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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金滬深300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2025-05-08 文字大小 【 】 【打印
                
    中金滬深300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五月
    重要提示
    中金滬深300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的募集申請于2024
    年12月23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24﹞1893號文準予注冊。
    本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
    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
    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及期貨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及期貨市場波動等
    因素產生波動,投資人根據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享受基金收益,同時承擔相應的投
    資風險。本基金投資中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
    管理風險、估值風險、操作及技術風險、合規性風險、本基金特有風險、法律文
    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其他風險等。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中包括資產支持證券,由于資產支持證券一般都針對特定
    機構投資人發行,且僅在特定機構投資人范圍內流通轉讓,該品種的流動性較差,
    且抵押資產的流動性較差,持有資產支持證券可能存在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期貨,投資期貨的主要風險包括流動性風險、期貨基
    差風險、期貨合約展期風險、期貨交割風險、期貨保證金不足風險、衍生品杠桿
    風險、對手方風險、平倉風險、無法平倉風險等。
    本基金可以投資流動性受限證券,可能存在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
    險。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期權,投資期權的主要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市場風險、
    流動性風險、保證金風險、信用風險等。
    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面臨的風險包括但
    不限于:流動性風險(面臨大額贖回時可能因證券出借原因發生無法及時變現支
    付贖回款項的風險);信用風險(證券出借對手方可能無法及時歸還證券,無法
    支付相應權益補償以及借券費用的風險);市場風險(證券出借后可能面臨出借
    期間無法及時處置證券的市場風險)。
    本基金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進行融資業務。融資業務除了具
    有普通交易具有的市場風險外,還蘊含其特有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杠桿風險、
    強制平倉風險、監管風險、其他風險等。
    本基金特有風險包括:標的指數回報與股票市場平均回報偏離的風險、標的
    指數波動的風險、基金投資組合回報與標的指數回報偏離的風險、跟蹤誤差控制
    未達約定目標的風險、成份股停牌的風險、成份股退市的風險、第三方機構服務
    的風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的風險)等。
    本基金為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高于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債券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
    份股,具有與標的指數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標的指數為滬深300指數。指數編制方案請參見本招募說明書附件,
    投資者可通過以下路徑查詢指數信息:https://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除面臨與其他投資滬深市場股票的基金共
    同的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中國存托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
    險,以及與創新企業、境外發行人、中國存托憑證發行機制以及交易機制相關的
    風險。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
    程序后,可以啟用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等有關
    章節。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投資者不得
    辦理側袋賬戶份額的申購贖回等業務。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并關
    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風險。
    本基金基金份額分為A、C兩類,其中A類基金份額收取認/申購費,不計
    提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申購費,但計提銷售服務費。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之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合同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
    和產品特性,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并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謹慎做出投資決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人作出投資決策
    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的
    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目錄
    第一部分緒言............................................................................................................1
    第二部分釋義............................................................................................................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8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8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3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43
    第十部分基金的財產..............................................................................................51
    第十一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5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5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費用與稅收..............................................................................6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5
    第十六部分風險揭示..............................................................................................73
    第十七部分側袋機制..............................................................................................83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8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89
    第二十部分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90
    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91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93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94
    第二十四部分備查文件..........................................................................................95
    附件1: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96
    附件2: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114
    附件3:標的指數編制方案.....................................................................................135
    第一部分緒言
    《中金滬深300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說明書”
    或“本招募說明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
    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
    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以下簡
    稱“《指數基金指引》”)以及《中金滬深300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中金滬深300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據本
    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
    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
    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
    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的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金滬深300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金滬深300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
    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中金滬深300
    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中金滬深300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
    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中金滬深300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中金滬深300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
    日實施的,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
    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
    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指數基金指引》:指中國證監會2021年1月18日頒布、同年2月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及頒布機
    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7、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8、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9、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0、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1、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
    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2、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
    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中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8、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9、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
    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3個月
    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8、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9、《業務規則》: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0、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3、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4、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5、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6、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7、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基金以一定的費率通過證券交易所綜合業務平
    臺向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證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歸還
    所借證券及相應權益補償并支付費用的業務
    48、元:指人民幣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0、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1、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2、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3、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4、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
    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5、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6、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57、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
    額凈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58、標的指數:指滬深300指數
    59、基金份額類別:指本基金根據認購費、申購費、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
    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兩類基金
    份額分設不同的基金代碼,分別計算并公布基金份額凈值
    60、A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認/申購時收取認/申購費用,贖回時收取贖
    回費但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61、C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認/申購時不收取認/申購費用,贖回時收取
    贖回費但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62、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
    賬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
    戶稱為側袋賬戶
    63、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
    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的資產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寫字樓2座26層05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B座43層
    法定代表人:李金澤
    設立日期:2014年2月10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4]9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7億元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人:張顯
    聯系電話:010-63211122
    公司的股權結構如下:
    股東名稱 持股比例
    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李金澤先生,董事長,法學博士,國際金融博士后。歷任中國工商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法律事務部副處長、處長、副總經理;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
    省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務部(消費者權益
    保護辦公室)副總經理(副主任)、國際業務部副總經理;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新加坡分行籌備組負責人;民生商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首席執行官兼民銀
    資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現任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特殊資產部負責
    人。
    嚴格先生,董事,管理學學士。歷任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副總
    經理、執行總經理;中金佳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總經理;中金資本運營有限
    公司執行總經理。現任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資產托管部負責人、董事總經
    理;Krane FundsAdvisors LLC董事等。
    繆延亮先生,董事,哲學博士。歷任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經濟學家;國家外匯
    管理局中央外匯業務中心首席經濟學家;中匯儲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首席經濟學
    家。現任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執行負責人、首席策略分析師、董事
    總經理。
    華海玥女士,董事,經濟學學士。歷任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銷售交易
    部、融資融券部副總經理,風險管理部副總經理、執行總經理、董事總經理。曾
    兼任中金浦成投資有限公司風控負責人、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辦公
    室執行負責人。現任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執行負責人、董事總
    經理;中國國際金融(海外)有限公司董事。
    宗喆先生,董事,高級經濟師,工商管理碩士。歷任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山東省分行、總行經理、高級經理、副處長;銀華長安資本管理(北京)有
    限公司(原銀華財富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中加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現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上
    海分公司負責人。
    李耀光先生,董事,經濟學碩士。歷任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業務
    部經理,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高級經理,摩根士丹利華鑫證券有限
    責任公司(現“摩根士丹利證券(中國)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經理和副總裁、
    全球資本市場部副總裁和執行董事,渤海匯金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資本市場部
    總經理、金融市場部總經理(兼)、不動產投資管理部總經理(兼)、公司副總經
    理。現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基金經理、深圳分公司負責人。
    龐鐵先生,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歷任中國人民大學第一
    分校教師;國家經濟委員會經濟法規局科長;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生產司、
