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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2025-04-30 文字大小 【 】 【打印
                
    按筆固定收取1,000元/筆
    其中:特定投資群體指依法設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
    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經
    監管部門批準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險基金、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企
    業年金理事會委托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個人稅收遞延型
    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享受稅收優惠的個人養老賬戶、養老目標基金及個人養老金投資基
    金、職業年金計劃、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投資基金的其他社會保險基金、企業年金或其
    他養老金客戶類型、以及依法登記、認定的慈善組織。如將來出現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
    投資基金的其他社會保險基金、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等,基金
    管理人可在招募說明書更新時或發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特定投資群體范圍。
    募集期投資人可以多次認購本基金,認購費率按每筆認購申請單獨計算。
    2、認購總份額的計算
    (1)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認購價格為1.00元。
    (2)本基金認購總份額的計算
    1)當認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認購總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凈認購金額
    利息折算份額=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認購總份額=認購份額+利息折算份額
    2)當認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認購總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認購費用=固定金額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利息折算份額=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認購總份額=認購份額+利息折算份額
    凈認購金額、認購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
    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認購份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兩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認購利息折算的基金
    份額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歸基金財產。
    舉例說明:某投資者(非特定投資群體)投資10萬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
    設該筆認購產生利息50.00元,對應認購費率為0.60%,則其可得到的認購總份額為:
    凈認購金額=100,000/(1+0.60%)=99,403.58元
    認購費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利息折算份額=50.00/1.00=50.00份
    認購份額=99,403.58/1.00=99,403.58份
    認購總份額=99,403.58+50.00=99,453.58份
    即:該投資者(非特定投資群體)投資10萬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對應費率
    為0.60%,假設在募集期間產生利息50.00元,加上認購款項在認購期間獲得的利息折算
    的份額,可得到99,453.58份A類基金份額。
    八、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
    動用。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轉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九、募集期間費用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
    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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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
    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
    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10日內聘請法
    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中國證
    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
    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
    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
    解決方案,解決方案包括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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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
    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
    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
    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若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交易日為非港股
    通交易日,則本基金有權不開放申購、贖回,并按規定進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據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
    其他特殊情況或根據業務需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
    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
    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
    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
    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該類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
    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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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某類別基金份額凈
    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序贖
    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者
    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
    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
    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
    效。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港股通
    交易系統故障或港股通資金交收規則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項的支付時間可相應順延。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
    合同約定的其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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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
    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及時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
    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
    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購、
    贖回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4、基金管理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對上述程序規則進行調整。基金管
    理人應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申購金額限制
    投資者通過非直銷銷售機構首次申購本基金的最低金額為1元(含申購費,下同),
    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1元;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申購的單筆最低金額見相關公
    告。各銷售機構對最低申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需同時遵循該銷售機構的相
    關規定。
    投資者可多次申購,單個投資人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不設上限限制,單個投資人累
    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不設上限限制,對基金單日申購金額和凈申購比例不設上限限制,對
    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不設上限限制。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基金暫不向金融機構自營賬戶銷售,如未來本基金開放向金融機構自營賬戶公開
    銷售或對銷售對象的范圍予以進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將另行公告。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單日申購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個人投資者、公募資產管理產
    品、職業年金、企業年金計劃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單一投資者單日申購金額上
    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2、贖回份額限制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基金份額單筆贖回不得少于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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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但某筆交易類業務(如贖回、基金轉換、轉托管等)導致單個基金交易賬戶的基金
    份額余額少于0.01份時,余額部分基金份額必須一同贖回。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
    辦理的單筆最低贖回份額和最低保有份額見相關公告。
    3、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
    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
    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
    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
    等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
    介上公告。
    六、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
    1、申購費率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收取基金申購費用,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本
    基金申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本
    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如下:
    申購費率(A類) 申購金額M(元) 申購費率(非特定投資群體) 申購費率(特定投資群體)
    M<100萬 0.80% 0.08%
    100萬≤M<200萬 0.50% 0.05%
    200萬≤M<500萬 0.30% 0.03%
    M≥500萬 按筆固定收取1,000元/筆
    其中:特定投資群體指依法設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
    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經
    監管部門批準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險基金、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企
    業年金理事會委托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個人稅收遞延型
    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享受稅收優惠的個人養老賬戶、養老目標基金及個人養老金投資基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金、職業年金計劃、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投資基金的其他社會保險基金、企業年金或其
    他養老金客戶類型、以及依法登記、認定的慈善組織。如將來出現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
    投資基金的其他社會保險基金、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等,基金
    管理人可在招募說明書更新時或發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特定投資群體范圍。
    投資人可以多次申購本基金,申購費率按每筆申購申請單獨計算。
    2、贖回費率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如下表所示:
    贖回費率(A類) 持有時間(N) 贖回費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10%
    30日≤N</td>0%
    贖回費率(C類) 持有時間(N) 贖回費率
    N<7日 1.50%
    7日≤N</td>0%
    對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的持有人所收取贖回費用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
    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
    定媒介上公告。
    4、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該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
    產,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結算等各項費用。
    5、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
    份額時收取。
    6、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
    律規則的規定。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
    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
    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投資者開展不同的費率優惠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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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1、申購和贖回數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1)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以當日該類別的基金份額凈值,有效份額單
    位為份。申購涉及金額、份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2)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該類別基金份額凈值并扣除
    相應的費用,贖回費用、贖回金額的單位為人民幣元,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
    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2、申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收取基金申購費用,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本
    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凈申購金額。
    (1)當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T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2)當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T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舉例說明:某A類基金份額投資者(非特定投資群體)投資50,000元申購本基金,
    對應申購費率為0.80%。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0500元,則其可
    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50,000/(1+0.80%)=49,603.17元
    申購費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購份額=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該A類基金份額投資者(非特定投資群體)投資50,000元申購本基金,假設
    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0500元,則其可得到47,241.11份A類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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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份額。
    3、贖回金額的計算
    投資者在贖回基金份額時需繳納一定的贖回費用。計算公式如下:
    贖回費用=贖回份額×T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T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贖回費用
    舉例說明:某A類基金份額投資者持有10,000份基金份額滿30日后決定贖回,對
    應的贖回費率為0,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是1.1320元,則可得到
    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費用=10,000×1.1320×0=0.00元
    贖回金額=10,000×1.1320-0=11,320.00元
    即:該A類基金份額投資者持有10,000份基金份額滿30日后贖回,對應的贖回費
    率為0,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是1.1320元,則可得到的贖回金額
    為11,320.00元。
    舉例說明:某投資人贖回10,000份C類基金份額,假設該筆基金份額持有期限為5
    日,則對應的贖回費率為1.50%,假設贖回當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是1.016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費用=10,000×1.0160×1.50%=152.40元
    贖回金額=10,000×1.0160-152.40=10,007.60元
    即:投資人在持有5日后贖回10,000份C類基金份額,對應的贖回費率為1.50%,
    假設贖回當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是1.016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10,007.60元。
    4、正常情況下,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4
    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若單個開放日
    內,本基金某類基金份額的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
    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
    日日終該類基金份額的30%,基金管理人可將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8
