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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匯安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2025-04-21 文字大小 【 】 【打印
                
    匯安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四月
    鑒于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
    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按照
    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擬擔任匯安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匯安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匯安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
    系,特制訂本協議。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簡稱“管理人”)
    名稱: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歐陽路218弄1號2樓215室
    法定代表人:劉強
    成立時間:2016年4月25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許可[2016]860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和中國會許可的其他
    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或簡稱“托管人”)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時間:1983年10月31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革中國銀行體制的
    請示報告》(國發[1979]72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經營范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
    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
    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
    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匯兌換;
    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
    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
    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
    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資信調查、咨詢、見證
    業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國際貴金屬買賣;海外分支機構經營與當
    地法律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在港澳地區的分行依據當地法令可發行或
    參與代理發行當地貨幣;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原則和解釋
    (一)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
    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
    務管理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
    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
    式〉》、《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與
    《匯安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訂立。
    (二)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匯安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匯安聚利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
    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
    議。
    (四)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
    規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執行。
    (五)解釋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的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相應術語具有相同含義;若
    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資運作進行監督:
    1、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
    含主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
    票、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地方政
    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公開發
    行的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債券回購、資產支持
    證券、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
    具、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
    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組合資產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本基金投資于股票(含存托憑證)、可交換債券、可轉換債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資產
    的2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本基金所投資股票資產的50%。本基金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
    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
    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基金管理人應將擬投資的股票庫、債券庫等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及時提供給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予以更新和調整,
    并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據上述投資范圍對基金的投資進行監督。
    2、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投資于股票(含存托憑
    證)、可交換債券、可轉換債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資產的2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
    票的比例不得超過本基金所投資股票資產的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
    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
    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
    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
    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0)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
    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80%,以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
    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
    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
    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5)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2)、(13)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
    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
    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相
    應調整投資比例限制規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本基金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
    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
    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
    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
    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
    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關信息披露及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復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上
    述約定,應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對
    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提示事項進行復查。基金
    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提示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
    會報告。
    (四)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的規定,應當拒
    絕執行,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托管
    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規定的,應當及時
    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五)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規
    定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提供相關數
    據資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1、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托管人遵守相關法
    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
    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結算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
    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
    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無正
    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
    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
    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3、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結算賬戶及其他投
    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賬
    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
    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
    法定期限內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2、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托管人處為本基金開立的基
    金銀行賬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
