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達安旭9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易方達安旭9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四月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2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7
五、基金財產保管....................................................8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4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17
九、基金收益分配...................................................22
十、信息披露.......................................................23
十一、基金費用.....................................................25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27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2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29
十五、禁止行為.....................................................31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2
十七、違約責任.....................................................34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36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37
二十、其他事項.....................................................3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39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稱“管理人”)
名稱: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榮粵道188號6層
法定代表人:吳欣榮
設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
[2001]4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3,244.2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4008818088
(二)基金托管人(或稱“托管人”)
名稱: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國信證券大廈十六至二十六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25號國信金融大廈19樓
郵政編碼:518001
法定代表人:張納沙
成立時間:1994年6月30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許可[2013]1666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96.12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
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融資融券;證券投資
基金代銷;金融產品代銷;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證券投資基金托管
業務;股票期權做市;上市證券做市交易。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訂立本協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
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
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
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易方達安旭90天持有期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
義務及職責,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本協議所使用的詞語或簡稱與其在《基金合同》的
釋義部分具有相同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
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
短期融資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
融資工具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
具、國債期貨、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
工具。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本基金持有因可轉換債券或可交換債券轉股所形成
的股票,將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個交易日內賣出。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可以將其納入
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可轉換債券
(不含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及可交換債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資產的
20%。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可轉換
債券(不含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及可交換債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資產
的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
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
投資;
(1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
范圍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2)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
本基金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
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
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
(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每個交易日日
終,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
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13)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約類信
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對應受保護債券面值
的100%;本基金投資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的名義本金合計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
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應在3個月之內進行調整;
(1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9)、(10)、(13)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
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屆時按最新規
定執行。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開始。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
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
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
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組合限制、禁止行為規定或從事關聯交易的
條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關限制。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組合限制、
禁止行為規定或從事關聯交易的條件和要求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可以變更后的
規定為準。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
規定直接對基金合同進行變更,該變更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基金管理人應事先向托管人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與本機構有
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基金管理人有責
任確保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并負責及時將更新后的名單
發送給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監督職責,基金管理人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
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托
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4、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
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
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責任確保及時將更新后的交易
對手名單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
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
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
易。在基金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更新交易對手名單,但應將調整結果
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
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
場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書面
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1個交易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
手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手。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
行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
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后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則
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
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5、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
的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按存款銀行名單交易進行
監督。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條件的存款銀行名單,基金托管
人有權不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進行監督。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
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
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有權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
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
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對于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夠監控的投資指令,
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對于必須于估值完成后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
資指令,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
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權報告中國證監
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
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
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有權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
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
金托管人提出書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規定,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
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
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
理、無故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資金劃撥指令、違反約定泄
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
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
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
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
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
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
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
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和
