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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易方達安旭9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2025-04-07 文字大小 【 】 【打印
                
    易方達安旭9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錄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釋義................................................................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9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售.....................................................11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13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1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24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32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41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4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4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4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54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55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6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64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6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74
    第二十部分違約責任.........................................................76
    第二十一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77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78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項.......................................................79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80
    第一部分前言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
    權利義務,規范基金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
    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
    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
    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人合法權
    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與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
    投資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三、易方達安旭9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中國證監會”)注冊。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市場
    前景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
    產,但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
    險。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
    以基金合同為準。
    五、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
    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六、為對沖信用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資可
    能面臨流動性風險、償付風險和價格波動風險。
    七、本基金對于每份基金份額設定90天最短持有期限,投資者認購或申購
    基金份額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購確認日至贖回確認日不得少于90天。請
    投資者合理安排資金進行投資。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達安旭9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達安旭9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易方達安旭
    9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
    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易方達安旭9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
    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易方達安旭9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易方達安旭9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
    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
    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
    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
    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
    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
    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
    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
    內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
    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
    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
    境外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
    資人
    23、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
    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銷售機構: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
    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5、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
    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
    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易方達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7、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8、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
    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
    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
    確認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
    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
    長不得超過3個月
    32、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終止日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3、最短持有期:指投資者認購或申購基金份額后需持有的最短期限,在
    最短持有期限內,基金管理人對投資者的相應基金份額不辦理贖回確認。本基
    金每份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限為90天
    34、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對于每份認購份額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
    合同生效日;對于每份申購份額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該基金份額申購確認

    35、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對于每份認購份額,最短持有期為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的90天;對于每份申購份額,最短持有期為申購確認日起的90天。即對
    每份基金份額,當持有時間小于90天,無法確認贖回;當持有時間大于等于
    90天,可以確認贖回。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36、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7、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
    的開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39、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40、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1、《業務規則》: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是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2、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3、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4、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
    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5、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
    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
    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6、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
    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7、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
    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
    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8、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
    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
    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9、元:指人民幣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
    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
    節約
    51、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
    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2、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3、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4、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
    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5、基金份額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運作的需要,在基金資產凈值
    不變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調整基金份額總額及基金份額凈值
    56、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
    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7、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
    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8、A類基金份額:在投資人認購/申購基金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并不
    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A類基金份額
    59、C類基金份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并不收取認購/
    申購費用的基金份額,稱為C類基金份額
    60、信用衍生品:符合證券交易所及銀行間市場相關交易規則,專門用于
    管理信用風險的信用衍生工具
    61、信用風險保護買方:指信用保護購買方,接受信用風險保護的一方
    62、信用風險保護賣方:指信用保護提供方,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一方
    63、名義本金:也稱交易名義本金,是一筆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衍生
    品風險保護的金額,信用衍生品的各項支付和結算以此金額為計算基礎
    64、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
    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資
    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65、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
    份額凈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
    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
    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66、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
    門賬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
    待,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
    專門賬戶稱為側袋賬戶
    67、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
    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
    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
    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觀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
    易方達安旭9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本基金對于每份基金份額設定90天最短持有期限,投資者認購或申購基金
    份額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購確認日至贖回確認日不得少于90天。
    1、對于每份認購份額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對于每份
    申購份額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該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
    對于每份認購份額,最短持有期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90天;對于每份申
    購份額,最短持有期為申購確認日起的90天。對于每份基金份額,在最短持有
    期內不得辦理贖回確認。即對每份基金份額,當持有時間小于90天,無法確認
    贖回;當持有時間大于等于90天,可以確認贖回。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為最
    短持有期到期日。
    2、每份基金份額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該日)起可辦理贖
    回確認。
    在基金開始辦理贖回業務、且基金份額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后(不含該
    日),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招募說明書》的約定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贖回確
    認事宜。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控制風險和保持較高流動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資產的穩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
    六、基金份額面值和認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本基金認購費率按招募說明書的規定執行。
    七、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額的類別
    本基金將基金份額分為A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在投資人認購/申購
    基金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并不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
    份額,為A類基金份額;從本類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并不收取認購/申
    購費用的基金份額,為C類基金份額。具體費率的設置及費率水平在招募說明
    書或相關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分別計算并公布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
    份額累計凈值。
    投資人在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可自行選擇基金份額類別。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額類別之間的轉換規定請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有關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設置、費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確定。基金管理
    人可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
    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取消某基金份額類別
    或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并公告,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售
    一、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1、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2、發售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銷售機構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
    示。
    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
    確實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申請和
    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3、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
