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
    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
    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
    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
    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
    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
    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將擬投資的標的證券庫提供給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標的證券庫予以更新和調整并及
    時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據上述投資范圍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資產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標ETF、標的指數成份
    股及備選成份股(均含存托憑證)、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創業板及其他中國證監
    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
    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
    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貨、股票期權等)、債
    券回購、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同業存單、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
    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本基金可以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資產中投資于目標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每個交易
    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現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
    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
    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于目標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處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
    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7)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
    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
    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8)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9)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0)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投資,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目標ETF、債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
    質押式回購)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股票和目標ETF總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目標ETF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
    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目標ETF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1)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投資,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2)本基金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
    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2)本基金可參與融資業務,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
    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3)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2)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
    3)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4)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
    均計算;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14)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
    受限資產的投資;
    (15)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內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內
    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1)、(2)、(7)、(13)、(14)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
    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
    目標ETF暫停申購、贖回、暫停上市或二級市場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
    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
    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目
    標ETF暫停申購、贖回、暫停上市或二級市場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項規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
    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
    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
    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
    協議第十五條第十二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后監督方
    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
    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
    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
    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
    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
    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
    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投
    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性風
    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
    1.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須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
    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
    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
    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限于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
    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并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
    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應保證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負責
    相關工作的落實和協調,并確保基金托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
    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問題,造成基金托管人無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任
    與損失,及因流通受限證券存管直接影響本基金安全的責任及損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不得預付任何形式的保證金。若有最新法律法規、
    監管政策變更規定的,根據最新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執行。
    2.基金管理人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應制訂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并經其董事會
    批準。風險處置預案應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需要解決的基金投資比
    例限制失調、基金流動性困難以及相關損失的應對解決措施,以及有關異常情況的
    處置。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
    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金
    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
    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付結算,并承擔所有損失。對本基金因投資流通受
    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
    本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應賠償基金托
    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3.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投資前三個工作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有關書面資料,并保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有關資料如有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調整后的資料。上述書面資料包括但不
    限于:
    (1)中國證監會批準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準文件。
    (2)非公開發行股票有關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等發行資料。
    (3)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賬面價值。
    4.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
    規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總成
    本和賬面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關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比例如違反有關限制規定,在合理期限內未能
    進行及時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
    5.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審慎經營原則,配
    備技術系統和專業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業務流程,
    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基金托管人將對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進行監督和
    復核。
    (七)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
    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
    監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
    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
    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
    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
    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
    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
    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一)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
    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
    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二)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
    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側袋機制啟用、
    特定資產處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監督。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具體規則依照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
    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
    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
    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
    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
    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
    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
    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
    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托管人開戶銀行或交易/登記結算機構扣收交
    易費、結算費和賬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
    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
    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
