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3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摩根30天持有期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5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6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1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2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9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4
九、基金收益分配.....................................................................................................................30
十、基金信息披露.....................................................................................................................32
十一、基金費用........................................................................................................................34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6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8
十五、反腐敗及商業賄賂條款.................................................................................................41
十六、禁止行為........................................................................................................................42
十七、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3
十八、違約責任........................................................................................................................45
十九、爭議解決方式.................................................................................................................46
二十、托管協議的效力.............................................................................................................47
二十一、其他事項.....................................................................................................................48
二十二、托管協議的簽訂.........................................................................................................50
鑒于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
的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
募集發行摩根3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或“基金”);
鑒于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擬擔任摩根3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摩根3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摩根3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
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摩根3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
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
募說明書的規定。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479號42層和43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479號42層和43層
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王瓊慧
成立日期:2004年5月12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2004」56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2.5億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它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平安銀行)
注冊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47號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5023號
法定代表人:謝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銀復1987【36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19,405,918,198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08]1037號
聯系人:劉華棟
聯系電話:(0755) 22166388
經營范圍:辦理人民幣存、貸、結算、匯兌業務;人民幣票據承兌和貼現;各
項信托業務;經監管機構批準發行或買賣人民幣有價證券;外匯存款、匯款;境內
境外借款;在境內境外發行或代理發行外幣有價證券;貿易、非貿易結算;外幣票
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放款;代客買賣外匯及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資信
調查、咨詢、見證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業務;黃金進口業務;經有關監管機構批準
或允許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
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
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
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
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基金合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
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
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
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
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
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金融債、次
級債、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可分離交易可轉
債的純債部分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國債期貨、
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
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除外)和可
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不低于基金資
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
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
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比
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的債券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保證金以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
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
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
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0)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的交易,需遵守下列規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
例的有關規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1)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參與信用衍生品投資,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本基金不持有
具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約類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
用衍生品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中所對應受保護債券面值的100%;本基金投資
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在3個月內
進行調整;
(1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
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
后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
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除(2)、(11)、(12)、(13)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通過事后監督
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
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與本機構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及
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責任確保關聯交易名單
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并負責及時將更新后的名單發送給對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
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
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
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
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
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及
時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
由此造成的相應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
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向相關交
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及配合。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
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
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中
期票據進行監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
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
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
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
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
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
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
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義務后,予以免責。
(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
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
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
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
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
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
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
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
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
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
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依據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規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
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
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
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但
基金托管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
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
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
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
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
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
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銀行賬戶,并
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權基金托管人辦理
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銷戶、變更工作,本基金銀行賬戶無需預留印鑒,具體按
基金托管人要求辦理。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
本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
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