    人。具體發售對象以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相關公告為準。
    二、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列
    示。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
    2、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3、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4、認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三、基金份額認購金額的限制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體限制請
    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
    體限制和處理方法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本基金的募集規模下限、募集規模上限進行限制,具
    體限制和處理方法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
    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
    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
    售,并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
    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
    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
    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
    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
    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
    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
    回。
    本基金不同類別份額的申購、贖回的銷售機構可能不同,具體詳見基金管
    理人網站公示。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本基金的開放日為上海證券
    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
    時間變更、其他特殊情況或根據業務需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
    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
    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本基金對投資者申購的每份基金份額設定90天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
    期限內,基金管理人對投資者的相應基金份額不辦理贖回確認。即對于每份基
    金份額,當持有時間小于90天,無法確認贖回;當持有時間大于等于90天,
    可以確認贖回。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對于每份基金份
    額,基金管理人僅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后(不含該日)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辦
    理相應基金份額的贖回確認。
    基金管理人自認購份額的90天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90天的屆滿之日)之后(不含該日)開始辦理贖回確認。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贖回的開始時間,每
    份基金份額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該日)起可辦理贖回確認。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申請且登記機
    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對應份額
    類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除指定贖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進先出的原則,
    對該持有人賬戶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基金份額進行處理,即先確認的份額先贖
    回,后確認的份額后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
    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
    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
    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
    效。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支付贖回
    款項。如遇登記公司系統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
    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項的支付時間可相應順延。在發生巨額贖回或本
    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
    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
    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及時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
    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本
    金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
    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
    為準。對于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可對上述程序規則進行調整。基
    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首次申購和每次申購的最低金額、最高金額
    以及每次贖回的最低份額,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具
    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單日或單筆
    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權規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以及單日申購金額上限和凈
    申購比例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5、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
    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
    回份額的數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規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
    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申購份額的計算及余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詳見《招募
    說明書》。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
    書中列示。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
    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3、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詳見《招募說明
    書》。本基金的贖回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贖回金
    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并扣除
    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4、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C類基金份
    額不收取申購費。
    5、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
    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用歸入基金財產的比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設定,具
    體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未歸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
    手續費。
    6、本基金的申購費率、申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贖回費率、贖回金額具
    體的計算方法和收費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并在招募說
    明書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
    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
    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
    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基金投資者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
    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率,或開展有差別
    的費率優惠活動。
    8、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
    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某一類或多類份
    額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基金進行交易的主要證券/期貨交易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4、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基金管理人認定的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支付結算機構等因異
    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系統、基金登記系統、基金會計
    系統等無法正常運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當一筆新的申購申請被確認成功,使本基金總規模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
    的本基金總規模上限時;或使本基金單日申購金額或凈申購比例超過基金管理
    人規定的當日申購金額或凈申購比例上限時;或該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超過
    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上限時;或該投資人當日申購金額超過單個投資人
    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時。
    9、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8、9、10項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
    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
    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
    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某一類或多類份額贖回
    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基金進行交易的主要證券/期貨交易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支付結算機構等因異
    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系統、基金登記系統、基金會計
    系統等無法正常運行。
    8、本基金的資產組合中的重要部分發生暫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繼續接
    受贖回可能會影響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
    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
    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
    務的辦理。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
    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
    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
    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
    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
    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
    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
    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
    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
    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
    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
    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
    基金總份額10%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該比例的贖
    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剩余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據前款“(1)全額贖回”或“(2)部分延期贖回”約定的方式與其他賬
    戶的贖回申請一并辦理。
    (3)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
    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
    理方法,并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
    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
    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
    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二、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
    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
    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
    務。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
    形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
    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
    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
    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
    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托管、質押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
    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基金登記機構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其業務規則,
    辦理基金份額質押業務,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
    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
    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
    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十七、基金份額折算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
    托管人協商一致,可對基金份額進行折算,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八、當技術條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可根據具體情
    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類或多類基
    金份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購和贖回,或者辦理基金份額的轉讓、過戶、
    質押等業務,屆時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但應根據相關法規規定
    進行信息披露。
    十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
    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榮粵道188號6層
    法定代表人:吳欣榮
    設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
    [2001]4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3,244.2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40088180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
    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及轉換
    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
    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
    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業務規則;
    (17)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
    影響的前提下,為支付本基金應付的贖回、交易清算等款項,基金管理人有權
    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資產作為質押進行融資;
    (18)委托第三方機構辦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結算等業務;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辦理基金
    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
    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應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
    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
    相關資料20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
    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
    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
    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
    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
    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國信證券大廈十六至二十六層
    法定代表人:張納沙
    成立時間:1994年6月30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96.12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證監許可[2013]1666號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
    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
    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
    《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
    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應監管機構、
