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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lián)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聯(lián)博匯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2025-04-25 文字大小 【 】 【打印
                
    聯(lián)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聯(lián)博匯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聯(lián)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四月
    目錄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釋義................................................................4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10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fā)售.....................................................12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14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1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25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36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46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9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5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5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63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64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7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75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77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86
    第二十部分違約責任.........................................................88
    第二十一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89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90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項.......................................................91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92
    第一部分前言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jù)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
    權利義務,規(guī)范基金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j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
    風險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guī)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
    規(guī)。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人合法權
    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guī)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與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
    投資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三、聯(lián)博匯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募集,并經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jiān)
    會”)注冊。
    中國證監(jiān)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
    前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
    產,但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
    險。
    四、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shù)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shù)的
    50%,但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除
    外。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五、本基金若投資于存托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于滬深市場股票的基金所
    面臨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投資存托憑證的特殊風險,詳見本基金招
    募說明書。
    六、為對沖信用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資
    可能面臨流動性風險、償付風險以及價格波動風險等,詳見本基金招募說明書。
    七、本基金可以投資于其他公開募集的基金,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
    業(yè)績表現(xiàn)、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將影響到本基金的基金業(yè)績表現(xiàn)。
    八、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應程序后,可以啟用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有關章
    節(jié)。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并不辦理側
    袋賬戶的申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并關注本基金啟用側
    袋機制時的特定風險。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
    以基金合同為準。
    十、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guī)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
    的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準。
    十一、基金投資者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承諾其知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
    法》、《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
    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后續(xù)控制措施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落
    實執(zhí)行聯(lián)合國安理會相關決議的通知》等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將嚴格
    遵守上述規(guī)定,不會違反任何前述規(guī)定;承諾用于基金投資的資金來源不屬于
    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諾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積極履行反洗錢職責,不借助本業(yè)務進行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基金投資者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承諾,已認真閱讀并知悉基金管理人關于可購買本基金的投資
    者資質的規(guī)定(以基金管理人公示的《業(yè)務規(guī)則》(定義見下)為準),并應
    在認購、申購本基金時及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期間持續(xù)滿足該等資質要求。
    十二、基金管理人深知個人信息對投資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資者個人信
    息的保護。基金管理人承諾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監(jiān)管要求的規(guī)定處理投資者的
    個人信息,包括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銷售機構或場內經紀機構購買聯(lián)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產品的所有個人投資者。基金管理人需處理的機構投資
    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受益所有人、經辦人等個人
    信息,也將遵守上述承諾進行處理。
    詳情請關注基金管理人官方網站(www.alliancebernstein.com.cn)不時披
    露的個人信息處理相關政策。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聯(lián)博匯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聯(lián)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聯(lián)博匯利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xié)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聯(lián)博匯利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xié)議》及對該托管協(xié)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聯(lián)博匯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聯(lián)博匯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fā)售公告:指《聯(lián)博匯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fā)售公
    告》
    9、法律法規(guī):指中國現(xiàn)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監(jiān)管規(guī)則、
    規(guī)范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guī)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
    決議、通知等,以及對該等法律法規(guī)的不時修訂和補充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jiān)會于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
    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jiān)會于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
    1日實施的,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jiān)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guī)章的
    決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
    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jiān)會于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
    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guī)定》:指中國證監(jiān)會于2017年8月31日頒布、
    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guī)定》及
    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涉稅盡職調查辦法》:指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jiān)會、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
    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與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已合并為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
    理委員會,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現(xiàn)已更名為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
    于2017年5月9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
    調查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中國證監(jiān)會:指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17、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
    (原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18、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jù)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
    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9、個人投資者:指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

    20、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國境內合法登記
    并存續(xù)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xù)的企業(yè)法人、事業(yè)法人、社會團體或
    其他組織
    21、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
    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
    定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
    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2、基金投資者、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
    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
    稱,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可購買本基金的投資者資質予以規(guī)定并不時調整,具體
    見《業(yè)務規(guī)則》以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fā)布的相關公告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
    資人
    24、基金銷售業(yè)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fā)售基金份
    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yè)務
    25、銷售機構:指聯(lián)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
    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yè)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
    服務協(xié)議,辦理基金銷售業(yè)務的機構
    26、登記業(yè)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交收業(yè)務,具體內容包
    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yè)務的確認、清算和交收、代理發(fā)放紅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基金登記機構、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yè)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
    為聯(lián)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聯(lián)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yè)務
    的機構
    28、基金服務機構:指從事基金的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等基
    金服務業(yè)務的機構。銷售機構、登記機構亦為本基金的基金服務機構
    29、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30、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
    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yè)務而引起基金
    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條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jiān)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xù)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jiān)會書面
    確認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xiàn)后,基金
    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fā)售之日起至發(fā)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
    長不得超過3個月
    34、存續(xù)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至基金合同終止日(含)之間的不定期
    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guī)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yè)務申請
    的開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shù)
    38、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yè)務的工作日或
    基金管理人不時公告的其他日期
    39、開放時間、業(yè)務辦理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
    的時間段
    40、《業(yè)務規(guī)則》:指《聯(lián)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登記)業(yè)務規(guī)
    則》及基金管理人于公司網站披露的其他相關規(guī)則,是規(guī)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yè)務規(guī)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1、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jù)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guī)定
    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后,投資人根據(jù)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guī)
    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3、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規(guī)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xiàn)金的行為
    44、基金轉換、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
    時有效公告規(guī)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5、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
    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6、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
    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
    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7、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
    數(shù)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shù)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shù)及基金轉換中轉
    入申請份額總數(shù)后的余額)超過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8、元:指人民幣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
    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xiàn)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
    節(jié)約
    50、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基金份額、銀行存款本
    息、基金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1、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2、基金份額凈值:指估值日某一基金份額類別的基金資產凈值除以估值
    日該類基金份額總數(shù)
    53、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
    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4、估值日:指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
    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55、規(guī)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
    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guī)定的互聯(lián)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
    人網站、中國證監(jiān)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6、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
    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7、基金份額類別:指本基金根據(jù)認購費、申購費、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
    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
    58、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
    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xiàn)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xié)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fā)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fā)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
    轉讓或交易的債券以及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流動性受限資產,如
    未來法律法規(guī)變動,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對前述流動性受限資產
    范圍進行調整
    59、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
    份額凈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
    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
    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如未來法律法規(guī)變動,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對前述擺動定價機制的定義進行調整
    60、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
    門賬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
    待,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
    專門賬戶稱為側袋賬戶
    61、特定資產:包括:(1)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2)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
    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3)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的資產
    62、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專門用
    于管理信用風險的信用衍生工具
    63、信用保護買方:亦稱信用保護購買方,指接受信用風險保護的一方
    64、信用保護賣方:亦稱信用保護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一方
    65、名義本金:亦稱交易名義本金,指一筆為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風
    險保護的金額,各項支付和結算以此金額為計算基準
    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觀事件,包括任何政府或其它主管部門的行為、敵對行為(不論是否宣戰(zhàn))、
    暴亂、內亂、叛亂、暴風雨、洪水、臺風、地震、意外、火災、爆炸、有毒物
    質、放射性物質、流行病、第三方電子傳輸或其它電子系統(tǒng)中斷或故障,或其
    它超出受影響方控制的原因
    67、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
    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
    聯(lián)博匯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通過積極主動的投資管理,合理配置固
    定收益類資產和權益類資產,以降低組合波動為目標,力爭實現(xiàn)基金資產長期
    穩(wěn)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
    六、基金份額發(fā)售面值和認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fā)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按招募說明書
    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七、基金存續(xù)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根據(jù)認購費、申購費、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
    為不同的類別。本基金目前發(fā)行兩個類別的基金份額,即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
    金份額。
    A類基金份額:在投資者認購或申購時收取認購費或申購費,在贖回時根
    據(jù)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但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
    A類基金份額;A類基金份額的認/申購費率按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的規(guī)定執(zhí)行。
    C類基金份額:在投資者認購或申購時不收取認購費或申購費,在贖回時
