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 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經 2025 年 2 月 17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
會”) 下發的《關于準予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批復》(證
監許可[2025]297 號文) 準予募集注冊。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 準確、 完整。 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
證監會注冊, 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 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
值、 市場前景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 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投資有風險, 投資人在認購(或申購) 本基金前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
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
自主做出投資決策, 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資, 降低投資單一
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 基金投資不同于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夠提供固定收益預
期的金融工具, 投資人購買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投資所產生的收
益, 也可能承擔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本基金為指數基金, 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面臨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
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 成份股停牌等潛在風險。
本基金標的指數為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 編制方案如下:
(1) 樣本空間
中證全指指數的樣本空間中滿足以下條件的上市公司證券:
1) 過去 3 年連續現金分紅且每年的稅后現金股息率均大于 0;
2) 過去一年內日均總市值排名在前 80%;
3) 過去一年內日均成交金額排名在前 80%。
(2) 選樣方法
1) 對樣本空間內證券, 計算其過去一年的紅利支付率和過去三年的每股股
利增長率, 剔除支付率過高或者為負的證券(紅利支付率過高: 支付率排名在樣
本空間前 5%), 剔除增長率非正的證券;
2) 對樣本空間內剩余證券, 計算過去三年的平均稅后現金股息率和過去一
年的波動率; 按照過去三年平均稅后現金股息率降序排名, 挑選排名居前的 75
只證券作為待選樣本;
3) 對上述待選樣本, 按照過去一年波動率升序排名, 挑選排名居前的 50
只證券作為指數樣本。
(3) 指數計算
指數計算公式為:
報告期指數=報告期樣本的調整市值/除數× 1000
其中, 調整市值=∑ (證券價格× 調整股本數× 權重因子)。 調整股本數的計
算方法、 除數修正方法參見計算與維護細則。 權重因子介于 0 和 1 之間, 以使樣
本采用股息率加權, 單個樣本權重不超過 15%。
有關標的指數具體編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詳見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網站, 網址:
http://www.csindex.com.cn/。
投資人購買本基金并不等于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
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
文件, 了解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 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 投資期限、 投資經驗、
資產狀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并通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購買基金。 投資人在獲得基金
投資收益的同時, 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 可能包括: 證券市場整體
環境引發的系統性風險、 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 基金無法存續的風險、
大量贖回或暴跌導致的流動性風險、 基金管理人在投資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操作風
險、 本基金特有風險以及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
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等。
本基金可投資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管理人本著謹慎和控制風險的原則進行資
產支持證券投資, 但仍或面臨信用風險、 利率風險、 提前償付風險、 操作風險,
所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之債務人出現違約, 或由于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質量降低、
市場利率波動導致證券價格下降, 造成基金財產損失。 受資產支持證券市場規模
及交易活躍程度的影響, 資產支持證券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存托憑證, 存托憑證是由存托人簽發、 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中
國境內發行, 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 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境外基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礎證券持有人的權益雖然基本相當, 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礎證券。 投
資于存托憑證可能會面臨由于境內外市場上市交易規則、 上市公司治理結構、 股
東權利等差異帶來的相關成本和投資風險。 在交易和持有存托憑證過程中需要承
擔的義務及可能受到的限制, 應當關注證券交易普遍具有的宏觀經濟風險、 政策
風險、 市場風險、 不可抗力風險等。
本基金投資范圍包括股指期貨、 國債期貨、 股票期權等金融衍生品, 股指期
貨、 國債期貨、 股票期權等金融衍生品投資可能給本基金帶來額外風險, 包括杠
桿風險、 市場風險、 流動性風險、 保證金風險等, 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凈值的波
動性。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參與融資、 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可能存在流動性風險、 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等融資、 轉融通業務特有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于科創板股票, 會面臨科創板機制下因投資標的、 市場制度以
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包括但不限于科創板上市公司股票價格波動
較大的風險、 流動性風險、 退市風險等。
基金合同生效后, 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
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 5000 萬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連續 5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約定進
行基金財產清算并終止, 而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因此, 投資人將面臨
基金合同可能終止的不確定性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 誠實信用、 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但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
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并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
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注意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 原則, 在作出投資決策
后, 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 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 50%, 但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 50%的除外。 法律
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
程序后, 可以啟用側袋機制, 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有關章節。 側袋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機制實施期間, 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 并不辦理側袋賬戶的申
購贖回。 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并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
定風險。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目 錄
第一部分 緒言................................................................................................................................ 6
第二部分 釋義................................................................................................................................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3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第十六部分 側袋機制.................................................................................................................. 77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合并、 基金合同的變更、 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9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9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95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96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97
第二十三部分 備查文件.............................................................................................................. 98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99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116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6
第一部分 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
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
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 3 號——指數基金指引》(以下簡稱
“《指數基金指引》”) 等有關法律法規及《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
基金” 或“基金”) 的投資目標、 策略、 風險、 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
全部必要事項, 投資人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 并對其真實性、 準確性、 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
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 或對本招募說明書做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 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 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 義務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 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
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關規定享有權利、 承擔義務。 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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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合同》 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托管協議: 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中歐中證紅利
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 指《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招募說明書》 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指《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8、 標的指數: 指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及其未來可能發生的變更, 或基金管
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約定更換的其他指數
9、 法律法規: 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 行政法規、 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 決議、 通知等
10、《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經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 并經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 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20 年 8 月 28 日頒布、 同年 10 月 1 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2、 《信息披露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19 年 7 月 26 日頒布、 同年 9 月 1
日實施的, 并經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
定》 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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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14 年 7 月 7 日頒布、 同年 8 月 8 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指中國證監會 2017 年 8 月 31 日頒布、 同年
10 月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 《指數基金指引》: 指中國證監會 2021 年 1 月 22 日頒布、 同年 2 月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 3 號——指數基金指引》 及頒布機
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 中國證監會: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7、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8、 基金合同當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約束, 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9、 個人投資者: 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0、 機構投資者: 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 事業法人、 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1、 合格境外投資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 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
者, 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2、 投資人、 投資者: 指個人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 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 基金份額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4、 基金銷售業務: 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基金交易賬戶,
宣傳推介基金, 辦理基金份額發售、 申購、 贖回、 轉換、 轉托管、 定期定額投資
計劃及提供基金交易賬戶信息查詢等業務
25、 銷售機構: 指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 和中國證監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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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
協議,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 登記業務: 指基金登記、 存管、 過戶、 清算和結算業務, 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額登記、 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 清算和結
算、 代理發放紅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 登記機構: 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基金的登記機構為中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8、 基金賬戶: 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 記錄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9、 基金交易賬戶: 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 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 申購、 贖回、 轉換、 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計劃等業務而引起基金
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 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終止日: 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 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 最長
不得超過 3 個月
33、 存續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 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 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6、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為自然數
37、 開放日: 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8、 開放時間: 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 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9、《業務規則》: 指《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是規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資人共同遵守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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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認購: 指在基金募集期內, 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 申購: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 贖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3、 基金轉換: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 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4、 轉托管: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5、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 約定每期申
購日、 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 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6、 巨額贖回: 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 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47、 元: 指人民幣元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 股息、 債券利息、 買賣證券價差、 銀
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9、 基金資產總值: 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及票據價值、 銀行存款本息、
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0、 基金資產凈值: 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1、 基金份額凈值: 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2、 基金資產估值: 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 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3、 規定媒介: 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 及《信息披露辦法》 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
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 基金托管人網站、 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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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件
55、 基金份額類別: 指根據認購/申購費用、 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
本基金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 各基金份額類別分別設置代碼, 并分別計算和
公告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56、 A 類基金份額: 指在投資人認/申購時收取認/申購費用但不從本類別基
金財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類別
57、 C 類基金份額: 指從本類別基金財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而不收取認/申
購費用的基金份額類別
58、 銷售服務費: 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 銷售以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9、 流動性受限資產: 指由于法律法規、 監管、 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 停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 資產支持證券、 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60、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指《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 及其更新
61、 擺動定價機制: 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 通過調整基金份
額凈值的方式, 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 贖回的投
資者, 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 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62、 側袋機制: 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
賬戶進行處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 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 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 專門賬
戶稱為側袋賬戶
63、 特定資產: 包括: (一) 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二) 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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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三) 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的資產
64、 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指本基金以一定費率通過證券交易所綜合業務平
臺向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證券, 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歸還
所借證券及相應權益補償并支付費用的業務
以上釋義中涉及法律法規的內容, 法律法規修訂后, 如適用本基金, 相關內
容以修訂后法律法規為準。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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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況
1、 名稱: 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中國(上海) 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 479 號 8 層
3、 辦公地址: 中國(上海) 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 479 號上海中心大
廈 8 層、 10 層、 16 層
4、 法定代表人: 竇玉明
5、 組織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
6、 設立日期: 2006 年 7 月 19 日
7、 批準設立機關: 中國證監會
8、 批準設立文號: 證監基金字[2006]102 號
9、 存續期限: 持續經營
10、 電話: 021-68609600
11、 傳真: 021-68609601
12、 聯系人: 馬云歌
13、 客戶服務熱線: 021-68609700, 400-700-9700(免長途話費)
14、 注冊資本: 2.20 億元人民幣
15、 股權結構:
序號 股東名稱 注冊資本
(人民幣/萬元) 比例
1
WP Asia Pacific Asset
Management LLC
華平亞太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5,126 23.3000%
2 竇玉明 4,400 20.0000%
3 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400 20.0000%
4 上海睦億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
合伙) 2,088.3386 9.4924%
5 上海穆延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
合伙) 388 1.7636%
6 劉建平 1,094.5000 4.9750%
7 許欣 1,096.6295 4.9847%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14
8 周蔚文 792.7580 3.6034%
9 盧純青 611.7760 2.7808%
10 葛蘭 330 1.5000%
11 王培 330 1.5000%
12 于潔 163.8340 0.7447%
13 于嵐 120.5319 0.5479%
14 方伊 117.0180 0.5319%
15 關子陽 117.0180 0.5319%
16 卞璽云 114.4660 0.5203%
17 曲徑 100 0.4545%
18 劉偉偉 100 0.4545%
19 袁維德 100 0.4545%
20 鄭蘇丹 87.7580 0.3989%
21 藍小康 80 0.3636%
22 許文星 66 0.3000%
23 李維 66 0.3000%
24 黎憶海 64.3720 0.2926%
25 殷姿 45 0.2045%
共 計 22,000 100%
注: 因四舍五入,股權比例加總存在尾差。
二、 主要人員情況
1、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竇玉明先生, 中國籍。 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本科、 碩士, 美國杜蘭大學
MBA。 現任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上海盛立公益基金會理事, 國壽投資
保險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金融城商會會長。 曾任
職于君安證券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歷任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資總監、 總經理助理、 副總經理兼基金經理,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董
事。
周朗朗先生, 中國香港籍。 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學本科, 清華大學高級管理人
員工商管理碩士。 現任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美國華平投資集團中國
區聯席總裁、 中國金融及企業服務行業和工業科技投資行業主管合伙人、 董事總
經理, 河南中原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歷任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加拿大)
銀行和花旗銀行(香港) 投資銀行部分析師。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15
張園園女士, 中國籍。 畢業于重慶大學本科、 碩士。 現任中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國都景瑞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 董事。 歷任重慶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業務管理總部副總經理、 金融市場業務部執行總裁。
劉建平先生, 中國籍。 北京大學法學學士、 法學碩士, 美國亞利桑那州立大
學凱瑞商學院工商管理博士。 現任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總經理兼首席信
息官, 中歐基金國際有限公司董事長,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歷
任北京大學教師,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基金監管部副處長, 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長。
樊揚先生, 中國籍。 澳大利亞麥考里大學經濟學碩士, 清華大學高級工商管
理碩士。 現任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歷任 CPPIB PE Investment Asia
Limited 董事總經理, Citron PE Investment (Hong Kong) 2016 Limited 董事
總經理, 中信產業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總監, 國際金融公司中國代表處投資官員、
高級投資官員, 北京鵬聯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副總裁, 德勤咨詢(上海) 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高級咨詢顧問、 經理, 荷蘭銀行北京分行信貸經理, 渣打銀行天津分
行信貸助理。
鐘煒先生, 中國籍。 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本科。 現任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北京市康達(廣州) 律師事務所律師。 歷任北京市康達(廣州) 律師
事務所廣州分所主任,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高級合伙人, 陜西省洋縣人
民法院副院長。
戴國強先生, 中國籍。 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專業碩士, 復旦大學國際金融系世
界經濟專業博士。 現任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教
授、 上海財經大學青島財富管理研究院名譽院長, 中國綠地博大綠澤集團有限公
司獨立董事, 上海裊之文學藝術創作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利群商業集團股份有限
公司獨立董事, 江蘇昆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歷任上海財經大
學金融系副主任, 上海財經大學財務金融學院副院長, 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院常
務副院長、 院長、 黨委書記, 上海財經大學 MBA 學院院長兼書記, 上海財經大學
商學院直屬黨支部書記兼副院長。
2、 基金管理人監事會成員
顧飛先生, 中國籍。 中國社會科學院工商管理碩士。 現任中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監事會主席, 國都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 歷任北京錦潤投資管理
有限公司客戶部總經理, 重慶國投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大客戶部副總經理, 重
慶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經理, 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員, 銀河德睿資
