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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廣發添福6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2025-05-07 文字大小 【 】 【打印
                

    基金管理人: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25年3月14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5]484號文準予募集注冊。
    本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
    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投資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政
    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
    統性風險,由于基金投資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
    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
    可能不一致的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的“風險揭示”部分。 敬請投
    資人知悉,在購買本基金時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
    驗,并須及時關注銷售機構對于本基金風險評級的調整情況,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本基金是債券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及風險水平高于貨幣市場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
    票型基金。
    本基金對于每份基金份額,設定60天滾動運作期。每個運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額持有人
    可提出贖回申請。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當期運作期到期日未提出贖回申請(投資人在基金份
    額運作期到期日當日業務辦理時間結束之后提出贖回或者轉換轉出申請的,視為無效申請),
    則自該運作期到期日次日起基金份額進入下一個運作期。故投資者需承擔在運作期間到期日
    前無法贖回的風險,以及錯過當期運作期到期日未能贖回而進入下一運作期的風險。
    為對沖信用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資可能面臨流動性風
    險、償付風險以及價格波動風險等。
    基金投資不同于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
    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前,
    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 《基金合同》 、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自主判斷基金
    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目 錄
    第一部分 緒言............................................................ 1
    第二部分 釋義............................................................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側袋機制 .............................................. 64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91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10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 110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 111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 112招募說明書
    1
    第一部分 緒言
    《廣發添福6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說
    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
    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銷售辦法》 ”)、《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以及《廣發
    添福6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廣發添福60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
    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
    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
    2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 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廣發添福 60 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
    說明書》及其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指廣發添福 60 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指《廣發添福 60 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該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廣發添福 60 天滾動持有債
    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廣發添福 60 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廣發添福 60 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9、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通過,經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并經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
    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
    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20 年 8 月 28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實施的《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19 年 7 月 26 日頒布、同年 9 月 1 日實施,并經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招募說明書
    3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 年 7 月 7 日頒布、同年 8 月 8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 年 8 月 31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7、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并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 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
    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
    境外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1、 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3、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 銷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 銷售機構:指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
    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
    務的機構
    25、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
    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 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7、 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招募說明書
    4
    28、 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
    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
    余情況的賬戶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 個

    32、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運作期起始日: 對于每份認購份額的第一個運作期起始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對
    于每份申購份額的第一個運作期起始日,指該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對于上一運作期到期日
    未贖回的每份基金份額的下一運作期起始日,指該基金份額上一運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日
    37、運作期到期日: 對于每份基金份額,第一個運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對認
    購份額而言)或基金份額申購申請日(對申購份額而言)后的第 60 天(如該對應日為非工作
    日,則順延到下一工作日),第二個運作期到期日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額申購申請日后
    的第 120 天(如該對應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類推
    38、 開放日: 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9、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0、《業務規則》:指《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1、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2、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3、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招募說明書
    5
    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4、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
    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額的行為
    45、 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46、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7、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
    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
    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48、 元:指人民幣元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0、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1、 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2、 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各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余額總數
    53、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
    額凈值的過程
    54、基金份額類別:本基金將基金份額分為 A 類和 C 類不同的類別。在投資者認購、申
    購基金份額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不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 A 類基金份額;在投資者認
    購、申購基金份額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是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
    為 C 類基金份額
    55、 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信息
    披露辦法》 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
    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6、擺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各類份額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凈值招募說明書
    6
    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
    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57、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
    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
    債券等
    58、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證券交易所及銀行間市場相關交易規則,專門用于管理信用風
    險的信用衍生工具
    59、信用保護買方:亦稱信用保護購買方,指接受信用風險保護的一方
    60、信用保護賣方:亦稱信用保護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一方
    61、 名義本金:亦稱交易名義本金,是一筆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金額,
    各項支付和結算以此金額為計算基準
    62、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賬戶進行處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
    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戶稱為側袋賬戶
    63、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
    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
    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6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以上釋義中涉及法律法規的內容,法律法規修訂后,如適用本基金,相關內容以修訂后
    法律法規為準。招募說明書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概況
    1、名稱: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 3018 號 2608 室
    3、辦公地址: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 1 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 31-33 樓;
    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 3018 號 2603-2622 室
    4、法定代表人: 葛長偉
    5、設立時間: 2003 年 8 月 5 日
    6、電話: 020-83936666
    全國統一客服熱線: 95105828
    7、聯系人: 項軍
    8、注冊資本: 14,097.8 萬元人民幣
    9、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出資比例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14.187%
    廣州科技金融創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16%
    總 計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招募說明書
    8
    葛長偉先生:董事長,學士,曾在安徽省人大財經委、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政府辦公
    廳、安徽省計委、中國神華集團運銷公司、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辦公廳、重慶市
    委、廣東省委、廣東省清遠市委、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孫曉燕女士:董事,碩士,現任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常務副總經理、財務
    總監,兼任證通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曾任廣東廣發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部經理、廣發證券有限
    責任公司財務部經理、財務部副總經理、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自營部副總經理,廣發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財務總監、副總經理,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總經理,證通股份有限公
    司監事會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兼任廣發國際資產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會主席、廣州投資顧問學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財政部、易方達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曾軍先生:董事,碩士,正高級工程師,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
    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武漢郵電科學研究院研究員,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經理、哈爾濱辦事處主任、國內市場總部副總經理、客戶服務中心總經理,武漢烽火
    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總裁。
    劉根森先生:董事,學士,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
    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德意志銀行香港分行分析員,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深圳市龍
    崗中銀富登村鎮銀行董事。
    張彥先生:董事,學士,現任廣州科技金融創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廣州產
    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總經理、廣州南沙資訊科技園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曾任珠海證
    券、珠證恒隆實業業務經理,金匯來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第一證券營業部副總經理,廣
    發證券營業部總經理,齊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中泰證券廣東分公司總經理,廣州市工業轉
    型升級發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廣州市城發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廣
    州廣泰城發規劃咨詢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科技金融創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廣州
    匯垠天粵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基金國際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長,黑龍江國中水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羅海平先生:獨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級經濟師,現任北京平智云數字科技合伙企業招募說明書
    9
    (有限合伙)執行事務合伙人。曾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荊襄支公司經理,長江保險經紀公司
    總經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國際保險部黨組書記、總經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漢口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太平保險有限公司市場部總經理,中國太平保險有限公司湖
    北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中國太平保險有限公司助理總經理、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
    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裁、陽光保險集團執行委員會委員,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黨委書記,中華聯合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首席風
    險官。
    董茂云先生:獨立董事,博士,教授,現任浙大城市學院法學院教授,兼任浙江合創律
    師事務所兼職律師,江蘇恒順醋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
    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學院副院長、法學院教授,寧波大學法學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獨立董事,博士,教授,現任遼寧大學新華國際商學院教授,兼任遼寧金
    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外部兼職董事。曾任遼寧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副院長、工商管理碩士(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遼寧大學發展規劃處處長、財務處處長,遼寧大學學術委員會委員。
    2、監事會成員
    孔偉英女士:監事會主席,學士,經濟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總經
    理。曾任職于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吳曉輝先生:職工監事,碩士,工程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總經理。
    曾任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經理,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營保障部副總經理。
    劉敏女士:職工監事,碩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營銷管理部副總經理。曾任廣
