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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華寶中證A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2025-04-24 文字大小 【 】 【打印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華寶中證A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四月
    目錄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釋義...............................................................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9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售....................................................11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13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1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24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32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41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4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4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4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56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57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6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67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9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78
    第二十部分違約責任........................................................80
    第二十一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81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82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項......................................................83
    第一部分前言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
    權利義務,規范基金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
    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
    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
    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以
    下簡稱“《指數基金指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
    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與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
    投資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三、華寶中證A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中國證監會”)注冊。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
    前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
    產,但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
    險。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
    以基金合同為準。
    五、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
    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六、本基金為指數基金,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面臨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
    目標、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成份股停牌等潛在風險,詳見本基金招募說明
    書。本基金為指數增強基金,可能存在策略失效,無法戰勝指數收益的風險。
    七、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應程序后,可以啟用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有關章
    節。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并不辦理側
    袋賬戶的申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并關注本基金啟用側
    袋機制時的特定風險。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華寶中證A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華寶中證A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華寶中證
    A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

    6、招募說明書:指《華寶中證A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
    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華寶中證A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華寶中證A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
    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
    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
    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
    日實施的,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
    決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
    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
    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
    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指數基金指引》:指中國證監會2021年1月22日頒布、同年2月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7、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8、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
    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9、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

    20、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
    內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
    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1、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
    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
    定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
    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2、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的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
    資者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
    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計劃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
    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
    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華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8、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9、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
    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定期定額投資計劃等業務而引起
    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
    確認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
    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
    長不得超過3個月
    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
    的開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開放日: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8、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9、《業務規則》:指《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是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0、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3、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
    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
    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4、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
    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5、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
    申購日、申購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申購日在投資人指定銀
    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6、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7、標的指數:指中證A500指數
    48、元:指人民幣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
    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
    節約
    50、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
    息、基金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1、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2、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3、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
    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4、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
    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
    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5、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
    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
    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6、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
    份額凈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
    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
    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觀事件
    58、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
    門賬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
    待,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
    專門賬戶稱為側袋賬戶
    59、特定資產:包括:(1)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2)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
    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3)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的資產
    60、基金份額分類:本基金根據銷售服務費及認購/申購費收取方式的不
    同,將基金份額分為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兩個類別。兩類基金份額分
    設不同的基金代碼,分別計算并公布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61、A類基金份額:指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且收取認
    購/申購費的基金份額類別
    62、C類基金份額:指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且不收取認
    購/申購費的基金份額類別
    63、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資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
    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64、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本基金以一定費率通過證券交易所綜合業務
    平臺向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證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
    歸還所借證券及相應權益補償并支付費用的業務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
    華寶中證A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
    在實現對中證A500指數有效跟蹤的基礎上,通過數量化的方法進行積極的
    組合管理與風險控制,力爭在控制本基金凈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
    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5%,年跟蹤誤差不超過7.75%的基礎上,追求
    獲得超越標的指數的回報。
    五、基金的標的指數
    中證A500指數。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
    七、基金份額發售面值和認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按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規定
    執行。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
    八、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額的類別
    本基金根據銷售服務費及認購/申購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
    同的類別。其中,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且收取認購/申購費的
    基金份額類別,稱為A類基金份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且不
    收取認購/申購費的基金份額類別,稱為C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A類和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基金代碼。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本
    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并公布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
    累計凈值。
    投資人可自行選擇認購/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設置、費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確定,并在招募說
    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列明。根據基金運作情況,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
    定、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降低現有基
    金份額類別的費率水平、增加/減少或者調整基金份額類別、對基金份額分類方
    法及規則進行調整等,調整實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時公告,而無需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
    十、未來條件許可情況下的基金模式轉換
    若將來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增強策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
    基金(ETF),則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適當程序后使本基金調整為該增強策略交
    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的聯接基金模式運作并相應修改《基金合同》,屆
    時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售
    一、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1、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2、發售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公開發售,各銷售機
    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網站。
    3、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
    人。
    二、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費用
    本基金的認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A類基金份額收取認購費,C類基金
    份額不收取認購費,具體情況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列示。基金
    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2、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3、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4、認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基金認購份額余額具體的處理方式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5、認購申請的確認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
    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
    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三、基金份額認購金額的限制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單筆最低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
    體限制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
    體限制和處理方法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但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得撤
    銷。
    5、如本基金單個投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的基金
    份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
    6、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本基金的募集規模上限進行限制,具體限制和處理方
    法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
    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
    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
    售,并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
    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
    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
    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
    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