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經理。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16
江知玥女士, 中國籍。 劍橋大學地產金融專業碩士。 現任中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監事, 美國華平投資集團股權投資部投資經理。 歷任美國銀行公司全球市場
部經理, 上海維信薈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戰略規劃經理, 瑞士信貸(香港) 有限
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分析師。
李琛女士, 中國籍。 同濟大學計算機及應用專業學士。 現任中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監事、 理財規劃總監。 歷任大連證券上海番禺路營業部系統管理員, 大通
證券上海番禺路營業部客戶服務部主管。
劉京鵬先生, 中國籍。 復旦大學金融學碩士。 現任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
事、 戰略規劃及業務發展總監。 歷任華宸未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產品與金融工程
部產品經理。
3、 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
劉建平先生, 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中國籍。 簡歷同上。
盧純青女士, 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權益投決會委員、 投資總監、
基金經理, 中國籍。 加拿大圣瑪麗大學金融學碩士。 歷任北京畢馬威華振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研究員, 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
行業主管、 研究總監助理、 研究副總監。
許欣先生, 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上海中歐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
司執行董事, 中歐基金國際有限公司董事, 中國籍。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學碩士,
中歐國際工商學院 EMBA。 歷任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資顧問, 嘉
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機構理財部總監, 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卞璽云女士, 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 中歐盛世資產管理(上海) 有
限公司董事, 興盛天成投資管理(南平) 有限公司董事, 中歐私募基金管理(上
海) 有限公司董事, 中國籍。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 EMBA。 歷任畢馬威會計
師事務所助理審計經理, 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部副總監, 中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風控總監。
于嵐女士, 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財務負責人/人力資源總監, 上海中歐財
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監事, 中歐盛世資產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 中歐私募
基金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 中國籍。 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碩士、 上海交通
大學高級金融學院 EMBA。 歷任上海證券信息有限公司總裁行政助理, 中歐基金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17
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運營副總監、 行政部總監。
4、 本基金擬任基金經理
姓名 宋巍巍 性別 男
國籍 中國 最高學歷、 學位
研究生、
碩士
其他公司歷任 無
本公司歷任 研究員、 投資經理
本公司現任 基金經理
本基金經理所管理
基金具體情況
產品名稱 起任日期 離任日期
1
中歐中證機器人指數發
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24 年 01 月 17 日
2
中歐中證芯片產業指數
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24 年 02 月 02 日
3
中歐中證全指軟件開發
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
金
2024 年 03 月 04 日
4
中歐北證 50 成份指數發
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24 年 05 月 10 日
5
中歐上證科創板 100 指
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24 年 07 月 31 日
6
中歐中證全指醫療保健
設備與服務指數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
2024 年 08 月 02 日
7
中歐中證 A50 指數證券
投資基金
2024 年 08 月 08 日
8
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100
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
2024 年 08 月 16 日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18
金
9
中歐中證滬深港黃金產
業股票指數發起式證券
投資基金
2024 年 08 月 21 日
10
中歐中證細分化工產業
主題指數發起式證券投
資基金
2024 年 09 月 20 日
11
中歐中證港股通創新藥
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
金
2024 年 09 月 26 日
12
中歐中證 A500 指數發起
式證券投資基金
2024 年 11 月 04 日
13
中歐滬深 300 指數發起
式證券投資基金
2024 年 11 月 29 日
14
中歐國證消費電子主題
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
金
2024 年 12 月 10 日
15
中歐恒生滬深港汽車主
題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
基金
2025 年 03 月 18 日
16
中歐中證人工智能主題
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
金
2025 年 04 月 02 日
5、 基金管理人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 葛蘭、 盧純青、 藍小康、 曲徑、 王培、 周蔚文擔任委
員會委員, 周蔚文擔任委員會主席;
固收投資決策委員會: 陳凱楊、 鄧欣雨、 雷志強、 呂修磊、 王申、 邵凱、 閆
沛賢擔任委員會委員, 邵凱擔任委員會主席;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19
多資產投資決策委員會: 黃華、 華李成、 呂修磊、 桑磊、 許文星擔任委員會
委員, 黃華擔任委員會主席。
6、 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 依法募集資金, 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 申購、 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 分別記賬, 進行證券投資;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 編制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 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確定各類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
8、 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 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 賬冊、 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 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2、 法律、 行政法規、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 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的行為, 并承諾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行
為的發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 的行為, 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風
險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 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 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 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20
(5) 侵占、 挪用基金財產;
(6) 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 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 玩忽職守, 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 法律、 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 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違反基金合同行為的發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 強化職業操守, 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 誠實信用、 勤勉盡責。
5、 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其他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行為。
6、 基金經理承諾
(1) 依照有關法律、 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 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 基金的商業秘密、 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
內容、 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
交易活動;
(4) 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 內部控制的原則
(1) 健全性原則。 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 各個部門或機構和
各級人員, 并涵蓋到決策、 執行、 監督、 反饋等各個環節。
(2) 有效性原則。 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 維
護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
(3) 獨立性原則。 公司各機構、 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 公司
基金資產、 自有資產、 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4) 相互制約原則。 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則。 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 提高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21
經濟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2、 內部控制的體系結構
公司的內部控制體系結構是一個分工明確、 相互牽制的組織結構, 各個業務
部門負責本部門的風險評估和監控, 監察稽核部負責監察公司的風險管理措施的
執行。 具體而言, 包括如下組成部分:
(1) 董事會: 負責制定公司的內部控制政策, 對內部控制負完全的和最終
的責任。
(2) 監事會: 對公司的經營情況進行檢查, 并對董事會和管理層履行職責
的情況進行監督。
(3) 督察長: 獨立行使督察權利, 直接對董事會負責; 就內部控制制度和
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 評價、 報告、 建議職能; 向董事會和中國證監會進行
定期、 不定期報告。
(4) 投資決策委員會: 負責指導基金財產的運作, 對基金投資的所有重大
問題進行決策。
(5) 風險控制委員會: 協助確立公司風險控制的原則、 目標和策略, 并就
風險控制重要事項進行討論和決策。
(6) 監察稽核部: 獨立于其他部門和業務活動, 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
況進行全面及專項的檢查和反饋, 使公司在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中實現業務目標。
(7) 業務部門: 具體執行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及政策, 確保各項業務活
動合法、 合規進行。
3、 內部控制的措施
(1) 部門及崗位設置體現了職責明確、 相互制約原則。
各部門及崗位均設立明確的授權分工及工作職責, 并編制詳細的崗位說明書
和業務流程; 建立重要憑據傳遞及信息溝通制度, 實現相關部門、 相關崗位之間
的監督制衡。
(2) 嚴格授權控制。
授權控制貫穿于公司經營活動的始終。 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權標準和流程,
確保授權制度的貫徹執行。 重大業務的授權應采取書面形式, 明確授權內容和實
效, 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22
(3) 實行恰當的崗位分離。
建立科學的崗位分離制度, 各業務部門在適當授權的基礎上實行恰當的崗位
分離。 重要業務和崗位進行物理隔離, 投資與交易、 交易與清算、 基金會計與公
司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有人員重疊。
(4) 建立完善的資產分離制度。
建立完善的資產分離制度, 基金資產與公司資產、 不同基金的資產和其他委
托資產實行獨立運作, 分別核算。
(5) 建立嚴密有效的風險管理系統。
風險管理系統包括兩方面: 一是公司主要業務的風險評估和檢測辦法、 重要
部門風險指標考核體系以及業務人員道德風險防范體系等; 二是公司靈活有效的
應急、 應變措施和危機處理機制。 通過嚴密有效的風險管理系統, 對公司內外部
風險進行識別、 評估和分析, 及時防范和化解風險。
(6) 建立完整的信息資料保全系統。
真實、 全面、 及時、 準確地記載每一筆業務, 及時準確地進行會計核算和業
務記錄, 完整妥善地保管好會計、 統計和各項業務資料檔案, 確保原始記錄、 合
同契約、 各種信息資料數據真實完整。
4、 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書
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內部控制系統、 維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執行內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 董事會承擔最終責任; 本基金管理人特
別聲明以上關于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的披露真實、 準確, 并承諾根據市場的
變化和基金管理人的發展不斷完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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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況
名稱: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銀行”)
住所及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1 號
首次注冊登記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冊資本: 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 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 24 號
托管部門信息披露聯系人: 許俊
傳真: (010) 66594942
中國銀行客服電話: 95566
(二) 基金托管部門及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設立于 1998 年, 現有員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員工具有
豐富的銀行、 證券、 基金、 信托從業經驗,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學習或培訓經歷,
60%以上的員工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 為給客戶提供專業化的托管服務,
中國銀行已在境內、 外分行開展托管業務。
作為國內首批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 中國銀行擁有證券投
資基金、 基金(一對多、 一對一)、 社保基金、 保險資金、 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類機構、 券商資產管理計劃、 信托計劃、 企業年金、 銀行理財產品、 股權
基金、 私募基金、 資金托管等門類齊全、 產品豐富的托管業務體系。 在國內, 中
國銀行首家開展績效評估、 風險分析等增值服務, 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務, 是國內領先的大型中資托管銀行。
(三) 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情況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中國銀行已托管 1125 只證券投資基金, 其中境內
基金 1059 只, QDII 基金 66 只, 覆蓋了股票型、 債券型、 混合型、 貨幣型、 指
數型、 FOF、 REITs 等多種類型的基金, 滿足了不同客戶多元化的投資理財需求,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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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規模位居同業前列。
(四) 托管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風險管理與控制工作是中國銀行全面風險控制工作的
組成部分, 秉承中國銀行風險控制理念, 堅持“規范運作、 穩健經營” 的原則。
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風險控制工作貫穿業務各環節, 通過風險識別與評估、 風險
控制措施設定及制度建設、 內外部檢查及審計等措施強化托管業務全員、 全面、
全程的風險管控。
2007 年起, 中國銀行連續聘請外部會計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托管業務內部控
制審閱工作。 先后獲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 和“SSAE16”
等國際主流內控審閱準則的無保留意見的審閱報告。 2020 年, 中國銀行繼續獲
得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雙準則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中國銀行托管
業務內控制度完善, 內控措施嚴密, 能夠有效保證托管資產的安全。
(五)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 的相關規定,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
資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拒
絕執行, 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基金托
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
其他有關規定, 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時向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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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 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 直銷機構
名稱: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國(上海) 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 479 號 8 層
辦公地址: 中國(上海) 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 479 號上海中心大廈 8
層、 10 層、 16 層
法定代表人: 竇玉明
聯系人: 馬云歌
電話: 021-68609602
傳真: 021-68609601
客服熱線: 021-68609700, 400-700-9700(免長途話費)
網址: www.zofund.com
(2) 其他銷售機構
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的基
金銷售機構名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針對某類基金份額變更、 增加或者減
少銷售機構, 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銷售機構可以根據情況變化、 增加或者
減少其銷售城市、 網點。 各銷售機構具體發售時間以及提供的基金銷售服務可能
有所差異, 具體請咨詢各銷售機構。
二、 登記機構
名稱: 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國(上海) 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 479 號 8 層
辦公地址: 中國(上海) 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 479 號上海中心大廈 8
層、 10 層、 16 層
法定代表人: 竇玉明
總經理: 劉建平
成立日期: 2006 年 7 月 19 日
電話: 021-68609600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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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021-68609601
聯系人: 王音然
三、 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 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 上海市銀城中路 68 號時代金融中心 19 樓
辦公地址: 上海市銀城中路 68 號時代金融中心 19 樓
負責人: 韓炯
經辦律師: 黎明、 陸奇
電話: 021-31358666
傳真: 021-31358600
聯系人: 陸奇
四、 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 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 222 號 30 樓
辦公地址: 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 222 號 30 樓
郵政編碼: 200002
執行事務合伙人: 付建超
電話: +86 (21) 6141 8888
傳真: +86 (21) 6335 0003
業務聯系人: 譚麟林
經辦會計師: 譚麟林、 樂美昊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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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經 2025 年 2 月 17 日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5]297
號文準予募集。
二、 基金類別與運作方式
本基金的類別為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本基金的運作方式為契約型、 開放式。
三、 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四、 基金份額的類別
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費用、 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 將基金份額分為
不同的類別。 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 但不從本類別基金財產
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 稱為 A 類基金份額; 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不收取認購/
申購費用, 而是從本類別基金財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 稱為 C 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 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 計算公式為:
計算日某類基金份額凈值=該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該計算
日發售在外的該類別基金份額總數。
投資者可自行選擇認購/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且對已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
情況下,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
份額類別、 調整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申購費率、 調低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
式、 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等, 調整實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時公告。
五、 募集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或指定的其他方式公開發售, 各銷售機構的
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的基金銷售機構名錄。
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 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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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接收到認購申請。 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對于認購申請及認
購份額的確認情況, 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否則, 由此產生的
投資人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六、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 3 個月, 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七、 募集規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 2 億份, 最低募集金額總額為人民幣 2 億元。
本基金可設置首次募集規模上限, 具體募集規模上限及規模控制的方案詳見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若本基金設置首次募集規模上限,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受此募集規模的限制。
九、 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 合
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十、 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認購費用及認購份額的計算
1、 本基金份額初始面值為人民幣 1.00 元, 按初始面值發售。
2、 認購費用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收取認購費用, C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用。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在認購時收取認購費, 認購費率隨認購金額的增加而遞減。 本基金
對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認購 A 類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實施優惠的認購費
率。
養老金客戶包括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
運營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等, 具體包括:
(1)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2) 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
(3) 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
(4) 企業年金理事會委托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
(5) 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
(6) 職業年金計劃;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29
(7) 養老目標基金;
(8) 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等產品。
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說明書更新時或發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范圍。 其他客戶指除通過
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認購的養老金客戶外的其他投資人。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認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的優惠
認購費率見下表:
認購費率
認購金額(M) 費率/費用
M<100 萬 0.10%
100 萬≤M<500 萬 0.06%
M≥500 萬 每筆 1000 元
其他客戶認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見下表:
認購費率
認購金額(M) 費率/費用
M<100 萬 1.00%
100 萬≤M<500 萬 0.60%
M≥500 萬 每筆 1000 元
投資人如果有多筆認購, 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3、 認購份額的計算
(1) 若投資者選擇認購 A 類基金份額, 則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當認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 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凈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利息) /1.00 元
當認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 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認購費用=固定金額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利息) /1.00 元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 2 位, 小數點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30
例: 某投資人(其他客戶) 在認購期內投資 100,000 元認購本基金 A 類基金
份額, 認購費率為 1.00%, 假設這 100,000 元在認購期間產生的利息為 29.50 元,
則其可得到的 A 類基金份額數計算如下:
凈認購金額=100,000/(1+1.00%)=99,009.90 元
認購費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認購份額=(99,009.90+29.50) /1.00=99,039.40 份
即: 投資人(其他客戶) 投資 100,000 元認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在認購
期結束時, 假設這 100,000 元在認購期間產生的利息為 29.50 元, 投資人賬戶登
記有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99,039.40 份。
(2) 若投資者選擇認購 C 類基金份額, 則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利息) /1.00 元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 2 位, 小數點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 某投資人在認購期投資 100,000 元認購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 假設這
100,000 元在認購期間產生的利息為 30.00 元, 則其可得到的 C 類基金份額數計
算如下:
認購份額=(100,000+30.00) /1.00=100,030.00 份
即: 投資人投資 100,000 元認購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 在認購期結束時, 假
設這 100,000 元在認購期間產生的利息為 30.00 元, 投資人賬戶登記有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 100,030.00 份。
十一、 投資人對本基金的認購
1、 認購時間安排
投資人認購本基金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 投資人認購本基金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
投資人認購本基金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3、 認購的方式及確認
投資人認購時, 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 但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允許撤銷。
投資人在 T 日規定時間內提交的認購申請, 應于 T+2 日(包括該日) 后及時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31
在原申請網點或通過基金管理人的客戶服務中心查詢認購申請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資人應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時在原申請網點或通過基金管理人的客戶服
務中心查詢認購確認份額。
如本基金單個投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 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部分認購申請。 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額
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
4、 認購的限額
本基金其他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每個賬戶單筆最低認購金額為 1 元(含認購
費, 下同); 直銷機構每個賬戶的首次單筆最低認購金額為 10,000 元, 追加認購
單筆最低認購金額為 10,000 元, 不設級差限制。 在不違反前述規定的前提下,
各銷售機構對最低認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 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
為準。
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進行限制, 具體限
制和處理方法請參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 調整認購金額的數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須最
遲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募集資金利息的處理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十三、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 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 任
何人不得動用。
十四、 未來條件許可情況下的基金模式轉換