    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賬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托管人認可的存款銀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存款賬戶,
    基金托管人負責該賬戶銀行預留印鑒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賬戶開立和賬戶相關信息變更
    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開戶或賬戶變更所需的相關資料。
    (五)基金證券賬戶、結算備付金賬戶及其他投資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
    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
    戶,用于辦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
    所涉及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
    行。
    4、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的,涉及相
    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
    設、使用的規定。
    (六)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
    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在上述
    手續辦理完畢之后,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
    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并代表
    基金進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和資金的清算。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妥善保
    管。基金托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
    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有關重大合同后應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內將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
    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不少于法律
    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與合同原件核對一
    致并加蓋公章的合同復印件或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包括電子指令和紙質指令。
    電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發送的電子指令(采用深證通金融數據交換平臺發送的電子
    指令、采用SWIFT電子報文發送的電子指令、通過中國銀行托管網銀發送的電子指令)、
    自動產生的電子指令(基金托管人的全球托管系統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授權通過預先設定的
    業務規則自動產生的電子指令)。電子指令一經發出即被視為合法有效指令,紙質指令作
    為應急方式備用。基金管理人通過深證通金融數據交換平臺發送的電子指令,基金托管人
    根據USER ID和APP ID唯一識別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USER ID和APP
    ID,基金托管人身份識別后對于執行該電子指令造成的相應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紙質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無法通過以上電子傳送渠道傳送到基金托管人全球托管系統
    的指令,紙質指令的傳送方式為傳真、郵件等雙方認可的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紙質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當事先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書面通知(以下稱“授權通知”),載明基
    金管理人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名單(以下稱“指令發送人員”)及各個人員的權限范圍。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發送人員的人名印鑒的預留印鑒樣本和簽字樣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授權通知應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
    人簽署,若由授權簽字人簽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以傳真的形式發送授權通知后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權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接到基金
    管理人的電話確認后于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起生效。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不得早于電話確
    認時間。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個工作日內將授權通知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通知及其更改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指令發
    送人員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作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投資指令。相
    關登記結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結算通知視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1、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指令發送人員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傳真的方式或其他雙方
    確認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對于指令發送人員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
    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該
    通知,則對于此后該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
    承擔責任。
    2、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
    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并依據相關業務規則發送指令。指令發出后,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通過電話或者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收紙質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是否與授權通知相
    符等進行表面真實性的檢查,對合法合規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
    不合理延誤。
    4、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留出執行指令時所必需的時
    間。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執行時間,致使指令未能及時執行所造成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擔。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錯誤、無投資行為的指令、預留
    印鑒錯誤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
    正。對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發送后的指令經基金托管人核對確認后方能執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應當不
    予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變更或撤銷相關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
    發出上述通知后仍未變更或撤銷相關指令,基金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
    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
    額,確保基金的證券賬戶有足夠的證券余額。對超頭寸的指令,以及超過證券賬戶證券余
    額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擔。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確執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損害,
    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
    對基金造成的損失不承擔相應責任。
    (七)被授權人員及授權權限的變更
    基金管理人若對授權通知的內容進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發送人員的名單的修
    改,及/或權限的修改),應當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權通知的文件
    應由基金管理人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若由授權簽字人簽署,還
    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基金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修改應當以傳真或雙方商定的其他
    形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內容的修改
    自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后于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起生效。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不得早于電
    話確認時間。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個工作日內將對授權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
    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
    構。
    1、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
    (1)綜合實力較強、市場信譽良好;
    (2)財務狀況良好,經營狀況穩健;
    (3)經營行為規范,具備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4)研究實力較強,并能夠第一時間提供豐富的高質量研究咨詢報告,并能根據特
    定要求提供定制研究報告;能夠積極進行業務交流,定期進行觀點交流和路演;能夠提
    供實地調研等多種類型的研究服務;
    (5)具有傭金費率優勢,具備支持交易的安全、穩定、便捷、高效的通訊條件和
    交易環境,能提供全面的交易信息服務;
    (6)從制度上和技術上保證租用交易單元的交易信息嚴格保密。
    2、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據以上標準進行考察后確定證券經營機構的選擇。基金管理人與被選擇
    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交易單元租用協議,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
    管理人應將交易單元租用協議的掃描件及時送交基金托管人。
    3、相關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專用交易單元的號碼、券商名稱、
    傭金費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其中交易單元租用應至少在首次進行交易的10個
    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單元退租應在次日內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為本基金期貨交易提供期貨交易服務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
    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
    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營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基金管理人所選擇的期貨經
    紀機構負責辦理委托資產的期貨交易的清算交割。
    (二)基金清算交收
    1、因本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內、場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根
