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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廣發智選啟航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2025-04-16 文字大小 【 】 【打印
                
    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廣發智選啟航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3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2
    五、基金財產保管..................................................13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6
    九、基金收益分配..................................................33
    十、信息披露......................................................34
    十一、基金費用....................................................36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9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41
    十五、禁止行為....................................................44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6
    十七、違約責任....................................................48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9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50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52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3018號2608室
    法定代表人:葛長偉
    設立日期:2003年8月5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
    [2003]91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4,097.8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20-8393666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天目山路198號財通雙冠大廈西樓
    注冊資本:人民幣46.44億元
    法定代表人:章啟誠
    成立日期:2003年06月11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3〕
    968號《關于核準財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關于核準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資格的批復》(證監許可〔2020〕2829號)
    組織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天目山路198號財通雙冠大廈西樓
    存續期間:長期
    經營范圍:證券業務;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依法
    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
    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
    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等有
    關法律法規、《廣發智選啟航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
    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
    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四)解釋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所使用的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相應術語具有相
    同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
    說明書的規定。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
    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創業板、科創板及其他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國
    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
    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包括超短期融資
    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股
    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并可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適時合理地調整
    投資范圍。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
    為60%-95%;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
    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
    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得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及應收申購
    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對投資比例要求有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做出相應調整。
    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待履行相應程
    序后,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
    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
    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得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及應收申購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
    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
    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還需遵守以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
    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
    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
    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在
    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
    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
    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2)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還需遵守以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
    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
    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在任何交
    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
    資產凈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
    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
    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3)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應當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要求:基金
    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開
    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
    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
    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
    合約乘數計算;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
    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
    例限制;
    (15)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8)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9)、(15)、(16)項規定的情形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
    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
    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組合限制等約定僅適用于
    主袋賬戶。
    側袋機制的具體規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的約
    定執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協
    議項下的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
    司名單及其更新,并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確保所提供的關聯
    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并負責及時將更新后的名單發送給對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應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評估交易對手
    資信風險,并自主選擇交易對手。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
    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
    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
    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
    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
    助與配合。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
    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
    銀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與基金托管人、存款機構簽訂相關
    書面協議。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相關法規及協議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
    與核查,嚴格審查、復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
    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
    的各項規定。
    4、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
    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如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銀行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
    人認可所有銀行。基金管理人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定
    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損失由其承擔。
    (七)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1、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明確基金
    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
    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及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等的情況進行監督。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范的非公開發行
    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
    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
    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
    券。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確保基金托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
    管問題,造成基金托管人無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任與損失,及基金財產的
    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4、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相關投資決策流程、
    風險控制制度、流動性風險控制預案等規章制度。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流動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比例,并在風險控制制度中明確具體比例,
    避免基金出現流動性風險。上述規章制度須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上述規章
    制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將上述規章制度以及董事會批準上述規
    章制度的決議提交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
    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市
    場發生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提供足額
    現金確保基金的支付結算。對本基金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
    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本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托
    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應賠償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5、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至少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關流通受限證券的相關信息,具體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擬發行
    數量、定價依據、監管機構的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基金管理人與承銷商簽訂的
    銷售協議復印件、繳款通知書、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劃款賬號、
    劃款金額、劃款時間文件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
    6、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
    監會規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