    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應
    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營業機構開立
    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
    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
    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資金賬戶,同時在規定時
    間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
    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當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三)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托管資金賬戶,并根據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人專用賬戶辦
    理基金資產的支付。
    5.管理人應于本基金清盤后及時完成收益兌付、費用結清及其他應收應付款項
    資金劃轉,在確保后續不再發生款項進出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托管人發出銷戶申
    請。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基
    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
    人負責。
    證券賬戶開戶費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墊付,待本基金啟始運營后,基金管理人可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將代墊開戶費從本基金托管資金賬戶中扣還基金管
    理人。
    3.基金管理人為基金財產在證券經紀機構開立證券資金賬戶,用于基金財產證
    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易清算,并
    與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資金賬戶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結算的資金全額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為基金開立的證券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負責,證券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只能通過證銀轉賬
    方式將資金劃轉至基金托管資金賬戶,不得將資金劃轉至任何其他銀行賬戶。第三
    方存管對應關系一經確定,不得更改,如果必須更改,應由基金管理人發起,經過
    基金托管人書面確認后,重新建立第三方存管對應關系。
    基金證券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
    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證券賬戶、證券資金賬戶,亦不得
    使用證券賬戶或證券資金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基金管理人承諾證券
    資金賬戶為主資金賬戶,不開立任何輔助資金賬戶;不為證券資金賬戶另行開立托
    管資金賬戶以外的其他銀行賬戶。基金托管人不負責辦理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
    算,也不負責保管證券資金賬戶內存放的資金。
    4.賬戶注銷時,由基金管理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相關規定,
    委托有交易關系的證券公司負責辦理。銷戶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將相關證明提供
    至基金托管人。賬戶注銷期間如需基金托管人提供配合的,基金托管人應予以配合。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銀行間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
    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托管
    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
    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
    管理人協助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
    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允許的各類代保管庫,
    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
    轉讓,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約定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機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資產不承擔任何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以加密方式或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將重大合同
    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
    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在開展場內證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
    托管資金賬戶與證券資金賬戶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統在基金托管資金賬戶與證
    券資金賬戶之間劃款,即銀證互轉。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場外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原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
    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字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并加蓋單位
    公章。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文件原件并經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即生效。如果授
    權文件中載明具體生效時間的,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
    經電話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前述時間,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
    的時點為授權文件的生效時間。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人
    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
    金額、收付款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傳真方式或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
    易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
    定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
    改對被授權人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后該交易指
    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授權
    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在銀行間交易成交后,及時將通知單、相關文件及劃款指令加蓋
    印章后發至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臺交易匹配及資金交收
    事宜。如果銀行間結算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書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
    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應
    指定專人立即審慎驗證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并將指令所載簽字和印鑒與授權文
    件進行表面真實性及權限范圍核對,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
    如有疑問必須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管理人盡量于劃款前1個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并確認。對于要
    求當天到賬的指令,必須在當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15:30之后發送的,
    基金托管人盡力執行,但不能保證劃賬成功。如果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的指令,
    則指令需要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確保相關付款條件已經具備。基金托管人
    將視付款條件具備時為指令送達時間。對新股申購網下發行業務,基金管理人應在
    網下申購繳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將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指令發送時
    間最遲不應晚于T日上午10:00。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令時,基
    金托管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
    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基金合
    同》,或本協議的約定,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如需托管人撤銷尚未執行的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出具作廢指令或作廢說
    明,并電話通知托管人。
    (五)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過錯,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基
    金合同》和本協議約定的指令執行并對基金財產或投資人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
    托管人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六)更換被授權人員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立即將新的加蓋
    公章的授權文件以傳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經電話確認后生效,原授權文件同
    時廢止。新的授權文件在傳真發出后七個工作日內送達托管人文件正本。新的授權
    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達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權文件傳真件內容執行有關
    業務,如果新的授權文件正本與傳真件內容不同,由此產生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基金托管人更換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傳真號或郵箱地址,應提前通知基金管
    理人。
    (七)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簽字與被授權人
    是否與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表面相符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
    責任。
    基金參與認購未上市債券時,基金管理人應代表本基金與對手方簽署相關合
    同或協議,明確約定債券過戶具體事宜。否則,基金管理人需對所認購債券的過戶
    事宜承擔相應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紀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設計選擇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應代表基金與被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簽訂證券經紀合同或其他約定的形式。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就本基金參與證券交易的具體事項另行簽訂
    證券經紀服務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金參與場內證券買賣中的各類證券交易、證券
    交收及相關資金交收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基金傭金費率等
    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
    露關于選擇證券公司的標準和程序等信息。
    本基金在開始進行期貨投資之前,應與基金托管人、期貨公司三方一同就期貨
    開戶、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簽署《期貨投資托管操作三方備忘錄》。
    本基金如需參加期權交易,應當按照現有證券賬戶開立方式向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新開立一個普通證券賬戶,基金管理人負責將該證券賬戶
    指定交易在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由相應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為本產品開立衍
    生品合約賬戶后,再通過該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參與期權交易。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基金通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
    金進行結算,本基金通過期貨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期貨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
    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算。本基金其它證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關機構負責結算,
    場外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場外交易劃款指令具體辦理。
    證券經紀機構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完成證券交
    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券資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結
    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業務無法完
    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對于任何原因發生的證券資金交收違約事件,相關各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
    由于相關方過錯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財產的直接損失,應由過錯方承擔相應責任。
    2.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期貨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對外披露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
    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
    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按日核實。
