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投瑞銀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國投瑞銀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3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1
五、基金財產保管........................................................................................11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6
八、基金凈值信息計算和會計核算...............................................................19
九、基金收益分配........................................................................................22
十、信息披露................................................................................................23
十一、基金費用............................................................................................25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27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2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28
十五、禁止行為............................................................................................30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1
十七、違約責任............................................................................................32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33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34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34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楊樹浦路168號20層
法定代表人:傅強
成立時間:2002年6月13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2】25號
注冊資本:壹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電話:(0755)83575992
傳真:(0755)82904048
聯系人:楊蔓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電話:(010)66105799
傳真:(010)66105798
聯系人:郭明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35,640,625.71萬元
批準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
能的決定》(國發[1983]146號)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辦理人民幣存款、貸款、同業拆借業務;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
承兌、貼現、轉貼現、各類匯兌業務;代理資金清算;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代理銷售業務;代理發行、代理承銷、代理兌付政府債券;代收代付業務;代理
證券投資基金清算業務(銀證轉賬);保險代理業務;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
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保管箱服務;發行金融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
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托管業務;企業年金受托管理服務;年金賬戶管
理服務;開放式基金的注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資信調查、咨詢、見
證業務;貸款承諾;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服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外匯存款;
外匯貸款;外幣兌換;出口托收及進口代收;外匯票據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
外匯擔保;發行、代理發行、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
代客外匯買賣;外匯金融衍生業務;銀行卡業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
行業務;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訂立本協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
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
《關于實施<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公開募集開放
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
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國投瑞銀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
稱《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國投瑞銀貨幣市場基金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
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
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本協議所使用的詞語或簡稱與其在《基金合同》的釋
義部分具有相同含義。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將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現金;
(2)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
同業存單;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
具、資產支持證券;
(4)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
具。
對于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剩余期限超過397天的債券;
(4)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
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國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資產支持證券;
(7)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如下投
資限制:
①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
余存續期不得超過240天;
②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10%;
③本基金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集中度情況對上述第①、②項投資組合實施
調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當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
時,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
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
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當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
時,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
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
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④本基金投資于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原
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央
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⑤本基金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
過該證券的10%;
⑥本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
(有存款期限、但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此比例限制);
⑦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同業存單,合計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
款、同業存單,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
⑧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
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
10%;
⑨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
不得低于5%,其中,上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⑩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銀行定期存款等流動性受限資產投
資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30%;
?本基金買斷式回購融入基礎債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97天;
?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
期后不得展期;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
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日
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不得
超過20%;
?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
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
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銀行存款、同業存單、
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品種;
?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⑨、?、?項外,因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規模或市場變化導
致本基金投資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
調整,以達到上述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特殊投資限制:
本基金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
的,應當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為重大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3)本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須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持續
信用評級,且其信用評級應不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或相當于AAA
級的信用級別。
本基金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的,基金管理
人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對其予以全部賣出。
(4)若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發生修改或變更,基金管理人履行
適當程序后,本基金可相應調整投資限制規定。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從事可能使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與基金管理人的股東進行交易,通過交易上的安排人為降低投資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實天數;
(8)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
他行為。
本基金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
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
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
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
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
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關聯
投資限制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禁止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應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
的公司名單及其更新,加蓋公章并書面提交,并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
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責任保管真實、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
單,并負責及時更新該名單。名單變更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2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函確認已知名單的變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運作
中嚴格遵循了監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違規進行關聯交易,并造成基金資產損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關聯交易名單中列示的關聯方進行法律法
規禁止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并協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該關聯交易的發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無法阻止關聯交
易發生時,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對于交易所場內已成交的違規關
聯交易,基金托管人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規則的規定進行結算,同時向中
國證監會報告。
5、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
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易
對手的名單,并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在該名單中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
易結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
管理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名單
