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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2025-04-30 文字大小 【 】 【打印
                
    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5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6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6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7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5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估值和會計核算..............................................................................28
    九、基金收益分配......................................................................................................................30
    十、基金信息披露......................................................................................................................31
    十一、基金費用..........................................................................................................................33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4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6
    十五、禁止行為..........................................................................................................................37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8
    十七、違約責任..........................................................................................................................39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0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41
    二十、其他事項..........................................................................................................................42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43
    附件:托管銀行證券資金結算協議..................................................................................................44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鑒于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
    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集發行創金合信文豐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按照相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
    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
    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執行。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稱資產管理人)
    名稱: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
    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夢海大道5035華潤前海大廈A座36-38樓
    郵政編碼:518000
    法定代表人:錢龍海
    成立時間:2014年7月9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許可[2014]651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2.6096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稱資產托管人)
    名稱: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招商銀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
    郵政編碼:518040
    法定代表人:繆建民
    成立時間:1987年4月8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銀復字(1986)175號文、銀復(1987)86
    號文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基金字[2002]83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252.20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
    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
    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等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
    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
    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
    投資比例、投資限制、關聯方交易等進行監督。
    1.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主要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主板、創業板、存托憑證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港股通標的股票、
    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
    業債、公司債、公開發行的次級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含
    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
    場工具、信用衍生品、國債期貨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股票、
    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20%,其中投
    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占股票資產的0-5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
    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本基金各類品種的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為: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股票、可轉換債券(含可
    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2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
    票占股票資產的0-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
    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
    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
    股合計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
    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
    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
    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0)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投資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
    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
    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
    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證
    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5)本基金不持有合約類信用衍生品;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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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品;本基金投資的信用衍生品交易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中對應受保護債券面值的100%;
    投資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交易名義本金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
    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個月內進行調整;
    (16)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2)、(13)、(15)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
    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
    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以后的規定為準。
    3.本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以下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規定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
    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
    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
    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
    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
    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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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以上名單發生變化的,應及時予以更新并通知
    對方。
    5.如果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等對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和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
    變更的,本基金可相應調整禁止行為和投資比例限制規定,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選擇
    存款銀行進行監督。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
    合同》的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對于不符合規定的銀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絕執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存款銀行名單的,可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所有銀行。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本基金存款銀行的評估與研究,建立健全銀行存款的業務流程、崗位
    職責、風險控制措施和監察稽核制度,切實防范有關風險。基金托管人負責對本基金銀行定
