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匯安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二零二五年四月
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匯安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二零二五年四月
基金管理人: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據2025年3月1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
國證監會”)《關于準予匯安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批復》(證監許可
[2025]488號)進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
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
資價值和市場前景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3、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認購(或申購)基金份額時應認真閱讀基金合同、
本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
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應充分考慮投資者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
并對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愿、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
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導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4、本基金投資于證券/期貨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期貨市場波動等因
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理性判斷
市場,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
險、管理風險、合規風險、本基金的特有風險、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職責終
止風險、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
的風險、啟用側袋機制的風險及其他風險等。
本基金可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其
向投資者支付的本息來自于基礎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或剩余權益。與股票和一般
債券不同,資產支持證券不是對某一經營實體的利益要求權,而是對基礎資產池
所產生的現金流和剩余權益的要求權,是一種以資產信用為支持的證券,所面臨
的風險主要包括交易結構風險、各種原因導致的基礎資產池現金流與對應證券現
金流不匹配產生的信用風險、市場交易不活躍導致的流動性風險等。
本基金可投資國債期貨。投資國債期貨可能面臨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基
差風險、保證金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
本基金可投資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存托憑證,基金凈值可能受到存托憑證的
境外基礎證券價格波動影響,與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境外基礎證券的發行
人及境內外交易機制相關的風險可能直接或間接成為本基金風險。具體風險煩請
查閱本基金招募說明書“風險揭示”章節內容。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于
存托憑證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存托憑證,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存托憑
證。
本基金可投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規定范圍
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會面臨港股
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包括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T+0回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
漲跌幅限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
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
的風險(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標的股票
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來一定流動性風險)等。具體風險煩請查閱本基金招募說
明書的“風險揭示”章節的具體內容。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于
港股通標的股票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基金資產并非必然
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存在不對港股通標的股票進行投資的可能。
5、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理論上其風險收益水平高于貨幣市場基金,低于
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
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
險、匯率風險和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等。
6、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
市的股票(包含主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
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
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中期票
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債券回購、資產支持證券、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
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以及法律、
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
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7、本基金投資組合資產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資產的80%;本基金投資于股票(含存托憑證)、可交換債券、可轉換債券的
比例不高于基金資產的2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本基金
所投資股票資產的50%。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
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
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8、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在市場波動因素影響下,本
基金基金份額凈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資者有可能出現虧損。
9、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
績也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10、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
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11、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者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
50%,但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超過前述50%比例的
除外。
12、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應程序后,可以啟用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
等有關章節。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并不
辦理側袋賬戶的申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并關注本基金啟
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風險。
目錄
【重要提示】........................................................1
目錄............................................................4
第一部分緒言......................................................5
第二部分釋義......................................................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3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3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46
第十部分基金的財產...............................................55
第十一部分基金資產估值...........................................5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63
第十三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6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9
第十六部分風險揭示...............................................76
第十七部分側袋機制...............................................8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8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89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90
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91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93
第二十三部分備查文件.............................................94
附件一基金合同內容摘要...........................................95
附件二托管協議內容摘要..........................................113
第一部分緒言
《匯安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說明書”或
“本招募說明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
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
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匯安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匯安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
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必要事項,投資人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
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匯安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據本
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說明書內容與基金
合同有沖突或不一致之處,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
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
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以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匯安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匯安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匯安聚利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匯安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
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匯安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匯安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
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
日實施的,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
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
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
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
境外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3、基金銷售業務:指為投資人開立基金交易賬戶,宣傳推介基金,辦理基
金份額發售、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及提供基金交易賬
戶信息查詢等活動
24、銷售機構:指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
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5、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匯安基金管理有
限責任公司或接受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7、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8、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定期定額投資計劃等業務而引起的基
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3個月
32、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36、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交易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則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
際情況決定本基金是否開放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具體以屆時的公告為準)
37、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8、《業務規則》:指《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是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9、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0、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2、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額的行為
43、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4、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申購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申購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5、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情形
46、元:指人民幣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8、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49、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0、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的數值
51、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2、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
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3、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4、港股通:指內地投資者委托內地證券公司,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
證券交易所在香港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
賣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5、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56、擺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
整基金份額凈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
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
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57、A類基金份額:指投資人在認購/申購基金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在贖
回時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并不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
基金份額
58、C類基金份額:指投資人在認購/申購基金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
是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在贖回時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的
基金份額
59、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
賬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
戶稱為側袋賬戶
60、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
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的資產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歐陽路218弄1號2樓215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5號中青旅大廈13層
法定代表人:劉強
成立時間:2016年4月25日
注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聯系人:趙慶玲
聯系電話:(010)56711600
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16]860號文批準設立。
二、主要成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何斌先生,董事長。27年證券、基金行業從業經驗。東北財經大學國民經
濟計劃學學士,先后就職于北京市財政局、北京京都會計師事務所、中國證券監
督管理委員會基金監管部,曾任國泰基金管理公司副總經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責任公司督察長、副總經理。2016年4月加入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現