    (3)證券/期貨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個估值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期貨賬目,確保雙
    方賬目相符。
    (三)基金份額申購和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負責。
    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
    付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個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
    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如因各種原因,
    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
    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宜按
    時進行。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用
    賬戶,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
    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基金托
    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管理人
    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8.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托管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
    人應按時撥付;因基金托管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
    付,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托管資金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回購到期付款
    和與投資有關的付款、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
    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四)申贖凈額結算
    基金托管資金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
    收”的原則,每日(T日:資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資金賬戶應收資金與應付資
    金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資金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
    托管資金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T日15:00之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到
    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當存在托管資金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T日10:
    30之前將劃款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
    管資金賬戶凈應付額在T日15:00之前劃往基金清算賬戶。
    (五)基金轉換
    1.在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開展轉換業務之前,基金管理人應函
    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關事宜進行協商。
    2.基金托管人將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基金轉換數據進行賬務處理,具體資金
    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協議當事人承擔的權責按基金管理人屆時的
    公告執行。
    3.本基金開展基金轉換業務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
    公告。
    (六)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七)投資銀行存款的特別約定
    1.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應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存款賬戶必須以本基金名義開立,并將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
    托管資金賬戶指定為唯一回款賬戶,任何情況下,存款銀行都不得將存款投資本息
    劃往任何其他賬戶。
    (2)存款銀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單方面提出的對存
    款進行更名、轉讓、掛失、質押、擔保、撤銷、變更印鑒及回款賬戶信息等可能導
    致財產轉移的操作申請。
    (3)約定存款證實書的具體傳遞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資金劃轉過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銀行過渡賬戶的,存款銀行須保證資金在
    過渡賬戶中不出現滯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必須采用雙方認可的方式辦理。托管人負責依據管理
    人提供的銀行存款投資合同/協議、投資指令、支取通知等有關文件辦理資金的支
    付以及存款證實書的接收、保管與交付,切實履行托管職責。托管人負責對存款開
    戶證實書進行保管,不負責對存款開戶證實書真偽的辨別,不承擔存款開戶證實書
    對應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存款或辦理存款支取時,應提前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相應的業務操作程序。因發生逾期支取、提前支
    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利息損失及逾期支取手續費。
    4.對于已移交托管人保管的存款開戶證實書等實物憑證,托管人應確保安全保
    管;對未按約定將存款開戶證實書等實物憑證移交托管人保管的,托管人應向管理
    人進行必要的催繳和風險提示;提示后仍不將相關實物憑證送達托管人保管的,出
    于托管履職和盡責,托管人可視情況采取必要的風險控制措施:
    (1)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對于實物憑證未送達集中度較高的存款銀行,主動
    發函管理人盡量避免在此類銀行進行存款投資;
    (2)在定期報告中,對未按約定送達托管人保管的實物憑證信息進行規定范
    圍內的信息披露;
    (3)未送達實物憑證超過送單截止日后30個工作日,且累計超過3筆(含)
    以上的,部分或全部暫停配合管理人辦理后續新增存款投資業務,直至實物憑證送
    達基金托管人保管后解除。實物憑證未送達但存款本息已安全劃回托管資金賬戶
    的,以及因發生特殊情況由管理人提供相關書面說明并重新承諾送單截止時間的,
    可剔除不計。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金額。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
    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
    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目標ETF、股票、存托憑證、債券、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
    約、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資產支持證券、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權益類證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權益類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
    及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
    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權益類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
    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
    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
    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2)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
    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
    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
    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
    值全價進行估值,同時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
    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3)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
    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
    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4)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前
    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5)對于發行人已破產、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
    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
    機構可在提供推薦價格的同時提供價格區間作為公允價值的參考范圍以及公允價
    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相關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采用
    價格區間中的數據作為該債券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
    估值。
    (6)股指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合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7)目標ETF采用估值日該基金基金份額凈值估值;若估值日為非證券交易
    所營業日,以該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額凈值估值。
    (8)本基金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應參照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的
    相關規定進行估值,確保估值的公允性。
    (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內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0)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凈值信息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
    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蓋章的書面說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
    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期貨經紀機構、登記結算
    公司、指數編制機構、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
    據錯誤、遺漏,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
    但未能發現錯誤或即使發現錯誤但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
    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
    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錯誤偏差達到該類
    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當發生凈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
    他當事人追償。
    2.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
    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按以
    下條款進行賠償:
    (1)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
    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2)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基金份額凈
    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
    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費和托管費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
    新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進而導致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差,以
    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另有通
    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
    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
    價值時;
    3.基金所投資的目標ETF發生暫停估值、暫停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4.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5.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六)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七)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獨立地
    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
    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
    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八)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與報告的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或報告后,進行獨立的復
    核。核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
    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與報告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每個季
    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
    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
    編制。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
    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
    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與報告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將有關報表與報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或報告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如果基
