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利得月月興3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西部利得月月興30天持有期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釋義...............................................................................................................................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8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售.........................................................................................................10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12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1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22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29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38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1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4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4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51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52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5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62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4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5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72
第二十部分違約責任.................................................................................................................74
第二十一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75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76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項.............................................................................................................77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78
第一部分前言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規范基金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
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與基金
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
均以基金合同為準?;鸷贤斒氯税凑铡痘鸱ā贰⒒鸷贤捌渌嘘P規定享有權利、
承擔義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鹜顿Y人自依
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三、西部利得月月興3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注冊。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做出實
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四、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
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也不保證本金不受損失。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內容涉及界定
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以基金合同為準。
五、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
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六、為對沖信用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投資可能面臨流動
性風險、償付風險以及價格波動風險。
七、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程序
后,可以啟用側袋機制。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并
不辦理側袋賬戶的申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并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
機制時的特定風險。
八、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但在基
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基金管理人無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者超過50%
的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本基金對于每份基金份額設置30天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內基金份額持有
人不能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最短持有期屆滿后方可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以紅
利再投資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額的持有到期時間與投資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額最短持有期到期
時間一致,因多筆認購、申購導致原持有基金份額最短持有期到期時間不一致的,分別計
算。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部利得月月興3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西部利得月月興3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西部利得月月興30天持
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西部利得月月興3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西部利得月月興3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
額發售公告》
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西部利得月月興3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證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
會議通過,經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經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一次修訂,經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
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經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
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并經2019年
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的《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
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
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正的《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6、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7、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等對銀行業
金融機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機構
18、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
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9、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0、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
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1、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
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
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
構投資者
22、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基金交易賬戶,宣傳推介
基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定投及提供基金交易賬戶信息
查詢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
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
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登記機構為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9、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
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定投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
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個月
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對每份基金份額設置30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對認購份額而言)、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對申購份額而言)或基金份額轉
換轉入確認日(對轉換轉入份額而言)起,當持有時間小于30天,投資者不能提出贖回或
轉換轉出申請;當持有時間大于等于30天,投資者可以提出贖回申請。
35、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相關期貨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38、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9、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0、《業務規則》: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注冊登記業務規則》,
是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資人共同遵守
41、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
金份額的行為
42、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
金份額的行為
43、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
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4、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
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5、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
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6、定投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金額及
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7、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
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8、元:指人民幣元
49、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
費用后的余額
50、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1、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2、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3、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
份額凈值的過程
54、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信
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
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5、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
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6、基金份額類別:根據認購/申購費用、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
分為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各基金份額類別分別設置代碼、計算公告基金份額凈
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57、A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人認購/申購時收取前端認購/申購費用,且不從本類別
基金資產凈值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58、C類基金份額:指從本類別基金資產凈值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且不收取認購/申購
費用的基金份額
59、第三方估值機構: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或者在
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經協商一致后確定的其他估值機構
60、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
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
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
或交易的債券等
61、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凈值的
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
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62、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賬戶進行
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于流動性風險管
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戶稱為側袋賬戶
63、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
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以上釋義中涉及法律法規、業務規則的內容,法律法規、業務規則修訂后,如適用本
基金,相關內容以修訂后法律法規、業務規則為準。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
西部利得月月興3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本基金對每份基金份額設置30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對認購份
額而言)、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對申購份額而言)或基金份額轉換轉入確認日(對轉換
轉入份額而言)起,持有時間小于30天,投資者不能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持有時間
大于等于30天,投資者可以提出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
以紅利再投資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額的持有到期時間與投資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額最短持
有期到期時間一致,因多筆認購、申購導致原持有基金份額最短持有期到期時間不一致的,
分別計算。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風險和保持資產流動性的基礎上,通過積極主動的管理,追求基金資產的
長期穩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
六、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七、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費用、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
其中A類基金份額類別為在投資人認購/申購時收取前端認購/申購費用,且不從本類別基
金資產凈值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為從本類別基金資產凈值中計提
銷售服務費,且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的基金份額。
本基金A類和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A類基金份
額和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并公告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公式為計算日各類別基金份額的
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發售在外的該類別基金份額總數。有關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設置、
費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公告。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
情況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減少或調整基
金份額類別設置、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并在調整實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售
一、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1、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發售方式
本基金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或按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公
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網站。
3、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
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基金管理人有權對發售對象的范圍予以進一步限定,具體發售對象見基金份額發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二、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認購時收取基金前端認購費用;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中列示。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2、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3、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4、認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認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5、認購申請的確認
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已經接收到
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
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三、基金份額認購金額的限制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單筆最低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體限制請參
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體限制和處
理方法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本基金募集規模設置上限。募集期內超過募集規模上
限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確認或其他方式進行確認,具體辦法參見基金份額發售公
告或其他相關公告。
5、如本基金單個投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
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
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記機構的確認為
準。
6、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按每筆認購申請
單獨計算,但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得撤銷。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
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
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
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中國證監
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鸸芾砣嗽谑盏街?
