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商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華商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華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四月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4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4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5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3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7
九、基金收益分配......................................................35
十、基金信息披露......................................................37
十一、基金費用........................................................40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43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4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44
十五、禁止行為........................................................47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50
十七、違約責任........................................................52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53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54
二十、其他事項........................................................55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56
鑒于華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
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集
發行華商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上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續的銀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華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華商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上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華商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
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華商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華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平安里西大街28號樓19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平安里西大街28號樓19層
郵政編碼:100035
法定代表人:蘇金奎
成立日期:2005年12月20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 160號
組織形式: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壹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它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上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中山東二路70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中山東二路70號A座6樓
法定代表人:徐力
成立日期:2005年8月23日
基金托管業務資格批準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金托管業務資格文號:證監許可[2023]233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冊資本:96.44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
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
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以下簡稱法律法規)、《華商中證500指數增強
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
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資金清算、凈值計算、收益分配、費用支付、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
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
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四)解釋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所使用的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相應術語具
有相同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五)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
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
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和交易
對手庫,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將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證500指數的成份
股及其備選成份股(均含存托憑證,下同),其他非標的指數成份股(包含主板、
創業板及其他國內依法發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
(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可轉換債
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可交換公司債券、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
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
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
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參與融資業務和轉融通證
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不得投資于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資的
投資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比例、投資限制進行監督:
(1)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的投資資產配置比
例為:
本基金以標的指數(中證500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為主要投資對象。
股票資產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
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
過股票資產的5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
的交易保證金后,基金保留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
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
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以
下投資限制:
1)本基金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
和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
后,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
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但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
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部分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但完全按照標
的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部分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
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進行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365天;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
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
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
圍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①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
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②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
③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④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
均計算;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本條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16)本基金若參與國債期貨、股指期貨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5%;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⑦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
例的有關約定;
⑧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⑨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
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要求的除外;
18)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9)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15)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
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
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
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
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
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
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
易事項進行審查。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
司名單及其更新,并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責任保管真實、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并
負責及時將更新后的該名單發送給對方。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關聯交易名單中列示的關聯方進行的關聯
交易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時,基金托管人及時提醒并協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該關聯交易的發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無法阻止關聯交易
發生時,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對于交易所場內已成交的違規關
聯交易,基金托管人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規則的規定進行結算,基金托
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可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3、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向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
就特定資產認定的相關事宜咨詢專業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
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
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
變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4、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禁止行為進行事后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
定執行。
5、基金托管人依據以下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進行監
督。
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
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
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但應將調整
結果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
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但不得再發生新
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
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
作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
手。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
行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時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
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
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負責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
應提供必要的協助與配合。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
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
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和責任。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以DVP(券款兌付)
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
6、關于銀行存款投資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基金管理人應基于審慎原則評
估存款銀行信用風險并據此選擇存款銀行。因基金管理人違反上述原則給基金
造成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相關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要求相
關責任人進行賠償。基金托管人應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時處理,并給與必要的配
