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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華泰保興中證A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2025-05-09 文字大小 【 】 【打印
                
    華泰保興中證A500指數增強型證券
    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5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6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6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7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2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5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估值和會計核算.................................................................31
    九、基金收益分配.........................................................................................................34
    十、基金信息披露.........................................................................................................35
    十一、基金費用.............................................................................................................37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8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40
    十五、禁止行為.............................................................................................................41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2
    十七、違約責任.............................................................................................................43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4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45
    二十、其他事項.............................................................................................................46
    鑒于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
    的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
    擬募集發行華泰保興中證A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
    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華泰保興中證A500指數增強型證券
    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華泰保興中證A500指數
    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華泰保興中證A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或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
    議;
    除非另有約定,《華泰保興中證A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
    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
    明書的規定。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88號381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博成路1101號華泰金融大廈9層
    郵政編碼:200126
    法定代表人:楊平
    成立日期:2016年7月26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6〕1309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億肆仟萬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98號興業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路167號
    郵政編碼:350013
    法定代表人:呂家進
    成立時間:1988年8月22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銀復〔1988〕347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基金字〔2005〕7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207.74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
    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
    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公
    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
    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等
    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
    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投資范圍、投資比例、投資限制、關聯方交易等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
    約定基金投資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資
    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
    約定進行監督。
    1、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為了更
    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還可以投資于依法發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主板、
    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
    股票、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地方
    政府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短期融資券、
    超短期融資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等)、債券回購、同業存單、
    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存款)、貨幣市場工具、資產支持證
    券、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參與融資融券業務中的融資業務
    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日后允許本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并可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適時合理地調整
    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占基金資產的比
    例不低于80%,其中投資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
    金資產的80%,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每個交易
    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現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現
    金類資產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
    投資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投資
    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5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合約
    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
    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完全按照標的指數
    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部分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并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
    標的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部分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
    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
    含質押式回購)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
    基金資產凈值的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
    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8)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
    比例的有關約定;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部分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
    制;
    (13)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
    產的投資;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6)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7)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2)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
    3)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4)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
    均計算;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18)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依據下列標準建構組合:
    1)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2)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
    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
    價物;
    3)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
    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和(17)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
    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
    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
    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律
    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但須提前公告,無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如本基金增加投資品種,投資限制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以及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約定為準。
    3、本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以下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無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
    存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與基金
    托管人、存款機構簽訂相關書面協議。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相關法規及協議對
    基金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
    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
    的各項規定。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符合條件的
    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
    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資
    銀行存款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銀行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所有銀
    行。
    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而造成基金財產的直接經濟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擔。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
    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責任確保及時將更新后的交易對手名單發送給基
    金托管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