中增加或減少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時須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申請,基金托管人
于2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后,對名單進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書面確認后,被確認調整的名單開始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
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內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進行
交易,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銷交易,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發生此種情形時,基金托管人有權報
告中國證監會。
(2)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需按交易對手名單
中約定的該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
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有利于信用風險控制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
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與交易對手重新確定交易方式,經提醒后仍未改正時
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3)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核心交易對手為中國工商銀行、中
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交通銀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一致后,可以根據當時的市場情況調整核心交易對手名單。基金管理人有責任
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在與核心交易對手以外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由于
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其后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
行賠償,如果基金托管人在運作中嚴格遵循了上述監督流程,則對于由于交易對
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本基金核心存款銀行名單為中國
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交通銀行,本基金投資除
核心存款銀行以外的銀行存款出現由于存款銀行信用風險而造成的損失時,先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賠償,之后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如果基金托管人在運
作過程中遵循上述監督流程,則對于由于存款銀行信用風險引起的損失,不承擔
賠償責任。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以根據當時的市場情況對于
核心存款銀行名單進行調整。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資產凈值計算、各級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凈收益與7日年化收益率計算、應
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
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
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有義務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違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
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
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
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
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級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及7日年化
收益率、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
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
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
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有義務要
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
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對于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
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
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
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認購專戶。
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
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由基
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效。
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
基金開立的資產托管專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托管專戶,保管基金
的銀行存款。該資產托管專戶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一級結算的專用賬戶。該賬戶的開設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的
資產托管專戶進行。
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
行條例》、《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四)基金投資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法》、《基
金合同》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貨幣市場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簽訂書面協議,
具體明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相關協議簽署、賬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
傳達與執行、資金劃撥、賬目核對、到期兌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證實書的開立、
傳遞、保管等流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職責。
(五)基金證券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證券清算。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六)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
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
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自營賬
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的后臺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一起負責為基金對外簽訂全國銀行間國債市
場回購主協議,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
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協助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
有關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其
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
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
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
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
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
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
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原件應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15年以上。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預留印鑒和授權人簽字樣本,事先書面通知
(以下稱“授權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名單,注明相應的交易
權限,并規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時基金托管人確認有權發送人員
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通知當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確認。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授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
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其他
款項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
到帳時間、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有被授權人簽字。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有權發送人(下稱“被授權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加密傳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書面確認過的方式向基金
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人有義務在發送指令后及時與基金托管人進行確認,因基
金管理人未能及時與基金托管人進行指令確認,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帳所造成的
損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權通知”規定的方法確認指令有
效后,方可執行指令。對于被授權人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
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劃款指令,發送人應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劃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間。由基金
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劃款所需時間,致使資金未能
及時到帳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后,應立即審慎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
和簽名,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指令執行完畢后,基金托
管人應將執行完畢的指令蓋章回傳給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
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指令而
造成損失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應將同業市場國債交易通知單加蓋印章后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收到上述成交單后應及時完成有關交易的銀行間市場的后臺匹配操作。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
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
議或有關基金法規的有關規定,不予執行,并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
確認,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時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正
常指令執行,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七)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員或改變被授權人員的權限,必須提前至少一個交
易日,使用加密傳真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由授權人簽字和蓋章的被授權人變更通知,
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變更通知當日將回函書面傳真基金管
理人并通過電話向基金管理人確認。被授權人變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以加密傳真形式發出的回函確認時開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內將
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通知生效后,
對于已被撤換的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被改變授權人員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選擇的標準是:
1、資歷雄厚,信譽良好。
2、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最近一年未發生重大違規行為而受到有
關管理機關的處罰。
3、內部管理規范、嚴格,具備健全的內控制度,并能滿足基金運作高度保
密的要求。
4、具備基金運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訊條件,交易設施符合代理本基金
進行證券交易的需要,并能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務。
5、研究實力較強,有固定的研究機構和專門研究人員,能及時、定期、全
面地為本基金提供宏觀經濟、行業情況、市場走向、個券分析的研究報告及周到
的信息服務,并能根據基金投資的特定要求,提供專題研究報告。
基金管理人負責根據以上標準以及內部管理制度對有關證券經營機構進行
考察后確定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證券經營機構,并承擔相應責任。基金管理人和
被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席位使用協議,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
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關內容。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基金專用席位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
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則,簽訂《證券
交易資金結算協議》,用以具體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證券交易資金結
算業務中的責任。
對基金管理人的資金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
行并在執行完畢后回函確認,不得延誤。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內、場外交易的資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負責辦理。