    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
    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其網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
    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
    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
    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
    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
    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
    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
    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
    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
    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
    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
    該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該類基金
    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者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
    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者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
    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
    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若資金在規定時間
    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立,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等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利息等損失。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
    時,贖回生效。
    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
    款項。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
    贖回款順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的下一個工作日劃出。在發生巨額贖回或本基金合
    同載明的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
    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及時
    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
    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
    準。對于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
    此產生的投資者任何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本基金登記機構可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對上
    述業務的確認及辦理的時間和程序進行調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者首次申購和每次申購的最低金額以及每次贖
    回的最低份額,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者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具
    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
    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一
    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5、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
    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
    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
    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數量限制、投資者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限制、單個投
    資者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單個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本基金
    總規模限額和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
    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
    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收取申購費,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
    費。申購份額的計算及余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及余額處
    理方式詳見招募說明書。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
    并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列示。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
    以當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
    3、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及余額處理方
    式詳見招募說明書。本基金的贖回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及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列示。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該
    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
    4、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申購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
    金財產。
    5、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
    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用歸入基金財產的比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設定,具
    體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未歸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
    手續費。其中,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并全
    額計入基金財產。
    6、本基金的申購費率、申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贖回費率、贖回金額具
    體的計算方法和收費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并在招募說
    明書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
    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
    7、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
    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且對現有基金份
    額持有人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
    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
    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率。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凈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
    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
    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7、10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
    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
    登暫停申購公告。當發生上述第8、9項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
    等方式對該投資者的申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
    分申購申請。如果投資者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
    退還給投資者。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
    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
    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
    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緩支付。若
    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
    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
    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
    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
    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
    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
    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20%以上的贖回申請情
    形下,本基金將按照以下規則實施延期辦理贖回申請:若發生巨額贖回,存在
    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20%以上(“大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
    申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護其他贖回申請人(“普通贖回申請人”)
    利益的原則,優先確認普通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在當日可接受贖回的范圍
    內對普通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予以全部確認或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普通
    贖回申請人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認;在普通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全部確認
    且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
    受贖回申請的范圍內對大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按比例確認。
    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
    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
    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
    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
    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
    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
    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
    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
    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
    理方法,并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暫停申購或贖回期間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至遲于重新
    開放日依法公告。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
    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
    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二、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
    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
    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
    務。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
    形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
    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
    的投資者。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
    承;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
    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
    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
    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
    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者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規定。投資者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申購金額,每期
    申購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
    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
    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
    然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七、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
    金業務,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并履行相關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
    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8

    法定代表人:黃孔威
    設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3]19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5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21-385058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
    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轉
    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
    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機
    構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
    購、贖回、轉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
    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
    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
    相關資料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
    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
    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
    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
    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
    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
    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時間:1983年10月31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革中國
    銀行體制的請示報告》(國發[1979]7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結算賬戶
    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理場外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
    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
    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
    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結算賬戶等投資所
    需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
    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監管機
    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
    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
    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于
    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
    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
    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
    受,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
    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
    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
    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
    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
    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在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允許范圍內,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
    銷售機構調整有關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規則;
    (6)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或者增加、減少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
    設置、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
    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
    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
    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
    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
    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
    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
    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
    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
    聯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
    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
    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等法律法規或監
    管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
    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
    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
    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
    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
    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
    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會議
    通知載明的形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
    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
    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后、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
    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
    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