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鸸芾砣藨獙⒒鹉技?
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鸸芾砣?、
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
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
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
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人網站或相關文件中列明?;鸸芾砣丝筛鶕闆r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
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
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
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
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
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
施日前(含當日)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體業務辦理
時間在相關公告中規定。
認購份額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基金管理人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開
放贖回業務的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
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
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價格為下一開放日該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
換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
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者的合
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鸸芾砣吮仨氃谛?
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
回的申請。投資者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者在
提交贖回申請時,應確保賬戶內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申購、贖回申請不成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交付申購款項,否則所提交的申購
申請不成立。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贖回申
請不成立。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
額贖回時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
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如遇證券/期貨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
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了業務
流程,則贖回款項劃付時間相應順延至上述因素影響消除的下一工作日。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
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
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已
經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
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
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首次申購和每次申購的最低金額以及每次贖回的最低份
額,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具體規定請參
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
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權規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具體規定請
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5、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有權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
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
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
限制,或者新增基金申購或贖回的控制措施?;鸸芾砣吮仨氃谡{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
計算,并在T+1日內披露。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申購份額的計算及余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申購份額、余額的計算方式及處理方式
詳見《招募說明書》。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
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列示。本基金C類份額不收取申購費。
3、贖回金額的計算及余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贖回金額、余額的計算方式及處理方式
詳見《招募說明書》,贖回金額單位為元。本基金的贖回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
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列示。
4、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列入
基金財產;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
5、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
時收取。贖回費用歸入基金財產的比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設定,具體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未歸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6、本基金的申購費率、申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贖回費率、贖回金額具體的計算方
法和收費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鸸芾?
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
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含當日)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
告。
7、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
的規定。
8、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
且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不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對基金銷售費用實行一定
的優惠,費率優惠的相關規則和流程詳見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屆時發布的相關
公告或通知。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
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
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
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
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因技術故障或異常情況導致基
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基金會計系統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9、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總規模、單日凈申購比例、單一投資者單日和/或單
筆申購金額設置上限的情況下,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超過前述某項或全部上限比例的。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8、10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拒絕或暫停
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信息披露辦法》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
登暫停申購公告。當發生上述第7、9項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購申請。如果投資
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
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每筆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到期后方可辦理贖回,否則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資人的該
筆贖回申請。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鹳Y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
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
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
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
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第4項除外)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
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
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
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鸱蓊~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
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
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
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
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
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
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
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
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
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
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
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
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如發生單個開放日內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的基金份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
基金總份額的30%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該比例以上的贖回
申請實施延期辦理。如基金管理人對于其超過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30%以上部分的贖回
申請實施延期辦理,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
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基金
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總份額30%部分作為當日有效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前述
“(1)全額贖回”或“(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對該部分有效贖回申請與其他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并辦理?;鸱蓊~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
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延期部分如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
撤銷。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
理。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
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
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按照《信息披露辦法》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
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兩日內在
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
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
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
構。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
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
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
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
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登記機構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
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
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三、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
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四、定投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投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資人在
辦理定投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投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五、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
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鸱蓊~的凍結手續、凍結方式按照登
記機構的相關規定辦理?;鸱蓊~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按照我國法律法規、
規章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以及登記機構業務規定來處理。
十六、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
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
過戶登記?;鸸芾砣藬M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十八、其他業務
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條件下,基金登記機構可依據其業務規則,受理基金份額質押
等業務,并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耀體路276號901室-908室
法定代表人:何方
設立日期:2010年7月20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0】864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叁億柒仟萬元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21)385728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
《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相關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
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
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收益分配和定投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
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披露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
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但依法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及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不
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
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
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
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
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
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
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法定代表人:陳四清
成立日期:1984年1月1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
決定》(國發[1983]146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35,640,625.7089萬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證監基字【1998】3號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
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
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期貨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理證
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鹭?