    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產業司處長;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主
    任。
    李玉泉先生,獨立董事,法學博士、研究員,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
    歷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公室副處長、處長,市場開發部處長、副總經理,法律
    部總經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裁、合規負責人、上
    海分公司總經理;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副董事長、總裁;
    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執行董事、副總裁;和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中華聯合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安聯人壽保險有限公
    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等。
    盧闖先生,管理學博士。歷任中央財經大學會計學院講師、副教授。現任中
    央財經大學會計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
    同輻股份有限公司、梅花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巴士傳媒股份有限公
    司獨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監事
    白娜女士,監事,管理學碩士。歷任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審計部審計員;
    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會計;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高級經
    理。現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運營部負責人。
    3、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
    宗喆先生,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簡歷同上。
    李耀光先生,副總經理。簡歷同上。
    賴小鵬先生,管理學碩士。歷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銷售經理,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機
    構二部副總監、總監、總經理助理及上海分公司負責人。現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總經理。
    席曉峰先生,工學碩士。歷任華夏證券研究所金融工程分析師,上投摩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風險經理,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監察部總監助
    理,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華泰證券(上海)資產管
    理有限公司合規風控部負責人、合規總監、首席風險官、督察長、副總經理;中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現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
    夏靜女士,理學碩士。歷任普華永道(深圳)咨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風險
    管理及內部控制服務部經理;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稽核部高級經理;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負責人。現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
    官。
    4、本基金基金經理
    劉重晉先生,理學博士。歷任松河投資咨詢(深圳)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量
    化研究員。現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指數部基金經理。管理的公募基金包
    括:2020年10月22日至今擔任中金MSCI中國A股國際質量指數發起式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1年7月28日至今擔任中金中證滬港深優選消費50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2年10月27日至今擔任中金華證清潔能源主題
    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1月14日至今擔任中金中證A5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3月21日至今擔任中金中證
    A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經理,2025年4月16日至
    今擔任中金滬深3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7年8月2
    日至2018年11月13日擔任中金豐沃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11月15日擔任中金豐鴻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中金豐頤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7年8月2日至2023
    年2月2日擔任中金量化多策略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0
    年11月6日至2021年10月17日擔任中金MSCI中國A股國際低波動指數發
    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0年11月6日至2022年1月25日擔任中金MSCI
    中國A股國際價值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中金MSCI中國A股國際紅利指
    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1年9月13日至2023年1月13日擔任中
    金瑞祥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1年9月13日至2023年2
    月2日擔任中金豐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1年11月4日至2022
    年9月15日擔任中金金序量化藍籌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1年11
    月4日至2023年2月8日擔任中金絕對收益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2021年2月4日至2023年9月5日擔任中金衡優靈活配置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宗喆先生,工商管理碩士。簡歷同上。
    石玉女士,管理學碩士。歷任中國科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華泰聯合證券有
    限責任公司職員;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師、固定收益研究員;中
    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高級研究員、投資經理助理、投資經理。現
    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
    董珊珊女士,工商管理碩士。歷任中國人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
    究員、投資經理助理、投資經理。現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經
    理。
    耿帥軍先生,理學碩士。歷任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分
    析師;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總裁、金融工程分析師;中國國際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執行總經理、金融工程分析師。現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
    化指數部基金經理。
    許忠海先生,理學碩士。歷任貝迪研發中心(北京)工程師;方正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員;中郵創業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
    基金經理、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現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權益部基金經理。
    6、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2、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并承諾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
    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風
    險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基金合同行為的發生;
    4、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
    5、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其他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行為。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
    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
    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視內部風險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和控制體
    系,從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規范運作。
    1、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保證公司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自
    覺形成守法經營、規范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風格;
    (2)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率,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
    和受托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公司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3)確保基金、公司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2、公司內部控制遵守以下原則
    (1)首要性原則:公司將內部控制工作作為公司經營中的首要任務,以保
    障公司業務的持續、穩定發展;
    (2)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工作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業務部門和崗位,并
    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項經營業務流程與環節;
    (3)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
    護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
    (4)獨立性原則:公司必須在精簡的基礎上設立能充分滿足公司經營運作
    需要的機構、部門和崗位,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能上保持相對獨立性;
    (5)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各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牽制,
    并通過切實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6)防火墻原則:基金資產與公司資產、不同基金的資產和其他委托資產
    實行獨立運作,嚴格分離,分別核算;
    (7)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
    經濟效益,力爭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控效果,保證公司經營管理和基
    金投資運作符合行業最佳操守;
    (8)合法合規性原則:公司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各
    項規定;
    (9)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應當涵蓋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10)審慎性原則: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應當以審慎經營、防范和化解風險為
    出發點;
    (11)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應當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公
    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外部環境的變化進行及時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內部控制的體系
    (1)組織架構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建立以客戶服務為核心的業務組織
    架構,依據戰略規劃和公司發展需要,對各部門進行創設與調整,強調各部門之
    間合理分工、互相銜接、互相監督。
    公司管理層在總經理領導下,認真執行董事會確定的內部控制戰略,為了有
    效貫徹公司董事會制定的經營方針及發展戰略,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管
    理委員會、產品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分別負責基金投資、風險管理、產品相關
    的重大決策。
    公司根據獨立性與相互制約、相互銜接原則,在精簡的基礎上設立滿足公司
    經營運作需要的機構、部門和崗位。各機構、各部門必須在分工合作的基礎上,
    明確各崗位相應的責任和職權,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工作關系。
    通過制定規范的崗位責任制、嚴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標準,使各項工作規
    范化、程序化,有效防范和應對可能存在的風險。
    (2)內控流程
    內部控制流程分為事前防范、事中監控與事后完善三個步驟。
    1)事前防范主要是指內部控制的相關責任部門與責任人依照內部控制的原
    則,針對本部門和崗位可能發生的風險制定相應的制度和技術防范措施;
    2)事中監控主要指內部控制的相關職能部門依照適用的制度和防范措施進
    行全面的監督與檢查,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事中監控的重點在于實施例行和
    突擊檢查、定期與不定期檢查以及專項檢查與綜合檢查等;
    3)事后完善主要通過風險事件的分析與總結,使相關部門和崗位對自身的
    業務流程進行完善。
    4、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為確保公司內部控制目標的實現,公司對各環節的經營行為采取一定的控制
    措施,充分控制相應業務風險。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投資管理業務控制;
    (2)市場推廣及銷售業務控制;
    (3)信息披露控制;
    (4)信息技術系統控制;
    (5)會計系統控制;
    (6)監察稽核控制等。
    5、內部控制的監督
    公司對內部控制的執行過程、效果以及適時性等進行持續的監督。
    監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對公司的內部控制、重點項目進行檢查和評價,出
    具監察稽核報告,報告報公司督察長、總經理。
    必要時,公司股東、董事會、執行監事、總經理和督察長均可要求公司聘請
    外部專家就公司內控方面的問題進行檢查和評價,并出具專題報告。外部專家可
    以是律師、注冊會計師或相關方面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士。
    在出現新的市場情況、新的金融工具、新技術、新的法律法規等情況,有可
    能影響到公司基金投資、正常經營管理活動時,董事會下設的專業委員會對公司
    的內部控制進行全面的檢查,審查其合法、合規和有效性。如果需要做出一定的
    調整,則按規定的程序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修訂。
    6、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
    (1)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會
    及管理層的責任;
    (2)上述關于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基金管理人的發展不斷完善
    內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一)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時間:2004年09月17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聯系人:王小飛
    聯系電話:(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設資產托管業務部,下設綜合處、基金業務處、證券保險
    業務處、理財信托業務處、全球業務處、養老金業務處、新興業務處、客戶服務
    與業務協同處、運營管理處、跨境與外包管理處、托管應用系統支持處、內控合
    規處等12個職能處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設有托管運營中心,共有員工300
    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連續聘請外部會計師事務所對托管業務進行內部控
    制審計,并已經成為常規化的內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國內首批開辦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一直秉
    持“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不斷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嚴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項職責,切實維護資產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為資產委托人提供高質量的托
    管服務。經過多年穩步發展,中國建設銀行托管資產規模不斷擴大,托管業務品
    種不斷增加,已形成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保險資金、基本養老個人賬
    戶、(R)QFII、(R)QDII、企業年金、存托業務等產品在內的托管業務體系,是目
    前國內托管業務品種最齊全的商業銀行之一。截至2024年三季度末,中國建設
    銀行已托管1387只證券投資基金。中國建設銀行專業高效的托管服務能力和業
    務水平,贏得了業內的高度認同。中國建設銀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財資》、
    《環球金融》雜志及《中國基金報》評選為“最佳托管銀行”、連續多年榮獲中
    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債)“優秀資產托管機構”、銀行間市場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優秀托管銀行”獎項、并先后榮獲《亞洲銀行家》頒
    發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統實施獎”、2019年度“中國年度托管業務科技實
    施獎”、2021年度“中國最佳數字化資產托管銀行”、以及2020及2022年度“中
    國年度托管銀行(大型銀行)”獎項。2022年度,榮獲《環球金融》“中國最
    佳次托管銀行”,并作為唯一中資銀行獲得《財資》“中國最佳QFI托管銀行”獎
    項。2023年度,榮獲中國基金報“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銀行”獎項。
    二、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目標
    作為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托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
    業監管規章和本行內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范運作、嚴格檢查,確保業務
    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
    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建設銀行設有風險內控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
    作,對托管業務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指導。資產托管業務部配備了
    專職內控合規人員負責托管業務的內控合規工作,具有獨立行使內控合規工作職
    權和能力。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資產托管業務部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托管業務的規范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
    人員具備從業資格;業務管理嚴格實行復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
    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放、使用,賬戶資料嚴格保管,制約機制嚴格
    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