    及總成本和賬面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基金托管人報送相關數據或者報
    送了虛假的數據,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職責的,基金管理人應依法承
    擔相應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履行職責
    外,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產生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協議履行監督職責后不
    承擔上述損失。
    8、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規定有權對基金管理人進行以下事項監督:
    (1)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時的法律法規遵守情況。
    (2)在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管理工作方面有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的建立與完善情況。
    (3)有關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
    (4)信息披露情況。
    9、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郵件提醒或書
    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
    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
    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
    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
    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
    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
    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以書面或以雙方
    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十一)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
    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
    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
    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
    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
    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
    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或未在
    合理期限內確認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有權要求基金托
    管人賠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財產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當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
    財產進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
    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運作,分開核
    算,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
    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不得自行運
    用、處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登公司”)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托管資產開
    戶銀行扣收結算費和賬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
    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
    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
    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
    助與配合,但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
    7、對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
    財產,或交由期貨公司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財產(包括但不限于期貨保證金賬戶
    內的資金、期貨合約等)及其收益,若由于該等機構或該機構會員單位等本協議
    當事人外第三方的原因給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8、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
    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
    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等有關規定后,
    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
    銀行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
    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
    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未能達到基金備案的條件,由
    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基金托管專戶,也稱為資
    金賬戶,保管基金財產的銀行存款。該賬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本
    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專戶進行。
    2、基金托管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為本基金開立資金清算輔助賬戶,以
    辦理相關的資金匯劃業務。
    3、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5、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專戶辦理
    基金資產的支付。
    (四)定期存款賬戶
    基金財產投資定期存款在存款機構開立的銀行賬戶,包括實體或虛擬賬戶,
    其預留印鑒經各方商議后預留。在取得存款證實書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證實書正
    本。基金管理人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
    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產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計提的資金利
    息和提前支取時收到的資金利息差額),該息差的處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雙方協商解決。
    對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資,基金管理人都必須和存款機構簽訂定期存款協議,
    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該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明確條
    款:“存款證實書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本
    息到期歸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托管專戶(明確戶名、開戶行、賬號
    等),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如定期存款協議中未體現前述條款,基金托管人
    有權拒絕定期存款投資的劃款指令。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據投資需要在中國人民銀行完成全國銀行間
    債券市場準入備案,基金托管人應配合提供相關材料。根據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
    機構的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協助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銀行間市場登記
    結算機構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賬戶,并代表本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
    的結算。
    (六)基金證券賬戶和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
    本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
    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管理人為基金財產在證券經紀機構開立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基
    金財產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
    易清算,并與基金托管人開立的托管賬戶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七)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
    定,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辦理。新賬戶按有關規
    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
    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
    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
    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
    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
    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
    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期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
    的合同傳真件或復印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
    得轉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書面授權文件,內容包括被
    授權人名單、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字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
    限及有效時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電子郵件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
    確認后,授權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權文件中載明具體生效時間的,則以授權文件
    中載明的生效時間為準,但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
    話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前述時間,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
    權文件并經電話、電子郵件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確認的時點為授權文件的生效
    時間。
    對于基金管理人擬通過基金托管人電子服務平臺發送劃款指令的,基金管理
    人需與基金托管人簽署相關服務協議,并提供授權文件及其他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材料,由基金托管人為基金管理人的被授權人在電子服務平臺配置相關操作權限。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
    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贖回、分紅付款指令、回購到期付款指令、與投資有關的付款
    指令、實物債券出入庫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
    間、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電子指令、電子郵件、傳真方式或雙方協商一致
    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
    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
    定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
    更改對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
    后該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擔責任,授權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與基金托管人以電話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
    確認。對于通過傳真或電子郵件發送掃描件方式發送的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有
    義務在發送劃款指令后及時與基金托管人以電話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確認。因
    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時與基金托管人進行指令確認,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出賬所造成
    的損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對于通過電子服務平臺發送的劃款指令,基金管理
    人需在劃款指令跟蹤界面查看劃款指令是否完成。如果由于基金托管人自身過錯
    影響資金未能及時出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收到銀行間業務交易成交單,加蓋印章后及時發送給基金托管人,
    并與基金托管人以電話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確認。如果銀行間簿記系統已經生
    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需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應于劃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投資劃款指令并確認,如需在
    劃款當日下達投資劃款指令,在發送指令時,應留有2個工作小時的復核和審批
    時間。基金管理人在每個工作日的15:00以后發送的要求當日支付的劃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保證當天能夠執行。有效劃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
    款賬號、收款人、收款賬號、金額(大、小寫)、款項事由、支付時間)準確無
    誤、預留印鑒相符、相關的指令附件齊全且頭寸充足的劃款指令。因基金管理人
    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劃款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
    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
    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權文件進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審查,及時審慎驗證有關內
    容及印鑒,如有疑問必須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
    提供相關交易憑證、合同或其他有效會計資料,以確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資料
    來判斷指令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所提供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有效、完整、
    準確、合法,沒有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基金托管人對此類文件資料僅進行形式