    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
    (九)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規定將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額進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
    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各基金份額類別在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
    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
    利或將現金紅利按照除權除息日的該類別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
    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定,且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可對基金
    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訂,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對
    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
    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
    露,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運作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信息披露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
    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
    務信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證
    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因審計、法律等專業服務向外部專業顧問提供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
    同》、托管協議、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
    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報告、參與融資和
    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信息披露、投資股指期貨的信息披露、投資股票期權的信息
    披露、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
    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本章第(二)條規定
    的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
    以公布。
    對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前應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時披露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媒介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
    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
    產價值時;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
    時;
    (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基
    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
    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免費查閱。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
    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
    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五)本協議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基金財產中投資于目標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費。基金管理費按前一
    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基金財產中目標ETF份額所對應資產凈值后剩余部分(若為
    負數,則取0)的0.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基金財產中目標ETF份額所對應資產凈值后的
    剩余部分;若為負數,則E取0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基金財產中投資于目標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費。基金托管費按前一
    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基金財產中目標ETF份額所對應資產凈值后剩余部分(若為
    負數,則取0)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基金財產中目標ETF份額所對應資產凈值后的
    剩余部分;若為負數,則E取0
    (三)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
    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25%年費率計提。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四)基金的開戶費用、投資標的交易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標ETF的交易
    費用、申購贖回費用等)、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賬戶維護費、《基金合同》生效后
    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
    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及相應協議的規定,列入當期基金費用,但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六)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
    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側袋賬戶資產不收取管理費,其他費用詳見招募
    說明書的規定。
    (七)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間
    1.復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等,根
    據本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2.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
    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
    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
    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
    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費和銷售服務費前,基金管理人應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
    件指定基金管理費和銷售服務費的收款賬戶。基金管理人如需要變更前述賬戶,應
    提前5個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書面的收款賬戶變更通知。
    (八)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他
    有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釋,
    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的
    規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保管。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
    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規的規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
    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
    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
    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
    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應
    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
    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
    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
    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
    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
    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
    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媒介上聯合
    公告。
    (四)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
    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五)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
    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
    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
    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漏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
    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和
    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
    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十一)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十二)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1.承銷證券;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
    款或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
    資;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6.法律、
    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十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
    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
    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需履行適當程序。
    (二)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
    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
    下進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資產安全的職責。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
    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
    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基金、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基
    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8.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
    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9.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
    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
    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
    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
    于直接損失。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
    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表
    基金向違約方追償。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
    資或不投資造成的直接損失或潛在損失等;
    4.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計算機系統故障、網
    絡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計算機病毒攻擊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導致的損失等。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
    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
    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
    現錯誤或雖發現錯誤但由于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
    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如經一方提出協商解決爭
    議之日起60日內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
    會按照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
    仲裁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
    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
    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托管協議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
    表簽字或簽章。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生效。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六份,協議雙方各持二份,上報監管機構二份,每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
    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
    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簽訂地、簽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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