    根據(jù)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且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
    C類基金份額。
    各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
    將分別計算和公告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投資者可自行選擇認購、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本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設
    置、費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或相
    關公告中列明。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
    不利影響的情況下,根據(jù)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決定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取消某基金份額類別、停止某基金份額類別的
    銷售、對基金份額類別分類辦法及規(guī)則進行調整、調整現(xiàn)有基金份額類別的認
    購、申購費率、調低銷售服務費率或者變更收費方式等事宜,此項調整無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調整實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時公告。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fā)售
    一、基金份額的發(fā)售時間、發(fā)售方式、發(fā)售對象
    1、發(fā)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fā)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fā)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fā)
    售公告。
    2、發(fā)售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或平臺公開發(fā)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
    見基金份額發(fā)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銷售機構名錄。
    3、發(fā)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
    人。
    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可購買本基金的投資者資質予以規(guī)定并不時調整,具體
    見《業(yè)務規(guī)則》以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fā)布的相關公告。
    二、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費用
    各基金份額類別的認購費率(如有)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
    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2、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歸基金
    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轉基金份額的具體數(shù)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3、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4、認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認購份額(含利息折算的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shù)點后2位,小數(shù)點2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5、認購申請的確認
    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
    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申請
    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如投資者怠
    于查詢或行使其相關合法權利的,因此產生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三、基金份額認購金額的限制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guī)定的方式全額繳款。認購申請一經受理
    不得撤銷。若認購不成功或無效(不包括募集失敗的情形),則認購款項本金
    將無息退還給投資人。
    2、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單筆最低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
    體限制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
    體限制和處理方法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本基金募集規(guī)模設置上限。募集期內超過
    募集規(guī)模上限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確認或其他方式進行確認,具體限
    制和處理方法請參看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發(fā)售公告或相關公告。
    5、基金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可多次認購,認購費用(如有)按每筆認購申請
    所對應的基金份額類別的認購費費率檔次分別單獨計算,但已經受理的認購申
    請不得撤銷。
    6、如本基金單個投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shù)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guī)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的基金
    份額數(shù)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fā)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
    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shù)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
    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及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發(fā)售公告
    等相關公告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fā)售,并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
    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jiān)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xù)。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xù)并取
    得中國證監(jiān)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
    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
    承擔。
    三、基金存續(xù)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shù)量和資產規(guī)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xù)20個工作日出現(xiàn)基金份額持有人數(shù)量不滿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xù)50個工作日出現(xiàn)基金份額持有人數(shù)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
    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終止本基金合同,本基金按照《基金合
    同》的約定進入清算程序并終止,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另有規(guī)定時,從其規(guī)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銷售機構的具體信息將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或在其網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
    據(jù)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
    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yè)務的營業(yè)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
    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
    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
    中國證監(jiān)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xiàn)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
    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
    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yè)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
    具體業(yè)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guī)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yè)務
    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guī)定。觸發(fā)基金合同約定的強制贖回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可相應啟動強制贖回,不受前述贖回辦理開始時間的限制。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
    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該
    類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受理當日收市后計算的該類
    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guī)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除指定贖回外,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
    的先后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yè)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yōu)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6、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yè)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xù)、辦理時間、
    處理規(guī)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guī)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
    規(guī)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
    響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guī)則開始實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jù)銷售機構規(guī)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yè)務辦理時間內提
    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按照銷售機構規(guī)定的時間和方式全額交付申
    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
    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必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
    交的贖回申請不成立。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jù)銷售機構規(guī)定的時間和方式遞交贖
    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基金份額持有
    人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如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shù)據(jù)傳輸延遲、通訊系統(tǒng)故障、銀行數(shù)據(jù)交換系統(tǒng)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yè)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
    項的支付時間可相應順延。
    在發(fā)生巨額贖回或本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
    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業(yè)務辦理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
    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
    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
    及時到銷售機構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
    購不成立或無效,則基金管理人(或通過銷售機構)將申購款項本金無息退還
    給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該退回款項產生的利息等損失。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業(yè)務辦理時
    間進行調整,并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上
    公告。
    銷售機構對申購和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
    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和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
    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因投資人怠于查詢或
    行使其相關合法權利而致使其相關權益受損的,由此產生的投資人任何損失由
    投資人自行承擔。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shù)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規(guī)定投資人首次申購和每次申購的最低金額以及每次贖
    回的最低份額,具體規(guī)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guī)定投資人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具
    體規(guī)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guī)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guī)定請
    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規(guī)定單個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guī)定請
    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規(guī)定本基金的總規(guī)模限額、單日申購金額限制和單日凈
    申購比例上限,具體規(guī)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6、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相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
    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轉換轉入等措施,切
    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guī)模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guī)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數(shù)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申購或贖回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
    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各基金份額類別分別設置基金代碼,并分別計算和公布基金份額凈值。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shù)點后4位,小數(shù)點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
    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約定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
    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申購份額的計算及余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申購份額的計
    算詳見招募說明書。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該類別基金份額
    凈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shù)點后
    2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3、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詳見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
    列示。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該類別基金份額凈值并
    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數(shù)點后2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4、本基金C類份額不收取申購費,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申購A類基
    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
    5、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
    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用歸入基金財產的比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設定,具
    體見招募說明書的規(guī)定,未歸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
    手續(xù)費。其中,對持續(xù)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的贖
    回費,并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6、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申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和收費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據(jù)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確定,
    并在招募說明書中或相關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
    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基金合同約定且在對存量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根據(jù)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
    針對基金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
    相關監(jiān)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xù)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的基金申購
    費率或基金銷售服務費率,并另行公告。
    8、當本基金發(fā)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guī)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
    及監(jiān)管部門、自律規(guī)則的規(guī)定。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fā)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fā)生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凈值或無法辦理本基金的申購業(yè)務時。
    4、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xiàn)有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guī)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yè)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fā)生其他損害現(xiàn)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xiàn)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xié)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0%,或者變相規(guī)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guī)模、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個投
    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的技術故障或其他異常情況導
    致基金銷售系統(tǒng)、基金登記系統(tǒng)或基金會計系統(tǒng)無法正常運行。
    10、基金投資者未向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提供
    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反洗錢等盡職調查等事項所需的基金投資者信息。
    11、基金投資者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規(guī)定的投資本基金的基金投資者資質條
    件。
    12、基金投資者未向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提供
    《涉稅盡職調查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其實施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盡職調
    查等事項所需的基金投資者信息、有效稅收居民聲明文件及證明文件。
    13、基金投資者可能(由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及其相關制度決定
    的)為非中國稅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稅盡職調查辦法》或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
    有關規(guī)定的任何報告或扣繳義務。
    14、基金投資者不符合或不遵守反洗錢、反貪污賄賂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
    《涉稅盡職調查辦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其他有關規(guī)定。
    1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基金合同約定或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fā)生上述第1、2、3、5、6、9、15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
    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上刊登
    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基金管理人(或
    通過銷售機構)將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無息退還給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不承擔該退回款項產生的利息等損失。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yè)務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fā)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延
    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fā)生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凈值。
    4、連續(xù)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fā)生巨額贖回。
    5、發(fā)生繼續(xù)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xiàn)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xiàn)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xié)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fā)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
    金管理人應按規(guī)定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
    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
    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xiàn)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
    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
    復贖回業(yè)務的辦理并公告。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shù)加上基
    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shù)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shù)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
    額總數(shù)后的余額)超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fā)生了巨額
    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xiàn)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jù)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有
    權決定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
    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zhí)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xiàn)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10%
    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
    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
    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
    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xù)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
    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
    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yōu)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
    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