若基金管理人注冊并成立追蹤標的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
在不改變本基金投資目標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變更為該 ETF 的聯接基金。 該聯
接基金將其絕大部分基金財產投資于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 ETF, 緊密跟蹤標的指
數表現, 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以上變更需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協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 但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 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 2 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 200 人的條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 并
在 10 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 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10 日內, 向中國證監
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
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 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 任何人不得
動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 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 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 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 30 日內返還投資者已交納的款項, 并加計銀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敗,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 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
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 5000 萬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連續 5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約定進
行基金財產清算并終止, 而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33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 從其規定。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 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 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示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針對某類基金份額
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 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
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與贖回。
二、 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或贖回, 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
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 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 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 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
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 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
的調整, 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購、 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 具體
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開始辦理贖回, 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 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 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 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 贖回或轉換
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 其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該類基金
份額申購、 贖回的價格。
三、 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未知價”原則, 即申購、 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該類基金份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35
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 “金額申購、 份額贖回”原則, 即申購以金額申請, 贖回以份額申請;
3、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 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 即按照投資人認購、 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
序贖回;
5、 辦理申購、 贖回業務時, 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 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6、 投資者在申購本基金時可自行選擇所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 未來在條件成熟和準備完備的情況
下提供本基金不同類別份額之間的轉換服務,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
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制定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 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 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 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 投資人全額交付申購款項,
申購成立; 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 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 贖回成立; 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 贖回生效。
投資人贖回申請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將在 T+7 日(包括該日) 內支付贖回款項。
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 款項的支付辦法
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 通訊系統故障、
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
業務處理流程, 則贖回款項劃付時間相應順延。
3、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 日), 在正常情況下, 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內對該交易的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36
有效性進行確認。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 投資人應在 T+2 日后(包括該日) 及時
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若申購不成
功, 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 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 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申請。 申購、 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對于申
請的確認情況, 投資者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否則, 由此產生的投資
人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4、 基金管理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 可對上述程序規則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
上公告。
五、 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其他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每個賬戶單筆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 0.01 元(含
申購費, 下同), 單個賬戶單筆追加最低申購金額為 0.01 元。 在不違反前述規定
的前提下, 各銷售機構對本基金最低申購金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 以各銷
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直銷機構每個賬戶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單筆 10,000 元, 追加申購的最低
金額為單筆 10,000 元。 其他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的投資者欲轉入直銷機構進行
交易須受直銷機構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投資者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為相應類
別的基金份額時, 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本基金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和追加申購的
單筆最低金額。
2、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本基金時, 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額。 若某筆份額減少類業務導致單個基金交易賬戶的基金份額余額不足
0.01 份的, 登記機構有權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該基金交易賬戶持有的基金份額
做全部贖回處理(份額減少類業務指贖回、 轉換轉出、 非交易過戶等業務, 具體
種類以相關業務規則為準)。
3、 本基金對單個投資者的累計持有份額不設上限限制, 但單一投資者持有
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 50%(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
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 50%的除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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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其規定。
4、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 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 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 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 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等數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
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購和贖回的價格、 費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 均保留到小數點后 4 位, 小數點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特殊情況下, 基金管理
人可與基金托管人、 登記機構協商增加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位數, 以維護基金
投資人利益。 T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 并根據《基金合同》
約定進行公告。 遇特殊情況, 經履行適當程序, 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本基
金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
2、 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 有效份額
單位為份,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數點后 2 位, 由此產生的
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 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1) 申購費用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在投資人申購時收取申購費, C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
費。 申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 銷售、 登記等各項
費用。
本基金對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實
施優惠的申購費率。
養老金客戶包括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
運營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等, 具體包括:
1)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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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
3) 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
4) 企業年金理事會委托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
5) 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
6) 職業年金計劃;
7) 養老目標基金;
8) 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等產品。
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說明書更新時或發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范圍。 其他客戶指除通過
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申購的養老金客戶外的其他投資人。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的優惠
申購費率見下表:
申購費率
申購金額(M) 費率/費用
M<100 萬 0.12%
100 萬≤M<500 萬 0.06%
M≥500 萬 每筆 1000 元
其他客戶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見下表:
申購費率
申購金額(M) 費率/費用
M<100 萬 1.20%
100 萬≤M<500 萬 0.60%
M≥500 萬 每筆 1000 元
(2) 申購份額的計算
1) 若投資者選擇申購 A 類基金份額, 則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當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 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當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 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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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例: 某投資人(其他客戶) 投資 100,000 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其對
應的申購費率為 1.20%, 假設申購當日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凈值為 1.0000 元,
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100,000/(1+1.20%) =98,814.23 元
申購費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購份額=98,814.23/1.0000=98,814.23 份
即: 投資人(其他客戶) 投資 100,000 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假設申
購當日本基金的 A 類基金份額凈值為 1.0000 元, 則其可得到本基金 A 類基金份
額 98,814.23 份。
2) 若投資者選擇申購 C 類基金份額, 則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當日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例: 某投資人投資 100,000 元申購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 假設申購當日本
基金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 1.0000 元, 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100,000/1.0000=100,000.00 份
即: 投資人投資 100,000 元申購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 假設申購當日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 1.0000 元, 則其可得到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
100,000.00 份。
3、 贖回費用和贖回份額的計算
(1) 贖回費用
1) 對于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贖回費率見下表:
持有期限(N) 贖回費率
N<7 日 1.50%
N≥7 日 0
注: 贖回份額的持有期限, 以該基金份額在登記機構的登記日開始計算。
2) 對于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 贖回費率見下表:
持有期限(N) 贖回費率
N<7 日 1.50%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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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7 日 0
注: 贖回份額的持有期限, 以該基金份額在登記機構的登記日開始計算。
3) 贖回費用由贖回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 在基金份額持有
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 對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投資人, 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
產。
(2) 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 贖回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金額× 贖回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金額-贖回費用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扣除
相應的費用, 贖回金額單位為元。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數
點后 2 位, 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 某投資人贖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類基金份額, 持有期限為 3 個月, 對
應的贖回費率為 0, 假設贖回當日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是 1.0500
元, 則其可得到的凈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 1.0500=10,500.00 元
贖回費用=10,500.00× 0=0.00 元
凈贖回金額=10,500.00-0.00=10,500.00 元
即: 某投資人贖回持有的 10,000 份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持有期限為 3 個
月, 假設贖回當日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是 1.0500 元, 則其可得
到的凈贖回金額為 10,500.00 元。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 并最遲
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
上公告。
5、 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
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 自律規則的規定。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且對投資者無實
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 針對投資人定期或不定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41
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 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 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
續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 基金贖回費率和基金銷售服務費
率, 并進行公告。
七、 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 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某一類或多類基金
份額申購申請: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
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 經與基金托
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3、 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
金資產凈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時。
5、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 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 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 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
金銷售系統、 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 50%, 或者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
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時。
8、 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 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單一投
資者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 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9、 法律法規規定、 中國證監會認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
申購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 當發生
上述第 7、 8 項情形時,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申購
申請進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也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購申請。 如果投資人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42
的申購申請全部或部分被拒絕, 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 在暫停
申購的情況消除時,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八、 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 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某一類或多類份額贖回申
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 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
金資產凈值。
4、 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 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 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 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 法律法規規定、 中國證監會認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 基金
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已確認的贖回申請, 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
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 可延期支付。 若出現上述第 4 項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
相關條款處理。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
分予以撤銷。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并公告。
九、 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43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 部分延期贖回、 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 全額贖回: 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 部分延期贖回: 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 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前提下, 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 應當按單個賬戶
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 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 對于未能贖回部
分,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 選擇延期贖回的,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選
擇取消贖回的,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
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 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
計算贖回金額, 以此類推,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
明確選擇, 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 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開放日內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
請超過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 30%的, 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
超出該 30%比例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 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剩余贖回申
請與其他賬戶贖回申請按前述條款處理。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有權根據當時市場環境調整前述比例和辦理
措施, 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4) 暫停贖回: 連續 2 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 如基金管理
人認為有必要, 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 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 但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 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 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 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 并在 2 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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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 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最遲于重新開放日, 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
或贖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個估值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也可以根據
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 屆時可不再另行發布重
新開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 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 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 符合法律法規或按照國家有權機關要求
的方式進行處理的其他行為。 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 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或者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
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 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組織。 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 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 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三、 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 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四、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 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 每期扣款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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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五、 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 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 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份額被凍結的, 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 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
參與收益分配。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六、 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
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 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 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七、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
業務, 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八、 基金份額的折算
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對本基金進行份額
折算, 折算前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資產凈值不變。 基金管理人將在份額
折算前 3 個工作日就折算方案、 折算時間等內容進行相應公告。
十九、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
制” 部分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二十、 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
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以及相關業務的安排進行
補充和調整并提前公告, 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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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 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業績比較基準, 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二、 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 除標