    位,小數點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國家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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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
    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八、申購和贖回的登記
    1、本基金申購與贖回的登記業務按照登記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正常情況下,投
    資人T日申購基金成功后,登記機構在T+1日內為投資人登記權益并辦理登記結算手
    續,投資者T+2日起(含該日)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2、投資者T日贖回成功后,正常情況下,登記機構在T+1日內為投資人扣除權益
    并辦理相應的登記結算手續。
    3、登記機構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上述登記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最遲于開始實施前按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全部或部分份額類別的申購
    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期貨交易所、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者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
    且港股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
    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支付結算機構等因異常情況
    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系統、基金登記系統、基金會計系統等無法正常
    運行。
    7、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
    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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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總規模、單日凈申購比例、單一投資者單日和/或
    單筆申購金額設置上限的情況下,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超過前述某項或全部上限比
    例的。
    9、按照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合并計算,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
    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或者變相規
    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0、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額度不足。
    11、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7、10、11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
    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
    告。當發生上述第8、9項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
    申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購申請。如果投資人的
    申購申請全部或部分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
    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全部或部分份額類別的贖回申請或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期貨交易所、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者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
    且港股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
    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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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
    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
    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
    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
    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按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合并計算,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的凈贖回申請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
    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
    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
    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
    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
    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
    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
    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
    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
    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
    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
    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該類別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
    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
    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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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發生單個開放日內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的基金份額超過前一開放
    日的基金總份額的20%時(“大額贖回申請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對該大額贖回申請人
    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即按照保護其他贖回申請人(“小額贖回申請人”)利益的原
    則,基金管理人可以優先確認小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具體為:如小額贖回申請人
    的贖回申請在當日被全部確認,則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
    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贖回申請的范圍內對大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
    按比例確認,對大額贖回申請人未予確認的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如基金管理人無法確認
    小額贖回申請人的全部贖回申請,則在可接受贖回申請的范圍內對小額贖回申請人的贖
    回申請按比例確認,對全部未確認的贖回申請(含小額贖回申請人的其余贖回申請與大
    額贖回申請人的全部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延期辦理的具體程序,按照本條規定的延期
    贖回或取消贖回的方式辦理;同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延期辦理的事宜在規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
    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
    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2日
    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于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上刊
    登暫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
    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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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
    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與相關機構。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
    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
    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
    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
    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登記機構將基金份額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
    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
    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
    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
    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
    額。
    十七、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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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
    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十八、基金份額的質押
    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基金登記機構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其業務規則,辦理基金
    份額質押業務,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十九、基金份額折算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一致,可對基金份額進行折算,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二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
    章節或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二十一、其他
    當技術條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
    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可根據具體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
    排進行補充和調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類或多類基金份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
    購和贖回,或者辦理基金份額的轉讓、過戶等業務,屆時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但須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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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投資組合風險的前提下,力爭為投資者提供長期穩定的投資回報。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主要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主板、創業板、存托憑證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港股
    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
    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公開發行的次級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
    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
    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信用衍生品、國債期貨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
    股票、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占股票資產的0-5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
    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綜合考慮宏觀經濟、政策及產業趨勢、市場利率、流動性水平及資產估值等
    因素,以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式,合理評估債券、股票和現金等資產的投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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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風險收益特征,在對整體風險水平進行有效控制的基礎上,制定本基金的資產配置比
    例。
    2、債券投資策略
    (1)久期配置策略
    根據基本價值評估、經濟環境和市場風險評估,考慮在運作周期中所處階段,確定
    債券組合的久期配置。本基金將在預期市場利率下行時,適當拉長債券組合的久期水平,
    在預期市場利率上行時,適當縮短債券組合的久期水平,以此提高債券組合的收益水平。
    (2)期限結構配置策略
    在確定組合久期后,針對收益率曲線形態特征確定合理的組合期限結構,包括采用
    集中策略、兩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長期、中期和短期債券間進行動態調整,從長、
    中、短期債券的相對價格變化中獲利。
    (3)債券類別配置策略
    主要包括資產類別選擇、各類資產的適當組合以及對資產組合的管理。本基金將在
    利率預期分析及其久期配置范圍確定的基礎上,通過情景分析和歷史預測相結合的方法,
    “自上而下”在債券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銀行存款、信用
    債、政府債券等資產類別之間進行類屬配置,進而確定具有最優風險收益特征的資產組
    合。
    (4)信用類債券投資策略
    對于信用類債券(含資產支持證券,下同),基金管理人將利用行業和公司的信用
    研究力量,對所投資的信用品種進行詳細的分析及風險評估,依據不同信用債發行主體
    所處行業未來發展前景以及自身在行業內的競爭能力,對不同發行主體的債券進行內部
    評級分類。在實際投資中,投資人員還將結合個券流動性、到期收益率、稅收因素、市
    場偏好等多方面因素進行個券選擇,以平衡信用債投資的風險與收益。
    本基金所投資的信用債的信用評級在AA+及以上(有債項評級的以債項評級為準,
    無債項評級的以主體評級為準,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參照主體評級),其中本基
    金投資于信用評級為AA+的信用債占信用債資產的比例為0-20%,投資于信用評級為AAA
    的信用債占信用債資產的比例為80%-100%。上述信用評級為債項評級,短期融資券、超
    短期融資券等短期信用債的信用評級依照評級機構出具的主體信用評級,本基金投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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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債若無債項評級的,參照主體信用評級。本基金將綜合參考國內依法成立并擁有證
    券評級資質的評級機構所出具的信用評級,評級機構以基金管理人選定為準。基金持有
    信用債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基金規模變動、變現信用債支付贖回款項等使得投
    資比例不再符合上述約定,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或不再符合上述約定之日起3個月內
    調整至符合約定。
    (5)跨市場套利策略
    跨市場套利是根據不同債券市場間的運行規律和風險特性,構建和調整債券組合,
    提高投資收益,實現跨市場套利。
    (6)回購放大策略
    本基金可采用回購放大策略擴大收益,即以組合現有債券為基礎,利用買斷式回購、
    質押式回購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資金,并購買剩余年限相對較長并具有較高收益的債券,
    以期獲取超額收益。
    (7)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投資策略
    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的價值主要取決于其標的股權的價值、債券價值和內嵌期
    權的價值,本基金將對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的價值進行評估,選擇具有較高投資價
    值的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進行投資。此外,本基金也可根據新發可轉換債券和可交
    換債券的預計中簽率、模型定價結果,參與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的新券申購。
    3、股票投資策略
    (1)A股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權益類投資以實現絕對收益為目標,嚴格控制權益類投資組合下跌風險。
    本基金將謹慎確定基金資產中權益類品種的投資比例,并根據對宏觀經濟、市場流
    動性、股票估值水平、市場情緒等因素的綜合考量,對該投資比例進行動態調整。
    在股票二級市場投資方面,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行業配置,與自下而上的個股選
    擇相結合的投資策略。
    行業配置層面,本基金將對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趨勢、競爭格局等方面進行深入研
    究,選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廣闊市場成長空間的行業作為主要投資方向。
    在個股選擇方面,本基金本著價值投資理念,審慎選擇在各自行業領域內具備競爭
    優勢和發展前景的公司,在估值合理的前提下,主要投資具備以下特征的優秀企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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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好的企業治理結構,管理層誠信盡職,重視股東利益,能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穩健靈
    活的確定發展戰略;2)公司財務透明、清晰、穩健、真實;3)企業的主營產品或服務
    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和競爭優勢。
    (2)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策略
    考慮到香港股票市場與A股股票市場的差異,對于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本
    基金除按照上述“自下而上”的個股精選策略,還將結合公司基本面、國內經濟和相關
    行業發展前景、香港市場資金面和投資者行為,以及世界主要經濟體經濟發展前景和貨
    幣政策、主流資本市場對投資者的相對吸引力等因素,精選符合本基金投資目標的香港
    聯合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3)存托憑證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資策略執行。
    4、國債期貨交易策略
    為更好地管理投資組合的利率風險、改善組合的風險收益特性、優化資產期限配置
    結構,本基金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
    參與國債期貨交易。
    5、信用衍生品投資策略
    本基金按照風險管理原則,以風險對沖為目的,參與信用衍生品交易。本基金將根
    據所持標的債券等固定收益品種的投資策略,審慎開展信用衍生品投資,合理確定信用
    衍生品的投資金額、期限等。同時,本基金將加強基金投資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對手方、