合與協助。
7、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根據
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與基金托管人就相關事項簽訂補充協議,明確基金投資
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
(2)流通受限證券,與上文所述的流動性受限資產并不完全一致,包括
由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
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
通受限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
制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
準的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
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
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上
述資料后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規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準文
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
總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占資產凈值的比例、
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并應至少于擬執
行投資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
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5)基金托管人應按照《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
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進行監督,并審核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
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
行補充書面說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
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
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并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
決。基金托管人已經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
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
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投資指令或其他運作違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本協議等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
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
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有義務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違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對于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夠監控的投資指令,
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
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對于必須于估值完成后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
資指令,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
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
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
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
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托管賬戶、證券賬戶等
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
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
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
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
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書面報告中國證
監會,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
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
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營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依據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規書面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基
金托管人不對處于自身實際控制之外的賬戶及財產承擔責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托管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保基金財產的
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
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
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
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
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予以必要的
配合與協助,但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
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等有關規定后,基
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賬戶,同
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
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驗資完成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到的全部資金存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
金托管賬戶中。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基金管理人應配合
托管人辦理開立賬戶事宜并提供相關資料,包括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提供
基金管理人、本基金及其對應受益人的身份信息及材料,并在該資料信息變更
后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應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基金托管人營業機構開設本基金的托管
賬戶,原則上至少加蓋一枚托管人指定人員名章,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
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
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托管賬戶進行。為方便查
詢托管賬戶資金情況,基金管理人可申請網銀查詢密鑰。
3、基金托管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第三方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代本基金在有第三方存管資質的銀行開立的第三方存管賬戶,
第三方存管賬戶與證券資金賬戶之間一一對應,資金在基金托管賬戶、第三方存
管賬戶、證券資金賬戶之間封閉式流轉。
2、第三方存管賬戶的開戶、信息變更、銷戶由基金托管人在具有第三方存
管資質的銀行辦理,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及具有第三方存管資質銀行的相
關要求,提供所需的資料及其他必要協助。
3、基金管理人使用基金資產進行交易所證券交易的,須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銀證轉賬指令。其中,對于銀轉證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托管賬戶、第三方
存管賬戶、證券資金賬戶的路徑進行款項劃轉;對于證轉銀指令,基金托管人按
照證券資金賬戶、第三方存管賬戶、基金托管賬戶的路徑進行款項劃轉。
4、基金管理人使用基金資產進行其他投資,涉及銀轉期、銀轉衍等情形的,
基金托管人使用同一第三方存管賬戶比照銀證轉賬的劃款方式處理。
(五)基金證券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分公司為基金開立基
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營業網點開立
證券資金賬戶,并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該證券資金賬戶與第三方存管賬戶、基
金托管賬戶之間建立銀證轉賬對應關系。
4、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全
額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為基金開設證券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公司負責。基金托管人不負責辦理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
算,也不負責保管證券資金賬戶內存放的資金。
5、基金證券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書面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
任何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6、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
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用并管理;若無相關規定,
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六)債券托管與結算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與結算賬
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七)基金投資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慎重選擇的、
本基金適用的存款銀行名單。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
存款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對存款銀行的名
單予以更新和調整,并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據此對基金投資銀行存
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單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簽訂總
體合作協議,并將資金存放于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
存款賬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賬戶名稱為基金名稱,存款賬戶開戶文件上
加蓋預留印鑒(須包括基金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明
確存款的類型、期限、利率、金額、賬號、對賬方式、支取方式、賬戶管理等細
則。
為防范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定期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提前支取條款,
并約定存款到期支取或提前支取時,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通知。
基金所投資定期存款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
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對的真實、準確。
(八)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的規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議后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九)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
其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
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十)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
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盡可能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
以郵件或雙方認可的方式將重大合同副本送達基金托管人,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
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基金管理
人公章的合同復印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開展場內證券交易前,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
理人的劃款指令執行銀證互轉。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銀證互轉、場外資金劃撥及
其他款項書面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
金往來等有關事項。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電子郵件掃描件、電子指令或雙
方認同的其他書面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當事先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書面通知(以下稱“授權書”),載
明基金管理人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名單(以下稱“指令發送人員”或“被授權
人”)及各個人員的權限范圍。對于非電子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預留印鑒和被授權人簽章樣本,注明相應的交易權限。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
授權書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基金管理人應通過電話或郵件等形式確認基金托管
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發出的劃款指令授權書,授權書以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到之日與
授權書載明的生效日孰晚生效。
基金管理人若需對劃款指令授權書的內容進行更改,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發
出新的劃款指令授權書,并通過電話或郵件等形式確認基金托管人已收到基金管
理人發出的劃款指令授權書,授權書以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到之日與授權書載明的
生效日孰晚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及其更改負有保密義務,
其內容不得向授權人、被授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
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付款賬號、付款戶名、開戶行、收
款賬號、收款戶名、開戶行、款項事由、到賬時間、金額等,非直連指令還應加
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章。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與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通過電子郵件等事先約
定好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對于郵件發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
