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匯安裕宏利率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匯安裕宏利率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5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6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2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3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2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8
九、基金收益分配...............................................34
十、基金信息披露...............................................35
十一、基金費用.................................................37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40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4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42
十五、禁止行為.................................................45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7
十七、違約責任.................................................50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52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53
二十、其他事項.................................................54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55
鑒于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
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
集發行匯安裕宏利率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或“本基金”);
鑒于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商業
銀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擬擔任匯安裕宏利率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匯安裕宏利率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匯安裕宏利率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
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匯安裕宏利率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
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
說明書的規定。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歐陽路218弄1號2樓215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5號中青旅大廈13層
法定代表人:劉強
設立日期:2016年4月25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6]860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億元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10)567116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蘇州片區蘇州工業園區鐘園路728號
法定代表人:崔慶軍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24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366672.4356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2]545號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
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
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匯安裕宏
利率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
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
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
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
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債券(包括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央行票據)、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等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也不投資于公司債、企業債、
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信用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其中投資于利率債資產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持有的
現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
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本基金所指的利率債是指國債、政策性
金融債、央行票據。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以及本協議的約定,對
基金投資比例進行監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于利率債資
產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保持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
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
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
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
持一致;
(7)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5)、(6)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
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
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相應調整投資比例限制規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
適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進行監督。對于基金管理人開展基金投
資禁止行為,基金托管人對此無法提前知曉或阻止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并有
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
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
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
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
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關系的公司名單,并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責任保管真實、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并負責及時更
新該名單。名單變更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及時發送對方,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確認已知名單的變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對方確認后,
新的關聯交易名單開始生效。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本協議的約定,對
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
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
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
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
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開展交易進行事后監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
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和交易結算方式的,視為基金
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手和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對銀
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
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
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
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處理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
成的相應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
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向相關交易
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基金托管人僅根據銀行間債券市
場成交單對本基金銀行間債券交易的交易對手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
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有權及時書面
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
失和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
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基金管理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
業務與存款機構另行簽訂書面協議,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明確條款:
“存單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本息到期歸
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托管賬戶(明確戶名、開戶行、賬號等),不得
劃入其他任何賬戶”。如定期存款協議中未體現前述條款,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定
期存款投資的劃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
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
規定。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提前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據
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如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銀行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所
有銀行。
(六)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電話提醒或書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雙方
認可的形式回復基金托管人,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
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
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七)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
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
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以書面或以雙方認
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九)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
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
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