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
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
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合同》
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及審計、
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
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少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年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
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
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
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
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
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
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如實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銷售機構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時予以更新和補充;
(1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
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
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若將來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
定的,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3)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4)在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許可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
響的前提下,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增加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停止現有基金份額的發
售及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規則進行調整;
(5)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6)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復,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鸸芾砣藨斪允盏綍嫣嶙h之日
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或在
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復,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
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復的,
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至少30日,在規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授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紙質授權、電話授權、短信授權及網絡授權方式等)、送
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紙質表決票投票、
網絡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
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鸸芾砣嘶蚧鹜泄苋司懿慌纱韺Ρ頉Q
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允許
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F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
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
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
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
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現場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通訊開會應以召集人通知的
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
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
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
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決
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其他方
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
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
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
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
《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
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
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鸸芾砣撕突?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
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
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
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
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
決議。
六、表決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
有同等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
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
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監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的相反證據
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
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
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
表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準。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鸸芾砣嘶蚧鹜泄苋瞬怀鱿髸?,不影響計票的效
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
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
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
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
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鸸芾砣嘶蚧鹜泄苋司芘纱韺Ρ頉Q意見的計票進行監
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
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
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
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
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
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
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當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
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賬戶和側袋賬戶的,應分
別由主袋賬戶、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
具有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賬戶的,側袋賬戶份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容為準,
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上文相關約定。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
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根據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協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向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
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
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應按其要求
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及時
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
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
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
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四、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根據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托管協
議。
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
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
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