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創業板、 科創板以及其他經中
國證監會允許發行上市的股票)、 存托憑證、 債券(包括國債、 地方政府債、 政
府支持機構債、 金融債、 企業債、 公司債、 央行票據、 中期票據、 短期融資券、
超短期融資券、 可轉換債券、 可交換債券、 公開發行的次級債、 分離交易可轉債
等)、 資產支持證券、 債券回購、 銀行存款、 同業存單、 現金、 衍生工具(包括
國債期貨、 股指期貨、 股票期權)、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 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投資于股票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90%, 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
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資產的 80%; 每個交易日日終, 在扣除股指
期貨、 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
基金資產凈值 5%的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 投資策略
1、 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資于股票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90%, 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
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資產的 80%; 每個交易日日終, 在扣除股指
期貨、 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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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資產凈值 5%的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 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基金管理人將綜合考慮市場情況、 基金資產的
流動性要求及投資比例限制等因素, 確定股票、 債券等資產的具體配置比例。
本基金力爭將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控制在 0.35%以內, 年化跟蹤誤差控
制在 4%以內。 如因標的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
差超過上述范圍, 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進一步
擴大。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 當標的指數成份股發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市風險, 且
指數編制機構暫未作出調整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
原則, 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及時對相關成份股進行調整。
2、 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復制法, 即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構
建基金股票投資組合, 并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進行相應調整。 但
在因特殊情形導致基金無法完全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時, 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
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內的其他指數投資技術適當調整基金投資組合, 以達到緊密
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 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 法律法規的限制;(2) 標的
指數成份股流動性嚴重不足;(3) 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票長期停牌;(4) 標的指數
成份股進行配股、 增發或被吸收合并; (5) 標的指數成份股派發現金股息; (6)
指數成份股定期或臨時調整;(7) 標的指數編制方法發生變化;(8) 其他基金管
理人認定不適合投資的股票或可能嚴重限制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合理原因等。
3、 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投資存托憑證, 本基金將結合對宏觀經濟狀況、 行業景氣度、 公司
競爭優勢、 公司治理結構、 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斷, 選擇投資價值高的存托
憑證進行投資。
4、 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債券投資組合將著重考慮基金的流動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資的需要進
行配置。 債券投資的目的是保證基金資產流動性, 有效利用基金資產, 力爭提高
基金資產的投資收益。
5、 可轉債和可交債投資策略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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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將對所有可轉換債券所對應的股票進行基本面分析, 具體采用定量分
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式, 考量包括正股基本面、 轉股溢價率、 純債溢價率、
信用風險及流動性等綜合因素判斷其債券投資價值。
可交換債券與可轉換債券的區別在于換股期間用于交換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發的股票, 而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 可交換債券同樣具有股性和
債性, 其中債性與可轉換債券相同, 即選擇持有可交換債券至到期以獲取票面價
值和票面利息; 而對于股性的分析則需關注目標公司的股票價值。 本基金將通過
對目標公司股票的投資價值分析和可交換債券的純債部分價值分析綜合開展投
資決策。
6、 衍生品投資策略
為了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 基金還有權參與股指期貨、 股票期權、 國債期貨
和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的衍生工具交易。
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應當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 以套期保值為目的。 在
此基礎上, 主要選擇流動性好、 交易活躍的股指期貨合約, 以提高投資效率, 從
而更好地跟蹤標的指數。
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 應當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 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審慎原則, 建立期權交易決策部門或小組, 授權特定的管理人
員負責期權的投資審批事項, 以防范期權投資的風險。
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 應當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 以套期保值為目的。 基
金管理人將充分考慮國債期貨的流動性和風險收益特征, 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
適度參與國債期貨交易。
7、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池結構和質量的跟蹤考察、 分析資產支持證
券的發行條款、 預估提前償還率變化對資產支持證券未來現金流的影響, 謹慎投
資資產支持證券。
8、 融資、 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 本著謹慎原則, 適度參與融資、 轉融通證券
出借業務。
利用融資買入證券作為組合流動性管理工具, 提高基金的資金使用效率, 以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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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資金滿足基金現貨交易、 期貨交易、 贖回款支付等流動性需求。
為了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 在加強風險防范并遵守審慎原則的前提下, 本基
金可根據投資管理需要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本基金將在分析市場情況、 投
資者類型與結構、 基金歷史申購贖回情況、 出借證券流動性情況等因素的基礎上,
合理確定出借證券的范圍、 期限和比例。
四、 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資于股票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90%, 投資于標的指
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資產的 80%;
(2) 每個交易日日終, 在扣除股指期貨、 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
的交易保證金后, 保持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
(3) 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 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 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 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 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7) 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
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 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 不再符合投資標準, 應
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8)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 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 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9) 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 15%;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50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
限資產的投資,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10)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 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若參與國債期貨、 股指期貨交易的, 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 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 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 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 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 15%;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 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 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 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 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30%;
7) 本基金任何交易日日終, 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
價證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0%, 其中, 有價證券指股票、 債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資產支持證券、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
含質押式回購) 等;
8)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 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 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 合計(軋
差計算) 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2) 本基金若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 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 10%;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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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基金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 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 開倉賣出認沽期權
的, 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
金等價物;
3) 本基金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其中, 合
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3) 本基金參與融資的, 每個交易日日終, 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95%;
(14) 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需遵守下列投資限制:
1) 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30%, 出借期限在 10 個交易日
以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2) 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 50%;
3) 最近 6 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 2 億元;
4) 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 30 天, 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
均計算;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15)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40%;
(16)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 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7)、(9)、(10)、(14) 情形之外,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 證
券發行人合并、 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 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 基金規模變
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在上述期間內,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 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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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 如適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 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2、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 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 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 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 遵循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 防范利益沖突, 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
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 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規予以披露。 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 并經過三分之二
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 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 如適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則本基金投資按照取消或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五、 標的指數與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為: 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 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收益率× 95%+銀行活期存
款利率(稅后) ×5%
本基金以“緊密跟蹤業績比較基準, 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作為投資目標, 在投資中將不低于基金非現金資產的 80%的資產投資于標的指數
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并在每個交易日日終扣除股指期貨、 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
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保留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5%的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
金、 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因此選取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53
“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收益率×95%+銀行活期存款利率(稅后) ×5%”作為業績比
較基準, 能夠比較真實、 客觀地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
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規、 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情形除
外)、 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
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 如轉換運作方式、 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終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 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基金合同終止。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 基金管理
人應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
若出現標的指數名稱變更等非實質性的客觀情形, 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
人協商一致并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后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 投資決策
1、 投資決策依據
投資決策依據包括: 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 規章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宏
觀經濟發展趨勢、 微觀企業運行趨勢; 證券市場走勢。
2、 投資決策原則
合法合規、 保密、 忠于客戶、 資產分離、 責任分離、 謹慎投資、 公平交易及
嚴格控制。
3、 投資決策機制
本基金投資的主要組織機構包括投資決策委員會、 投資策略組負責人、 基金
經理、 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 投資過程須接受風險管理部、 監察稽核部的監督和
信息技術部、 基金運營部的技術支持。
其中, 投資決策委員會作為公司基金投資決策的最高機構, 對基金投資的重
大問題進行決策, 并在必要時做出修改。
投資策略組負責人負責本策略組內投資策略和內外部溝通工作, 并監控、 審
查基金資產的投資業績和策略風險。
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原則和決議精神, 結合證券池及有關研究報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54
告, 負責投資組合的構建和日常管理, 向中央交易室下達投資指令并監控組合倉
位。
4、 投資決策程序
本基金通過對不同層次的決策主體明確投資決策權限, 建立完善的投資決策
體系和投資運作流程:
(1) 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 由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主持, 對基金總體投資
政策、 業績表現和風險狀況、 基金投資授權方案等重大投資決策事項進行深入分
析、 討論并做出決議。
(2) 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礎上, 研究部同時進行獨立的內部研究。
(3) 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授權和會議決議, 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
下, 擬定投資計劃, 并進行投資組合構建或調整。 在組合構建和調整的過程中,
基金經理必須嚴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資限制及其他要求。
(4) 中央交易室按照有關制度流程負責執行基金經理的投資指令, 并擔負
一線風險監控職責。
5、 風險分析與績效評估
研究部負責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資目標實現情況、 業績歸因分析、 跟蹤誤差來
源等方面, 對基金進行投資績效評估, 并提供相關報告。 基金經理可以據此評判
投資策略, 進而調整投資組合。
6、 組合監控與調整
基金經理將跟蹤宏觀經濟狀況和發展預期以及證券市場的發展變化, 結合基
金當期的申購和贖回現金流量情況, 以及組合風險與績效評估的結果, 對投資組
合進行監控和調整。
七、 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屬于股票型基金, 其預期收益及預期風險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債券
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為指數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復制法跟蹤標的指數
的表現, 具有與標的指數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 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55
2、 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 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 雇員、 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九、 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 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 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 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 投資策略、 組合限制、 業
績比較基準、 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 實施程序、 運作安排、 投資安排、 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 部分的
規定。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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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 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及票據價值、 銀行存款本息、 基
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 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 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 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 證券賬
戶、 期貨賬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 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
戶相獨立。
四、 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 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 扣
押或其他權利。 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 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 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 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 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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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 存托憑證、 國債期貨合約、 股指期貨合約、 股票期權合
約、 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 應收款項、 資產支持證券、 同業存單、 其它投資等資
產及負債。
三、 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 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 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 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 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 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 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 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 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 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 應對報價進行調整, 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 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 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 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 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征考慮。 此外, 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 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 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 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 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 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 0.25%以上的, 應對估值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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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 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 估值日無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
變化以及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
外), 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或推薦估值全價進
行估值, 具體估值機構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另行協商約定; 對于含投資者
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 行使回售權的, 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
全價進行估值, 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 后未行使回售權的選取長待償期所
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3) 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
含轉股權的債券, 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實行凈
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 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 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 送股、 轉增股、 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該日無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
(2)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 債券, 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 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 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發行未上市、 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 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59
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估值。 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
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
全價估值。
4、 同一債券或股票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 按債券或股票所處
的市場分別估值。
5、 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貨、 國債期貨、 股票期權合約, 一般以估值當日的
結算價估值。 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6、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7、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 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8、 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凈價估值。
9、 本基金參與融資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監管部
門和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10、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1、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 從其規定。 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應立即通知
對方, 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 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 基金托管人承擔復核責任,
因此, 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 仍
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 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 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
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 均精確到 0.0001 元, 小數點后第 5 位四舍五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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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特殊情況下, 基金管理人可與基金托管人、
登記機構協商增加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位數, 以維護基金投資人利益。 基金管
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 國家另有規定的, 從其
規定。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并按規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 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六、 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 適當、 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 及時性。 當基金份額凈值(含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下同)
小數點后 4 位以內(含第 4 位) 發生估值錯誤時, 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記機構、 或銷