    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總經理助理,營銷服務部總經理助理,產品營銷管理部總經
    理助理。
    喻晨女士:職工監事,碩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規稽核部總經理。曾任職于
    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金融工程部、產品營銷管理部。
    高詹清先生:職工監事,碩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與風險管理部總經
    理。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總經理助理、監察稽核部副總經理。
    3、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王凡先生:總經理,博士,兼任廣發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廣州投資顧問
    學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財政部、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總經理。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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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平先生:副總經理,碩士,經濟師,兼任瑞元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上海榮臣
    集團市場部經理,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華南業務部副總經理,基金科匯基金經
    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部研究負責人,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總經理,碩士,高級工程師。曾在水利部、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總經理、綜合管理部總經理、總經理助理。
    張敬晗女士:副總經理,碩士。曾任中國農業科學院助理研究員,中國證監會培訓中心、
    監察局科員,基金監管部副處長及處長,私募基金監管部處長。
    張芊女士:副總經理,碩士,兼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資總監、固定收益
    管理總部總經理、基金經理。曾在施耐德電氣公司、中國銀河證券、中國人保資產管理公司、
    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總經理。
    傅友興先生:副總經理,碩士,兼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聯席投資總監、價值投資部
    總經理、基金經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
    機構理財部副總經理、規劃發展部總經理、研究發展部總經理、權益投資一部副總經理。
    劉格菘先生:副總經理,博士,兼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聯席投資總監、成長投資部
    總經理、基金經理。曾在中國人民銀行、中郵創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權益投資一部副總經理、北京權益投資部總經理。
    王海濤先生:副總經理,碩士,兼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廣發國際資產管
    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曾在美國 Business Excellence Inc.、摩根士丹利亞洲有限公司、興
    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專戶投資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
    竇剛先生:副總經理、首席信息官,碩士,工程師。曾在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總經理、運營總監、公司總經理助理。
    項軍先生:督察長,學士。曾在中國工商銀行河北省信托投資公司、華夏證券有限公司、
    上海萬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合正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機構
    理財部副總經理,北京分公司總經理,北京辦事處總經理,戰略與創新業務部總經理。
    4、基金經理
    郎振東先生,經濟學碩士,持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從業證書。 現任廣發鑫裕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自 2021 年 4 月 19 日起任職)、廣發趨勢優選靈活配置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自 2021 年 5 月 12 日起任職)、廣發恒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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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自 2021 年 5 月 12 日起任職)、廣發聚安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自 2021 年 5 月 13 日起任職)、廣發成長優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助理(自 2022 年 6 月 16 日起任職)、廣發恒悅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自 2022 年
    6 月 16 日起任職)、廣發中債 1-3 年國開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2 年 7 月
    11 日起任職)、廣發匯成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2 年 10 月
    18 日起任職)、廣發集匯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自 2022 年 12 月 2 日起任職)、
    廣發匯吉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3年1月10日起任職)、
    廣發穩潤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自 2023 年 2 月 10 日起任職)、廣發
    匯安 18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3 年 6 月 20 日起任職)、廣發添盈
    180 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4 年 1 月 30 日起任職)、廣發匯達純債 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4 年 4 月 25 日起任職)。曾任廣發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會計部基金會計、固定收益管理總部債券交易員,廣發安享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自 2021 年 4 月 19 日至 2024 年 4 月 10 日)、廣發安盈靈
    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自 2021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4 年 4 月 10 日)、廣發
    集瑞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1 年 4 月 9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廣發睿享穩
    健增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1 年 4 月 9 日至 2025 年 3 月 3 日)。
    5、本基金投資采取集體決策制度,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及職務如下: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副總經理張芊女士、固定收益投資總監溫秀娟女
    士、混合資產投資副總監曾剛先生、混合資產投資部聯席總經理姚秋先生、債券投資部總經
    理宋倩倩女士、特定策略投資部總經理吳迪女士、固定收益研究部副總經理葛飛先生、宏觀
    策略部總經理武幼輝先生、金融工程與風險管理部總經理高詹清先生等成員組成,張芊女士
    擔任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
    6、 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招募說明書
    12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經理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
    (1)嚴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違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行為的發生;
    (2)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進行基金資產
    的投資。
    2、基金管理人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基金資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謀取不當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協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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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包括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部門業務規章等。
    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對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總攬和指
    導。內部控制大綱明確了內部控制目標和原則、內部控制組織體系、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內
    部控制環境、內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投資管理制度、基金
    績效評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統管理制度、員
    工保密制度、危機處理制度、監察稽核制度等。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
    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工作要求、業務流程等的具體說明。
    根據基金管理業務的特點,公司設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四道內控防線:
    1、建立以各崗位目標責任制為基礎的第一道監控防線。各崗位均制定明確的崗位職責,
    各業務均制定詳盡的操作流程,各崗位人員上崗前必須聲明已知悉并承諾遵守,在授權范圍
    內承擔各自職責。
    2、建立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監督的第二道監控防線。公司在相關部門、相關崗
    位之間建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和信息溝通制度,后續部門及崗位對前一部門及崗位負有
    監督的責任。
    3、建立以合規風控部門對各崗位、各部門、各機構、各項業務全面實施監督反饋的第三
    道監控防線。 合規風控部門屬于內核部門,直接接受總經理的領導,獨立于其他部門和業務
    活動,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實行嚴格的檢查和監督。
    4、建立以合規審核委員會及督察長為核心,對公司所有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的第四道
    監控防線。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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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況
    名稱: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江蘇銀行” )
    住所:江蘇省南京市中華路 26 號
    辦公地址:江蘇省南京市中華路 26 號
    法定代表人: 葛仁余
    成立時間: 2007 年 1 月 22 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 147.70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許可【2014】 619 號
    聯系人:蔡越
    電話: 025-51811157
    二、主要人員情況
    江蘇銀行托管業務條線現有員工近 100 名,來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同的行業,
    具有會計、金融、法律、 IT 等不同的專業知識背景,團隊成員具有較高的專業知識水平、良
    好的服務意識、科學嚴謹的態度;部門管理層有 20 年以上金融從業經驗,精通國內外證券市
    場的運作。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2014 年,江蘇銀行先后獲得基金托管業務資格及保險資金托管業務資格。江蘇銀行依靠
    嚴密科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以及先進的營運系統和專業的服務團隊,嚴格履行資產
    托管人職責,為境內外廣大投資者、金融資產管理機構和企業客戶提供安全、高效、專業的
    托管服務。
    目前江蘇銀行的托管業務產品線已涵蓋公募基金、信托計劃、基金專戶、基金子公司專
    項資管計劃、券商資管計劃、產業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等。江蘇銀行將在現有的基礎上開拓
    創新繼續完善各類托管產品線。江蘇銀行同時可以為各類客戶提供現金管理、績效評估、風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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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險管理等個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務。
    四、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風險控制目標
    (1)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在托管業務中得到全面嚴格的貫徹執行;
    (2)確保江蘇銀行有關托管的各項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程在托管業務中得到全面嚴格
    的貫徹執行;
    (3)確保資產安全,保證托管業務穩健運行。
    2、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由江蘇銀行內審部和資產托管部內設的監察稽核人員構成。資
    產托管部內部設置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對業務
    的運行獨立行使稽核監察職權。
    3、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1)全面性原則。實行“全員、全程風險控制方法” ,內部控制必須滲透到托管業務的
    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預防性原則。必須樹立“預防為主” 的管理理念,以業務崗位為主體,從風險發生
    的源頭加強內部控制,防患于未然,盡量避免業務操作中各種問題的產生。
    (3)及時性原則。各團隊要及時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強內部控制。
    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堵塞漏洞。
    (4)獨立性原則。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機構必須獨立于托管業務執行機構,業務操作人員
    和檢查人員必須分開,以保證內控機構的工作不受干擾。
    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監督方法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資運
    作。利用投資監督系統,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
    的投資比例、投資范圍、投資組合等情況進行監督。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開
    支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2、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基金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制指標進行例行監控,招募說明書
    16
    發現投資比例超標等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發出書面通知,與基金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
    督促其糾正,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后,對涉及各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及交易對手等
    內容進行合法合規性監督。
    (3)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面要求基金管理人進行解
    釋或舉證,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招募說明書
    17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 3018 號 2608 室
    辦公地址: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 1 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 31-33 樓;
    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 3018 號 2603-2622 室
    法定代表人: 葛長偉
    客服電話: 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傳真: 020-34281105
    網址: www.gffunds.com.cn
    直銷機構網點信息:本公司網上直銷系統(僅限個人客戶)和直銷中心(僅限機構客戶)
    銷售本基金,網點具體信息詳見本公司網站。
    客戶可以通過本公司客服電話進行銷售相關事宜的問詢、基金的投資咨詢及投訴等。
    2、其他銷售機構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增減或變更基金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
    站公示基金銷售機構名錄。投資者在各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業務請遵循各銷售機構業務規則
    與操作流程。
    二、注冊登記人
    名稱: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 3018 號 2608 室
    法定代表人: 葛長偉
    辦公地址: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 1 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 31-33 樓;
    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 3018 號 2603-2622 室
    電話: 020-89188970
    傳真: 020-89899175
    聯系人: 李爾華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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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
    住所: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 6 號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層、 10 層、 11 層(01-04
    單元)
    負責人: 鄧傳遠
    電話: 020-37181333
    傳真: 020-37181388
    經辦律師: 楊琳、 劉智
    聯系人: 鄧傳遠
    四、審計基金資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東 2 座辦公樓 8 層
    執行事務合伙人:鄒俊
    聯系人:王國蓓
    電話: 020-38137822
    傳真: 020-38138000
    經辦注冊會計師:葉云暉、葉凱韻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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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2025年3月14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5]484號文準予募集注冊。
    一、 基金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1、每個運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提出贖回申請。
    對于每份基金份額,第一個運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對認購份額而言)或基金份額申
    購確認日(對申購份額而言)起(即第一個運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額申購
    申請日后的第 60 天(即第一個運作期到期日。如該對應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到下一工作日)
    止。 第二個運作期到期日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額申購申請日后的第 120 天(如該對應
    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類推。
    2、每個運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可提出贖回申請。
    每個運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可提出贖回申請。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當期運作
    期到期日未申請贖回,則自該運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該基金份額進入下一個運作期。
    基金管理人有權延長基金份額持有人可提出贖回申請的時間,具體安排見屆時相關公告。
    二、基金類型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純債)。
    三、 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與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為代銷與直銷。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具體
    發售時間詳見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如果在此期間未達到本招募說明書第七部分第一款招募說明書
    20
    規定的基金備案條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內繼續銷售,直到達到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
    也可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在募集期限內適當延長或縮短基金發售時間,并及時公告。
    本基金認購采取全額繳款認購的方式。基金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可多次認購,認購一旦被
    注冊登記機構確認,就不再接受撤銷申請。
    基金發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生效,而僅代表發售機構確實接收
    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注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五、募集場所