    期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審查、復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
    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1)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因選擇存款銀行不當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2)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流動性風險,并承擔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損失。流動性風險主
    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銀行未能及時兌付的
    風險、基金投資銀行存款不能滿足基金正常結算業務的風險、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
    取而涉及的利息損失影響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動性方面的風險。
    (3)基金管理人須加強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建設。如因基金管理人員工職務行為導致基
    金財產受到損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辦
    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三)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協議的簽訂、賬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與資金劃付、賬目核
    對、到期兌付、提前支取、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監督
    1.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協議的簽訂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1)基金管理人應與符合資格的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簽訂《基金存款業務總體合
    作協議》(以最終簽訂的文件名稱為準,下同)(以下簡稱《總體合作協議》),確定《存款協
    議書》的格式范本。《總體合作協議》和《存款協議書》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
    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據相關法規對《總體合作協議》和《存款協議書》的內容進行復核,
    審查存款銀行資格等。
    (3)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明確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的辦理方式、
    郵寄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以及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后,存款
    余額的確認及兌付辦法等。
    (4)由存款銀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存款分支機構”)寄送或上門
    交付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機構的上級行發出存款余
    額詢證函,存款分支機構及其上級行應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兌付的資金應全部劃
    轉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賬戶,并在《存款協議書》寫明賬戶名稱和賬號,未劃入指定賬戶的,
    由存款銀行承擔一切責任。
    (6)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在存期內,如本基金銀行賬戶、預留印鑒
    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書面通知存款行,書面通知應加蓋基金托管人預留印鑒。存款
    分支機構應及時就變更事項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書面確認書。變更通知的送
    達方式同開戶手續。在存期內,存款分支機構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聯系人變更,應及時加蓋
    公章書面通知對方。
    (7)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因定期存款產生的存單不得被質押或以任
    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
    2.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的賬戶開設與管理
    (1)基金投資于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據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簽訂的《總體
    合作協議》、《存款協議書》等,以基金的名義在存款銀行總行或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開
    立銀行賬戶。
    (2)基金投資于銀行存款時的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憑證傳遞、賬目核對及到期兌付
    (1)存款證實書等存款憑證傳遞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存款資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銀行總行或者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基金管理人應在《存
    款協議書》中規定,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應為基金開具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下稱
    “存款憑證”),該存款憑證為基金存款確認或到期提款的有效憑證,且對應每筆存款僅能開
    具唯一存款憑證。資金到賬當日,由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指定的會計主管傳真一份存款憑證復
    印件并與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收妥后,將存款憑證原件通過快遞寄送或上門交付至基金托管
    人指定聯系人;若存款銀行分支機構代為保管存款憑證的,由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指定會計主
    管傳真一份存款憑證復印件并與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收妥。
    (2)存款憑證的遺失補辦
    存款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銀行提出補辦申請,基金管理人應
    督促存款銀行盡快補辦存款憑證,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遞或上門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憑
    證自動作廢。
    (3)賬目核對
    每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各項銀行存款投資余額及應計利息。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對于存期超過3個月的定期存款,基金托管人
    于每季度向存款銀行發起查詢查復,存款銀行應按照人行查詢查復的有關時限要求及時回復。
    基金管理人有責任督促存款銀行及時回復查詢查復。因存款銀行未及時回復造成的資金被挪
    用、盜取的責任由存款銀行承擔。
    存款銀行應配合基金托管人對存款憑證的詢證,并在詢證函上加蓋存款銀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聯系人。
    (4)到期兌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過快遞將存款憑證原件寄給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指定的
    會計主管。存款銀行未收到存款憑證原件的,應與基金托管人電話詢問。存款到期前基金管
    理人與存款銀行確認存款憑證收到并于到期日兌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額不符時,通知基金管理人與存
    款銀行接洽存款到賬時間及利息補付事宜。基金管理人應將接洽結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當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存款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存款銀行應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憑證復印件上加蓋公章并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后,與
    存款銀行指定會計主管電話確認后,存款銀行應在到期日將存款本息劃至指定的基金資金賬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戶。如果存款到期日為法定節假日,存款銀行順延至到期后第一個工作日支付,存款銀行需
    按原協議約定利率和實際延期天數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內,由于基金規模發生縮減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動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資金。
    提前支取的具體事項按照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簽訂的《存款協議書》執行。
    5.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監督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在進行存款投資時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
    的約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
    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個
    工作日內糾正或拒絕結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執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相關損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
    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
    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責任確保及時將更新后的交易對手名單發送給基
    金托管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手。
    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包括對其不時的更新)進行
    交易。在基金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交易對手名單,但應將調整結果至少提前一個工
    作日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單確定時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
    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但不得再發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需要臨時調整銀行
    間債券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
    個交易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并負
    責處理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管理人確定
    的時間內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但無義務)對相應損
    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后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
    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
    任。
    (五)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
    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監管規定。
    1.流通受限證券包括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
    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