任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劉強先生,董事,總經理。8年證券、基金行業從業經驗,美國注冊管理會
計師(CMA),東北財經大學審計學學士。歷任阿爾卡特深圳公司財務總監,霍尼
韋爾深圳公司財務總監,阿特維斯(中國)財務及信息技術總監,北京剛正國際
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16年4月加入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現任匯
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戴櫻女士,董事,副總經理。8年證券、基金行業從業經驗,2004年畢業于
上海對外貿易學院,國際貿易專業學士學位。曾就職于上海貝爾阿爾卡特股份有
限公司,任采購部經理助理;上海櫻琦干燥劑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上海上貝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任合伙人。2016年4月加入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現
任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金融機構部總經理。
李海濤先生,獨立董事。美國耶魯大學管理學院金融學博士。曾任密西根大
學Ross商學院金融學教授、長江商學院金融學訪問學者,現任長江商學院副院
長及杰出院長講習教授。
周金全先生,獨立董事。中國人民大學民法學碩士。歷任中國儀器進出口總
公司擔任法律部總經理;中國通用技術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任風險管理部副總、
法律總部副總;現任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任高級合伙人。
黃磊先生,獨立董事。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博士。曾任山東財經大學金融學
院院長;曾任山東省政協、山東省政協常委、山東省政協經濟組召集人、山東省
人大常委、山東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曾任教育部金融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
委員。現任山東財經大學教授委員會主任委員、山東財經大學學術委員會副主任
委員、區域金融優化與管理協同創新中心(山東)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監事
王麗英女士,監事。7年證券、基金從業經驗.畢業于中央財經大學會計學
學士,2011年6月至2017年6月在北京居然之家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集團總
部以及其名下子公司擔任財務經理。2017年7月加入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
司,現任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綜合管理部財務總監。
3、高級管理人員
劉強先生,總經理。(簡歷請參見董事會成員)
戴櫻女士,副總經理。(簡歷請參見董事會成員)
郭冬青先生,督察長。25年證券、基金從業經驗。南開大學經濟學碩士。
歷任中石化集團財務部經濟師、廣發證券投行部高級經理、華安證券投行部副總
經理、大商集團副總經理、中航證券董事總經理、北京國金鼎興投資有限公司副
總經理。2017年11月加入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現任匯安基金管理有限
責任公司督察長。
鐘敬棣先生,固定收益首席投資官,副總經理。29年銀行、基金行業從業
經驗,加拿大卑寺大學工商管理碩士。2005年4月加入嘉實基金,先后任固定
收益研究員、投資經理。2008年5月加入建信基金,先后任基金經理、投資部
副總監、固定收益首席投資官、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曾管理建信穩定增利、
雙息紅利、安心保本等債券型基金,多次獲得金牛基金。2018年5月加入匯安
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現任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固定收益首
席投資官。
鄒唯先生,權益首席投資官,副總經理。24年證券、基金行業從業經驗。
中國科學院遺傳研究所遺傳學碩士。歷任長城證券有限公司研究部行業分析師,
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業分析師、基金經理、主題策略組組長,中信產業基金
金融投資部董事總經理,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主題策略組組長、董
事總經理。2017年12月1日加入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現任匯安基金管
理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權益首席投資官。
竇星華先生,常務副總經理。19年證券、基金行業從業經驗,CFA。英國杜
倫大學金融學碩士。歷任標準普爾信息服務(北京)有限公司指數分析師,交銀
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產品經理,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產品部總經理助理,
盛世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產品總監。2016年7月加入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
任公司任產品及創新業務部總經理,現任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常務副總經
理。
郭兆強先生,副總經理。27年證券、基金行業從業經驗,保薦代表人。北
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曾任山西證券投行部綜合經理,中德證券高
級副總裁,東北證券北京分公司深圳市場部副總經理,從事投資銀行業務。2016
年4月加入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現任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
理。
王俊波先生,副總經理。20年證券、基金行業從業經驗。中國人民大學金
融學碩士。歷任中國平安產險營銷策劃經理,嘉實基金券商業務部主管,興業證
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市場部執行總監。2016年7月加入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
公司,現任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
馮家誠先生,首席信息官。18年證券、基金行業從業經驗,北京理工大學
軟件工程碩士研究生。歷任華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信息技術經理;天
和思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16年5月加入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
司,現任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擬任基金經理
柳預才先生,上海財經大學數量金融學碩士研究生,11年證券、基金行業
從業經驗。曾任上海東方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資部研究助理、研究員;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量化投資部研究員;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部研究員。2020年11月加入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擔任策略量化組基金
經理。
2021年9月3日至2023年6月19日,任匯安成長優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12月23日,任匯安量化優
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0年12月30日至今,任匯安宜
創量化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2年12月23日至今,任匯安中
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3年5月29日至今,任匯安多因
子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3年6月6日至今,任匯安多策略靈活配
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3年9月27日至今,任匯安滬深300指數
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4年7月19日至今,任匯安鑫澤穩健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張昆先生,清華大學金融學碩士研究生,11年銀行、基金行業從業經驗。
曾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信評經理;雅利(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資部
投資經理;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四部總監。2020年2月加入匯安基金管
理有限責任公司,擔任多策略組混合資產投資總監、基金經理。
2021年2月2日至2022年7月7日,任匯安嘉盈一年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2021年4月21日至2022年8月16日,任匯安穩裕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0年9月23日至2023年7月11日,任匯安恒鑫12
個月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2年4月18日至
2023年8月18日,任匯安豐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2
年8月16日至2024年3月13日,任匯安裕和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2020年9月23日至2024年9月23日,任匯安裕鑫12個月定期開放純債
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2年10月12日至2024年9月23日,
任匯安裕盈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1年10月12日至2024年12
月2日,任匯安裕興12個月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20年12月23日至今,任匯安恒利39個月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2021年1月12日至今,任匯安盛鑫三年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2年6月22日至今,任匯安裕同純債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2024年3月26日至今,任匯安信泰穩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劉強先生,總經理。(簡歷請參見董事會成員)
鐘敬棣先生,固定收益首席投資官。(簡歷請參見高級管理人成員)。
鄒唯先生,權益首席投資官。(簡歷請參見高級管理人成員)。
竇星華先生,常務副總經理。(簡歷請參見高級管理人成員)。
蔡曉鈺先生,董事總經理。上海交通大學管理學博士,19年銀行、證券、
基金行業從業經驗。曾任興業銀行上海分行同業業務部理財經理、高級客戶經理;
興業銀行總行私人銀行部副處長、主持工作副處長,部門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和
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委員會委員;浦發銀行上海分行金融市場部副總經理;上海
好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聯席總經理;云南省資產管理公司總經理;上海好嘉資產
管理有限公司聯席總經理。2020年11月加入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現任
董事總經理。
6、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2、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并承諾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
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風
險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基金合同行為的發生;
4、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
5、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其他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行為。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
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
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風險管理的原則
(1)健全性原則:風險管理應當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
各級人員,并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風險管理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風險管理
程序,維護風險管理制度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公司必須在精簡的基礎上設立能充分滿足公司風險管理
需要的機構、部門和崗位,并保持其相對獨立性;基金財產、公司固有財產和其
他資產的管理和運作應當嚴格分離;基金投資研究、決策、執行、清算和評估等
部門和崗位,應當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適當隔離;
(4)相互制約原則: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相互牽制,并通
過切實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消除風險管理中的盲點;
(5)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辦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
經濟效益,力爭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風險管理效果。
2、風險管理和內部風險控制體系結構
公司建立董事會領導下的架構清晰、控制有效、系統全面、切實可行的風險
管理體系,包括董事會下設的風險控制委員會、督察長、風險管理委員會、合規
風控部以及各個業務部門。具體而言,包括如下組成部分:
(1)董事會
董事會負責公司整體風險的預防和控制,審核、監督公司風險管理制度的有
效執行。
(2)風險控制委員會
1)向董事會建議風險定義和風險評估標準,審閱管理層提交的風險管理報
告、督察長提交的監察稽核報告;
2)對公司存在的風險隱患和可能出現的風險問題進行研究、提出指導性建
議;
3)對重大突發性風險事件的處理提出指導性建議;
4)提議聘請、更換外部審計機構,并就外部審計機構的資質和工作情況進
行評議;
5)協助董事會審查公司內控制度、重大項目和審計重大交易;
6)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3)督察長
1)出席或列席公司相關會議并行使相應表決權;
2)對公司的基金運作、專戶運作、內部管理、系統實施和合法合規情況進
行內部監察稽核,并定期出具獨立的監察稽核報告,并將報告上報董事會和中國
證監會;
3)如發現公司及基金運作中違反任何法律法規規定,立即告知公司總經理
和相關業務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意見,并監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實;公
司總經理對存在問題不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督察長應當向公司董事會、
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4)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和獨立的調查權。督察長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
參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業務、投資決策、風險管理等相關會議,有權
調閱公司相關檔案;
5)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況,并在董事會及董事
會下設的相關專門委員會定期會議上報告基金及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
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以及需要立即報告的重大事項;
6)對公司推出新產品、開展新業務的合法合規性問題提出意見;
7)指導、督促公司妥善處理投資人的重大投訴,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8)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對在履行職責中掌握的非公開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司規定向其他機構、人員泄露非公開信息,或者利用非公
開信息為自己或者他人進行證券投資活動。
(4)合規風控部
1)執行風險控制委員會制訂的合規管理政策及管控措施、風險管理政策和
管控措施;
2)倡導、培育公司合規文化;
3)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公司制度和流程的執行情況;
4)參與公司新產品的開發設計,對潛在合規及法律風險進行分析,并提出
控制建議;
5)對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及披露文檔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
6)對基金運作和公司內部管理進行日常監察與稽核;
7)監控投資合規運作,對基金及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活動進行獨立
動態監控;
8)監控投資風險,對基金及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活動進行事前、事
中、事后風險控制;
9)對基金資產、組合資產進行風險定量分析;
10)對公司管理的各投資組合的公平交易情況進行監控和定期分析;
11)制訂投資管理業績的評價體系,定期評估投資組合的績效,抄送投資決
策委員會、專戶投資決策委員會,作為評價基金經理、投資經理業績的重要參考
依據;
12)檢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就內控的合規性、合理性、完備
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13)調查公司內部的違規案件,協助督察長處理相關事宜;
14)有權提議聘請獨立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公司財務狀況和基金運作狀況進行
審計;
15)協助配合監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16)監督和檢查員工遵紀守法情況和職業操守情況,負責員工的離任審計;
17)負責公司的有關法律事務;
18)完成督察長要求的其他工作。
(5)業務部門
公司各業務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本部門的作業流程及風險管理制度,對
風險來源和產生原因進行有效識別和分析,并對風險的嚴重性、發生的可能性及
其影響進行測定和管理,將風險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3、風險管理和內部風險控制的措施
(1)為保障風險管理制度的持續性和有效性,公司內部必須形成良好的控
制環境,建立持續的風險管理檢驗制度和獨立的風險管理報告制度。
(2)控制環境是與風險管理制度相關的各種因素相互作用的綜合效果及其
對業務、員工的影響。良好的控制環境可為其他風險管理制度要素提供規則和架
構,主要包括各項風險管理制度對各項業務的牽制力,公司管理層、員工對風險
管理制度的重視程度。公司致力于從公司文化、組織結構、管理制度等方面營造
良好的控制環境。
(3)公司致力于營造一個濃厚的風險文化氛圍,使得風險管理意識能在公
司內部廣泛分享,并能擴展到公司所有員工,確保內控機制的建立、完善和各項
管理制度的執行。
(4)風險管理檢驗制度是公司根據市場環境、金融工具、技術應用、法律
法規的變化和發展情況,不斷測試和調整風險管理制度,以確保風險管理制度持
續運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5)風險管理報告制度是指合規風控部及時將公司整體風險狀況向公司總
經理和董事會報告的制度。公司應具備完善的信息系統確保報告程序的有效性,
以保證總經理、督察長和董事會及時可靠地取得準確詳細的信息。
(6)合規風控部應定時檢查和指導各部門的風險管理工作,形成風險管理
報告書與建議書,上報公司決策層,并堅持重點管理的原則,對相關投資部門、
運營部等重要的業務部門和人員進行重點監督與防范。
(7)公司各級人員均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準確、及時地反映情況,對風
險管理工作不力或隱瞞不報、上報虛假情況,給公司造成巨大風險和損失的,依
公司規定追究其責任。
(8)對因風險管理工作出色,防止了某些重大風險的發生,為公司挽回了
重大損失,業績特別突出的人員,公司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9)對于各項規章制度完善、風險防范工作積極主動并卓有成效的部門,
公司應給予適當表彰與獎勵。
(10)對于部門制度不完備、工作程序不合理或管理混亂而造成較大風險并
給公司帶來損失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及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1、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銀行”)