    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而
    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
    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20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
    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
    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
    受,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
    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
    件。
    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
    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
    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銷售服務費率;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
    調低贖回費率或調整收費方式、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6)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登記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有關
    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托管、轉讓、質押
    等業務的規則;
    (7)在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的范圍內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
    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
    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
    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
    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
    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
    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
    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
    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
    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
    管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
    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的有關證明文件、受托出席會議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及有關證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
    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
    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
    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
    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
    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
    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
    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
    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及有關證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
    或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
    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
    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
    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
    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
    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
    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
    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
    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
    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
    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
    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
    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
    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
    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
    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
    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
    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
    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
    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
    人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
    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
    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
    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
    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
    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
    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
    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
    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
    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
    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訂立托管協議。
    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
    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
    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
    一、基金的份額登記業務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
    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
    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
    戶等。
    二、基金登記業務辦理機構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
    辦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
    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登
    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
    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基金登記機構的權利
    基金登記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取得登記費;
    2、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賬戶;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制定和調整登記業務相關規則;
    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登記機構的義務
    基金登記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
    務;
    3、妥善保存登記數據,并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
    細等數據備份至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
    得少于20年;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
    投資者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
    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規定為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控制風險和保持較高流動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資產的穩健增值。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
    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
    短期融資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
    融資工具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
    具、國債期貨、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
    工具。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本基金持有因可轉換債券或可交換債券轉股所形成
    的股票,將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個交易日內賣出。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可以將其納入
    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投資于可轉換債券(不含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及可交換債券的比
    例不高于基金資產的20%。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三、投資策略
    1、固定收益類資產投資策略
    (1)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債券投資上主要通過久期配置、類屬配置、期限結構配置和個券
    選擇四個層次進行投資管理。
    1)在久期配置方面,本基金將對宏觀經濟走勢、經濟周期所處階段和宏觀
    經濟政策動向等進行研究,預測未來收益率曲線變動趨勢,并據此積極調整債
    券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債券組合的總投資收益。
    2)在類屬配置方面,本基金將對宏觀經濟周期、市場利率走勢、資金供求
    變化,以及信用債券的信用風險等因素進行分析,根據各債券類屬的風險收益
    特征,定期對債券類屬資產進行優化配置和調整,確定債券類屬資產的權重。
    3)在期限結構配置方面,本基金將對市場收益率曲線變動情況進行研判,
    在長期、中期和短期債券之間進行配置,適時采用子彈型、啞鈴型或梯型策略
    構建投資組合,以期在收益率曲線調整的過程中獲得較好收益。
    4)對于國債、央行票據等非信用類債券,本基金將根據宏觀經濟變量和宏
    觀經濟政策的分析,預測未來收益率曲線的變動趨勢,綜合考慮組合流動性決
    定投資品種。
    5)信用債(含資產支持證券,下同)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發行人的公司背景、行業特性、盈利能力、償債能力、流動
    性等因素,對信用債進行信用風險評估,積極發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對投資機會
    的個券進行投資,并采取分散化投資策略,嚴格控制組合整體的違約風險水平。
    本基金將投資信用評級不低于AA+級的信用債,其中AA+級信用債占持倉信用債
    的比例為0-50%,AAA級信用債占持倉信用債的比例為50%-100%。基金持有信
    用債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
    起3個月內調整至符合上述比例要求。本基金對信用債評級的認定參照評級機
    構出具的信用評級。本基金將綜合參考國內依法成立并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擁
    有證券評級資質的評級機構所出具的信用評級(具體評級機構名單以基金管理
    人確認為準)。如出現同一期間多家評級機構所出具的主體或債項信用評級不
    同的情況,基金管理人可結合自身的內部信用研究進行獨立判斷與認定,選取
    其中一家評級機構所出具的信用評級。若未來信用債券評級體系發生較大變化,
    屆時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
    金可根據市場情況進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的相應調整,無須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可轉換債券及可交換債券投資策略
    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的價值主要取決于其股權價值、債券價值和內嵌
    期權價值,本基金管理人將對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的價值進行評估,選擇
    具有較高投資價值的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進行投資。此外,本基金還將根
    據新發可轉債和可交換債券的預計中簽率、模型定價結果,積極參與可轉債和
    可交換債券新券的申購。
    (3)杠桿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對資金面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比較債券收益率和融資成本,
    判斷利差空間,適當運用杠桿方式來獲取主動管理回報。
    (4)銀行存款、同業存單投資策略
    本基金根據宏觀經濟指標分析各類資產的預期收益率水平和預期波動率水
    平,并據此制定和調整資產配置策略。本基金將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允許的
    范圍內,以控制組合波動,謀求基金資產穩健增值為目標確定和調整銀行存款、
    同業存單的投資比例。
    2、衍生產品投資策略
    (1)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投資國債期貨。若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
    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主要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國債期貨合約進行交易,以
    對沖投資組合的系統性風險、有效管理現金流量或降低建倉或調倉過程中的沖
    擊成本等。
    (2)信用衍生品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投資信用衍生品,若本基金投資于信用衍生品,將按照風險管理
    的原則,以風險對沖為目的,遵守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的相關規定。本基
    金將綜合考慮債券的信用風險、信用衍生品的價格及流動性情況、信用衍生品
    創設機構的財務狀況、償付能力等因素,審慎開展信用衍生品投資,合理確定
    信用衍生品的投資金額、期限等。同時,本基金將加強基金投資信用衍生品的
    交易對手方、創設機構的風險管理。
    (3)本基金將關注其他金融衍生產品的推出情況,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
    允許基金投資前述衍生工具,本基金將按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規
    定,制定與本基金投資目標相適應的投資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評估衍生產
    品的風險和收益的基礎上,謹慎地進行投資。
    3、未來,隨著市場的發展和基金管理運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
    變投資目標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適當程序后,相應調整或更
    新投資策略,并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可轉換
    債券(不含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及可交換債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資產
    的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
    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
    投資;
    (1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
    資范圍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2)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
    本基金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
    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
    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
    (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每個交易日日
    終,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
    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13)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約類信
    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對應受保護債券面值
    的100%;本基金投資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的名義本金合計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
    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應在3個月之內進行調整;
    (1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9)、(10)、(13)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
    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屆時按最新規
    定執行。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開始。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
    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
    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
    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
    易事項進行審查。
    4、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組合限制、禁止行為規定或從事關聯交易
    的條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關限制。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組合限制、
    禁止行為規定或從事關聯交易的條件和要求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可以變更后的
    規定為準。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
    規定直接對基金合同進行變更,該變更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五、業績比較基準
    中債綜合全價(總值)指數收益率×90%+銀行活期存款利率(稅后)×10%
    本基金選擇中債綜合全價(總值)指數作為債券部分的業績比較基準。此
    外,本基金還參考預期的資產配置安排設置了業績比較基準的權重。
    如果指數編制單位更改以上指數名稱、停止或變更以上指數的編制或發布,
    或以上指數由其他指數替代、或由于指數編制方法等重大變更導致以上指數不