產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認、基金
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
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制
在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責任,并有權在發現后報告中國證監
會。
(十一)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
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組合限制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
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
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
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雙方認可
的形式回復基金管理人,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
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有權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有權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
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不對處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控制之外的賬
戶或財產承擔責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應管理人的要求,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
賬戶及投資所需的其他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
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
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不得自行運用、
處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托管資產開戶銀行扣收結算費和賬戶維護費
等費用)。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管理人
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
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但基金托管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
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等有關規定后,基金
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賬戶,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
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托管專戶,并根據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規的有效指令辦理資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托管
人的相關要求,提供開戶所需的資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協助。
2、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的資產托管專戶進行。基金的
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資產托管專戶不得
用于存取現金或開立網銀轉賬等功能。除因本基金業務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義開立
的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資產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人民幣利
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
其他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開立專門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本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原始開戶材料的保管、賬戶資產
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管理人為基金財產在證券經紀機構開立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基金
財產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易
清算,并與基金托管人指定的第三方存管銀行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5、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證券賬戶、證券交易資金賬戶,
亦不得使用證券賬戶或證券交易資金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本基金通
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算。
6、基金管理人承諾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為主資金賬戶,不開立任何輔助資金賬
戶。
(五)銀行間市場債券托管和資金結算專戶的開立和管理及市場準入備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監管機構要求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
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
易;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分別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賬戶,并
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的結算。基金托管人協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銀行
間債券市場準入備案。
(六)基金投資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比照相關規定,就本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業務簽訂書面協議。
2、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簽訂
總體合作協議,并將資金存放于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
3、存款賬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賬戶名稱為基金名稱,存款賬戶開戶文件
上加蓋基金托管人預留印鑒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4、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
明確存款的類型、期限、利率、金額、賬號、對賬方式、支取方式、賬戶管理等細
則。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簽訂存款協議前,應與基金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協議中涉
及基金托管人履職的具體事項,如預留印鑒加蓋、存款證實書交接保管等內容進行
溝通確認。
5、為防范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定期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提前支取條款。
6、基金所投資定期存款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
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對的真實、準確。
(七)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辦理。基金
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應盡量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
最低期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
的合同復印件或掃描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開展場內證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過證
券資金賬戶與托管人指定的第三方存管銀行建立三方存管關系,將資金按照與
第三方存管銀行搭建的劃款鏈路從托管賬戶與證券資金賬戶之間劃款,即銀證
互轉;銀證互轉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執行。基金管理人在
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場外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收付指令,基金托
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指令包括電子指令和紙質指令
電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發送的電子指令(含采用電子報文傳送的電子指令、
通過蘇州銀行資產托管服務平臺錄入的電子指令)、自動產生的電子指令(基金托
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免指令授權函自動產生的電子指令)。紙質指令包括基金管理
人通過授權郵箱發送的指令。
(二)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事先在本基金成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劃款指令授權通知
書(下稱“授權通知書”),指定指令的被授權人及被授權印鑒。授權通知書的內容
包括被授權人名單、簽章樣本、指令發送授權郵箱、權限和預留印鑒等。授權通知
書應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簽章;若由授權代表簽署,
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
授權通知書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以電話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后,由基金管理人使用授權郵箱將授權通知書原件
掃描件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并以授權通知書載明的生效時間與基金托管人收到時
間兩者較晚時間生效。基金管理人保留授權通知書的原件正本,基金托管人保留授
權通知書原件掃描件,授權通知書原件正本內容與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原件掃描件
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原件掃描件為準。
(三)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在管理本基金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交易成交單、交易指
令及資金劃撥類指令。紙質指令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章,并至少包含以
下要素:支付日期、付款方戶名、付款方賬號、付款方開戶行、收款方戶名、收款
方賬號、收款方開戶行、金額(大小寫)、劃款摘要等。
(四)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發送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支持基金管理人通過以下任一方式發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過深證通電子直連對接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電子劃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過深證通電子直連對接方式發送電子指令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啟用
該方式前一工作日,通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認可的方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基金代碼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通過蘇州銀行資產托管服務平臺錄入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電
子劃款指令。蘇州銀行資產托管服務平臺是指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托
管客戶軟件終端,實現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指令處理、數據傳輸、業務查
詢、資料傳遞和信息服務等直通式處理。在啟用該方式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雙方須另行簽訂服務協議,具體事宜以《蘇州銀行資產托管服務平臺系統服務協
議》的約定為準。對于基金管理人通過上述電子方式發送指令的,在應急情況下,
基金管理人可通過授權郵箱發送劃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過郵箱方式發送紙質指令的,紙質劃款指令須經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授權郵箱發出方為有效。當出現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無法使用授權郵箱發送
指令時,基金管理人可通過其他郵箱應急發送指令,并通過授權電話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基金管理人未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接收郵箱指令造成的