住所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首次注冊登記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托管部門信息披露聯系人:許俊
傳真:(010)66594942
中國銀行客服電話:95566
二、資產托管部部門及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設立于1998年,現有員工110余人,大部分員工具有
豐富的銀行、證券、基金、信托從業經驗,且具有海外工作、學習或培訓經歷,
60%以上的員工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為給客戶提供專業化的托管服
務,中國銀行已在境內、外分行開展托管業務。
作為國內首批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銀行擁有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一對多、一對一)、社保基金、保險資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類機構、券商資產管理計劃、信托計劃、企業年金、銀行理財產品、股權
基金、私募基金、資金托管等門類齊全、產品豐富的托管業務體系。在國內,中
國銀行首家開展績效評估、風險分析等增值服務,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務,是國內領先的大型中資托管銀行。
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情況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國銀行已托管1125只證券投資基金,其中境內
基金1059只,QDII基金66只,覆蓋了股票型、債券型、混合型、貨幣型、指
數型、FOF、REITs等多種類型的基金,滿足了不同客戶多元化的投資理財需求,
基金托管規模位居同業前列。
四、托管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風險管理與控制工作是中國銀行全面風險控制工作的
組成部分,秉承中國銀行風險控制理念,堅持“規范運作、穩健經營”的原則。
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風險控制工作貫穿業務各環節,通過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
控制措施設定及制度建設、內外部檢查及審計等措施強化托管業務全員、全面、
全程的風險管控。
2007年起,中國銀行連續聘請外部會計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托管業務內部控
制審閱工作。先后獲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國際主流內控審閱準則的無保留意見的審閱報告。2020年,中國銀行繼續獲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雙準則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國銀行托管
業務內控制度完善,內控措施嚴密,能夠有效保證托管資產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
辦法》的相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基金托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
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
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
告。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直銷中心
傳真:021-80219047
郵箱:DS@huianfund.cn
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501號上海白玉蘭廣場36層02單元
聯系人:楊晴
電話:021-80219022
2、其他銷售機構
(1)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珺
注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號3幢5層599室
客服電話:95188-8
網址:www.fund123.cn
(2)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其實
注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0號2號樓二層
客服電話:95021
網址:www.1234567.com.cn
(3)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彥
注冊地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國際總部城10棟樓
客服電話:95357
網址:www.18.cn
(4)騰安基金銷售(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譚廣鋒
注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聽海大道5212號騰訊數碼大廈2
棟(南塔)L1401-L1501
客服電話:4000-890-555
網址:www.tenganxinxi.com
(5)京東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鄒保威
注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知春路76號(寫字樓)1號樓4層1-7-2
客服電話:95118
網址:kenterui.jd.com
(6)浙江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強
注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號903室
客服電話:952555
網址:www.ijijin.com.cn
(7)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客服電話:95566
網址:www.boc.cn
(8)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利軍
注冊地址:中國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25號、甲25號中國光大中心
客服電話:95595轉8
網址:www.cebbank.com
(9)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客服電話:95568
網址:www.cmbc.com.cn
(10)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注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客服電話:95548
網址:www.cs.ecitic.com
(11)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可可
注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臨江大道395號901室(部位:自編01號)1001
室(部位:自編01號)
客服電話:95548
網址:www.gzs.com.cn
(12)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注冊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1號樓2001
客服電話:95548
網址:sd.citics.com
(13)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竇長宏
注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
層1301-1305室、14層
客服電話:400-990-8826
網址:www.citicsf.com/e-futures
(14)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成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客服電話:95587/4008-888-108
網址:www.csc108.com
(15)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健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城路618號
客服電話:95521
網址:www.gtht.com
(16)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炯洋
注冊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198號
客服電話:95584、4008-888-818
網址:www.hx168.com.cn
(17)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注冊地址:蘇州工業園區星陽街5號
客服電話:95330
網址:www.dwzq.com.cn
(18)泰信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浩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乙118號10層1206
客服電話:400-004-8821
網址:www.taixincf.com
(19)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注冊地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二大街42號寫字樓101室
客服電話:956066
網址:www.bhzq.com
(20)華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加海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電路370號2、3、4層
客服電話:400-820-9898
網址:www.cnhbstock.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歐陽路218弄1號2樓215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501號上海白玉蘭廣場36層02單元
法定代表人:劉強
電話:021-80219253
傳真:021-80219047
聯系人:呂璇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注冊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韓炯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系人:丁媛
經辦律師:黎明、丁媛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22號1幢10層1001-1至/1001-26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22號1幢10層1001-1至/1001-26
執行事務合伙人:肖厚發、劉維
聯系電話:010-66001391
傳真電話:010-66001391
聯系人:金詩濤
經辦注冊會計師:張振波、金詩濤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請已經中國證監會2025年
3月14日證監許可[2025]488號文準予注冊募集。
二、基金的類別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存續期間
不定期。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
六、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七、基金份額的類別
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費用及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
同的類別。其中:
1、在投資人認購/申購基金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在贖回時根據持有期限
收取贖回費用,并不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A
類基金份額。
2、在投資人認購/申購基金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是從本類別基金資
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在贖回時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的基金份額,稱為C
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A類和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A
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并公布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
值。
投資人可自行選擇認購/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額類別之
間的轉換規定請見相關公告。
有關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設置、銷售費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確定,并在招
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
的范圍內,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以及不提高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適用費
率的情況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增加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調整現
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費率水平、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規則或者停止現有基金份額
類別的銷售等,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調整實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時
公告。
八、募集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網站。
九、募集期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十、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
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十一、募集場所
本基金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機構及其他銷售機構向投資者公開發售。
基金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十二、募集規模上限
本基金可設置首次募集規模上限,具體募集上限及規模控制的方案詳見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十三、認購安排
1、認購時間:本基金向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同時發售,具體發售時
間由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中確
定并披露。
2、投資者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
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業務辦理規則。
3、認購原則和認購限額:
(1)本基金認購采用金額認購方式。
(2)投資者認購前,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認購的資金。
(3)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允許
撤銷。
(4)投資人認購A類基金份額,首次單筆最低認購金額為人民幣1.00元,
追加認購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0元;投資人認購C類基金份額,首次單筆
最低認購金額為人民幣1.00元,追加認購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0元。各銷
售機構在不低于上述規定的前提下,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調整首次最低認購金額和
追加最低認購金額限制,具體以銷售機構公布的為準。
(5)募集期間不設置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限制,但如本基金單個投
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
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
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記
機構的確認為準。
(6)投資者在T日規定時間內提交的認購申請,通常可在T+2日到原認購
網點或以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詢認購申請的受理情況。
4、認購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認購時收取基金認購費用。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
費用,但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對認購設置級差費率,認購費率隨認購金額的增加而遞
減,投資人如果有多筆認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費率表如下:
認購金額(M) A類基金份額認購費率
M<100萬元 0.60%
100萬元≤M<300萬元 0.40%
300萬元≤M<500萬元 0.20%
M≥500萬元 按筆收取,1,000元/筆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由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
產。認購費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5、認購價格及認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認購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1.00元。
(1)對于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1)認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凈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募集期間的利息)/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2)認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時,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認購費用=固定金額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募集期間的利息)/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人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的A類基金份額,對應認購費率為
0.60%,如果募集期內認購資金獲得的利息為5元,則其可得到的A類基金份額
計算如下:
凈認購金額=10,000/(1+0.60%)=9,940.36元
認購費用=10,000-9,940.36=59.64元
認購份額=(9,940.36+5.00)/1.00=9,945.36份
即:投資人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加上認購資金在募集
期內獲得的利息,可得到9,945.36份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
(2)對于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募集期間的利息)/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人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募集期間利息為5
元,則其可得到的C類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認購份額=(10,000+5.00)/1.00=10,005.00份
即:投資人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加上認購資金在募集
期內獲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份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
6、認購確認
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
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申請及認
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7、募集期間認購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十四、募集資金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
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發生的信息披露費、律師費和會計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從
基金財產中支付。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和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
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
