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安眾泰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25年2月8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準予華安眾泰純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批復》(證監許可【2025】247號)準予注冊,進行
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申請的注冊,
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
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
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理性判斷市場,并承擔基
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投資組合的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
動性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巨額贖回風險、啟用擺動定價或側袋機制等流動性風險
管理工具帶來的風險等)、本基金特有風險(包括資產配置風險、國債期貨投資
風險、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風險)、管理風險、合規性風險、操作風險、基金財產
投資運營過程中的增值稅風險、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
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其他風險等。
本基金為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其預期風險和收益水平高于貨幣市場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初始面值為人民幣1.00元。在市場波動因素影響下,本基金凈值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資者有可能出現虧損。因折算、分紅等行為導致基金份
額凈值變化,不會改變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不會降低基金投資風險或提高基金
投資收益。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并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
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自主判斷
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本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凈值高低并不預示其未來業績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它基金的業績亦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 3
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作
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
擔。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但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除外。法律
法規、監管機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
程序后,可以啟用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有關章節。側袋
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并不辦理側袋賬戶的申
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并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
定風險。 1
目 錄
第一部分 緒言 .............................................................................................................................. 1
第二部分 釋義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第十六部分 側袋機制 .................................................................................................................. 70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84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8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 87 2
第二十三部分 備查文件............................................................................................................. 88
附件一: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89
附件二:托管協議內容摘要.......................................................................................................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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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緒言
《華安眾泰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說明書”
或“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
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
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
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
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以及《華安眾泰純債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
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
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2
第二部分 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華安眾泰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華安眾泰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華安眾泰純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華安眾泰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
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華安眾泰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華安眾泰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并經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20 年 8 月 28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
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 年 7 月 26 日頒布、同年 9 月 1
3
日實施的,并經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
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 年 7 月 7 日頒布、同年 8 月 8 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 年 8 月 31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
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3、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銷售機構:指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
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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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華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7、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8、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
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 3 個月
32、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為自然數
36、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7、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8、《業務規則》:指《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及其
修訂,是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9、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5
40、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2、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額的行為
43、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4、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5、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46、元:指人民幣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8、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國債期貨合約、銀行存款
本息、基金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49、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0、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1、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2、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
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3、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6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4、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
額凈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件
56、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57、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8、基金份額分類:本基金根據認購費、申購費、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
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各類基金份
額分設不同的基金代碼,并分別公布基金份額凈值
59、A 類基金份額:在投資者認購或申購時收取認購費或申購費,但不從本
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 A 類基金份額
60、C 類基金份額:在投資者認購或申購時不收取認購費或申購費,而從本
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 C 類基金份額
61、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
賬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
戶稱為側袋賬戶
62、特定資產:包括:(1)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2)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
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3)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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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1、名稱: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環湖西二路 888 號 B 樓
2118 室
3、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8 號國金中心二期 31-32
層
4、法定代表人:朱學華
5、設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6、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0 號
7、聯系電話:(021)38969999
8、聯系人:王艷
9、客戶服務電話:40088-50099
10、網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冊資本和股權結構
1、注冊資本:1.5 億元人民幣
2、股權結構
持股單位 持股占總股本比例
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國泰君安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12%
上海錦江國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12%
上海上國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5%
三、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從業簡歷、學歷及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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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等。
(1)董事會
朱學華先生,本科學歷。歷任武警上海警衛局首長處副團職參謀,上海財政
證券有限公司黨總支副書記,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副董事長、副總
經理、工會主席,兼任海際大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現任華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張霄嶺先生,博士研究生。歷任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經濟學家、摩根斯坦利
紐約總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風險主管、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監管三
部副主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華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執
行官。現任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陳志剛先生,本科學歷。歷任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書記員、助理審判員;
上海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金融三部項目經理;上投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副總經理、總經理;上海國際集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監事長;上海華東實業有限
公司總經理;上海市再擔保有限公司總經理;上海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風險合規部
總經理。現任上海上國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黨支部書記、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兼任申聯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上海諧意資產管
理有限公司監事。
郭傳平先生,碩士研究生學歷。歷任國泰君安證券哈爾濱西大直街營業部副
總經理(主持工作)、總經理(兼齊齊哈爾營業部總經理)、黑龍江營銷總部副
總經理(主持工作)、總經理、黑龍江分公司總經理、上海市委市政府聯席辦督
查專員助理、國泰君安證券公司業務巡視督導委員會委員、國泰君安期貨有限公
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監事長等職務。現任國泰海通證券公司巡察委員會巡察
專員、國泰君安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顧傳政女士,研究生學歷。歷任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職員;上海天道投資咨
詢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畢博管理咨詢(上海)公司咨詢顧問;上海工業投資集團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業務主管、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黨支部副書記(主持工作);
上海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總裁助理、投資部經理、投資
研究部總經理等。現任上海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裁、工會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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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羽翀先生,碩士學歷,歷任錦江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金融事業部常務副
總經理,上海錦江國際實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執行官,錦江國際(集團)有
限公司資產財務部總監。現任錦江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投資總監,上海錦江資
產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上海錦江國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首席執行官,建信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獨立董事:
吳伯慶先生,大學學歷,一級律師,曾被評為上海市優秀律師與上海市十佳
法律顧問。歷任上海市城市建設局秘書科長、上海市第一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主任、上海市律師協會副會長。現任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
嚴弘先生,博士研究生學歷,教授。歷任美國得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金融
學助理教授、美國南卡羅來納大學達拉莫爾商學院金融學終身教職、美國證券交
