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紅利量化選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招商紅利量化選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第一條本協議當事人------------------------------------------------3
第二條本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4
第三條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5
第四條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5
第五條基金財產保管-----------------------------------------------16
第六條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8
第七條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
第八條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4
第九條基金收益分配-----------------------------------------------31
第十條信息披露---------------------------------------------------33
第十一條基金費用-------------------------------------------------35
第十二條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7
第十三條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37
第十四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7
第十五條禁止行為-------------------------------------------------40
第十六條本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1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43
第十八條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44
第十九條本協議的效力---------------------------------------------45
第二十條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45
第二十一條不可抗力-----------------------------------------------45
第二十二條可分割性-----------------------------------------------46
第二十三條通知與送達---------------------------------------------46
招商紅利量化選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
郵政編碼:518000
電話:0755-83196666
傳真:0755-83196405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基金托管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10號院1號樓6-30層、32-42層
郵政編碼:100020
電話:4006800000
傳真:010-65559281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鑒于:
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
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
2.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招商紅利量化選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招商紅利量化選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雙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權利、義務及責任,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
誠實守信的原則特簽訂本協議。
釋義:
除非另有約定,《招商紅利量化選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
稱“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
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第一條本協議當事人
1.1基金管理人:
名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設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
[2002]100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3.1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755)83199596
1.2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10號院1號樓6-30層、32-42層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時間:1987年4月20日
批準設立文號:國辦函[1987]14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基金字[2004]12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4893479.6573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
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提供保管箱服務;結
匯、售匯業務;代理開放式基金業務;辦理黃金業務;黃金進出口;開展證券投
資基金、企業年金基金、保險資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托管業務;經國務院銀
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
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
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第二條本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2.1本協議的依據
訂立本協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招
商紅利量化選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關規定。
2.2本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
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3本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三條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3.1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3.1.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本基金將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或上市
的股票和存托憑證(包括主板、創業板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和
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
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
構債、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
券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
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參與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存托憑證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60%-95%,其中港
股通標的股票投資比例不超過本基金股票資產的50%。投資于本基金界定的紅利
主題相關的股票、存托憑證資產占非現金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本基金每
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
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
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股指期貨、
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
執行。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
資產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基金資
產并非必然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待履行相應程
序后,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3.1.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本基金股票、存托憑證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其中港股
通標的股票投資比例不超過本基金股票資產的50%。投資于本基金界定的紅利主
題相關的股票、存托憑證資產占非現金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含存托憑證,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
香港同時上市的A股和H股合并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含存托憑證,
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股和H股合并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
(4)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8)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9)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0)如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則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
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
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
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
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1)如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則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
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
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
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
(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30%;
(12)如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或股指期貨,則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
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
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3)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和股票期
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
購款等;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
產的投資;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8)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
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9)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遵守以下投資限制:基金因未平倉的期
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開倉賣出認購期
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
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
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8)、(13)、(15)、(16)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
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
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
始。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
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組合限制等約定僅適用于
主袋賬戶。
側袋機制的具體規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
3.1.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3.1.4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關
聯投資限制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先相
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
及其更新,加蓋公章并相互書面提交,并確保所提供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
面性。名單變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應及時發送給對方,接收方應及時進
行回函確認已知名單的變更。名單變更時間以發送方收到接收方回函確認的時間
為準。如果基金托管人在運作中嚴格遵循了監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違規進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損
失和責任。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關聯方進行法律法規禁止基金從事的交易
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并協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該交易的發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無法阻止該交易發生時,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
證監會報告,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對于交易所場內已成交
的違規交易,基金托管人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規則的規定進行結算,同時
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
3.1.5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時是否按交易對
手名單進行交易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
標準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的名單,并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在該名單中
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
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管理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現券及回購
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名單中增加或減少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時須及時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后,對名單進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書面確認后,被確認調整的名單開始生效,新名單生
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雙方原定協議
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
場交易對手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手。
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內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