備付金賬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為基金開立
債券托管賬戶,并代表本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六)期貨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立期貨資金賬戶,在中國金融期
貨交易所獲取交易編碼。期貨資金賬戶名稱及交易編碼對應名稱應按照有關規定
設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資格,基金管理人授權基金托管人辦
理相關銀期轉賬業務
(七)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開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議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責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
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于本基金成立前三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
文件,該文件應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若由授權代表簽署,
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預留印鑒及被授
權人簽字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
3.授權文件于載明的生效日期生效。授權文件中載明的具體生效時間不得早
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或以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的時點。如早
于,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的時間為生效時間。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
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贖回、分紅付款指令、回購到期付款指令、與投資有關的付款指
令、實物債券出入庫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
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
3.相關登記結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結算通知視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發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加密傳真、郵件、深證通電子指令等方式或其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書面共同確認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
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定
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
對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且上述授權的撤銷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執行
前按照本協議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
后該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
責任,授權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確認。基金托管人在復核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基金托管人僅對基金
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協議的約定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基金托管人不負責審
查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同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
述文件資料真實。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真實而影響基金托管人的審
核或給任何第三人帶來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責任。
-如果銀行間簿記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書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間,除需
考慮資金在途時間外,還需給基金托管人留有至少2個小時的復核和審批時間。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要求當日支付的場外劃款指令的最晚時間為每個工
作日的15:00。劃款指令到達時間以基金托管人認定該劃款指令為有效劃款指令的
時間為準。有效劃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賬號、收款人、收款賬
號、金額(大、小寫)、款項事由、支付時間)準確無誤、預留印鑒相符、相關的
指令附件齊全且頭寸充足的劃款指令。因基金管理人的過錯導致指令傳輸不及時、
未能留出足夠的劃款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在
其過錯范圍內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
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應
指定專人立即對有關內容及印鑒和簽名進行表面一致性審查,如有疑問必須及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及時辦理。指令執行完畢后,基金托管人應及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
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投資指令、贖回、
分紅資金等的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審核、查明原因,出具書面文件確認此交易指令無效(取消)。在及時
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未執行該指令造成的損失及相應責任。
對于發送時資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不予執行,但應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確認該指令不予取消的(或未及時出具書面文件確認取消指
令或指令無效),資金備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時間視為指令收到時間。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指令發
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
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銷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書面說明,并加蓋
業務用章。但基金托管人因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對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據交易程序已經
生效的指令對本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
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在及時通知后,基
金托管人不承擔因未執行該指令造成的損失及相應責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對于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
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執行,應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若對基金管理人、
基金財產或投資人造成直接損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七)更換被授權人員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至少提前一個工
作日,以書面方式(以下簡稱“授權變更通知書”)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時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權人的姓名、權限、預留印鑒和簽字樣本。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授權變更通知書應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
表簽署,若由授權代表簽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授權文件變更通知應
載明生效日期,原授權文件同時失效。授權通知及其變更均應以正本形式送達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換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及聯系方式,應至少提前一個工
作日,以書面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并經基金管理人錄音電話確認后生效。
(八)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與
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參與認購未上市債券時,基金管理人應代表本基金與對手方簽署相關合
同或協議,明確約定債券過戶具體事宜。否則,基金管理人需對所認購債券的過
戶事宜承擔相應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設計選擇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租用其交易單元作為基金的專用
交易單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委托協議,基金管理人應提前
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單元保證金由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交付。基金管理人應根
據有關規定,在基金的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中將所選證券經營機構的有關情況、基
金通過該證券經營機構買賣證券的成交量、回購成交量和支付的傭金等予以披露,
并將上述情況及基金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關法律法規或交易規則的修改帶來的變化以屆時有效
的法律法規和相關交易規則為準。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
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定的,
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備付金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結算保證金管理辦法》,在每月前第一個工作日,中國證券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對結算參與人的最
低結算備付金和結算保證金限額進行重新核算,在第二個交易日對結算保證金進
行調整,在第六個交易日對最低備付金進行調整。管理人應提前一個交易日匡算最
低備付金和證券結算保證金調整金額,留出足夠資金頭寸,以保證正常交收。托管
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調整最低結算備付金和證券結算保證金當日,
在資金調節表中反映調整后的最低備付金和證券結算保證金。管理人應預留最低
備付金和證券結算保證金,并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確定的實際下
月最低備付金和證券結算保證金數據為依據安排資金運作,調整所需的現金頭寸。
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買賣證券的清算交收。場內資金結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數據辦理;場外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劃款指令具體辦理。
如果僅因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
管人負責賠償;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單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數據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錯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單獨承擔,與
基金托管人無關;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單獨結算的交易,造成基金
資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單獨承擔,與基金托管人無關;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違反
市場操作規則的規定進行超買、超賣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基金
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單獨承擔,與基金托管人無關。
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確保T日日終有足夠的資金頭寸完成T+1
日的投資交易資金結算;如因基金管理人過錯導致資金頭寸不足,基金管理人應在
T+1日上午10:00前補足透支款項,確保資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規定備足資金
頭寸,影響基金資產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之間的一級清算,由此給基金托管人、基金資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單方
負責。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時,基金銀
行賬戶或資金交收賬戶(除登記公司收保或凍結資金外)上有充足的資金。基金的
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并同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視賬戶余額充足時為指令送達時間。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
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時間,一般為2個工作小時。在基金資金頭
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
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
2.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對外披露凈值之前,必須
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
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
失由基金管理人單方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按日核實,賬實相符。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網點無需與基金管理人進
行銀企對賬。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賬目,確保雙方賬目
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對實物證券賬目。
(三)基金申購和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負
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
時劃付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個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
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包括電子數
據和蓋章生效的紙制清算匯總表),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