    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
    回最低份額限制。
    (3)若本基金發(fā)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工
    作日基金總份額的10%,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中
    超出10%的部分(不含10%)實施延期辦理。對于其超過基金總份額10%以上部
    分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yōu)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
    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而對該
    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出的贖回申請中10%以內(含10%)的部分與其他投資者
    的贖回申請按前述條款處理。延期部分如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
    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
    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有權根據(jù)當時市場環(huán)境調整前述比例及處
    理規(guī)則,并在規(guī)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4)暫停贖回:連續(xù)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shù))發(fā)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guī)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fā)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
    招募說明書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
    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上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fā)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在規(guī)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上述暫停情況消除的,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公布最近1個估值日
    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若暫停時間超過1個開放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jù)《信
    息披露辦法》的規(guī)定自行確定增加公告的次數(sh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jù)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jù)實際情
    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fā)布重新開放
    的公告。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決定開辦本基金
    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yè)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
    費,相關規(guī)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本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zhí)行等情
    形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其它非交易過戶。
    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
    的投資人,或按法律法規(guī)或有權機關規(guī)定的方式處理。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zhí)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jù)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
    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
    登記機構的規(guī)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guī)定的標準收費。
    十三、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
    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guī)則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規(guī)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
    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guī)定的定
    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五、基金的凍結、解凍和質押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
    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賬戶或基金
    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
    益分配與支付。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在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下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yè)務或其他基
    金業(yè)務,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yè)務規(guī)則。
    十六、基金份額的交易和轉讓
    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可以依法在證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在中國證監(jiān)會認可的
    交易場所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轉讓,具體規(guī)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guī)定,并在
    業(yè)務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
    公告。
    十八、強制贖回
    依據(jù)本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
    制贖回的,依據(jù)本章節(jié)關于份額贖回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十九、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jù)具體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以及相關業(yè)務的安排
    進行補充和調整并提前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聯(lián)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市靜安區(qū)石門一路288號興業(yè)太古匯香港興業(yè)中心二座16
    樓1606室
    法定代表人:羅登攀
    設立日期:2021年9月3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jiān)會證監(jiān)許可[2023]464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港澳臺法人獨資)
    注冊資本:50,000萬元人民幣
    存續(xù)期限:持續(xù)經營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jù)《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中國證監(jiān)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guī)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jù)《基金合同》、《托管協(xié)議》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監(jiān)督基金托管人,
    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呈報中國證監(jiān)
    會和其他監(jiān)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jiān)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業(yè)務并獲
    得《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
    (10)自行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基金估值核算業(yè)務;
    (11)依據(jù)《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
    (13)依照法律法規(guī)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4)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
    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6)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
    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7)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的業(yè)務規(guī)則;
    (18)委托證券經紀商在相關證券交易所進行各類證券交易、證券交收,
    以及相關證券交易的資金交收等證券經紀服務。證券經紀服務的相關權利、義
    務,由基金管理人與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相關服務機構簽訂《證券經紀服務協(xié)議》
    或其他法律文件進行約定;
    (19)基金管理人為履行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規(guī)定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銷售
    適當性、反洗錢、稅收居民身份調查等規(guī)定)或公司內部的控制制度的要求,
    有權自行或委托其他基金銷售機構收集投資者及其受益所有人的相關信息并從
    其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處獲得基金投資者及其實際受益人的相關信息;
    (20)基金管理人有權在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管要求的前提下以及在必要的
    情況下,向監(jiān)管機構及其他信息接收方(包括但不限于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
    務所、份額登記機構、銷售機構、其他基金服務機構或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
    前述第(19)條所述的信息,并要求信息接收方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約定使用
    該等信息;
    (21)對于未向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提供反洗
    錢、《涉稅盡職調查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相關盡職調查所需信息的基金投資
    者,或基金投資者可能為非中國稅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稅盡職調查辦法》或相
    關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任何報告或扣繳義務,或基金投資者拒絕提供任
    何前述第(19)條約定的信息或不同意基金管理人根據(jù)前述第(20)條向第三
    方提供其信息的,基金管理人和/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有權自行
    決定不接受該等基金投資者對基金份額的認購或申購申請。對于具有上述情形
    之一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該等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份額
    進一步的認購或申購申請;(b)將該等基金份額持有人視為非中國稅收居民
    (如適用);(c)強制贖回該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額;
    (d)其他由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根據(jù)反洗錢相關法
    律法規(guī)要求、《涉稅盡職調查辦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要
    求確定的具體措施;
    (22)如果基金投資者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基金管理人規(guī)定的投資本基金的
    基金投資者資質條件的,基金管理人和/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有
    權自行決定不接受該等基金投資者對基金份額的認購或申購申請。對于投資本
    基金時屬于適格投資者范圍,但在進行投資之后出現(xiàn)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基金管
    理人規(guī)定的投資本基金的基金投資者資質條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
    不接受該等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份額進一步的申購申請;(b)強制贖回該等
    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額;(c)其他由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根據(jù)本基金合同或者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確定的具
    體措施;
    (23)如果基金投資者違反第一部分“前言”第十一條下承諾的情形或違
    反反洗錢、反貪污賄賂、《涉稅盡職調查辦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其他法
    律法規(guī)的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和/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有權自行
    決定不接受該等基金投資者對基金份額的認購或申購申請。如果基金份額持有
    人存在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和/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可以采
    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該等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份額進一
    步的認購或申購申請;(b)將該等基金份額持有人視為非中國稅收居民(如適
    用);(c)強制贖回該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額;(d)
    向監(jiān)管機構或有關機關報告或其他由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銷
    售機構根據(jù)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涉稅盡職調查辦法》及其相關法律法
    規(guī)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確定的具體措施(除非法律法規(guī)有明確規(guī)定,基金
    管理人不會向基金投資者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披露其違反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
    具體細節(jié))。如果因基金投資者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基金
    合同》而給基金管理人(和/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本基金、其他基金份額
    持有人造成損害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就該等損失向相關基金投資者或基金份額
    持有人進行追償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24)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jù)《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fā)售、申購、贖回、估值核算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xù);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yè)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yè)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jiān)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jù)《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jiān)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價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guī)定,按有關規(guī)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
    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yè)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另有規(guī)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監(jiān)管機構、司法機構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yè)顧
    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guī)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jù)《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guī)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yè)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
    相關資料不低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guī)定時間發(fā)出,
    并且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
    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xiàn)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jiān)
    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
    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jiān)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
    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
    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zhí)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銀城中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時間:1987年3月30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742.63億元人民幣
    批準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國務院國發(fā)(1986)字第81號文和中國人民銀行
    銀發(fā)[1987]40號文
    基金托管業(yè)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jiān)會證監(jiān)基字[1998]25號
    存續(xù)期間:持續(xù)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jù)《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xié)
    議》的規(guī)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監(jiān)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fā)現(xiàn)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法律法規(guī)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
    形,應呈報中國證監(jiān)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4)根據(jù)相關市場規(guī)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期貨賬戶等投資所
    需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jù)《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yè)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yè)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jiān)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
    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
    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jù)《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guī)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期貨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jù)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yè)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另
    有規(guī)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監(jiān)管機構、
    司法機關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yè)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yè)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
    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按照《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zhí)行《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適當?shù)拇胧?
    (11)保存基金托管業(yè)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于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
    (13)按規(guī)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jù)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guī)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贖回款項;
    (15)依據(jù)《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xiàn)
    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jiān)
    會和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
    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guī)定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履行自己的
    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zhí)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
    受,基金投資者自依據(jù)《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
    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
    件。
    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同一基金份額類別的每份基
    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但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額類別由于基金份額凈值的
    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額以及參與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分配的數(shù)量將可能
    有所不同。
    1、根據(jù)《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根據(jù)《基金合同》的約定,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guī)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jù)《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
    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及《業(yè)務
    規(guī)則》,不得違反《基金合同》項下所做的承諾;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提供基金管理人和/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依據(jù)法律法
    規(guī)、其內部制度以及《基金合同》要求提供的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監(jiān)管機構要
    求提供的其自身和/或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銷售適當性、反洗錢、《涉稅盡職調查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相關盡職調查所
    需信息),以及不時的更新和補充,并保證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和充分性;在稅收居民或其他前述資料發(fā)生變更的30天內提供有效的稅收居民
    聲明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銷售機
    構銷售適當性、反洗錢、涉稅盡職調查及其他相關客戶盡職調查工作;
    (4)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在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在必要的情況下有權向監(jiān)管
    機構及其他信息接收方(包括但不限于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份額登記
    機構、銷售機構、其他基金服務機構或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本基金合同第七
    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中“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第(19)條所述
    的信息;如果其拒絕提供該等信息或撤銷相關同意的,則基金管理人和/或受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有權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本基金合同采取相關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拒絕其認購/申購申請,對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額進行強制
    贖回等;基金投資者簽署本基金合同即視為其認可并同意前述安排;
    (5)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6)及時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所規(guī)定的費
    用;
    (7)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8)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9)執(zhí)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10)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shù)美?