進行交易,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銷交易,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
(2)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需按交易對手名
單中約定的該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
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有利于信用風險控制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
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與交易對手重新確定交易方式,經提醒后仍未改正
并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3)基金管理人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
基金管理人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并負責處理因交易對手
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內仍未
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
然后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
3.1.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流通受限證券指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
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
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2)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
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
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
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2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
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上
述資料后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3)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規要求的有關必要書面信息。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并應
至少于擬執行投資指令前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投資決策流程、風險
控制制度情況進行監督,并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認
為上述資料不符合法律法規、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的,有權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以上事項進行調整,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
行有關指令,但應及時告知基金管理人。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并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沒有切
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3.1.7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的監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資中期票據前,基金管理人須根據法律、
法規、監管部門的規定,制定嚴格的關于投資中期票據的風險控制制度和流動性
風險處置預案,并書面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據上述文件對基金管理
人投資中期票據的額度和比例進行監督。
(2)如未來有關監管部門發布的法律法規對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中期票據另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基金托管人有權監督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時的法律法
規遵守情況,有關制度、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完善情況,有關額度、
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
定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協議的約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應按本協議
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時發出回函,并及時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所通知事
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
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和責
任。
3.1.8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
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
金銀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另
行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在相關協議簽署、賬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傳達與
執行、資金劃撥、賬目核對、到期兌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證實書的開立、傳遞、
保管等流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3)基金托管人應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與核查,審查、復核相關
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履行托管職責。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
法》《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
算等的各項規定。
3.2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業務進行監督和核查的有關措施:
3.2.1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
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
行監督和核查。
3.2.2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回
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3.2.3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
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3.2.4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
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3.2.5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
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管理人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3.2.6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
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
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3.2.7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3.2.8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
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
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3.2.9基金托管人對投資收益不承擔審核責任,不保證托管財產投資不受損
失,不保證最低收益。
3.2.10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律法規,
不參與涉嫌洗錢、恐怖融資、擴散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對具備合理理由懷疑涉
嫌洗錢、恐怖融資的客戶,基金托管人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規定采取
必要管控措施。
第四條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4.1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
資所需的其他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
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4.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
管理、無故拒絕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
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
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
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內確認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
證監會。
4.3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4.4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應就基金管理人合理的疑義進行解釋。
4.5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
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五條基金財產保管
5.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5.1.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5.1.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除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約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外,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財產。
5.1.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
需的其他賬戶。
5.1.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
立。
5.1.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
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5.1.6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資產。
5.2募集資金的驗資
5.2.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營業機
構或在其他銀行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登記機構開立并管理。
5.2.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
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
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
托管專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同時,基金管理人應聘
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效。
5.2.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
辦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5.3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5.3.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賬戶,并根
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
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5.3.2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5.3.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銀行業監督管
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5.4基金證券賬戶與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5.4.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5.4.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用
于資金結算業務。
5.4.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5.5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5.5.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
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
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
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的后臺匹配及
資金的清算。
5.6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托管協議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
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協助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該賬
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5.7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其
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
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
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5.8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
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30個工作日內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
同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應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
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第六條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6.1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通知(以下稱“授權通知”),
指定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以下稱“被授權人”)名單、預留印鑒和被授權人簽
章樣本,注明相應的交易權限,并規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時基金
托管人確認被授權人身份的方法。授權通知應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基金管理人
應使用傳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書面確認過的方式向基金托管
人發出授權通知,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通知當日與
基金管理人確認。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托管人的確認之后,授權通知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此后3個工作日內將授權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授權通知正本