易委員會及美國聯邦儲備局訪問學者、長江商學院和香港大學客座教授、亞洲金
融學會會刊《金融國際評論》主編。現任上海交通大學上海高級金融學院金融學
教授、學術副院長,中國私募證券投資研究中心主任和全球商業領袖學者項目
(GES)學術主任。
胡光先生,碩士學歷。歷任上海胡光律師事務所主任,上海市邦信陽律師事
務所合伙人,飛利浦電子中國集團法律顧問,美國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師事務所
律師。曾任第十二屆、第十三屆上海市政協常委、社法委副主任。現任上海市君
悅律師事務所主任,兼任國家高端智庫武漢大學國際法治研究院兼職研究員,上
海市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2)監事會
許諾先生,碩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詢業務總監,麥理根(McLagan)公司
中國區負責人。現任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人力資源部高級總監,
華安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諸慧女士,碩士研究生學歷,經濟師。22 年基金行業從業經驗。歷任華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高級監察員,集中交易部總監。現任華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級總監。
(3)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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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學華先生,本科學歷,26 年證券、基金從業經驗。歷任武警上海警衛局首
長處副團職參謀,上海財政證券有限公司黨總支副書記,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黨委書記、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工會主席,兼任海際大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
事長。現任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張霄嶺先生,博士研究生,25 年金融、基金行業從業經驗。歷任美國聯邦儲
備委員會經濟學家、摩根斯坦利紐約總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風險主管、中國銀
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監管三部副主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華
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執行官。現任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翁啟森先生,碩士研究生學歷,30 年金融、證券、基金行業從業經驗。歷任
臺灣富邦銀行資深領組,臺灣 JP 摩根證券投資經理,臺灣摩根投信基金經理,
臺灣中信證券自營部協理,臺灣保德信投信基金經理,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
球投資部總監、基金投資部兼全球投資部高級總監、公司總經理助理。現任華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首席投資官。
楊牧云先生,本科學歷、碩士,24 年金融法律監管工作經驗。歷任上海市人
民檢察院科員,上海證監局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副處長、處長。現任華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
姚國平先生,碩士研究生學歷,21 年金融、基金行業從業經驗。歷任香港恒
生銀行上海分行交易員,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區域銷售經理,華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業務部助理總監、機構業務總部高級董事總經理、公司總
經理助理。現任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谷媛媛女士,碩士研究生學歷,25 年金融、基金行業從業經驗。歷任廣發銀
行客戶經理,京華山一國際(香港)有限公司高級經理,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場業務二部大區經理、產品部高級董事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現任華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范伊然女士,碩士研究生,4 年證券、基金行業從業經驗。歷任洛陽廣播電
視局記者、主持人,中央電視臺新聞中心記者、編導,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國
家水下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副主任,國家文物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國務院新聞
辦國家文物局新聞發言人(2019 年、2020 年),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行
政辦公室品牌中心主任、戰略客戶部副總經理。現任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
11
經理。
任志浩先生,碩士研究生學歷,28 年證券、基金行業從業經驗。歷任原國泰
證券、國泰君安證券信息技術部系統開發、維護和分析崗、國泰君安證券交易技
術總監、總經理助理兼創新業務總監、副總經理兼創新業務主管、副總經理兼服
務體系開發主管、副總經理兼部門一線合規風控負責人。現任華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經理
李振宇先生,碩士研究生,12 年基金行業從業經驗。曾任銀華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助理、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債券投資一部基金經理、
副總經理。2022 年 2 月加入華安基金,2022 年 6 月起擔任華安新動力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22 年 9 月起,同時擔任華安順穗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22 年 11 月起,同時擔任華安安浦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的基金經理。2022 年 12 月起,同時擔任華安眾盈中短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
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23 年 4 月起,同時擔任華安添順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
基金經理。2023 年 7 月起,同時擔任華安添勤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24 年 6 月起,同時擔任華安鴻福利率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25
年 4 月起,同時擔任華安中債 1-3 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3、本公司采取集體投資決策制度,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和職務
如下:
張霄嶺先生,總經理
翁啟森先生,副總經理、首席投資官
楊明先生,投資研究部高級總監
許之彥先生,任首席指數投資官、總經理助理、兼指數與量化投資部高級總
監
賀濤先生,固定收益部高級總監
蘇圻涵先生,全球投資部副總監
萬建軍先生,聯席首席權益投資官,兼任投資研究部聯席總監
鄒維娜女士,首席固收投資官兼絕對收益投資部高級總監
胡宜斌先生,聯席首席權益投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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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5、業務人員的準備情況: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目前共有員工 540 人(不含子公司),其中 74.8%
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91.1%以上具有三年證券業或五年金融業從業經歷,具有
豐富的實際操作經驗。所有上述人員在最近三年內均未受到所在單位及有關管理
部門的處罰。公司業務由投資研究、市場營銷、IT 運營、綜合行政、合規風控
等五個業務板塊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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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基
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的發生;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
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
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8)其他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基金管理人關于履行誠信義務的承諾
基金管理人承諾將以取信于市場、取信于社會為宗旨,按照誠實信用、勤勉
盡責的原則,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監管規定,不斷更新投
資理念,規范基金運作。
5、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
不當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
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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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性原則
內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全體人員,并涵蓋到決策、
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
通過科學的內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部控制程序,維護內控制度
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
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
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
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
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2、內部控制的組織體系
公司的內部控制組織體系是一個權責分明、分工明確的組織結構,以實現對
公司從決策層到管理層、操作層的全面監督和控制。具體而言,包括以下組成部
分:
(1)董事會:董事會對公司建立內部控制系統和維持其有效性承擔最終責
任。
(2)監事會:監事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對公司經營管理活動、董事和
公司管理層的行為行使監督權。
(3)督察長:督察長對董事會直接負責。對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進行
合規性監督和檢查,直接向公司董事會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4)合規與風險管理委員會:合規與風險管理委員會是為加強公司在業務
運作過程中的風險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設機構,以召開例會形式開展工作,向公司
總經理負責。主要職責是定期和不定期審議公司合規報告、風險管理報告以及其
他風險控制重大事項。
(5)合規監察稽核部:合規監察稽核部負責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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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進行合規性監督檢查,對督察長負責。
(6)各業務部門:內部控制是每一個業務部門和員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職責。
各部門的主管在權限范圍內,對其負責的業務進行檢查監督和風險控制。各位員
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自己的崗位職責進
行自律。
3、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由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部門業務規章等部分組
成。
公司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是各項基本
管理制度的綱要和總攬,內部控制大綱應當明確內控目標、內控原則、控制環境、
內控措施等內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監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公司財務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和緊急應變制度等。
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
崗位責任、操作守則等的具體說明。
4、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五要素
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內
部監控。
(1)控制環境
控制環境構成公司內部控制的基礎,包括公司治理結構體系和內部控制體
系。公司內部控制體系又包括公司的經營理念和內控文化、內部控制的組織體系、
內部控制的制度體系、員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質等內容。
公司自成立以來,通過不斷加強公司管理層和員工對內部控制的認識和控制
意識,致力于從公司文化、組織結構、管理制度等方面營造良好的控制環境氛圍,
使風險意識貫穿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各個業務環節。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結構、加強了公司內部合規控制建設,建立了公司內部控制體系。
(2)風險評估
公司通過對組織結構、業務流程、經營運作活動進行分析、測試檢查,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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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將風險進行分類、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風險分布點,分析其發生的可能性
及對目標的影響程度,評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風險高低,找出引致風險產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風險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風險評估后,確定
應進一步采取的對應措施,對內部控制制度、規則、公司政策等進行修訂和完善,
并監督各個環節的改進實施。
(3)控制活動
公司的一系列規章制度、業務規則在制定、修訂的過程中,也得到了一貫的
實施。主要包括:組織結構控制、操作控制、會計控制。
① 組織結構控制
公司各個部門的設置體現了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及部門間相互合作與制衡
的原則。基金投資管理、基金運作、市場營銷等業務部門有明確的授權分工,各
部門的操作相互獨立、相互牽制并且有獨立的報告系統,形成權責分明、嚴格有
效的三道監控防線:
以各崗位目標責任制為基礎的第一道監控防線:各部門內部工作崗位合理分
工、職責明確,對不相容的職務、崗位分離設置,使不同的崗位之間形成一種相
互檢查、相互制約的關系,以減少差錯或舞弊發生的風險。
各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和牽制的第二道防線:公司在相關部門、
相關崗位之間建立標準化的業務操作流程、重要業務處理表單傳遞及信息溝通制
度,后續部門及崗位對前一部門及崗位負有監督和檢查的責任。
以合規監察稽核部對各部門、各崗位、各項業務全面實施監督反饋的第三道
監控防線。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基金
會計制度、公司財務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
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和緊急應變制度等,控制日常運作和經營
中的風險。公司各業務部門在實際操作中遵照實施。
③ 會計控制
公司確保基金資產與公司自有資產完全分開,分賬管理,獨立核算;公司會
計核算與基金會計核算在業務規范、人員崗位和辦公區域上嚴格分開。公司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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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設立賬戶,分賬管理,以確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資產的完整獨
立。
基本的會計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復核、對賬制度;憑證、資料管理制度;會
計賬務的組織和處理制度。運用會計核算與賬務系統,準確計算基金資產凈值,
采取科學、明確的資產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時點的價值。
(4)信息溝通
為了及時實現信息的溝通,有效地達成自下而上的報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饋,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證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和員工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保證信
息及時送達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制定了管理和業務報告制度,包括定期報告和不定期報告制度。按既定的報
告路線和報告頻率,在適當的時間向適當的內部人員和外部機構進行報告。
(5)內部監控
監控是監督和評估內部控制體系設計合理性和運行有效性的過程,對控制環
境、控制活動等進行持續的檢驗和完善。
監察稽核人員負責日常監督工作,促使公司員工積極參與和遵循內部控制制
度,保證制度的有效實施。
公司合規監察稽核部對各業務部門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持續的檢
查。檢驗其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并及時地充實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規、市場環境、
組織調整等因素的變化趨勢,確保內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聲明
基金管理人聲明以上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并承諾公司將根
據市場變化和業務發展來不斷完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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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銀行”)
住所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1 號
首次注冊登記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 號
托管部門信息披露聯系人:許俊
傳真:(010)66594942
中國銀行客服電話: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門及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設立于 1998 年,現有員工 110 余人,大部分員工具有
豐富的銀行、證券、基金、信托從業經驗,且具有海外工作、學習或培訓經歷,
60%以上的員工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為給客戶提供專業化的托管服
務,中國銀行已在境內、外分行開展托管業務。