    審查。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有效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
    承擔賠償責任。
    3、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
    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執行,但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審核、查明原因,并以
    出具書面文件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確認此交易指令無效。
    4、電子化指令處理
    若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托管人提供的電子服務平臺等電子渠道進行指令及
    其他業務處理時,相關業務流程及規則以相應電子渠道協議、申請文件內容為準,
    未約定的內容,以本協議的約定為準。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視情況
    暫緩或拒絕執行,并及時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需撤銷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書面說明或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廢”,并加蓋
    預留印鑒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并與基金托管人以電話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確認,
    基金托管人確認后,該書面撤回的說明或指令生效。如果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書面
    撤銷的說明或指令前已執行原指令,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
    中國證監會報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執行,應在發現后
    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若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或投資人造成直接損失,由
    基金托管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七)更換被授權人員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立即將新的授
    權文件以傳真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經電話或雙方認可的其
    他方式確認后生效,原授權文件同時廢止。新的授權文件在生效后七個工作日內
    送達文件正本。新的授權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達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
    權文件傳真件內容執行有關業務,如果新的授權文件正本與傳真件內容不同,基
    金托管人應及時與基金管理人聯系予以確認,在確認前基金托管人以傳真件為準
    執行指令,由此產生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通知生
    效后,對于已被撤換的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被改變授權人員超權限發送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予執行。如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損失的,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責任。
    (八)其他事項
    基金參與認購未上市債券時,基金管理人應代表本基金與對手方簽署相關合
    同或協議,明確約定債券過戶具體事宜。否則,基金管理人需對所認購債券的過
    戶事宜承擔相應責任。
    本基金資金賬戶發生的銀行結算費用等銀行費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從資金
    賬戶中扣劃,無須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財產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并與其
    簽訂證券經紀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可就本基金參與證
    券交易的具體事項另行簽訂證券經紀服務協議。
    2、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期貨經
    紀機構、基金托管人共同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
    擇的規則執行。
    (二)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通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
    理本基金進行結算;
    2、證券交易所證券資金結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關業務規則和規定,
    該等規則和規定自動成為本條款約定的內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資前,應充分知曉與理解中登公司針對各類交易品種制定結
    算業務規則和規定。
    證券經紀機構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登公司完成證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
    券資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
    成的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業務無法完成,責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
    如證券經紀機構及托管資金賬戶開立銀行的業務規則允許且技術支持,基金
    管理人可以通過自助轉賬方式,自行完成托管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衍生品
    賬戶之間的資金劃撥,而無需事前經基金托管人同意或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任何形
    式的指令。基金管理人選擇通過自助轉賬方式進行資金劃轉的,應自行監控并保
    障資金劃轉安全,因此對基金資產造成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三)銀行間債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預留
    印鑒后及時以傳真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并與基金托管人以
    電話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確認。如果銀行間中債綜合業務平臺或上海清算所客
    戶終端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需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發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銷、變更后再次發送的新指
    令)的截止時間為當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則交易
    結算指令需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與基金托管人以電話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
    式確認。指令、成交單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操作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
    時到賬、債券未能及時交割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財產托管專戶有足夠
    的資金余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
    該指令而造成損失的責任。基金管理人確認該指令不予取消的,資金備足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的時間視為指令收到時間。
    4、銀行間交易結算方式采用券款對付的,托管專戶與本基金在登記結算機
    構開立的DVP資金賬戶之間的資金調撥,除了登記結算機構系統自動將DVP資金
    賬戶資金退回至托管專戶的之外,應當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資金劃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審核無誤后執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出具指令導致本基金在托管專戶的
    頭寸不足或者DVP資金賬戶頭寸不足導致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5、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進行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
    規則進行交易,并負責在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時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
    損失時向交易對手進行追償,基金托管人予以配合和協助。
    (四)期貨投資資金清算安排
    本基金投資于期貨發生的資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選定的期貨經紀公司
    負責辦理。
    如期貨經紀機構及托管資金賬戶開立銀行的業務規則允許且技術支持,基金
    管理人可以通過自助轉賬方式,自行完成托管賬戶與期貨保證金賬戶之間的資金
    劃撥,而無需事前經基金托管人同意或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任何形式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選擇通過自助轉賬方式進行資金劃轉的,應自行監控并保障資金劃轉安全,
    因此對基金資產造成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五)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核對。每日對外披
    露基金份額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
    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
    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實,賬實相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根據第三方存管機構發送的對賬
    數據進行證券對賬,確保賬實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對實物證券賬目。
    (六)基金申購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
    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
    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
    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
    劃付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個工作
    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
    完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包括電子數
    據和蓋章生效的紙制清算匯總表),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
    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
    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
    宜按時進行。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
    用賬戶,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
    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資金賬戶的,基金
    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管
    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
    應按時撥付;因基金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過錯原因造成,相應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墊款義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資金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回購到期付款和與
    投資有關的付款、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七)申贖凈額結算
    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清算遵循“凈額清算、凈額交收”
    的原則,即每日(T日:資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賬戶當日應收資金與托管
    賬戶應付額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
    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負責將托管賬戶凈應收額在T日16:00
    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到基金托管賬戶;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管
    理人應在T日10:00前將劃款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
    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T日12:00前劃到“基金清算賬戶”。
    (八)基金轉換
    1、在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開展轉換業務之前,基金管理人
    應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關事宜進行協商。
    2、基金托管人將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基金轉換數據進行賬務處理,具體
    資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協議當事人承擔的權責按基金管理人屆
    時的公告執行。
    3、本基金開展基金轉換業務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
    公告。
    (九)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辦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
    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十)關于交易及清算交易安排應當按照本部分的規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雙方書面共同確認的方式執行。基金清算交收過程中,出現基金財產
    中資金或證券不足以交收的,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督促基金管
    理人積極采取措施、最大程度控制違約交收風險與相關損失,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總數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
    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
    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
    金凈值信息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
    定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
    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
    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衍生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
    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
    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
    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
    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
    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