    宜繼續作為業績比較基準,或者未來上述業績比較基準不再適合、或有更加適
    合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但
    應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公告,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長期平均風險和預期收益率理論上低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貨幣市場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
    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
    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
    變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
    的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
    賬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
    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
    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
    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
    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
    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
    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
    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衍生工具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
    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
    會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
    值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
    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
    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
    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
    值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
    限制作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
    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
    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
    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
    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
    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
    對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
    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
    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
    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
    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
    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
    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
    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5、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
    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
    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6、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
    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
    值。
    7、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當日估值價格進行估值,但管理人
    依法承擔的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時,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企業會計準則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0、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
    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
    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
    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各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
    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
    后,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
    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
    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
    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
    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
    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
    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
    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
    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
    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
    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
    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
    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
    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
    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
    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
    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
    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
    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基金凈值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
    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
    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
    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證券賬戶開戶費用、銀行賬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
    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
    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3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
    計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
    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3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順延。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
    率為0.20%,按前一日C類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
    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
    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3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
    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
    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
    執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本基金在投資和運作過程中如發生增值稅等應稅行為,相應的增值稅、附
    加稅費以及可能涉及的稅收滯納金等由基金財產承擔,屆時基金管理人可通過
    本基金托管賬戶直接繳付,或劃付至基金管理人賬戶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關
    規定申報繳納。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墊付上述增值稅等稅費的,基金管理人有
    權從基金財產中劃扣抵償。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稅務機關要求補繳上
    述稅費及可能涉及的滯納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權向投資人就相關金額進行追償。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
    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
    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
    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對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
    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
    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額類別在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可能
    有所不同。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調
    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
    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
    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
    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對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
    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
    計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
    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
    規關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內容、披露方式、披露時間、登載媒介、報備方式等規
    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
    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
    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過規定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
    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
    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
    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
    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
    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
    日前,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
    應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
    日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
    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
    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
    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
    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
    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
    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
    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
    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
    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
    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
    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
    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
    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2、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3、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時;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
    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
    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
    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九)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
    進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
    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一)信用衍生品的投資情況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及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詳細披露信用
    衍生品的投資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持倉情況等,并充分揭示投資信用衍生品
    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目標及策略。
    (十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資產支持證券,基金管理人將按相關法律法規要
    求進行披露。
    當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基金管理人將按最
    新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
    及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
    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
    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
    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
    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
    資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
    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
    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
    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
    法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公司辦公場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
    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
    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
    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
    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
    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
    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
    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
    限于直接損失。但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
    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損失
    等。
    二、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
    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
    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
    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
    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二十一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
    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
    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
    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深圳市。仲
    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由
    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
    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基金與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
    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并在募集結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
    案手續,并經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
    持有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上報中國證監會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
    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
    協商解決。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第一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
    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