    據相關登記結算公司的結算規則辦理。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導致基金資金透支、超買或超賣等情形的,由責
    任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發生以上情形時,基金托管人應按照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3、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按時支付清算款時,責任方應對由
    此給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在交收日(T+1日)10:00前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用于交
    易所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如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則基金托管人應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5、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時,基金銀行賬戶
    或資金交收賬戶上有充足的資金。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
    人發送的劃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償。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
    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時間。對于要求當天到賬的指令,應在當天15:00
    前發送;對于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則指令需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且相關付款條
    件已經具備。對于新股申購網下公開發行業務,基金管理人應在網下申購繳款日(T日)的
    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將新股申購指令發送給托管人,指令發送時間最遲不應晚于T日上午
    10:00時。
    對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實行T+0非擔保交收的業務,基金管理人應在交
    易日14:00前將劃款指令發送至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傳輸不及時,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劃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包括賠償在深圳市場引起其他托管客戶交易失敗、賠
    償因占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低備付金帶來的利息損失。在基金
    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
    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絕執行。
    (三)資金、證券賬目和交易記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對本基金的資金、證券賬目及交易記錄進行核對。
    (四)申購、贖回和基金轉換的資金清算
    1、T日,投資者進行基金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計算
    基金資產凈值,并進行核對;基金管理人將雙方確認的或基金管理人決定采用的基金份額
    凈值以基金份額凈值公告的形式傳真至相關信息披露媒介。
    2、T+1日,登記機構根據T日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分別計算申購份額、贖回金額及轉換
    份額,更新基金份額持有人數據庫;并將確認的申購、贖回及轉換數據向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傳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據確認數據進行賬務處理。
    3、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T+1日進行直銷申購款交收,T+2日進行代銷
    申購款交收,T+2日進行轉換款交收,T+2日進行贖回款交收。
    4、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清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的原
    則,即按照托管賬戶當日應收資金(包括申購資金及基金轉換轉入款)與托管賬戶應付額
    (含贖回資金、贖回費、基金轉換轉出款及轉換費)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
    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負責將托管賬戶
    凈應收額在交收日16:00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到基金托管賬戶;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
    付額時,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交收日12:00前劃到“基
    金清算賬戶”。
    5、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約定將托管賬戶凈應收額全額、及時匯至基金托管賬戶,由
    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可抗力或基金管理人無過錯的情況除外);基金托
    管人未能按上款約定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全額、及時匯至“基金清算賬戶”,由此產生的
    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不可抗力或基金托管人無過錯的情況除外)。
    6、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本基金的數據傳送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本基金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
    收申購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款項。
    (五)港股通交易
    本基金的港股通交易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規則,股票投資比例合計應當符合法
    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并充分揭示風險。
    1、基金管理人聲明和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其是依照中國內地法律設立且有效存續的法人機構,具備從事
    港股通業務的資質;
    (2)基金管理人承諾本基金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資格,不存在相關法律、行政法
    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業務規則等規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適于參與港股通交易的
    情形;
    (3)基金管理人保證其提供的所有證件、資料均真實、準確、完整、合法、有效,
    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資金來源合法,并保證遵守國家反洗錢的相關規定;
    (4)基金管理人承諾遵守港股通交易的中國內地與香港地區法律、行政法規、部門
    規章、規范性文件、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并承諾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關業務流程辦理業
    務;基金管理人應準確理解港股通交易的業務規則,包括但不限于交收規則、投資額度、
    匯兌安排、交易日、風險管理要求、延遲交收等,由于基金管理人對港股通業務規則理解
    錯誤而導致的交收失敗及其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擔
    相應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
    (5)基金管理人承諾,同意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
    算”)代本基金名義持有通過港股通取得的證券;基金管理人已清楚認識并愿意承擔從事
    港股通交易的相關風險,特別是其中有關基金托管人的免責條款。
    2、賬戶開立
    基金管理人在參與港股通交易前,應先依照法律法規、相關業務規則委托基金托管人
    代為在中國結算開立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用于證券交易、清算交
    收和計付利息等。基金管理人已經開立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的,
    可使用上述現有賬戶進行港股通交易。
    基金管理人通過港股通購買的證券記錄在中國結算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香港結算”)開立的證券賬戶,并由中國結算存管。基金管理人以中國結算名義持有
    的證券,以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義登記于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的股東名冊。基金管理人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紙面股票,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
    外。
    3、港股通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中國結算按照香港結算的業務規則,與香港結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證券和資金的交
    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內結算由基金托管人與中國結算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完成。
    香港結算因無法交付證券對中國結算實施現金結算的,中國結算參照香港結算的處理
    原則進行相應業務處理。因香港結算出現違約或發生破產等原因,而導致其未全部履行對
    中國結算的交收義務的,由中國結算協助境內結算參與人向香港結算追索,中國結算和基
    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損失。
    港股通交易各項業務的收付款時點按如下約定: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用于證券交易資金清算,如資金頭寸不足則
    基金托管人應按照中國結算的有關規定辦理。
    (1)交易類資金
    對于T日港股通交易清算結果為本基金凈應付的,管理人應保證在T+1日14:00前資
    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于T+1日14:00自主從資金賬戶扣收應付資金。對于T
    日港股通交易的清算結果為本基金凈應收的,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中國結算支付的資金后于
    T+3日上午12:00前返還應收資金至資金賬戶。
    (2)風控資金、現金紅利、公司收購款、證券組合費
    對于T日上述資金為本基金凈應付的,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在T+1日上午9:30前資金賬
    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于T+1日上午9:30自主從資金賬戶扣收應付資金。對于T日
    上述資金為本基金凈應收的,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中國結算支付的資金后,于T+1日17:00
    前返還應收資金至資金賬戶。
    基金托管人負責差額繳款、按金等風控資金的計算,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的
    計算結果按上段約定的時間在資金賬戶存入風控資金。若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計算
    結果有異議,可在繳款完成后與基金托管人溝通協商解決。
    如因惡劣天氣等原因導致香港結算延遲交收時,若本基金為凈應付的,則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仍按前述約定的時間進行扣收;若本基金為凈應收的,則交收時間視中國結
    算向基金托管人的支付情況確定。基金管理人應做好資金頭寸管理,避免因延遲交收而導
    致的透支。
    對于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資金交收時間等原因導致資金已從資金賬戶劃出或尚未劃入資
    金賬戶,資金滯留在基金托管人備付金賬戶的情況,基金托管人應將中國結算支付的相應
    利息支付給本基金。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導致本基金資金透支、超買或超賣等情形的,由責
    任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發生以上情形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按照中國結算
    的有關規定辦理。
    由于基金管理人出現資金交收違約并造成基金托管人對中國結算違約的,基金托管人
    有權將相當于違約金額的基金管理人的應收證券指定為暫不交付證券并由中國結算按其業
    務規則進行處理,由此造成的相應風險、損失和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在港股通交易日(T日)前證券賬戶有足夠的證券用于證券交易清