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
6、對于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如基金托管
人無法從公開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書面資料中獲取到賬日期信息的,應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
產沒有到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給基金
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
托管人有義務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圍內配合基金管理人進行追償,但對此不承擔
責任。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的認購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
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
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募集的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應劃入基金托管人
為基金開立的資產托管賬戶中,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協助,并在收到資金當日出
具確認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
(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
在登記機構及托管人的協助下,按規定辦理退款。
(三)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應以本基金名義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立基金資金賬戶
(托管賬戶),托管賬戶名稱以實際開立為準,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
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托管結算
專戶。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資金賬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
理暫行條例》、《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
算辦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嚴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處開立的基金資金賬戶、定時核
查基金資金賬戶余額。
(四)基金證券賬戶與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
付金賬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書面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
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根據
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
機構開立債券托管賬戶,持有人賬戶和資金結算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
金的債券的后臺確認及資金的清算。
(六)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
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協助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
立有關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
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
其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
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辦理。屬于基
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及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
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
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通
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原件應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規的
規定執行。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
權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并保證其真實性及其與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經雙方協
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一)劃款指令的授權
管理人應事先向托管人發送書面授權通知(以下稱“授權通知”),授權
通知應包括預留印鑒,或被授權人的名單、簽字簽章樣本。授權通知應加蓋管
理人公章并注明生效時間。
管理人可以以傳真、電子郵件方式或雙方另行約定的其他方式向托管人發
送授權通知,托管人收到授權書原件后,于授權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及收到日
期孰晚日生效,特殊情形可由雙方協商后確認。
管理人應向托管人寄送書面授權通知的原件。托管人依據傳真件或郵件或
雙方另行約定的其他方式發送的授權通知進行指令審核視為適當履行了托管人
指令審核義務,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托管人收到的授權通知原件與傳真件
或郵件或雙方另行約定的其他方式發送的授權通知不一致時,以雙方協商確認
生效的授權通知文件為準;管理人未能按約定寄回原件的,不影響托管人的執
行效力,但管理人不因此免除寄送書面授權通知的義務。
(二)劃款指令的內容
劃款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財產時,管理人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其他款
項支付的指令。管理人發給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收款方賬戶信息、支付日期、
付款金額、事由等,加蓋管理人公章或按授權通知約定加蓋預留印鑒或被授權
人簽字或簽章。采用電子劃款指令的,管理人應與托管人就指令發送的簽字、
內容、方式、有效性等方面另行簽訂協議。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劃款指令由管理人用傳真、電子郵件(為免歧義,本章所指“電子郵件方
式”均指以電子郵件發送掃描件方式)、電子直連或托管人和管理人另行約定
的其他方式向托管人發送。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或者雙方約定一致的方式
向基金托管人確認,基金托管人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并答復基金
管理人的確認電話。基金托管人應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接收指令的人員名單。
管理人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協議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
易權限內發送劃款指令,管理人應確保劃款指令中的被授權人、預留印鑒符合
授權通知的約定。對于不符合本協議或授權通知約定的指令,托管人有權拒絕;
對于符合授權通知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
應為托管人留出執行劃款指令所必需的時間。對于要求當天到賬的指令,必須
在當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托管人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執
行,不得延誤。如管理人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則劃款指令需提前2個工作
小時發送;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另行書面約定關于某一類劃款指令的具體時限要
求。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不符合前述時限要求的,托管人盡力配合執行,但
不保證劃款成功。由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劃款所
需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清算所造成的損失由管理人承擔。
托管人收到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后,應對劃款指令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
及時審慎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執行,不得延
誤。如有疑問必須及時以電話或郵件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存在異議或不符,托管人應與管理人進行電話、郵件或其它約定的方式
聯系和溝通,暫停劃款指令的執行并要求管理人重新發送經修改的劃款指令。
托管人有權要求管理人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形式提供相關交易憑證、投資協議或
其他有效會計資料,待收齊相關資料并判斷劃款指令有效后重新開始執行劃款
指令。管理人應在合理時間內補充相關資料,并給托管人執行劃款指令預留必
要的執行時間。管理人應保證其提交的上述文件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和有
效,托管人負責對文件資料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
管理人向托管人下達劃款指令時,應確保本基金托管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
額,對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托管人發出的劃款指令,托管人可不
予執行,并及時通知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劃款指令而造成損失
的責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托管人發現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違反《基金法》、本協議或其他有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時,有權視情況暫緩或不予執行,并應及時通知管理人糾正,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及時確認處理方式,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托管人,
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管理人承擔。
(五)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對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托管協議,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拖延執行。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
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正常指令執行或錯誤執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
基金的利益受到損害的,應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并及時通知基
金管理人,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對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
責任。
(六)更換預留印鑒或被授權人的程序
管理人變更預留印鑒、或撤換被授權人或改變被授權人的權限,必須提前
至少一個工作日,使用傳真、電子郵件或管理人和托管人認可的其他方式向托
管人發出加蓋管理人公章的書面變更通知(“變更通知”),同時通知托管人
并及時郵寄變更原件。變更通知須列明新授權的起始日期。變更通知的生效日
期按照變更通知上列明的新授權的起始日期與托管人確認收到變更原件的日期
孰晚原則確定。變更通知的原件發送參照授權通知的約定執行。
(七)指令的保管
劃款指令若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或雙方另行約定的其他方式發出,則正本由
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電子版本。當兩者不一致時,以托管人收到的指
令電子版本為準。電子指令的保管以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相關協議約定為準。
(八)相關責任
托管人正確執行管理人發出的符合本協議約定的劃款指令,基金財產發生
損失的,托管人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責任。在正常業務受理渠道和劃款指令規定
的時間內,確因托管人存在過錯而未能及時或正確執行符合本協議規定的劃款
指令而導致基金財產受損的,托管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托管人如遇到不可
抗力的情況除外。
如果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存在事實上未經授權、欺詐、偽造或未能按時提供
劃款指令人員的預留印鑒和簽章樣本或發送劃款指令時提交的文件資料不真實、
不合法、不完整或失去效力等非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托管人根據本協
議相關規定履行形式審核職責,托管人不承擔因執行有關劃款指令或拒絕執行
有關劃款指令而給管理人或基金財產或任何第三人帶來的損失,全部責任由管
理人承擔。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
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負責根據相關標準以及內部管理制度對有關證券經營機構進行
考察后確定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證券經營機構,并承擔相應責任。基金管理人
和被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交易單元租用協議,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關內容。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基金專用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
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營機構,并與其簽訂期
貨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
確規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則,簽訂《托
管人證券資金結算協議》,用以具體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證券交易
資金結算業務中的責任。
對基金管理人的資金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對印鑒和簽名表面一致性復
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內、場外交易的資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
金托管人負責辦理。場內證券投資的應付擔保交收清算款由基金托管人根據中
登公司的交收指令主動從基金托管賬戶中扣收,非擔保交收清算款及場外資金