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
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
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交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
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其網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
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
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
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若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
交易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則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基金是否開放
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具體以屆時的公告為準)。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
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
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體業
務辦理時間在相關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相關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
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
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價格為下一開放
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
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5、投資人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
處理規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
定為準;
6、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
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
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
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
贖回生效。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
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遇證券、期貨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
交換系統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統或港股通資金交收規則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時,贖回款項劃付時間相應順
延,順延至該因素消除的最近一個工作日劃出。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包括該日)
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
該日)及時到銷售機構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若申購不成立或無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允許的范圍內,且在對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依法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時間進行
調整,并必須在調整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
告。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
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
果為準。對于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投資人申購A類基金份額,首次單筆最低申購金額為人民幣1.00元,
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0元;投資人申購C類基金份額,首次單筆
最低申購金額為人民幣1.00元,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0元。各銷
售機構在不低于上述規定的前提下,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調整首次最低申購金額和
追加最低申購金額限制,具體以銷售機構公布的為準;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贖回某一類別基金份額不得低
于1份;每個交易賬戶最低持有某一類別基金份額余額為1份,若某筆贖回導致
單個交易賬戶的某一類別基金份額余額少于1份時,該類份額余額部分基金份額
必須一同贖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基金總規模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相關公告;本基
金目前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不設上限限制,但如單一投資者持有基
金份額數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或者有可能變相規避前述
50%比例,則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該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等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申購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收取申購費用,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
但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對申購設置級差費率,申購費率隨申購金額的增加而遞
減,投資人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M) 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
M<100萬元 0.80%
100萬元≤M<300萬元 0.50%
300萬元≤M<500萬元 0.30%
M≥500萬元 按筆收取,1,000元/筆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申購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2、贖回費用
本基金的A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按基金份額持有期限遞減,
贖回費率見下表:
持有期限(Y) A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 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
Y<7天 1.50% 1.50%
7天≤Y<30天 0.10% 0%
Y≥30天 0% 0%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各類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
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對于持有期限不滿7天的,收取的贖回費全額計入
基金財產;對于持有期滿7天(含)不滿30天的,將不低于贖回費總額的25%
計入基金財產。未計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
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且對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
劃,針對投資人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金
管理人可以按中國證監會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對投資人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
用。
5、當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
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本基金申購采用金額申購的方式。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
該類基金份額凈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
1、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
(1)對于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1)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的情形下: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
2)申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的情形下: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假定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560元,某投資人本次申購本基
金40萬元,對應的本次申購費率為0.80%,該投資人可得到的A類基金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400,000/(1+0.80%)=396,825.40元
申購費用=400,000-396,825.40=3,174.60元
申購份額=396,825.40/1.0560=375,781.63份
即:投資人投資40萬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定申購當日A類基金
份額凈值為1.0560元,可得到375,781.63份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
例:假定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560元,某投資人投資600萬元
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其對應的申購費用為1,000元,則其可得到的A類基
金份額為:
申購費用=1,000元
凈申購金額=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購份額=5,999,000.00/1.0560=5,680,871.21份
即:投資人投資600萬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定申購當日A類基金
份額凈值為1.0560元,可得到5,680,871.21份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
(2)對于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當日C類基金份額凈值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者投資50,000元申購本基金的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C
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160元,則可得到的C類基金份額為:
申購份額=50,000/1.0160=49,212.60份
即:投資者投資50,000元申購本基金的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C類
基金份額凈值為1.0160元,則可得到49,212.60份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
2、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額贖回”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
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扣除相應的費用來計算,贖回金額單位為元。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數×T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贖回金額的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
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0,000份A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5日,適用
的贖回費率為1.50%,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0500元,則其可得
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1.0500=10,500.00元
贖回費用=10,500.00×1.50%=157.50元
贖回金額=10,500.00-157.50=10,342.50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0,000份A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5日,假設贖
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05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0,342.50元。
3、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分別計算和公告基
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
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
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八、申購與贖回的登記
1、經基金銷售機構同意,基金投資者提出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在基金管理
人規定的時間之前可以撤銷。
2、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后,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登記權益并辦理登
記手續,投資人自T+2日(含該日)后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3、投資人贖回基金成功后,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登
記手續。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
整,但不得實質影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并最遲于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
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
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
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額度不足。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7、9、10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
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
給投資人。發生上述第8項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
資人的申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購申請。在
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
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第4項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
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
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
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
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
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
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
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
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
定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
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有
困難或認為因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
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
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
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
對于未能贖回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
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
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
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
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
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持有人的贖回申請的份額超過上一開放日
基金總份額10%的情形下,對于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
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對于該基金份
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未超過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
組合狀況,選擇上述第(1)項“全額贖回”,即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
申請一并按正常贖回程序辦理,或者選擇上述第(2)項“部分延期贖回”,即
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
申請延期辦理。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
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
為止。但是,對于未能贖回部分,如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取
消贖回,則其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公
告、通過銷售機構告知等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
關處理方法,并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
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轉
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
形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非交易過戶。無
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
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
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申購金額,每期申
購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
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七、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履行相關程序后可受理
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
申請并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