    (11)認可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的信息,例如其受益所有人
    的信息,以及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的信息可以提供稅務部門,且可以根
    據(jù)政府間協(xié)議有關財務賬戶信息交換的規(guī)定,向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人士
    可能成為稅收居民的另一個國家或多個國家的稅收機關進行交換;
    (12)出現(xiàn)不再滿足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本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投資者資質條件包
    括但不限于可能成為非中國稅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稅盡職調查辦法》或相關法
    律法規(guī)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任何報告或扣繳義務、不再符合或遵守《涉稅盡職調
    查辦法》或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違反反洗錢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違反本基金合同第一部分“前言”第十一條的情形,應當盡快通知基金管理人
    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且知悉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jù)本基金合同
    的規(guī)定采取相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對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額進行強制
    贖回;
    (13)如基金投資者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本基金合同給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相關損失;此外,
    基金投資者或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就本基金或以本基金名義或基金管理人為遵
    守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要求而采取相應措施的過程中對其產生的任何形式的損害或
    責任向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提出任何的損害賠償要
    求或其他法律請求;
    (14)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
    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若未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成立日常機構,則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xiàn)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
    法律法規(guī)、中國證監(jiān)會、基金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提高某類基金份額的銷售
    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xié)商后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guī)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變更收費方式、調低某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
    務費率;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發(fā)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fā)生重大變化;
    (5)增加、減少基金份額類別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分類辦法及規(guī)則;
    (6)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基金申購、贖回、轉
    換、轉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等業(yè)務規(guī)則;
    (7)本基金推出新業(yè)務或新服務;
    (8)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guī)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
    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
    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
    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
    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
    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
    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應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
    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guī)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lián)系人姓名及聯(lián)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xù)。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
    聯(lián)系方式和聯(lián)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
    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的,不影響表
    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xiàn)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guī)、監(jiān)
    管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xiàn)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xiàn)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xiàn)
    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guī)、《基金
    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guī)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
    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
    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
    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
    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tǒng)。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
    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
    續(xù)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
    照會議通知規(guī)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
    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
    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
    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
    明符合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guī)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
    符。
    3、在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
    電話等其他非現(xiàn)場方式或以現(xiàn)場方式與非現(xiàn)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會議程
    序比照現(xiàn)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具體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
    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在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
    構允許的情況下,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
    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規(guī)及《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
    (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發(fā)出會議
    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
    會議通知發(fā)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fā)
    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
    時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對于臨時提案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
    在大會召開日前予以公告。大會召集人應按照以下原則對臨時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lián)性。大會召集人對于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
    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
    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
    進行解釋和說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
    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
    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2、議事程序
    (1)現(xiàn)場開會
    在現(xiàn)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guī)定程序確定和
    公布監(jiān)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
    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
    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
    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
    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lián)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jiān)督下由召集人統(tǒng)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
    證機關監(jiān)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guī)定的須
    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jù)證明,否則提
    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guī)定的確認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guī)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
    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shù)。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guī)則的前提下,具體規(guī)則以召集人發(fā)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
    為準。
    七、計票
    1、現(xiàn)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jiān)督員共同擔任監(jiān)票人;如大會由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
    任監(jiān)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jiān)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
    議,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shù)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jiān)票人應當進
    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
    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jiān)督員在基
    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jiān)督
    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jiān)
    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
    在規(guī)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zhí)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
    人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
    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xiàn)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當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
    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xiàn)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賬戶和側袋賬
    戶的,應分別由主袋賬戶、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主側袋
    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賬戶的,側袋
    賬戶份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guī)定以本節(jié)特殊約定
    內容為準,本節(jié)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部分的相關規(guī)定。
    十、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時,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應當代表其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根據(jù)基金合同的約定參與所持有基金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yōu)先原則的前提下行
    使相關投票權利。法律法規(guī)對于本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程序或要求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十一、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
    表決條件等規(guī)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規(guī)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guī)、
    監(jiān)管規(guī)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根據(jù)新
    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規(guī)則協(xié)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
    相應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臨時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選。新任基金管理
    人提名人選由臨時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的人選構成;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并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臨時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提名,中國證監(jiān)會根據(jù)《基金法》的規(guī)定,從提名人選中擇優(yōu)指定臨時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任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公告;
    6、交接與責任劃分: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業(yè)務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yè)務的
    移交手續(xù),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臨時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基金管理人、臨時
    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對各自履職行為依法承擔責任;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審
    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新任基
    金托管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yè)務
    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yè)務的移交手續(xù),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
    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臨時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
    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原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聘請符合《證
    券法》規(guī)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
    時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審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
    定媒介上聯(lián)合公告。
    三、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yè)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yè)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
    和《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繼續(xù)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利益產生損害的行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繼續(xù)履行相關職責期間,
    仍有權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四、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規(guī)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規(guī)則修改導致相關
    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根據(jù)新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
    規(guī)則協(xié)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
    訂立托管協(xié)議。
    訂立托管協(xié)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
    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jiān)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
    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
    一、基金份額的登記業(yè)務
    本基金的登記業(yè)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yè)務,具體內
    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
    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yè)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
    發(fā)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二、登記業(yè)務辦理機構
    本基金的登記業(yè)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
    辦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登記業(yè)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
    代理協(xié)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者基金賬戶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額登記、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
    等業(yè)務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fā)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
    辦理非交易過戶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基金登記機構的權利
    基金登記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取得登記費;
    2、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賬戶;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范圍內,對登記業(yè)務的規(guī)則進行調整,并依照有關規(guī)
    定于開始實施前在規(guī)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登記機構的義務
    基金登記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yè)人員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yè)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和委托代理協(xié)議(如有)規(guī)定的條件
    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yè)務;
    3、妥善保存登記數(shù)據(jù),并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
    細等數(shù)據(jù)備份至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
    得少于20年;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
    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
    情形及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和委托代理協(xié)議(如有)
    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規(guī)定為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戶業(yè)務、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jiān)督(僅限于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登
    記業(yè)務的情形);
    7、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和委托代理協(xié)議(如有)
    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通過積極主動的投資管理,合理配置固
    定收益類資產和權益類資產,以降低組合波動為目標,力爭實現(xiàn)基金資產長期
    穩(wěn)健增值。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fā)行上市
    的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jù)、企業(yè)債、公司債、中期票據(jù)、地方政
    府債、次級債、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
    可轉債)、可交換債券、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
    券回購、同業(yè)存單、銀行存款(包括協(xié)議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銀
    行存款等)、現(xiàn)金等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信用衍生品、股票(包括主板、
    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業(yè)板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
    經中國證監(jiān)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僅包含全市場的境內
    股票型ETF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股票型基金、計入權益類資產的混合型基金,
    不包含QDII基金、香港互認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基金中基金和其他投資范圍
    包含基金的基金)以及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須符合中國證監(jiān)會相關規(guī)定)。
    如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投資于股票、存托憑證、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權益類資產及可轉換