作為國內首批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銀行擁有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一對多、一對一)、社保基金、保險資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類機構、券商資產管理計劃、信托計劃、企業年金、銀行理財產品、股權
基金、私募基金、資金托管等門類齊全、產品豐富的托管業務體系。在國內,中
國銀行首家開展績效評估、風險分析等增值服務,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務,是國內領先的大型中資托管銀行。
(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情況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中國銀行已托管 1122 只證券投資基金,其中境內
基金 1056 只,QDII 基金 66 只,覆蓋了股票型、債券型、混合型、貨幣型、指
數型、FOF、REITs 等多種類型的基金,滿足了不同客戶多元化的投資理財需求,
基金托管規模位居同業前列。
(四)托管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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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風險管理與控制工作是中國銀行全面風險控制工作的
組成部分,秉承中國銀行風險控制理念,堅持“規范運作、穩健經營”的原則。
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風險控制工作貫穿業務各環節,通過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
控制措施設定及制度建設、內外部檢查及審計等措施強化托管業務全員、全面、
全程的風險管控。
2007 年起,中國銀行連續聘請外部會計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托管業務內部控
制審閱工作。先后獲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國際主流內控審閱準則的無保留意見的審閱報告。2020 年,中國銀行繼續獲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雙準則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國銀行托
管業務內控制度完善,內控措施嚴密,能夠有效保證托管資產的安全。
(五)托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
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基金托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
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
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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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環湖西二路 888 號 B 樓 2118
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8 號國金中心二期 31-32
層
法定代表人:朱學華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客戶服務統一咨詢電話:40088-50099
公司網站:www.huaan.com.cn
(2)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電子交易平臺
華安電子交易網站:www.huaan.com.cn;m.huaan.com.cn
移動客戶端:華安基金 APP
2、代銷機構
(1)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1 號
聯系電話:95566
網址:www.boc.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環湖西二路 888 號 B 樓 2118
室
法定代表人:朱學華
電話:(021)3896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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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21)33627962
聯系人:趙良
客戶服務電話: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 256 號華夏銀行大廈 14 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 256 號華夏銀行大廈 14 樓
負責人:廖海
電話:(021)51150298
傳真:(021)51150398
聯系人:劉佳
經辦律師:劉佳、姜亞萍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東 2 座辦公樓 8 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東 2 座辦公樓 8 層
法定代表人:鄒俊
聯系電話:010-85085000
傳真:010-85185111
聯系人:虞京京
經辦注冊會計師:虞京京、歐夢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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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設立及其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經中國證監會 2025 年 2 月 8 日證監許可【2025】247 號文準
予注冊募集。
二、基金的類別、運作方式及存續期限
1、基金類型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3、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過 3 個月,自基金份額開始發售之日起計算。
自 2025 年 5 月 12 日到 2025 年 5 月 30 日,本基金同時向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
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進行發售。具體發售對象
以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相關公告為準。
如果在此期間未達到本招募說明書第七部分第一款規定的基金備案條件,基
金可在募集期限內繼續銷售,直到達到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據基金
銷售情況在募集期限內適當延長或縮短基金發售時間,并及時公告。
四、募集場所
本基金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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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銷售機構名錄。
五、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
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本基金暫不向金融機構自營賬戶銷售(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除外),如未來
本基金開放向金融機構自營賬戶公開銷售或對銷售對象的范圍予以進一步限定,
基金管理人將另行公告。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單日認、申購金額不超過 1000 萬元(個人投資者、公募
資管產品、職業年金、企業年金計劃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單一投資者單
日或單筆認、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 2 億份。
七、基金認購金額的限制
1、認購最低限額: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通過代銷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
電子交易平臺認購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1 元(含認購費,下同),各代銷機
構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調整首次最低認購金額和最低追加認購金額限制;投資者通
過直銷機構(電子交易平臺除外)認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100,000 元。
2、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對認
購的金額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規定媒介公告。
3、如本基金單個投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
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
4、本基金可設置募集規模上限,具體規模上限及規模控制的方案詳見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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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額初始面值、認購價格
基金份額的初始面值為人民幣 1.00 元,認購價格為人民幣 1.00 元。
九、認購安排
1、認購時間
認購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以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各銷售機構的規定為準。
2、認購程序
投資者可以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辦理基金認購手續。欲購買本基
金,需開立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賬戶。投資者開戶需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原
件等銷售機構要求提供的材料;若已經在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立基金賬戶,
則不需要再次辦理開戶手續。投資者認購所需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具體手續由基
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約定,請投資者詳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銷售機構
的相關公告。
3、認購方式及確認
(1)本基金認購以金額申請。
(2)本基金采取全額繳款認購的方式。投資人認購基金份額時,需按銷售
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交付認購款項。
(3)若認購申請被確認為無效,基金管理人應當將投資人已支付的認購金
額本金退還投資人。
十、基金份額的類別
本基金根據是否收取認購/申購費和銷售服務費,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
別。在投資者認購或申購時收取認購費或申購費,但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
銷售服務費的,稱為 A 類基金份額;在投資者認購或申購時不收取認購費或申
購費,而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 C 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并公告基金份額凈值。
投資者可自行選擇認購、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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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情況下,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
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取消某基金份額類別或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
整等,此項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調整實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時
公告。
十一、發售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管
理人披露的基金銷售機構名錄。
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但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得撤銷。
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已
經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申請及認
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此產生的
投資人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十二、認購費用
本基金的 A 類基金份額在認購時收取認購費用,C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
費用。
認購費用由認購 A 類基金份額的投資者承擔,本基金對通過直銷機構認購 A
類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人實施差別化的認購費率。
養老金客戶指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
營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
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單一計劃、集合計劃和職業年金。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
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說明書更新時或發布臨時
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范圍。非養老金客戶指除養老金客戶外的其他投資人。
通過直銷機構認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認購費率為每筆 500
元。其他投資人認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隨認購金額的增加而逐級
遞減。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如果有多筆認購,適用費率按單筆認購申請分別計算。
其他投資人認購 A 類基金份額的具體認購費率如下表所示:
26
單筆認購金額(M,元) 認購費率
M<50萬 0.3%
50萬≤M<500萬 0.1%
M≥500萬 每筆1000元
A 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
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
約定的情形下,對基金認購費用實行一定的優惠,費率優惠的相關規則和流程詳
見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或通知。
十三、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1、基金認購采用“金額認購、份額確認”的方式。
(1)認購 A 類基金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1)當認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認購費用=有效認購金額×認購費率/(1+認購費率)
認購份額=(有效認購金額-認購費用)/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利息轉份額=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實得認購份額=認購份額+利息轉份額
2)當認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認購費用=固定金額
認購份額=(有效認購金額-認購費用)/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利息轉份額=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實得認購份額=認購份額+利息轉份額
(2)認購 C 類基金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認購份額=有效認購金額/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利息轉份額=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實得認購份額=認購份額+利息轉份額
例:某投資人(非養老金客戶)投資 10 萬元認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假
設該筆認購產生利息 50 元,對應的認購費率為 0.30%。則其可得到的認購 A 類
27
基金份額為:
認購費用=100,000×0.30%/(1+0.30%)=299.10 元
認購份額=(100,000-299.10)/1.00=99,700.90 份
利息轉份額=50/1.00=50.00 份
實得認購份額=99,700.90+50.00=99,750.90 份
即某投資人(非養老金客戶)投資 10 萬元認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假設
該筆認購產生利息 50 元,對應的認購費率為 0.30%。則其可得到的認購 A 類基
金份額為 99,750.90 份。
例:某投資者在認購期投資 10 萬元認購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假設該筆認
購產生利息 50 元,則其可得到的認購 C 類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認購費=0 元
認購份額=100,000/1.00=100,000.00 份
利息轉份額=50/1.00=50.00 份
實得認購份額=100,000.00+50.00=100,050.00 份
即某投資者在認購期投資 10 萬元認購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假設該筆認購
產生利息 50 元,則其可得到的認購 C 類基金份額為 100,050.00 份。
2、認購份額的計算中,涉及基金份額和金額的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十四、募集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十五、募集期間的資金與費用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
人不得動用。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
財產中列支。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 2 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 200 人的條件下,基金
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
在 10 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10 日內,向中國證監
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
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 30 日內返還投資者已交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稅后);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 6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向中
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于 6 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9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銷售機構的具體信息將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
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
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
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開放日的具體業
務辦理時間以銷售機構規定的時間為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
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
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體