    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本基金可以投資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非公開發行證券,且限于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登記和存
    管的,并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不得投資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非公開發行證券。
    本基金不得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2.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基金管理人董事
    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
    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后兩個工作日內,以
    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對相關風險采取積極有效的
    措施,力爭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
    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
    付結算。對本基金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3.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有關
    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準文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
    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應劃付的認購款、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
    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并應至少于擬執行投資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
    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按上述約定及時提供有關證券的具體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無法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審核認購指令而影響認購款項劃撥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擔責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審核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
    券的行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協議》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有
    關規定,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報中國證監會,同時采取合理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
    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權對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以及違反《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的投
    資指令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糾正或已代表基金簽署合同
    不得不執行時,基金托管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披
    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賬面價值占基金資
    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投資中期票據業務進行研究,認真評估中期票據投資業務的風
    險,本著審慎、勤勉盡責的原則進行中期票據的投資業務,并應符合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
    相關規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
    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郵件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應及時核對并回復基金托管人,對于收到的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
    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在上述
    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
    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
    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
    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時糾正,由此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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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在及時履行其通知義務后,予以免責。
    (十一)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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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
    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
    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
    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
    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
    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
    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對基金管理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托管人應在規定
    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
    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四)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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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投資所需的相關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保基金
    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未
    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屬于基金托管人
    實際有效控制下的資產及實物證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資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
    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7.基金托管人對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資
    產,或交由期貨公司或證券公司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包括但不限于期貨保證金賬戶內
    的資金、期貨合約等)及其收益,由于該等機構或該機構會員單位等本協議當事人外第三方
    的欺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給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等不承擔責任。
    8.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開立“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
    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資金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基金管理人應聘請符
    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
    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
    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三)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資金賬戶(也可稱為“托管賬戶”),
    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并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托管賬戶名稱應為“創金合
    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預留印鑒為基金托管人印章。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2.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
    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基
    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
    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
    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
    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立、使用并管理;若無相關規定,
    則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
    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
    券托管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據投資需要按照規定開立期貨保證金賬戶及期貨交易編碼等,基金托管
    人按照規定開立期貨結算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完成上述賬戶開立后,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
    形式將期貨公司提供的期貨保證金賬戶的初始資金密碼和市場監控中心的登錄用戶名及密碼
    告知基金托管人。資金密碼和市場監控中心登錄密碼重置由基金管理人進行,重置后務必及
    時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開戶過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資料。基金管理人保
    證所提供的賬戶開戶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且在相關資料變更后及時將變更的資料提供給
    基金托管人。
    2.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由基金管
    理人協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協商后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定使用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并管理。
    3.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按約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庫,或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
    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上
    述存放機構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應盡可能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
    大合同簽署后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