    露人負責,防止泄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故的發生,技術系統完
    整、獨立。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資運
    作。利用自行開發的“新一代托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
    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資比例、投資范圍、投資組合等情
    況進行監督。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
    金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
    監督。
    (二)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新一代托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
    制等情況進行監控,如發現投資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進行風險提示,與基金
    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督促其糾正,如有重大異常事項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后,對指令要素等內容進行核查。
    3.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進行解釋或舉證,如有必要將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直銷柜臺
    名稱: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寫字樓2座26層05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B座43層
    法定代表人:李金澤
    聯系人:直銷客服組
    客戶服務電話:400-868-1166
    傳真:010-66159121
    網站:www.ciccfund.com
    (2)網上直銷
    微信公眾號:中金基金
    2、其他銷售機構
    其他銷售機構詳見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寫字樓2座26層05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B座43層
    法定代表人:李金澤
    電話:010-63211122
    傳真:010-66159121
    聯系人:白娜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韓炯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經辦律師:安冬、陸奇
    聯系人:陸奇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國北京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2辦公樓8層
    辦公地址:中國北京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2辦公樓8層
    執行事務合伙人:鄒俊
    電話:010-85085000
    傳真:010-85185111
    簽章注冊會計師:程海良、樓竹君
    聯系人:程海良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募集申請于2024年12月23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24﹞1893號文注冊。
    一、基金運作方式、類型及標的指數
    1、基金的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
    2、基金的類別: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3、標的指數:滬深300指數
    二、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三、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四、基金份額的類別
    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費用、贖回費用、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等不同,將基
    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在投資人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但不從本類別
    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贖回時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的,稱為A類
    基金份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而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贖回
    時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的,稱為C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A類和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
    A類和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投資人可自行選擇認購/申購的
    基金份額類別。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
    影響的情況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或取消某基
    金份額類別,或調整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申購費率、調低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
    費方式、或者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等,或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
    行調整并公告,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五、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
    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六、募集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
    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與基金份額發售有關的當事人不得提前發售基
    金份額。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
    八、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九、認購費用與認購份額的計算
    (一)認購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認購時收取認購費;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
    具體認購費率如下:
    認購金額(M) A類基金份額認購費率 C類基金份額認購費率
    M<100萬 0.80% 0%
    100萬≤M<200萬 0.60%
    200萬≤M<500萬 0.40%

    M≥500萬 1000元/筆

    募集期內投資者多次認購的,認購費用須按每筆認購金額對應的費率檔次分
    別計算。
    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
    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二)認購份額的計算
    1、A類基金份額認購份額的計算
    (1)認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計算公式為: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凈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2)認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時,計算公式為:
    認購費用=固定金額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2、C類基金份額認購份額的計算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1:某投資人投資20萬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設其認購資金在
    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為15元,其對應的認購費率為0.80%,則其可得到的認購
    份額為:
    凈認購金額=200,000/(1+0.80%)=198,412.70元
    認購費用=200,000-198,412.70=1,587.30元
    認購份額=(198,412.70+15)/1.00=198,427.70份
    即:投資人投資20萬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設其認購資金在募集
    期間產生的利息為15元,則其可得到198,427.70份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
    例2:某投資人投資10萬元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設其認購資金在
    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為10元,則其可得到的認購份額為:
    認購份額=(100,000+10)/1.00=100,010.00份
    即:投資人投資10萬元認購本基金的C類基金份額,假設其認購資金在募
    集期間產生的利息為10元,則其可得到100,010.00份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
    十、投資者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本基金的認購時間安排、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請詳細
    查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認購的方式及確認
    (1)本基金認購采取金額認購的方式;
    (2)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3)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可多次認購,認購費用按每筆認購申請單獨計
    算,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得撤銷;
    (4)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
    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
    于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
    則,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5)若投資人的認購申請被確認為無效,基金管理人應當將投資人已支付
    的認購金額本金退還投資人。
    3、認購的限額
    (1)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柜臺進行認購,單個基金交易賬戶首次認購最
    低金額為10元(含認購費),追加認購最低金額為單筆10元(含認購費);
    (2)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直銷進行認購,單個基金交易賬戶首次最低認購
    金額為10元(含認購費),追加認購最低金額為單筆10元(含認購費),網上直
    銷單筆交易上限及單日累計交易上限請參照網上直銷說明;
    (3)通過本基金其他銷售機構進行認購,首次認購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
    元(含認購費),追加認購的最低金額為單筆10元(含認購費);各銷售機構對
    最低認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4)募集期內,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不設上限;
    (5)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本基金募集規模設置上限。募集期內超
    過募集規模上限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確認或其他方式進行確認,具體辦
    法參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相關公告。
    (6)如本基金單個投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
    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的基金
    份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
    十一、募集期間認購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的具體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十二、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
    任何人不得動用。
    十三、未來條件許可情況下的基金模式轉換
    若將來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標的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
    則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使本基金采取ETF聯接基金模式并相應修改
    《基金合同》,屆時基金管理人須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履行適當程序并提
    前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
    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
    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
    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
    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向中
    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
    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
    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
    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
    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
    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該類基金
    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該類基金份
    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
    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6、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
    處理規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
    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
    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
    贖回生效。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
    付贖回款項。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
    順延至上述影響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劃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
    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到銷
    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的
    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柜臺進行申購,單個基金交易賬戶首次申購最低
    金額為10元(含申購費),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為單筆10元(含申購費)。
    2、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直銷進行申購,單個基金交易賬戶首次最低申購金
    額為10元(含申購費),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為單筆10元(含申購費),網上直銷
    單筆交易上限及單日累計交易上限請參照網上直銷說明。
    3、通過本基金其他銷售機構進行申購,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元(含
    申購費),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單筆10元(含申購費);各銷售機構對最低申
    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4、投資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為基金份額時,不受單
    筆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5、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基金份額時,每筆贖回申請不得低于10
    份基金份額。若基金份額持有人某筆交易類業務(如贖回、基金轉換、轉托管等)
    導致在銷售機構單個基金交易賬戶保留的基金份額余額少于10份時,則基金管
    理人有權將投資人在該賬戶保留的本基金份額一次性全部贖回。
    6、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
    參見相關公告。
    7、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費率、贖回費率
    1、申購費率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采用前端收費模式收取基金申購費用;C類基金份額
    不收取申購費。具體申購費率見下表:
    申購金額(M) 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 C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
    M<100萬 1.00% 0%
    100萬≤M<200萬 0.80%
    200萬≤M<500萬 0.60%
    M≥500萬 1000元/筆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者承擔,
    不列入基金資產,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登記和銷售等各項費用。
    在申購費按金額分檔的情況下,如果投資人多次申購,申購費適用單筆申購
    金額所對應的費率。
    2、贖回費率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采用相同的贖回費率結構,贖回費率
    表如下:
    持有期限(T) 贖回費率
    T 1.50%
    T≥7日 0%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本基金對持續持有A類
    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額計入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
    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和不
    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可以按中國證監會要求履行必
    要手續后,對基金投資者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銷售服務費率。
    5、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
    (1)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
    1)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計算公式為: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
    2)申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計算公式為: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3:假定T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560元,某投資人本次申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40萬元,對應的本次申購費率為1.00%,該投資人可得到的基金
    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400,000/(1+1.00%)=396,039.60元
    申購費用=400,000-396,039.60=3,960.40元
    申購份額=396,039.60/1.0560=375,037.50份
    即:投資人投資40萬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定申購當日A類基金
    份額的凈值為1.0560元,可得到375,037.50份A類基金份額。
    (2)C類基金份額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當日C類基金份額凈值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4:假定T日C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520元,某投資人本次申購本基金C
    類基金份額40萬元,該投資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額為:
    申購份額=400,000/1.0520=380,228.14份
    即:投資人投資40萬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定申購當日C類基金