    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首次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
    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手。在基金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調
    整交易對手名單,但應將調整結果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
    名單確定時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
    行結算,但不得再發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
    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
    發生交易前3個交易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則根
    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
    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義務及本協議約定的監督義務后,基金托管人不
    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和責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約定
    對于基金關聯交易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
    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規定的,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
    行。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關系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并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
    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責任保管真實、完整、全
    面的關聯交易名單,并負責及時更新該名單。名單變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應及時發送給另一方,另一方于2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函確認已知名單的變更。
    一方收到另一方書面確認后,新的關聯交易名單開始生效。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與上文的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定義不同,包括由相關法律法
    規和中國證監會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
    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
    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相關投資決策流程、
    風險控制等規章制度并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的投資風格
    和流動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比例,并在相關制度中明確具體比
    例,避免基金出現流動性風險。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
    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
    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
    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上
    述資料后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4、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提前一個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關流通受限證券的相關信息,具體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擬發行數量、定價依據、監管機構的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基金管理人與承
    銷商簽訂的銷售協議復印件、繳款通知書、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
    劃款賬號、劃款金額、劃款時間文件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
    整。
    5、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
    監會規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
    及總成本和賬面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進行監督,并審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
    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
    充書面說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
    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
    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并有權報
    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
    決。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沒
    有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托管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7、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審慎經營原則,
    配備技術系統和專業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業務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基金托管人將對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進行
    監督和復核。
    (七)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
    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及書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應及時核對并回復基金托管人,對于收到的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
    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
    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
    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
    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
    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
    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采用書面形
    式并電話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時糾正,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義務及本協議約定的監督義務后,予以免責。
    (十一)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十二)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
    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側袋機制啟用、特定資產處置和信
    息披露等方面進行復核和監督。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具體規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托管資金賬戶、證券賬
    戶、期貨結算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
    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
    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
    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
    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對基金管理人發出的書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
    證;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
    和真實性。
    (四)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托管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結
    算賬戶等投資所需的相關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保基金財產的
    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
    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資產。不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資產及實物證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間的損壞、滅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
    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托管資金賬戶
    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采用書面形式并電話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
    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但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
    7、基金托管人對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證券公司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及其收益,由于該等
    機構或該機構會員單位等本協議當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
    因給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等不承擔責任。
    8、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
    銀行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等有關規定后,
    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托
    管資金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基金管理人應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
    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托管資金賬戶(也稱“托管賬戶”),保管基
    金的銀行存款,并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托管賬戶名稱應包括“華
    泰保興中證A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具體名稱以實際開立為準。
    2、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其他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分公司為基金開立基
    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
    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
    結算備付金賬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
    資金交易結算,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交收價
    差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立、使用
    并管理;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銀行間市
    場登記托管結算機構開立債券托管賬戶、持有人賬戶和資金結算賬戶,并代表基
    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
    券回購主協議。
    (六)期貨結算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當代表本基金,按照相關規定開立期貨結算賬戶、
    期貨資金賬戶,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獲取交易編碼。期貨結算賬戶名稱、期貨
    資金賬戶名稱及交易編碼對應名稱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
    (七)定期存款賬戶
    基金財產投資定期存款在存款機構開立的銀行賬戶,包括實體或虛擬賬戶,
    其預留印鑒經各方商議后預留,預留印鑒應包含托管人指定印章。本著便于本基
    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監督核查的原則,存款機構應盡量選擇基金托管人經辦行所
    在地的分支機構。對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資,基金管理人都必須和存款機構簽訂
    定期存款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該協議中必
    須有如下明確類似意思表示的條款:“存款證實書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
    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本息到期歸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托管
    專戶(明確戶名、開戶行、賬號等),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如定期存款協