內容應與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傳真內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
傳真為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人
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除本協議另有約定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
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6.2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其他
款項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
到賬時間、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或蓋章。
6.3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6.3.1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被授權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傳真的方式
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書面確認過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
人有義務在發送指令后及時與托管人進行確認,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時與基金托
管人進行指令確認,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
應責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權通知”規定的方法確認指令有效后,方可執行指
令。對于被授權人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基金托管人正確執
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有效指令,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財產發生損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劃款指令,被授權人應按照其授
權權限發送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2小時,
作為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
出足夠劃款所需時間,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
6.3.2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相關約定僅履行表面一致形式審核職責,對指
令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實上未經授權、欺詐、偽
造、變造或未能及時提供授權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執行有關指令或
拒絕執行有關指令而給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財產帶來的損失,但基金托管人未按協
議約定盡形式審核義務執行指令而造成損失的情形除外。
6.3.3基金托管人不負責審查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同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
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文件資料合法、
真實、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實、不完整或
失去效力而影響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或帶來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
6.3.4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
其名單,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
發送的指令后,應對指令進行表面形式審查,驗證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傳真指
令僅對劃款指令的印鑒及被授權人簽章等通過肉眼辨識的方式與預留印鑒和簽
章樣本進行比對,形式上不存在重大差異的,即視為通過表面審查。基金管理人
出具的劃款指令中的編號不屬于指令要素,屬于基金管理人內部業務信息,基金
托管人不對指令編號承擔任何審核職責;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其在劃款指令中填寫
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劃款指令編號不存在重復。因劃款指令編號重復、編
號不連續、空缺導致的重復性扣款,所產生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與基金托
管人無關。指令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執行。指令若以傳真方式發出,
則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傳真件。當兩者不一致時,以基
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傳真件為準。
6.3.5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
資金余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依約履行相應義務
后,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指令而造成損失的責任。
6.4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6.4.1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
合同、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
模煳不清或不全等。
6.4.2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
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并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6.5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
或有關基金法規的有關規定,有權視情況暫緩執行或不予執行,并應及時以書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損失和責任。對基金管理人更
正并重新發送后的指令經基金托管人核對確認后方能執行。
6.6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過錯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時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
的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基金合同、本協議約定的指令執行,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或基金財產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
情況除外。
6.7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員或改變被授權人員的權限,必須提前至少1個交
易日,使用傳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書面確認過的方式向基金托
管人發出由基金管理人簽字和蓋章的被授權人變更通知,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收到變更通知當日與基金管理人確認。被授權人變更通知,自基
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確認時開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個工作日內將被
授權人變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的正本應與傳真內容
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傳真件為準。在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生
效之前,基金托管人所接收的原被授權人所簽發的劃款指令及其它文件仍然完全
有效。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通知生效后,對于已被撤換的人員無權發送的指
令,或被改變授權人員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第七條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7.1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7.1.1基金管理人應制定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使用其交易單元作為
基金的專用交易單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委托協議,由基
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7.1.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基金專用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
變更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7.1.3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
訂期貨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
規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營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7.2清算與交割
7.2.1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本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內、
場外交易的資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辦理。本基金證券投資的清算
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過中登公司及清算代理銀行辦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中管理人應為托管人預留2個小時的指令處理時間,當
日15:00之后收到的指令,托管人盡力負責但不承諾指令支付成功。如果因基金
托管人過錯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賠償
基金的損失;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證券投資或違反雙方
簽訂的《證券交易資金結算協議》而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基金托管
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7.2.2基金出現超買或超賣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如果發現基金投資證券過程中出現超買或超
賣現象,應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7.2.3基金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時,有足夠的頭
寸進行交收。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
款指令,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
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所需的合理時間。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導致無法按時支付
證券清算款,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本托管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過錯原因
導致基金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7.3資金、證券賬目及交易記錄的核對
7.3.1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對外披露基金份
額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
一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
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7.3.2對基金的資金賬目,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確保相關各方賬賬相
符。對基金證券賬目,由相關各方每日進行對賬。對實物券賬目,每月月末由相
關各方進行賬實核對。對交易記錄,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
7.4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數據傳遞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責任
7.4.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的申購贖回、轉換中的責任
基金投資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進行
申購和贖回申請,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
記機構負責。基金托管人負責接收并確認資金的到賬情況,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
的投資指令劃付贖回款項。
7.4.2基金的數據傳遞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于每個開放日
15:00之前將本基金的申購、贖回、轉換的數據傳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應對傳遞的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如因各種原因,該
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
7.4.3基金的資金清算
基金托管專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
的原則,每日按照托管專戶應收資金與應付資金的差額來確定托管專戶凈應收額
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收款,基金托管人應在T日(T日指交收當前工作日,
下同)15:00之前查收資金是否到賬,對于未準時到賬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及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劃付。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在T日中午12:00前進行劃付,對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管理人應
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劃付。因基金托管專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
能按時撥付,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對由此造成的延誤不承擔相
應責任。
7.5基金融資
如本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融資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融資提供必要的
協助。
第八條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8.1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的時間和程序
8.1.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
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各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
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1.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
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
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
資產估值后,將基金凈值信息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
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8.1.3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托管人
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凈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
管理人,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
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
布。
8.2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8.2.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合約、國債