用郵箱(tgzl@shrcb.com)接收管理人發送的指令,若更換指令接收郵箱,應提
前通過郵件或電話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僅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協議的約定進行表面一致性審
查,基金托管人不負責審查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同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的合法
性、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文件資料合法、真實、完
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實、不完整或失去效力
而影響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或給任何第三人帶來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形式
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發送書面指令后,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因基金
管理人未能及時與基金托管人進行指令確認,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2、指令的執行
(1)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有效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留出執行指
令時所必需的時間。一般劃款指令(不含銀行間指令、定期存款指令、新股、新
債、增發等申購指令)應在15點(指令截止時間)前提交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
理人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則指令需提前2個工作小時(工作時間9點至11點30
分,13點至17點)提交基金托管人。有效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賬號、付
款戶名、開戶行、收款戶名、收款賬號、金額(大、小寫)、款項事由、支付
時間)準確無誤、預留印鑒相符、相關的指令附件齊全且頭寸充足的劃款指令。
(2)新股、新債、增發等申購指令,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
指令所必需的時間,指令最遲不得晚于上午11:00點(指令截止時間)提交基金
托管人。
(3)如劃款指令中給予基金托管人的劃撥時間小于2個工作小時或晚于前述
指令截止時間的,基金托管人應盡力在指定時間內完成資金劃撥,但不承擔因時
間不足導致執行失敗的責任,且不能保證劃賬成功。
(4)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劃款所需時間,
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5)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及時對指令的要素是
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與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
或有疑問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權附注相應說明后立即將指令退還給基金
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達有效指令。
(6)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令時,基金托管賬戶有足夠的
資金余額,否則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審核、查明原因,確認此交易指令無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未執行該指令造
成損失的責任。對于發送時資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不予執行,基金管
理人確認該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資金備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時間視為指令收到
時間,因賬戶資金余額不足導致的投資損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7)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將對于同一批次的劃款指令隨機執行,
如有特殊支付順序,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簽章錯誤、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
重要信息不完整等。基金托管人發現指令錯誤,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
確認。如需撤銷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書面說明。若由此造成的延誤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擔。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暫緩或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執行或錯誤執行基金
管理人發送的符合本協議約定的、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應在發現
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給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財產造成損失
的,應負責賠償相應的直接損失。
(七)被授權人員的更換及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員或改變被授權人員的權限,必須提前至少三個工
作日,使用郵件或掃描件的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加蓋公章的被授權人變更通知,
注明啟用日期,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權人變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啟
用日期起開始生效,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被授權人變更通知并經
電話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被授權人變更通知并經電話確認
的時點為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的生效時間。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的郵件或掃描件與事后收到的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
的郵件或掃描件為準。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書面通知經基
金托管人確認后,則對于該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八)其他事項
基金管理人承擔下達違法、違規或違反《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約定的指令所
導致的責任。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
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如基金托管人已及時、正確、完整地執
行基金管理人指令仍導致基金托管人承擔責任,給基金托管人造成損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遭受的相應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金融監管部門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及時、正確、完整執行基金管理人劃款指令而造成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
任。在正常業務受理渠道和指令規定的時間內,因基金托管人故意或過失而未能
及時或正確執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且符合約定的指令而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損
害的,由基金托管人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直接損失。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造
成指令無法成功執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責任。
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合同》、本協議相關規定履行表面一致性審核職責,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實上未經授權、欺詐、偽造或未能及時提供授權書
等情形,基金托管人沒有過錯的,不承擔因執行有關指令或拒絕執行有關指令而
給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或任何第三方帶來的損失,但基金托管人未按本協議約定盡
形式審核義務執行指令而造成損失的情形除外。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制定選擇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及證
券經營機構簽訂本基金的證券經紀服務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金參與場內證券買
賣中的各類證券交易、證券交收及相關資金交收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基金管理
人應及時將本基金財產的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營機構,并與其簽訂期
貨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
確規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營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基金通過證券經營機構進行的場內交易由證券經營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
本基金進行結算,本基金通過期貨經營機構進行的交易由期貨經營機構作為結算
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算。本基金其它證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關機構負責
結算,場外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場外交易劃款指令具體辦理。
證券經營機構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完成場內證
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券資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營機構原因造成的正
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業務
無法完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對于任何原因發生的證券資金交收違約事件,相關各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
由于相關方過錯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財產的直接損失,應由過錯方承擔相應責任。
2、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期貨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對外披露凈值之前,必
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
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給基
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會計責任方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實,賬實相符。
(3)證券/期貨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個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期貨賬目,確保
雙方賬目相符。
(4)實物證券賬目
實物證券賬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保管方定期進行賬實核對。
(三)基金申購、贖回和轉換業務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及轉換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
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
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
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時劃付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15:00之前將前一個開放日經確認的基金申
購金額和贖回份額以書面或電子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
申購、贖回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4、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
宜按時進行。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5、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
用賬戶,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6、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
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托管賬戶的,基金
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管
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予以必要的配合與協
助。
7、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托管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
應按時撥付;因基金托管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
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8、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托管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回購到期付款和與
投資有關的付款、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9、暫停贖回和巨額贖回處理
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對暫停贖回
的情形進行相應處理,并在發生暫停贖回的當日及時以雙方認可的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對巨額
贖回的情形進行相應處理,并在決定部分延期贖回的當日及時以雙方認可的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
(四)申贖凈額結算
基金托管賬戶與管理人“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
額交收”的原則,每日按照基金托管賬戶應收資金與應付資金的差額來確定基金
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基金托管賬戶凈應
收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收日15:30之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往基金托管賬戶,
基金托管人在資金到賬后按約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當存在基金托管賬戶凈應
付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劃款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管理人的書面劃款指令將基金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交收日及時劃往基金清算賬戶,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賬戶資金足額,以便基金托管人按照劃款指令按時完
成資金劃付,基金托管人在資金劃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便于基金管理人進
行賬務管理。
(五)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特別約定
1、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應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存款賬戶必須以本基金名義開立,并將本基金托管賬戶指定為唯一回