本基金證券投資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銀行辦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管
人負責賠償基金的損失;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證券投資
或違反雙方簽訂的《證券交易資金結算協議》而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
基金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
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基金出現超買或超賣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如果發現基金投資證券過程中出現超買或超
賣現象,應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發生超買行為,必須于T+1日上午
10時之前完成融資,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時,有足夠的頭
寸進行交收。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所需的
合理時間。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導致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由此給基金
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
導致基金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三)資金、證券賬目及交易記錄的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按日進行核對。每日對外披露之前,必
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
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
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承擔。
對基金的資金、證券賬目,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確保相關各方賬賬相
符。
對實物券賬目,每月月末相關各方進行賬實核對。
對交易記錄,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
(四)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數據傳遞及托管協議當事
人的責任
1、托管協議當事人在開放式基金的申購贖回、轉換中的責任
基金的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和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進行
申購和贖回申請,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和登記,基金托管人負責接
收并確認資金的到賬情況,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來劃付贖回款項。
2、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遞
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9:30之前將前一個開放日經確認的基金申購金
額和贖回份額以書面形式并加蓋業務專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
遞的申購、贖回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3、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與基金托管人在T日對T-2日申購款及T-2日基金轉
換轉入款等基金應收款項與T-1日贖回款及T-2日基金轉換轉出款、轉換費等
基金應付款項進行軋差交收。若為凈申購則在T日上午11:00前劃入資產托管
專戶;若為凈贖回則在T日上午11:00劃入基金公司注冊登記清算專戶。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收款,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資金是否到賬,對于未準
時到賬的資金,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劃付。對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托管
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劃付,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后果嚴重
的基金托管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劃
付。對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劃付,由此產生
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后果嚴重的基金管理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八、基金凈值信息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
1、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復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管理人應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
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級
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凈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
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各級基金份額的每萬
份基金凈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加密傳真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對各級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計算結果復核后,簽
名、蓋章并以加密傳真方式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各級基金份額的
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基金凈值信息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因此,就與本
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
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
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本基金通過每日計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額凈值保持在人民幣
1.00元。該基金份額凈值是計算基金申購與贖回價格的基礎。
1、估值對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以及銀行存款本息、備付金、保證金及其
他資產。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商定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余期限內按實際利率法每日攤
銷,每日計提損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
基金資產凈值。在有關法律法規允許交易所短期債券可以采用攤余成本法估值前,
本基金暫不投資于交易所短期債券。
(2)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市
價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和
不公平的結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術,對基金持有的估值對
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
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或超過0.25%時,基金管理
人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將負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25%以內。當正偏離度絕對值
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申購并在5個交易日內將正偏離度絕對
值調整到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使用風險
準備金或者固有資金彌補潛在資產損失,將負偏離度絕對值控制在0.5%以內。
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用公允價值
估值方法對持有投資組合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或者采取暫停接受所有贖回申請
并終止基金合同進行財產清算等措施。
(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方法估
值。
(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三)估值差錯處理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
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責任人追償。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各級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
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應根據法
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
額,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費率和托管費率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
責任。
由于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資產凈值、各級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凈收益
及7日年化收益率計算錯誤造成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
日基金資產凈值、各級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計算順
延錯誤而引起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由提供錯誤信息的當事人一方負責賠償。
由于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
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級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與基金托管人的計算結果不一致時,相關各方應本著勤勉盡責的態
度重新計算核對,如果最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應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各級基金份
額的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結果為準對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損失以
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各級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
率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不負賠償
責任。
(四)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
一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
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
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賬發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
查明原因并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
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賬冊為準。
(五)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
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
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
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編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
編制并公告;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編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對報表加蓋公章后,以加密傳真方式將有
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
果及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內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
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鑒或者出具
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需蓋章確
認或出具相應的復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情況
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調整基
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項調整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2、“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以各級基金份
額的每萬份基金凈收益為基準,為投資者每日計算當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進行
支付。投資者當日收益分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第3位按去尾
原則處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額進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為止;
3、本基金根據每日收益情況,將當日收益全部分配,若當日凈收益大于零
時,為投資者記正收益;若當日凈收益小于零時,為投資者記負收益;若當日凈
收益等于零時,當日投資者不記收益;
4、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計算并分配時,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紅利再投
資(即紅利轉基金份額)方式,投資者可通過贖回基金份額獲得現金收益;若投
資者在每日收益支付時,其累計收益為負值,則縮減投資者基金份額。若投資者
贖回基金份額時,其對應收益將立即結清;若收益為負值,則從投資者贖回基金
款中扣除;
5、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當日
贖回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
6、本基金收益每日進行支付;
7、本基金同一級別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關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
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恪守保密的義務。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
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規規定之外,不得在其公開披露之前,先行對任何第
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
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承