    人處。因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合同傳真件與事后送達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后不少于20年,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合同傳真
    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傳真件與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傳真件為準。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包括電子指令和紙質指令。
    電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發送的電子指令(采用電子報文傳送的電子指令、招商銀行托
    管+綜合服務平臺錄入的電子指令)、自動產生的電子指令(網上托管銀行托管人端根據管理
    人同意設定的業務規則自動產生的電子指令)。紙質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給基金托管人傳真指
    令或原件指令。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通知書(以下稱“授權通知書”),指定發
    送指令的被授權人員及被授權印鑒,授權通知書的內容包括被授權人的名單、簽字/印章樣本、
    權限和預留印鑒,以及授權的傳真號碼、郵箱、電話號碼等。授權通知書應加蓋基金管理人
    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簽章,若由授權代表簽署,還用附上法定代表人的
    授權書,并寫明生效時間,未寫明生效時間的以授權通知書的落款日期為生效時間。基金管
    理人應使用傳真或其他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授權通知書,同時電
    話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權通知書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以電話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認可的方式確認后,于授權通知書載明的生效時間生效,未注明生效時間的以授
    權通知書的落款時間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授權通知書的正本送交基金托
    管人。授權通知書正本內容與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傳真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傳真為
    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通知書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授權人、被授權人
    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投資指令是在管理本基金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交易成交單、交易指令及
    資金劃撥類指令(以下簡稱“指令”)。指令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印章/簽字。基金管
    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資金劃撥類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時間、金額、出款和收款賬戶信息
    等。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發送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選擇以下第(2)種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1)基金管理人通過招商銀行托管+綜合服務平臺錄入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電子劃
    款指令或投資指令。
    招商銀行托管+綜合服務平臺是指基金托管人基于Internet網絡,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客戶服務軟件,實現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指令處理、數據傳輸、業務查詢、資料傳
    遞和信息服務等直通式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另行簽訂《招商銀行“托管+”綜合服務平臺服務協議》,具體
    事宜以《招商銀行“托管+”綜合服務平臺服務協議》的約定為準。
    (2)基金管理人通過深證通電子直連對接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電子劃款指令或投資
    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過深證通電子直連對接方式發送電子指令的,基金管理人應至少在基金成
    立日前一日,通過預留郵箱或加蓋預留印鑒的函件告知基金托管人本基金的資產代碼。
    對于基金管理人通過上述(1)、(2)方式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
    對于基金管理人通過上述(1)、(2)方式發送指令的,在應急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傳真發送劃款指令或者快遞、現場交互原件指令。具體操作方式分別按照以下第(3)、(4)
    款指令發送方式執行。
    (3)基金管理人選擇以傳真方式發送指令
    對于基金管理人通過預留傳真號碼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
    特殊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無法使用預留傳真號碼發送指令時,可通過非預留傳真號碼應
    急發送傳真指令,基金管理人須通過授權的電話號碼通知基金托管人接收傳真指令。如因基
    金管理人未通知基金托管人接收傳真指令造成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上述特殊情
    況解決后,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出具預留傳真號碼更新通知,并加蓋基金管理人在授
    權通知書中的預留印鑒。
    (4)基金管理人快遞寄送或現場交互指令原件的形式傳遞指令
    如需變更指令發送形式,基金管理人須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變更指令發送形式的指令
    發送方式變更通知書。
    2.指令附件的發送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的同時,通過招商銀行托管+綜合服務平臺、預留傳真
    號碼或預留指令附件發送電子郵箱提供相關合同、交易憑證或其他證明材料。基金管理人對
    該等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規性負責。
    對于通過招商銀行托管+綜合服務平臺、預留傳真號碼或預留電子郵箱發出的指令附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否認其效力。
    3.指令發送的時間
    對于新股、新債申購等網下公開發行業務,基金管理人應于網下申購繳款日的10:00前
    將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
    對于期貨出入金業務,基金管理人應于交易日期貨出入金截止時間前2小時將期貨出入
    金指令發送至基金托管人。正常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依據基金管理人發出的出入金指令,通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過期貨結算銀行銀期轉賬系統進行出入金操作。當結算銀行銀期轉賬系統出現故障等其他緊
    急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以使用非銀期轉賬手工出入金。
    非銀期轉賬手工出入金,入金由基金托管人依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劃款指令通過結算銀
    行的網銀系統劃往期貨公司指定賬戶后,由基金管理人通知期貨公司進行入金操作,出金由
    基金管理人通知期貨公司出金后,由期貨公司依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出金指令劃往本基金托
    管賬戶。
    執行完期貨出金或入金的操作后,基金管理人應通過其交易系統或終端系統查詢出金劃
    出情況和入金到賬情況。
    對于場內業務,首次進行場內交易前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確認已完成交易單元和
    股東代碼設置后方可進行。
    對于銀行間業務,如需發送銀行間成交單或者劃款指令的,基金管理人應于交易日15:00
    前將銀行間成交單及相關劃款指令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確認基金
    托管人已完成證書和權限設置后方可進行本基金的銀行間交易。對于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無需
    銀行間成交單授權書的,基金管理人應在首筆銀行間交易時通過預留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基金管理人未通知基金托管人,導致指令未執行或執行失敗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對于指定時間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小時將指令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對
    于基金管理人于15:00以后發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應盡力執行,但不保證當
    日出款,如出款不成功,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4.指令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有義務在發送指令后與基金托管人進行電話確認,如因基金管理人未通知基
    金托管人接收傳真指令造成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對于依照“授權通知書”發出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
    5.指令的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確保出款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文件資料齊全,并為基
    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間,因基金管理人未給予合理必需的時間導致基金托管人
    操作不成功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基金托管人確認收到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后,應對指令進行形式審查,驗證指令的要
    素(金額、收款賬號、收款戶名、用途)是否齊全,傳真指令還應審核印鑒和印章/簽字是否
    和預留印鑒和簽章樣本表面一致性相符,傳真指令加蓋的印鑒和預留印鑒形式上不存在重大
    差異即視為表面一致性審查通過,對于因傳真或掃描引起的印章、簽字等變形、扭曲,基金
    托管人不承擔審查義務。基金托管人僅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協議約定進行表面一
    致性審查,不負責審查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同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
    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文件資料合法、真實、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實、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響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或給任何第三
    人帶來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基金托管人審核指令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執行。
    6.指令的撤銷
    在指令未執行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撤銷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廢”、
    “廢”、“取消”等字樣并加蓋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印章/簽字后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
    通知基金托管人。若撤銷電子指令,基金管理人應通過相關系統撤銷,系統功能不支持撤銷
    的,應參照撤銷傳真指令方式撤銷電子指令。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1、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指令不
    能辨識或要素不全導致無法執行等情形。
    2、當基金托管人認為所接收指令為錯誤指令時,應及時與基金管理人進行電話確認,并
    暫停指令的執行,由基金管理人撤銷指令或撤銷后再重新發送指令。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有可能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