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
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該類別基金
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31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該類基金
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6、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
處理規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
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
響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
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
贖回生效。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 T+7 日(包括該日)內支
付贖回款項。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
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
程,則贖回款項的支付時間可相應順延至影響因素消除的下一工作日。
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
32
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內對該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確認。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 T+2 日后(包括該日)及時
到銷售機構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
立或無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和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和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的
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此產生的投資人任
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范圍內,對上述業務辦
理時間進行調整,并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銷售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電子交易平臺申
購本基金的,每個基金賬戶申購的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 元(含申購費,下同)。
各銷售機構對最低申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
為準。投資者通過直銷機構(電子交易平臺除外)申購本基金的,單筆最低申購
金額為人民幣 10 萬元。投資者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購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時,
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基金份額時,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后在銷售機構(網點)單個交易賬戶
保留的基金份額余額不足 1 份的,余額部分基金份額在贖回時需同時全部贖回。
各銷售機構對贖回限額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3、投資者可多次申購,但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
份額總數的 50%(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
50%的除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3
4、本基金單一投資者單日申購金額不超過 1000 萬元(個人投資者、公募資
管產品、職業年金、企業年金計劃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單一投資者單日
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5、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
回份額的數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規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及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一)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
1、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在投資人申購 A 類基金份額時收取,不列入基
金財產,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
2、申購費用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收取基金申購費用;C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
購費用。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機構申購 A 類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資人實施差別化的申購費率。
養老金客戶指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
營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
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單一計劃、集合計劃和職業年金。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
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說明書更新時或發布臨時
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范圍。非養老金客戶指除養老金客戶外的其他投資人。
通過直銷機構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申購費率為每筆 500
元。其他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隨申購金額的增加而逐級
遞減。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申購申請分別計算。
34
其他投資人申購 A 類基金份額的具體費率如下表所示:
單筆申購金額(M,元) 申購費率
M<50 萬 0.3%
50 萬≤M<500 萬 0.1%
M≥500 萬 每筆 1000 元
3、贖回費用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隨申請份額持有時間的增加而逐級遞減,本基金 A 類及 C
類基金份額適用的贖回費率如下:
持有時間(Y) 贖回費率 贖回費歸入基金資產比例
Y<7 天 1.5% 100%
Y≥7 天 0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
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基金
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
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的銷售費率。
6、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二)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1、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1)申購 A 類基金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1)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凈值
2)申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時:
35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凈值
(2)申購 C 類基金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當日 C 類基金份額凈值
(3)申購份額的計算中,涉及基金份額和金額的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者(非養老金客戶)投資 10 萬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對
應的申購費率為 0.30%,假設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凈值為 1.0150 元,則可得
到的申購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100,000/(1+0.30%)=99,700.90 元
申購費用=100,000–99,700.90=299.10 元
申購份額=99,700.90/1.0150=98,227.49 份
即:投資者(非養老金客戶)投資 10 萬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對應
的申購費率為 0.30%,假設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凈值為 1.0150 元,則其可得
到 98,227.49 份 A 類基金份額。
例:某投資者投資 10 萬元申購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C 類基
金份額凈值為 1.0150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計算如下:
申購份額=100,000/1.0150=98,522.17 份
即:某投資者投資 10 萬元申購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C 類基
金份額凈值為 1.0150 元,則其可得到 98,522.17 份 C 類基金份額。
2、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采用“份額贖回”方式,贖回金額以贖回當日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
準進行計算,計算公式: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贖回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計算結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
基金財產承擔。
36
例:某投資者贖回本基金 10 萬份 A 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 2 個月,對應
的贖回費率為 0,假設贖回當日 A 類基金份額凈值是 1.0150 元,則其可得到的
凈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0×1.0150=101,500.00 元
贖回費用=0 元
凈贖回金額=101,500.00–0=101,500.00 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 10 萬份 A 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 2 個月,對應的
贖回費率為 0,假設贖回當日 A 類基金份額凈值是 1.0150 元,則其可得到的凈
贖回金額為 101,500.00 元。
3、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基金代碼,并分別計算和公
布基金份額凈值。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后 4 位,小
數點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 日的各類基
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約定公告。計算公式為:T 日各
類基金份額凈值=T 日該類基金資產凈值/T 日該類基金份額余額總數。遇特殊情
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凈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37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或者變相規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購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
個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
金銷售系統、登記結算系統、證券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10、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約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2、3、5、6、9、10 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
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
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
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約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
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
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
38
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 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
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
辦理并公告。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
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
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
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
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
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
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
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基金管理人有權先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 10%
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即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
39
止;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 10%以內(含 10%)的贖回申請與其他投資者
的贖回申請按前述條款處理,即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
日基金總份額的 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
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
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
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
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具體見相關公告。
(4)暫停贖回:連續 2 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并在 2 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上述暫停情況消除的,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公布最近 1 個估值日
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
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
告。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的
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
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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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或按法律法規或有權機關規定的方式處理。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三、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五、基金的凍結、解凍和質押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
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
與支付。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
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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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份額的交易和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可以依法在證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或者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在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
場所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轉讓,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并在業務實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
制”部分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十八、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以及相關業務的安排進行
補充和調整并提前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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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資產長期穩健增值的基礎上,力爭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創造
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穩定收益。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或上市
的各類債券(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公開發行的次級債、
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
融資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國債期
貨、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
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也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