    份額凈值為1.0520元,可得到380,228.14份C類基金份額。
    2、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T日該類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5:某投資人贖回1萬份A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5日,對應的贖回費
    率為1.50%,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25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
    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1.2500=12,500.00元
    贖回費用=12,500.00?1.50%=187.50元
    凈贖回金額=12,500.00-187.50=12,312.50元
    即:投資人贖回本基金1萬份A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5日,假設贖回
    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25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2,312.50元。
    例6:某投資人贖回1萬份C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20日,對應的贖回
    費率為0,假設贖回當日C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26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
    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1.2600=12,600.00元
    贖回費用=12,600.00?0%=0元
    凈贖回金額=12,600.00-0=12,600.00元
    即:投資人贖回本基金1萬份C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20日,假設贖回
    當日C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26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2,600.00元。
    3、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基金代碼,并分別計算、
    公布基金份額凈值。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
    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各類
    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
    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八、申購與贖回的登記
    投資人T日申購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人增加權益
    并辦理相應的登記結算手續。
    投資人T日贖回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人扣除權益
    并辦理相應的登記結算手續。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本基金登記機構可對上述登記結算辦理時間進行
    調整,本基金管理人將于開始實施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有關規定,在規定媒
    介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
    金資產凈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或
    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
    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個投
    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7、10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
    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
    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
    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
    金資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
    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
    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
    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
    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
    辦理并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
    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
    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
    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
    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
    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
    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在出現巨額贖回時,對于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超過上一開放日基
    金總份額25%以上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可以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
    回申請中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25%以上的部分進行延期辦理。具體措施如
    下:延期的贖回申請將自動與下一個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
    一開放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如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
    延期贖回處理。
    對于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中未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25%(含25%)的贖回申請與其他持有人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當按單個賬
    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
    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
    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
    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
    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
    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并在兩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可不再另行
    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七、基金份額的凍結、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
    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
    與支付。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
    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
    制”部分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二十、其他業務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對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辦理基金
    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并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二十一、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產生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根據屆時具體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等安排進行補充
    和調整并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采用指數化投資策略,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
    差的最小化。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為更好地
    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還可少量投資于其他股票(非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
    份股,包括主板、創業板、科創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上市的股票、存托憑
    證)、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地方政府債、企業債、公司債、公開發行的次
    級債、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
    資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等)、資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工具、
    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債券回購、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的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
    (含存托憑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
    保證金后,本基金保持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一)資產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將綜合考慮市場情況、基金資產的流動性要求及投資比例限制等
    因素,確定股票、債券等資產的具體配置比例。
    本基金力爭將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控制在0.35%以內,年化跟蹤誤差控
    制在4%以內。如因標的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導致跟蹤誤差超過上述范
    圍,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
    (二)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復制法,即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構
    建基金股票投資組合,并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進行相應調整。但
    在因特殊情形導致基金無法完全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時,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
    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內的其他指數投資技術適當調整基金投資組合,以達到緊密
    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規的限制;(2)標的
    指數成份股流動性嚴重不足;(3)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票長期停牌;(4)標的指數
    成份股進行配股、增發或被吸收合并;(5)標的指數成份股派發現金股息;(6)
    指數成份股定期或臨時調整;(7)標的指數編制方法發生變化;(8)其他基金管
    理人認定不適合投資的股票或可能嚴重限制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合理原因等。
    (三)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綜合考慮預期收益、風險、流動性等因素的基礎上,根據審慎原則
    合理參與存托憑證的投資,以更好地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的最小化。
    (四)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以降低跟蹤誤差和流動性管理為目的,綜合考慮流動性和收益性,
    適當參與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的投資。
    (五)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及股票期權的投資策略
    在法律法規許可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基于謹慎原則運用股指期貨對基金投資
    組合進行管理,以提高投資效率,管理基金投資組合風險水平,降低跟蹤誤差,
    以更好地實現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
    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主要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指期貨合約。本基金力爭
    利用股指期貨的杠桿作用,降低股票倉位頻繁調整的交易成本。
    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將本著謹慎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充分考慮其流動
    性和風險收益特征,適度參與國債期貨投資。
    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將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結合投
    資目標、比例限制、風險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規的相關限定和要求,確定參與股
    票期權交易的投資時機和投資比例。若相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基金管理人股
    票期權投資管理從其最新規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的變化。
    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許可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基于謹慎原則運用其他金融
    衍生工具管理基金投資組合的風險水平,更好地實現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
    管理人運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須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資、減少交易成本、降
    低跟蹤誤差的目的,不得應用于投機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桿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資。
    (六)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投資策略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在加強風險防范并遵守審慎原則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據投資管理的需要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本基金將在分析市場情況、投
    資者類型與結構、基金歷史申贖情況、出借證券流動性情況等因素的基礎上,合
    理確定出借證券的范圍、期限和比例。
    (七)融資投資策略
    參與融資業務時,本基金將力爭利用融資的杠桿作用,降低因申購造成的基
    金倉位較低帶來的跟蹤誤差,達到有效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
    未來,隨著證券市場投資工具的發展和豐富,本基金可在履行適當程序后相
    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并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的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
    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7)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8)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9)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
    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
    含質押式回購)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
    股票總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
    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6)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5%;
    7)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
    債券總市值的30%;
    8)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
    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
    的有關約定;
    (10)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2)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
    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
    價物;
    3)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
    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1)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2)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個月
    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低于2億元;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證券資產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歸為《流動性
    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資產的范圍;同時,本基金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
    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
    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13)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
    產的投資;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7)、(12)、(13)、(14)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
    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第(12)項規定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后的規定為準。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機構取消上述禁止行為的,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五、標的指數與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為:滬深300指數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滬深300指數收益率×95%+銀行活期存款稅后利
    率×5%。
    滬深300指數由滬深市場中規模大、流動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只證券組
    成,于2005年4月8日正式發布,以反映滬深市場上市公司證券的整體表現。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
    編制方法變動之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
    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
    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基金合同終止。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
    人應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屬于采用指數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預期的風險和收益高于貨幣市
    場基金、債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