    創設機構的風險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對手方、創設機構的集中度,對交易對手方、創設
    機構的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及杠桿水平等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與嚴格的準入管理。
    6、其他
    未來,隨著市場的發展和基金管理運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投資目標
    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履行適當程序后,相應調整或更新投資策略,并在
    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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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股票、可轉換債券(含
    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2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
    標的股票占股票資產的0-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
    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
    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
    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
    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
    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
    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
    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0)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投資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
    債券總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
    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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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
    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5)本基金不持有合約類信用衍生品;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
    用衍生品;本基金投資的信用衍生品交易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中對應受保護債券面
    值的100%;投資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交易名義本金合計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0%。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個月內進行
    調整;
    (16)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2)、(13)、(15)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以后的規定為準。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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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
    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
    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
    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
    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3、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組合限制、禁止行為規定的條件和要求,本基金
    可不受相關限制。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組合限制、禁止行為規定的條件和要求進
    行變更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對基金合同進行
    變更。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債新綜合財富(總值)指數收益率*85%+滬深300指
    數收益率*13%+中證港股通綜合指數收益率*2%
    中債新綜合財富指數是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債
    券市場指數,其選樣債券信用類別覆蓋全面,期限構成寬泛。滬深300指數是由上海證
    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授權,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開發的中國A股市場指數,其成
    份股票為中國A股市場中代表性強、流動性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能夠反映A股
    市場總體價格走勢。中證港股通綜合指數反映了港股通范圍內上市公司的整體狀況和走
    勢。選用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夠忠實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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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指數編制機構變更或停止上述指數的編制及發布,或者上述指數由其他指數替
    代,或者由于指數編制方法發生重大變更等原因導致上述指數不宜繼續作為基準指數,
    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
    用于本基金的業績基準時,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本基
    金可以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告,且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長期來看,其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水平高于貨幣市
    場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除可投資A股外,還可通過港股通機制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需承擔港股通
    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
    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
    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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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及其他資
    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
    貨結算賬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
    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
    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的另有約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
    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
    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
    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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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
    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國債期貨、信用衍生品等各類有價證券
    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備付金、保證金和其它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
    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
    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或負債的公
    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
    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
    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
    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
    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征考慮。此外,基
    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
    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
    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
    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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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整并
    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
    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及證券發行機構未發
    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
    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
    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對于含回售權的債券,
    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前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對應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
    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4)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
    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
    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應采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
    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若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全價的,應采用估值技術
    確定其公允價值。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應采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
    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若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全價的,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
    其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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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
    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
    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
    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4)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
    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估
    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
    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或選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
    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
    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估值。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
    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
    相應品種對應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
    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長待償期所對應
    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應
    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4、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國債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6、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7、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當日的估值價格進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依法應當承擔的估值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企業會計準則》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8、基金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計提
    利息。
    9、匯率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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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的匯率為基
    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若無法取得上述匯率價格信息時,
    以基金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開外匯市場交易價格為準。
    10、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1、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
    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
    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
    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
    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
    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余額數量計算。正常情況下,本基金各類基
    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若單個開放日內,本基金某類基金份額的凈贖回申
    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
    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日終該類基金份額的30%,基金
    管理人可將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8位,小數點后第9位四舍五入,
    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
    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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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
    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
    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約
    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
    性、及時性。當某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
    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
    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
    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
    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
    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
    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
    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
    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
    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
    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
    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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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
    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
    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
    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
    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
    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
    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
    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
    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按以下條款進
    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
    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
    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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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由此給基金
    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
    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
    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
    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
    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進而
    導致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
    負責賠付。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另有
    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
    協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暫停營業或者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臨時停市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