    本協議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時,應暫緩執行指令,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糾正;如相關交易已生效,則應通知基金管理人在法規規定期限
    內及時糾正。對于基金托管人事前難以監督的交易行為,基金托管人在事后履行了對基金管
    理人的通知義務后,即視為完全履行了其投資監督職責。對于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運
    作辦法》、《基金合同》、本協議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在基金托管
    人已經依據本協議約定履行監督職責的情況下,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責任,基金托管人免
    于承擔責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對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托管協議或具有第
    (四)項所述錯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拖延執行。除因故意或過失致使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而負賠償責任外,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
    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七)更換被授權人員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員、改變被授權人員的權限、變更或新增接收傳真指令的號碼、
    預留電話號碼、預留郵箱,必須提前至少一個交易日,使用傳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認可的方式重新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加蓋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的授權通知書,同時電
    話通知基金托管人。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以電話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認可的方式確認后,于授權通知書載明的生效時間生效,同時原授權通知書失效。基金管理
    人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授權通知書正本內容與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傳真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傳真為準。基金托管人更換接收基金
    管理人指令的人員,應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傳真形式發出,則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傳真件。當兩
    者不一致時,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傳真件為準。
    (九)相關責任
    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致使資金未能及時清算
    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執
    行時間、未能及時與基金托管人進行指令確認致使資金未能及時清算或交易失敗所造成的損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除外。基金托管人正確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
    的有效指令,基金財產發生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責任。在正常業務受理渠
    道和指令規定的時間內,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時或正確執行合法合規的指令而導致
    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的,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如
    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相關規定履行印鑒和簽名的表面一致性形式審核職責,如果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實上未經授權、欺詐、偽造或未能及時提供授權通知書等情形,基金托
    管人不承擔因執行有關指令或拒絕執行有關指令而給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資產或任何第三方帶
    來的損失,全部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但基金托管人未按本協議約定盡形式審核義務執行
    指令而造成損失的情形除外。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1、基金管理人應設計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并按照有關合同
    和規定行使基金財產投資權利而應承擔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選擇經紀商及投資標的等。基
    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使用其交易單元作為基金的交易單
    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委托協議,基金管理人應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將交易單元租用協議及相關文件及時送達基金托管人,確保基金托管人申請接收結算數據。
    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在基金的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中將所選證券經營機構的有關情
    況、基金通過該證券經營機構買賣證券的成交量、回購成交量和支付的傭金等予以披露,并
    將該等情況及基金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
    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1)基金管理人所選擇的期貨公司負責辦理本基金的期貨交易的清算交割。
    (2)基金管理人應責成其選擇的期貨公司通過深證通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發送以
    市場監控中心格式顯示本基金成交結果的交易結算報告及參照市場監控中心格式制作的顯示
    本基金期貨保證金賬戶權益狀況的交易結算報告。經基金托管人同意,可采用電子郵件的傳
    送方式作為應急備份方式傳輸當日交易結算數據。
    正常情況下當日交易結算報告的發送時間應在交易日當日的17:00之前。因交易所原因
    而造成數據延遲發送的,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恢復后告知期貨公司立即
    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數據接收狀況。若期貨公司發送的期貨數據有誤,重新向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送的,基金管理人應責成期貨公司在發送新的期貨數據后立即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數據接收狀況。
    (3)基金管理人應責成其選擇的期貨公司對發送的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真實性負責。
    由于交易結算報告的記載事項出現與實際交易結果和權益不符造成本基金估值計算錯誤
    的,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數據發送方追償,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但應給予必要協助。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財產場內清算交收及相關風險控制方面的職責按照附件
    《托管銀行證券資金結算協議》的要求執行。
    (三)基金申購、贖回和轉換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轉換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基金托管人。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基金托管
    人應及時查收申購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個工作日15:00前向
    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統發送有關數據,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發送有關數據,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宜按時進行。
    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轉換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用賬
    戶,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轉換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
    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資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
    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8.贖回、轉換資金劃付規定
    劃付贖回款、轉換轉出款時,如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按時劃付;
    因基金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劃付,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資金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與投資有關的付款、贖回和分
    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四)資金凈額結算
    基金資金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的原則,
    每日按照資金賬戶應收資金與應付資金的差額來確定資金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
    定資金交收額,基金托管人應當為基金管理人提供適當方式,便于基金管理人進行查詢和賬
    務管理。當存在資金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收日15:00之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
    往基金資金賬戶,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詢結果;當存在資金賬戶凈應付
    額時,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交收日及時劃往基金清
    算賬戶,基金管理人通過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詢結果。
    當存在資金賬戶凈應付額時,如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按時劃付;
    因基金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劃付,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
    務。
    (五)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后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
    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指令及時將分紅款劃往基金清算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估值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正常情況下,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
    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若單個開放日內,本基金
    某類基金份額的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
    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日終該類基金份
    額的30%,基金管理人可將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8位,小數點后第9位四舍
    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
    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發送
    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