    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及轉換
    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
    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
    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業務規則;
    (17)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
    影響的前提下,為支付本基金應付的贖回、交易清算等款項,基金管理人有權
    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資產作為質押進行融資;
    (18)委托第三方機構辦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結算等業務;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辦理基金
    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
    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應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
    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
    相關資料20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
    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
    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
    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
    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
    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
    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
    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
    《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
    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應監管機構、
    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而
    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
    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20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
    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
    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
    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銷售服務費率;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
    調低贖回費率或調整收費方式、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6)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登記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有關
    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托管、轉讓、質押
    等業務的規則;
    (7)在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的范圍內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
    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
    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
    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
    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
    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
    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
    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
    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
    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
    管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
    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的有關證明文件、受托出席會議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及有關證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
    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
    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
    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
    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
    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
    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
    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
    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及有關證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
    或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
    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
    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
    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
    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
    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
    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
    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
    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
    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
    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
    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
    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
    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
    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
    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
    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
    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
    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
    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
    人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
    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
    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
    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
    第三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
    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
    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對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
    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額類別在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
    所不同。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調整
    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
    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
    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
    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對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
    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
    第四節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證券賬戶開戶費用、銀行賬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
    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
    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3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
    計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
    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3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順延。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
    率為0.20%,按前一日C類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
    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
    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3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
    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
    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
    執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本基金在投資和運作過程中如發生增值稅等應稅行為,相應的增值稅、附
    加稅費以及可能涉及的稅收滯納金等由基金財產承擔,屆時基金管理人可通過
    本基金托管賬戶直接繳付,或劃付至基金管理人賬戶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關
    規定申報繳納。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墊付上述增值稅等稅費的,基金管理人有
    權從基金財產中劃扣抵償。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稅務機關要求補繳上
    述稅費及可能涉及的滯納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權向投資人就相關金額進行追償。
    第五節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
    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
    短期融資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
    融資工具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
    具、國債期貨、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
    工具。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本基金持有因可轉換債券或可交換債券轉股所形成
    的股票,將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個交易日內賣出。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可以將其納入
    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投資于可轉換債券(不含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及可交換債券的比
    例不高于基金資產的20%。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二、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可轉換
    債券(不含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及可交換債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資產
    的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
    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
    投資;
    (1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
    資范圍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2)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
    本基金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
    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
    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
    (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每個交易日日
    終,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
    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13)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約類信
    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對應受保護債券面值
    的100%;本基金投資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的名義本金合計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
    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應在3個月之內進行調整;
    (1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9)、(10)、(13)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
    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屆時按最新規
    定執行。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開始。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
    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
    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
    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
    易事項進行審查。
    4、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組合限制、禁止行為規定或從事關聯交易
    的條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關限制。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組合限制、
    禁止行為規定或從事關聯交易的條件和要求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可以變更后的
    規定為準。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
    規定直接對基金合同進行變更,該變更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
    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
    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
    變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第六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
    的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凈值信息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
    應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
    日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
    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第七節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
    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
    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三、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四、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
    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五、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
    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
    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六、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第八節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
    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
    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
    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深圳市。仲
    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由
    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
    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第九節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
    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本頁無正文,為《易方達安旭9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簽
    字蓋章頁。
    《基金合同》當事人蓋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簽章、簽訂地、簽訂

    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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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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