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8.2.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種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種,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
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格。
②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股票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股票品種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①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②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③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
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
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
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涉稅處理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執行。
(4)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
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
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
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同時將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
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
估值。
(5)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
含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
價進行估值。
(6)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
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
價值。
(7)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
估值。
(8)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
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9)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10)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估
值價格數據進行估值。
(11)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利
息。
(12)人民幣對相關貨幣的匯率根據屆時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要求確
定匯率來源,如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無相關規定,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一致后確定本基金的估值匯率來源。
(13)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
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
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
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14)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5)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
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1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7)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8)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并擔任基金會計責任方。
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
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8.3估值錯誤的處理
8.3.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
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
(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8.3.2本協議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
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
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
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
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
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
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
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
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
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
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當任一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
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
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8.4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凈值
信息。
8.5基金賬冊的建立
8.5.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
同一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
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
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8.5.2經對賬發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須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
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8.6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8.6.1基金財務報告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月度報告的編制,
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8.6.2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
將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
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
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
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
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
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8.6.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
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
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8.6.4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告編制,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
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告的復核;在收到報
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復核;在收到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
日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復核;在收到報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年度
報告的復核。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數據、信息存在不符時,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8.6.5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季度、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
后,需蓋章確認或出具相應的復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8.7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
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
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8.8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6)項進行估值時,所造
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登記結算公司、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
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
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九條基金收益分配
9.1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9.2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9.3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個季度最后一個估值日
觀察可供分配利潤,當可供分配利潤大于0時,本基金可進行收益分配,具體分
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
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
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準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
值;
(4)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之間由于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而C類基
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將導致在可供分配利潤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
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和紅利再投資形成的基金份額均保留到小數點后第
2位,小數點后第3位開始舍去,舍去部分歸基金資產;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
前提下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但應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公告。
9.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9.5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9.5.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9.5.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就支付的現
金紅利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
分紅資金的劃付。
9.5.3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信息披露
10.1保密義務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中
國證監會關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恪守保密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規規定之外,不得在其公開披露
之前,先行對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
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對自身聘請的外部法律
顧問、財務顧問、審計人員、技術顧問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10.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0.2.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
自承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10.2.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
報告和季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報告、
投資股指期貨的相關公告、投資國債期貨的相關公告、投資股票期權的相關公告、
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相關公告、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相關公告、投資非公開發
行股票的相關公告、參與融資業務的相關公告、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以
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10.2.3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
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各類基金
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
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
面或電子確認。
10.2.4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部分,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10.2.5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將通過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公開披露。
10.2.6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
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在支付工本費
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
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10.3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3)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10.4基金托管人報告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于每個上半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在基金
中期報告及年度報告中分別出具基金托管人報告,并提交給基金管理人。
第十一條基金費用
11.1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0%的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1.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11.2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11.3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為0.60%。本基金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于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與基金份額