    本基金將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及基金銷售機構的代銷網點向社會公開募集,各銷
    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管理人網站屆時公示的基金銷售機構名錄。
    六、募集對象
    本基金募集對象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
    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本基金暫不向金融機構自營賬戶銷售,如本基金開放向金融機構自營賬戶公開發售或對
    發售對象的范圍予以進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屆時另行發布的公告
    中予以規定。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單日認、申購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個人投資者、公募資產管理產品、
    職業年金、企業年金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單一投資者單日認、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
    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
    本基金可設置首次募集規模上限,具體募集上限及規模控制的方案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設置首次募集規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規模的限制。
    八、 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費用和銷售服務費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
    別。在投資者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不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 A 類招募說明書
    21
    基金份額;在投資者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是從本類別基金資產
    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 C 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 A 類、 C 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和 C 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公式為:
    計算日某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
    余額總數
    投資者在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可自行選擇基金份額類別。
    有關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設置由基金管理人確定,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在符合法律法規
    且不損害已有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
    金份額類別、或者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申購費率、
    調低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或者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等,調整前基金管理人需
    及時公告。
    九、 基金份額發售面值、認購價格和認購費用
    1、份額發售面值:人民幣1.00元
    2、認購價格:人民幣1.00元
    3、認購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認購時收取基金認購費用,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隨認購金額的增加而遞減,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
    認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本基金可對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認購A類基金份額的特定投資者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
    投資者實施差別的認購費率, 特定投資者范圍以及具體費率優惠詳見基金管理人發布的相關
    公告。
    具體認購費率如下:
    認購金額(M,含認購費) 認購費率
    M<100 萬元 0.20%
    100 萬元≤M<500 萬元 0.10%
    M≥500 萬元 每筆 1000 元
    本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基金募
    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招募說明書
    22
    4、認購份額的計算
    (1)若投資者選擇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 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凈認購金額 = 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或,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固定認購費金額
    認購費用 = 認購金額-凈認購金額
    或,認購費用 =固定認購費金額
    認購份額 = (凈認購金額+認購期利息) / 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認購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認購份
    額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
    承擔。
    例:某普通投資者投資100,000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如果認購期內認購資金獲得
    的利息為50元,則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凈認購金額=100,000/(1+0.20%) =99,800.40元
    認購費用=100,000-99,800.40=199.60元
    認購份額=(99,800.40+50.00) /1.00=99,850.40份
    即普通投資者投資100,000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加上認購資金在認購期內獲得的
    利息,可得到99,850.40份A類基金份額。
    (2)若投資者選擇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則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期利息) /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認購份額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
    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者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該筆認購產生利息5元。則其可得
    到的認購份額為:
    認購份額 =(10,000+5) /1.00 = 10,005.00份
    即投資者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的C類基金份額,加上認購資金在認購期內獲得的利息,
    可得到10,005.00份C類基金份額。
    十、 投資人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本基金的認購時間安排、認購者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請詳細查閱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23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認購方式
    本基金認購采取金額認購的方式。
    (1) 投資者認購前,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認購的金額。
    (2) 基金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可多次認購, 認購一旦被注冊登記機構確認,就不再接受撤
    銷申請。
    3、認購確認
    基金發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生效,而僅代表發售機構確實接收
    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注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投資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
    到各銷售網點查詢最終成交確認情況和認購的份額。若投資者的認購申請被確認為無效,基
    金管理人應當將投資者已支付的認購金額本金退還投資者。
    4、認購限制
    在募集期內,除《發售公告》另有規定,每一基金投資者通過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每個基
    金賬戶首次認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 元(含認購費),追加認購最低金額為 1 元(含認購
    費)。各銷售機構對最低認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已在基金管理人銷售網點有認購本基金記錄的投資者不受首次認購最低金額的限制,但受追
    加認購最低金額的限制。
    5、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單一投資者認購基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基金管理人有
    權全部或部分拒絕該投資者的認購申請,以確保其持有基金份額比例低于 50%。
    十一、 首次募集期間認購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 基金投資者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專用賬戶,任何人不得動用。
    認購資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額,歸投資人所有。
    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注冊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十二、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用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
    用。招募說明書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 3 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 2 億份,基金募集
    金額不少于 2 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 200 人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
    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 10 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
    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10 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中國證監會
    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
    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
    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 30 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 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
    產凈值低于 5,000 萬元人民幣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 60 個工作
    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
    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個月內召集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招募說明書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與轉換
    一、 申購與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
    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
    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
    1、本公司直銷機構;
    2、 銷售機構:經本公司委托,具有銷售本基金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其他機構的營業網點。
    二、 申購與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本基金的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
    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
    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開放日的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
    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體業務辦理時
    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份額每個運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方可就該基金份額提出贖回申請。基金管
    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 60 天(如遇非工作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開始辦理贖回,具
    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
    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或轉換轉入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
    的, 其基金份額申購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的價格。 投資人在基金份額運作期到期招募說明書
    26
    日當日業務辦理時間結束之后提出贖回或者轉換轉出申請的,視為無效申請,投資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將自該運作期到期日的次日自動進入下一個運作期。
    三、 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者的合法
    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系統每個基金賬戶首次最低申購金額為 1 元(含申購費)人民
    幣; 通過其他非直銷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申購業務,每次最低申購金額及投資金額級差以各
    非直銷銷售機構的規定為準, 具體業務辦理請遵循各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2、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各基金銷售機構的最低贖回、轉換轉出及最低持有份額為 1 份基金
    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持有份額減少導致在銷售機構同一交易賬戶保留的基金份額不足
    1 份基金份額時,注冊登記機構有權將全部剩余份額自動贖回。各基金代理銷售機構有不同
    規定的,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辦理上述業務時,需同時遵循銷售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定。
    3、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
    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
    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或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購與贖回的程序招募說明書
    27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2、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申請成立;
    本基金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申請成立;本基金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人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 T+7 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
    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
    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
    (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
    詢申請的確認情況。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生效,而僅代表銷
    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的確認情
    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因投資者怠于履行該項查詢等各項義務,致使其相關權益受損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或不利后果。 若申購不生效,
    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基金管理人或登記機構可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對上述業務辦
    理時間進行調整,本基金管理人將于調整實施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六、 申購費率、 贖回費率
    1、申購費率
    (1)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收取申購費用, C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隨申購金額的增加而遞減。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
    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本基金可對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申購 A 類基金份額的特定投資者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
    投資者實施差別的申購費率, 特定投資者范圍以及具體費率優惠詳見基金管理人發布的相關招募說明書
    28
    公告。
    具體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M,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
    M<100 萬元 0.20%
    100 萬元≤M<500 萬元 0.10%
    M≥500 萬元 每筆 1000 元
    (2)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基金申購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
    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2、贖回費率
    本基金不收取贖回費。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關手續后,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申購、贖回費率或
    調整收費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關規定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
    法》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4、對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等),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 基金贖回費率、基金轉換費率和基金銷售服務費率。
    5、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
    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基金投資者定期和
    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 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基金贖回費率、 基金轉換費率和基金銷售服務費率。
    6、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
    定。
    七、 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1)若投資者選擇申購 A 類基金份額,則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凈申購金額 =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或,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或,申購費用=固定申購費金額招募說明書
    29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凈值
    (2)若投資人選擇申購 C 類基金份額,則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當日 C 類基金份額凈值
    例 1: 某普通投資者投資 50,000 元申購本基金的 A 類基金份額,對應費率為 0.20%,假
    設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凈值為 1.0160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50,000/(1+0.20%) =49,900.20 元
    申購費用=50,000-49,900.20=99.80 元
    申購份額=49,900.20/1.0160=49,114.37 份
    即:普通投資者投資 50,000 元申購本基金的 A 類基金份額,對應費率為 0.20%,假設申
    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凈值為 1.0160 元,則可得到 49,114.37 份 A 類基金份額。
    例 2:某投資者投資 10,000 元申購本基金的 C 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C 類基金份額
    凈值為 1.0500 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10,000/1.0500=9,523.81 份
    即:投資者投資 10,000 元申購本基金的 C 類基金份額, 假設申購當日 C 類基金份額凈值
    為 1.0500 元,可得到 9,523.81 份 C 類基金份額。
    2、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采用“份額贖回” 方式,贖回價格以 T 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計算公
    式: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T 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
    例 1:某投資者在第一個運作到期日贖回 10,000 份 A 類基金份額, 假設贖回當日 A 類基