匯劃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劃款指令具體辦理。
本基金證券投資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其他相關登記結算機構及清算代理銀行辦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
管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
易單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數據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錯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單獨結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財產損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證券投
資或違反雙方簽訂的《托管人證券資金結算協議》而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
風險的,基金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
基金托管人應給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基金出現超買或超賣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如果發現基金投資證券過程中出現超買或
超賣現象,應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造成
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發生超買行為,必須于T+1
日上午11:30時之前完成融資,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時,有足夠的
頭寸進行交收。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基金管理人
發送的劃款指令并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
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所需的合理時間。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導致無
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
的過錯導致基金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托管
人承擔。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進行資金、證券賬目、交易記錄的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按日進行核對。每日對外披露基金份額
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
一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
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對基金的資金賬目,由雙方每日對賬一次,確保相關各方賬賬相符,基金
托管人確保賬實相符。
對基金證券賬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個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
券賬目,確保雙方賬目相符;基金托管人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賬實核對。
對實物券賬目,每月月末雙方進行賬實核對。
對交易記錄,由雙方每日對賬一次。
(四)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數據傳遞及托管協議當
事人的責任
1、托管協議當事人在開放式基金的申購贖回、轉換中的責任
基金的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和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進行
申購和贖回申請,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和登記,基金托管人負責
接收并確認資金的到賬情況,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來劃付贖回款項。
2、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遞
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14:00之前將開放日經確認的基金申購、贖回
轉換數據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數據的真
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3、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
基金申購、贖回等款項采用軋差交收的結算方式,凈額在基金管理人總清
算賬戶和資產托管專戶之間交收。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收款,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資金是否到賬,對于未
準時到賬的資金,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劃付。對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
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劃付,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
劃付。對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劃付,由此
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在發生基金合同載明的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
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各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
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
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
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基金資產凈值予以公布。
根據《基金法》,基金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主要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
算的基金凈值。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與本基金有關的
會計問題,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
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衍生工具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
資等資產及負債。
3、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為: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
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
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
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
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
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
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
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5)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
含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
凈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6)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
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
價值。
(7)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當日估值價格進行估值,但管理
人依法承擔的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
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企業會計準則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
估值。
(10)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
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
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
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
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項進行估值時,所造
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
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
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估值差錯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
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
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
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
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
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
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
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
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
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
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
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
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
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
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
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
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四)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
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
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方
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賬發現雙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
明原因并糾正,保證雙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暫
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賬冊為準。
(五)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
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
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
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
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
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
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
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
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
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以加密傳真、加密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
的其他等方式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3個工作日內進
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及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
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個工作日內進
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
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內進行復核,并將
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內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
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鑒或者出具加
蓋托管業務章的復核意見書,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意見為
準,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不負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
后,需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
示。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
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對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
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額類別在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
所不同。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調整
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實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