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
份額轉讓業務。
十八、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
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
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另
有規定的除外。
十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
機制”章節或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二十、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履行相關程序后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
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嚴格控制風險并保證充分流動性的前提下,通過積極主動的資產管
理,力爭為投資者提供穩健持續增長的投資收益。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主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
港股通標的股票、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
業債、公司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中期票據、短期
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證券公
司短期公司債券)、債券回購、資產支持證券、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括協議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組合資產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
產的80%;本基金投資于股票(含存托憑證)、可交換債券、可轉換債券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資產的2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本基金所投
資股票資產的50%。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
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一)大類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斷國內外宏觀經濟形勢的基礎上,通過“自上而下”的定
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形成對大類資產的預測和判斷,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
圍內確定債券類資產、權益類資產、現金類資產等的配置比例,并隨著各類資產
風險收益特征的相對變化,動態調整大類資產的投資比例。
(二)債券投資策略
在進行債券投資時,本基金將會考量利率預期策略、信用債券投資策略、套
利交易策略、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投資策略、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投資策
略,選擇合適時機投資于低估的債券品種,通過積極主動管理,獲得超額收益。
1、利率預期策略
本基金通過全面研究GDP、物價、就業以及國際收支等主要經濟變量,分
析宏觀經濟運行的可能情景,并預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經濟政策取向,
分析金融市場資金供求狀況變化趨勢及結構。在此基礎上,預測金融市場利率水
平變動趨勢,以及金融市場收益率曲線斜度變化趨勢。
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風險最重要的指標。本基金將根據對市場利率變化趨勢
的預期,制定出組合的目標久期:預期市場利率水平將上升時,降低組合的久期;
預期市場利率將下降時,提高組合的久期。
2、信用債券投資策略
(1)本基金將綜合經濟周期和相關市場各種因素,基于信用利差曲線整體
及分行業走勢,確定不同風險類別的信用債券的投資比例,同時,基于信用債個
券信用變化,選擇信用風險可控且收益率水平能夠覆蓋對應信用風險或者信用風
險高估、收益率水平高于估值的信用債券進行投資。
本基金根據國民經濟運行周期階段,分析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等發行人所處
行業發展前景、業務發展狀況、市場競爭地位、財務狀況、管理水平和債務水平
等因素,評價債券發行人的信用風險,并根據特定債券的發行契約,評價債券的
信用級別,確定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的信用風險利差。
在本基金信用風險控制方面,謹慎參考發債主體的外部信用評級。內部研究
團隊從宏觀經濟環境、政策、行業和企業背景、個體經營治理等多角度來評估發
行主體的償債能力,同時考慮債券條款設計的增信力、約束力進行橫向對比評估,
給予獨立的內部信用評級,并定期對持倉債券發行主體進行跟蹤,包括但不限于
評級下調、業績虧損、債務違約、經營異常等情況,動態進行內部評級核定,以
盡可能降低債券投資的信用風險。此外,本基金嚴格控制單一信用主體的集中度,
分散投資風險。
信用債的信用評級依照基金管理人選定的評級機構出具的債項長期信用評
級,若無債項長期信用評級則依照基金管理人選定的評級機構出具的主體信用評
級;短期融資券和超短期融資券等信用債的信用評級依照基金管理人選定評級機
構出具的發行人及擔保人的主體信用評級。
(2)可投資的信用債信用評級范圍
本基金將投資于經國內評級機構認定信用評級不低于AA+的信用債(含資
產支持證券,下同),信用債的信用評級依照評級機構出具的債項評級,若無債
項評級的,依照其主體評級。其中信用評級為AAA的信用債投資占信用債資產
的比例為80-100%;信用評級為AA+的信用債投資占信用債資產的比例為
0-20%。評級機構以基金管理人認可的機構為準(不含中債資信評估有限責任公
司)。
本基金持有信用債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符合上述投資約定的,基
金管理人應當在該信用債可交易之日起3個月內調整至符合上述要求,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套利交易策略
在預測和分析同一市場不同板塊之間(比如國債與金融債)、不同市場的同
一品種、不同市場的不同板塊之間的收益率利差基礎上,基金管理人采取積極策
略選擇合適品種進行交易來獲取投資收益。在正常條件下它們之間的收益率利差
是穩定的。但是在某種情況下,比如若某個行業在經濟周期的某一時期面臨信用
風險改變或者市場供求發生變化時這種穩定關系便被打破,若能提前預測并進行
交易,就可進行套利或減少損失。
4、可轉換債券與可交換債券投資策略
可轉換債券與可交換債券投資方面,兼具權益類證券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特
性。本基金將在定量分析與主動研究相結合的基礎上,結合可轉換債券/可交換
債券的交易價格、轉換條件以及轉股價值,制定相應的投資策略以及選擇合適的
轉換時機。本基金一方面對可轉換債券與可交換債券的債券價值進行研究,基于
對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頻率、信用風險等因素的分析,對發債主體的信用基
本面進行深入挖掘以明確該可轉換債券或可交換債券的債底保護,防范信用風
險;另一方面對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對應的基礎股票的基本面進行分析與研
究,包括所處行業的景氣度、成長性、核心競爭力等,并參考同類公司的估值水
平,研判發行公司的投資價值,采用期權定價模型,估算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
券的轉換期權價值。
5、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內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對可選的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品種進
行篩選,并嚴格控制單只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的投資比例。此外,由于證券公
司短期公司債券整體流動性相對較差,本基金將對擬投資或已投資的證券公司短
期公司債券進行流動性分析和監測,盡量選擇流動性相對較好的品種進行投資,
保證本基金的流動性。
(三)股票投資策略
在嚴格控制風險、保持資產流動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將適度參與股票等權益
類資產的投資,以增加基金收益。
1、本基金通過選擇基本面良好、流動性高、風險低、具有中長期上漲潛力
的股票進行分散化組合投資,控制流動性風險和非系統性風險,追求股票投資組
合的長期穩定增值。
投資方法上重視投資價值與成長潛力的平衡,一方面利用價值投資標準篩選
低價股票,避免市場波動時的風險和股票價格高企的風險;另一方面,利用成長
性投資可分享高成長收益的機會。
2、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對于存托憑證投資,本基金將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相結合的方式,精選出具有比較優勢的存托憑證。
3、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結合公司基本面、國內經濟和相關行業發展前景、境外機構投資者
行為、境內機構和個人投資者行為、世界主要經濟體經濟發展前景和貨幣政策、
主流資本市場對投資者的相對吸引力等影響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的主要因素,選
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通標
的股票,本基金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
(四)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
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通過對宏觀經濟和利率市場走勢的分析與判斷,并充分考
慮國債期貨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特征,通過資產配置,謹慎進行投資,以調
整債券組合的久期,降低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具體而言,本基金的國債期貨投
資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時機選擇策略、期貨合約選擇和頭寸選擇策略、展期策略、
保證金管理策略、流動性管理策略等。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投資于股票
(含存托憑證)、可交換債券、可轉換債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資產的20%,其中
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本基金所投資股票資產的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
的A+H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
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
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0)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
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
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
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
限資產的投資;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5)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2)、(13)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
后,可相應調整投資比例限制規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
于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中債綜合全價(總值)指數收益率*85%+金融機構人民
幣活期存款基準利率(稅后)*5%+中證800指數收益率*9%+恒生指數收益率*1%。
中債綜合全價(總值)指數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樣本債
券涵蓋的范圍全面,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涵蓋主要交易市場(銀行間市場、
交易所市場等)、不同發行主體(政府、企業等)和期限(長期、中期、短期等),
能夠很好地反映中國債券市場總體價格水平和變動趨勢,適合作為本基金債券投
資的業績比較基準。
中證800指數是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的,其成份股是由中證500和滬深
300指數成份股構成。中證800指數綜合反映了滬深證券市場內大中小市值公司
的整體情況,是目前中國證券市場中市值覆蓋率高、流動性好、公信力高的股票
指數,具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
恒生指數是由恒生指數服務有限公司編制,以香港股票市場中的50家上市
股票為成份股樣本,以其發行量為權數的加權平均股價指數,是反映香港股市價
幅趨勢最有影響的一種股價指數,本基金選擇該指數來衡量港股投資部分的績
效。
基于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選用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夠真實、客觀
地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業績比較基準涉及的指數停止發布或變更名稱
或證券市場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強或者更科學客觀的業績比較基準適用于本基金
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
對業績比較基準進行相應調整。調整業績比較基準應經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
適當程序,基金管理人應在調整實施前在規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理論上其風險收益水平高于貨幣市場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
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
險、匯率風險和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等。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
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的
規定。
第十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
以及其他資產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
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
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國債期貨合約、銀行
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
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
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
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
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
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
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
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
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
含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
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7)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
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
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發行未上市股票,按估值日在
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計量;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
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估值;
(2)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
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估值。對于銀行間市場上含
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
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進行估值,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
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3)對于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
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
其公允價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
息收入。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6、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
價估值。
7、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估值全
價估值。
8、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9、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
的匯率為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10、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涉
及的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
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
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
調整。
11、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2、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
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13、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
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
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
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
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經濟損失按
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
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
類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
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四條有關估值方法規定的第11項條
款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存款銀行等第
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
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財產估值錯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
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至日)
資產負債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權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
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收取的費用不同,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分
配收益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
影響的前提下,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
式進行調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額類
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應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