    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
    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
    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估值。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份額凈值錯誤。
    (四)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五)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會計處
    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
    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
    (六)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對不符時,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及復核;
    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及復核;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2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及復核;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
    制及復核。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
    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收益分配。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擬公開披
    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辦法》及其他有
    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
    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等監
    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
    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臨時報告、清算報告、澄
    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
    息披露、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信息披露、投資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
    的信息披露、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
    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基金年度
    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交易政策、
    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及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詳細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資
    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持倉情況等,并充分揭示投資信用衍生品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目標及策略。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的相關情況。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宗旨,誠實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對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
    和基金合同規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
    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時披露
    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全國性報刊及規定互聯網網站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
    金托管人在規定媒介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或者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臨時停市時;
    (2)不可抗力;
    (3)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基金托管人
    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處,投資者可以免費查閱。在支付
    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
    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如下: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
    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
    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
    延。
    (二)基金其他費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計提和支付。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證件號碼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規
    或監管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律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
    密義務,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托
    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規或監管規
    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
    基金托管人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或通過雙
    方認可的其他方式發送至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應
    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冊、
    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按規定期限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
    最低期限。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并與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及時辦理基金管理
    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托管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并與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核對
    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保證不做
    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并與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及時辦
    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管理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并與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三)其他事宜見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
    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對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規
    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付款指令,或
    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
    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
    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務,而在6個
    月內無其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6個
    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財產的清算。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
    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規
    的規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
    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
    的,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對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或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
    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表基金向違約方追償。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可以
    免責: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作為
    而造成的損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造成的
    損失等;
    3、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計算機系統故障、網絡故障、
    通訊故障、電力故障、計算機病毒攻擊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導致的損失等;
    4、不可抗力。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
    防止損失的擴大。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協議而被起訴,另一方應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錯誤或因前述原
    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
    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按照深圳國際仲裁院屆時有效的仲裁規
    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
    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港澳臺立法)管轄并從其解釋。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本基金注冊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應經托管協
    議當事人雙方蓋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協議
    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并正式簽署托管協議。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
    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協議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由基金管理人根據需要上報監管機構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予以配合,
    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盡事宜,當
    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本協議附件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章、簽訂地、簽訂日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附件:托管銀行證券資金結算協議
    為確保證券交易資金結算業務安全、高效運行,有效防范結算風險,規范結算行為,進