損失。
2.指令附件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的同時,應及時提供相關合同、交易憑證或
其他證明材料(如需)。基金管理人對該等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
合規性負責。如基金管理人未及時提供符合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指令附件,基金托管
人有權暫不執行該指令直至基金管理人提交符合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指令附件。
3.指令發送的時間
對于新債申購等網下公開發行業務,基金管理人應于網下申購繳款日的11:00
前將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
對于銀證轉賬、銀期轉賬業務,基金管理人應于交易所交易截止時間前2小
時將指令發送至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依據基金管理人發出的劃款指令進行
出入金操作。首次進行場內交易前,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確認已完成交易單
元和股東代碼設置后方可進行。當第三方存管系統出現故障等其他緊急情況時,基
金管理人可以使用非銀期轉賬進行手工出入金。
對于銀行間市場債券業務,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確認基金托管人已完
成證書和權限設置后方可進行本基金的銀行間交易。基金管理人應最晚于交易日
16:30前將銀行間成交單及相關劃款指令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并給基金托管人預留
充足且合理的操作時間。
對于除上述業務以外的其他劃款指令及附件,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小時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且不晚于工作日基金托管人接收指令截止時間(17:15前)。如基金
管理人需基金托管人配合執行工作日17:15后發送的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應至少
于工作日17:15前通過授權電話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未通過電話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告知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劃款
指令當日未執行而造成的損失。
4.指令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有義務在發送指令后使用授權電話與基金托管人進行確認,如因
基金管理人未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接收郵箱指令造成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
責任。對于依照授權通知書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
5.指令的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確保出款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文件資料齊全,
并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間。對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發出的
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
不執行該指令而造成損失的相應責任。
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到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后,僅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
按照本托管協議約定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不負責審查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及其
他文件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文件資料
合法、真實、完整和有效。對于因掃描引起的印章、簽字等變形、扭曲,基金托管
人不承擔審查義務。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
實、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造成的損失。
6.指令的撤銷
在指令未執行的前提下,若撤銷郵件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在原指令上注明“作
廢”、“廢”、“取消”等字樣并加蓋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章后通過授權郵箱發送給
基金托管人,并通過授權電話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若撤銷電子指令,基金管理人
應通過相關系統撤銷,系統功能不支持撤銷的,應參照撤銷郵件指令方式撤銷電子
指令。
(五)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
重復發送指令,指令不能辨識或要素不全導致無法執行等情形。
當基金托管人認為所接收指令為錯誤指令時,應及時與基金管理人進行電話
確認,并暫停指令的執行,由基金管理人撤銷指令或撤銷后再重新發送指令。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有可能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
托管協議約定,應暫緩執行指令,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應及時核對并糾正;如相關交易已生效,則應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規定期限內及時糾
正;對于此類基金托管人事前無法監督并拒絕執行的交易行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
了對基金管理人的通知義務后,即視為完全履行了其投資監督職責。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除因基金托管人過錯致使基金財產受到損害而負賠償責任外,基金托管人對
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有效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八)授權通知書信息變更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變更或新增接收郵箱指令等信息應提前至少一個
工作日,使用授權郵箱重新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或被授權人)簽章的授權通知書,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以電話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后,授權
通知書于其載明的生效時間與基金托管人收到時間兩者較晚時間生效,同時原授
權通知書失效。授權通知書原件正本內容與基金托管人收到的郵件掃描件不一致
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郵件掃描件為準。
(九)紙質指令及紙質指令附件的保管
紙質指令及紙質指令附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原件正本,基金托管人保管其掃
描件。當兩者不一致時,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掃描件為準。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財產進行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可另行簽訂證券經紀服務協議,載明本基金在證
券交易所交易的交易席位號、傭金費率,交易數據、結算數據、對賬單的傳送,以
及差錯處理和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的安排。如證券經紀服務協議有效期內,交易席
位號、傭金費率等信息發生變動,應于生效前一個交易日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二)本基金投資證券的清算交收
基金管理人通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本基金的證券交易的,由證券經紀機構作
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算,并負責證券資金賬戶項下的財產保管。本基金
其它證券交易由托管人或相關機構負責結算。
本基金進行證券買賣的資金交收違約事件,由相關各方及時協商解決。相關過
錯方在清算上造成本基金財產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
對證券資金賬戶,資金、證券賬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定期與證
券經紀機構進行對賬,確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賬實相符。
(三)本基金投資銀行間債券的清算交收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方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
行交易,并負責處理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或未及時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基金
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法律責任及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銀行間債券交易資金的結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出具劃款指令執行。
(四)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投資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投資指令留出執行
指令所必需的時間。如劃款指令中給予基金托管人的劃撥時間小于2個工作小時
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時間的,基金托管人應盡力在指定時間內完成資金劃撥,但不
承擔因時間不足導致執行失敗的責任。
(五)定期存款投資
基金管理人與存款行簽訂的存款協議條款格式應在定期存款起息日的前一個
工作日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協議簽訂的內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致認可
后方可執行。具體條款以實際存款協議為準。基金管理人應將定期存款的劃款指令
及存款協議蓋章版(掃描件)或本幣交易前臺出具的線上存款成交單按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的規定提交基金托管人,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
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對于基金管理人依約定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
得否認其效力。
存款銀行無法在存入當日17點前向基金托管人送達存款證實書的,基金管理
人應敦促存款銀行將存款證實掃描件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存款證實書送達基金托
管人后,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存款證實書原件。基金托管人僅對存款證實書進行形
式審核,形式審核內容為賬戶名稱、起息日、到期日、金額、利率。基金托管人不
對存款證實書真實性承擔審核職責。
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簽訂的存款協議,應包括:
1、存款銀行為托管資產辦理定期存款業務的存款賬戶開立、資金存入和支取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高效的結算服務;
2、存款銀行為托管資產所投資的定期存款的存款證明文件提供上門服務,即:
定期存款資金到賬當日,存款銀行派授權代理人將“存款證實書”(以下簡稱“證
實書”)妥善送至托管人處。“證實書”移交給基金托管人之前,因“證實書”丟失、
損毀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存款銀行承擔。
3、定期存款到期日當日或提前支取日當日,存款銀行應派授權代理人前往基
金托管人處提取“證實書”。“證實書”移交給存款行授權代理人之后,因“證實書”
丟失、損毀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存款銀行承擔。
存款銀行應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對前述授權代理人辦理相
關事務的書面授權書。授權代理人提供上門服務時,應出示有效身份證或工作證。
4、存款銀行應保證及時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于支取當日將本息劃付至本基
金開立在基金托管人處的托管賬戶,并列明賬戶的開戶行、賬號、戶名、大額支付
號。存款銀行應確認,定期存款的本息只能劃入開立在基金托管人的相應托管賬戶
或經托管人確認的指定賬戶。上述指定收款賬戶信息如需變更,必須經基金托管人
書面同意。
5、存款銀行應為定期存款業務提供定期對賬服務。首次對賬應不晚于存款資
金存入后的一個自然月。除首次對賬外,對賬頻率不少于每半年一次。存款銀行應
配合基金托管人對“證實書”的書面征詢或其他形式的對賬和查詢。
6、在存款存續期內,“證實書”的預留印鑒發生變更的,存款銀行應配合辦理
變更手續。
7、存款不得被質押,相應存款證明文件不得用于背書和轉讓。
(六)可用資金余額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可應基金管理人要求,通過發送資金調節表等雙方認可的方式,將
托管賬戶的可用資金余額提供給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亦可開通蘇州銀行資產
托管服務平臺查詢托管賬戶可用余額。
(七)交易記錄、資金、證券賬目的核對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對外披露凈值之前,必須
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一致。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包括基金的銀行存款等會計資料。資金賬目由基金托管人每日進行