    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
    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
    符。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本基金可采用
    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
    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
    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
    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
    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
    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
    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
    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
    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
    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
    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監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
    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
    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
    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
    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
    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
    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
    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
    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
    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
    人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
    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
    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
    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
    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臨時基金
    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
    計費用由基金財產承擔;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
    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
    計費用由基金財產承擔。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
    托管人應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的行為。
    四、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
    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訂立托管協議。
    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
    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
    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
    一、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
    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
    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
    戶等。
    二、基金登記業務辦理機構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
    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代為辦理本基金登記業務的,應與有關機
    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
    基金份額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等事宜中的權利義務,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基金登記機構的權利
    基金登記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取得登記費;
    2、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賬戶;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登記業務的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依照有
    關規定于開始實施前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登記機構的義務
    基金登記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
    務;
    3、妥善保存登記數據,并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
    細等數據備份至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
    得少于20年;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
    投資者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
    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規定為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實現對中證A500指數有效跟蹤的基礎上,通過數量化的方法進行積極的
    組合管理與風險控制,力爭在控制本基金凈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
    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5%,年跟蹤誤差不超過7.75%的基礎上,追求
    獲得超越標的指數的回報。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創業板、存托憑證
    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
    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
    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可轉換債券及其他經
    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
    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
    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和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股票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其中投資于中證A500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
    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
    易保證金后,基金保留的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
    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為指數增強型基金,主要投資于中證A500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
    股。股票投資方面將主要采用指數增強量化投資策略,在力求對標的指數進行
    有效跟蹤的基礎上,力爭獲得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超額收益。
    2、股票投資策略
    (1)股票投資組合的構建
    本基金采用的是基金管理人量化團隊經過對中國證券市場運行特征的長期
    研究和檢驗后自主開發的指數增強量化模型。根據估值、成長、質量、價量等
    各大類指標綜合評價選出股票形成組合,并且控制組合與中證A500指數的行業
    及個股偏離。所選股票具備較高的市場認可度、成長水平、盈利質量等,具備
    對全行業優質股的綜合表征能力。
    (2)有效因子的篩選
    注重因子的投資邏輯性而非數據挖掘,追求高質量的盈利成長和估值提升
    等基本面驅動要素。根據對中國證券市場運行特征的長期研究以及大量歷史數
    據的實證檢驗,選取對股票超額收益具有較強解釋度的指標。
    (3)模型的動態調整與風險控制
    從中長期周期的維度綜合評估模型,注重模型的穩定性。嚴格控制運作風
    險,并根據市場變化趨勢,不定期對模型進行調整,以改進模型的有效性。
    本基金將通過風險評估模型控制投資組合的跟蹤偏離風險。本基金主要采
    用“跟蹤誤差”和“跟蹤偏離度”這兩個指標對投資組合進行監控與評估。
    本基金的風險控制目標為力爭使基金凈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
    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5%,年化跟蹤誤差不超過7.75%。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當標的指數成份股發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市,且指
    數編制機構暫未作出調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
    原則,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及時對相關成份股進行調整。
    3、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投資于債券,以有效利用基金資產,提高基金資產的投資收益。
    首先,本基金將密切關注國內外宏觀經濟走勢與我國財政、貨幣政策動
    向,預測未來利率變動走勢,自上而下地確定投資組合的久期。其次,債券投
    資組合的構建與調整是一個自下而上的過程,需綜合評價個券收益率、波動
    性、到期期限、票息、賦稅條件、流動性、信用等級以及債券持有人結構等決
    定債券價值的影響因素。同時,本基金將運用系統化的定量分析技術和嚴格的
    投資管理制度等方法管理風險,通過久期、平均信用等級、個券集中度等指
    標,將組合的風險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在此基礎上,通過各種積極投資策略的
    實施,追求組合較高的回報。
    4、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投資策略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在加強風險防范并遵守審慎原則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根據投資管理的需要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本基金將在分析市場情
    況、投資者類型與結構、基金歷史申贖情況、出借證券流動性情況等因素的基
    礎上,合理確定出借證券的范圍、期限和比例。
    5、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本基金將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股票投資策略,
    基于對基礎證券投資價值的深入研究判斷,進行存托憑證的投資。
    6、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依據法律法規并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參與股指期貨投資。本基金
    將通過對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究,以套期保值為目的,采用流動
    性好、交易活躍的期貨合約,并充分考慮股指期貨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性
    特征。
    7、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將本著謹慎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充分考慮其流
    動性和風險收益特征,適度參與國債期貨投資。
    8、可轉換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動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資的需要,在對公司基本面和轉債條款
    深入研究并進行估值分析的基礎上,投資于公司基本面優良、具有較高安全邊
    際和良好流動性的可轉換債券,以達到緊密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
    9、融資投資策略
    參與融資業務時,本基金將力爭利用融資的杠桿作用,降低因申購造成的
    基金倉位較低帶來的跟蹤誤差,達到有效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
    10、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重點對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質量、提前償還
    率、風險補償收益和市場流動性等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價值的因素進行分析,評
    估資產支持證券的相對投資價值并做出相應的投資決策。
    11、其他金融工具投資策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于其他金融產品,基金管理人將
    根據監管機構的規定及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制定與本基金相適應的投資策略、
    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股票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于中
    證A500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
    證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
    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
    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
    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
    量;
    (11)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2)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
    的股票總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3)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
    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
    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4)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股指期貨交易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
    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5)本基金參與融資,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6)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需遵守下列規定:
    1)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2)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
    3)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4)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
    平均計算;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17)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
    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
    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
    限資產的投資;
    (2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
    資范圍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
    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
    制。
    除上述第(2)、(9)、(16)、(19)、(20)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
    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
    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
    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
    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
    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
    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
    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
    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五、標的指數
    中證A500指數。
    中證A500指數從各行業選取市值較大、流動性較好的500只證券作為指數
    樣本,以反映各行業最具代表性上市公司證券的整體表現。
    六、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證A500指數收益率×95%+人民幣銀行活期存
    款利率(稅后)×5%。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
    之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
    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
    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
    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本基金合同終止。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
    理人應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
    七、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理論上高于混合型基金、債券
    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為指數增強型基金,采用指數增強策略跟蹤標
    的指數的表現,具有與標的指數以及標的指數所代表的股票市場相似的風險收
    益特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九、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
    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
    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
    變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未來條件許可情況下的基金模式轉換
    若將來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增強策略交易型開放式指數
    基金(ETF),則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適當程序后使本基金調整為該增強策略交
    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的聯接基金模式運作并相應修改《基金合同》,屆
    時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
    基金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
    賬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
    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
    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
    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
    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
    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
    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
    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債券、資產支持證
    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
    會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
    值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
    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
    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
    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
    值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
    限制作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
    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
    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
    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
    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
    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
    對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約定的品種外,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