    金份額凈值是 1.100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 1.1000=11,000.00 元
    即:投資者在第一個運作到期日贖回 10,000 份 A 類基金份額, 假設贖回當日 A 類基金
    份額凈值是 1.100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總金額為 11,000.00 元。
    例 2:某投資者在第二個運作到期日贖回 10,000 份 C 類基金份額, 假設贖回當日 C 類基
    金份額凈值是 1.200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 1.2000=12,000.00 元
    即:投資者在第二個運作到期日贖回 10,000 份 C 類基金份額, 假設贖回當日 C 類基金份
    額凈值是 1.200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總金額為 12,000.00 元。招募說明書
    30
    3、本基金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
    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
    計算公式為:
    計算日某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
    余額總數
    本基金各類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 4 位,小數點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產
    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T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計算,并在 T+1 日內披露。
    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披露。
    4、申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
    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5、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扣除相應的費用,
    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 2 位,由此產生的收
    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八、 申購與贖回的注冊登記
    1、投資者 T 日申購基金成功后,正常情況下,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 T+1 日為投資者增
    加權益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2、投資者 T 日贖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況下,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 T+1 日為投資者扣
    除權益并辦理相應的注冊登記手續。
    九、 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招募說明書
    31
    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技術故障等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
    系統、基金注冊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
    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
    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
    到或者超過 50%,或者變相規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當一筆新的申購申請被確認成功,使本基金總規模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本基金總規
    模上限時;或使本基金單日申購金額或凈申購比例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當日申購金額或凈
    申購比例上限時;或該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超過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上限時;或該
    投資人當日申購金額超過單個投資人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時。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10 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拒絕或暫停接
    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
    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 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接受某筆或某些贖回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
    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
    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招募說明書
    32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
    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
    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
    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
    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十一、 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
    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
    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
    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
    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
    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
    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
    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
    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
    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
    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
    處理。
    (3)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
    額2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該比例以上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招募說明書
    33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對該單個基金份
    額持有人未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20%的贖回申請與其他賬戶贖回申請,應當按照其申請
    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賬戶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投資者未能
    贖回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外,延遲至下一個
    開放日辦理,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依照上述規定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的贖回不享
    有贖回優先權,并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
    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2日內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
    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
    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三、 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
    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四、 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
    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招募說明書
    34
    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六、 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七、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
    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八、 基金的凍結、 解凍與質押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
    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基金管理人
    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并可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招募說明書
    35
    十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
    的規定或相關公告。招募說明書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 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風險和保持較高流動性的基礎上,力求獲得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
    二、 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國債、央行
    票據、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金融債、地方政府債、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
    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次級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
    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國債期貨、信用衍生品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
    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債券類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也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除外)、可
    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每個交
    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國債
    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未來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對投資比例要求有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做出相應調整。
    三、 投資策略
    (一)利率預期策略與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將考察市場利率的動態變化及預期變化,對 GDP、 CPI、國際收支等引起利率變化
    的相關因素進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觀經濟運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礎上判斷包括財政政
    策、貨幣政策在內的宏觀經濟政策取向,對市場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線未來的變化趨勢做出
    預測和判斷,結合債券市場資金供求結構及變化趨勢,確定固定收益類資產的久期配置。招募說明書
    37
    當預期市場利率水平將上升時,降低組合的久期;預期市場利率將下降時,提高組合的
    久期。以達到利用市場利率的波動和債券組合久期的調整提高債券組合收益率目的。
    本基金根據對收益率曲線形狀變動的預期建立或改變組合期限結構。先預測收益率曲線
    變動的方向,然后根據收益率曲線形狀變動的情景分析,構建組合的期限結構。
    本基金應用騎乘策略,基于收益率曲線分析對債券組合進行適時調整。當收益率曲線比
    較陡峭時,即相鄰期限利差較大時,可以買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線陡峭處的債券,也即收益
    率水平相對較高的債券,隨著持有期限的延長,債券的剩余期限將會縮短,此時債券的收益
    率水平將會較投資期初有所下降,通過債券收益率的下滑來獲得資本利得收益。
    (二)類屬配置策略
    類屬配置主要包括資產類別選擇、各類資產的適當組合以及對資產組合的管理。本基金
    將在利率預期分析及其久期配置范圍確定的基礎上,通過情景分析和歷史預測相結合的方法,
    “自上而下”在債券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銀行存款、信用債、
    政府債券等資產類別之間進行類屬配置,進而確定具有最優風險收益特征的資產組合。
    (三)信用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于信用債(含資產支持證券,下同)的信用評級為 AA+及以上,投資于信用
    評級為 AA+的信用債占信用債資產的比例不高于 50%,投資于信用評級為 AAA 的信用債占
    信用債資產的比例不低于 50%。上述信用評級為主體評級,如無主體評級,參考債項評級,
    評級機構及評級標準以基金管理人認定為準。本基金持有信用債期間,如果其信用評級下降
    不再符合前述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調整至符合前述標準。
    信用債市場整體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債發行主體自身信用狀況的變化都會對信用債個
    券的利差水平產生重要影響,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將從經濟周期、國家政策、行業景氣度
    和債券市場的供求狀況等多個方面對收益率曲線的判斷以及對信用債整體信用利差研究的基
    礎上,確定信用債總體的投資比例。考量信用利差的整體變化趨勢;另一方面,本基金還將
    以內部信用評級為主、外部信用評級為輔,即采用內外結合的信用研究和評級制度,研究債
    券發行主體企業的基本面,以確定企業主體債的實際信用狀況。具體而言,本基金的信用債
    投資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利差曲線配置、信用債供求分析策略、信用債券精選和信用債調整等
    四個方面。
    1、信用利差曲線配置
    信用利差曲線的走勢能夠直接影響相應債券品種的信用利差。因此,我們將基于信用利招募說明書
    38
    差曲線的變化進行相應的信用債券配置操作。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內部的信用債券研究員將
    研究和分析經濟周期、國家政策、行業景氣度、信用債券市場供求、信用債券市場結構、信
    用債券品種的流動性以及相關市場等因素變化對信用利差曲線的影響;然后,本基金將綜合
    參考外部權威、專業信用評級機構的研究成果,預判信用利差曲線整體及分行業走勢;最后,
    在此基礎上,本基金確定信用債券總的配置比例及其分行業投資比例。
    2、信用債供求分析策略
    目前,我國的信用債市場尚未完全統一,主要體現為大部分信用債不能在主要的債券市
    場上同時流通,部分債券投資機構也不能同時參與到多個市場中去,同時,信用債的發行規
    模和頻率具有不確定性,而主要機構的債券投資需求又會受到信貸額度、保費增長等因素的
    影響。因此,整體而言,我國信用債的供求在不同市場、不同品種上會出現短期的結構性失
    衡,而這種失衡會引起信用債收益率偏離合理值。在目前國內信用債市場分割的情況下,本
    基金將緊密跟蹤信用債供求關系的變動,并根據失衡的方向和程度調節信用債的配置比例和
    結構,力求獲得較高的投資收益。
    3、信用債券精選
    本基金將借助公司內部研究員的專業研究能力,并綜合參考外部權威、專業研究機構的
    研究成果,采用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分析方法對發債主體企業進行深入的基本面分
    析,并結合債券的發行條款等因素確定信用債的實際信用風險狀況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挖掘
    并投資于信用風險相對較低、信用利差收益相對較大的優質品種。發債主體的信用基本面分
    析是信用債投資的基礎性工作。具體的分析內容及指標包括但不限于國民經濟運行的周期階
    段、債券發行人所處行業發展前景、發行人業務發展狀況、企業市場地位、財務狀況、管理
    水平及其債務水平等。
    4、信用債調整
    信用債發行企業在存續期間可能會受到多種因素或事件的影響,從而導致其信用狀況發
    生變化。債券發行人的信用狀況發生變化后,本基金將及時采用新的債券信用級別所對應的
    信用利差曲線對信用債等進行重新定價,盡可能的挖掘和把握信用利差暫時性偏離帶來的投
    資機會,獲得超額收益。
    (四)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過債券回購融入和滾動短期資金作為杠桿,投資于收益率高于融資成本的
    其它獲利機會,從而獲得杠桿放大收益。招募說明書
    39
    (五)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重點對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質量、提前償還率、風險補償
    收益和市場流動性等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價值的因素進行分析,并輔助采用數量化定價模型,
    評估資產支持證券的相對投資價值并做出相應的投資決策。
    (六)金融衍生產品投資策略
    1、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國債期貨作為利率衍生品的一種,有助于管理債券組合的久期、流動性和風險水平。管
    理人將以風險管理為原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對宏觀經濟形勢和政策趨勢的判
    斷、對債券市場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構建量化分析體系,對國債期貨和現貨基差、國債期
    貨的流動性、波動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標進行跟蹤監控,在最大限度保證基金資產
    安全的基礎上,力求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2、信用衍生品投資策略
    本基金若投資信用衍生品,將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以風險對沖為目的,并遵守證券交
    易所或銀行間市場的相關規定。管理人將結合根據所持標的債券等固定收益品種的投資策略,
    合理評估信用衍生品的價格和流動性,確定投資金額、期限、風險敞口等。管理人將加強交
    易對手方、創設機構的風險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對手方、創設機構的集中度,對交易對手方、
    創設機構的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及杠桿水平等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與嚴格的準入管理。
    四、 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 中債-總全價(總值)指數收益率
    本基金選擇上述業績比較基準的原因為本基金是通過債券等固定收益資產來獲取收益,
    力爭獲取相對穩健的回報,追求基金財產的保值增值。 中債-總全價(總值)指數由中央國債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適合作為本基金債券資產投資收益的衡
    量標準。
    如果指數編制單位停止計算編制以上指數或更改指數名稱、或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或有更適當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市場上出現更加適用于本基金
    的業績基準的指數時,本基金可以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在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
    序后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招募說明書
    40
    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據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與基金托
    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告。
    五、 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債券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及風險水平高于貨幣市場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
    票型基金。
    六、 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
    (2)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
    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及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
    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還須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在
    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本
    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招募說明書
    41
    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
    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30%;
    (11) 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
    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2)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40%;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參與信用衍生品投資,需遵守下列限制:
    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不得持有合約類信用衍生
    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中所對應受保護債券面值的 100%;本
    基金投資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的名義本金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在 3 個月內進行調整;
    (15)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9)、(11)、(13)、(14)項規定以外, 因證券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
    并、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關約定。 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托