款賬戶,任何情況下,存款銀行都不得將存款投資本息劃往任何其他賬戶。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對存款進行更名、轉讓、
掛失、質押、擔保、撤銷、變更印鑒及回款賬戶信息等可能導致財產轉移的操作
申請。
(3)雙方約定存款證實書的具體傳遞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資金劃轉過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銀行過渡賬戶的,存款銀行須保證資金
在過渡賬戶中不出現滯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必須采用雙方認可的方式辦理。基金托管人負責
依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銀行存款投資合同/協議、投資指令、支取通知等有關文
件辦理資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證實書的接收、保管與交付,切實履行托管職責。托
管人負責對存款開戶證實書進行保管,不負責對存款開戶證實書真偽的辨別,不
承擔存款開戶證實書對應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存款或辦理存款支取時,應提前書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相應的業務操作程序。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及復核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凈資產值。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各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
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
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
公告。如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
后,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
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合約、國
債期貨合約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
會計準則》《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
規和監管規定的要求。
(1)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
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
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
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
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
值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
限制作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
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2)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
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
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
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3、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為: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除另有約定的品種外,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
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及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
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
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2)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
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
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
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同時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
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
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3)對于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
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
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4)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
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
值。
(4)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估值
全價估值;選定的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監管機構或
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5)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
估值。
(6)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
確認利息收入。
(7)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
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
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當日結算價及結算規則以《中國金融
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為準。
(8)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按照上述公允價值確定原則
提供的估值價格數據。
(9)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
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10)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或相
關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確保估值的公允性。
(11)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
提供的匯率為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
間價。
稅收: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
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
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
稅金與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
相應的估值調整。
(12)對于發行人已破產、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
其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第三方估值
基準服務機構可在提供推薦價格的同時提供價格區間作為公允價值的參考范圍
以及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相關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一致后,可采用價格區間中的數據作為該債券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1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
估值。
(14)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
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15)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
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
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
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
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按規定對外予以公布,由此給基金
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
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
4、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
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存款銀行、第三方估值基準服
務機構、指數編制機構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遺漏,或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該錯誤、遺漏或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而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
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
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
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
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
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
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
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
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估值錯誤。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
業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暫停營業或港股通臨時停市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
同一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
冊,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
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賬發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
時查明原因并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
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六)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
編制,基金管理人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并公告;在
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
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
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
式為準。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
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
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月度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
告復核完畢后,需蓋章確認或出具相應的復核確認書或進行電子確認,以備有
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七)在有需要時,基金管理人應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
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規定將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潤按基金份額進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
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
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
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準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該類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
值;
4、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
服務費,各類別基金份額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
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并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后酌情調整以上
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于變更實
施日前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按規定在
規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
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
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
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或相關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
披露,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信息披露
辦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
予保密。基金管理人披露的投資者個人信息和相關數據等文件資料的使用已經
取得投資者授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為合法履行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
規定的義務所必要之外,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
并且應當將保密信息限制在為履行前述義務而需要了解該保密信息的職員范圍之
內。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監管部門的要求和
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
信息披露或公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對自身聘請的外部法律顧
問、財務顧問、審計人員、技術顧問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
金季度報告(含資產組合季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清算報告、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股指期貨交易的信息披露、
國債期貨交易的信息披露、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
券出借業務的信息披露、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信息披露、投資存托憑證的信息
披露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符合
《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嚴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規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業績表現數據、基金定期報告、定期更