    債券、分離交易可轉債(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的比
    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20%;本基金對經中國證監(jiān)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
    募集的基金投資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
    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現(xiàn)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
    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xiàn)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
    收申購款等。
    其中,計入上述權益類資產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之一:(1)
    基金合同約定股票及存托憑證資產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據(jù)基金披露的定期報告,最近四個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憑證資產
    占基金資產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綜合運用資產配置策略、債券投資策略、股票投資策略、國債期貨
    投資策略等多種投資策略,以降低組合波動為目標,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wěn)健
    增值。
    (一)資產配置策略
    戰(zhàn)略資產配置策略(SAA)是決定基金長期收益率、波動率和下行風險的關
    鍵。本基金的戰(zhàn)略資產配置策略(SAA)將從國內股票和債券市場的風險收益特
    征出發(fā),通過綜合分析宏觀政策、資產預期收益、經濟周期、行業(yè)長遠發(fā)展趨
    勢、投資人風險收益偏好等因素,以分散投資的方式,錨定長期目標收益和波
    動率,并嚴格管理下行風險,進行有效的長期資產配置。
    戰(zhàn)術資產配置策略(TAA)更多著眼于充分研究分析包括細分經濟周期、市
    場情緒、貨幣政策變化、技術和交易指標、利率水平、信用利差變化、突發(fā)事
    件性因素等中短期市場變化因素的基礎上,根據(jù)市場形勢的轉變,對基金各類
    資產組合既定長期投資比例進行動態(tài)調整。
    (二)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綜合運用久期管理策略、期限結構配置策略、騎乘策略、債券類屬
    配置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等進行債券組合管理。
    1、久期管理策略
    債券主動投資策略的關鍵是對未來利率走向的預測。通過對利率的科學預
    測和對債券投資組合久期的正確把握,可以提高投資收益。久期管理策略本質
    上是一種自上而下,管理利率風險的策略。本基金將根據(jù)宏觀經濟環(huán)境、利率
    趨勢判斷、投資組合目標久期分析等因素,確定組合的整體久期并動態(tài)調整,
    從而有效控制基金資產風險。當預測利率上升時,適當縮短投資組合的目標久
    期,當預測利率水平降低時,適當延長投資組合的目標久期。
    2、期限結構配置策略
    本基金結合對短期資金利率水平和變動趨勢推斷,以及長期基本面和政策
    變化情況,對未來收益率曲線形態(tài)的變化進行判斷并據(jù)此調整投資組合的期限
    結構配置,確定組合期限結構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種的配置比例。
    期限結構配置策略是根據(jù)對收益率曲線形態(tài)變動的預期建立或改變組合期限結
    構。
    3、騎乘策略
    騎乘策略是一種基于收益率曲線分析對債券組合進行適時調整的債券投資
    管理策略,本基金采用騎乘策略增強組合的持有期收益。該策略是指當收益率
    曲線比較陡峭時,即相鄰期限利差較大時,可以買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線陡峭
    處的債券,也即收益率水平相對較高的債券,隨著持有期限的延長,債券的剩
    余期限將會縮短,此時債券的收益率水平將會較投資期初有所下降,對應的將
    是債券價格的走高,即通過債券收益率的下滑來獲得資本利得收益。
    4、債券類屬配置策略
    不同類型的債券在收益率、流動性和信用風險上存在差異,債券資產配置
    于不同市場和不同類型的債券品種,以尋求收益性、流動性和信用風險補償間
    的平衡。債券類別配置主要根據(jù)各類債券的相對投資價值,增持相對低估、價
    格將上升的類屬,減持相對高估、價格將下降的類屬,以提高投資收益。本基
    金將綜合信用分析、流動性分析、稅收及市場結構等因素分析的結果來決定投
    資組合的類別資產配置策略。
    5、信用策略
    本基金主動投資的信用債(含資產支持證券,下同)的信用評級須在AA+
    (含AA+)以上,其中投資于信用評級為AAA及以上的信用債占比應不低于本基
    金所投信用債的50%,投資于信用評級為AA+的信用債占比應不高于本基金所投
    信用債的50%。本基金對信用債評級的認定參照基金管理人選定的評級機構出
    具的信用評級,且不包括國外評級機構和中債資信評估有限責任公司。本基金
    投資的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的信用評級參照評級機構出具的主體信用評
    級;其他信用債的信用評級參照評級機構出具的債項信用評級,無債項信用評
    級的參照主體信用評級。本基金持有信用債券期間,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
    券發(fā)行人合并、基金規(guī)模變動、信用評級調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信
    用債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個月內進行調
    整,直至符合上述比例。
    (1)基于信用利差曲線變化策略
    信用利差曲線的變化受宏觀經濟周期及市場供求兩方面的影響較大,本基
    金通過分析經濟周期及市場政策的變化,判斷信用利差曲線的變化,同時將分
    析債券市場的容量、機構行為和流動性等因素對信用利差曲線的影響,確定信
    用債券總體投資比例及分行業(yè)投資比例。
    (2)基于信用債自身信用變化的策略
    本基金運用公司內部信用評級研究,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分
    析框架,綜合評估宏觀經濟狀況、行業(yè)發(fā)展狀況、企業(yè)發(fā)展狀況,做出最終的
    發(fā)行主體的內部信用評估結論。本基金信用評級體系將通過定性與定量相結合,
    著力分析信用債券的實際信用風險,并尋求足夠的收益補償,為組合構建提供
    決策支持。
    6、可轉換債券及可交換債券策略
    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的價值主要取決于其股權價值、債券價值和內嵌
    期權價值,本基金管理人將對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的價值進行評估,選擇
    具有較高投資價值的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進行投資。此外,本基金還將根
    據(jù)新發(fā)可轉債和可交換債券的預計中簽率、模型定價結果,參與可轉債和可交
    換債券新券的申購。
    7、息差策略
    本基金將綜合考慮債券投資的風險收益、回購成本等因素,在風險可控以
    及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債券回購,放大杠桿進行投資操作。
    (三)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資以價值投資作為核心理念,主要投資價值被低估并具備
    正向催化劑的高質量企業(yè)。基金管理人通過對上市公司的量化分析與深度基本
    面研究,挑選長期盈利能力遭低估的公司,并識別這類公司是否存在使市場重
    估其價值的正向催化劑,精選出具備投資價值的優(yōu)質上市公司進行投資。
    1、量化分析
    量化研究專注分析當前市場生態(tài),判斷獲取阿爾法(alpha)收益的來源,并
    依據(jù)基本面估值理論以及現(xiàn)代行為金融學理論,采用科學的統(tǒng)計學方法,構造
    多因子量化模型,系統(tǒng)地捕捉市場投資機會并評估相關風險。
    本基金所采用的多因子量化模型主要實現(xiàn)以下功能:①通過量化模型對全
    市場上市公司進行掃描畫像,篩選出高勝率股票池以供基本面研究進行深度分
    析;②構造投資組合,使得投資組合達到預期收益與預期風險之間的平衡。
    本基金的多因子量化模型亦充分反映價值投資理念,試圖捕捉價值被低估、
    并具備正向催化劑的高質量企業(yè)。模型的因子主要從估值、企業(yè)質量以及市場
    情緒等若干維度選取,并伴隨市場有效性的演變而逐步更新。
    2、基本面研究
    基本面研究員對上市公司做出以現(xiàn)金流量為基礎的長期盈利預測、并研究
    可能出現(xiàn)的調降風險,其中包括環(huán)境、社會與治理(ESG)等層面的風險與投資機
    會,并識別能驅動估值向上重估的正向催化劑。
    基本面研究員進行長期盈利預測時必須審視的議題包括:投資預期差、管
    理層策略、盈利預測風險與盈利質量等。
    基本面研究也包括實地走訪對上市公司進行深度調研,例如:調研上市公
    司的資產與設備、親身體驗上市公司的產品或服務、與上市公司管理層及各級
    別人員進行深度交流、分析產業(yè)鏈上下游并調研競爭對手等。
    (四)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jù)投資目標和股票投資策略,基于對基礎證券投資價值的研究
    判斷,進行存托憑證的投資。
    (五)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根據(jù)風險管理的原則,充分
    考慮國債期貨的流動性和風險收益特征,主要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國債
    期貨合約進行交易,以對沖投資組合的利率風險、降低調倉過程中的沖擊成本
    等。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適度參與國債期貨投資。
    (六)信用衍生品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信用衍生品,按照風險管理原則,以風險對沖為目的,對所投
    資的資產組合進行風險管理。本基金將根據(jù)所持標的債券等固定收益品種的投
    資策略,審慎開展信用衍生品投資,合理確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資金額、期限等。
    同時,本基金將加強基金投資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對手方、創(chuàng)設機構的風險管理,
    合理分散交易對手方、創(chuàng)設機構的集中度,對交易對手方、創(chuàng)設機構的財務狀
    況、償付能力及杠桿水平等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與嚴格的準入管理。
    (七)基金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投資于全市場的境內股票型ETF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股票型基
    金、計入權益類資產的混合型基金。
    對于主動管理類基金,本基金通過量化指標篩選打分、主觀調研等一種或
    多種方法,進行初步分析,獲得備選基金池。在備選基金池范圍內,從多維度
    對待選投資標的進行分析,并做出最終的投資決策。
    對于被動管理類基金,本基金主要通過其配合市場、行業(yè)板塊輪動等進行
    優(yōu)選配置,增強投資回報。
    未來,隨著市場的發(fā)展和基金管理運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
    投資目標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適當程序后,相應調整或更新
    投資策略,并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股票、
    存托憑證、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權益類資產及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可
    轉債(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
    資產的20%;其中,計入上述權益類資產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之
    一:
    1)基金合同約定股票及存托憑證資產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60%的混合
    型基金;
    2)根據(jù)基金披露的定期報告,最近四個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憑證資
    產占基金資產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
    持現(xiàn)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xiàn)金
    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fā)行的證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資的基金份額),
    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fā)行的證券(不包括本基
    金所投資的基金份額),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shù)的構成比例
    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guī)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guī)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guī)模的10%;
    (9)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fā)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shù)量不超過擬發(fā)行股票公司本次發(fā)行股票的總量;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
    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fā)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發(fā)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
    數(shù)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含封閉運作基金、定期開放基
    金等)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規(guī)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
    范圍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zhí)行;
    (14)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5)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
    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
    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
    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
    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
    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6)本基金對經中國證監(jiān)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投資比例
    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聯(lián)接基金除外)持有單只基金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凈資產的20%,被投資基金凈資產規(guī)模以最近定期報告披
    露的規(guī)模為準;
    (18)本基金投資其他基金時,被投資基金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于1年,
    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基金凈資產應當不低于1億元;
    (19)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復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
    和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
    (20)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約類
    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對應受保護債券面
    值的100%;
    (21)本基金投資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的名義本金合計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fā)行人合并、基金規(guī)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20)、(21)所規(guī)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應
    在3個月之內進行調整;
    (22)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1)、(12)、(17)、(20)、(21)條約定以外,
    因證券或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fā)行人合并、基金規(guī)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
    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
    基金規(guī)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17)規(guī)定的
    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jiān)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guī)定執(zhí)行。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guī)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投資基金中基金、其他投資范圍包含基金的基金和本基金基金經理管
    理的其他基金;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shù)淖C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fā)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lián)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yōu)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
    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zhí)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規(guī)予以披露。重大關聯(lián)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
    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lián)交易事
    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性規(guī)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guī)定為
    準。
    五、業(yè)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業(yè)績比較基準:中債新綜合財富(總值)指數(shù)收益率×85%+中證800
    指數(shù)收益率×10%+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稅后)×5%
    中債新綜合財富(總值)指數(shù)是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
    為中國全市場債券指數(shù)。其樣本范圍涵蓋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成份債券
    包括國債、企業(yè)債券、央行票據(jù)等所有主要債券種類,綜合反映債券全市場整
    體價格和投資回報情況,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
    中證800指數(shù)由中證500指數(shù)和滬深300指數(shù)成份股組成,綜合反映中國A
    股市場大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價格表現(xiàn),能夠反映A股市場總體發(fā)展趨勢,具
    有權威性。
    本基金是債券型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
    資于股票、存托憑證、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權益類資產及可轉換債券、
    分離交易可轉債(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的比例合計
    不超過基金資產的20%,在綜合考慮了上述指數(shù)及基準的權威性和代表性、指
    數(shù)的編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理念,選用上述業(yè)績比較基準能夠使
    本基金投資人理性判斷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較本基金的
    業(yè)績表現(xiàn)。
    如果今后法律法規(guī)發(fā)生變化,或上述業(yè)績比較基準指數(shù)停止編制或更改名
    稱,或者基金管理人合理認為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yè)績比較基
    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xiàn)更加適合用于本基金的業(yè)績比較基準的指數(shù)時,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據(jù)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確定變更基金的業(yè)績比較基
    準或其權重構成。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xié)商一致,在按照監(jiān)管部門要求
    履行適當程序后變更業(yè)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本基金的業(yè)績比較基準僅作為衡量本基金業(yè)績的參照,不決定也不必然反
    映本基金的投資策略。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預期收益及預期風險水平低于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貨幣市場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lián)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jù)最大限度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xié)商一致,并咨詢會計
    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guī)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
    業(yè)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
    變現(xiàn)和支付等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guī)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jù)價值、基金份額、銀行存款本息
    和基金應收款項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
    期貨賬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
    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務機構的財產,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務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
    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
    權利。除依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
    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
    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
    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zhí)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基金、債券、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同業(yè)存
    單、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工具、金融衍生品、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
    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yè)
    會計準則》、監(jiān)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
    值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guī)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
    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fā)生影響公允
    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jù)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
    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
    值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
    限制作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
    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
    夠可利用數(shù)據(jù)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
    允價值時,應優(yōu)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
    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huán)境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fā)行人發(fā)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
    件,使?jié)撛诠乐嫡{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
    對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資品種,按如下原則進行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
    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huán)境未發(fā)生
    重大變化以及證券發(fā)行機構未發(fā)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huán)境發(fā)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fā)行
    機構發(fā)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xiàn)行市價及重大
    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2)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fā)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