    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七、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招募說明書
    42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
    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八、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組合限制、禁止行為規定或從事關聯交易 的條件和要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關限制。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組合限制、禁止行為規定或從事關
    聯交易的條件和要求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可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直接對基金合同進行變更,該變更無須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當利益。
    十、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
    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招募說明書
    43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
    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招募說明書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
    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招募說明書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
    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 國債期貨合約、 信用衍生品、 銀行存款本息、應收
    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監
    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價的,
    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
    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
    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并
    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
    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
    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估
    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 0.25%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招募說明書
    46
    價值。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資品種,按如下原則進行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
    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
    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
    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
    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
    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在當
    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
    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回售登記
    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4、對于發行人已破產、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
    本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可在提供推薦價格
    的同時提供價格區間作為公允價值的參考范圍以及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相關提示。
    基金管理人在與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采用價格區間中的數據作為該債券投資品種的公允價
    值。
    5、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招募說明書
    47
    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7、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當日估值價格進行估值,但管理人依法承擔的責
    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企業
    會計準則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8、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0、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
    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五、 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
    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
    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并按基金合同的約定披
    露。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
    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外公布。招募說明書
    48
    六、 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 4 位以內(含第 4 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
    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估
    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責
    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
    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 ),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
    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
    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
    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招募說明書
    49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估
    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
    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進
    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 任一類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
    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任一類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 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
    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 法律法規規定、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凈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
    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予以公布。招募說明書
    50
    九、 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
    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
    數據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
    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財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
    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招募說明書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
    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具
    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
    金紅利自動轉為對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現金分紅; 對于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的基金份額,每份基金份額(原份額)所
    獲得的紅利再投資份額的運作期到期日,與該原份額的運作期到期日一致;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基金
    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 C 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
    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
    權;
    5、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
    進行調整。
    四、 收益分配方案招募說明書
    52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
    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對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
    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上述收益分配原則僅適用于主袋賬
    戶資產和主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招募說明書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從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 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賬戶開戶費用和賬戶維護費;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本基金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按實際支出額從基金財產總值中扣除。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2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
    付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招募說明書
    54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
    付等,支付日期順延。
    3、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 類基金
    份額資產凈值的 0.2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 0.20%÷當年天數
    H 為 C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 為 C 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
    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銷售服務費由注冊登記機構代收,注冊登記機
    構收到后按相關合同規定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
    法按時支付等,支付日期順延。
    銷售服務費主要用于支付銷售機構傭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銷廣告費、促銷活動
    費、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費等。
    銷售服務費的使用范圍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間的上述費用。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中第 4-10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招募說明書
    55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
    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基金管理人不得就側袋賬戶資產收
    取管理費。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基金財
    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
    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招募說明書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的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如
    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
    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式
    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師事務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招募說明書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
    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相關法律對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載媒介、報備方
    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 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符合
    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
    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
    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規定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規定
    網站應當無償向投資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
    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招募說明書
    58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購、
    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
    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
    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動
    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
    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
    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
    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招募說明書
    59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載明基金募集情況。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過其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
    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 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
    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
    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
    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的情形,為保障其
    他投資人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
    披露該投資人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
    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況除外。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
    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招募說明書
    60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在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規定
    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
    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
    發生變更;
    16、 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招募說明書
    61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19、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20、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2、 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3、 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4、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 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
    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
    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
    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
    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資產支持證券明
    細。
    (十一)投資國債期貨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
    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十二)投資信用衍生品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
    文件中詳細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資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持倉情況等,并充分揭示投資信用
    衍生品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目標及策略。招募說明書
    62
    (十三)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四)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
    清算報告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
    書。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五)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 各類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
    報告、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
    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
    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者決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招募說明書
    63
    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招募說明書
    64
    第十六部分 側袋機制
    為加強對本基金流動性風險的管控,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側袋機制指引(試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本基金引入側袋機制作為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之一。
    一、 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和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及時發布臨時公告,并及時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
    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本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為基礎,確認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相應側袋賬戶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照啟用側袋機制后的主袋賬
    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回申請并支付贖回款項。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同時,基
    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約定的政策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回,并根據主袋賬戶
    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部分的申購、
    贖回規定適用于主袋賬戶份額。
    3、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賬戶的份額凈值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巨額贖回按
    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賬戶份額凈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主袋賬戶總份額的 10%認定。
