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鑒于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
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按照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
義務關系,特制訂本協議。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
規定。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簡稱“管理人”)
名稱: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479號8層
法定代表人:竇玉明
設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6]102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2.20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21-6860 9600
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二)基金托管人(或簡稱“托管人”)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時間: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經營范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
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
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
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匯兌換;
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
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
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
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資信調查、咨詢、見證
業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國際貴金屬買賣;海外分支機構經營與當
地法律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在港澳地區的分行依據當地法令可發行或
參與代理發行當地貨幣;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原則和解釋
(一)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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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
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及其他有
關法律法規與《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
訂立。
(二)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托管人和中歐中
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
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四)解釋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的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相應術語具有相同含義。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資運作進行監督:
1、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除標的指數成份
股及備選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創業板、科創板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發行上市
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公
開發行的次級債、分離交易可轉債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
現金、衍生工具(包括國債期貨、股指期貨、股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
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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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投資于股票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90%,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
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
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不包括
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基金管理人應將擬投資的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股票庫、債券庫等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
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予
以更新和調整,并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據上述投資范圍對基金的投資進行監
督。
2、對基金投資比例進行監督;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股票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90%,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
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
金后,保持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
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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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
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8)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
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1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若參與國債期貨、股指期貨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
總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
總市值的3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7)本基金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不
低于基金資產的90%。
(12)本基金若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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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
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3)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4)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需遵守下列投資限制:
1)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
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2)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
3)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4)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15)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計算;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上述(2)、(7)、(9)、(10)、(14)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
并、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
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
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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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
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
項進行審查。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
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關信息披露及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復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上述約
定,應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
管人發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提示事項進行復查。基金管理人對
基金托管人提示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的規定,應當拒絕
執行,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托管人發
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規定的,應當及時提示基
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五)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規定
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
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1、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托管人遵守相關法
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
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
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無正
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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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
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
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3、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商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保基
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賬
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
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2、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托管人處為本基金開立的基
金銀行賬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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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除證券交易所場內交易以外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
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賬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托管人認可的存款銀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存款賬戶,基
金托管人負責該賬戶銀行預留印鑒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賬戶開立和賬戶相關信息變更過程
中,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開戶或賬戶變更所需的相關資料。
(五)基金證券賬戶及其他投資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
以外的活動。
3、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的,涉及相
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
使用的規定。
(六)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
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在上述手續
辦理完畢之后,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
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并代表基金進行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和資金的清算。
(七)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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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在選定的證券經紀商處為本基金開立證券
資金賬戶,用于辦理本基金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
和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按照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商的規定執行。
2、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紀商營業網點開立證券資金賬
戶,并按照該營業網點開戶的流程和要求,簽訂相關的協議。證券資金賬戶與基金托管銀行
賬戶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
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有關重大合同后應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內將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
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
規的規定。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與合同原件核對一致
并加蓋公章的合同復印件或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包括電子指令和紙質指令。
電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發送的電子指令(采用深證通金融數據交換平臺發送的電子指
令、采用SWIFT電子報文發送的電子指令、通過中國銀行托管網銀發送的電子指令)、自動
產生的電子指令(基金托管人的全球托管系統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授權通過預先設定的業務規
則自動產生的電子指令)。電子指令一經發出即被視為合法有效指令,傳真紙質指令作為應
急方式備用。基金管理人通過深證通金融數據交換平臺發送的電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據
USER ID和APP ID唯一識別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USER ID和APP ID,
基金托管人身份識別后對于執行該電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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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質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無法通過以上電子傳送渠道傳送到基金托管人全球托管系統
的指令,紙質指令的傳送方式為傳真、郵件等雙方認可的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紙質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當事先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書面通知(以下稱“授權通知”),載明基金
管理人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名單(以下稱“指令發送人員”)及各個人員的權限范圍。基金
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發送人員的人名印鑒的預留印鑒樣本和簽字樣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授權通知應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
人簽署,若由授權簽字人簽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以
傳真的形式發送授權通知后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權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接到基金管理