    含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
    凈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qū)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fā)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
    值;
    (2)首次公開發(fā)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
    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fā)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fā)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fā)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fā)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監(jiān)管機構或行業(yè)協(xié)會有關規(guī)定確定公允價值。
    3、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固定收益品種:
    (1)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
    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
    (2)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3)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
    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
    價或推薦估值全價,同時應充分考慮發(fā)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
    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
    行估值;
    (4)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
    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shù)據(jù)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
    允價值。
    4、對于發(fā)行人已破產、發(fā)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第三方估值機構
    可在提供推薦價格的同時提供價格區(qū)間作為公允價值的參考范圍以及公允價值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相關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xié)商一致后,可采
    用價格區(qū)間中的數(shù)據(jù)作為該債券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5、同一債券或股票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或股票所處
    的市場分別估值。
    6、投資金融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國債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huán)境未發(fā)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2)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當日估值價格進行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估值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
    供估值價格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企業(yè)會計準則》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術
    確定公允價值。
    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zhí)行。
    8、基金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估值
    本基金投資的境內非貨幣市場基金,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凈值估值。
    (2)上市基金估值
    1)本基金投資的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按所投資的交易型開放式證
    券投資基金估值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本基金投資的境內上市開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
    額凈值估值。
    3)本基金投資的境內上市定期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按所投資基金估
    值日的收盤價估值。
    (3)如遇所投資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額凈值、進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無交
    易等特殊情況,本基金根據(jù)以下原則進行估值:
    1)以所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估值的,若所投資基金與本基金估值頻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額凈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估值;
    2)以所投資基金的收盤價估值的,若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場
    環(huán)境未發(fā)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場環(huán)境
    發(fā)生了重大變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或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
    現(xiàn)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3)如果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間發(fā)生分紅除權、折算或拆分,
    本基金根據(jù)基金份額凈值或收盤價、單位基金份額分紅金額、折算拆分比例、
    持倉份額等因素合理確定公允價值。
    (4)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所投資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項進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時,應與基金托管人協(xié)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術或估值標準確定其
    公允價值。
    9、如有確鑿證據(jù)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jù)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0、當發(fā)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監(jiān)管部門有強制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guī)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fā)現(xiàn)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
    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xié)商解決。
    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
    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
    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按規(guī)定對外予以公布。由此給基金
    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
    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各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
    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shù)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shù)點后第5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
    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經基金
    托管人復核,并按規(guī)定公告。如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
    計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
    或本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
    后,將擬公告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fā)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
    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規(guī)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
    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shù)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
    發(fā)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務機構、
    或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
    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
    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shù)據(jù)傳輸差錯、
    數(shù)據(jù)計算差錯、系統(tǒng)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fā)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xié)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fā)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
    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xié)調,
    并且有協(xié)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
    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
    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shù)美漠斒氯素撚屑皶r返還不當?shù)美牧x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shù)美漠斒氯瞬环?
    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shù)美斐善渌斒氯说睦鎿p失(“受損方”),則估值
    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
    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shù)美臋嗬蝗绻@得不當?shù)美漠斒氯艘呀?
    將此部分不當?shù)美颠€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
    經獲得的不當?shù)美颠€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
    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fā)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原則處理估值錯誤。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fā)現(xiàn)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fā)生的原因,列明所有有關的當事人,并根據(jù)估值錯誤
    發(fā)生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jù)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xié)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jù)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xié)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jù)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shù)據(jù)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xiàn)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guī)或者監(jiān)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jié)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yè)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xié)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中國證監(jiān)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
    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估值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發(fā)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
    認后發(fā)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按規(guī)定予以公布。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jù)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基金份額凈值。
    十、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或銀行間債券市場、登
    記結算公司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fā)送的數(shù)據(jù)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
    市場規(guī)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
    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fā)現(xiàn)錯誤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公證費、仲裁費
    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期權等交易結算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經手費、印花
    稅、證管費、過戶費、手續(xù)費、經紀商傭金的結算費,證券、期貨、期權等賬
    戶相關費用及其他類似性質的費用等);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賬戶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基金投資其他基金產生的其他基金的費用,但法律法規(guī)或基金合同禁
    止從基金財產中列支的除外;
    11、與基金投資運作相關的增值稅及其他稅費;
    12、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
    他費用。
    本基金終止清算時所發(fā)生的費用,按實際支出額從基金財產總值中扣除。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對基金財產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
    費。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扣除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外的基金資產凈值的
    0.6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60%÷當年天數(shù)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扣除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外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據(jù)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shù)據(jù),基金托管人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自動
    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
    劃款指令,支付時間及收款賬戶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過書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
    托管人。若遇法定節(jié)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對基金財產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
    費。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扣除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外的基金資產凈值的
    0.1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shù)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扣除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外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據(jù)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shù)據(jù),基金托管人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自動
    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
    劃款指令,支付時間及收款賬戶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過書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
    托管人。若遇法定節(jié)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為0.40%。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如下:
    H=E×0.40%÷當年天數(shù)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據(jù)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shù)據(jù),基金托管人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
    自動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
    出具劃款指令,支付時間及收款賬戶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過書面形式另行通知
    基金托管人。由登記機構代收,登記機構收到后按相關合同規(guī)定支付給基金銷
    售機構等。若遇法定節(jié)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2項費用,根據(jù)有關法規(guī)及相應協(xié)
    議規(guī)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fā)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基金管理人運用本基金財產申購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應當通
    過直銷渠道申購且不得收取申購費、贖回費(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被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約定應當收取,并計入基金資產的贖回費用除外)、銷售服務費等
    銷售費用。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
    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xiàn)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guī)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項費用均為含稅價格,具體稅
    率適用中國稅務主管機關的規(guī)定。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guī)
    執(zhí)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guī)定代扣代繳。
    依據(jù)相關國家稅務法律法規(guī)或稅務機關的認定,本基金投資及運營過程中
    發(fā)生應稅行為(如有),以基金管理人為納稅人或由基金管理人代扣代繳的,
    基金管理人有權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基金資產予以繳納或代扣代繳,且無需事
    先征得基金投資者的同意。若基金賬戶的現(xiàn)金余額不足以繳納本基金投資運作
    過程中的應繳稅款的,基金管理人有權變現(xiàn)本基金的部分基金資產以滿足納稅
    要求,或者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資金為本基金墊付該等稅款的,基金管理人有權
    從基金財產中獲得優(yōu)先償付。基金管理人在向基金投資者和/或基金份額持有人
    交付相關收益或資產后稅務機關要求基金管理人就已交付收益或資產繳納相關
    稅費(包括但不限于滯納金、罰款等)的,基金投資者和/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必
    須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要求進行補繳,由此導致基金投資者和/或基金份額持有人
    投資收益減少的,基金投資者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還或補償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財產繳納或代扣代繳、基金投資者和/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
    基金管理人的要求補繳的稅費(包括但不限于滯納金、罰款等)。
    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保留根據(jù)相關國家稅務法律法規(guī)或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代
    扣代繳基金投資者和/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納稅款(包括但不限于滯納金、罰款
    等)的權利。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相關國家稅務法律法規(guī)或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計算本基金應
    繳納的稅費(如有)及為基金投資者和/或基金份額持有人代扣代繳的稅費,并
    告知基金托管人相關稅款計算方式和計算基礎,按雙方約定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稅款繳納金額明細。基金托管人應于約定的時限內將稅款劃付至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賬戶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據(jù)稅務部門要求完成相關稅款的申報繳納。
    如相關國家稅務法律法規(guī)或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有任何變化,則適用更新后的
    規(guī)定。該等新規(guī)可能具有追溯力。
    基金投資者應當在投資本基金之前就其稅務情況咨詢其稅務顧問,以確定
    其購買、持有及處置本基金基金份額的相關稅務申報、繳納義務及其他稅務影
    響。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xiàn)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
    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xiàn)收益的孰低數(shù)。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法定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可進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等具體分紅方案見基金管理人根據(jù)基金運作情況屆時不定期發(fā)布的相關
    分紅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xiàn)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
    可選擇現(xiàn)金紅利或將現(xiàn)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基
    金份額持有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xiàn)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類別內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但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
    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
    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
    5、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在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及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
    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xié)商一致,可在中國證監(jiān)會允
    許的條件下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并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guī)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shù)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fā)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fā)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xù)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