賬實核對,基金管理人復核托管人提供的可用頭寸表/資金調節表核對資金余額。
銀行存款賬戶每日核對,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證券賬目是指以基金名義開立的證券交易賬戶和實物托管賬戶中的證券種類、
數量和金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核對證券賬目余額。證券交易所證券賬
目每交易日結束后核對一次,銀行間市場證券賬目每月末核對一次,確保賬實相符。
(八)基金申購、贖回、轉換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個交易日按本協議相關規定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
人確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有關數據,并對上述數據的真實、準確、
完整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及轉出款項。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登記機構每個工作日10: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的上述有關數據,
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整。
3、基金管理人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約定的數據傳送系統發送申購贖
回等有關數據,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
由此引起基金或本協議一方損失的,由系統無法正常傳送數據的一方承擔賠償責
任,但不可抗力導致的情形除外;若由雙方共同引起,根據各自過錯程度承擔相應
責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4、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其發送的注冊登記數據的接口規范與基金托管人的接口
規范保持一致。
5、基金注冊登記清算專用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等資金匯劃的需要,基金管理人應開立用于基金申購、贖回
等資金清算的基金注冊登記清算專用賬戶。
6、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
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資產沒有到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
管理人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
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但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7、贖回資金的支付
基金托管人在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支付贖回款時,如托管專戶中本基金有足
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規定支付;如托管專戶中本基
金有足額的資金且基金托管人有足夠合理的時間進行劃款,而基金托管人未及時
執行合法合規的指令的,責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擔,但不可抗力導致的情形除外。因
托管專戶中本基金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支付,基金托管人應
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如是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
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如是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的,
責任由第三方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若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
基金托管人負有配合基金管理人向第三方追償的義務。
8、資金支付執行和責任界定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凈額劃
出、贖回資金支付時,應按照本協議相關規定執行。若本協議沒有規定的按雙方協
商一致內容執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確保申購和贖回等資金在本協
議相關規定的時間內劃到指定賬戶。但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原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資金不能按時到賬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擔
由此產生的責任。如因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第三方追償,基
金托管人有義務協助追償。
9、暫停贖回和巨額贖回處理
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對暫停贖回的
情形進行相應處理,并在發生暫停贖回的當日及時以雙方認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對巨額贖回
的情形進行相應處理,并在決定部分延期贖回的當日及時以雙方認可的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九)申購贖回資金結算
T+1日前(含T+1日,T日為申請日),基金管理人負責根據T日投資人申
購、贖回基金的確認數據匯總傳輸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據此進
行申購的基金會計處理。
T日直銷申購款T+1日交收、代銷申購款T+2日交收、贖回款T+2日交收。
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的原
則,每日按照托管賬戶應收資金與應付資金的差額來確定當日托管賬戶凈應收額
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如存在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
交收日15:00之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到基金托管賬戶,基金管理人可通過電話、
郵箱等雙方認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資金到賬情況,基金托管人可應基金管
理人要求將有關書面憑證郵件發送給基金管理人進行賬務管理;如存在托管賬戶
凈應付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前一工作日將劃款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
管賬戶可用頭寸足額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
凈應付額在交收日及時劃往基金清算賬戶,基金管理人可通過電話、郵箱等雙方認
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資金劃出情況,基金托管人可應基金管理人要求將有
關書面憑證通過郵件發送給基金管理人進行賬務管理。
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如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按
時撥付;因基金銀行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基金托
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十)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本協議的規定
辦理基金轉換。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
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
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
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
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
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
基金凈值信息結果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
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將復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
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
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
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
全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
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
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
響;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
進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前
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計量。
(3)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
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估值。
2)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估值。對于銀行間市場上含投資
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
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
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3)對于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采用
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
價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
息收入。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6)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
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7)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
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
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
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機構、登記結算公司、存
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
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
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
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
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對
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每個季
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
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
編制。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
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
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
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
等定期報告文件中“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
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
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
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
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
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
報證監會備案。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規定將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潤按基金份額進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
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
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權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
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
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收取的費用不同,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