人的電話確認后于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起生效。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不得早于電話確認時間。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個工作日內將授權通知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通知及其更改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指令發
送人員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作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投資指令。相關
登記結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結算通知視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1、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指令發送人員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傳真的方式或其他雙方
確認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對于指令發送人員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該通知,
則對于此后該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2、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并依據相關業務規則發送指令。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
人應及時通過電話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紙質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是否與授權通知相
符等進行表面一致性的檢查,對合法合規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不
合理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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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于銀行間業務,如需發送銀行間成交單的,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
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經有權人員簽字并加蓋印章后及時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如不需采用
發送交易成交單的形式,基金管理人應對基金托管人進行書面授權確認。如果銀行間簿記系
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需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留出執行指令時所必需的時間。
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執行時間,致使指令未能及時執行所造
成的損失。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錯誤、無投資行為的指令、預留印
鑒錯誤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對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發送后的指令經基金托管人核對確認后方能執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應當視情
況暫緩或不予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變更或撤銷相關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托管人發出上述通知后仍未變更或撤銷相關指令,基金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并向中國證
監會報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
確保基金的證券賬戶有足夠的證券余額。對超頭寸的指令,以及超過證券賬戶證券余額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確執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損害,基
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對基
金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被授權人員及授權權限的變更
基金管理人若對授權通知的內容進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發送人員的名單的修改,
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及/或權限的修改),應當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權通知的文件應由基
金管理人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若由授權簽字人簽署,還應附上法
定代表人的授權書。基金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修改應當以傳真的形式或其他雙方確認的方式
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內容的修改自基金
托管人電話確認后于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起生效。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不得早于電話確認時
間。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個工作日內將對授權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紀機構。
1、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制定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基金管理人根據相
關標準進行考察后確定證券經紀機構的選擇。基金管理人應代表基金與被選擇的證券經紀機
構簽訂證券經紀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可就本基金參與證券交易的
具體事項另行簽訂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金參與場內證券買賣中的各類證券交易、證券交收
及相關資金交收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基金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
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
關內容。
2、選擇代理期貨買賣的期貨經紀機構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
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清算交收
1、本基金通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所場內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
理本基金進行結算,并承擔由證券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
則,簽訂證券經紀服務協議,用以具體明確三方在證券交易資金結算業務中的責任。證券經
紀機構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登公司完成證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券資金結算業務,并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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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證券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責任。本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
所有場外交易的資金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辦理。對基金管理人的資金劃撥指令,基
金托管人在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不合理延誤。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違反法
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證券投資或違反雙方簽訂的協議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基金托
管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場外資金對外投資劃款由基金
托管人憑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協議約定的有效資金劃撥指令進行資金劃撥;場外投資本金
及收益的劃回,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協調相關資金劃撥回資金托管賬戶事宜。本基金投資于期
貨發生的資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選定的期貨經紀公司負責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于期貨
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貨經紀公司的資金不行使保管職責和
交收職責,基金管理人選定的期貨經紀公司承擔資金安全保管責任和交收責任。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導致基金資金透支、超買或超賣等情形的,由責
任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發生以上情形時,基金托管人應按照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時,基金銀行賬戶
或資金交收賬戶上有充足的資金。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
發送的劃款指令,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
管人的劃款處理時間。對于要求當天到賬的指令,應在當天15:00前發送;對于要求當天某
一時點到賬,則指令需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保證相關付款條件已經具備。對于新股申
購網下公開發行業務,基金管理人應在網下申購繳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將新股申
購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指令發送時間最遲不應晚于T日上午10:00時。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傳輸不及時,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劃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
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絕執行。
(三)資金、證券賬目和交易記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對本基金的資金、證券賬目、期貨賬目及交易記錄按日進行
核對,確保雙方賬目相符。若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不一致,雙方應積極查找原因并
糾正。
(四)申購、贖回和基金轉換的資金清算
1、T日,投資者進行基金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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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資產凈值,并進行核對;基金管理人將雙方確認的或基金管理人決定采用的各類基金
份額凈值以基金份額凈值公告的形式在相關信息披露媒介披露。
2、T+1日,登記機構根據T日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申購份額、贖回金額及轉換份額,
更新基金份額持有人數據庫;并將確認的申購、贖回及轉換數據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傳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據確認數據進行賬務處理。
3、資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清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的原
則,即按照托管賬戶當日應收資金(包括申購資金及基金轉換轉入款)與托管賬戶應付額
(含贖回資金、未計入基金資產的贖回費、基金轉換轉出款及未計入基金資產的轉換費)
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
收額時,基金管理人負責將托管賬戶凈應收額在交收日16:00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到
資金托管賬戶;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
賬戶凈應付額在交收日16:00前劃到“基金清算賬戶”。
4、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未能按上款約定將托管賬戶凈應收額全額、及時匯至資金托管
賬戶,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該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可抗力或基金管理人無過錯的情況除外);
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約定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全額、及時匯至“基金清算賬戶”,由此產
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不可抗力或基金托管人無過錯的情況除外)。
5、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
及時查收申購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款項。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指計
算日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總數后的價值。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財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
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
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結束后計算得出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
份額凈值,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對凈值計算結果進行復核,
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將復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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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公允價值時,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
糾正。
5、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凈值(含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下同)小
數點后四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當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
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該類基
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
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的同時及時進行公告。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凈值數據錯誤,導致該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實際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對此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據正確,則基
金托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據也不正確,則基金托管人也
應承擔部分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責任。如果上述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不當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
不當得利之主體主張返還不當得利,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必要的協助。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
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擔的賠償金額,則雙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
金額進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證券、期貨交易所或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登記結算公司、
第三方估值機構、存款銀行、指數編制機構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遺漏,或國家
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或即使發現錯誤
但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而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賠
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復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經協商未能