    三、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
    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
    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應當以主袋賬戶資產為基準。招募說明書
    65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動后 20 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資組合的調
    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賬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作。
    四、 側袋賬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
    有人支付對應款項。
    終止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時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
    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五、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利益產生重
    大影響的事項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凈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頻率披露主袋賬戶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
    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3、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產處置進展
    情況,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需同時注明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
    現價格的承諾。
    六、 本部分關于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
    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可直接對本
    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招募說明書
    66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一、 投資于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1、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
    基金收益水平變化而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
    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
    基金的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
    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于債券,其收益水平會
    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 公司經營風險。公司的經營好壞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市場前
    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從而導致基金投資收益變
    化。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5) 債券市場流動性風險。由于銀行間債券市場深度和寬度相對較低,交易相對較不活
    躍,可能增大銀行間債券變現難度,從而影響基金資產變現能力的風險。
    (6)購買力風險。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于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
    抵消,從而影響基金資產的實際收益率。
    (7)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影
    響,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利率風險)互為消長。具體為當利率下降時,基金
    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比以前較少的收益率。
    (8)信用風險。基金所投資債券的發行人如出現違約、無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債券
    發行人信用等級降低導致債券價格下降,將造成基金資產損失。
    2、管理風險
    基金運作過程中由于基金投資策略、人為因素、管理系統設置不當造成操作失誤或公司
    內部失控而可能產生的損失。管理風險包括:
    (1)決策風險:指基金投資的投資策略制定、投資決策執行和投資績效監督檢查過程中,招募說明書
    67
    由于決策失誤而給基金資產造成的可能的損失;
    (2)操作風險:指基金投資決策執行中,由于投資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誤等人為因
    素而可能導致的損失;
    (3)技術風險: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統設置不當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損失。
    3、職業道德風險:是指公司員工不遵守職業操守,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而可能導致的損
    失。
    4、 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指在開放式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價格及時變
    現基金資產以支付投資者贖回款項的風險。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詳細了解本基金的申
    購以及贖回安排。在本基金發生流動性風險時,基金管理人可以綜合利用備用的流動性風險
    管理工具以減少或應對基金的流動性風險,投資者可能面臨贖回申請被暫停接受、贖回款項
    被延緩支付、基金估值被暫停、基金采用擺動定價等風險。投資者應該了解自身的流動性偏
    好,并評估是否與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匹配。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境內債券市場。 在組合構建過程中,本基金將持續對組合的行業構成
    進行權衡和優化,保持組合的行業分散性和組合的流動性,降低投資風險。因此,在正常情
    況下,本基金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良好,可以與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相匹配。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交易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巨額贖回可能會產生基金倉位調整
    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甚至影響基金份額凈值。當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以及擺動定價
    等措施。發生延期辦理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情形時,投資人面臨無法全部贖回或無法及時獲
    得贖回資金的風險。在本基金延期辦理投資者贖回申請的情況下,投資者未能贖回的基金份
    額還將面臨凈值波動的風險。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等進行適度調整,作招募說明書
    68
    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的輔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八、暫停贖回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和“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
    接受贖回申請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的部分或全部贖回申請可能被拒絕,同時投資人完成基金贖回時的
    基金份額凈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凈值不同。
    2)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八、暫停贖回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和“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詳細了解本基金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接收贖回款項的時間將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遲,可能對投
    資者的資金安排帶來不利影響。
    3)暫停基金估值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中的“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沒有可供參考的基金份額凈值,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一方面沒有可供參考的基金份額凈值,另一方面基金將暫停接受基金申
    購贖回申請,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將導致投資者無法申購或贖回本基金。
    4)擺動定價
    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當基金采用擺動定價時,投資者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時的基金份額凈值,將
    會根據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而進行調整,使得市場的沖擊成本能夠分配給實際申購、贖
    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
    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若本基金采取擺動定價機制,投資者申購基金獲得的申購份額及贖回基金獲得的贖回金
    額均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5)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賬戶進行處置清
    算,并以處置變現后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但招募說明書
    69
    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后,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凈值,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
    換,僅主袋賬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
    袋機制后同時擁有主袋賬戶份額和側袋賬戶份額,側袋賬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
    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啟用側袋機制
    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以主袋賬戶資
    產為基準,不反映側袋賬戶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本基金不披露側袋賬戶份額的
    凈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
    也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對于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后主袋賬戶
    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5、 合規性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投資違反法規及基金
    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6、投資管理風險:
    (1)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和風險均高于貨幣型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
    票型基金;
    (2)選券方法、選券模型風險;
    (3)基金經理主觀判斷錯誤的風險;
    (4)其他風險。
    7、 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有關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資范圍、投資比例、證券市場普遍
    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期風險收益特征。銷售機構(包
    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
    售機構采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此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
    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 同時,不同銷售機構因其采取的具體評價標準和方法的差異,對招募說明書
    70
    同一產品風險級別的評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銷售機構還可能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基金
    實際運作情況等適時調整對本基金的風險評級。
    敬請投資人知悉,在購買本基金時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
    間的匹配檢驗,并須及時關注銷售機構對于本基金風險評級的調整情況,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8、 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對債券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本基金需承
    擔債券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以及因個別債券違約所或者信用評級下降造成的信用風險。
    (2) 投資國債期貨的風險
    國債期貨的投資可能面臨市場風險、基差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是因期貨市場價
    格波動使所持有的期貨合約價值發生變化的風險。基差風險是期貨市場的特有風險之一,是
    指由于期貨與現貨間的價差的波動,影響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發生意外損益的風險。
    流動性風險可分為兩類:一類為流通量風險,是指期貨合約無法及時以所希望的價格建立或
    了結頭寸的風險,此類風險往往是由市場缺乏廣度或深度導致的;另一類為資金量風險,是
    指資金量無法滿足保證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頭寸面臨被強制平倉的風險。
    (3)投資信用衍生品的風險
    本基金可能投資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資可能面臨流動性風險、償付風險以及價
    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轉讓過程中因無法找到交易對手或交易對手
    較少,導致難以將信用衍生品以合理價格變現的風險。償付風險是指在信用衍生品存續期間,
    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場及環境變化,創設機構可能出現經營狀況不佳或創設機構的現金流與預
    期發生一定偏差,從而影響信用衍生品結算的風險。價格波動風險是指由于創設機構或所受
    保護的債券主體經營狀況或利率環境發生變化,引起信用衍生品價格出現波動的風險。
    (4) 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
    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風險主要包括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及評級風險等。由于資產支持
    證券的投資收益來自于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或剩余權益,因此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還面臨基
    礎資產特定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及現金流預測風險等與基礎資產相關的風險。
    (5) 投資債券回購的風險
    債券回購為提升整體基金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債券回購的主要
    風險包括信用風險、投資風險及波動性加大的風險,其中,信用風險指回購交易中交易對手
    在回購到期時,不能償還全部或部分證券或價款,造成基金凈值損失的風險;投資風險是指招募說明書
    71
    在進行回購操作時,回購利率大于債券投資收益而導致的風險以及由于回購操作導致投資總
    量放大,致使整個組合風險放大的風險;而波動性加大的風險是指在進行回購操作時,在對
    基金組合收益進行放大的同時,也對基金組合的波動性(標準差)進行了放大,即基金組合
    的風險將會加大。回購比例越高,風險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對基金凈值造成損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6)特殊安排的運作方式
    本基金對于每份基金份額,設定 60 天滾動運作期。每個運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額持有人
    可提出贖回申請。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當期運作期到期日未提出贖回申請(投資人在基金份
    額運作期到期日當日業務辦理時間結束之后提出贖回或者轉換轉出申請的,視為無效申請),
    則自該運作期到期日次日起基金份額進入下一個運作期。故投資者需承擔在運作期間到期日
    前無法贖回的風險,以及錯過當期運作期到期日未能贖回而進入下一運作期的風險。
    (7)運作期期限或有變化的風險
    本基金名稱為廣發添福 60 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但是考慮到周末、法定節假
    日等原因,每份基金份額的實際運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長于或短于 60 天。
    (8)流動性風險
    由于本基金特殊運作方式的安排,投資者的單筆申購存在 60 天的鎖定期,因而對于同一
    時點申購的資金將極有可能面臨集中贖回的情形,由此將有可能觸發本基金的巨額贖回機制。
    在發生巨額贖回時,如果基金資產變現能力差,可能會產生基金倉位調整的困難,導致流動
    性風險。
    9、 其他風險
    (1) 隨著符合本基金投資理念的新投資工具的出現和發展,如果投資于這些工具,基金
    可能會面臨一些特殊的風險;
    (2) 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計算機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3) 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產生
    的風險;
    (4) 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5) 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6)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從而帶
    來風險;招募說明書
    72
    (7) 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二、 聲明
    1、 投資人投資于本基金,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銷售機
    構代理銷售,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都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招募說明書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
    可執行,自表決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自決議生效之日起兩日內在規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證
    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招募說明書
    74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
    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
    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招募說明書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
    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金
    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 贖回與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
    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和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招募說明書
    76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
    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
    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
    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但應監
    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
    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保招募說明書
    77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 30 日內退
    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
    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 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理招募說明書
    78
    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
    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
    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 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
    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應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
    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
    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招募說明書
    79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
    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 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
    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與 C 類基金份額由
    于基金份額凈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額以及參與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分配的數量將