售機構、 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 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 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 資料申報差錯、 數據傳輸差錯、 數
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 下達指令差錯等。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 估值錯誤已發生, 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 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 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 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 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 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確保估值錯誤已得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61
到更正。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 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 不對第三方負責。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 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 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 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 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 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 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 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處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當事人, 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 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 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通報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 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0.25%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0.5%時, 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處理。 如果行
業有通行做法,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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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重新協商確定處理原
則。
七、 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 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 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 法律法規規定、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 基金
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
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對凈值
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按約定予以公
布。
九、 特殊情形的處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項進行估值時, 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證券、 期貨交易所或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 登記
結算公司、 第三方估值機構、 存款銀行、 指數編制機構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
錯誤、 遺漏, 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 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 適當、 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
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或即使發現錯誤但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而造成的基金
資產估值錯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 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 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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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資收益、 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后的余額, 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于每季度最后一個交易日(以
下簡稱“評價日”) 對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潤進行評價, 評價日核定的每份基金份
額可供分配利潤高于 0 元時,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進行收益分配。
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 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 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 若投資者不選擇,
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對基
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 分配數額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 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 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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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當
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 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 基金
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 紅利再
投資的計算方法, 依照《業務規則》 執行。
七、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 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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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 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 基金的銷售服務費;
4、 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另
有規定的除外;
5、 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 律師費、 公證費、 訴訟費和仲
裁費;
6、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 基金的證券/期貨等交易或結算費用;
8、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 基金的相關賬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10、 因參與融資、 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 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 基金費用計提方法、 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50%年費率計提。 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 0.50%÷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 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 自動在次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
路徑進行支付。 若遇法定節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順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10%的年費率計提。 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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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0.10%÷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 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 自動在次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
路徑進行支付。 若遇法定節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順延。
3、 基金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
率為 0.25%, 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 0.25%年費率
計提。 計算方法如下:
H=E× 0.25%÷當年天數
H 為 C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 為 C 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 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 自動在次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
賬戶路徑進行支付。 若遇法定節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 基金費用的種類” 中第 4-12 項費用, 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 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 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不從基
金財產中列支;
5、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67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 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 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 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 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 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 部分的規定。
五、 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 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 法規執
行。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 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 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個月, 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賬、 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 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 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托管協議約定的方式確認。
二、 基金的年度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
行審計。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 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須通報基金托管人。 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 2 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
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 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 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 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
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 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 準確性、
完整性、 及時性、 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 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規定報刊、 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證基金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
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 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 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 以中文文
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 除特別說明外, 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70
(一) 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 義務關系, 明確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 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
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 申購和贖回安排、 基金投資、 基金產品特性、 風險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
重大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 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
定網站上; 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 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 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 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并登載在規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3 日前,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 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規定報刊上,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 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協議
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二)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71
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 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 通過規定網站、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
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 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
購、 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 贖回費率, 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
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 基金定期報告, 包括基金年度報告、 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 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 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 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 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 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 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
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的情
形, 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
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 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72
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 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 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 終止、 基金清算;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基金合并;
4、 更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 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 核算、 估值等
事項,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 估值、 復核等事項;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 住所發生變更;
7、 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 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 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業務、 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 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 刑事處罰, 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刑事處罰;
13、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73
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 管理費、 托管費、 銷售服務費、 申購費、 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 計提
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 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 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 贖回;
18、 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 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 贖回申請或者重新接受申購、 贖回申請;
21、 基金變更標的指數;
22、 調整本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23、 發生涉及基金申購、 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4、 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5、 基金合同生效后, 連續 30 個工作日、 40 個工作日、 45 個工作日出現基
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 5000 萬元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應當發布提示性公告;
26、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
事項。
(八)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
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 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
有人權益的, 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
金財產進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
網站上, 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74
(十一) 股指期貨的交易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中期報告、 基金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
和招募說明書(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 包括交易政策、 持倉情
況、 損益情況、 風險指標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標等。
(十二) 國債期貨的交易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 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 包括交易政策、 持倉情況、 損益情況、
風險指標等, 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標等。
(十三) 股票期權的投資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有關情況,
包括投資政策、 持倉情況、 損益情況、 風險指標、 估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股票
期權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十四) 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情況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 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
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
持證券總額、 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
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五) 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 中
期報告、 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參與融資和轉
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情況, 包括投資策略、 業務開展情況、 損益情況、 風險及其管
理情況等。
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等文件
中就報告期內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做詳細說明。
未來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參與融券
業務, 并相應履行信披義務。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75
(十七)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 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 部分的規定。
(十八)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 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 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 基金定期報告、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清算
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 審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
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 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 準確、 完整、 及時。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 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 應當制作工作底稿, 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 供社會公眾查閱、 復制。
八、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
關信息:
(1) 不可抗力;
(2) 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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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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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側袋機制
一、 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和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 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 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
時間內聘請側袋機制啟用日發表意見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規定的會
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 本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
為基礎, 確認相應側袋賬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 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
按照啟用側袋機制后的主袋賬戶份額辦理; 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 僅辦理主袋賬
戶份額的贖回申請并支付贖回款項。
2、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 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份額的申購、 贖回和轉
換; 同時,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
回, 并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
3、 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賬戶的份額凈值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申購和贖
回外, 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部分的申購、 贖回規定適用于主
袋賬戶份額, 巨額贖回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賬戶份額凈贖回申請超過前一工作
日主袋賬戶總份額的 10%認定。
三、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 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 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
投資策略、 組合限制、 業績比較基準、 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賬戶資產。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后 20 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
資組合的調整, 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賬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
作。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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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 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 側袋賬
戶的會計核算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 的相關要求。
五、 實施側袋賬戶期間的基金費用
1、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 主袋賬戶的管理費、 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等費
用按主袋賬戶基金資產凈值作為基數計提。
2、 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從側袋賬戶中列支, 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
后方可列支, 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 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六、 側袋賬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 可轉讓、 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后, 基金管理人應
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 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
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變現款項。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 無論側袋賬戶資產是否全部完成變現, 基金管理人都應
當及時向側袋賬戶全部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 若側袋賬戶資產
無法一次性完成處置變現, 基金管理人在每次處置變現后均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要求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側袋賬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并終止側袋機制后,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七、 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 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 處置特定資產、 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
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 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 部分規定的基金凈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頻率披露主袋賬戶份額的基金凈值信息,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
停披露側袋賬戶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累計凈值。
3、 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側袋賬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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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相關信息, 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賬戶進行編制。 會計
師事務所對基金年度報告進行審計時, 應對報告期內基金側袋機制運行相關的會
計核算和年度報告披露等發表審計意見。
八、 本部分關于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 如將
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 或將來法律法規針對側袋機制的
內容有進一步規定的,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 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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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本基金屬于股票型基金, 其預期收益及預期風險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債券
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為股票型指數基金, 跟蹤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 主要采用完全復制法
跟蹤標的指數的表現, 其風險收益特征與標的指數所表征的市場組合的風險收益
特征相似。
一、 市場風險
金融市場價格受經濟因素、 政治因素、 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
響, 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 產生風險, 主要包括:
1、 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 財政政策、 產業政策和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等國家政策的變化對證