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各級基金份額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及7日年
化收益率、清算報告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負責公布。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
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級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凈收益
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業績表現數據、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
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者電子確認。
基金年報中的財務報告部分,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
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指
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
指定網站公開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處,投資者可以免費
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三)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已決定延遲估值;
4、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于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估基金資產的
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
5、出現《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時;
6、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基金管理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0.33%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0.33%年費率計提。計算
方法如下:
H=E×0.33%÷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基金托管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計
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三)基金銷售服務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在通常情況下,本基金A級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年費率為0.25%,B級基金
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01%,D級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25%,
E級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02%。各級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計提的
計算公式如下:
H=E×R÷當年天數
H為每日該級基金份額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該級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R為該級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
(四)證券交易費用、基金信息披露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
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等根據有關法規、《基金合同》
及相應協議的規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并根據費用實際支出
金額支付,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驗資費、會計師
和律師費、信息披露費用等費用)、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其
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不列
入基金費用。
(六)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基金銷售服務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據基金規模等因素協商一致,酌情調低基金管
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和基金銷售服務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提
高上述費率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七)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基金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
時間
基金托管人對不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費用有權拒絕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基金銷售服務費
等,根據本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
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
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
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
支付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
管理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
一次性支付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由基金注冊登記機構代付給銷售機構。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法定節假
日、休息日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支
付。
(八)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基
金合同》、本協議的約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書
面解釋,如果基金托管人認為基金管理人無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絕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利登記日、每年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
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管期限為15年。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利登記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其中每年6月30日、
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10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應于發生日后10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定期刻成光盤備
份,保存期限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
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
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對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應保存
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
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給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關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以更換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情形。
2、更換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
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含2/3)表決通過,并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時更換,
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
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受基
金管理業務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審慎措施確保基金財產的安
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失,并有義務協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
基金管理人盡快恢復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以更換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情形。
2、更換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
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含2/3)表決通過,并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核準后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時
更換,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
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
凈值;
(6)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原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審慎措施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失,并有義務協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臨時基金托管人盡快交接基金資產。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時更換程序
同時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更換程序進行。
十五、禁止行為
1、基金管理人不得從事《基金法》第二十條禁止的任一行為。
2、基金托管人不得從事《基金法》第三十八條禁止的任一行為。
3、除非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本協議當事人不得用基金財產從
事《基金法》第七十三條禁止的投資或活動。
4、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5、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經營過程中任何尚未按基金法規規定的
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不得對他人泄露。
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絕執行。
7、除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動
用或處分基金財產。
8、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9、本協議當事人不得從事《基金合同》投資限制中禁止投資的行為。
10、本協議當事人不得從事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基金合同》和本協議
禁止的其他行為。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
的托管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
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
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后,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作出清算報告;
(5)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6)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基金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十七、違約責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協議或者履行本托管協
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因托管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
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可以免
責: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而行使或不行
使其投資權而造成的損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如果由于本協議一方當事人(“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給基金財產或基
金投資者造成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守約方”)有權利并且有義務代表基金對違
約方進行追償;如果由于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守約方”賠償了該基金財產或
基金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失,則守約方有權向違約方追索,違約方應賠償和補償守
約方由此發生的所有成本、費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所有損失。
(四)托管協議當事人違反托管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
賠償責任。
(五)當事人一方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
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六)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七)由于第二款第3項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
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基金
投資者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相關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
友好協商可以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
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相關各方均有
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協
議草案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協議
當事人雙方可能不時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
證監會核準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基金托管協議正本一式6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2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由該雙方當事人在基金托管
協議上蓋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協議的簽
訂地點和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