    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權的債
    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
    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或流通受限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4)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
    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
    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
    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
    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
    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
    定其公允價值。
    (4)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
    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
    價或推薦估值全價。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
    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5)對于發行人已破產、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
    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可在提供推薦價格的同時提供價格區間作為公允價值的參考范圍以及
    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相關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與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
    采用價格區間中的數據作為該債券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6)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
    估值。
    (7)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
    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0)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11)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并擔任基金會計責任方。
    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
    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
    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當承
    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
    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任一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
    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
    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5、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項進行估值時,所造
    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登記結算公
    司、存款銀行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凈值
    信息。
    (六)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七)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
    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八)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
    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
    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每個季
    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
    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
    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
    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九)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
    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
    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
    服務費,不同類別基金份額對應的可供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對各
    類別基金份額分別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
    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
    響的前提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
    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進行調整。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分配方式等內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就支付的現金紅利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
    金的劃付。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
    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
    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報告、投資股指期貨的相
    關公告、投資國債期貨的相關公告、投資股票期權的相關公告、投資資產支持證
    券的相關公告、參與融資業務的相關公告、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以及中
    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需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
    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為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本章第(二)條中應
    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時披露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
    國證監會規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將通過規定媒介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3)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
    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四)基金托管人報告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于每個上半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在基金
    中期報告及年度報告中分別出具基金托管人報告。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從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公證費、仲裁費和
    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期權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相關賬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1.0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在月初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在月初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順延。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為0.40%。本基金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40%年
    費率計提。
    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在
    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銷售服務費由注冊登
    記機構代收,注冊登記機構收到后按相關合同規定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若遇法
    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
    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項費用均為含稅價格,具體稅率
    適用中國稅務主管機關的規定。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保存期
    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開放式基金的管理
    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如不能妥善保管,則
    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
    人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
    傳真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
    計費用由基金財產承擔;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
    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
    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
    計費用由基金財產承擔。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
    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
    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
    任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
    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
    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
    管費。
    (四)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
    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
    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
    平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
    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
    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
    未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九)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
    贖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十)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絕執行。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
    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十二)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
    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十三)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
    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
    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
    職。
    (十五)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
    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8、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9、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
    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
    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
    失。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的之一的,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
    造成的損失等。
    (二)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
    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
    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
    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
    造成的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
    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廣州
    市,按照廣州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
    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和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
    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注冊本基金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
    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協議當事人
    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
    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叁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上報中國證監會一份,每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
    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
    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由該雙方當事人在基金托管
    協議上蓋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并注明基金托管協議的簽
    訂地點和簽訂日期。
    (本頁無正文,為《廣發智選啟航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簽署頁)
    基金管理人: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或蓋章):
    簽訂地:廣州
    簽訂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或蓋章):
    簽訂地:
    簽訂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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