新的招募說明書、更新的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和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
金信息按有關規定需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須由基金托管人進行復核、審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者電子確認。相關信息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方可公
布。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
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對于本章第(二)條規定的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應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
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承
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
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時披露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
國證監會規定的互聯網網站等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
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規定媒介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
金資產價值時;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或港股通臨時停市時;
(3)出現《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時;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
時,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投資者查閱、復制。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8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8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
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
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
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
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三)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為0.30%。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于本基金的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本基
金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30%年
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
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
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四)證券/期貨等交易費用、基金信息披露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
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公證費、訴訟費和
仲裁費、銀行匯劃費用、賬戶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
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等根據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及相應協議的規定,
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并根據費用實際支出金額支付,列入當
期基金費用。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
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包括
但不限于驗資費、會計師和律師費、信息披露費用等費用)、處理與基金運作
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不列入基金費用。
(六)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和基金銷售服務費率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經履行適當程序后可協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費率、
基金托管費率和基金銷售服務費率,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七)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
間。基金托管人對不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費用有權拒絕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等,
根據本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八)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
《基金合同》、本協議的約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
做出書面解釋,如果基金托管人認為基金管理人無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
絕支付。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
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權益登記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登記機構編制,由基金管理人審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個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絕提供。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定期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
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
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生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除非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
求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相關的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以郵件或雙
方認可的方式將重大合同副本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
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
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按《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
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
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按《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
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
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按《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媒
介上聯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
原任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
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
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
或基金托管費。
(四)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
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
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
平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
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經營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
贖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符合本協議約定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
拒絕執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董事、監事、
高級基金管理人員或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
責任的投資;(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
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
他活動。
(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虛假宣傳等不當宣傳行為。
(十二)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法律、
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
定執行。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或由其
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由其
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
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繼
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合法權益。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
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7、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8、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
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各類基金份額持有人持
有的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9、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
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由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
刊上。
10、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
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四)基金合并方案
本基金如與其他基金合并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本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
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因共
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按照另一方過錯程度向另一方追償。對損失的賠償,
僅限于直接損失。
(三)本協議任何一方非因本協議相關事宜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使
用對方的商標、標識、商業信息等知識產權,否則守約方有權向違約方追究責任。
(四)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
給基金資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
表基金向違約方追償。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應當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或市場交易規則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直接
損失或潛在損失等;
4、基金托管人對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證
券公司等其他機構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包括但不限于證券資金賬戶內的資
金)及其收益,由于該機構欺詐、故意、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給本基金資產
造成的損失等。
(五)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
措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
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六)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協議而被起訴,另一方應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該錯誤或未能避免錯誤發生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基金投資者損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八)由于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基金合同》、本協議
約定履行必要的審查、披露及報告義務,導致基金托管人未能有效履行監督職責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
(九)因基金管理人錯誤指令導致損失的,基金托管人已履行監督職責的,
不承擔相應責任。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
調解不能解決的,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
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
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
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中國香港特別行
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并從其解釋。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
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協議
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
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正本一式六份,協議雙方各持二份,上報監管機構二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
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本協議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由該雙方當事人在基金托
管協議上蓋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注明基金托
管協議的簽訂地點和簽訂日期。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華商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簽署頁。)
基金管理人:華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訂地:
簽訂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上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訂地:中國上海
簽訂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