券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 可能導致市場價格波動, 從而影響基金收益。
2、 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股票市場及利息收益的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 同時
直接影響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水平。 基金投資于股票和債券, 收益水平會受到
利率變化的影響。
3、 信用風險
基金在交易過程發生交收違約, 或者基金所投資債券之發行人出現違約、 拒
絕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實、 不完整, 都可能導致基金資產
損失和收益變化。
4、 通貨膨脹風險
由于通貨膨脹率提高, 基金的實際投資價值會因此降低。
5、 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和回購等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
的影響。 當利率下降時, 基金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和回購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
再投資時, 將獲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 法律風險
由于法律法規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場行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執行, 導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81
致了基金資產損失的風險。
二、 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 經驗、 判斷、 決策、 技能等, 會
影響其對信息的占有和對經濟形勢、 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 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術等因素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擬投資市場、 行業及資產具有較好的流動性, 與基金合同約定的申購
贖回安排相匹配, 能夠支持不同市場情形下投資者的贖回要求。 本基金主要的流
動性風險為投資者可能會面臨因巨額贖回帶來的流動性風險。 若是由于投資者大
量贖回而導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拋售持有投資品種以應付基金贖回的現金需要, 則
可能使基金資產凈值受到不利影響。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內部巨額贖回應對機制,
在巨額贖回發生時采取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應對措施, 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1、 基金申購、 贖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 具體
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開始辦理贖回, 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投資人可在符
合條件的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或贖回, 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
2、 擬投資市場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國內股票市場、 債券市場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股票和債券。
隨著我國股票、 債券市場交易機制的逐步完善、 投資者結構的優化、 信息披露相
關法律法規的推出, 我國的股票和債券市場已經具備較好的流動性。 滬深股票市
場的日均成交量已達千億級別。 銀行間和交易所主要債券品種的年成交量是存量
的近 2 倍。 因此, 本基金擬投資的市場整體具有較高的流動性水平, 可以匹配本
基金約定的申購贖回安排。
3、 巨額贖回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內部巨額贖回應對機制, 對基金巨額贖回情況進行嚴格的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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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監測、 事中管控與事后評估。 當基金發生巨額贖回時, 基金經理、 風險管理
部、 基金運營部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流動性評估, 公司最終決定是否接受所有贖
回申請。 當發現現金類資產不足以支付贖回款項或投資變現贖回款將對基金資產
凈值造成較大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會在充分評估基金組合資產變現能力、 投資比
例變動與基金份額凈值波動的基礎上, 審慎接受、 確認贖回申請。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采取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應對措施, 包
括但不限于: (一) 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二)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三) 延
緩支付贖回款項; (四) 擺動定價;(五) 暫停基金估值;(六) 收取短期贖回費;
(七) 實施側袋機制; (八)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4、 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1) 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
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
造成較大波動時, 基金管理人可以決定部分延期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當日接受
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 10%的前提下, 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
理。 如果基金管理人采用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措施, 投資者當日的贖回申請將
會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 來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
對于未能確認贖回的部分, 如該基金份額持有人選擇取消贖回的, 則當日未獲受
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如該基金份額持有人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
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
申請一并處理, 無優先權獲得受理, 以此類推,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如投資人在
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 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延期
贖回的申請以最終獲得受理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
同時, 在巨額贖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總份額 30%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贖回, 具體措施見基金合同和
本招募說明書的相關措施約定。
基金管理人會在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
期辦理事宜。
(2)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如果連續 2 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 如果基金管理人采用暫停接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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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贖回申請措施, 投資者當日的贖回申請會被拒絕。
基金管理人會在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
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以及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后重新接受贖回事宜。
此外, 當發生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中“八、 暫
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約定的情形時, 基金管理人亦有權采取暫停
接受贖回申請的措施。
(3)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如果連續 2 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
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 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如果基
金管理人采用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措施, 已被受理的贖回申請款項將會在不超過
20 個工作日內支付給投資者。
此外, 當發生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中“八、 暫
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約定的情形時, 基金管理人亦有權采取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的措施。
(4) 擺動定價: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
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當基金凈申購或凈贖回超出基金凈資產的
某個確定比例時, 相應調增或調減基金份額凈值。 因此, 在巨額申購或贖回情形
下, 如果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工具, 當日申購或贖回申請適用的基金份額凈
值可能會被調增或調減。
(5) 暫停基金估值: 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
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6) 收取短期贖回費: 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贖回費, 并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7) 實施側袋機制: 具體請參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 部分, 詳細了解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情形及程序。
當基金管理人采取上述措施時, 投資者將面臨申購、 贖回被拒絕、 贖回申請
被延期辦理、 無法及時獲得贖回款項或承擔更高的投資成本等風險。
5、 實施側袋機制對投資者的影響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 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賬戶
進行處置清算, 并以處置變現后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 目的在于有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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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隔離并化解風險。 但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后, 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
凈值, 并不得辦理申購、 贖回和轉換, 僅主袋賬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 因此啟用
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同時持有主袋賬戶份額
和側袋賬戶份額, 側袋賬戶份額不能贖回, 其對應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
定性, 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
資產的估值,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 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賬戶份額的凈值, 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 也不作為特
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 因此對于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 基
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 因此實施側袋機制
后主袋賬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后, 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
考慮主袋賬戶資產, 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賬戶資產為基準, 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業績指標不能反映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
四、 其它風險
1、 技術風險
計算機、 通訊系統、 交易網絡等技術保障系統或信息網絡支持出現異常情況,
可能導致基金日常的申購贖回無法按正常時限完成、 注冊登記系統癱瘓、 核算系
統無法按正常時限顯示產生凈值、 基金的投資交易指令無法及時傳輸等風險。
2、 戰爭、 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 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
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
3、 金融市場危機、 行業競爭、 代理機構違約、 基金托管人違約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 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受損。
五、 特有風險
1、 指數化投資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資產的
80%, 業績表現將會隨著標的指數的波動而波動; 同時本基金在多數情況下將維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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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較高的股票倉位, 在股票市場下跌的過程中, 可能面臨基金凈值與標的指數同
步下跌的風險。
(1) 標的指數回報與股票市場平均回報偏離的風險
標的指數并不能代表整個股票市場。 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平均回報率與整個股
票市場的平均回報率可能存在偏離。
(2) 標的指數波動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價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經濟因素、 上市公司經營狀況、
投資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波動, 導致指數波動, 從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發生變化, 產生風險。
(3) 部分成份股權重較大的風險
根據本基金標的指數編制方案, 存在個別成份股權重較大、 集中度較高的情
況, 可能使基金面臨較大波動風險或流動性風險。
(4) 基金收益率與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偏離的風險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收益率與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發生偏離:
1) 標的指數調整成份股或變更編制方法, 使本基金在相應的組合調整中產
生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2) 標的指數成份股發生配股、 增發等行為導致成份股在標的指數中的權重
發生變化, 使本基金在相應的組合調整中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3) 成份股派發現金紅利、 送配等所獲收益導致基金收益率偏離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 從而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4) 由于成份股摘牌或流動性差等因素, 基金無法及時調整投資組合或承擔
沖擊成本而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5) 基金投資過程中的證券交易成本, 以及基金管理費和托管費等, 可能導
致本基金在跟蹤業績比較基準時產生收益上的偏離。
6) 在本基金指數化投資過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 例如跟蹤標的指
數的水平、 技術手段、 買入賣出的時機選擇等, 都會對本基金的收益產生影響,
從而影響本基金對業績比較基準的跟蹤程度。
7) 基金現金資產的拖累會影響本基金對業績比較基準的跟蹤程度。
8) 特殊情況下, 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 基金投資組合與標的指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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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構成的差異可能導致基金收益率與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產生偏離。
9) 其他因素產生的偏離。 如因受到最低買入股數的限制, 基金投資組合中
個別股票的持有比例與標的指數中該股票的權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賣空、
對沖機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數跟蹤成本較大; 因基金申購與贖回帶來的現金變
動; 因基金分紅帶來的證券買賣價格波動、 證券交易成本、 基金倉位變動等; 因
指數編制機構指數編制錯誤等, 由此產生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5) 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的風險
本基金力爭將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控制在 0.35%以內, 年化跟蹤誤差控
制在 4%以內, 但因標的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導致跟蹤誤差超過上
述范圍, 本基金凈值表現與指數價格走勢可能發生較大偏離。
(6) 標的指數值計算出錯的風險
盡管指數編制機構將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確保指數的準確性, 但不對此作任
何保證, 亦不因指數的任何錯誤對任何人負責。 因此, 如果標的指數值出現錯誤,
投資人參考指數值進行投資決策, 則可能導致損失。
(7) 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的風險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由指數編制機構發布并管理和維護, 未來指數編制機構可
能由于各種原因停止對指數的管理和維護, 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自該情
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 如轉換運作方式、
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 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進行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基金合
同終止。 投資人將面臨轉換運作方式、 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風險。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 基金管理
人應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 該期間由于標的指數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導致
指數表現與相關市場表現存在差異, 影響投資收益。
(8) 標的指數編制方案帶來的風險
本基金標的指數由指數編制機構發布并管理和維護, 指數編制機構有權停止
編制標的指數、 變更標的指數編制方案。 而指數編制方案基于其樣本空間僅能選
取部分證券予以構建, 其表征性與可投資性可能存在不成熟或不完備之處。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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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指數編制機構變更標的指數編制方案, 導致指數成份股樣本與權重發生調
整, 基金管理人需調整投資組合, 從而可能增加基金運作難度、 跟蹤誤差和組合
調整的風險與成本, 并可能導致基金風險收益特征發生較大變化; 此外, 當市場
環境發生變化, 但指數編制機構未能及時對指數編制方案進行調整時, 可能導致
標的指數的表現與總體市場表現存在差異, 從而影響投資收益。 投資人需關注并
承擔上述風險, 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9) 標的指數變更的風險
如出現變更標的指數的情形, 本基金將變更標的指數。 基于原標的指數的投
資政策將會改變, 投資組合將隨之調整, 基金的收益風險特征將與新的標的指數
保持一致, 投資者須承擔此項調整帶來的風險。
(10) 成份股停牌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可能因各種原因臨時或長期停牌, 發生成份股停牌時可能面
臨如下風險: 1) 基金可能因無法及時調整投資組合而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
差擴大。 2) 在極端情況下, 標的指數成份股可能大面積停牌, 基金可能無法及
時賣出成份股以獲取足額的符合要求的贖回款項, 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據基金
合同的約定采取暫停贖回的措施, 投資者將面臨無法贖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的
風險。
2、 本基金可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股指期貨采用保證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證
金交易具有杠桿性, 當出現不利行情時, 微小的變動就可能會使投資人權益遭受
較大損失。 同時, 股指期貨采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
補足保證金, 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 可能給基金凈值帶來重大損失。
3、 本基金可投資股票期權。 股票期權作為一種金融衍生品, 具備一些特有
的風險點。 投資股票期權所面臨的主要風險是衍生品價格波動帶來的市場風險;
衍生品基礎資產交易量大于市場可報價的交易量而產生的流動性風險; 衍生品合
約價格和標的指數價格之間的價格差的波動所造成基差風險; 無法及時籌措資金
滿足建立或者維持衍生品合約頭寸所要求的保證金而帶來的保證金風險; 交易對
手不愿或無法履行契約而產生的信用風險; 以及各類操作風險。
4、 本基金可參與國債期貨交易。 國債期貨交易采用保證金交易方式, 基金
資產可能由于無法及時籌措資金滿足建立或者維持國債期貨頭寸所要求的保證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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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而面臨保證金風險。 同時, 該潛在損失可能成倍放大, 具有杠桿性風險。 另外,
國債期貨在對沖市場風險的使用過程中, 基金資產可能因為國債期貨合約與合約
標的價格波動不一致而面臨基差風險。
5、 本基金可投資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管理人本著謹慎和控制風險的原則進
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 但仍或面臨信用風險、 利率風險、 提前償付風險、 操作風
險, 所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之債務人出現違約, 或由于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質量降
低、 市場利率波動導致證券價格下降, 造成基金財產損失。 受資產支持證券市場
規模及交易活躍程度的影響, 資產支持證券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風險。
6、 科創板的投資風險
(1) 流動性風險。 科創板投資者門檻較高, 流動性可能弱于 A 股其他板塊,
且機構投資者可能在特定階段對科創板個股形成一致性預期, 存在基金持有股票
無法正常成交的風險。
(2) 退市風險。 科創板執行比 A 股其他板塊更為嚴格的退市標準, 且不再
設置暫停上市、 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環節, 上市公司退市風險更大, 可能給基金
凈值帶來不利影響。
(3) 投資集中風險。 因科創板上市企業均為科技創新成長性企業, 其商業
模式、 盈利風險、 業績波動等特征較為相似, 基金難以通過分散投資降低投資風
險, 若股票價格同向波動, 將引起基金凈值波動。
7、 基金無法存續的風險
基金合同生效后, 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
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 5000 萬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連續 5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約定進
行基金財產清算并終止, 而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因而, 本基金存在著
無法存續的風險。
8、 融資業務的主要風險
(1) 市場風險
1) 可能放大投資損失的風險: 融資業務具有杠桿效應, 它在放大投資收益
的同時也必然放大投資風險。 將股票作為擔保品進行融資交易時, 既需要承擔原
有的股票價格下跌帶來的風險, 又得承擔融資買入股票帶來的風險, 同時還須支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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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相應的利息和費用, 由此承擔的風險可能遠遠超過普通證券交易。
2) 利率變動帶來的成本加大風險: 在從事融資交易期間, 如中國人民銀行
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調高, 證券公司將相應調高融資利率, 投資成本也因為
利率的上調而增加, 將面臨融資成本增加的風險。
3) 強制平倉風險: 融資交易中, 投資組合與證券公司間除了普通交易的委
托買賣關系外, 還存在著較為復雜的債權債務關系, 以及由于債權債務產生的信
托關系和擔保關系。 證券公司為保護自身債權, 對投資組合信用賬戶的資產負債
情況實時監控, 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對投資組合擔保資產執行強制平倉,且平倉的
品種、 數量、 價格、 時機將不受投資組合的控制, 平倉的數額可能超過全部負債,
由此給投資組合帶來損失。
4) 外部監管風險: 在融資交易出現異常或市場出現系統性風險時, 監管部
門、 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都將可能對融資交易采取相應措施, 例如提高融資保
證金比例、 維持擔保比例和強制平倉的條件等, 以維護市場平穩運行。 這些措施
將可能給本金帶來杠桿效應降低、 甚至提前進入追加擔保物或強制平倉狀態等潛
在損失。
(2) 流動性風險
融資業務的流動性風險主要指當基金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清償債務, 或上市
證券價格波動導致擔保物價值與融資債務之間的比例低于平倉維持擔保比例, 且
不能按照約定的時間追加擔保物時面臨強制平倉的風險。
(3) 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指交易對手違約產生的風險。 一方面, 如果證券公司沒有按照
融資合同的要求履行義務可能帶來風險; 另一方面, 若在從事融資交易期間, 證
券公司融資業務資格、 融資業務交易權限被取消或被暫停, 證券公司可能無法履
約, 則投資組合可能會面臨一定的風險。
9、 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風險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可能存
在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特有風險,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風險:
(1) 流動性風險
面對大額贖回時, 可能因證券出借原因發生無法及時變現、 支付贖回款項的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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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
(2) 信用風險
證券出借對手方可能無法及時歸還證券、 無法支付相應權益補償及借券費用
的風險;
(3) 市場風險
證券出借后可能面臨出借期間無法及時處置證券的風險。
10、 存托憑證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存托憑證, 存托憑證是由存托人簽發、 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中
國境內發行, 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 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境外基
礎證券持有人的權益雖然基本相當, 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礎證券。 投
資于存托憑證可能會面臨由于境內外市場上市交易規則、 上市公司治理結構、 股
東權利等差異帶來的相關成本和投資風險。 在交易和持有存托憑證過程中需要承
擔的義務及可能受到的限制, 應當關注證券交易普遍具有的宏觀經濟風險、 政策
風險、 市場風險、 不可抗力風險等。
11、 基金轉型的風險
若基金管理人注冊并成立追蹤標的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
在不改變本基金投資目標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變更為該 ETF 的聯接基金。 該聯
接基金將其絕大部分基金財產投資于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 ETF, 緊密跟蹤標的指
數表現, 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以上變更需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協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 但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因此,
本基金存在自動轉型的風險。
六、 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
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資范圍、 投資比
例、 證券市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
期風險收益特征。 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根據相關
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 不同的銷售機構采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 因此
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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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的匹配檢驗。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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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合并、 基金合同的變更、 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 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 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二、 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 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對于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 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并自
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履行相關程序后, 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
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規、 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
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4、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四、 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
清算小組,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規定的注冊會計師、 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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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 清理、
估價、 變現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制作清算報告;
(5) 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
進行外部審計, 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 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 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五、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六、 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 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 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 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七、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八、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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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見附件一。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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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見附件二。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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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 以下是主要的服務