    議中未體現前述條款,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定期存款投資的劃款指令。在取得存
    款證實書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證實書正本或者復印件。基金管理人應該在合理的
    時間內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事宜,若因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
    取定期存款,而產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計提的資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時收到的資金
    利息差額),該息差的處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協商解決。
    (八)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
    定,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協商后開
    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應盡量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以加密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
    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
    合同終止后20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
    或授權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或復印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
    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應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
    項。
    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包括電子指令、紙質指令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授權通知的內容:基金管理人應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通知(以下
    稱“授權通知”),指定指令的被授權人員及被授權印鑒,授權通知的內容包括
    被授權人的名單、簽章樣本、權限和預留印鑒。授權通知應加蓋基金管理人公司
    公章并寫明生效時間。基金管理人應使用傳真或其他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的方
    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授權通知,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權通知經基金管理
    人與基金托管人以電話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的方式確認后,
    于授權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和通知基金托管人確認時間孰晚為生效時間。基金管
    理人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授權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授權通知正本內容
    與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傳真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傳真為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通知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授權人、
    被授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
    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投資指令是在管理本基金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交易成交單、
    交易指令及資金劃撥類指令(以下簡稱“指令”)。指令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
    授權人簽章。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資金劃撥類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時
    間、金額、出款和收款賬戶信息等。有效劃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
    付款賬號、收款人、收款賬號、金額(大、小寫)、款項事由、支付時間)準確
    無誤、預留印鑒相符、相關的指令附件齊全且頭寸充足的劃款指令。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基金管理人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協議的規定,在其
    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依照授權通知的授權用傳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認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確
    保相關出款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并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時
    間。
    對于銀行間業務,基金管理人應于交易日15:00前將銀行間成交單及相關劃
    款指令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確認基金托管人已完成證
    書和權限設置后方可進行本基金的銀行間交易。
    對于指定時間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小時將指令發送至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每個工作日的15:00以后發送的要求當日支付的有效劃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應盡量完成,但不保證當天能夠執行。
    2、指令的確認:基金管理人有義務在發送指令后與基金托管人進行電話確
    認。指令以獲得基金托管人確認該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時視為送達基金托管人。對
    于依照“授權通知”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
    3、指令的執行: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到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后,應對指令
    進行形式審查,驗證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傳真指令還應審核印鑒和簽章是否和
    預留印鑒和簽章樣本相符,指令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執行。
    在指令未執行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撤銷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在原指令上
    注明“作廢”并加蓋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章后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通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托管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
    金余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可不予執行,并立即采用書面形式并電話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指令而造成損失的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1、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
    指令,指令不能辨識或要素不全導致無法執行等情形。
    2、當基金托管人認為所接受指令為錯誤指令時,應及時與基金管理人進行
    電話確認,暫停指令的執行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發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要
    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關交易憑證、合同或其他有效會計資料,以確保基金托管人
    有足夠的資料來判斷指令的有效性。基金托管人待收齊相關資料并判斷指令有效
    后重新開始執行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在合理時間內補充相關資料,并給基金托管
    人預留必要的執行時間,否則基金托管人對因此造成的延誤不承擔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有可能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
    《基金合同》、本協議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時,應暫緩執行指令,并及時
    以電話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糾正;
    如相關交易已生效,則應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并報告中國證
    監會。對于基金托管人事前難以監督的交易行為,基金托管人應在發現后事后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對于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運作
    辦法》、《基金合同》、本協議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責任,基金托管人已切實履行監督職責的免于承擔責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對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托管協
    議或具有第(四)項所述錯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拖延執行,否則應就
    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由此產生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除因故意或過失致使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損害而負賠償責任外,基
    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七)更換被授權人員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員或改變被授權人員的權限,必須提前至少一個交
    易日,使用傳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
    出加蓋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的書面變更通知,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權
    人變更通知,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以電話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認可的方式確認后,于授權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生效,同時原授權通知失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變
    更通知書書面正本內容與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傳真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
    傳真為準。
    基金托管人更換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應提前至少一個交易日,通過
    傳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傳真形式發出,則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傳
    真件。當兩者不一致時,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傳真件為準。
    (九)相關責任
    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致使資金
    未能及時清算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傳輸不
    及時、未能留出足夠執行時間、未能及時與基金托管人進行指令確認致使資金未
    能及時清算或交易失敗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正確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有效指令,基金
    財產發生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在正常業務受理渠道和指令規定
    的時間內,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時或正確執行合法合規的指令而導致基
    金財產受損的,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相關規定履行形式審核職責,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存在事實上未經授權、欺詐、偽造或未能及時提供授權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
    不承擔因執行有關指令或拒絕執行有關指令而給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資產或任何
    第三方帶來的損失,但基金托管人未按本協議約定盡形式審核義務執行指令而造
    成損失的情形除外。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1、基金管理人應設計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
    2、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財產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并與其
    簽訂證券交易單元使用協議。
    3、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本基金財產證券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變更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應配合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財產開始進行場內交易前辦妥專用