    成份股,具有與標的指數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
    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
    規定。
    第十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
    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
    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
    股票期權合約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
    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
    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種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種,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
    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
    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
    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股票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股票品種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
    值全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
    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
    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
    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5、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
    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
    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6、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
    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
    值。
    7、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8、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價格估值。
    9、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股指期貨估值日的結算價進行估值,
    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結算價估值。
    10、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11、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國債期貨合約估值日的結算價估值,
    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結算價估值。如法律法規今后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2、本基金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部
    門和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13、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5、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進行。
    16、其他資產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1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蓋章的書面說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
    金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擔
    任何責任。
    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
    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
    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
    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
    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
    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
    業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
    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
    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
    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基金凈值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指數編制單位及登記結算公司等第三方機構發送
    的數據錯誤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
    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對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
    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2、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
    服務費,各類別基金份額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
    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本基金可每季度對基金相對業績比較基準的超額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
    分配利潤進行評價,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
    情況進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其他日期進行收益評價,在符合上述有關基
    金分紅條件的情形下,本基金可進行收益分配;
    6、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經履行適當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對上述原則進行修改和調整;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份
    額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
    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
    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賬戶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
    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
    人協商解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
    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
    人協商解決。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
    率為0.20%。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
    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
    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費用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
    人協商解決。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
    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基金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
    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
    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
    “規定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
    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
    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
    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
    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
    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
    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
    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中期報告或者基金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
    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后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2、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23、本基金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
    事項時;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報告。清算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
    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一)投資股指期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季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基金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
    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
    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十二)投資國債期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季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基金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
    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應當包括投資政策、
    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本基金總體風險
    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十三)投資股票期權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有關情況,包
    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
    權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十四)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基金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
    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
    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
    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五)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情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業務開
    展情況、損益情況、風險及管理情況,并就報告期內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發
    生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做詳細說明。
    (十六)投資存托憑證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十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
    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書面文件或者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不可抗力;
    2、發生基金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部分風險揭示
    一、投資于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1、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
    影響,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而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等國家政策的變化對證券市
    場產生一定的影響,導致市場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證券市場受宏觀經濟運行的影響,而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而周期性
    的經濟運行周期表現將對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產生影響,從而對收益產生影響。
    (3)利率風險
    利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
    投資于債券,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在利率上升時,基金持有的債
    券價格下降,如基金組合久期較長,則將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
    (4)債券收益率曲線風險
    收益率曲線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不同信用水平的
    貨幣市場投資品種具有不同的收益率曲線結構,若收益率曲線沒有如預期變化,
    可能導致基金投資決策出現偏差,從而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單一的久期指標并
    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5)上市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好壞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市場前景、
    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如果本基金投資的
    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于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
    金財產投資收益下降。雖然本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
    但不能完全規避。
    (6)購買力風險
    基金的利潤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而
    導致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7)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影響,這
    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利率風險)互為消長。具體為當利率下降時,
    基金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比以前較少的
    收益率,這將對基金的凈值增長率產生影響。
    (8)債券回購風險
    債券回購為提升整體基金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債券
    回購的主要風險包括信用風險、投資風險及波動性加大的風險,其中,信用風險
    指回購交易中交易對手在回購到期時,不能償還全部或部分證券或價款,造成基
    金凈值損失的風險;投資風險是指在進行回購操作時,回購利率大于債券投資收
    益而導致的風險以及由于回購操作導致投資總量放大,致使整個組合風險放大的
    風險;而波動性加大的風險是指在進行回購操作時,在對基金組合收益進行放大
    的同時,也對基金組合的波動性(標準差)進行了放大,即基金組合的風險將會
    加大。回購比例越高,風險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對基金凈值造成損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2、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指債券發行人因經營情況惡化等因素發生違約,或債券發行人
    拒絕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或由于債券發行人或債券本身信用等級降低導致債券價
    格波動等風險。信用風險也包括證券交易對手因違約而產生的證券交割風險。
    3、流動性風險
    由于市場或個券交易量不足,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轉變為現金,從
    而對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響。流動性風險還包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導致沒有足
    夠的現金應付贖回支付所引致的風險。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開放方式運作,基金管理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
    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
    申購、贖回時除外。基金管理人將加強對申購、贖回環節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
    份額持有人集中度,審慎確認大額申購與大額贖回申請。具體內容詳見本招募說
    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章節。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以標的指數的成份股及其
    備選成份股為主要投資對象。綜合評估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
    適中,但不排除在特定階段、特定市場環境下特定投資標的出現流動性較差的情
    況,可能存在以下流動性風險:一是基金管理人建倉或進行組合調整時,可能由
    于特定投資標的流動性相對不足而無法按預期的價格買進或賣出;二是為應付投
    資者的贖回,基金被迫以不適當的價格賣出資產。兩者均可能使基金凈值受到不
    利影響。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
    巨額贖回份額占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暫停接受贖回申請、部分延期贖回或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同時,如本基金單個基金份額持有
    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
    有權對其采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的措施。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
    購與贖回”中“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部分內容。發生上述情形時,投資人
    面臨無法全部贖回或無法及時獲得贖回資金的風險。在本基金暫停或延期辦理投
    資者贖回申請的情況下,投資者未能贖回的基金份額還將面臨凈值波動的風險。
    未贖回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擔短期內變現而帶來的沖擊成本對基金凈
    資產產生的負面影響。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在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巨額贖回的
    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將以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前提,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的規定,謹慎選取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暫停基金估值、擺動定價、實施側袋機制等流動性風
    險管理工具作為輔助措施。對于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將
    依照嚴格審批、審慎決策的原則,及時有效地對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使用前經
    過內部審批程序并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