收益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
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在
規定媒介公告。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
合同、《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
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
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協議、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
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清算報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實施側袋機制
期間的信息披露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
需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
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本章第(二)條中應由基
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對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復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在公告前應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時披露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
國證監會規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
人將通過規定媒介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3)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基
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按基
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以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投資者可以免費查閱。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
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
全一致。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
露”約定的內容為準。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3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按照與
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
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按照與
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
給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年費率為該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0.10%。
在通常情況下,C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
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C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的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的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
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給各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
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公證費、仲裁費和訴訟費、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
用、基金的證券等交易費用或結算費用、基金銀行匯劃費用、基金的相關賬戶的開
戶費用及維護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
支的其他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六)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基金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基金銷售服務費等,
根據本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
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其他費用詳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的規定。
(八)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他有
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釋,如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并對基
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如不能妥
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
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發
送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
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臨時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選。新任基金管理人
提名人選由臨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的人選構成;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
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臨時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提名,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從提名人選中擇優指定臨時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與責任劃分: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應及時接收,并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基金管理人、臨時基
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對各自履職行為依法承擔責任;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
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
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
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
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
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對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
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
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
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和
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1)承銷證券;(2)違反規定向他人
貸款或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6)從事內
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7)法律、行政法規和
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
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
準。
(十)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
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
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繼
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應當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
進行清算。基金財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
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
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7、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
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
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或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
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
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按照另一方過錯
程度向另一方追償。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
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表
基金向違約方追償。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可以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等監管
機構的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造
成的損失等。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
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
要求賠償。守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
現錯誤或者雖發現錯誤但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
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基金合同及本協議約定履
行必要的審查、披露及報告義務,導致基金托管人未能有效履行監督行為的,基金
托管人不因此承擔相應責任。
(八)本協議所指“損失”,限于直接財產損失。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托管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托管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
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應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
會,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
性的,并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
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合法權益。
《托管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托管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
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募集注冊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應經
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或蓋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
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份,每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
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盡
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由該雙方當事人在本托管協
議上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并
注明本托管協議的簽訂地點和簽訂日期。
本頁無正文,為《匯安裕宏利率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的簽字蓋章
頁。
基金管理人:匯安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基金托管人: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點:中國
簽訂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