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
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
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
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公證費、仲裁費和
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等交易費用或結算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相關賬戶的開戶費用及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6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
費年費率為該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0.40%。
在通常情況下,C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
凈值的0.40%年費率計提。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C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的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的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給各銷售
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4、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
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其他費用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或相關公告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項費用均為含稅價格,具體稅率
適用中國稅務主管機關的規定。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
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
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
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息
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
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
份額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
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調整基金份額類別;
23、本基金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4、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新服務;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九)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召集人應當履
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十一)投資于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
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
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二)投資于國債期貨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
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十三)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情況。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的規定。
(十五)投資于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臨時公告和定期報告中披露本基金投資證券公司短期公
司債券的情況。
(十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凈值信息、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
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3、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風險揭示
一、投資于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投資于本基金的主要風險有:
1、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而產生風險,主
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
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變化。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
(4)通貨膨脹風險。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于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
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5)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
投資收益的影響,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利率風險)互為消長。
2、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指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信用證券發行主體信用狀況惡化,導
致信用評級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約進行兌付的風險,另外,信用風險也包括
證券交易對手因違約而產生的證券交割風險。
3、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因證券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變現
的風險。流動性風險還包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致使沒有足夠的現金應付贖回支
付所引致的風險。
(1)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開放方式運作,基金管理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
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
(若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交易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則基金管理人可根
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基金是否開放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具體以屆時的公告為
準),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
停申購、贖回時除外。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
體日期,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
間在申購、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提示投資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和相應的流動性風險,合理安排投資
計劃。
(2)擬投資市場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
1)本基金是債券型基金,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本基金投資于股票(含存托憑證)、可交換債券、可轉換債券的比例不高
于基金資產的2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本基金所投資股
票資產的50%。
2)本基金投資債券部分可能存在由于部分個券發行規模不大,市場成交額
較小,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迅速、低成本地變現或調整基金投資組合的風險。本
基金將通過控制本基金規模、設置個券投資比例上限、根據市場情況靈活調整基
金現金資產和非現金資產的比例、調整個券的投資比例、審慎接受或確認贖回申
請等措施持續優化組合配置,以控制流動性風險。
3)國債期貨合約存在無法及時變現所帶來的流動性風險。
4)本基金可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只能通過特定的渠道進行轉
讓交易,存在市場交易不活躍導致的流動性風險。
5)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由于具有明確的鎖定期和解禁后減持相
關規定的限制,存在不能及時變現的流動性風險。
基金管理人將密切關注各類資產及投資標的的交易活躍程度與價格的連續
性情況,評估各類資產及投資標的占基金資產的比例并進行動態調整,以滿足基
金運作過程中的流動性要求,應對流動性風險。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單個開放日基金的凈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本基
金將可能無法及時贖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當基金
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
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持有人的贖回申請的份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
總份額10%的情形下,對于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
總份額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對于該基金份額持
有人當日贖回申請未超過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
狀況,選擇“全額贖回”,即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并按正常贖回
程序辦理,或者選擇“部分延期贖回”,即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
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
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
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但是,對于未能贖回部分,如
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取消贖回,則其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
回申請將被撤銷。
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
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
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本基金在面臨大規模贖回的情況下有可能因為無法變現造成流動性風險。
如果出現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
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暫停接受
贖回申請、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擺動定價、
暫停基金估值、實施側袋機制等,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
輔助措施,同時基金管理人應時刻防范可能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對流動性風險進
行日常監控,保護持有人的利益。
巨額贖回情形下的延緩支付贖回款項和對贖回申請比例過高的單個基金份
額持有人延期辦理部分贖回申請的相關細則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基金
份額的申購與贖回”的“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該情形下,投資
人可能無法如期獲得基金贖回份額,一方面可能會對投資人自身流動性造成一定
影響,另一方面也將損失延遲款項部分的再投資收益。而實施延期辦理巨額贖回
申請時,則被延期辦理贖回部分的投資人將承擔由于市場波動而造成的基金凈值
波動風險。
實施暫停接受贖回申請的情形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
購與贖回”的“十、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若實施暫停接受贖
回申請,投資者一方面將承擔自身流動性風險,同時也將承擔由于市場波動而造
成的基金凈值波動風險。
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1.5%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
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當本基金發生巨額申購和贖回情形時,為保護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
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規定。
暫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十一部分基金資產估值”的“七、
暫停估值的情形”,若實施暫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會采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措施,對投資者產生的風險如前所述。
4、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
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
錯誤、IT系統故障等風險。
5、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判斷不準確、獲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資操作出現失誤等,都會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規風險
合規風險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違反
《基金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7、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通過港股通投資港股存在的風險
1)本基金將通過“港股通”投資于香港市場,在市場進入、投資額度、可
投資對象、稅務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類限制可能會不斷調整,這
些限制因素的變化可能對本基金進入或退出當地市場造成障礙,從而對投資收益
以及正常的申購贖回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2)匯率風險
本基金將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在交易時間內提交訂單依據的港幣買入參考
匯率和賣出參考匯率,并不等于最終結算匯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終,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凈額換匯,將換匯成本按成交金額分攤至每筆交易,確
定交易實際適用的結算匯率。故本基金投資面臨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
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
3)香港市場交易規則有別于內地A股市場規則,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
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參與香港股
票投資還將面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風險:
a.香港市場實行T+0回轉交易,且證券交易價格并無漲跌幅上下限的規定,
因此每日漲跌幅空間相對較大,即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
波動。
b.只有內地與香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易日才為港股
通交易日。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包括在內地開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
風險。
c.香港出現臺風、黑色暴雨或者聯交所規定的其他情形時,聯交所將可能停
市,投資者將面臨在停市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出現內地證券交易服
務公司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時,內地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可能暫停提供部分或者
全部港股通服務,本基金將面臨在暫停服務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
d.本基金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形或者異常情
況,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聯交所上市證券,只能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
買入,相關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取得
的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在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行
權;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聯交所上市
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賣出。
e.代理投票。由于中國結算是在匯總投資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結算提交投票意
愿,中國結算對投資者設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結算的征集期稍早結束;投票沒
有權益登記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為計算基準;投票數量超出持有數量的,
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數。
f.基金投資范圍包含港股通股票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過港股通機制投資港
股,基金資產對港股標的投資比例會根據市場情況、投資策略等發生較大的調整,
存在不對港股進行投資的可能。以上所述因素可能會給本基金投資帶來特殊交易
風險。
4)港股通每日額度限制
港股通業務實施每日額度限制。在聯交所開市前時段,當日額度使用完畢的,
新增的買單申報將面臨失敗的風險;在聯交所持續交易時段或收市競價交易時
段,港股通當日額度使用完畢的,當日本基金將面臨不能通過港股通進行買入交
易的風險。
(2)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其
向投資者支付的本息來自于基礎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或剩余權益。與股票和一般
債券不同,資產支持證券不是對某一經營實體的利益要求權,而是對基礎資產池
所產生的現金流和剩余權益的要求權,是一種以資產信用為支持的證券,所面臨
的風險主要包括交易結構風險、各種原因導致的基礎資產池現金流與對應證券現
金流不匹配產生的信用風險、市場交易不活躍導致的流動性風險等。
(3)國債期貨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國債期貨,可能面臨以下風險:
1)市場風險:是指由于國債期貨價格變動而給投資者帶來的風險。
2)流動性風險:是指由于國債期貨合約無法及時變現所帶來的風險。
3)基差風險:是指國債期貨合約價格和指數價格之間的價格差的波動所造
成的風險,以及不同國債期貨合約價格之間價格差的波動所造成的期現價差風
險。
4)保證金風險:是指由于無法及時籌措資金滿足建立或者維持國債期貨合
約頭寸所要求的保證金而帶來的風險。
5)信用風險:是指期貨經紀公司違約而產生損失的風險。
6)操作風險:是指由于內部流程的不完善,業務人員出現差錯或者疏漏,
或者系統出現故障等原因造成損失的風險。
(4)存托憑證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存托憑證,基金凈值可能受到存托憑證的
境外基礎證券價格波動影響,與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境外基礎證券的發行
人及境內外交易機制相關的風險可能直接或間接成為本基金風險。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于