轉債的純債部分除外)。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現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變更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后,可以相應調整本基金投資比例的規定。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充分發揮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優勢,將規范的宏觀研究、嚴謹的個券
分析與積極主動的投資風格相結合,在分析和判斷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和金融市場
運行趨勢的基礎上,動態調整大類資產配置比例,自上而下決定債券組合久期及
債券類屬配置;在嚴謹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信用分析基礎上,綜合考量各類券種
43
的流動性、供求關系、風險及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地精選個券。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對宏觀經濟、國家政策等可能影響證券市場的重要因素的研究
和預測,結合投資時鐘理論并利用公司研究開發的多因子模型等數量工具,分析
和比較不同證券子市場和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及風險特征,積極尋找各種可能的
套利和價值增長的機會,以確定基金資產在利率債、信用債以及貨幣市場工具等
金融工具之間的配置比例。
2、利率類品種投資策略
本基金對國債、央行票據等利率品種的投資,是在對國內、國外經濟趨勢進
行分析和預測基礎上,運用數量方法對利率期限結構變化趨勢和債券市場供求關
系變化進行分析和預測,深入分析利率品種的收益和風險,調整債券組合的平均
久期。在確定組合平均久期后,本基金對債券的期限結構進行分析,運用統計和
數量分析技術,選擇合適的期限結構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綜
合考慮組合的流動性,決定投資品種。具體的利率品種投資策略如下:
(1)目標久期策略
基于對宏觀經濟環境的深入研究,預期未來市場利率的變化趨勢,結合基金
未來現金流的分析,確定債券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預測未來利率將上升,則
可以通過縮短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辦法規避利率風險;相反,如果預測未來利率
下降,則延長組合平均剩余期限,賺取利率下降帶來的超額回報。
(2)收益率曲線策略
在目標久期確定的基礎上,通過對債券市場收益率曲線形狀變化的合理預
期,調整組合期限結構策略(主要包括子彈式策略、兩極策略和梯式策略)。其
中,子彈式策略是使投資組合中債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線的一點;兩極
策略是將組合中債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兩極;而梯式策略則是將債券到期期限進
行均勻分布。
(3)相對價值策略
相對價值策略包括研究國債與金融債之間的信用利差、交易所與銀行間市場
利差等。如果預計利差將縮小,可以賣出收益率較低的債券或通過買斷式回購賣
空收益率較低的債券,買入收益率較高的債券;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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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騎乘策略
通過分析收益率曲線各期限段的利差情況,買入收益率曲線最陡峭處所對應
的期限債券,持有一定時間后,隨著債券剩余期限的縮短,到期收益率將迅速下
降,基金可獲得較高的資本利得收入。
(5)利差套利策略
利差套利策略主要是指利用負債和資產之間收益率水平之間利差,實行滾動
套利的策略。只要收益率曲線處于正常形態下,長期利率總要高于短期利率。由
于基金所持有的債券資產期限通常要長于回購負債的期限,因此可以采用長期債
券和短期回購相結合,獲取債券票息收益和回購利率成本之間的利差。在制度允
許的情況下,還可以對回購進行滾動操作,較長期的維持回購放大的負債杠桿,
持續獲得利差收益。回購放大的杠桿比例根據市場利率水平、收益率曲線的形態
以及對利率期限結構的預期進行調整,保持利差水平維持在合理的范圍,并控制
杠桿放大的風險。
3、信用債(含資產支持證券,下同)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研發的信用債券評級體系的基礎上,考察信用資質變
化、供需關系等因素,制定信用債券投資策略。本基金投資于信用評級在 AA+
(含)以上的信用債,其中,投資于 AA+評級的信用債不超過信用債持倉的 50%;
投資于 AAA 及以上評級的信用債不低于信用債持倉的 50%。上述信用評級為債
項評級,無債項評級則依照其主體評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短期信用
債的信用評級依照其主體評級。本基金對信用評級的認定參照基金管理人選定的
評級機構出具的信用評級。因資信評級機構調整評級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本基金投資信用債比例不符合上述約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該信用
債可交易之日起 3 個月內調整完畢,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①基于信用資質變化的策略
本基金根據基金管理人完善的信用風險分析框架,建立內部信用評級體系,
根據債務主體的現金流和經營狀況客觀分析違約風險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對
債券進行獨立、客觀價值評估。規避信用狀況惡化的發債主體,挖掘市場定價偏
低的品種。
②基于供給變化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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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將根據市場債券供給變化,對資產組合做出相應調整。根據市場資金
松緊程度和參與主體的交易意愿判斷未來債券市場的走向,采取合適的投資策略
來獲取收益。
③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將綜合運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線、個券選擇和把
握市場交易機會等積極策略,在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基礎上,通過信用
研究和流動性管理,選擇經風險調整后相對價值較高的品種進行投資,以期獲得
長期穩定收益。
4、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主要選擇流動性好、交
易活躍的國債期貨合約進行交易。本基金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對宏觀
經濟形勢和政策趨勢的判斷、對債券市場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對國債期貨和現
貨基差、國債期貨的流動性、波動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標進行跟蹤監控,
在追求基金資產安全的基礎上,力求實現基金資產的中長期穩定增值。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持有現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中,現金不
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
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46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40%;
(10)本基金如投資于國債期貨,還應遵循如下投資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
比例的有關約定;
(11)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
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11)、(12)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
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
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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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如
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
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
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
準。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債綜合全價指數收益率×85% +人民幣活期存
款利率(稅后)×15%。
48
其中,中債綜合全價指數是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樣本債
券涵蓋的范圍更加全面,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涵蓋主要交易市場(銀行間市
場、交易所市場等)、不同發行主體(政府、企業等)和期限(長期、中期、短
期等),能夠很好地反映中國債券市場總體價格水平和變動趨勢。中債綜合全價
指數各項指標值的時間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場。
人民幣活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活期存款基
準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上述業績比較基準指數停止編制或更改名
稱,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
出現更加適合用于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的指數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
的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確定變更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或其權重構成。經基金管
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在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后變更業績比較
基準并及時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預期的風險及預期的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高于貨幣市場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關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相關權利,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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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
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
規定。
5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國債期貨合約、銀行存款本息、
基金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
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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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
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國債期貨合
約、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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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 0.25%以上的,應對
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2、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
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
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
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
響。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
格進行估值。
3、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
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
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6、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國債期貨合約估值日的結算價估值。
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結算價估值。如法律法規今后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8、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53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按規定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
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
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
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 4 位以內(含第 4 位)發生
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54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
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
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
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
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
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55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的原則進行協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
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
類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
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第 7 項進行估值時,
56
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期貨經紀機構、登
記結算公司、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
誤、遺漏,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
但未能發現錯誤、遺漏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
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
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對本基金 A 類
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分別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類別內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
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
可對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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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
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
機制”部分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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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但法律法規、中國證
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審計費、公證費、
仲裁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等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相關賬戶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2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
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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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08%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08%÷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
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3、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
率為 0.20%。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 為 C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 為 C 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
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
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4-10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61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
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
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日常機構(如有)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和《信
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
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
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64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
前,將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
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
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
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65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
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
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并