一、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
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
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二、基金登記業務辦理機構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基金
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
權益。
三、基金登記機構的權利
基金登記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取得登記費;
2、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賬戶;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登記業務的規則進行調整,并依照有關規定于開始實
施前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登記機構的義務
基金登記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3、妥善保存登記數據,并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細等數據備
份至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
最低年限;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投資者或基
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規定為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風險和保持資產流動性的基礎上,通過積極主動的管理,追求基金資產的
長期穩定增值。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的債券(含國債、
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含證券公司公開發
行的短期公司債券)、次級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分離交易可轉債
的純債部分、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信用衍生
品、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
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資產,也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除
外)、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并可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適時合理地調整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每個
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保證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現金或投資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現金不包括結算
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密切關注債券市場的運行狀況與風險收益特征,分析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和金
融市場運行趨勢,自上而下決定類屬資產配置及組合久期,并依據內部信用評級系統,深
入挖掘價值被低估的標的券種。本基金采取的投資策略主要包括類屬資產配置策略、利率
策略、信用債及資產支持證券策略、期限結構配置策略、個券選擇策略、信用衍生品投資
策略、國債期貨投資策略等。在謹慎投資的基礎上,力爭實現組合的穩健增值。
1、類屬資產配置策略
不同類屬的券種,由于受到不同的因素影響,在收益率變化及利差變化上表現出明顯
不同的差異。本基金將分析各券種的利差變化趨勢,綜合分析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
市場偏好及流動性等因素,合理配置并動態調整不同類屬債券的投資比例。
2、利率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全面研究和分析宏觀經濟運行情況和金融市場資金供求狀況變化趨勢及
結構,結合對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經濟政策取向的研判,從而預測出金融市場利率
水平變動趨勢。在此基礎上,結合期限利差與凸度綜合分析,制定出具體的利率策略。
具體而言,本基金將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綜合研究主要經濟變量指標,分
析宏觀經濟情況,建立經濟前景的場景模擬,進而預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經濟政
策取向。同時,本基金還將分析金融市場資金供求狀況變化趨勢與結構,對影響資金面的
因素進行詳細分析與預判,建立資金面的場景模擬。
在此基礎上,本基金將結合歷史與經驗數據,區分當前利率債收益率曲線的期限利差、
曲率與券間利差所面臨的歷史分位,判斷收益率曲線參數變動的程度與概率,即對收益率
曲線平移的方向,陡峭化的程度與凸度變動的趨勢進行敏感性分析,以此為依據動態調整
投資組合。如預期收益率曲線出現正向平移的概率較大時,即市場利率將上升,本基金將
降低組合久期以規避損失;如出現負向平移的概率較大時,則提高組合久期;如收益率曲
線過于陡峭時,則采用騎乘策略獲取超額收益。
3、信用債及資產支持證券策略
信用債收益率等于基準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兩個方面的影響,一
是該信用債對應信用水平的市場平均信用利差曲線走勢;二是該信用債本身的信用變化。
基于這兩方面的因素,我們分別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線變化策略:一是分析經濟周期和相關市場變化對信用利差曲線的
影響,二是分析信用債市場容量、結構、流動性等變化趨勢對信用利差曲線的影響,最后
綜合各種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線整體及分行業走勢,確定信用債券總的及分行業投資比
例。
2)基于信用債信用變化策略:發行人信用發生變化后,基金管理人將采用變化后債券
信用級別所對應的信用利差曲線對公司債、企業債定價。影響信用債信用風險的因素分為
行業風險、公司風險、現金流風險、資產負債風險和其他風險等五個方面。我們依靠內部
評級系統分析信用債的相對信用水平、違約風險及理論信用利差。
本基金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信用債券及資產支持證券,前述的
信用評級依照評級機構出具的債項信用評級,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超短
期融資券和其他無債項評級的信用債券的信用評級依照評級機構出具的主體信用評級。如
出現沒有對應評級的信用債券,基金管理人需結合自身的內部信用評級進行獨立判斷與認
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斷結果為準。本基金持有信用債券及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
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本基金投資不同信用級別評級的信用債及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如下:
信用級別評級 占信用債的比例
AA+ 0%-20%
AAA 80%-100%
4、期限結構配置策略
本基金對債券市場收益率期限結構進行分析,運用統計和數量分析技術,預測收益率
期限結構的變化方式,確定期限結構配置策略以及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種的配置比例,以達
到預期投資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5、個券選擇策略
本基金建立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兩方面的研究流程,自上而下的研究包含宏觀基本
面分析、資金技術面分析,自下而上的研究包含信用利差分析、債券信用風險評估、信用
債估值模型和交易策略分析,由此形成宏觀和微觀層面相配套的研究決策體系,最后形成
具體的投資策略。
6、信用衍生品投資策略
本基金按照風險管理原則,以風險對沖為目的,參與信用衍生品交易。本基金將根據
所持標的債券等固定收益品種的投資策略,審慎開展信用衍生品投資,合理確定信用衍生
品的投資金額、期限以及信用風險敞口等。
7、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風險管理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結合對
宏觀經濟形勢和政策趨勢的判斷、對債券市場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對國債期貨和現貨基
差、國債期貨的流動性、波動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標進行跟蹤監控,在追求基金
資產安全的基礎上,力求實現基金資產的中長期穩定增值。
今后,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金融工具的豐富和交易方式的創新等,基金還將積極尋
求其他投資機會,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將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將其納入投資范圍以豐富組合投資策略。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
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
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7)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
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1)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2)本基金進行債券正回購或逆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13)基金總資產不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
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
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
值的30%;
(15)本基金參與信用衍生品投資,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約類信用衍生品;
2)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中所對應受保護債券面值的
100%;
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10%;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該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在3個月內進行調整;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5)、(6)、(11)、(15)的3)項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
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
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
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
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
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
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鸸芾砣硕聲辽倜堪肽陮?