持有人服務,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年度報告中對該項費用的列支情況作專項說明。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60%的年費率計提。
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如下:
H=E×0.6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分別支付給各個基金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等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11.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
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基金的證券、期貨、股票期權交易費用、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基金相關賬戶的
開戶及維護費用、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以及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等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基金合同及相應協議的規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并根
據費用實際支出金額支付,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11.5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不從基金財產中支付。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
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也不列入基金費用。
11.6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基金
合同、本協議的約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書面解
釋,如果基金托管人認為基金管理人無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絕支付。
第十二條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12.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12.2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
最低期限。
12.3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
13.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對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本協議另有約定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
關要求披露的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
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
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3.2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
管人處。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
傳真給基金托管人。
13.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接任人接
受基金的有關文件。
第十四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4.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4.1.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14.1.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
計費用由基金財產承擔;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14.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4.2.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14.2.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
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
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
計費用由基金財產承擔。
14.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
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
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14.4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
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
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
費。
14.5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
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五條禁止行為
15.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15.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
產從事證券投資。
15.1.2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
平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15.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15.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
損失。
15.1.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
未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15.1.6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
贖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15.1.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
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15.1.8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本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15.1.9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15.1.10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
執行。
第十六條本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6.1本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6.1.1本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托管
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16.1.2本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
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16.2基金財產的清算
16.2.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
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
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16.2.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16.2.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16.2.4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16.2.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16.2.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期限。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17.1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者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
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7.2因托管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
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
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
而造成的損失等。
17.3如果由于本協議一方當事人(以下簡稱“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給基
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另一方當事人(以下簡稱“守約方”)有權
利并且有義務代表基金對違約方進行追償;如果由于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守約
方賠償了該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所遭受的損失,則守約方有權向違約方追
索,違約方應賠償和補償守約方由此發生的所有成本、費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
受的損失。
17.4當事人一方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
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17.5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17.6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17.7本協議所指損失均為直接損失。
第十八條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本協議的效力、解釋、變更、執行及爭議的解決等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
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法
律),沒有相關成文規定的,參照通用的商業慣例和(或)行業慣例。
凡因本協議產生的及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均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
的,雙方均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決:
向深圳國際仲裁院申請仲裁,并適用申請仲裁時該院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
仲裁地點為深圳。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
第十九條本協議的效力
19.1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基金募集注冊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
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本協議當事人雙方可能不時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
案。本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最終文本為正式文本。
19.2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協議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
止。
19.3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雙方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19.4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分別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20.1本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由雙方當事人在本協議上
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并注
明本托管協議的簽訂地點和簽訂日期。
第二十一條不可抗力
21.1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下
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1.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
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其他當事人,并及時向其他當事人提供關于此種
不可抗力事件的適當證據。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協議的履行在客觀上成
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
件的影響。
21.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協議。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
各項義務。
21.4本條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
情況。
第二十二條可分割性
22.1如果本協議任何約定依現行法律被確定為無效或無法實施,本協議的
其他條款將繼續有效。此種情況下,雙方將積極協商解決并另行簽署書面協議予
以明確,且該協議應盡可能接近原規定和本協議相應的精神和宗旨。
第二十三條通知與送達
23.1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本協議項下的通知、要求、訴訟(仲裁)的法
律文書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發送至本協議首部所約定的地址或聯系方式。
23.2就本協議項下基金托管人給予基金管理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
信,其中電傳、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一經發出即視為已送達基金管理人;郵
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視為已送達基金管理人;若派人專程送達,則基金
管理人簽收日視為送達,基金管理人拒收的,送達人可采取拍照、錄像方式記錄
送達過程,并將文書留置,亦視為送達。就本協議項下基金管理人給予基金托管
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其中電傳、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一經發出
即視為已送達基金托管人;郵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視為已送達基金托管
人;若派人專程送達,則基金托管人簽收日視為送達,基金托管人拒收的,送達
人可采取拍照、錄像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并將文書留置,亦視為送達。
23.3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亦可按本款約定的地址、聯系方式向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發送相關(法律)文書,無人簽收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收
的,則(法律)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若直接送達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收的,送達人可采取拍照、錄像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并將(法律)文書留
置,亦視為送達。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供錯誤聯系方式或未及時告知變更
后聯系方式的,導致(法律)文書未能送達或退回的,則(法律)文書退回之日
視為送達之日。
23.4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供的上述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在
變更后三日內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在本協議項下債務進入訴訟或
仲裁階段后,則須以書面方式告知審理機關。否則按原聯系方式發出的通知或其
他文書,即使變更方沒有收到,仍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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