在規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
露,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照《基金法》、《信息
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關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
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
業務信息應恪守保密的義務。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任何信息,除
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有權機關、一方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要求之外,不得在其公開
披露之前,先行對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
會等監管機構及其他有權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對自身聘請的外部法律顧
問、財務顧問、審計人員、技術顧問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
承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說明
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
季度報告)、臨時報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澄清公告、
清算報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由基金管
理人擬定并負責公布。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
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定期報告、更
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
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部分,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
規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
通過規定媒介公開披露。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
法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公司辦公場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投資者可以免
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時,對于根
據本協議、《基金合同》規定或信息使用方要求的應由對方復核的事項,應經
對方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予以公布。
(三)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3、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約定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
計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三)銷售服務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為0.20%,按前一日C類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
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四)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與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費用、銀行匯劃費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賬戶
開戶及維護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
費和訴訟費、根據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及相應協議的規定,由基金托管人
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或者本協議的約定并根據費用實際支出金額支付,列
入當期基金費用。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驗資費、會計
師和律師費、信息披露費用等費用)、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不列入基金費用。
(六)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
間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
根據本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
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3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順延。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
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3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順延。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
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3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順延。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
《基金合同》、本協議的約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
做出書面解釋,如果基金托管人認為基金管理人無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
絕支付并及時告知基金管理人。
(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
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保管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基金托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定期備份,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
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對相關信
息負有保密義務,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
處。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
真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接任人接收基
金的有關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換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
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換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
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時更換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1、基金管理人不得從事《基金法》第二十條禁止的任一行為。
2、基金托管人不得從事《基金法》第三十八條禁止的任一行為。
3、除非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本協議當事人不得用基金財產從
事《基金法》第七十三條禁止的投資或活動。
4、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5、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經營過程中任何尚未按基金法規規定的
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不得違反本協議約定對他人泄露。
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絕執行。對于存疑指
令,托管人需及時溝通管理人,管理人應提供說明或舉證。
7、除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動
用或處分基金財產。
8、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9、基金管理人不得從事《基金合同》投資限制中禁止投資的行為。
10、本協議當事人不得從事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基金合同》和本協
議禁止的其他行為。
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的,則本基金不受上述相關限制。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托
管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托
管業務;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業務;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
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
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
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8、基金賬戶的注銷
產品清算完成后,基金管理人應配合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賬戶、證券賬
戶及相關交易賬戶及時進行注銷。
(三)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四)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十七、違約責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協議或者履行本托管協
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因托管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
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
失,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根據另一方過錯程度向另一方追償。
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的,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
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損失
等;
4、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有效指令執行而造
成的損失等;
5、基金托管人對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商
業銀行、證券公司等其他機構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保證金
賬戶內的資金、期貨合約等)及其收益,因該等機構欺詐、疏忽、過失、破產
等原因給基金財產帶來的損失等。
(三)如果由于本協議一方當事人(“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給基金財產
或基金投資者造成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守約方”)有權利代表基金對違約
方進行追償;如果由于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守約方賠償了該基金財產或基金
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失,則守約方有權向違約方追索,違約方應賠償和補償守約
方由此發生的所有成本、費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損失。
(四)托管協議當事人違反托管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
擔直接損失的賠償責任。
(五)當事人一方違約,守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
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守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六)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
協議。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
是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八)本協議所指損失均為直接經濟損失。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對于因《托管協議》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而產生的或與《托管協議》
有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
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
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深圳市。仲裁裁決
是終局性的,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
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
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托管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含港澳臺立法)管轄。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募集注冊時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協議
草案,該等草案系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名或蓋章,協議當事人雙方可能不時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
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基金托管協議正本一式叁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上報中國證監會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由該雙方當事人在基金托
管協議上蓋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基金托
管協議的簽訂地點和簽訂日期。
本頁無正文,為《易方達安旭9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的簽
字蓋章頁。
《托管協議》當事人蓋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簽章、簽訂地、簽訂
日
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簽章):
基金托管人: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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