    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
    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
    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按約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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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
    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十、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11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
    不作為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
    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原因,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
    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
    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
    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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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
    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
    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
    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各
    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與C類基
    金份額的基金費用不同,不同類別的基金份額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或將不同;
    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一致后,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
    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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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按照《信息披露辦
    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
    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
    《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
    章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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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但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
    規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相關賬戶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0.6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
    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
    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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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
    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
    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
    延。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僅就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
    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基金資產凈值的0.40%年費率計提。銷售服
    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
    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
    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由登記機構代收,登記機構收到后按相關合同規定支
    付給基金銷售機構等。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銷售服務費可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各項費用。
    4、上述“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
    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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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
    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詳見招
    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或相關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基
    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
    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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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
    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
    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以雙方認可的方
    式進行核對并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
    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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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信息
    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
    載媒介、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
    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
    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
    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
    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
    《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信息披露文本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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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
    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
    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
    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
    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
    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
    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
    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
    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
    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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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
    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
    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
    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各類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
    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并將年度報
    告登載于規定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
    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并將中期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
    或者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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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
    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
    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
    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報告。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報刊上。
    (八)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登載在
    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
    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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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
    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
    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
    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
    費率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本基金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增加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
    24、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
    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
    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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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
    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二)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
    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
    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
    持證券明細。
    (十三)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基金
    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
    交易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
    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標。
    (十四)投資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及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詳細披露信用衍生品的
    投資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持倉情況等,并充分揭示投資信用衍生品對基金總體風險的
    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目標及策略。
    (十五)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的相關情況。
    (十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
    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
    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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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
    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
    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證
    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
    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者決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
    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
    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
    1、不可抗力;
    2、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
    停營業或者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臨時停市時;
    4、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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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
    機構備案。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及時發布臨時公告,并在五個工作日內聘
    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基金運作安排
    (一)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側袋賬戶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管理人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為基礎,確認
    相應側袋賬戶份額。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基金管
    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回,并根據主袋賬戶運作
    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
    2、主袋賬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依法保障主袋賬戶份額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約定
    的贖回權利,并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事項,具體事項屆時將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關公告中規定。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賬戶的份額凈值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申
    購和贖回外,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于主
    袋賬戶份額。
    (二)基金的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基金的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賬戶資
    產為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資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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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調整,但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費用
    1、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管理費和托管費按主袋賬戶基金資產凈值作為基數計
    提。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主袋賬戶C類基金份額基金資產凈值作為基數計提。
    2、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
    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在主袋賬戶份額滿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條件的情形下,基金管
    理人可對主袋賬戶份額進行收益分配。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披露方式和頻率披露
    主袋賬戶份額的基金凈值信息。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披露側袋賬戶
    份額凈值。
    2、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產處置
    進展情況,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該凈值或凈值區間并不代
    表特定資產最終的變現價格,不作為基金管理人對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
    3、臨時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
    資者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后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啟用側袋機制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啟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資產流動性和估值情
    況、對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影響、風險提示等重要信息。
    處置特定資產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特定資產處置價格和時間、向側袋賬戶份額
    持有人支付的款項、相關費用發生情況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資產處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
    等方式,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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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側袋的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和終止側袋機制后,并在5個工作日內聘請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三、本部分關于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
    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