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后的限制執行。
五、業績比較基準
中債綜合全價指數收益率×90%+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銀行定期存款稅后收
益率×10%
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因此,以“中債綜合全價指數
收益率×90%+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銀行定期存款稅后收益率×10%”作為本基金
的業績比較基準,能夠使本基金投資人判斷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上述業績比較基準停止發布或變更名稱,或者有更
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于本基
金的業績基準的指數時,本基金可以依據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且對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按照監
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后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告。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長期平均風險和預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高于貨幣市場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
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款項以及其
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以及投
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
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鸸芾砣恕⒒鹜泄苋?、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
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
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
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鸸芾砣斯芾磉\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
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
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
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國債期貨、資產支持證券、信
用衍生品、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
《關于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處理標準》、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價
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
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
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
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
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
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
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
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
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
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約定的品種外,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
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
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
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
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
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
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
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
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采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
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
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
當日的估值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
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估值。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
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
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
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4、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息收入。
6、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全價估值。
7、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國債期貨合約估值日的結算價估值,估值當日無
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當日估值價格進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應
當承擔的估值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依照有關
法律法規及《企業會計準則》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9、當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上述資產或負債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1、對于發行人已破產、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
表明本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
后,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推薦價格或在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價格區間中的數據作
為該債券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
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
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
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
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
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估值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除以估值日該類基金
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
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
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鸸芾砣嗣總€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的基
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
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鹳Y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
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
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
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
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
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
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
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
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
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
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
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
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
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
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按以下條款進行賠
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由此給基金份
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
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
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
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進而導
致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賠付。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
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
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鹜泄苋藢糁涤嬎憬Y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
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
機構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
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
未能發現錯誤或即使發現錯誤但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
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
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
戶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從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但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
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審計費、公證費、訴訟費和
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信用衍生品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相關賬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據與管理人核對
一致的財務數據,托管人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自動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從基金財
產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劃款指令,支付時間及收款賬戶信息由基金管理
人通過書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據與管理人核對
一致的財務數據,托管人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自動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從基金財
產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劃款指令,支付時間及收款賬戶信息由基金管理
人通過書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3、從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基金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銷售服務費按前一
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據與管理人
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托管人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自動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從基
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劃款指令,支付時間及收款賬戶信息由基金
管理人通過書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由登記機構代收,登記機構收到后按相關合同規定
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等。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
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
明書的規定及相關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
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本基金支付給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項費用均為含稅價格,具體稅率適用中國稅務主管
機關的規定。
本基金在投資和運作過程中如發生增值稅等應稅行為,相應的增值稅、附加稅費以及
可能涉及的稅收滯納金等由基金財產承擔,屆時基金管理人可通過本基金托管賬戶直接繳
付,或劃付至基金管理人賬戶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關規定申報繳納。如果基金管理人先
行墊付上述增值稅等稅費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從基金財產中劃扣抵償。本基金清算后若基
金管理人被稅務機關要求補繳上述稅費及可能涉及的滯納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權向投資人
就相關金額進行追償。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
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
具體分配方案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以紅利再投資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額的持有到期時間與投資者原持有
的基金份額最短持有期到期時間一致,因多筆認購、申購導致原持有基金份額最短持有期
到期時間不一致的,分別計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該類基
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
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約定外,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
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
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
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
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
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披露的規定
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
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
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符
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
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
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
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
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
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
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
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鸾K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
募說明書。
本基金在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
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
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
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甬a
品資料概要的內容及編制等具體要求,按照招募說明書相關規定執行。基金終止運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基金份
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
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
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
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
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
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
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含資產組
合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
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
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
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
者年度報告。
本基金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
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
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本基金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
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本基金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
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
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
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
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
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
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
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
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
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
率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4、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
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
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
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九)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報告?;鹭敭a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
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
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
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
券明細。
(十二)投資國債期貨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應當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
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本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
標等。
(十三)投資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資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持倉情況等,并充分揭示投資信用衍
生品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目標及策略。
(十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
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
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
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
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
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
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在《基金合同》終止后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
年限。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
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相關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時;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
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議生
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
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在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
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鹭敭a清
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
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
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各類基金份額在基金合同終止事由發生時各自
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比例確定剩余財產在各類基金份額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類基金份額
可分配的剩余財產范圍內按各份額類別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
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
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第二十部分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規
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
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根據另一方過錯程度向另一方追償。對
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
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損失等。