    一步明確資產托管人與其代理結算客戶在證券交易資金結算業務中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登記結算
    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規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
    算備付金管理辦法》《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結算風險控制指引》等有關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
    或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相關業務規則,資產管理人及資產托管人就
    參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多邊凈額結算業務相關事宜約
    定如下:
    第一條資產托管人,系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金融監管部
    門核準具備證券投資基金、保險資產、企業年金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以及其他與中國結算
    辦理結算業務相關的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資產管理人,系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
    理公司等投資管理機構。
    第二條資產管理人管理并由資產托管人托管的資產在證券交易所或其他全國性證券交
    易場所達成的符合多邊凈額結算要求的證券及回購交易,采取托管人結算模式的(包括證券
    投資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企業年金等),應由資產托管人與中國結算辦理證券資金結算業務;
    資產托管人負責作為結算參與人參與中國結算多邊凈額結算業務,資產管理人應當按照資產
    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結果,按時履行交收義務,并承擔對資產托管人的最終交收責任,不得以
    資產委托人/受托人違約為由而拒絕承擔交收責任。
    第三條資產管理人同意遵守中國結算制定的業務規則,知悉并配合落實中國結算制定
    的各項業務規則。在不違反中國結算業務規則的前提下,以本協議約定為準。
    第四條多邊凈額結算方式下,證券和資金結算實行分級結算原則。資產托管人負責辦
    理與中國結算之間證券和資金的一級清算交收;同時負責辦理與資產管理人管理資產之間證
    券和資金的二級清算交收。資產托管人與資產管理人管理資產之間的證券劃付,委托中國結
    算代為辦理。
    第五條資產托管人依據交易清算日(T日)清算結果,按照中國結算相關業務規則,與
    中國結算完成最終不可撤銷的證券和資金交收處理;同時在規定時限內,與資產管理人管理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資產完成不可撤銷的證券和資金交收處理。
    第六條資產管理人管理資產交收違約應遵循誰過錯誰賠償的原則。
    (一)因資產管理人原因導致的交收違約實際損失,由資產管理人承擔。
    (二)因資產托管人原因導致的交收違約實際損失,由資產托管人承擔。
    (三)由第三方過錯導致的交收違約損失,按照最大程度保護資產管理人管理資產持有人合
    法權益的原則,由雙方協商處理,由資產管理人承擔最終交收責任,并負責向第三方追償,
    資產托管人應提供協助。
    第七條資產托管人按照中國結算的規定,以資產托管人自身名義向中國結算申請開立
    相關結算備付金賬戶、證券交收賬戶,以及按照中國結算相關業務規定應開立的其他結算賬
    戶,用于辦理資產托管人所托管資產管理人管理資產在證券交易所或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
    所的證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資金和證券交收業務。
    第八條根據中國結算業務規則,資產托管人依法向資產管理人管理資產收取存入中國
    結算的最低結算備付金及結算保證金等擔保資金,該類資金的收取金額及其額度調整按照中
    國結算業務規則,以及資產托管人和資產管理人的其他書面協議或約定(如有)執行,于中
    國結算規定的調整日進行調整。資產托管人有權根據中國結算規則選擇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
    計收方式(固定備付金比例/差異化備付金比例)。資產托管人變更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計收方
    式的,應于變更前及時通知資產管理人,無須征得資產管理人書面同意。
    如采用差異化備付金比例計收方式,資產托管人應于每月第三個交易日前將資產管理人
    管理資產適用的最低結算備付金調整比例通知資產管理人,無須征得資產管理人書面同意。
    若資產管理人管理資產結算備付金賬戶余額低于調整后預計算的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
    的,資產管理人應于最近調整日按照本協議第十四條約定時點補足款項。未按第十四條約定
    補足的,資產托管人有權將其視為資產管理人的業務不良記錄登記在案并向中國結算報送,
    監管部門另有要求的除外,并按照本協議第十八條資金交收違約相關條款進行處置。
    第九條資產托管人收到中國結算按照與結算銀行商定利率計付的結算備付金(含最低
    備付金)、結算保證金等資金利息后,于收息當日或其他約定日期(含孳息)將屬于資產管理
    人的部分向資產管理人管理資產支付。
    第十條資產托管人于交易清算日(T日),根據中國結算按照證券交易成交結果計算的
    資金清算數據和證券清算數據以及非交易清算數據,分別用以計算資產管理人管理資產資金
    和證券的應收或應付凈額,形成資產管理人管理資產當日交易清算結果。
    第十一條資產托管人完成托管資產交易預清算后,對于交收日資產管理人管理資產可能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發生透支的情況,應及時與資產管理人溝通或以約定方式告知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于交
    收日(T+1日)根據證券交易所或中國結算數據計算的資產管理人T日交易清算結果,完成
    資產管理人管理資產資金和證券的交收。
    第十二條資產管理人對資產托管人提供的清算數據存有異議,應及時與資產托管人溝通,
    但資產管理人不得因此拒絕履行或延遲履行交收義務。經雙方核實,確屬資產托管人清算差
    錯的,資產托管人應予以更正并承擔資產管理人管理資產的實際損失;若經核實,確屬中國
    結算清算差錯的,資產管理人應配合資產托管人與中國結算溝通。若因資產管理人在托管交
    易單元上進行非托管資產交易、指定交易單元錯誤等原因,致使資產托管人接收清算數據不
    完整不正確,造成清算差錯的,資產管理人應優先完成資金交收,并由資產管理人承擔托管
    資產、資產托管人實際損失。
    第十三條為確保資產托管人與中國結算的正常交收,不影響資產托管人所有托管資產的
    正常運作,交易日(T日)日終資產管理人應保證其管理的各托管資產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
    可按時完成T+1日的資金交收。
    第十四條若因資產管理人管理資產資金賬戶T日無法滿足T+1日交收要求時,資產管理
    人應按照《托管協議》中約定的時點補足金額,未有約定的或晚于如下時點的,應按如下時
    點分別補足相應市場應付金額:對于資產托管人采用固定比例最低備付金計收方式的,資產
    管理人應于T+1日11:00前補足金額。對于資產托管人采用差異化最低備付金比例計收方式的,
    資產管理人應最晚于T+1日8:30前補足金額,確保資產托管人及時完成清算交收。資產管
    理人未按約定時限補足透支金額,導致采用差異化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計收方式的資產托管
    人的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增加的,資產托管人有權依據影響大小調整相關資產管理人管理資
    產的最低結算備付金,并于變更前及時通知資產管理人并無需征得資產管理人的同意。
    第十五條資產管理人可通過“托管+”系統查詢托管資產“可售交收鎖定”打標情況、
    擔保品提交結果、“可售交收鎖定”證券轉為“待處置交收鎖定”證券結果等信息。資產托管
    人可依據資產管理人申請為資產管理人向中國結算申請證券加設標識信息的相關明細數據。
    第十六條資產管理人應充分知曉以下結算規則,并認可由此可能對資產管理人管理資產
    產生的影響:
    (一)根據中國結算業務規則,當T日日終資產托管人作為資金凈應付結算參與人
    發生應付資金核驗不足額情形時,資產托管人可以向中國結算申報資產管理人應收證券作為
    中國結算加設“可售交收鎖定”標識的證券,T+1日資產托管人可以向中國結算申報資產管理
    人的已加設“可售交收鎖定”標識證券轉為“待處置交收鎖定”證券,具體流程見本協議第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十八條第(二)款;
    資產托管人有權在考慮資金金額、賬戶可用余額、資金核驗情況等多方面因素后,決定
    向中國結算申報優先或免除標識指令。
    (二)資產管理人已知的T+1日無力補足超買資金時,應及時通知資產托管人。資產管
    理人確有需要開展可能T+1日日間需使用無標識證券的業務的(如T日買入的證券計劃用于
    T+1日開展采用實時逐筆全額非擔保結算方式即RTGS的交易),可于T日15:00前向資產
    托管人發送免除標識指令,并按照免除標識指令證券上一日收盤價的120%提交現金擔保至資
    產托管人指定賬戶(該賬戶原則上為備付金賬戶),資產托管人應在現金擔保額度范圍內于中
    國結算規定的截止時點前向中國結算申報免除標識指令。若資產管理人申報免除標識指令后,
    T+1日該證券并未實際開展RTGS等T+1日日間需使用無標識證券業務,資產托管人后續有
    權拒絕向中國結算申報資產管理人的免除標識指令。資產托管人不向資產管理人承諾優先標
    識或免除標識指令申報結果有效。
    (三)資產托管人作為結算參與人對中國結算發生資金交收違約的,資產管理人管理資
    產的相關證券賬戶所涉“可售交收鎖定”證券可能被按照市值由大到小順序選擇證券賬戶,
    所選證券賬戶內的全部“可售交收鎖定”證券將被轉為“待處置交收鎖定”證券,直至足以
    彌補資產托管人對中國結算的交收違約金額;中國結算有權處置已加設“待處置交收鎖定”
    標識的證券并優先受償。
    第十七條資產管理人某管理資產發生證券交收違約的,資產托管人有權暫不交付該管理
    資產違約交收證券對應的價款。中國結算通過沖抵、賣空扣款、延遲交付、強制補購、臨時
    借券或現金結算等機制進行違約處置時,資產管理人應予以配合。資產托管人按中國結算有
    關違約金的標準向資產管理人收取違約金及資金成本利息。資產管理人須T+1日內補足違約
    交收的相關證券及其權益,資產管理人未能補足的所產生的全部損失由資產管理人承擔,收
    益歸托管資產所有。
    第十八條資產管理人應積極采取各項措施履行資金交收義務,包括并不限于采用自有或
    其他合法合規來源資金及時補足待交收金額。如因資產管理人原因造成資產管理人管理資產、
    資產托管人實際損失,由資產管理人承擔。資產管理人未及時補足資金的,資產托管人有權
    直接扣劃違約資金賬戶的資金,以及按照本協議第二十三條相關條款對資產管理人實施風險
    管理措施。資產管理人未按約定時點補足透支金額,構成資金交收違約,資產托管人依法按
    以下方式處理,且資產管理人應予以配合:
    (一)未造成資產托管人對中國結算違約的: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資產管理人知曉并同意,資產托管人有權向中國結算申報將資產管理人管理資產對應證
    券賬戶內相當于透支金額價值(按照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計算或雙方認可的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提供的估值價格孰高計算)120%的凈買入證券或已提交至中國結算質押品保管庫的
    回購質押券劃轉至資產托管人的證券處置賬戶,并可以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置,申報劃轉的
    證券品種、數量可以由資產托管人確定。中國結算根據資產托管人申報的證券品種、數量辦
    理劃轉。資產管理人亦可按上述規則向資產托管人指定交收擔保物,資產托管人可以考慮資
    產管理人意見后進行申報。資產托管人過錯導致資產管理人管理資產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資產管理人可以向資產托管人主張權利,并由資產托管人承擔對資產管理人管理資產造成的
    實際損失。
    資產管理人應向資產托管人出具其同意中國結算協助資產托管人劃轉其證券賬戶內相應
    證券的書面文件。資產管理人出具上述書面文件的,視為已取得資產委托人的同意。如資產
    管理人不配合出具上述同意或確認的書面文件的,資產托管人仍有權按本條的約定辦理。
    資產管理人應于T+2日前向托管賬戶補足相應資金,包括交收違約金額和利息、違約金
    (若有)及相關費用。資產托管人確認資產管理人按時足額補足全部應付資金后,應及時向
    中國結算申請將交收擔保物劃回資產管理人證券賬戶。若資產管理人未能于T+2日補足相應
    資金,T+3日起資產管理人應配合資產托管人對劃轉證券予以處置。如資產管理人不配合,資
    產托管人可依法自行對劃轉證券進行處置,但須及時通知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該等處置
    對資產管理人托管資產和資產管理人造成損失的,由資產管理人承擔全部責任,資產托管人
    不承擔任何責任。處置所得在扣除處置費用后,應首先用于完成交收及清償資產管理人的違
    約責任,有剩余的,將由資產托管人返還資產管理人。如上述資金仍不足以完成交收時,資
    產托管人有權對資產管理人繼續追償。資產管理人或其管理的資產出資人不得以資產托管人
    處置該資產時未能做出最佳選擇為理由向資產托管人主張權益,亦不得以資產托管人處置該
    資產時未經資產管理人同意為理由拒絕承擔交易結果或向資產托管人主張權益。
    (二)造成資產托管人對中國結算違約的:
    資產管理人T+1日無法足額履行資金交收時,應于T+1日下午14:00之前向資產托管人
    書面申報可足額彌補T+1日日終資金交收違約金額的待處置證券,資產托管人應及時向中國
    結算完成申報。
    如資產管理人管理資產當日不涉及可售交收鎖定證券的,應按前述(一)條款指定交收
    擔保物。若資產管理人未按時申報待處置證券和交收擔保物,資產托管人有權在資產管理人