內容,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 增加或變更服務
項目。 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 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資料的寄送服務
每次交易結束后,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在 T+2 日后及時通過銷售機構的網點
查詢和打印確認單; 在每季度結束后的 10 個工作日內, 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意愿, 向在該季度內有交易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書面或電子文
件形式寄送季度對賬單; 在每年度結束后 15 個工作日內, 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意愿, 對所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形式寄送
年度對賬單。
二、 在線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網站 www.zofund.com 訂制基金信息
資訊、 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的投資報告服務。
三、 查詢與咨詢服務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 7× 24 小時的電話語音服務, 基
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客戶服務熱線 021-68609700, 400-700-9700(免長途話
費) 的語音系統或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 www.zofund.com 查詢基金凈值、 基金賬
戶信息、 基金產品介紹等情況, 人工座席在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9: 00-17:
00) 還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務。
四、 投訴受理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撥打客戶服務熱線 021-68609700, 400-700-9700(免
長途話費) 投訴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的人員及其服務。
五、 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 請通過上述方式
聯系基金管理人。 請確保投資前, 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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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招募說明書公布后, 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
構的住所, 供公眾查閱、 復制; 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募說明書復印件。 投資人
也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進行查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98
第二十三部分 備查文件
一、 備查文件包括:
1. 中國證監會準予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文件
2. 《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 《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4. 法律意見書
5. 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 營業執照
6. 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 營業執照
7.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二、 備查文件的存放地點和投資人查閱方式:
以上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場所, 在辦公時間可供免費查閱。
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2 日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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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 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義務
(一)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
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 即成為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當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
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
同等的合法權益。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 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 依法申請贖回或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 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 對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 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 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 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 自主做出投資決策, 自行承擔投資風險;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100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 交納基金認購、 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 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
責任;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銷售機構和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
務規則;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時的更新和
補充, 并保證其真實性;
(11)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資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
金財產;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
其他費用;
(4) 銷售基金份額;
(5)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 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 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選擇、 更換基金銷售機構, 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 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101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 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 贖回或轉換申請;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 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 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及轉融
通證券出借業務;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 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 選擇、 更換律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 證券經紀商、 期貨經紀機構
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 在符合有關法律、 法規的前提下, 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 申購、
贖回、 轉換、 轉托管、 定期定額投資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 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資金, 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 申購、 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誠實信用、 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 決策, 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 監察與稽核、 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 分別記賬, 進行證券投資;
(6) 除依據《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 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 申購、 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確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102
定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的價格;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 編制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 投資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因監管機構、 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要求提供或向審計、 法律等外部專業
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及時、 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 報表、 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 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 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
資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 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 清理、 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 面臨解散、 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 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時,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托
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 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償;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 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103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 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 基金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 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結束后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
財產;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
其他費用;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
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 對基金財產、 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應呈報中國證監會,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 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 證券賬戶、 期貨賬戶等投
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 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 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誠實信用、 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 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104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 監察與稽核、 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 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 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 獨立核算, 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 資金劃撥、 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 除依據《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 證券賬戶、 期貨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 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 及時辦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監管機構、 司法機關
等有權機關要求提供或向審計、 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8) 復核、 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基
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
(9) 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 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 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 賬冊、 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少于法
定最低期限;
(12) 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 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105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 清理、 估價、 變現和
分配;
(18) 面臨解散、 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 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 應承擔賠償責任, 其賠償責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 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償;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 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約定外, 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 召開事由
1、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
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 終止基金合同;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3) 更換基金托管人;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 調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基金銷售服務費;
(6) 變更基金類別;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 范圍或策略;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106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 下同) 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 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 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事項。
2、 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 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 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 變更收費方式、 調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類別
的設置;
(3)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 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 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 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 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107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 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 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 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托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 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 不得阻礙、 干擾。
6、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 地點、 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 通知內容、 通知方式
1、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 30 日, 在規定媒介公
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 會議召開的時間、 地點和會議形式;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 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 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達時間和地點;
(5) 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 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 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 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 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108
3、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 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 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 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 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 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 現場開會。 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響表決效力。 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 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 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 經核對, 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后、 6 個月以內, 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訊開會。 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統。 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 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 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公
布相關提示性公告;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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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會議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 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
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 不影響表決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 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后、 6 個月以內, 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書面意見;
(4) 上述第(3) 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 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 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 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
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 在會議召開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
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
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
(五) 議事內容與程序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決定終止基金合同、 更換基金管理人、 更換基金托管人、 與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討論的其他事項。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110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 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 議事程序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條規定程序確定
和公布監票人, 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 經討論后進行表決, 并形成大會決
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況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
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 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 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 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 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 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 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過方為有效; 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過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規、 監管機構另
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之外,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111
托管人、 終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 除非在計票時監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的
相反證據證明, 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
有效出席的投資者, 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 表決
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 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 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 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
準。
(七) 計票
1、 現場開會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 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 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
議, 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 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 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 重新清點后, 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 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通訊開會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112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 計票方式為: 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 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 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 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 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 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 必須將公證書全文、 公
證機構、 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 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 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 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 召集權、 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
2、 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 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后、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113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 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
(含 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 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過;
7、 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 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 召開條件、 議事程序、 表
決條件等規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 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對
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 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金財產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 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二) 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 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對于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 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并自
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履行相關程序后, 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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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
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規、 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
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4、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四) 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
清算小組,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規定的注冊會計師、 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 清理、
估價、 變現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制作清算報告;
(5) 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
進行外部審計, 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 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 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五)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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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 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 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 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七)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八)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四、 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 除經
友好協商可以解決的, 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根據該會當時有效
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的地點在北京市, 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相關各方
均有約束力, 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 仲裁費、 合理的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 繼續忠實、 勤
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 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門特別行政區
法律和臺灣地區有關規定) 管轄并從其解釋。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冊, 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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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稱: 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國(上海) 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 479 號 8 層
法定代表人: 竇玉明
設立日期: 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 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6]102 號
組織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 2.20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 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 021-6860 9600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稱: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1 號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成立時間: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 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 24 號