    當程序后,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
    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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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
    本基金的投資運作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包括證券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
    管理風險、操作或技術風險、特有風險、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
    (一)證券市場風險
    1、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國家經濟政策的變化會對證券市場產生影響,導
    致證券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的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本基金的投資
    品種可能發生價格波動,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
    利率的變化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同時也影響到證券市場資金供求關系,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變化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本基金的收益。
    4、購買力風險
    本基金的利潤將主要采取現金形式來分配,而通貨膨脹將使現金購買力下降,從而
    影響基金所產生的實際收益率。
    (二)流動性風險
    指在開放式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價格及時變現基金
    資產以支付投資者贖回款項的風險。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投資人具體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和本招募說明書“第
    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詳細了解本基金的申購以及贖回安排。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主要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
    票、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
    場工具、信用衍生品、國債期貨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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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充分發揮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優勢,通過股票與債券等資產的合理配置,積極
    主動構建投資組合,適當分散風險和嚴格控制下行風險。鑒于以上,本基金組合資產的
    流動性可以與基金合同約定的申購贖回安排相匹配,能夠支持不同市場情形下投資者的
    贖回要求。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內部巨額贖回應對機制,對基金巨額贖回情況進行嚴格的事前監
    測、事中管控與事后評估。當基金發生巨額贖回時,基金經理和合規與風險管理部需要
    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流動性評估,確認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贖回申請。當發現現金類資產不
    足以支付贖回款項時,需在充分評估基金組合資產變現能力、投資比例變動與基金份額
    凈值波動的基礎上,審慎接受、確認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在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
    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
    成較大波動時,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贖回款項或者對贖回比例過高的單一投資者延期
    辦理部分贖回申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詳見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
    購與贖回”的相關約定。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進行適
    度調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應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八、暫停贖
    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和“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詳細了解本基
    金暫停接受贖回申請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資人的部分或全部贖回申請可能被
    拒絕,同時投資人完成基金贖回時的基金份額凈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
    凈值不同。
    (2)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八、暫停贖
    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和“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詳細了解本基
    金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接收贖回款項的時間將可能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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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遲。
    (3)收取短期贖回費
    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全
    額計入基金財產。
    (4)暫停基金估值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中的“七、暫停估值的情
    形”,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沒有可供參考的基
    金份額凈值,同時贖回申請可能被延期辦理或被暫停接受,或被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5)啟用側袋機制的風險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賬戶進行處
    置清算,并以處置變現后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
    風險。但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后,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凈值,并不得辦理申
    購、贖回和轉換,僅主袋賬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
    持有人將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同時持有主袋賬戶份額和側袋賬戶份額,側袋賬戶份額不能
    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
    可能大幅低于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賬戶份額的凈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
    現價格的承諾,因此對于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
    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后主袋
    賬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
    袋賬戶資產,并根據相關規定對分割側袋賬戶資產導致的基金凈資產減少進行按投資損
    失處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業績指標不能反映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三)信用風險
    基金在交易過程發生交收違約,或者基金所投資債券之發行人出現違約、拒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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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期本息,都可能導致基金資產損失和收益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四)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管理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判斷等主觀因素會影響其對
    相關信息和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五)操作或技術風險
    基金的相關當事人在各業務環節的操作過程中,可能因內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為因
    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而引致的風險,如越權交易、內幕交易、交易錯誤和欺
    詐等。
    在開放式基金的后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導致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記機構、銷售
    機構、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此外,基金還面臨會計風險,其主要包括:基金數據維護風險、基金數據接收風險、
    基金估值風險等。
    (六)特有風險
    1、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具有一定的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等風險,本基金管理人將本著謹慎和控制風險的原則進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
    (1)與基礎資產相關的風險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權益人破產風險、現金流預測風險
    等與基礎資產相關的風險。
    (2)與資產支持證券相關的風險主要包括資產支持證券信用增級措施相關風險、
    資產支持證券的利率風險、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評級風險等與資產支持證券相
    關的風險。
    (3)其他風險主要包括政策風險、稅收風險、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風險、技術風
    險和操作風險。
    2、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特定風險
    (1)期貨采用保證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證金交易具有杠桿性,當出現不利行情時,
    微小的變動就可能會使投資人權益遭受較大損失。同時,期貨采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如出現極端行情,市場持續向不利方向波動導致保證金不足,在無法及時補足保證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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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下,保證金賬戶將被強制平倉,可能給基金凈值帶來重大損失。
    (2)期貨合約價格與標的價格之間的價格差的波動所造成的基差風險。因存在基
    差風險,在進行金融衍生品合約展期的過程中,基金資產可能因基差異常變動而遭受展
    期風險。
    (3)第三方風險。包括對手方風險和連帶風險。
    ①對手方風險。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資產投資于金融衍生品合約,會盡力選擇資信
    狀況優良、風險控制能力強的經紀商,但不能杜絕因所選擇的經紀商在交易過程中存在
    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或破產清算導致基金資產遭受損失。
    ②連帶風險。為基金資產交易金融衍生品進行結算的交易所或登記公司會員單位,
    或該會員單位下的其他投資者出現保證金不足、又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或因其他
    原因導致相關交易場所對該會員下的經紀賬戶強行平倉時,基金資產可能因相關交易保
    證金頭寸被連帶強行平倉而遭受損失。
    3、港股通機制下的投資風險
    (1)港股交易失敗風險
    港股通業務試點期間存在每日額度限制。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
    交所”)開市前階段,當日額度使用完畢的,新增的買單申報將面臨失敗的風險;在聯
    交所持續交易時段,當日額度使用完畢的,當日本基金將面臨不能通過港股通進行買入
    交易的風險。
    (2)匯率風險
    本基金將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在交易時間內提交訂單依據的港幣買入參考匯率和
    賣出參考匯率,并不等于最終結算匯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進行凈額換匯,將換匯成本按成交金額分攤至每筆交易,確定交易實際適用的結
    算匯率。故本基金投資面臨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將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
    (3)境外市場的風險
    1)本基金將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于香港市場,在
    市場進入、投資額度、可投資對象、稅務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類限制可
    能會不斷調整,這些限制因素的變化可能對本基金進入或退出當地市場造成障礙,從而
    對投資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購贖回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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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香港市場交易規則有別于內地A股市場規則,此外,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
    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參與香港股票投資還將面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風險:
    a)香港市場證券交易實行T+0回轉交易,且對價格并無漲跌幅上下限的規定,因此
    每日港股股價波動可能比A股更為劇烈、且漲跌幅空間相對較大。
    b)只有內地與香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易日才為港股通交易
    日,香港出現臺風、黑色暴雨或者聯交所規定的其他情形時,聯交所將可能停市,在內
    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況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投資者將面臨在
    停市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出現內地交易所證
    券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時,內地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可能暫停提供
    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投資者將面臨在暫停服務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
    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
    c)投資者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形或者異常情況,所
    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聯交所上市證券,只能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內地交
    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取得的聯交所上市股票的
    認購權利在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行權;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
    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聯交所上市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
    過港股通買入或賣出。
    d)代理投票。由于中國結算是在匯總投資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結算提交投票意愿,中
    國結算對投資者設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結算的征集期稍早結束;投票沒有權益登記日
    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為計算基準;投票數量超出持有數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
    基數。
    4、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風險
    本基金參與存托憑證的投資,有可能出現股價波動較大的情況,投資者有可能面臨
    價格大幅波動的風險。
    (1)發行企業可能尚處于初步發展階段,具有研發投入規模大、盈利周期長等特
    點,可能存在公司發行并上市時尚未盈利,上市后仍持續虧損的情形,也可能因重大技
    術、相關政策變化出現經營風險,導致存托憑證價格波動;
    (2)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境外基礎證券持有人的權益雖然基本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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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并不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礎證券,存托憑證存續期間,其項目內容可能發生重大變
    化,包括更換存托人、主動退市等,導致投資者面臨較大的政策風險、不可抗力風險;
    (3)存托憑證的未來交易活躍程度、價格決定機制、投資者關注度等均存在較大
    不確定性。同時,存托憑證交易框架中涉及發行人、存托機構、托管機構等多個主體,
    其交易結構及原理更為復雜。本基金管理人將本著謹慎和控制風險的原則進行存托憑證
    投資。
    5、投資信用衍生品的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作為一種金融衍生品,具備一些特有的風
    險點。投資信用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風險:
    (1)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轉讓過程中因無法找到交易
    對手或交易對手較少,導致難以以合理價格進行變現的風險。
    (2)償付風險: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續期內,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場環境及變化,創
    設機構可能出現經營狀況不佳或創設機構的現金流與預期發生偏差,從而影響信用衍生
    品結算的風險。
    (3)價格波動風險:由于創設機構或所受保護債券主體經營情況或利率環境變化
    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價格波動的風險。
    (七)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風險
    因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等情況,可能發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
    格或依法解散、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情況,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情況下,投
    資人面臨基金管理人變更或基金合同終止的風險。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涉及基金管理人、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間責任
    劃分的,相關基金管理人應對各自履職行為依法承擔責任。
    (八)不可抗力風險
    1、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
    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
    2、因金融市場危機、代理商違約、基金托管人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
    力的因素出現,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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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
    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