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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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會計核算
1、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會
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
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
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2、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定期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核對。如發現存在不符,雙
方應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
3、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
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招募說明書其他信
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
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管理人
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
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
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應及時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
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
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
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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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
復核意見書或進行電子確認,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
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據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將該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潤根據持有該基金份額的數量按比例向
該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分配。期末可供分配利潤采用期末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與未分
配利潤中已實現部分的孰低數。
2、收益分配應該符合《基金合同》關于收益分配原則的規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應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將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復核,基
金托管人應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對收益分配方案的復核,復核通過后基金管理人應
當將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
分配方案達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義務將收益分配方案及相關情況的說明提交中國證監會
備案并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畢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權利對外公告其擬
訂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義務協助基金管理人實施該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證據
證明該方案違反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4、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現金紅利金額的數據,在紅利
發放日將分紅資金劃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賬戶。如果投資者選擇轉購基金份額,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則應當進行紅利再投資的賬務處理。
5、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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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除按照法律法規中關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恪守保密的義務。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對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規規定之外,不得在其公開披露之前,先行對任何第
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
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因審計、法律等專業服務向外部專業顧問提供信息,并要求專業顧問遵守保密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
信息披露職責。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定期報告、臨時報
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凈值信息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通過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媒介進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與備查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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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6、對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基金信息的暫停或延遲披露的(如暫停披露基金凈值信
息),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與基金托管人協商采取補救措施。不可抗力
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恢復辦理信息披露。
7、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
進行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報告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于每個上半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在基金中期報告及年度報告
中分別出具托管人報告。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支付。若遇法
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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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支付。若遇法
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三)基金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25】%,
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2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
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支付。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四)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C類基金份額
的銷售服務費之外的其他基金費用,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執行。本
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
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五)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包括基金費用的計提
方法、計提標準、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費用,不得從任何基金財產中列支。
(六)本基金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項費用均為含稅價格,具體稅率適用
中國稅務機關的相關規定。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
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登記機構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
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
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本協議第十條的約定對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檔案履行
保密義務。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并與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臨時基金管理人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托管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并與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并與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管理人應
給予積極配合,并與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三)其他事宜見《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
十五、禁止行為
(一)《基金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八條禁止的行為。
(二)《基金法》第七十三條禁止的投資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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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五)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禁止的其他行為。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調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從其規定。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托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基金的財產進
行清算。
十七、違約責任和責任劃分
(一)本協議當事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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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本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
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
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作
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造成
的損失等;
3、不可抗力;
4、基金托管人對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證券公司等其
他機構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及其收益不承擔任何責任;
5、計算機系統故障、網絡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計算機病毒攻擊及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一方當事人違反本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違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責
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五)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防止損
失的擴大。
(六)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七)為明確責任,在不影響本協議本條其他規定的普遍適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對由于如下行為造成的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明確如下:
1、由于下達違法、違規的指令所導致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指令下達人員在授權通知載明的權限范圍內下達的指令所導致的責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即使該人員下達指令并沒有獲得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授權(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銷或
變更授權權限后未能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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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未對指令上簽名和印鑒與預留簽字樣本和預留印鑒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核,
導致基金托管人執行了應當無效的指令,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各自過錯程度承擔
責任;
4、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財產(包括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該基金托管人承擔;
5、基金管理人應承擔對其應收取的管理費數額計算錯誤的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復核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相應責任;
6、基金管理人應承擔對基金托管人應收取的托管費數額計算錯誤的責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復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相應
責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導致本基金不能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的業務規則及時清算的,由責任方承擔由此給基金財產、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受損害方造成的
直接損失,若由于雙方原因導致本基金不能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規則
及時清算的,雙方應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對造成的直接損失合理分擔責任;
8、在資金交收日,基金資金賬戶資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購以外的其他資金交收義務,
交收完成后資金余額方可用于新股申購。如果因此資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購失敗或者新股申購
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八、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
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和臺灣地區有關規定)并從其解釋。
(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可通過友好
協商解決。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
會,并按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
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合理的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三)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本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基金托管協議草案,應經
托管協議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或簽章并加蓋公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
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本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除上報中國證監會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
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協議的簽訂
見簽署頁。
(以下無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