    時,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贖回款項支付等可能受到相應影響,基金管理人將嚴格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4、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
    影響其對信息的占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如基金管理人判斷有
    誤、獲取信息不全、或對投資工具使用不當等會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從而產生風
    險。因此,本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
    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5、估值風險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風險,或經濟環境發生重
    大變化時,在一定時期內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資產凈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將共同協商,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
    價,使調整后的基金資產凈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資產價值,確保基金資產凈值不
    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實質性的損害。
    6、操作及技術風險
    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
    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誤、IT系
    統故障等風險。
    在本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后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
    錯而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人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
    自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根據證券交易資金前端風險控制的相關業務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
    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將對證券交易資金進行前端風險控
    制,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重大差錯等原因導致資金前端控制出現
    異常的,交易所、中國結算可能采取調整額度、暫停實施資金前端控制、限制交
    易單元交易權限等處置措施。當資金前端控制出現異常情況或交易所、中國結算
    采取相應措施,或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交易所、中國結算申報資金前端
    控制有關信息時信息傳遞不及時、申報信息不準確、申報流程不規范等原因均可
    能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
    7、合規性風險
    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監管部門的規定以及基金
    合同有關規定而給基金財產帶來損失的風險。
    8、本基金特有風險
    (1)標的指數回報與股票市場平均回報偏離的風險
    標的指數并不能完全代表整個股票市場。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平均回報率與整
    個股票市場的平均回報率可能存在偏離。
    (2)標的指數波動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價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經濟因素、上市公司經營狀況、
    投資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波動,導致指數波動,從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發生變化,產生風險。
    (3)基金投資組合回報與標的指數回報偏離的風險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資組合的收益率與標的指數的收益率發生偏離:
    a.由于標的指數調整成份股或變更編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應的組合調整中
    產生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b.由于標的指數成份股發生配股、增發等行為導致成份股在標的指數中的權
    重發生變化,使本基金在相應的組合調整中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c.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動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無法及時調整投資組合
    或承擔沖擊成本而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d.由于基金投資過程中的證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的存
    在,使基金投資組合與標的指數產生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e.在本基金指數化投資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蹤指數的水
    平、技術手段、買入賣出的時機選擇等,都會對本基金的收益產生影響,從而影
    響本基金對標的指數的跟蹤程度;
    f.其他因素產生的偏離。如因受到最低買入股數的限制,基金投資組合中個
    別股票的持有比例與標的指數中該股票的權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賣空、對
    沖機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數跟蹤成本較大;因基金申購與贖回帶來的現金變
    動;因指數發布機構指數編制錯誤等,由此產生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4)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的風險
    本基金力爭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35%,年化跟蹤誤差不超過
    4%,但因標的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導致跟蹤誤差超過上述范圍,
    本基金凈值表現與指數價格走勢可能發生較大偏離。
    (5)成份股停牌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可能因各種原因臨時或長期停牌,發生成份股停牌時可能面
    臨如下風險:
    1)基金可能因無法及時調整投資組合而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擴大。
    2)在極端情況下,標的指數成份股可能大面積停牌,基金可能無法及時賣
    出成份股以獲取足額的現金以支付贖回款。基金資產亦可能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
    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情況。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基金合同,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巨額贖回份額占比情況決定
    全額贖回、暫停接受贖回申請、部分延期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中國證監會
    認定的其他措施,投資者可能面臨無法贖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的風險。
    (6)成份股退市的風險
    指數成份股發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市風險,且指數編制機構暫未作出調整
    的,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綜合考慮成份股的退市
    風險、其在指數中的權重以及對跟蹤誤差的影響,據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
    對投資組合進行相應調整。
    (7)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的風險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由指數編制機構發布并管理和維護,未來指數編制機構可
    能由于各種原因停止對指數的管理和維護,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自該情
    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更換基金標的指
    數、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
    決未通過的,基金合同終止。投資人將面臨更換基金標的指數、轉換運作方式,
    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風險。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并實施前,基金
    管理人應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該期間由于標的指數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導致指數表現與相關市場表現存在差異,影響投資收益。
    (8)期貨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以投資于期貨,投資期貨的主要風險包括但不限于流動性風險、期
    貨基差風險、期貨合約展期風險、期貨交割風險、期貨保證金不足風險、衍生品
    杠桿風險、對手方風險、平倉風險、無法平倉風險等,可能導致基金財產遭受損
    失。基金管理人將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公司內部控制的要求實施期貨業務
    風險控制,對期貨投資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控制。
    (9)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風險
    本基金投資品種包含資產支持證券品種,由于資產支持證券一般都針對特定
    機構投資人發行,且僅在特定機構投資人范圍內流通轉讓,該品種的流動性較差,
    且抵押資產的流動性較差,因此,持有資產支持證券可能給組合資產凈值帶來一
    定的風險。另外,資產支持證券還面臨提前償還和延期支付的風險。
    (10)期權投資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期權,投資期權的主要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市場風險、
    流動性風險、保證金風險、信用風險等。其中,市場風險指由于標的價格變動而
    產生的衍生品的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風險;流動性風險指當基金交易
    量大于市場可報價的交易量而產生的風險;保證金風險指由于無法及時籌措資金
    滿足建立或者維持衍生品合約頭寸所要求的保證金而帶來的風險;信用風險指交
    易對手不愿或無法履行契約的風險。
    (11)流動性受限證券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以投資流動性受限證券,可能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
    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同時由于流通受限證券的非流通特性,在本
    基金參與投資后將在一定期限內無法流通,在面臨基金大規模贖回的情況下有可
    能因為無法變現造成流動性風險。
    (12)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風險
    本基金可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面臨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1)流動性風險,面臨大額贖回時可能因證券出借原因發生無法及時變現支
    付贖回款項的風險。
    2)信用風險:證券出借對手方可能無法及時歸還證券,無法支付相應權益
    補償以及借券費用的風險。
    3)市場風險:證券出借后可能面臨出借期間無法及時處置證券的市場風險。
    為了更好的防范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所面臨的各類風險,基金管理人將合理
    分散出借期限與借券證券公司的集中度。對通過約定申報方式參與的出借業務借
    券證券公司進行盡職調查與準入管理。加強關聯交易管理,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優先原則,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加強壓力測試管理,合理確定出借
    證券的范圍、期限和比例,并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
    范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基金財產的安全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13)參與融資業務的風險
    本基金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進行融資業務。融資業務除了具
    有普通交易具有的市場風險外,還蘊含其特有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杠桿風險、
    強制平倉風險、監管風險、其他風險等。
    (14)存托憑證投資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除面臨與其他投資滬深市場股票的基金共
    同的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中國存托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
    險,以及與創新企業、境外發行人、中國存托憑證發行機制以及交易機制相關的
    風險,包括存托憑證持有人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享有權利
    等方面存在差異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在分紅派息、行使表決權等方
    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協議自動約束存托憑證持有人的風險;因多
    地上市造成存托憑證價格差異以及波動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
    險;存托憑證退市的風險;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信息披露監
    管方面與境內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境內外法律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
    其他風險等。
    (15)啟用側袋機制的風險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賬戶
    進行處置清算,并以處置變現后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離并化解風險。但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后,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
    凈值,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僅主袋賬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
    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同時持有主袋賬戶份額
    和側袋賬戶份額,側袋賬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
    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
    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賬戶份額的凈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
    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因此對于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
    后主袋賬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
    考慮主袋賬戶資產,并根據相關規定對分割側袋賬戶資產導致的基金凈資產減少
    進行按投資損失處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業績指標不能反映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
    及變化情況。
    9、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
    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資范圍、投資比
    例、證券市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
    期風險收益特征。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根據相
    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售機構采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
    此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及評價方法、
    結果很可能存在不同,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
    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
    10、其他風險
    (1)隨著符合本基金投資理念的新投資工具的出現和發展,如果投資于這
    些工具,基金可能會面臨一些特殊的風險。
    (2)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
    行,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
    (3)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基金托管人違約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也可能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喪失業務資格、停業、解散、撤銷、破產,
    可能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從而帶來風險。
    (5)其他不可預知、不可防范的風險。
    二、聲明
    1、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基金投資人自愿投資于本
    基金,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基金銷售機構銷
    售,但是,基金資產并不是銷售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基金銷售機構擔保
    收益,銷售機構并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七部分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及時發布臨時公告,并在五個工作日內聘
    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
    意見。
    二、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基金運作安排
    (一)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為
    基礎,確認相應側袋賬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
    照啟用側袋機制后的主袋賬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賬戶
    的贖回申請并支付贖回款項。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
    換;同時,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
    回,并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
    3、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賬戶的份額凈值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申購和贖
    回外,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于主袋
    賬戶份額。巨額贖回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賬戶份額凈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
    主袋賬戶總份額的10%認定。
    (二)基金的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基金的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
    賬戶資產為基準。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
    主袋賬戶投資組合的調整,但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費用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側袋賬戶資產不收取管理費,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
    免。基金管理人可以將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從側袋賬戶資產中列支,但應待特
    定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在主袋賬戶份額滿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條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對主袋賬戶份額進行收益分配。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凈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頻率披露主袋賬戶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