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
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宜
按時進行。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用
賬戶,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資金賬戶的,基金托管
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
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8.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
按時撥付;因基金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如系
基金管理人的過錯造成,責任及相應后果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
墊款義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資金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回購到期付款和與
投資有關的付款、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
(四)申贖凈額結算
基金申購、贖回等款項采用基金托管賬戶與“注冊登記清算賬戶”間軋差交收
的結算方式。
基金托管賬戶與“注冊登記清算賬戶”間的資金清算遵循“凈額清算、凈額交
收”的原則,即按照托管賬戶當日應收資金(包括申購資金及基金轉換轉入款)與
托管賬戶應付額(含贖回資金、贖回費、基金轉換轉出款及轉換費)的差額來確定
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時,
基金管理人負責將托管賬戶凈應收額在交收日15:00前從“注冊登記清算賬戶”
劃到基金托管賬戶,基金托管人在資金到賬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進行賬務處
理;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收日9:30前將劃款指令發送
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交收日
12:00前劃往“注冊登記清算賬戶”,基金托管人在資金劃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進行賬務處理。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收款,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資金是否到賬,對于因基金
管理人的過錯未準時到賬的資金,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劃付,由此產生的責任應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劃
付。對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
人劃付,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五)基金轉換
1.在本基金開展轉換業務之前,基金管理人應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關事宜
進行協商。
2.基金托管人將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基金轉換數據進行賬務處理,具體資
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協議當事人承擔的權責按基金管理人屆時
的公告執行。
3.本基金開展基金轉換業務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
公告。
(六)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辦
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
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產生的誤差或損失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
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
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
凈值結果以雙方約定的方式提交給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以約定
的方式將復核結果提交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
規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
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國債期貨、資產支持證券、信
用衍生品、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
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
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
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
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
全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
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
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
確定其公允價值。
(2)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
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
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
價估值。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
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
薦估值全價,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
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
行間市場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在當前
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4)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
估值。
(5)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當日估值價格進行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估值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選定的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企業會計準則要求采用合理估
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
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8)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3.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
不作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處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證券/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登記結算公司、第三方
估值基準服務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
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
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或即使發現錯誤但
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財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4.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
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
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
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
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
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
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
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
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
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
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
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
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
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
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
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
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
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
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
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
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
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
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
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獨立地
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
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
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對
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
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
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
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
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
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
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
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
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
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
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
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
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對于選擇紅利再投資的,每份基金份額(原
份額)所獲得的紅利再投資份額的最短持有期限結束日,與該原份額的最短持有期
限結束日一致;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
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
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同一類別每一基金份額享有
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
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進行調整,不需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
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
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
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
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或
相關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法
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
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
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
信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
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因審計、法律等專業服務向外部專業顧問提供信息,并要求專業顧問遵守
保密義務。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報告、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
券、國債期貨、信用衍生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
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
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
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本章第(二)條規定的應
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
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時披露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規
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規
定報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聯網網站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基
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按基
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處,投資者可以免費查
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E×0.2%÷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
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
初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
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
初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順延。
(三)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