    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如需)。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并
    自決議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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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
    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因本基金所持證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結算保證
    金相關規定等客觀因素而不能變現時,清算期限可相應延長。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
    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
    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
    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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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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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
    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
    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
    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
    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
    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
    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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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
    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
    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
    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
    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
    《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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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機構或其他
    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
    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和收益分配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
    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
    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
    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
    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
    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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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
    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但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及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
    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
    人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
    的行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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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
    行為;
    (24)基金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
    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
    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
    批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
    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
    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
    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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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
    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
    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
    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合
    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監管機構、司法機構或審計、
    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
    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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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
    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
    投票權。
    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法律法
    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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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
    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額類別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銷售服務費率
    或變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申購、贖回、轉換、基金交
    易、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規則;
    (6)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增加或減少基金份額類別、停止某類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或調整基金份額
    分類辦法及規則;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
    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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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
    理人決定不召集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復,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
    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
    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
    定不召集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復,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
    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
    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
    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授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紙質授權、電話授權、短信授權及網絡授權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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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
    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紙質表決
    票投票、網絡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
    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
    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允
    許以及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
    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的有關證明文件、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及有關證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
    應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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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或
    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
    面方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
    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
    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
    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
    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
    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
    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及有關證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
    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其他
    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
    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
    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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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
    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
    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
    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
    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
    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
    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
    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
    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
    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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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
    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基金合同另有約
    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
    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
    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
    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
    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
    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
    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
    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
    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
    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
    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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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
    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
    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
    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
    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該表決通過之日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計票完成且計票結果符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決議通過條件之日。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
    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
    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
    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
    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
    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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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
    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其他
    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
    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
    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
    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
    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如需)。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并
    自決議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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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
    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因本基金所持證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結算保證金
    相關規定等客觀因素而不能變現時,清算期限可相應延長。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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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
    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
    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
    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基
    金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途徑解決。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
    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根據該委員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
    在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
    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
    地區的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
    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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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稱資產管理人)
    名稱: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
    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夢海大道5035華潤前海大廈A座36-38

    郵政編碼:518000
    法定代表人:錢龍海
    成立時間:2014年7月9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許可[2014]651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2.6096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稱資產托管人)
    名稱: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招商銀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
    郵政編碼:518040
    法定代表人:繆建民
    成立時間:1987年4月8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銀復字(1986)175號文、銀復(1987)
    86號文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基金字[2002]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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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252.20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范圍、投資比例、投資限制、關聯方交易等進行監督。
    1.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主要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主板、創業板、存托憑證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港股
    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