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66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
定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
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67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
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4、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出現終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
金財產進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
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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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
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
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二)投資國債期貨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交易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
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標。
(十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關從業人員不得泄露未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
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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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不可抗力;
3、發生基金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0
第十六部分 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
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及時發布臨時公告,并在五個工作日內
聘請側袋機制啟用日發表意見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
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為
基礎,確認相應側袋賬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
照啟用側袋機制后的主袋賬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賬戶
的贖回申請并支付贖回款項。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
換;同時,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
回,并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
3、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賬戶的份額凈值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申購和贖
回外,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于主
袋賬戶份額。巨額贖回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賬戶份額凈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
日主袋賬戶總份額的 10%認定。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
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賬戶資產。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
資組合的調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71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賬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
作。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側袋賬戶的
會計核算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
五、實施側袋賬戶期間的基金費用
1、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管理費和托管費等按主袋賬戶基金資產凈值作
為基數計提。
2、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
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六、側袋賬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后,基金管理人
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
式,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變現款項。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無論側袋賬戶資產是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
應當及時向側袋賬戶全部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若側袋賬戶資
產無法一次性完成處置變現,基金管理人在每次處置變現后均應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要求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側袋賬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并終止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聘請符
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七、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
者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72
2、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凈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頻率披露主袋賬戶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實施
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
值。
3、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側袋
賬戶相關信息,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賬戶進行編制。會
計師事務所對基金年度報告進行審計時,應對報告期內基金側袋機制運行相關的
會計核算和年度報告披露等發表審計意見。
八、本部分關于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
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或將來
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針對側袋機制的內容有進一步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
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73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一、投資組合的風險
投資組合的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
1、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將使本基金資產面臨潛在
的風險,本基金的市場風險來源于債券資產市場價格的波動。影響債券市場價格
波動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種風險因素:
(1)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化導致證券市場價
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觀經濟運行狀況的
影響,也呈現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于債券,其收益水平也會隨之發生變化,從
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債券市場的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同時直接影響
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水平。基金投資于債券,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
響,從而產生風險。
(4)通貨膨脹風險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收益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如果發生通貨膨脹,現
金的購買力會下降,從而影響基金的實際收益。
(5)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的風險
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單一的
久期指標并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6)再投資風險
市場利率下降將影響固定收益類證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資收益率,這與利率上
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互為消長。
2、信用風險
74
債券發行人出現違約、拒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債券發行人信用質量降低
導致債券價格下降的風險,信用風險也包括證券交易對手因違約而產生的證券交
割風險。
二、本基金特有的風險
1、資產配置風險
本基金是債券型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如果
債券市場出現整體下跌,本基金的凈值表現將受到影響,投資者面臨無法獲得收
益甚至可能發生較大虧損的風險。
2、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在國內市場尚處發展初期,具有
低流動性、高收益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資風險。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與基金
資產密切相關,因此會受到特定原始權益人破產風險及現金流預測風險等的影
響;當本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將需要面對臨時
調整持倉的風險;此外當資產支持證券相關的發行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出現違
規違約的情形時,本基金將面臨無法收取投資收益甚至損失本金的風險。
3、國債期貨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國債期貨,投資國債期貨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杠桿風險、保證
金風險、期貨價格與基金投資品種價格的相關度降低帶來的風險等。
三、流動性風險
在市場或個券流動性不足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能無法迅速、低成本地調
整基金投資組合,從而對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響。
由于開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須保持一定的現金比例以應對贖回要
求,在管理現金頭寸時,有可能存在現金不足的風險和現金過多帶來的收益下降
風險。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
贖回”章節。
75
2、本基金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1)本基金基金合同約定,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或上市的各類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國債期貨、
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等。其中,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資產的 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
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
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2)從投資限制上看,本基金基金合同約定:“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
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 15%”,本基金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比例設置符合《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綜上所述,本基金擬投資市場及資產的流動性良好,流動性風險相對可控。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時,本基金管理人經內部決策,并與基金托管人
協商一致后,將運用多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進行適度調整,以應對
流動性風險,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具體措施,詳見招募說明書“第八部
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的相關內容。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
請等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具體措施,詳見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暫停
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的相關內容。
(2)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具體措施,詳見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巨額
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的相關內容。
(3)收取短期贖回費
對持續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
76
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4)暫停基金估值
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并采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
贖回申請的措施。
(5)擺動定價
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
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6)實施側袋機制
具體措施,詳見招募說明書“第十六部分 側袋機制”中的相關內容。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當本基金出現上述情形時,本基金可能無法及時滿足所有投資者的贖回申
請,投資者收到贖回款項的時間也可能晚于預期或可能增加投資者贖回的成本。
5、實施側袋機制對投資者的影響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賬戶
進行處置清算,并以處置變現后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離并化解風險。但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后,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
凈值,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僅主袋賬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
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同時持有主袋賬戶份額
和側袋賬戶份額,側袋賬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
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
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賬戶基金份額的凈值,即便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也不作
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因此對于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
后主袋賬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77
啟用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
考慮主袋賬戶資產,并根據相關規定對分割側袋賬戶資產導致的基金凈資產減少
按投資損失處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業績指標不能反映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
化情況。
四、管理風險
1、管理風險
本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而影
響基金收益水平。這種風險可能表現在基金整體的投資組合管理上,例如資產配
置、類屬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達到預期收益目標;也可能表現在
個券的選擇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資風格和投資目標等。
2、新產品創新帶來的風險
隨著中國證券市場與國際市場的接軌,各種國外的投資工具也逐步引入,這
些新的投資工具在為基金資產保值增值的同時,也會產生一些新的投資風險,例
如利率期貨帶來的期貨投資風險等。同時,基金管理人可能因為對這些新的投資
產品的不熟悉而發生投資錯誤,產生投資風險。
五、合規性風險
指本基金的投資運作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帶來
的風險。
六、操作風險
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
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誤、IT 系
統故障等風險。
七、基金財產投資運營過程中的增值稅風險
鑒于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利益投資、運用基金財產過程中,可能因法律法
規、稅收政策的要求而成為納稅義務人,就歸屬于基金的投資收益、投資回報和
78
/或本金承擔納稅義務。因此,本基金運營過程中由于上述原因發生的增值稅等
稅負,仍由本基金財產承擔,屆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可能通過本基金財產
賬戶直接繳付,或劃付至管理人賬戶并自基金管理人依據稅務部門要求完成稅款
申報繳納。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
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資范圍、投資比
例、證券期貨市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
的長期風險收益特征。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代銷機構)根據相
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售機構采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