    可能有所不同。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
    表決權;招募說明書
    80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
    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 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
    出投資決策, 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 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提供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資料及身份證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
    其銷售機構就委托人風險承受能力、反洗錢等事項進行的盡職調查;
    (1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暫不設立日常機構。
    (一) 召開事由
    1、 除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招募說明書
    81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 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但法律法規要求調
    整該等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事項。
    2、 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
    影響的前提下, 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 履行適當程序后修改, 不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調低銷售服務費率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許可的范圍內
    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規則;
    (6)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 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招募說明書
    82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
    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
    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
    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規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招募說明書
    83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 表決意
    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
    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 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
    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現
    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
    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
    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含 50%)。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或大會公
    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大
    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招募說明書
    84
    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決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
    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注冊機構記錄相符。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于第 1 款第(2)項、或者第 2 款第(3)
    項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后、六個月
    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3、在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其他
    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
    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 在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的前提
    下, 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 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
    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招募說明書
    85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
    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
    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
    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 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
    上(含 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
    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
    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
    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七) 計票招募說明書
    86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
    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
    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
    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
    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
    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
    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
    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
    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 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
    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
    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招募說明書
    87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額
    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
    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
    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
    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后、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含 50%)選
    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
    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
    托管人協商一致報監管機關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招募說明書
    88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
    可執行,自表決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自決議生效之日起兩日內在規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 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證
    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招募說明書
    89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
    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 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
    報刊上。
    (七)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四、 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 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
    上海,按照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
    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臺立法)管轄并從其解釋。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合同的方式招募說明書
    90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
    和營業場所查閱。招募說明書
    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 3018 號 2608 室
    法定代表人: 葛長偉
    成立時間: 2003 年 8 月 5 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2003]91 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 14,097.8 萬元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江蘇銀行)
    住所:江蘇省南京市中華路 26 號(郵編 210005)
    辦公地址:江蘇省南京市中華路 26 號(郵編 210005)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成立時間: 2007 年 1 月 22 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許可【2014】 619 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結算;辦理票據承兌
    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承銷短期融資券;買賣政府
    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
    保險業務、代客理財、代理銷售基金、代理銷售貴金屬、代理收付和保管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提供保險箱業務;辦理委托存貸款業務;從事銀行卡業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
    外幣兌換;結售匯、代理遠期結售匯;國際結算;自營及代客外匯買賣;同業外匯拆借;買
    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網上銀行;經銀行業招募說明書
    92
    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注冊資本: 115.44 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的投
    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國債、央行
    票據、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金融債、地方政府債、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
    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次級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
    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國債期貨、信用衍生品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
    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債券類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也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除外)、可
    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每個交
    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國債
    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未來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對投資比例要求有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做出相應調整。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業務進行監督和核查的義務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開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應符合以下規定: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招募說明書
    93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
    付金、存出保證金及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
    過該證券的 10%;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
    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還須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在
    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本
    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
    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
    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30%;
    11)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
    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2)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40%;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
    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參與信用衍生品投資,需遵守下列限制:招募說明書
    94
    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不得持有合約類信用衍生
    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中所對應受保護債券面值的 100%;本
    基金投資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的名義本金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在 3 個月內進行調整;
    1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2)、 9)、 11)、 13)、 14)項規定以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
    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
    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上述投資組合限制條款中,若屬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當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
    或變更上述限制,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投資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
    準。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禁止
    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對于基金管理人開展基金投資禁止行為,基金托管人對此無法提前知曉或阻止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招募說明書
    95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
    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并按法律法規予以
    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4)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
    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的名單。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 2 個工作日內電話或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管理人應定期和不
    定期對銀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 2 個工作
    日內電話或書面回函確認,新名單自基金托管人確認當日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
    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
    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交易對手庫進行事后監督。
    2)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由于交易對手
    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責任人追償,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5)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選
    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確定
    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
    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務
    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另行簽訂書面協議,
    明確雙方在相關協議簽署、賬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傳達與執行、資金劃撥、賬目核對、
    到期兌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證實書的開立、傳遞、保管等流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招募說明書
    96
    3)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核相關協議、賬
    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辦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
    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認、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
    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
    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制在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
    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在發現后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
    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
    《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饋,說明
    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
    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
    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內糾正。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
    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
    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
    告。
    三、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職責的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招募說明書
    97
    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及債券托管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是否及時、準確復核
    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是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規定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應積極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
    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賬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資產、未執行或
    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內糾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
    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
    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
    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內糾正。