    算,如基金管理人出現證券交收違約的,基金托管人有權將相當于證券交收違約金額的資
    金暫不劃付給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知曉并認可,出于降低全市場資金成本的原因,中國結算可以依照香港結
    算相關業務規則,將每日凈賣出證券向香港結算提交作為交收擔保品。
    4、公司行動
    (1)服務種類
    基金托管人提供的與公司行動相關的服務種類以中國結算所能提供的服務種類為限,
    雙方一致認可,如中國結算增加或減少相應服務種類,基金托管人的公司行動服務種類與
    之同步增減,不需要另行修改本托管協議。
    (2)服務范圍
    基金托管人提供的與公司行動相關的服務限于以下項目:
    A.根據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中登”)港股通結算明細(hk_jsmx)庫
    以及上海中登制定的交收規則從上海中登接收或者向上海中登支付公司行動相關的資金,
    并根據接收和支付結果借記或貸記開立在基金托管人的資金賬戶。
    B.根據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深圳中登”)港股通結果(szhk_sjsjg)庫
    以及深圳中登制定的交收規則從深圳中登接收或者向深圳中登支付公司行動相關的資金,
    并根據接收和支付結果借記或貸記開立在基金托管人的資金賬戶。
    C.根據上海中登港股通證券變動(hk_zqbd)庫記錄開立在上海中登的證券賬戶的公司
    行動相關證券的變動情況。
    D.根據深圳中登港股通結果(szhk_sjsjg)庫記錄開立在深圳中登的證券賬戶的公司
    行動相關證券的變動情況。
    E.對于有選擇項的現金紅利、投票、公司收購等需要基金管理人在證券發行人提供的
    選項中進行選擇向中登申報的公司行動,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申報數據,基金
    托管人負責通過港股通公司行動申報實時接口完成申報。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動服務
    不包括以下項目:
    A.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公司行動公告和公司行動相關的細節信息。
    B.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申報數據的內容進行審核。
    C.稅務處理。
    5、匯率
    港股通投資持有外幣證券資產估值涉及到港幣、美元、英鎊、歐元、日元等主要貨幣
    對人民幣匯率的,應當以基金合同約定為準。如基金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的,應以估值當日
    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外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
    工作日閉市后,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
    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
    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結束后計算得出當日的基金
    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對
    凈值計算結果進行復核,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將復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按規定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公允價值
    時,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基金合同》及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
    糾正。
    5、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四位內(含第四位)發生差錯
    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當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
    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達到該類基金
    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同時及時進
    行公告。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凈值數據錯誤,導致本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實際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對此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據正確,則基
    金托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據也不正確,則管理人與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費和托管費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上述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或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不當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
    管理人應負責向不當得利之主體主張返還不當得利。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擔的賠償金額,則雙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存款銀行、第
    三方估值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
    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財
    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
    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復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經協商未能
    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會計核算
    1、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
    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
    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
    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2、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定期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核對。如發現存在不符,
    雙方應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
    3、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
    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招募說明書
    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
    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
    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規
    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
    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
    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
    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
    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
    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應及時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
    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
    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
    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
    的復核意見書或進行電子確認,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據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將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潤根據持有基金份額的數量按比例向基金
    份額持有人進行分配。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
    至日)資產負債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2、收益分配應該符合《基金合同》關于收益分配原則的規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應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將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復核,基
    金托管人應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對收益分配方案的復核,并將復核意見書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復核通過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
    告;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達成一致,基金
    托管人有義務將收益分配方案及相關情況的說明提交中國證監會備案并書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畢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權利對外公告其擬訂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
    金托管人有義務協助基金管理人實施該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證據證明該方案違反法律法規
    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按除權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
    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4、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現金紅利金額的數據,在紅利
    發放日將分紅資金劃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賬戶。如果投資者選擇轉購基金份額,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則應當進行紅利再投資的賬務處理。
    5、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除按照法律法規中關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恪守保密的義務。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規規定之外,不得在其公開披露之前,先行對
    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
    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因審計、法律等專業服務向外部專業顧問提供信息,并要求專業顧問遵守保密義
    務。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承擔相應
    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監督,保證其
    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定期報告、臨時報
    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凈值信息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通過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媒介進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與備查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
    信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6、對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基金信息的暫停或延遲披露的(如暫停披露基金凈值信
    息),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與基金托管人協商采取補救措施。不可抗