率為0.2%。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0.2%年費率
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月初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銷售服務費主要用于支付銷售機構傭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銷廣告費、
促銷活動費、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費等。銷售服務費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間的上述費
用。
(四)賬戶開戶費用、基金的證券、期貨、信用衍生品交易費用、基金的銀行
匯劃費用、賬戶維護費、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費用(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有關的會計
師費、律師費、公證費、仲裁費和訴訟費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相應協
議的規定,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六)本基金運作前產生的可以從基金財產中列支的相關費用由基金管理人
墊付,運作后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付指令,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三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七)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他有
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釋,如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
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基金托管人依法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有向基金管理人搜集資料的權利,
基金管理人應在收到基金托管人通知后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
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
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
真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
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臨時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選。新任基金管理人
提名人選由臨時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的人選構成;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臨時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提名,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從提名人選中擇優指定臨時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與責任劃分: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業務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
交手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
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與凈值。基金管理人、臨時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對各自履職行為依法承擔責任;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
用由基金財產承擔;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
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
金資產總值與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
用由基金財產承擔。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
介上聯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有義務協助新/臨
時基金管理人或新/臨時基金托管人盡快交接基金資產,并保證不對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
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四)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
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在對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可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
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反腐敗及商業賄賂條款
(一)托管人及托管人的董事、員工、高管、顧問、代理或任何其他代表其行事的
個人(合稱“托管人人員”)知曉并嚴格遵守一切關于反腐敗、反商業賄賂、反不正
當競爭及財務會計制度等相關法規,知曉任何形式的賄賂和貪瀆行為都將觸犯法
律,并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二)托管人進一步聲明、保證,在履行本協議時,托管人及托管人人員不會直接
或間接的承諾,給予或支付任何對價(包括金錢、禮物、旅行、娛樂或就業),以
便:(a)不正當地影響任何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及非法人組織,國際公共組織,
監管機構或任何官員,雇員,代理人或代表(包括任何政黨,候選人,官員或政黨
代表)所作出的任何行為,決定或疏忽,以獲得不正當的利益;(b)誘使任何
人違反對投資者的職責(不論是公共或私人實體);或(c)促進或加快政府行動
或批準。托管人、托管人員工及相關人員不得向管理人、第三方或管理人及第三方
的實際控制人、股東、董事、高管、經辦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提供、給予合同約定外
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現金、購物卡、實物、有價證券、股權、
傭金返還、旅游或其他非物質性利益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代持等便利。“其他
相關人員”是指除已列舉人員以外的與合同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人員,包括但
不限于已列舉人員的親友。
(三)托管人應就其與本協議項下將要履行的服務制備準確的賬目、記錄和會計賬
簿。
(四)托管人與管理人資金往來僅通過公司賬戶進行,絕不開展套現、不提供回扣
及任何形式的違反法規及財務制度的行為,不為任何商業賄賂行為提供任何便利。
(五)托管人知曉管理人接受舉報的部門為財務部(021-20628080)和監察稽核部
(021-20628090),若管理人、托管人雙方業務合作過程中收到任何相關人員的明
示或暗示索取任何利益的行為,托管人將向管理人舉報。
十六、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
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
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和
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十)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
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一)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
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限制為準。
十七、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
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
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
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
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
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
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期限。
十八、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
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
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
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
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根據另一方過錯程度向另一方追償。但是發生下列情況
之一的,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損失
等。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
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
現錯誤或未能避免錯誤發生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九、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
調解不能解決的,應當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上海
市,按照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
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
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
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二十、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
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協議
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
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
表簽字或簽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
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上報監管部門一份,每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一、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
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盡
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基金管理人理解、認可并同意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反逃稅系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基金托管人作為金融機構須根據該等規定進行相關管理,并
有權依該等規定對相關合約的簽約主體進行風險告知、提示、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遵
守和符合該等規定。
基金管理人同意接受基金托管人在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反逃稅方面的監管。
基金管理人在此確認和承諾,基金托管人已明確向其提出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反
逃稅相關要求;基金管理人亦進一步在此確認和同意,其將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
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
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被監管方的要求和規定,
以及基金托管人基于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或反逃稅不時發布的相關政策、規則
或辦法,且其在通過基金托管人辦理相關業務時,認可基金管理人履行合規義務是
基金托管人提供相關業務服務的前提。
基金管理人承諾將依法合規地向基金托管人開展或辦理各類業務、目的合法、
背景真實、所提交申請材料均準確、合法、有效且無重大遺漏,不存在直接或間接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或不合規目的之情形。
基金管理人同意,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反逃稅方面具有協助和配合基金托管
人工作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其知曉并同意其有義務協助及配合基金托管人履行所有以反
洗錢、反恐怖融資及/或反逃稅為目的的檢查、調查、額外業務流程或程序、按要
求補充提供相關材料、并同意承擔由此等合規目的可能帶來的處理時間或成本的
合理增加。
基金管理人承諾其知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權為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或反
逃稅目的使用、匯總或向有權監管機構報送與基金管理人有關的數據、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諾其知曉并同意在基金托管人與其任何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如
基金管理人發生或卷入(或涉嫌發生或卷入)任何與基金托管人(或其他銀行等金
融機構)反洗錢及/或反恐怖融資及/或反逃稅事項或調查的,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
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責任,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擔。如基金管
理人已被證實(包括通過新聞等公開渠道或信息)受到涉及洗錢及/或恐怖融資及
/或逃稅相關正式調查、立案、處罰或來自政府機構的其他正式官方程序的,視為
構成基金管理人對銀行每一交易或業務文件項下違反,基金托管人有權宣布基金
管理人違約并追究違約責任;如約定的違約金(若有)不足以彌補銀行由此受到的
直接損失的,基金管理人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基金管理人理解上述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反逃稅要求可能根據相關法律法
規及監管規定及宏觀金融環境的變遷而不時更新和完善,基金管理人承諾將持續
關注和了解該等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之最新版本,并在與基金托管人開展業務期
間保持持續合規。
基金管理人明白和理解反恐反洗錢及反逃稅作為一項復雜工程,可能涉及跨
境跨主權合作,并可能受限于國際組織及/或其他主權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之要求;
基金管理人在此確認上述反恐反洗錢及反洗錢特別條款同樣適用于國際反恐反洗
錢及/或反逃稅合規要求;當基金托管人涉及國際反恐反洗錢協作時,基金托管人
有權依據上述條款進行相應的調查、檢查或采取適當的行動。
除非另有其他明確的相反約定,經基金管理人確認的本條款,將作為基金管理
人產品以及后續所簽署任何及所有補充協議的組成部分,自動并入該等補充協議
并有效約束補充協議簽約方。
二十二、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簽訂地、
簽訂日
(本頁為《摩根3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簽署頁,無正文)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
基金托管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簽章):
簽訂地點:
簽訂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