    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公開發行的次級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
    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
    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信用衍生品、國債期貨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
    股票、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占股票資產的0-5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
    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本基金各類品種的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為: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股票、可轉換債券(含
    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2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
    標的股票占股票資產的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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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
    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
    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
    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
    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
    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
    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
    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0)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投資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
    債券總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
    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
    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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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3)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
    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5)本基金不持有合約類信用衍生品;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
    用衍生品;本基金投資的信用衍生品交易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中對應受保護債券面
    值的100%;投資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交易名義本金合計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0%。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個月內進行
    調整;
    (16)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2)、(13)、(15)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以后的規定為準。
    3.本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以下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規定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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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
    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
    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
    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
    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
    東或者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以上名單發生變化的,應及時予以更
    新并通知對方。
    5.如果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等對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和投資組合比例限
    制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可相應調整禁止行為和投資比例限制規定,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審議。《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適當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
    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對
    于不符合規定的銀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絕執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
    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銀行名單的,可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所有銀行。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本基金存款銀行的評估與研究,建立健全銀行存款的業務流程、
    崗位職責、風險控制措施和監察稽核制度,切實防范有關風險。基金托管人負責對本基
    金銀行定期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審查、復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
    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1)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
    款銀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因選擇存款銀行不當造成基金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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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2)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流動性風險,并承擔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損失。流動性
    風險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銀行未能
    及時兌付的風險、基金投資銀行存款不能滿足基金正常結算業務的風險、因全部提前支
    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損失影響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動性方面的風險。
    (3)基金管理人須加強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建設。如因基金管理人員工職務行為
    導致基金財產受到損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
    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三)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協議的簽訂、賬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與資金劃付、賬
    目核對、到期兌付、提前支取、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監督
    1.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協議的簽訂
    (1)基金管理人應與符合資格的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簽訂《基金存款業務
    總體合作協議》(以最終簽訂的文件名稱為準,下同)(以下簡稱《總體合作協議》),確
    定《存款協議書》的格式范本。《總體合作協議》和《存款協議書》的格式范本由基金
    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據相關法規對《總體合作協議》和《存款協議書》的內容進行
    復核,審查存款銀行資格等。
    (3)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明確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的辦
    理方式、郵寄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以及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憑證在郵寄過程中
    遺失后,存款余額的確認及兌付辦法等。
    (4)由存款銀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存款分支機構”)寄送或
    上門交付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機構的上級行發
    出存款余額詢證函,存款分支機構及其上級行應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兌付的資金應
    全部劃轉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賬戶,并在《存款協議書》寫明賬戶名稱和賬號,未劃入指
    定賬戶的,由存款銀行承擔一切責任。
    (6)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在存期內,如本基金銀行賬戶、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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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印鑒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書面通知存款行,書面通知應加蓋基金托管人預留
    印鑒。存款分支機構應及時就變更事項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書面確認書。
    變更通知的送達方式同開戶手續。在存期內,存款分支機構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聯系人
    變更,應及時加蓋公章書面通知對方。
    (7)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因定期存款產生的存單不得被質押
    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
    2.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的賬戶開設與管理
    (1)基金投資于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據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簽訂的
    《總體合作協議》、《存款協議書》等,以基金的名義在存款銀行總行或授權分行指定的
    分支機構開立銀行賬戶。
    (2)基金投資于銀行存款時的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憑證傳遞、賬目核對及到期兌付
    (1)存款證實書等存款憑證傳遞
    存款資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銀行總行或者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基金管理人應
    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應為基金開具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
    憑證(下稱“存款憑證”),該存款憑證為基金存款確認或到期提款的有效憑證,且對應
    每筆存款僅能開具唯一存款憑證。資金到賬當日,由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指定的會計主管
    傳真一份存款憑證復印件并與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收妥后,將存款憑證原件通過快遞寄
    送或上門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聯系人;若存款銀行分支機構代為保管存款憑證的,由
    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指定會計主管傳真一份存款憑證復印件并與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收
    妥。
    (2)存款憑證的遺失補辦
    存款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銀行提出補辦申請,基金管理
    人應督促存款銀行盡快補辦存款憑證,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遞或上門交付至托管人,
    原存款憑證自動作廢。
    (3)賬目核對
    每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各項銀行存款投資余額及應計利息。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對于存期超過3個月的定期存款,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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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人于每季度向存款銀行發起查詢查復,存款銀行應按照人行查詢查復的有關時限要求
    及時回復。基金管理人有責任督促存款銀行及時回復查詢查復。因存款銀行未及時回復
    造成的資金被挪用、盜取的責任由存款銀行承擔。
    存款銀行應配合基金托管人對存款憑證的詢證,并在詢證函上加蓋存款銀行公章寄
    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聯系人。
    (4)到期兌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過快遞將存款憑證原件寄給存款銀行分支機構
    指定的會計主管。存款銀行未收到存款憑證原件的,應與基金托管人電話詢問。存款到
    期前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確認存款憑證收到并于到期日兌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額不符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與存款銀行接洽存款到賬時間及利息補付事宜。基金管理人應將接洽結果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當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存款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存款銀行
    應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憑證復印件上加蓋公章并出具相關證明文
    件后,與存款銀行指定會計主管電話確認后,存款銀行應在到期日將存款本息劃至指定
    的基金資金賬戶。如果存款到期日為法定節假日,存款銀行順延至到期后第一個工作日
    支付,存款銀行需按原協議約定利率和實際延期天數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內,由于基金規模發生縮減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動性管理的需要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資金。
    提前支取的具體事項按照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簽訂的《存款協議書》執行。
    5.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監督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在進行存款投資時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
    合同》的約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基金
    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
    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或拒絕結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執行造成基
    金財產損失的,相關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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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
    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責任確保及時將更新后的交易
    對手名單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視為基金管
    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手。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
    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
    手名單(包括對其不時的更新)進行交易。在基金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交易對
    手名單,但應將調整結果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單確定時已與
    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但不得再發生
    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
    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交易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
    并負責處理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管
    理人確定的時間內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但無義
    務)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后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
    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
    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監管規定。
    1.流通受限證券包括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
    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
    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本基金可以投資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非公開發行證券,且限于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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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記和存管的,并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不得投資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非公開發行證券。
    本基金不得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2.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基金管理人
    董事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投資非
    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
    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金
    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后兩個
    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對相關風險采取積極有
    效的措施,力爭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金巨額贖回或
    市場發生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