此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
之間的匹配檢驗。
九、其他風險
1、現金管理風險
由于開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須保持一定的現金比例以應付贖回的
需求,在管理現金頭寸時,有可能存在現金不足的風險和現金過多而帶來的機會
成本風險。
2、技術風險
當計算機、通訊系統、交易網絡等技術保障系統或信息網絡支持出現異常情
況,可能導致基金日常的申購贖回無法按正常時限完成、登記結算系統癱瘓、核
算系統無法按正常時限顯示產生凈值、基金的投資交易指令無法及時傳輸等風
險。
3、大額贖回風險
本基金是開放式基金,基金規模將隨著投資人對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而不
斷變化,若是由于投資人的連續大量贖回而導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拋售債券以應付
基金贖回的現金需要,則可能使基金資產凈值受到不利影響。
79
4、其他不可抗力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
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
聲明:
1、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人自愿投資于本基金,
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銷售代理機構銷
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銷售代理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銷售代理機構擔
保或者背書,銷售代理機構并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并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81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82
規定的最低期限。
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詳見附件一。
8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詳見附件二。
85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本公司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并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適時對服務項目進行調整。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投資人對賬單服務
本公司對有紙質版對賬單需求的客戶可提供賬單郵寄服務;每月向定制電子
對賬單服務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送電子對賬單。
(二)電話咨詢服務
客服熱線提供7X24小時的基金凈值信息、投資人賬戶交易情況、基金產品與
服務等信息的自助查詢。
客服熱線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務,基金投資人可以通過熱線獲得業
務咨詢、信息查詢、服務投訴、信息定制、賬戶資料修改等專項服務。
(三)網絡在線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本公司網站的“在線客服”在線就基金投資、交易操作中的
各種問題進行咨詢互動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撥打本公司客服熱線、發送郵件或者直接登錄本公司網站定
制電子對賬單及資訊服務等各類信息服務。
(五)投訴受理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各銷售機構網點柜臺、客服熱線人工服務、在線客服、客服
電子郵箱、紙質信函等多種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訴或意見。本公司將在收到投訴之
日起3個工作日作出處理回復,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
得超過20日,并及時告知投訴人延長期限及理由。
(六)網站交易服務
依據相關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業務規則》的規定,本公司
可向個人投資人和機構投資人提供基金電子直銷交易服務。具體業務規則詳見基
金管理人網站說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聯系方式
客戶服務熱線:40088-50099(免長途話費)
86
公司網址:www.huaan.com.cn
電子信箱:fuwu@huaan.com.cn ,service@huaan.com.cn
服務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360號新上海國際大廈37層
郵政編碼:200120
(八)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聯系基金管
理人客戶服務熱線,或通過電子郵件、信件等方式聯系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
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8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招募說明書(包括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
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88
第二十三部分 備查文件
一、備查文件
1、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的募集作出準予注冊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協議
4、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6、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點:除第 6 項在基金托管人處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
所。
三、查閱方式: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印件。
89
附件一: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第一節 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
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90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或轉換申
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債權人權利,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機構
91
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轉托管、非交易過戶、定期定額投資、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決定和調整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
方式;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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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
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稅后)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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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結算賬戶
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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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結算賬戶等投資所
需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
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監管機構、
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而向其
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于法
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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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96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銷售服務費率、變更收費方式;
(3)增加、減少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及定義、規則;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6)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基金申購、贖回、定
期定額投資、轉換、轉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收益分配等業務規則;
(7)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新服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97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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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后、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統。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 2 個工作日內連
99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后、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
或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紙質、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
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
并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采用紙質、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
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100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含 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
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另
101
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
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102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當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后、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103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
(含 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
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
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
第三節 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
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
104
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對本基金 A 類
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分別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類別內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
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
可對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
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第四節 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105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但法律法規、中國證
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審計費、公證費、
仲裁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等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相關賬戶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2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
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08%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08%÷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
106
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3、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
率為 0.20%。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 為 C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 為 C 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
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
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4-10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107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五節 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或上市
的各類債券(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公開發行的次級債、
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
融資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國債期
貨、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
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也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
轉債的純債部分除外)。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現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變更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后,可以相應調整本基金投資比例的規定。
二、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持有現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中,現金不
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108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
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40%;
(10)本基金如投資于國債期貨,還應遵循如下投資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
比例的有關約定;
(11)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
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
圍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109
除上述(2)、(11)、(12)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
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
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本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
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律法
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
110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
準。
第六節 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計算方法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
計算,均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
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
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第七節 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并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
111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112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期限。
第八節 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應經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應將爭議提交中
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其屆時有效的仲
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
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第九節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13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114
附件二:托管協議內容摘要
第一節 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簡稱“管理人”)
名稱: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環湖西二路 888 號 B 樓 2118
室
法定代表人:朱學華
成立時間:1998 年 6 月 4 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基字[1998]20 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5 億元人民幣
經營范圍:基金設立,基金業務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依法