    交易單元合并清算手續。
    5、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營機構,并與其簽訂
    期貨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
    確規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營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關于基金財產在證券交易所市場達成的符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多邊凈額結算要求的證券交易: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共同遵守雙方簽署的《托管銀行證券資金結算協
    議》及對該協議不時的更新。
    2、關于基金財產在證券交易所市場達成的符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T+0非擔保結算要求的證券交易:
    (1)對于在滬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T+0非擔保交收的交易品種(根據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業務規則適時調整),基金管理人需在交易當日不晚
    于14:00向基金托管人發送交易應付資金劃款指令(對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業務規則規定不是必須要勾單的,若基金管理人希望基金托管人進行
    勾單處理,則需在指令上備注需要基金托管人勾單),同時將相關交易證明文件
    傳真至基金托管人,并與基金托管人進行電話確認,以保證當日交易資金交收的
    順利進行。對于基金管理人在14:00后出具的劃款指令,特別是需要基金托管
    人進行“勾單”確認的交易,基金托管人本著勤勉盡責的原則積極處理,但不保
    證支付/勾單成功。
    (2)基金管理人一旦出現交易后無法履約的情況,應在第一時間通知基金
    托管人。對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允許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約的交易
    品種,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書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另鑒于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取消交收(指定不履約)申報時間有限,基金托管人有權
    在電話通知基金管理人后,先行完成取消交收操作,基金管理人承諾日終前補出
    具書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3)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出具交易應付資金劃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本
    基金托管賬戶頭寸不足的情況下交易,基金托管人有權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取消交收截止時點前半小時內主動對該筆交易進行取消交收申報,但需
    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所有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4)對于根據結算規則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種,如出現前述第(2)、(3)
    項所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權(但并非確保)僅根據中
    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交收數據,主動將本基金托管賬戶中的資金
    劃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用以完成當日T+0非擔保交收交易品種的
    交收,但需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承諾在日終前向基金托管人補出具
    資金劃款指令。
    (5)發生以下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所造成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應承擔相應責
    任:
    1)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產品資金不足導致其自身產品交收失敗,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交易失敗的風險,基金托管人無義務為該產品墊付交收款項;
    2)因基金管理人未在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效劃款指令,
    導致基金托管人無法及時完成支付結算操作而使其自身產品交收失敗的,由基金
    管理人自行承擔交易失敗的風險;
    3)因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產品資金不足,且占用基金托管人最低備付金交
    收成功,造成基金托管人損失,則應承擔賠償責任,且基金托管人保留根據上海
    銀行間市場同業拆借利率向基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權利;
    4)因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產品資金不足或基金管理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劃款指令,且有證據證明其直接造成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產品交
    收失敗和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賠償責任。
    (6)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基金托管人結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風險。
    如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產品資金不足或過錯,進而導致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產品
    交收失敗的,則基金托管人將配合基金管理人提供相關數據等信息向其他客戶追
    償。
    (7)對于本基金采用T+0非擔保交收下實時結算(RTGS)方式完成實時交
    收的收款業務,基金管理人可根據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當日14:00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交易應收資金收款指令,同時將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傳真至基金
    托管人,并與基金托管人進行電話確認,以便基金托管人將交收金額提回至本基
    金托管賬戶。
    3、關于基金財產在證券交易所市場達成的符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T+N非擔保結算要求的證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僅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的清算交收數據主動完成本基金資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出現交易后無法履
    約的情況,并且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規則允許基金托管人對相
    關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應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書
    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與基金托管人進行電話確認。
    (三)銀行間債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
    進行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時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
    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法律責任及損失。
    2、如果銀行間中債綜合業務平臺或上海清算所客戶終端系統已經生成的交
    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應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發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銷、變更后再次發送的新指
    令)的截止時間為當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則交易
    結算指令需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進行電話確認。若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
    的指令、成交單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操作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
    債券未能及時交割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托管資金賬戶有足夠
    的資金余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
    該指令而造成損失的責任。基金管理人確認該指令不予取消的,資金備足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的時間視為指令收到時間。
    5、銀行間交易結算方式采用券款對付的,基金托管資金賬戶與本基金在登
    記結算機構開立的DVP資金賬戶之間的資金調撥,除了登記結算機構系統自動將
    DVP資金賬戶資金退回至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之外,應當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資金
    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審核無誤后執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出具指令導致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頭寸不足或者DVP資金賬戶頭寸不足導致的損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四)期貨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相關期貨投資的具體操作按照《期貨投資操作備忘錄》(文件名稱以
    具體簽訂的為準)的約定執行。
    (五)投資銀行存款的特別約定
    1、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采用雙方認可的方式辦理。因投資需要在托管銀
    行以外的其他銀行開立活期賬戶進行投資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存款行
    需在投資前另行簽署三方協議。
    2、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存款或辦理存款支取時,應提前書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相應的業務操作程序。
    (六)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核對。對外披露各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
    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
    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實,賬實相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進行證券對賬,確保賬實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對實物證券賬目。
    (七)基金申購、贖回和轉換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轉換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
    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
    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
    性和準確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
    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個工作
    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
    確、完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統發送有關數據,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有關數據,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
    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
    關事宜按時進行。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轉換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
    算的專用賬戶,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轉換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
    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托管資金賬
    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以電話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
    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贖回、轉換資金劃付規定
    劃付贖回款、轉換轉出款時,如基金托管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
    人應按時劃付;因基金托管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
    劃付,基金托管人應及時以電話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
    責任,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托管資金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回購到期付款
    和與投資有關的付款、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
    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八)資金凈額結算