    確保基金的支付結算。對本基金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托管人不
    承擔任何責任。
    3.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
    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準文件、發行證券數量、
    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應劃付的認購款、資金劃付時
    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并應至少于擬執行投資指令前兩個工
    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按上述約定及時提供有關證券的具體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
    無法審核認購指令而影響認購款項劃撥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擔責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審核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
    受限證券的行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協議》以及其他相關法
    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報中國證監會,同時采取合理措施保
    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權對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以及違反《基金合同》、
    《托管協議》的投資指令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糾正
    或已代表基金簽署合同不得不執行時,基金托管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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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
    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賬面價
    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投資中期票據業務進行研究,認真評估中期票據投資業務
    的風險,本著審慎、勤勉盡責的原則進行中期票據的投資業務,并應符合法律法規及監
    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
    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
    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郵件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回復基金托管人,對于收到的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應以
    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
    原因及糾正期限。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
    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
    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
    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時糾正,
    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在及時履行其通知義務后,予以免責。
    (十一)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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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
    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
    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
    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
    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
    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對基金管理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托管人
    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基金托管人應積
    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四)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投資所需的相關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保
    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
    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屬于基金
    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資產及實物證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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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人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資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
    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7.基金托管人對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的
    基金資產,或交由期貨公司或證券公司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包括但不限于期貨保
    證金賬戶內的資金、期貨合約等)及其收益,由于該等機構或該機構會員單位等本協議
    當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給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等不承擔責任。
    8.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開立“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
    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
    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
    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資金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基金管
    理人應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
    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三)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資金賬戶(也可稱為“托管
    賬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并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托管賬戶名稱
    應為“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預留印鑒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
    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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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
    立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
    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
    付金賬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
    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立、使用并管理;若無
    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
    構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據投資需要按照規定開立期貨保證金賬戶及期貨交易編碼等,基金
    托管人按照規定開立期貨結算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完成上述賬戶開立后,基金管理人
    應以書面形式將期貨公司提供的期貨保證金賬戶的初始資金密碼和市場監控中心的登
    錄用戶名及密碼告知基金托管人。資金密碼和市場監控中心登錄密碼重置由基金管理人
    進行,重置后務必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開戶過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資料。基金管理
    人保證所提供的賬戶開戶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且在相關資料變更后及時將變更的資
    料提供給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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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由基
    金管理人協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協商后開立。新賬戶按有關
    規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按約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庫,或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
    基金托管人對由上述存放機構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
    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
    關的重大合同應盡可能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
    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因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合同傳真件與事后送達的合同原件不一致
    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負責。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后不少于20
    年,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合同
    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
    傳真件與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傳真件為準。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正常情況下,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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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若單個開放日內,
    本基金某類基金份額的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
    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
    日終該類基金份額的30%,基金管理人可將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8位,
    小數點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
    定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
    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
    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估值。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份額凈值錯誤。
    (四)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五)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會
    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
    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
    (六)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對不符
    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及復
    核;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及復核;在上半年
    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及復核;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及復核。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基金
    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
    者年度報告。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證件號碼和持有的基金份
    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
    限,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律法規
    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
    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按照深圳國際仲裁院屆時有效
    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
    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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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港澳臺立法)管轄并從其解釋。
    八、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
    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務,而
    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
    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財產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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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及時通過下述方式聯系基
    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本招募說明書,并同意全部內容。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主要由基金管理人、發售機構及銷售機構提供,以下是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務內容。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
    有權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關服務項目。如因系統、第三方或不可抗
    力等原因,導致下述服務無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一、電子渠道服務
    1、信息查詢服務
    機構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或微信公眾號,
    可享有場外基金交易查詢、賬戶查詢和基金信息查詢服務。
    2、網上交易服務
    個人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辦理開戶、認購/申購、贖回及信息查詢等業務。
    3、信息資訊服務
    投資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網站等獲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類信息,包括基金的
    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報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動態等各類最新資料。
    二、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服務
    1、自助語音服務:7×24小時。投資者可以通過客服熱線的IVR自動語音或人工服
    務查詢賬戶信息。賬戶信息查詢服務內容包括基金份額余額、交易流水、交易確認、分
    紅記錄、凈值查詢等信息。
    2、人工服務:工作日9:00-11:30,13:00-17:00。投資人可以通過該熱線獲得投資
    咨詢、業務咨詢、信息查詢、服務投訴及建議、信息定制等專項服務。
    三、投訴處理服務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提供電話投訴、信件和電子郵件投訴等多種投訴渠道。客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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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實行分級管理、限期處理。呼叫中心負責跟蹤投訴處理的全過程,并將處理結果答復
    客戶。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資料的寄送及發送服務
    1、電子對賬單
    基金管理人提供場外交易電子郵件對賬單、場外交易手機短信對賬單服務,基金管
    理人將以電子郵件或手機短信方式向定制的個人投資者定期發送,資料(含電子郵件地
    址及手機號碼)不詳的除外。
    2、登記機構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資人的場內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場內交易,
    請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相關條款為準)對賬單服務(含紙質及電子對賬單)。
    投資人可到交易網點打印或通過交易網點提供的自助、電話、網上服務等渠道查詢。
    五、各類講座、推介會、座談會和巡回路演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各類講座、推介會、座談會和巡回路演,及時與投資
    者分享國內外經濟和市場最新動態,介紹公司旗下基金的最新信息。
    六、基金經理座談會
    基金管理人不定期舉辦基金經理座談會,邀請機構客戶與基金經理進行溝通,與投
    資者分享基金投資理念,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金融政策及投資機會。
    七、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聯絡方式
    客戶服務熱線:400-868-0666(國內免長途話費)
    傳真:0755-82769149
    基金管理人網址:www.cjhxfund.com
    電子信箱:cjkf@cjhxfund.com
    微信公眾號:創金合信基金(CJKe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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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
    本基金暫無其他應披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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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其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投資人可
    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募說明書復制件或復印件,但應以招募說
    明書正本為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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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部分備查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文件;
    (二)《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創金合信文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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