    四、 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
    (2)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債券托管賬戶等投資所
    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
    (5)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如基金托管
    人無法從公開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書面資料中獲取到賬日期信息的,應由基金管理人負
    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資產沒有到達基金銀行存款賬
    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
    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招募說明書
    98
    (二)基金合同生效時募集資產的驗證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時, 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
    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內
    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
    應由參加驗資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
    募集到的全部資金存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存款賬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
    金當日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并根據中國人
    民銀行規定計息。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
    金收益,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存款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
    行存款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管理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人民幣銀行賬戶結算
    管理辦法》、《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四)基金證券交收賬戶、資金交收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證
    券賬戶。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
    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托管人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證券交易資金的結算。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的名義在托管人處開立基金的證券交易資金結算的二級結算備付金賬戶。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負責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債券托管賬戶, 基金管理人給與必要的配合, 由基
    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及資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續辦理完畢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中國人民招募說明書
    99
    銀行進行報備。基金管理人負責申請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交易,由基金管
    理人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設同業拆借市場交易賬戶。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協議正本由基金管
    理人保管。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
    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
    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銀行的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
    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本基金
    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銀行存款定期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 具體保管事項由雙方另行
    簽署《托管資產投資銀行存款業務管理事項協議》進行約定。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簽署與
    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盡可能保證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權業務章的合
    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 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與復核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指計算日各類
    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該類基金總份額后的價值。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經基金托管人復核,按
    規定公告。招募說明書
    100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
    定暫停估值時除外。 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中國證監會關于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
    的指導意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
    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以約定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
    算結果復核后,將復核結果反饋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凈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
    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
    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
    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
    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
    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在當
    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
    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回售登記
    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4、對于發行人已破產、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
    本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可在提供推薦價格
    的同時提供價格區間作為公允價值的參考范圍以及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相關提示。
    基金管理人在與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采用價格區間中的數據作為該債券投資品種的公允價招募說明書
    101
    值。
    5、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
    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7、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當日估值價格進行估值,但管理人依法承擔的責
    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企業
    會計準則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8、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0、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
    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擔。
    (二)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 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 4 位以內(含第 4 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
    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
    擔賠償責任。招募說明書
    102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估
    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責
    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
    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 ),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
    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
    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
    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估
    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
    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進
    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招募說明書
    103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 任一類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
    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任一類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在
    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
    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基金份額凈值出錯且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
    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
    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
    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基金托管人
    在履行正常復核程序后仍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另有通行做
    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三)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 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會計制度執行。招募說明書
    104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
    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會
    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
    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
    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七)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雙方應每個交易日核對賬目,如發現雙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確保核對一致。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
    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八)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3 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并將年度報告正
    文登載于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規定媒介上。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
    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2 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并將中期報告
    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將中期報告摘要登載在規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并將季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基金托管人在對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可以出具復核確認書(蓋
    章)或以其他雙方約定的方式確認,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檢查。
    六、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登記和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募集期結束并確認認購申請后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招募說明書
    105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由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負責編制和保管,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真實性、完整
    性和準確性負責。
    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終止日后 10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注冊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后 5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注冊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個交易日后 10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冊登記
    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四)除上述約定時間外,如果確因業務需要,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商議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冊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托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定期刻成光盤備份, 保存期
    限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 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經友好協商解決。
    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
    裁地點為上海,按照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
    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八、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招募說明書
    106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基金法》、《銷售辦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組
    在基金財產清算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
    本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資產安全的職責。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證
    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
    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現招募說明書
    107
    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
    報刊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招募說明書
    108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 持有人注冊登記服務
    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注冊登記服務,配備安全、
    完善的電腦系統及通訊系統,準確、及時地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基金賬戶業務、基金份額
    的登記、權益分配時紅利的登記、權益分配時紅利的派發、基金交易份額的清算過戶等服務。
    二、 持有人交易記錄查詢及對賬單服務
    1、基金交易確認服務
    注冊登記機構保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投資記錄。
    基金份額持有人每次交易結束后(T 日),本基金銷售網點將于 T+2 日開始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提供該筆交易成交確認單的查詢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過本基金管理人
    客戶服務中心查詢基金交易情況。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網點應根據在直銷機構網點進行交易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確認單。基金銷售機構應根據在銷售網點進行交易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要求進行成交確認。
    2、對賬單服務
    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電子郵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過廣發基金直銷系統持有本公司基
    金份額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況信息。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以下方式查閱對賬單:
    1)基金份額持有人可登錄本基金管理人的網站賬戶自助查詢系統查閱對賬單。
    2)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網站、電話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電子形式的定期對賬單。
    基金交易對賬單分為季度對賬單和年度對賬單,記錄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年內
    所有申購、贖回等交易發生的時間、金額、數量、價格以及當前賬戶的余額等。季度對賬單
    在每季結束后的 20 個工作日內向定制季度對賬單服務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電子郵件形式發
    送,年度對賬單在每年度結束后 20 個工作日內對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招募說明書
    109
    3、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記錄查詢服務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客戶服務中心(包括電話呼叫中心和網站賬戶自
    助查詢系統)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銷售網點查詢歷史交易記錄。
    三、 信息定制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開立本公司基金賬戶時如預留電子郵件地址,可訂制電子郵件服
    務,內容包括交易確認及相關基金資訊信息等;如預留手機號碼,可訂制手機短信服務,內
    容包括基金凈值播報、交易確認等。已開立本公司基金賬戶未預留相關資料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可到銷售網點或通過基金管理人的客戶服務中心(包括電話呼叫中心和網站賬戶自助查詢
    系統)辦理資料變更。
    四、 信息查詢
    基金管理人為每個基金賬戶提供一個基金賬戶查詢密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憑基金賬
    號和該密碼通過基金管理人的電話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詢客戶基金賬戶信息;同時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電話、電子郵件等信息;另外還可登錄本基金管理人網站查詢基金申購與
    贖回的交易情況、賬戶余額、基金產品信息。
    五、 投訴受理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網站在線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書信、
    電子郵件、傳真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基金份額持有人還
    可以通過銷售機構的服務電話進行投訴。
    六、 服務聯系方式
    1、客戶服務中心
    電話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 020-83936999,該電話可轉人工服務。
    傳真: 020-34281105
    2、互聯網網站
    公司網址: www.gffunds.com.cn
    電子信箱: services@gffunds.com.cn招募說明書
    11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協商解決。招募說明書
    11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供社會公眾查
    閱、復制。招募說明書
    112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一) 中國證監會準予廣發添福 60 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注冊募集的文件
    (二)《廣發添福 60 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四)《廣發添福 60 天滾動持有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五)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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