    承擔。當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xiàn)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
    他手續(xù)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xiàn)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
    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yè)務規(guī)則》執(zhí)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guī)
    定。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擔復核責任;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
    計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zhí)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guī)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務機構就基金的會計核
    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部門對基金會計政策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證券法》
    規(guī)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
    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guī)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相關法律法
    規(guī)關于信息披露的規(guī)定發(fā)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guī)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fā)點,按照法
    律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的規(guī)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
    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guī)定報刊”)及
    《信息披露辦法》規(guī)定的互聯(lián)網網站(以下簡稱“規(guī)定網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在支
    付合理成本費用的條件下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yè)績進行預測;
    3、違規(guī)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jiān)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fā)生歧義的,以
    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shù)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
    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xié)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guī)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
    信息發(fā)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并登載在規(guī)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fā)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托管協(xié)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jiān)
    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fā)生重大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
    規(guī)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yè)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fā)生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jiān)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fā)售的三
    日前,將基金份額發(fā)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規(guī)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fā)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基金合同》和托管協(xié)議登載在規(guī)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
    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yè)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托
    管協(xié)議登載在規(guī)定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fā)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fā)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fā)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guī)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guī)定媒介上登載《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
    應當至少每周在規(guī)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
    日的次日,通過規(guī)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yè)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
    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guī)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
    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yè)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
    年度報告登載在規(guī)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guī)定報刊上。基
    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規(guī)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
    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
    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guī)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guī)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guī)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guī)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xiàn)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
    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
    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fā)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規(guī)定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規(guī)定報刊和規(guī)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
    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fā)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
    負責人發(fā)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yè)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yè)務、基金托管業(yè)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yè)務相關行為受
    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
    托管業(yè)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fā)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lián)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jiān)會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
    提方式和費率發(fā)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fā)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xù)發(fā)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本基金調整份額類別設置;
    22、基金推出新業(yè)務或服務;
    23、發(fā)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等
    重大事項時;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5、本基金連續(xù)30、40、45個工作日出現(xiàn)基金份額持有人數(shù)量不滿200人
    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
    26、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
    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xù)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xiàn)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
    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
    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
    澄清。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并予以公
    告。
    (十)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出現(xiàn)終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
    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
    規(guī)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guī)定報刊上。
    (十一)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
    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
    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二)基金投資國債期貨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
    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交易
    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
    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標。
    (十三)基金投資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資信用衍生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
    告等定期報告及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詳細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資情況,
    包括投資策略、持倉情況等,并充分揭示投資信用衍生品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
    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目標及策略。
    (十四)基金投資基金份額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資基金份額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
    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資于其他基金的相關情況,
    包括(1)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凈值披露時間等;(2)交易及持
    有基金產生的費用,包括申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管理費、托管費等,
    招募說明書中應當列明計算方法并舉例說明;(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發(fā)生的重
    大影響事件,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終止基金合同以及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等;(4)本基金投資于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關聯(lián)方所
    管理基金的情況。
    (十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
    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guī)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guī)定。
    (十六)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信息。
    當相關法律法規(guī)關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規(guī)定發(fā)生變化時,基金管理人將按最
    新規(guī)定進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
    及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jiān)會相關基金信
    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國證監(jiān)會的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的
    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更新的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
    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
    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guī)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jiān)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guī)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jù)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guī)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guī)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
    資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
    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
    符合中國證監(jiān)會及自律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
    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
    專業(yè)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fā)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
    法規(guī)規(guī)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jié)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yè)時;
    2、不可抗力;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xié)
    商確認后暫停估值的;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中國證監(jiān)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對信息披露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
    法規(guī)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如需)。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須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并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自生效后方可執(zhí)行,并自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要求發(fā)生變化的,則
    以變化后的規(guī)定為準。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xiàn)《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
    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并在中國證監(jiān)會的監(jiān)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證券法》規(guī)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
    監(jiān)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xiàn)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xiàn)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tǒng)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xiàn);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xiàn)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fā)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yōu)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jù)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
    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
    法》規(guī)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jiān)會
    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后5個
    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
    載在規(guī)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guī)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最
    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
    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
    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如發(fā)生下列情況,
    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的
    規(guī)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造
    成的損失等。
    二、在發(fā)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夠繼續(xù)履行的應當繼續(xù)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
    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
    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
    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yè)務出現(xiàn)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
    未能發(fā)現(xiàn)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四、本基金合同所指損失均為直接損失,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要求另有規(guī)定的
    除外。
    第二十一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
    爭議,如經友好協(xié)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jù)
    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
    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guī)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xù)忠實、勤勉、盡
    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法規(guī)管轄并從其解釋。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在募集結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jiān)會辦理基金備
    案手續(xù),并經中國證監(jiān)會書面確認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jiān)
    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
    持有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jiān)管機構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
    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yè)場所查閱。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
    協(xié)商解決。
    (本頁以下無正文)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第一節(jié)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
    1、根據(jù)《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根據(jù)《基金合同》的約定,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guī)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jù)《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
    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及《業(yè)務
    規(guī)則》,不得違反《基金合同》項下所做的承諾;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提供基金管理人和/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依據(jù)法律法
    規(guī)、其內部制度以及《基金合同》要求提供的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監(jiān)管機構要
    求提供的其自身和/或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銷售適當性、反洗錢、《涉稅盡職調查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相關盡職調查所
    需信息),以及不時的更新和補充,并保證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和充分性;在稅收居民或其他前述資料發(fā)生變更的30天內提供有效的稅收居民
    聲明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銷售機
    構銷售適當性、反洗錢、涉稅盡職調查及其他相關客戶盡職調查工作;
    (4)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在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在必要的情況下有權向監(jiān)管
    機構及其他信息接收方(包括但不限于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份額登記
    機構、銷售機構、其他基金服務機構或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本基金合同第七
    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中“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第(19)條所述
    的信息;如果其拒絕提供該等信息或撤銷相關同意的,則基金管理人和/或受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有權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本基金合同采取相關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拒絕其認購/申購申請,對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額進行強制
    贖回等;基金投資者簽署本基金合同即視為其認可并同意前述安排;
    (5)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6)及時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所規(guī)定的費
    用;
    (7)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8)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9)執(zhí)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10)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shù)美?