存托憑證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存托憑證,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存托憑
證。
8、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風險
因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等情況,可能發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資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情況。在基金管理人
職責終止情況下,投資者面臨基金管理人變更或基金合同終止的風險。基金管理
人職責終止,涉及基金管理人、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間責任劃分
的,相關基金管理人對各自履職行為依法承擔責任。
9、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
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資范圍、投資比
例、證券市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
期風險收益特征。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根據相關
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售機構采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此
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
間的匹配檢驗。
10、啟用側袋機制的風險
當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
金份額凈值,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面臨無法及時
獲得側袋賬戶對應部分的資金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將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
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
對應款項,但因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
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
因此面臨損失。
11、其他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
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基金托管人違
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受損。
二、聲明
1、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其他基金銷售機
構銷售,基金管理人與其他基金銷售機構都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七部分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及時發布臨時公告,并在五個工作日內聘
請側袋機制啟用日發表意見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
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
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為
基礎,確認相應側袋賬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
照啟用側袋機制后的主袋賬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賬戶
的贖回申請并支付贖回款項。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
(1)側袋賬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基金
份額持有人申請申購、贖回或轉換側袋賬戶基金份額的,該申購、贖回或轉換申
請將被拒絕。
(2)主袋賬戶
基金管理人將依法保障主袋賬戶份額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約
定的贖回權利,并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事項,具體事項屆時將由
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中規定。
3、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賬戶的份額凈值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申購和贖
回外,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于主
袋賬戶份額。巨額贖回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賬戶份額凈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
日主袋賬戶總份額的10%認定。
4、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或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
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賬戶資產為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
資組合的調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賬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
作。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側袋賬
戶的會計核算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
五、實施側袋賬戶期間的基金費用
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
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管理費以外的其他費
用詳見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六、實施側袋賬戶期間的基金收益分配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在主袋賬戶份額滿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條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對主袋賬戶份額進行收益分配。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七、側袋賬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后,基金管理人應
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
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變現款項。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無論側袋賬戶資產是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應
當及時向側袋賬戶全部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若側袋賬戶資產
無法一次性完成處置變現,基金管理人在每次處置變現后均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要求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側袋賬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并終止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八、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凈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頻率披露主袋賬戶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側袋機
制實施期間,本基金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2、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側袋賬
戶相關信息,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賬戶進行編制。會計
師事務所對基金年度報告進行審計時,應對報告期內基金側袋機制運行相關的會
計核算和年度報告披露等發表審計意見。
3、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
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啟用側袋機制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啟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資產流動性和
估值情況、對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影響、風險提示等重要信息。
處置特定資產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特定資產處置價格和時間、向側袋賬
戶份額持有人支付的款項、相關費用發生情況等重要信息。
九、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行業協會對側袋機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
招募說明書中關于側袋機制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不一致的,
以屆時的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為準,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
適當程序后,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可直接對本
部分內容進行修改、調整或補充,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
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
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基金合同內容摘要詳見附件一。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托管協議內容摘要詳見附件二。
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基金管
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場的變化,有權增加和修改服務項目,主要提供的服務內容如下:
一、網站服務
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投資者可獲得如下服務:
1、查詢服務: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查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額、
交易確認記錄等信息,同時可以查詢和修改投資者聯系方式等基本資料。
2、信息資訊服務:投資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網站獲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
各類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動態、熱點問題等。
二、電話服務
1、自助電話服務:基金管理人提供24小時自動語音查詢服務。基金份額
持有人可進行基金賬戶余額、交易情況、基金凈值等信息的查詢。
2、人工服務:基金管理人提供每個交易日9:00-11:30,13:00-17:00人工
熱線咨詢服務。投資者可通過客戶服務電話享受業務咨詢、信息查詢、服務資料
修改等專項服務。
三、資料遞送服務
1、賬戶確認單:投資者開戶申請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2個交易日后,相關
基金賬戶的開戶確認信息可通過銷售機構進行查詢和打印。
2、交易確認單:投資者自交易申請成功下達之日起的2個交易日后,可通
過銷售機構查詢和打印交易確認單。
3、基金對賬單:基金份額持有人如有需求,可致電銷售機構和基金管理人
索取季度、年度對賬單。
4、其他資料:基金管理人將根據投資者的需求,不定期遞送基金管理人介
紹和產品宣傳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資料遞送服務原則上以電子形式為主,如基金份額持有人
需紙質資料,可致電客戶服務中心。對于紙質資料的遞送,基金管理人不對資料
的郵寄送達做出任何承諾和保證,也不對郵寄過程中所出現的遺漏、泄露而導致
的直接或間接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四、客戶意見、建議或投訴處理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本公司熱線電話、電子郵箱、傳真、書信等方式對
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提出意見、建議或投訴。
投資者還可以通過銷售機構的服務電話對該銷售機構提出意見、建議或投
訴。
五、基金管理人聯系方式
公司網址:www.huianfund.cn
客服電話:010-56711690
客服郵箱:services@huianfund.cn
六、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
聯系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招募說明書公布后,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
構的辦公場所,投資人可在辦公時間查閱;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
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制件或復印件。對投資人按此種方式所獲得的文件及其復印
件,基金管理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投資人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huianfund.cn)查閱和下載
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三部分備查文件
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場所,在辦公時間可供免費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匯安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文件
(二)《匯安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匯安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五)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關于申請募集注冊匯安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意見書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閱方式: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印件。
附件一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歐陽路218弄1號2樓215室
法定代表人:劉強
設立日期:2016年4月25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6]860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億元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10)56711600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和轉換申
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機構、期貨經紀機
構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轉托管、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因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
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20年以上,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革中國銀
行體制的請示報告》(國發[1979]7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監管機構、司
法機關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
上,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
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
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同一類別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未設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日常機構,如今后設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日常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當出現或需要決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銷售服務費率;
(3)增加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規則、停止現有基金份
額類別的銷售或變更收費方式;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6)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
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規則;
(7)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至少30日,在規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以及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
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基金合同約定的或會議通知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基金合同約定的或會議通知載明
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網絡、電話等其
他非書面方式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向其授權代表進行授權。
4、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網絡、電話等其
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非現場方式與現場方式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
或代理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
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決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
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
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
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
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
議,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若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賬戶和側袋賬戶
的,應分別由主袋賬戶、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主側袋賬戶
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賬戶的,側袋賬戶份
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
容為準,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部分的相關規定。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
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
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審議。
第三部分、基金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
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