    基金托管資金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
    交收”的原則,每日(T日:資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賬戶應收資金與應付資
    金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托
    管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T日15:00之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到基金托
    管賬戶;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
    管賬戶凈應付額在T日及時劃往基金清算賬戶。
    (九)基金轉換
    1、在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開展轉換業務之前,基金管理人
    應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關事宜進行協商。
    2、基金托管人將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基金轉換數據進行賬務處理,具體
    資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協議當事人承擔的權責按基金管理人屆
    時的公告執行。
    3、本基金開展基金轉換業務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進行公告。
    (十)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按照《信息披露
    辦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指令及時將分紅款
    劃往基金清算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估值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各類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
    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
    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及各類基金份
    額累計凈值,并按規定公告。如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
    算或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
    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
    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
    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
    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
    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估值。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份額凈值錯
    誤。
    (四)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五)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
    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相關各
    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
    (六)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
    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
    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
    制及復核;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及復核;
    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及復核;在每年結束之日
    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及復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后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應在3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
    應在收到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
    收到后15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20
    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傳真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
    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
    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
    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七)在有需要時,基金管理人應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
    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
    露,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
    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
    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
    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必要信息的情況除外。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
    同、托管協議、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
    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報告、投資股
    指期貨相關公告、投資國債期貨相關公告、投資股票期權相關公告、投資資產支
    持證券相關公告、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
    露、投資存托憑證的信息披露、參與融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信息披露和中
    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為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對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
    件,在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時披露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
    國證監會規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在規定媒介公開披露。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
    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
    (1)不可抗力;
    (2)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
    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十一、基金費用
    (一)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
    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于次月首日
    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
    金劃撥指令。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個工
    作日內支付。
    (二)其他基金費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計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發現
    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從基金財
    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釋,如基金管理人無
    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證件號碼和持有的
    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律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
    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
    人處。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
    章或授權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或復印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
    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
    傳真至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
    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保證不做
    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并與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
    理人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托管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并與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
    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并與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
    時基金托管人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管理人應給予
    積極配合,并與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
    凈值。
    (三)其他事宜見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
    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付
    款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
    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絕執行。
    (十)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
    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
    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
    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財產的清算。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
    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
    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
    僅限于直接損失。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或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
    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表基金向違約方追償。但是如發生
    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或交易所規則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
    造成的損失等。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
    措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
    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守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
    議。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協議而被起訴,另一方應提供合理的必
    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現錯誤或雖發現錯誤但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
    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
    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
    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
    并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托管協議之目的,不含港澳臺地區法律)管轄并從
    其解釋。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基金募集注冊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
    案,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
    代表簽字或簽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并正式簽署托管協
    議。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上報監管機構一份,每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
    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本協議附件(如有)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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