    值。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
    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2、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
    產處置進展情況,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該凈值或凈
    值區間并不代表特定資產最終的變現價格,不作為基金管理人對特定資產最終變
    現價格的承諾。
    3、臨時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
    能對投資者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后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啟用側袋機制的臨
    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啟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資產流動性和估值情況、對投資者申
    購贖回的影響、風險提示等重要信息。處置特定資產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特
    定資產處置價格和時間、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的款項、相關費用發生情況
    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資產處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
    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款項。
    (七)側袋的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和終止側袋機制后,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三、本部分關于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
    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
    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
    提下,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根據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要求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
    制方法變動之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財產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
    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見附件1。
    第二十部分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見附件2。
    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可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對賬單的寄送服務
    1、每次交易結束后,投資人可在T+2日后通過銷售機構的網點查詢和打印
    交易確認單,或在T+2日后通過電話、網上服務手段查詢交易確認情況。基金
    管理人不向投資人寄送交易確認單。
    2、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對賬單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寄送紙質季度對賬單;每年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對賬
    單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寄送紙質年度對賬單。
    二、定期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通過銷售機構為投資人提供定期投資的服務。通過定期投資計
    劃,投資人可以定期申購基金份額,具體實施時間、方法另行公告。
    三、網上服務
    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網站或微信公眾號,投資人可獲得如下服務:
    1、自助開戶、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開通個人的網上直銷交易業務。個人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
    人微信公眾號(“中金基金”)辦理開立基金賬戶、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賬戶
    資料修改、交易密碼修改等各類業務。
    2、查詢服務
    個人投資人和機構投資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www.ciccfund.com)查
    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額、交易記錄等信息。
    3、信息資訊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獲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類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定期報告、基金臨時公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動態等相關資料。
    四、電子郵件服務
    基金管理人為投資人提供電子郵件方式的業務咨詢、投訴受理、基金份額凈
    值查詢等服務。
    五、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服務
    投資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購與贖回的交易情況、基金賬戶余
    額、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息,撥打基金管理人全國統一客服電話400-868-1166
    (免長途話費)可享有如下服務:
    1、自助語音服務:客服中心自助語音系統提供7×24小時的全天候服務,投
    資人可以自助查詢賬戶余額、交易情況、基金凈值等信息。
    2、人工電話服務:客服可以為投資人提供業務咨詢、信息查詢、資料修改、
    投訴受理等服務。
    3、電話留言服務:非人工服務時間或線路繁忙時,投資人可進行電話留言。
    基金管理人網站和電子信箱
    基金管理人網址:www.ciccfund.com
    電子信箱:services@ciccfund.com
    六、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
    聯系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
    無。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投資
    人可在辦公時間查閱;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
    制件或復印件。對投資人按此種方式所獲得的文件及其復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證
    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投資人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ciccfund.com)查閱和下載
    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四部分備查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中金滬深300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文件
    (二)《中金滬深300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金滬深300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關于申請募集注冊中金滬深300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意見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復和營業執照
    (六)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復和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處;基金合同、托管
    協議及其余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處。投資人可在營業時間免費到存放地點
    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印件。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5月8日
    附件1: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及轉融
    通證券出借業務;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
    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定期定額投資、轉托管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審計、法律等外
    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
    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少于法
    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和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
    務規則;
    (1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
    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銷售服務費率、或者變更收費方式;
    (3)履行適當程序后,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
    則進行調整、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6)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申購、贖回、轉換、
    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規則;
    (7)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
    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60日內
    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
    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
    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
    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網絡、電話等其
    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非現場方式與現場方式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
    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
    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
    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
    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
    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
    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
    議,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
    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
    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根據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要求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
    制方法變動之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解決方案進行表決,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財產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
    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四、爭議的處理
    對于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
    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
    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
    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
    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
    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臺立法)管轄并
    從其解釋。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附件2: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寫字樓2座26層05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三期B座43層
    郵政編碼:100004
    法定代表人:李金澤
    成立日期:2014年2月10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4]9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7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
    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
    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
    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
    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將擬投資的標的證券庫提供
    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標的證券庫予以更新和
    調整并及時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據上述投資范圍對基金實際投
    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為更好地
    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還可少量投資于其他股票(非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
    份股,包括主板、創業板、科創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上市的股票、存托憑
    證)、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地方政府債、企業債、公司債、公開發行的次
    級債、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
    資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等)、資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工具、
    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債券回購、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的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
    (含存托憑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
    保證金后,本基金保持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的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含存托憑證)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
    保證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處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
    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7.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8.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9.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
    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
    含質押式回購)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
    股票總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
    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6)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5%;
    7)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
    債券總市值的30%;
    8)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
    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0.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2)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
    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1.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
    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2.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個月內
    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低于2億元;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歸為《流動性風
    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資產的范圍;同時,本基金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
    券不得超過本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
    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13.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14.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5.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7、12、13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券市場波動、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第12項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新增出借業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后的規定為準。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
    管協議第十五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
    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流動
    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
    1.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須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
    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
    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
    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限于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
    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并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
    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應保證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負責
    相關工作的落實和協調,并確保基金托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