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部分、爭議的處理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
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
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
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第五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但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附件二托管協議內容摘要
第一部分、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簡稱“管理人”)
名稱: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歐陽路218弄1號2樓215室
法定代表人:劉強
成立時間:2016年4月25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許可[2016]860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和中國會許
可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或簡稱“托管人”)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時間:1983年10月31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革中國銀
行體制的請示報告》(國發[1979]72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經營范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
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
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
險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匯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
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發
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
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資
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國際貴金屬買賣;海外分支機
構經營與當地法律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在港澳地區的分行依據當地法令可發行
或參與代理發行當地貨幣;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資運作進
行監督:
1、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主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
港股通標的股票、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
業債、公司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中期票據、短期
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證券公
司短期公司債券)、債券回購、資產支持證券、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括協議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組合資產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
產的80%;本基金投資于股票(含存托憑證)、可交換債券、可轉換債券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資產的2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本基金所投
資股票資產的50%。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
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基金管理人應將擬投資的股票庫、債券庫等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及時提供
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
予以更新和調整,并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據上述投資范圍對基金
的投資進行監督。
2、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投資于股票
(含存托憑證)、可交換債券、可轉換債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資產的20%,其中
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本基金所投資股票資產的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
的A+H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
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
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
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0)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不低于基金資
產凈值的80%,以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
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
值的3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
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
限資產的投資;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5)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2)、(13)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
后,可相應調整投資比例限制規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
于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
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及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
據等進行復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
違反上述約定,應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應及時核對確認
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
提示事項進行復查。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提示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
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的規定,
應當拒絕執行,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
報告。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
本協議規定的,應當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
監會報告。
(五)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
舉證,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1、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結算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
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
管理、無正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
息等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
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
金管理人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3、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第四部分、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
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結算賬
戶及其他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
整與獨立。
5、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賬
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
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內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進行
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
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2、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托管人處為本基
金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
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
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賬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托管人認可的存款銀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
存款賬戶,基金托管人負責該賬戶銀行預留印鑒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賬戶開立
和賬戶相關信息變更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開戶或賬戶變
更所需的相關資料。
(五)基金證券賬戶、結算備付金賬戶及其他投資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
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
備付金賬戶,用于辦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在證券交
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
的,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
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六)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
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
銀行報備,在上述手續辦理完畢之后,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
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和資金的清
算。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
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有關重大合同后應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內將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與合同原
件核對一致并加蓋公章的合同復印件或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
得轉移。
第五部分、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
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
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
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
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資產凈值和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
個工作日結束后計算得出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以雙方約
定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對凈值計算結果進行復核,并以雙方
約定的方式將復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
公允價值時,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基金合同》及本部分的
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
戶的基金凈值信息。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
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糾正。
5、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四位內(含第四位)
發生差錯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當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
誤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
知基金托管人,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同時及時進行公告。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
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凈值數據錯誤,導致本基金財產或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實際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對此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
凈值數據正確,則基金托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
據也不正確,則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費和托管費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
責任。如果上述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不當得利,且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不當得利之主體
主張返還不當得利。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擔的
賠償金額,則雙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存款
銀行、第三方估值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
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財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響。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復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
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會計核算
1、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
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方
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
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2、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定期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核對。如發現存
在不符,雙方應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
3、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說明書的信
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
規定網站上。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
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
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
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
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
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
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應及時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基金托管人在
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
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
告上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或進
行電子確認,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
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以下幾類:
1、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4、每半年度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提供
對于每半年度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半
年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對于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相關的名冊生成后5個工
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登記機構保存期不少于
20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
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第七部分、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
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并從其解釋。
(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
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
于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并按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
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
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三)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本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第八部分、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變更后的新協議應當按規定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
(二)托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基
金的財產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