二、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基金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
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
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錯誤或即使發
現錯誤但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
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二十一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
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應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
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
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合理的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
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加蓋公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
代表簽字或簽章并在募集結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并經中國
證監會書面確認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
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
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
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協商解決。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
《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相關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
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
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收益分配和定投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
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披露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
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但依法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及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不
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
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
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
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
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
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
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
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
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期貨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理證
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
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
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合同》
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及審計、
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
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少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年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
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
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
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
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如實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銷售機構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時予以更新和補充;
(1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3)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4)在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許可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
響的前提下,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增加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停止現有基金份額的發
售及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規則進行調整;
(5)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6)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鸸芾砣藨斪允盏綍嫣嶙h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復,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鸸芾砣藨斪允盏綍嫣嶙h之日
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或在
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復,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
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復的,
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鸱蓊~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至少30日,在規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授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紙質授權、電話授權、短信授權及網絡授權方式等)、送
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紙質表決票投票、
網絡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
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鸸芾砣嘶蚧鹜泄苋司懿慌纱韺Ρ頉Q
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允許
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F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
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
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
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
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現場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通訊開會應以召集人通知的
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
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
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
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決
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
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
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
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
《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
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
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
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
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
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
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
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
決議。
(六)表決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
有同等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
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
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監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的相反證據
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
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
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
表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準。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
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
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
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
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
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鸸芾砣嘶蚧鹜泄苋司芘纱韺Ρ頉Q意見的計票進行監
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
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
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
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
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
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
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當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
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賬戶和側袋賬戶的,應分
別由主袋賬戶、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
具有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賬戶的,側袋賬戶份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容為準,
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上文相關約定。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
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
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根據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協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
具體分配方案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以紅利再投資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額的持有到期時間與投資者原持有
的基金份額最短持有期到期時間一致,因多筆認購、申購導致原持有基金份額最短持有期
到期時間不一致的,分別計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該類基
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
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約定外,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
四、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從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但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
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審計費、公證費、訴訟費和
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信用衍生品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相關賬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據與管理人核對
一致的財務數據,托管人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自動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從基金財
產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劃款指令,支付時間及收款賬戶信息由基金管理
人通過書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據與管理人核對
一致的財務數據,托管人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自動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從基金財
產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劃款指令,支付時間及收款賬戶信息由基金管理
人通過書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3、從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基金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銷售服務費按前一
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據與管理人
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托管人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自動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從基
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劃款指令,支付時間及收款賬戶信息由基金
管理人通過書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由登記機構代收,登記機構收到后按相關合同規定
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等。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
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
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
明書的規定及相關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基金
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
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本基金支付給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項費用均為含稅價格,具體稅率適用中國稅務主管
機關的規定。
本基金在投資和運作過程中如發生增值稅等應稅行為,相應的增值稅、附加稅費以及
可能涉及的稅收滯納金等由基金財產承擔,屆時基金管理人可通過本基金托管賬戶直接繳
付,或劃付至基金管理人賬戶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關規定申報繳納。如果基金管理人先
行墊付上述增值稅等稅費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從基金財產中劃扣抵償。本基金清算后若基
金管理人被稅務機關要求補繳上述稅費及可能涉及的滯納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權向投資人
就相關金額進行追償。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范圍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的債券(含國債、
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含證券公司公開發
行的短期公司債券)、次級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分離交易可轉債
的純債部分、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信用衍生
品、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
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資產,也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除
外)、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并可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適時合理地調整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每個
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保證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現金或投資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現金不包括結算
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
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
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7)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
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1)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資產支持證券?;鸪钟?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2)本基金進行債券正回購或逆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13)基金總資產不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
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
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
值的30%;
(15)本基金參與信用衍生品投資,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約類信用衍生品;
2)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中所對應受保護債券面值的
100%;
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10%;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該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在3個月內進行調整;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5)、(6)、(11)、(15)的3)項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
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
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
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
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
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
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
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后的限制執行。
六、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估值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除以估值日該類基金
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鸸芾砣丝梢栽O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
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
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的基
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
布。
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
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議生
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
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在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
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鹭敭a清
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
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
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各類基金份額在基金合同終止事由發生時各自
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比例確定剩余財產在各類基金份額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類基金份額
可分配的剩余財產范圍內按各份額類別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鹭敭a
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
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八、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
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應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
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
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合理的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
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加蓋公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
代表簽字或簽章并在募集結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并經中國
證監會書面確認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
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
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
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本頁為《西部利得月月興3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簽署頁,無正文)
基金管理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