    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恢復辦理信息披露。
    7、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
    進行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報告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于每個上半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在基金中期報告及
    年度報告中分別出具托管人報告。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0.6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
    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
    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
    該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0.40%。
    在通常情況下,C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
    0.40%年費率計提。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C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的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的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基金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
    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給各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四)從基金財產中列支除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銷售服務
    費之外的其他基金費用,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執行。本基金實施
    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
    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五)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包括基金費用的
    計提方法、計提標準、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費用,不得從任何基金財產中列支。
    (六)本基金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項費用均為含稅價格,具體稅率適
    用中國稅務機關的相關規定。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以下幾類:
    1、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4、每半年度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提供
    對于每半年度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半年度結束
    后5個工作日內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對于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相關的名冊生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登記機構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
    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
    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
    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本協議第十條的約定對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檔案履
    行保密義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并與新任基金管理
    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托管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并
    與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并與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管理
    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并與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三)其他事宜見《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
    十五、禁止行為
    (一)《基金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八條禁止的行為。
    (二)《基金法》第七十三條禁止的投資或活動。
    (三)除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
    得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五)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禁止的其他行為。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調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從其規定。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
    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變更后的新協議應當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托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基金的財產
    進行清算。
    十七、違約責任和責任劃分
    (一)本協議當事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因本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
    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
    責: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作
    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造成
    的損失等;
    3、不可抗力;
    4、基金托管人對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證券公司等其
    他機構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及其收益不承擔相應責任;
    5、計算機系統故障、網絡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計算機病毒攻擊及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一方當事人違反本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違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
    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五)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防止
    損失的擴大。
    (六)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七)為明確責任,在不影響本協議本條其他規定的普遍適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對由于如下行為造成的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明確如下:
    1、由于下達違法、違規的指令所導致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指令下達人員在授權通知載明的權限范圍內下達的指令所導致的責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即使該人員下達指令并沒有獲得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授權(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銷
    或變更授權權限后未能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未對指令上簽名和印鑒與預留簽字樣本和預留印鑒進行表面真實性審
    核,導致基金托管人執行了應當無效的指令,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各自過錯程
    度承擔責任;
    4、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財產(包括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5、基金管理人應承擔對其應收取的管理費數額計算錯誤的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復核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相應責任;
    6、基金管理人應承擔對基金托管人應收取的托管費數額計算錯誤的責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復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相
    應責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導致本基金不能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的業務規則及時清算的,由責任方承擔由此給基金財產、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受損害方造成
    的直接損失,若由于雙方原因導致本基金不能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
    規則及時清算的,雙方應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對造成的直接損失合理分擔責任;
    8、在資金交收日,基金資金賬戶資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購以外的其他資金交收義務,
    交收完成后資金余額方可用于新股申購。如果因此資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購失敗或者新股申
    購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因此提出賠償要求,相關法律責
    任和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八、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并從其解釋。
    (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可通過友
    好協商解決。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國國際
    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并按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
    是終局的,對仲裁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
    承擔。
    (三)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本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本基金募集注冊時提交的基金托管協議草案,
    應經托管協議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
    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本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有
    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正本一式叁份,協議雙方各執壹份,上報中國證監會壹份,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協議的簽訂
    見簽署頁。
    (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匯安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簽署頁,無正文)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
    簽訂日:
    簽訂地:
    基金管理人: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
    簽訂日:
    簽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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