    該違約資產證券范圍內自行確定和申報待處置證券及交收擔保物,并通知資產管理人。若因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資產管理人無法提交足額的待處置證券和交收擔保物、未按時申報或申報錯誤而造成資產托
    管人對中國結算發生資金交收違約,進而導致中國結算采取交收違約處理措施而產生的資產
    托管人全部實際損失,由資產管理人承擔。
    資產管理人于T+2日向資產托管人補足相應資金的,包括交收違約金額和利息、違約金
    (若有)及相關費用,資產托管人在中國結算規定時間前向中國結算補足上述資金,中國結
    算將相應證券賬戶中證券的“待處置交收鎖定”標識解除。
    T+3日起,如資產托管人作為結算參與人仍未能向中國結算補足相應資金的,中國結算將
    處置待處置證券及其權益,資產管理人應知曉并配合。中國結算處置后,資金仍有不足導致
    中國結算向資產托管人追索的,資產托管人有權要求資產管理人立即支付交收違約金額和利
    息、違約金(若有)及相關費用等。若資產管理人未支付導致資產托管人墊付的,資產托管
    人將繼續向資產管理人追索,并要求資產管理人進一步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資產管理人應根據《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結算風險控制指引》內容建立健全內
    部風險控制機制,并結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對融資回購規模、融資回購規模增長率、回購
    融資負債率、標準券使用率、低信用等級質押券入庫占比、單一發行人質押券入庫集中度、
    流動性情況、欠庫次數等風險因素進行檢測并控制,并建立壓力測試機制。資產管理人及其
    管理資產不得直接或通過其他利益相關方,為發行人使用自己發行的信用類債券開展融資回
    購交易提供便利;同時應密切關注中國結算和證券交易所或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發布的
    相關信息,及時做好應對安排,嚴格防范融資回購交易發生欠庫和資金交收違約風險。
    第二十條資產管理人應積極配合資產托管人完成《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結算風險控制指
    引》項下要求資產托管人對資產管理人進行的定期綜合評估及采取的其他風險控制措施要求;
    積極配合資產托管人履行法律法規、監管機構、登記結算機構等有權機構對資產托管人的履
    職要求,如因資產管理人未予以配合的,應承擔由此給資產托管人造成的全部實際損失。雙
    方應建立日常溝通機制,資產托管人向資產管理人發送違規提示或轉發中國結算違規提示時,
    資產管理人應第一時間配合資產托管人對違規情況進行處理,并向資產托管人反饋違規處理
    報告。
    第二十一條為防范資產管理人管理資產參與交易所質押式回購類業務帶來的資金交收
    風險,雙方應遵守以下約定:
    (一)資產管理人應主動加強質押券管理,對于可能發生欠庫的產品應及時主動進行補
    券或提交現金擔保品。資產托管人發現資產管理人有可能發生欠庫的,資產托管人應通知資
    產管理人補券;若資產管理人無法進行補券,需要提交現金擔保品的,應當在T+1日11點前,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按照資產托管人要求發送現金擔保品劃款指令。資產管理人有義務配合補券、提交現金擔保
    品并根據通知要求反饋資產托管人相關信息。
    (二)若資產管理人未按要求完成補券,造成欠庫的,資產管理人應及時彌補回購欠庫
    扣款金額,并補充提交質押券或壓縮融資規模,若出現連續欠庫,資產管理人應根據《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結算賬戶管理及資金結算業務指南》相關規定,
    交付回購欠庫扣款金額和欠庫違約金,履行資金交收義務。
    第二十二條資產管理人應積極采取各項措施履行回購交易資金交收義務,包括并不限于:
    采用自有或其他資金及時補足待交收金額。若因資產管理人原因發生資金交收違約,資產托
    管人有權對違約資金賬戶實施見款即扣等方式,以及按照本協議第二十三條相關條款對資產
    管理人實施風險管理措施。資產管理人知曉并確認,資產管理人管理資產中提交入庫的債券
    將作為資產托管人相關結算備付金賬戶償還融資回購到期購回款的質押券,若資產管理人債
    券回購交收違約,資產托管人有權依照中國結算相關規則進行處理。具體處理方式如下:
    (一)如發生資金交收違約風險,資產管理人認可并同意以下事項:
    資產管理人或其管理的資產應在融資回購業務應付資金交收違約后的第一個交易日12︰
    00前,支付融資回購業務應付資金及違約金。資產管理人未支付融資回購業務應付資金及違
    約金的,資產管理人應向資產托管人具體指定違約資產證券賬戶中足額可供處置的質押券明
    細(質押券種類、數量和處置順序);資產托管人有權按照中國證監會、交易所、中國結算等
    機構制定的有關規定,要求資產管理人處置該違約資產。若資產管理人未及時處置該違約資
    產,資產托管人有權向中國結算申請將資產管理人違約資產證券賬戶中的資產劃轉至資產托
    管人專用證券清償賬戶。資產管理人或其管理的資產出資人不得以資產托管人處置該資產時
    未能做出最佳選擇為理由向資產托管人主張權益,亦不得以資產托管人處置該資產時未經資
    產管理人同意為理由拒絕承擔交易結果或向資產托管人主張權益。
    (二)資產管理人管理的違約資產中,可供處分的質押券處分所得不足以彌補其相關未
    支付融資回購業務應付資金、利息、違約金及處分質押券產生的全部費用等款項時,資產托
    管人有權對該資產證券賬戶內的其他證券采取凍結或劃轉等措施繼續追索。在凍結或劃轉證
    券后的兩個交易日內,如果資產管理人或其管理的違約資產補足上述不足款項,資產托管人
    將返還凍結或扣取的證券,否則,從第三個交易日起,資產托管人有權變賣凍結或扣取的證
    券,以抵補前款所述款項。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由資產管理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資產托管人根據自身的風險控制管理要求,有權基于資產管理人以下風險特
    征對資產管理人采取差異化的風險管理措施: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一)連續5個交易日出現融資負債率超80%(利率類債券入庫占比超過80%的,該比
    例可放寬至90%);
    (二)連續5個交易日出現AA+級、AA級信用債入庫集中度占比超過10%;
    (三)連續5個交易日出現單一發行人信用類債券入庫擔保集中度超標,即:對于上月
    日均回購未到期規模小于2億元的,單一發行人信用類債券入庫擔保集中度高于50%;對于
    上月日均回購未到期規模大于2億元(含2億元)的,單一發行人信用類債券入庫擔保集中
    度高于30%;
    (四)一個自然月內出現1次及以上資金交收違約;
    (五)一個自然月內累計出現2日(含2日)以上發生回購欠庫的情形;
    (六)資產托管人認定的其他高風險情形。
    資產托管人采取的風控措施包括并不限于:
    (一)要求其降低回購規模或將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調整為協議式正回購;
    (二)要求其降低某只或某些債券的入庫占比或置換交易所質押券;
    (三)對托管資產征收額外結算保證金、最低備付金;
    (四)提請中國結算、證券交易所或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對托管資產采取相關自律
    監管措施,或者限制其融資回購交易;
    (五)按照中國結算標準計收違約資金的利息和違約金;
    (六)調高資產管理人管理的托管資產的最低備付金比例;
    (七)向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或行業協會報告;
    (八)暫停為其提供相關結算業務及相關證券交易服務或將結算模式變更為券商結算模
    式;
    (九)記錄誠信檔案,并向中國結算提交;
    (十)資產托管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上述風險管理措施待引發該措施的特征修正后,根據監管部門或相關行業協會意見(如
    有),經雙方商定后終止。
    第二十四條資產管理人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自律機構的要求,以及本協議
    約定,在發生融資回購交易時,發生超出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的指標要求的(發生日為T日),
    資產管理人須在發生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對其管理的資產回購未到期余額、質押券、托管債
    券及信用債等標的及業務要素及時進行調整,直至符合上述限制。
    第二十五條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結算業務指南》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結算業務指南》的要求,開展港
    股通公司行為處理業務(以下簡稱“港股通公司行動”),資產托管人和資產管理人應遵守以
    下約定:
    (一)資產管理人如果無法接收中國結算發送的港股通公司行動信息文件,應及時向資
    產托管人申請轉發獲取,并提供兩個以上聯系人及郵箱或資產管理人的深證通小站號;資產
    托管人向資產管理人預留聯系人郵箱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轉發中國結算港股通公司行動信
    息文件,不對港股通公司行動信息文件進行解析、修改等處理,涉及文件業務種類、內容、
    格式以中國結算發送為準;
    (二)資產管理人應及時關注港股通公司行動信息文件,如有港股通公司行動按照中國
    結算規定需資產托管人協助申報的業務需求,應按照中國結算規定的申報文件格式、內容填
    寫要求,不晚于申報截止日14:00前發送資產托管人并進行電話確認,資產托管人不承擔對
    申報文件內容審核及修改責任,資產托管人完成申報后將中國結算反饋的受理狀態以郵件或
    者雙方約定的方式通知資產管理人,資產管理人根據中國結算反饋的受理狀態查看申報是否
    被中國結算受理。
    (三)若資產管理人修改申報內容,應在申報截止日14:00前重新填寫申報文件并發送
    資產托管人進行申報。若資產管理人未在本協議約定時間內提交修改后的申報內容,而資產
    托管人已經向中國結算報送并被受理的,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資產管理人自行承擔,資產
    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六條根據《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登記、存管、結算業務實施細
    則》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結算業務指南》要求,
    資產管理人管理資產投資參與港股通交易的,資產管理人應保證在T+1日9:30之前有足夠
    的頭寸用于港股通T+1日公司行動、證券組合費和風控資金的交收,在T+1日14:00之前有
    足夠的頭寸用于港股通T+2日交易資金的交收。
    資產管理人應知曉港股通交易日歷優化實施后的交收規則,理解相關結算風險。對于兩
    地市場非對稱假期前(內地節假日但香港非節假日)的共同交易日,資產管理人應在T日16:00
    之前向資產托管人發送資金劃轉指令,并同時保證有足夠的頭寸用于港股通T日交易資金的
    交收,履行資金提前到賬義務。
    如由于資產管理人原因導致的港股通交收失敗,由此造成的資產托管人實際損失,由資
    產管理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因資產管理人原因導致資產托管人在新增港股通交易日(T日)未能按中國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結算相關業務規則完成資金提前到賬,且于下一港股通交易日(T+1日)16:00終前仍未補
    足的,資產托管人將向中國結算申報資產管理人相關證券賬戶,中國結算將通知上交所和深
    交所暫停接受T+2日所申報證券賬戶的港股通買入申報。資產托管人承諾對申報行為和內容
    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負責。
    第二十八條如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時,可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
    責任。不可抗力是指資產托管人或資產管理人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疫情、瘟疫、戰爭、政變、恐怖主義行動、騷亂、
    罷工、大面積停電、人民銀行中央支付清算系統故障以及新法律或國家政策的頒布或對原法
    律或國家政策的修改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
    期限內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證明,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發生臨時停市時,
    資產管理人應密切關注證券交易所或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中國結算發布的臨時停市、
    恢復交易、登記結算應對安排等公告,做好相關流動性風險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有效期間,若因法律法規、中國結算業務規則發生變化導致本協議的
    內容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業務規則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業務
    規則的規定為準,協議雙方應根據最新的法律法規、業務規則對本協議進行相應的修改和補
    充。
    第三十條雙方一致認可本協議已經雙方充分協商,并非格式合同。本協議未盡事宜,可
    由雙方協商解決并另行簽署補充協議。本協議之補充協議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
    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條本協議作為托管協議的附件和組成部分,與其同等法律效力,在托管協議生
    效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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