    生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問題,造成基金托管人無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
    任與損失,及因流通受限證券存管直接影響本基金安全的責任及損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不得預付任何形式的保證金。若有最新法律法規、
    監管政策變更規定的,根據最新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執行。
    2.基金管理人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應制訂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并經其董事
    會批準。風險處置預案應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需要解決的基金投資
    比例限制失調、基金流動性困難以及相關損失的應對解決措施,以及有關異常情
    況的處置。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
    關風險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
    如因基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
    管理人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付結算,并承擔所有損失。對本基金因
    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導致本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金管理人
    應賠償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3.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投資前三個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關書面資料,并保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準確、
    完整。有關資料如有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調整后的資料。上述書面資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國證監會批準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準文件。
    (2)非公開發行股票有關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等發行資料。
    (3)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賬面價值。
    4.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
    會規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
    總成本和賬面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關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比例如違反有關限制規定,在合理期限內未能
    進行及時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在兩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
    5.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
    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
    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
    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
    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
    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
    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
    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
    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
    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
    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
    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
    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
    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托管人開戶銀行或交易/登記結算機構扣收
    交易費、結算費和賬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
    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
    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
    和配合,但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營業機構開
    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
    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資金賬戶,同時在規
    定時間內,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托管資金賬戶,并根
    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人專用賬戶
    辦理基金資產的支付。
    5.基金管理人應于托管產品到期后及時完成收益兌付、費用結清及其他應收
    應付款項資金劃轉,在確保后續不再發生款項進出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托管人
    發出銷戶申請。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
    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
    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證券賬戶開戶費由本基金財產承擔。此項開戶費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墊付,待
    托管產品啟始運營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將代墊開戶費從
    本基金托管資金賬戶中扣還基金管理人。
    4.基金管理人為基金財產在證券經紀機構開立證券資金賬戶,用于基金財產
    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易清
    算,并與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資金賬戶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為基金開立的證券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基金
    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負責,證券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只能通過證銀轉賬
    方式將資金劃轉至基金托管資金賬戶,不得將資金劃轉至任何其他銀行賬戶。第
    三方存管對應關系一經確定,不得更改,如果必須更改,應由基金管理人發起,
    經過基金托管人書面確認后,重新建立第三方存管對應關系。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證券賬戶、證券資金賬戶,亦不得使用證券賬戶或證券資
    金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基金管理人承諾證券資金賬戶為主資金賬
    戶,不開立任何輔助資金賬戶;不為證券資金賬戶另行開立托管資金賬戶以外的
    其他銀行賬戶。基金托管人不負責辦理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也不負責保管
    證券資金賬戶內存放的資金。
    5.賬戶注銷時,在遵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下,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主要辦理人。賬戶注銷期間,主要辦理人如需另
    一方提供配合的,另一方應予以配合。
    6.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銀行間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
    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
    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
    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六)期貨的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立期貨結算賬戶、期貨資金賬戶,在中國金
    融期貨交易所獲取交易編碼。期貨結算賬戶名稱、期貨資金賬戶名稱及交易編碼
    對應名稱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具體根據簽署的《期貨投資托管操作三方備忘錄》
    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授權基金托管人辦理相關銀期轉賬業務。
    (七)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
    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協助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
    關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允許的各類代保管
    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的
    購買和轉讓,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約定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資產不承擔任何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
    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保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將
    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
    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
    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
    股票期權合約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資品種,按如下原則進行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種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種,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
    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股票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股票品種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4)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
    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
    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
    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
    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5)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
    含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
    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6)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
    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
    價值。
    (7)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
    估值。
    (8)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價格估值。
    (9)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股指期貨估值日的結算價進行估值,
    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結算價估值。
    (10)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11)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國債期貨合約估值日的結算價估值,
    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結算價估值。如法律法規今后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2)本基金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
    部門和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13)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5)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進行。
    (16)其他資產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1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蓋章的書面說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
    金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擔
    任何責任。
    3.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
    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
    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錯誤偏差達到
    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當發生凈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
    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
    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2.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
    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按
    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1)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
    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2)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基金份
    額凈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
    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費和托管費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
    重新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
    等),進而導致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
    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指數編制單位及登記結算公司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
    數據錯誤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
    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另有
    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獨立地
    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理方
    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
    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
    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
    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
    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季度結
    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
    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
    制。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
    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
    制當期季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或者基金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
    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如果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保存期
    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
    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托管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
    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
    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
    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含港澳臺立法)管轄。
    八、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托管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托管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托管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
    根據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要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托管業
    務;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業
    務;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財產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8.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
    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9.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附件3:標的指數編制方案
    滬深300指數由滬深市場中規模大、流動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只證券組
    成,于2005年4月8日正式發布,以反映滬深市場上市公司證券的整體表現。
    一、樣本空間
    指數樣本空間由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非ST、*ST滬深A股和紅籌企業發行的
    存托憑證組成:
    1、科創板證券、創業板證券:上市時間超過一年。
    2、其他證券:上市時間超過一個季度,除非該證券自上市以來日均總市值
    排在前30位。
    二、選樣方法
    滬深300指數樣本是按照以下方法選擇經營狀況良好、無違法違規事件、
    財務報告無重大問題、證券價格無明顯異常波動或市場操縱的公司:
    1、對樣本空間內證券按照過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額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
    名后50%的證券。
    2、對樣本空間內剩余證券,按照過去一年的日均總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選
    取前300名的證券作為指數樣本。
    有關標的指數具體編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詳見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網站,網
    址:www.csindex.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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