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或簡稱“托管人”)
名稱: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1 號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時間: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革中國銀
行體制的請示報告》(國發[1979]72 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 號
組織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 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
整
經營范圍: 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
115
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
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
險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匯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
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發
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
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資
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國際貴金屬買賣;海外分支機
構經營與當地法律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在港澳地區的分行依據當地法令可發行
或參與代理發行當地貨幣;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 持續經營
第二節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資運作進
行監督:
1、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將擬投資的債券
庫中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
況的變化,對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予以更新和調整,并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據以下投資范圍對基金的投資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或上市
的各類債券(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公開發行的次級債、
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
融資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國債期
貨、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
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也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
轉債的純債部分除外)。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116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現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變更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后,可以相應調整本基金投資比例的規定。
2、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持有現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中,現金不
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處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
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
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處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
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40%;
(10)本基金如投資于國債期貨,還應遵循如下投資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117
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
(11)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
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它投資比例限制。
除上述(2)、(11)、(12)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
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
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如
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
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
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
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118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
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復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
人違反上述第(一)、(二)款約定,應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
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回復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提示事項進行復查。基金管理人
對基金托管人提示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向中國證
監會報告。
(四)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的規定,
應當拒絕執行,并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
會報告。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法
規、本協議規定的,應當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
國證監會報告。
(五)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
舉證,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第三節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1、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期貨結算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
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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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無正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
息等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
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
金管理人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3、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第四節 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
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期貨結算賬
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
整與獨立。
5、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
《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賬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開設的基金募集專戶,在基
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有效認購款項在基金募集期內產生的利息
將折合成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產生的利息轉份額的具
體數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
120
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內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進行
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
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托管人處為本基
金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
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
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賬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托管人認可的存款銀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
存款賬戶,基金托管人負責該賬戶銀行預留印鑒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賬戶開立
和賬戶相關信息變更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開戶或賬戶變
更所需的相關資料。
(五)基金證券賬戶、結算備付金賬戶及其他投資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
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
備付金賬戶,用于辦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在證券交
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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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
的,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上述
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六)期貨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立期貨結算賬戶、期貨資金賬
戶,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獲取交易編碼。期貨資金賬戶名稱及交易編碼對應名
稱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資格,基金管理人授權基金托管人辦
理相關銀期轉賬業務。
(七)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
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
銀行報備,在上述手續辦理完畢之后,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
債券托管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和資金的清算。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
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有關重大合同后應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內將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
期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與合同原
件核對一致并加蓋公章的合同復印件或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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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轉移。
第五節 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
凈值是指每個估值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總數后的
價值,均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
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財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
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
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
結束后計算得出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
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對凈值計算結果進行復核,并以雙方約定的方
式將復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規定對外公布。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
公允價值時,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
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
息。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
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糾正。
5、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四位以內(含第四
位)發生差錯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當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
123
一步擴大;當估值錯誤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估值錯誤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0.5%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同時并及時進行公告。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另有通
行做法,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
進行協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凈值信息數據錯誤,導致該基金財
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實際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對此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
算的凈值數據正確,則基金托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
值數據也不正確,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部分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責任。如果
上述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不當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不當得利之主體主張返還不
當得利,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必要的協助。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已承擔的賠償金額,則雙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
分配。
7、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期貨經紀機構、登記結算公司、第三方估
值基準服務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遺漏,或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
未能發現該錯誤、遺漏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復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
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對
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六節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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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登記機構保
存期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
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第七節 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托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后,本托管協議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或《基
金合同》約定的終止事項。
第八節 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
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并從其解釋。
(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
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但若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應將爭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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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并按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
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
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和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三)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本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