    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
    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
    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
    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
    格;
    (2)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債券(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價格估值;
    (3)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照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
    提供的價格估值;
    (4)對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
    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及流通受限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
    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
    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如成本能夠近似體現公允價值,應持續評
    估上述做法的適當性,并在情況發生改變時做出適當調整;首次發行未上市債
    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的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
    情況下,如成本加上截至估值日的含息能夠近似體現公允價值,應持續評估上
    述做法的適當性,并在情況發生改變時做出適當調整。
    (3)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
    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對
    于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
    確認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則采
    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如成
    本加上截至估值日的含息能夠近似體現公允價值,應持續評估上述做法的適當
    性,并在情況發生改變時做出適當調整。
    (4)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
    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價格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
    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價格或推薦估值價格估值。對
    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
    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價格或推薦估值價格,
    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截止日
    (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
    利息收入。
    5、投資證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股指期貨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
    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結算價估值。
    6、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按照上述公允價值確定原則提供的估值
    價格數據。
    8、本基金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協
    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9、存托憑證的估值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
    估值。
    11、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
    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
    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
    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
    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某一類別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別基金資產凈值
    除以當日該類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
    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具
    體請參見相關公告。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
    后,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
    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
    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
    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
    銷售機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
    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
    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
    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
    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
    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
    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
    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
    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
    責,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
    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
    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
    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
    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
    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
    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
    業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
    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
    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
    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
    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場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證
    券/期貨經紀機構、第三方估值機構、指數編制機構等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
    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從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但法律法規、中國證
    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公證費、仲裁費
    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賬戶開/銷戶及維護費用;
    9、因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
    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8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80%÷當年實際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
    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實際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為0.30%。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30%
    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實際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支付。若遇法定節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
    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從基
    金財產中列支;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
    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
    執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
    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
    進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
    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
    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
    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但由于本基金A類基
    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
    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
    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
    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
    則和支付方式,但應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
    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
    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
    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
    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
    計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
    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
    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
    規關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內容、登載媒介、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
    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
    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
    《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
    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
    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
    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
    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
    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
    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
    前,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
    應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別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
    日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
    別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別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
    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
    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
    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
    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
    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
    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
    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
    書,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
    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
    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
    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
    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
    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
    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本基金增加、減少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22、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時;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4、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
    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
    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
    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
    澄清。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
    告。
    (十)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
    進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清算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
    刊上。
    (十一)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季度報告、基金中期
    報告、基金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
    交易情況,包括交易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等。
    若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
    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若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基金中期報
    告、基金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中披露的國債期貨交易情
    況,包括交易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
    交易對本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若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
    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融資交易的情況,包括投
    資策略、業務開展情況、損益情況、風險及管理情況。
    若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
    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轉融通證券
    出借交易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業務開展情況、損益情況、風險及其管理情況
    等,并就報告期內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做
    詳細說明。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2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
    規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
    總成本和賬面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
    及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
    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
    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
    報告等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
    專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
    法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相關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
    信息:
    (1)不可抗力;
    (2)發生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
    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經履行適當
    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
    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
    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
    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
    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
    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
    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
    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
    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
    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
    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
    限于直接損失。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的,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
    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
    而造成的損失等。
    二、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
    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
    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
    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
    未能發現錯誤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
    者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二十一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但若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
    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
    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
    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
    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在募集結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
    金備案手續,并經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
    持有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
    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
    協商解決。
    (本頁為《華寶中證A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簽署頁,無正文)
    基金管理人: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日:
    簽訂地: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日:
    簽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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