組織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 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經營范圍: 吸收人民幣存款; 發放短期、 中期和長期貸款; 辦理結算; 辦理
票據貼現; 發行金融債券; 代理發行、 代理兌付、 承銷政府債券; 買賣政府債券;
從事同業拆借; 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提供保
險箱服務; 外匯存款; 外匯貸款; 外匯匯款; 外匯兌換; 國際結算; 同業外匯拆
借; 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 外匯借款; 外匯擔保; 結匯、 售匯; 發行和代理發
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 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 自營外
匯買賣; 代客外匯買賣; 外匯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 資
信調查、 咨詢、 見證業務; 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 國際貴金屬買賣; 海外分支機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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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經營與當地法律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 在港澳地區的分行依據當地法令可發行
或參與代理發行當地貨幣;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 持續經營。
二、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資運作進
行監督:
1、 對基金的投資范圍、 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 除標
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創業板、 科創板以及其他經中
國證監會允許發行上市的股票)、 存托憑證、 債券(包括國債、 地方政府債、 政
府支持機構債、 金融債、 企業債、 公司債、 央行票據、 中期票據、 短期融資券、
超短期融資券、 可轉換債券、 可交換債券、 公開發行的次級債、 分離交易可轉債
等)、 資產支持證券、 債券回購、 銀行存款、 同業存單、 現金、 衍生工具(包括
國債期貨、 股指期貨、 股票期權)、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 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投資于股票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90%, 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
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資產的 80%; 每個交易日日終, 在扣除股指
期貨、 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
基金資產凈值 5%的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基金管理人應將擬投資的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股票庫、 債券庫等各投資品種
的具體范圍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 對各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118
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予以更新和調整, 并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據
上述投資范圍對基金的投資進行監督。
2、 對基金投資比例進行監督;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資于股票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90%, 投資于標的指
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非現金資產的 80%;
(2) 每個交易日日終, 在扣除股指期貨、 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
的交易保證金后, 保持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
(3) 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 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 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 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
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 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7) 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 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 不再符合投資標準, 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8)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 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 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9) 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 15%;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
限資產的投資,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10)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 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119
(11) 本基金若參與國債期貨、 股指期貨交易的, 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 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 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 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 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 15%;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 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 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 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 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30%;
7) 本基金任何交易日日終, 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
價證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0%, 其中, 有價證券指股票、 債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資產支持證券、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
含質押式回購) 等;
8)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 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 合計(軋差
計算) 應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90%。
(12) 本基金若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 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 10%;
2) 本基金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其中, 合
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3) 本基金參與融資的, 每個交易日日終, 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95%;
(14) 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需遵守下列投資限制:
1) 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30%, 出借期限在 10 個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120
2) 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 50%;
3) 最近 6 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 2 億元;
4) 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 30 天, 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
均計算;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15)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40%;
(16)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上述(2)、(7)、(9)、(10)、(14) 情形之外,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 證
券發行人合并、 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 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 基金規模變
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在上述期間內,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 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 如適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 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 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 遵循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 防范利益沖突, 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
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 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規予以披露。 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 并經過三分之二
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二) 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 的約定, 對基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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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資產凈值計算、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 應收資金到賬、 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
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關信息披露及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
據等進行復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 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
違反上述約定, 應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應及時核對確認
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內, 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
提示事項進行復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提示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
的, 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 本協議的規定,
應當拒絕執行, 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
報告。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
本協議規定的, 應當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
監會報告。
(五)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
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三、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1、 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 在不違反公平、 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 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財產、 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 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 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
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 相關
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 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
管理、 無正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 泄露基金投資信
息等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 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
理人發出回函。 在限期內, 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 督促基金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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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 基
金管理人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3、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 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證券經紀商的固有財產。
2、 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
律法規、《基金合同》 及本協議另有規定, 不得自行運用、 處分、 分配基金的任
何財產。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 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
4、 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 分賬管理, 獨立核
算, 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 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賬
1、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時, 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 基
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 等有關規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 并出具驗資報告, 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托管人處為本基
金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中, 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三) 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 本基金的銀行預留
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除證券交易所場內交易以外的一切貨幣收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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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 支付贖回金額、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購款, 均需通
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3、 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 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 基金銀行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 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賬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托管人認可的存款銀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
存款賬戶, 基金托管人負責該賬戶銀行預留印鑒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賬戶開立
和賬戶相關信息變更過程中, 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開戶或賬戶變
更所需的相關資料。
(五) 基金證券賬戶及其他投資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 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 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賬戶,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
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
的, 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 使用的, 若無相關規定, 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
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 使用的規定。
(六) 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
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 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
銀行報備, 在上述手續辦理完畢之后, 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
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 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和資金的清
算。
(七) 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在選定的證券經紀商處為本基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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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開立證券資金賬戶, 用于辦理本基金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資金
結算業務。 結算備付金和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按照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商的規
定執行。
2、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紀商營業網點開立
證券資金賬戶, 并按照該營業網點開戶的流程和要求, 簽訂相關的協議。 證券資
金賬戶與基金托管銀行賬戶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八)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 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
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九)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
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有關重大合同后應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內將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與合同原
件核對一致并加蓋公章的合同復印件或傳真件, 未經雙方協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
得轉移。
五、 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 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復核
1、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
凈值是指計算日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總數后的價值。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財產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 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
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
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 基金托管人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結
束后計算得出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發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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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應對凈值計算結果進行復核, 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
將復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
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 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
公允價值時,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 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 應根據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的
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 暫停披露側袋賬
戶的基金凈值信息。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 訂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雙
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糾正。
5、 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凈值(含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下同) 小數點后四位內發生差錯時, 視為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 當基金份額凈
值出現錯誤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
步擴大; 當計價錯誤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0.25%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當計價錯誤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0.5%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通知基金托管人, 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同時及時進行公告。 如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 按其規定處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凈值數據錯誤, 導致該基金財產或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實際損失, 基金管理人應對此承擔責任。 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
凈值數據正確, 則基金托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 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
據也不正確, 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部分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責任。 如果上述
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不當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任, 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不當得利之主體主張返還不當得
利, 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已承擔的賠償金額, 則雙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分配。
7、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證券、 期貨交易所或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 登記
結算公司、 第三方估值機構、 存款銀行、 指數編制機構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
錯誤、 遺漏, 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 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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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 適當、 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
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或即使發現錯誤但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而造成的基金
資產估值錯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復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 且雙方
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
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 基金會計核算
1、 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
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 分別獨立地設置、 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賬冊, 對雙方
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 互相監督, 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 若雙方對會計處
理方法存在分歧, 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2、 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定期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核對。 如發現存
在不符, 雙方應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
3、 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 月度報表的編
制, 應于每月終了后 5 個工作日內完成;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招募說明書的信
息發生重大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 更新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
規定網站上。 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 更
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
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
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 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 將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
起兩個月內, 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 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中期
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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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內, 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季度報告
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兩個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 將有關報表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應及時進行復核, 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 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基金托管人在復
核過程中, 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
因, 進行調整, 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 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 核對無誤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
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或進行電
子確認, 雙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
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六、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登記機構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 則按
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 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 并保證其的真實性、 準確性和完整
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 爭議解決方式
(一)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
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和臺灣地區有關規定) 并從其解釋。
(二)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中歐中證紅利低波動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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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 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并按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的地
點在北京市。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除非仲裁
裁決另有規定, 仲裁費、 合理的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三) 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 本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
定。
八、 托管協議的變更、 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 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 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 變更后的新協議,
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 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 托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 本托管協議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 終止;
2、 本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 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 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 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 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
基金的財產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