    (11)認可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的信息,例如其受益所有人
    的信息,以及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的信息可以提供稅務部門,且可以根
    據(jù)政府間協(xié)議有關財務賬戶信息交換的規(guī)定,向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人士
    可能成為稅收居民的另一個國家或多個國家的稅收機關進行交換;
    (12)出現(xiàn)不再滿足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本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投資者資質條件包
    括但不限于可能成為非中國稅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稅盡職調查辦法》或相關法
    律法規(guī)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任何報告或扣繳義務、不再符合或遵守《涉稅盡職調
    查辦法》或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違反反洗錢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違反本基金合同第一部分“前言”第十一條的情形,應當盡快通知基金管理人
    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且知悉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jù)本基金合同
    的規(guī)定采取相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對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額進行強制
    贖回;
    (13)如基金投資者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本基金合同給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相關損失;此外,
    基金投資者或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就本基金或以本基金名義或基金管理人為遵
    守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要求而采取相應措施的過程中對其產生的任何形式的損害或
    責任向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提出任何的損害賠償要
    求或其他法律請求;
    (14)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據(jù)《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中國證監(jiān)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guī)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jù)《基金合同》、《托管協(xié)議》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監(jiān)督基金托管人,
    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呈報中國證監(jiān)
    會和其他監(jiān)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jiān)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業(yè)務并獲
    得《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
    (10)自行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基金估值核算業(yè)務;
    (11)依據(jù)《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
    (13)依照法律法規(guī)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4)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
    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6)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
    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7)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的業(yè)務規(guī)則;
    (18)委托證券經紀商在相關證券交易所進行各類證券交易、證券交收,
    以及相關證券交易的資金交收等證券經紀服務。證券經紀服務的相關權利、義
    務,由基金管理人與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相關服務機構簽訂《證券經紀服務協(xié)議》
    或其他法律文件進行約定;
    (19)基金管理人為履行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規(guī)定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銷售
    適當性、反洗錢、稅收居民身份調查等規(guī)定)或公司內部的控制制度的要求,
    有權自行或委托其他基金銷售機構收集投資者及其受益所有人的相關信息并從
    其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處獲得基金投資者及其實際受益人的相關信息;
    (20)基金管理人有權在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管要求的前提下以及在必要的
    情況下,向監(jiān)管機構及其他信息接收方(包括但不限于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
    務所、份額登記機構、銷售機構、其他基金服務機構或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
    前述第(19)條所述的信息,并要求信息接收方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約定使用
    該等信息;
    (21)對于未向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提供反洗
    錢、《涉稅盡職調查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相關盡職調查所需信息的基金投資
    者,或基金投資者可能為非中國稅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稅盡職調查辦法》或相
    關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任何報告或扣繳義務,或基金投資者拒絕提供任
    何前述第(19)條約定的信息或不同意基金管理人根據(jù)前述第(20)條向第三
    方提供其信息的,基金管理人和/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有權自行
    決定不接受該等基金投資者對基金份額的認購或申購申請。對于具有上述情形
    之一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該等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份額
    進一步的認購或申購申請;(b)將該等基金份額持有人視為非中國稅收居民
    (如適用);(c)強制贖回該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額;
    (d)其他由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根據(jù)反洗錢相關法
    律法規(guī)要求、《涉稅盡職調查辦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要
    求確定的具體措施;
    (22)如果基金投資者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基金管理人規(guī)定的投資本基金的
    基金投資者資質條件的,基金管理人和/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有
    權自行決定不接受該等基金投資者對基金份額的認購或申購申請。對于投資本
    基金時屬于適格投資者范圍,但在進行投資之后出現(xiàn)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基金管
    理人規(guī)定的投資本基金的基金投資者資質條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
    不接受該等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份額進一步的申購申請;(b)強制贖回該等
    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額;(c)其他由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根據(jù)本基金合同或者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確定的具
    體措施;
    (23)如果基金投資者違反第一部分“前言”第十一條下承諾的情形或違
    反反洗錢、反貪污賄賂、《涉稅盡職調查辦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其他法
    律法規(guī)的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和/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有權自行
    決定不接受該等基金投資者對基金份額的認購或申購申請。如果基金份額持有
    人存在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和/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可以采
    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該等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份額進一
    步的認購或申購申請;(b)將該等基金份額持有人視為非中國稅收居民(如適
    用);(c)強制贖回該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額;(d)
    向監(jiān)管機構或有關機關報告或其他由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銷
    售機構根據(jù)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涉稅盡職調查辦法》及其相關法律法
    規(guī)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確定的具體措施(除非法律法規(guī)有明確規(guī)定,基金
    管理人不會向基金投資者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披露其違反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
    具體細節(jié))。如果因基金投資者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基金
    合同》而給基金管理人(和/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本基金、其他基金份額
    持有人造成損害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就該等損失向相關基金投資者或基金份額
    持有人進行追償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24)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jù)《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fā)售、申購、贖回、估值核算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xù);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yè)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yè)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jiān)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jù)《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jiān)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價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guī)定,按有關規(guī)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
    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yè)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另有規(guī)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監(jiān)管機構、司法機構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yè)顧
    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guī)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jù)《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guī)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yè)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
    相關資料不低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guī)定時間發(fā)出,
    并且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
    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xiàn)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jiān)
    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
    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jiān)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
    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
    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zhí)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據(jù)《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xié)
    議》的規(guī)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監(jiān)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fā)現(xiàn)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法律法規(guī)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
    形,應呈報中國證監(jiān)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4)根據(jù)相關市場規(guī)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期貨賬戶等投資所
    需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jù)《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yè)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yè)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jiān)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
    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
    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jù)《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guī)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期貨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jù)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yè)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另
    有規(guī)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監(jiān)管機構、
    司法機關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yè)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yè)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
    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按照《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zhí)行《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適當?shù)拇胧?
    (11)保存基金托管業(yè)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于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
    (13)按規(guī)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jù)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guī)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贖回款項;
    (15)依據(jù)《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xiàn)
    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jiān)
    會和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
    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guī)定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履行自己的
    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zhí)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jié)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guī)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
    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若未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成立日常機構,則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xiàn)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
    法律法規(guī)、中國證監(jiān)會、基金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提高某類基金份額的銷售
    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xié)商后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guī)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變更收費方式、調低某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
    務費率;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發(fā)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fā)生重大變化;
    (5)增加、減少基金份額類別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分類辦法及規(guī)則;
    (6)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基金申購、贖回、轉
    換、轉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等業(yè)務規(guī)則;
    (7)本基金推出新業(yè)務或新服務;
    (8)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guī)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
    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
    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
    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
    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
    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
    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應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
    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guī)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lián)系人姓名及聯(lián)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xù)。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
    聯(lián)系方式和聯(lián)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
    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的,不影響表
    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xiàn)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guī)、監(jiān)
    管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xiàn)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xiàn)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xiàn)
    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guī)、《基金
    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guī)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
    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
    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
    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
    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tǒng)。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
    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
    續(xù)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
    照會議通知規(guī)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
    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
    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
    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
    明符合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guī)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
    符。
    3、在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
    電話等其他非現(xiàn)場方式或以現(xiàn)場方式與非現(xiàn)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會議程
    序比照現(xiàn)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具體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
    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在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
    構允許的情況下,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
    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規(guī)及《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
    (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發(fā)出會議
    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
    會議通知發(fā)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fā)
    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
    時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對于臨時提案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
    在大會召開日前予以公告。大會召集人應按照以下原則對臨時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lián)性。大會召集人對于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
    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
    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
    進行解釋和說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
    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
    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2、議事程序
    (1)現(xiàn)場開會
    在現(xiàn)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guī)定程序確定和
    公布監(jiān)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
    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
    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
    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
    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lián)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jiān)督下由召集人統(tǒng)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
    證機關監(jiān)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guī)定的須
    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jù)證明,否則提
    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guī)定的確認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guī)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
    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shù)。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guī)則的前提下,具體規(guī)則以召集人發(fā)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
    為準。
    七、計票
    1、現(xiàn)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jiān)督員共同擔任監(jiān)票人;如大會由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
    任監(jiān)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jiān)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
    議,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shù)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jiān)票人應當進
    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
    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jiān)督員在基
    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jiān)督
    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jiān)
    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
    在規(guī)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zhí)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
    人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
    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xiàn)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當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
    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xiàn)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賬戶和側袋賬
    戶的,應分別由主袋賬戶、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主側袋
    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賬戶的,側袋
    賬戶份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guī)定以本節(jié)特殊約定
    內容為準,本節(jié)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部分的相關規(guī)定。
    十、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時,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應當代表其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根據(jù)基金合同的約定參與所持有基金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yōu)先原則的前提下行
    使相關投票權利。法律法規(guī)對于本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程序或要求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十一、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
    表決條件等規(guī)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規(guī)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guī)、
    監(jiān)管規(guī)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根據(jù)新
    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規(guī)則協(xié)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
    相應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三節(jié)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zhí)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法定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可進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等具體分紅方案見基金管理人根據(jù)基金運作情況屆時不定期發(fā)布的相關
    分紅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xiàn)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
    可選擇現(xiàn)金紅利或將現(xiàn)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基
    金份額持有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xiàn)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類別內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但由于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
    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
    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
    5、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在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及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
    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xié)商一致,可在中國證監(jiān)會允
    許的條件下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并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guī)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shù)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發(fā)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fā)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xù)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
    承擔。當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xiàn)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
    他手續(xù)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xiàn)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
    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yè)務規(guī)則》執(zhí)行。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guī)
    定。
    第四節(jié)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公證費、仲裁費
    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期權等交易結算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經手費、印花
    稅、證管費、過戶費、手續(xù)費、經紀商傭金的結算費,證券、期貨、期權等賬
    戶相關費用及其他類似性質的費用等);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賬戶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基金投資其他基金產生的其他基金的費用,但法律法規(guī)或基金合同禁
    止從基金財產中列支的除外;
    11、與基金投資運作相關的增值稅及其他稅費;
    12、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
    他費用。
    本基金終止清算時所發(fā)生的費用,按實際支出額從基金財產總值中扣除。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對基金財產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
    費。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扣除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外的基金資產凈值的
    0.6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60%÷當年天數(shù)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扣除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外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據(jù)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shù)據(jù),基金托管人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自動
    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
    劃款指令,支付時間及收款賬戶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過書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
    托管人。若遇法定節(jié)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對基金財產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
    費。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扣除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外的基金資產凈值的
    0.1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shù)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扣除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外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據(jù)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shù)據(jù),基金托管人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自動
    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
    劃款指令,支付時間及收款賬戶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過書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
    托管人。若遇法定節(jié)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為0.40%。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如下:
    H=E×0.40%÷當年天數(shù)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據(jù)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shù)據(jù),基金托管人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
    自動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
    出具劃款指令,支付時間及收款賬戶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過書面形式另行通知
    基金托管人。由登記機構代收,登記機構收到后按相關合同規(guī)定支付給基金銷
    售機構等。若遇法定節(jié)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2項費用,根據(jù)有關法規(guī)及相應協(xié)
    議規(guī)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fā)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基金管理人運用本基金財產申購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應當通
    過直銷渠道申購且不得收取申購費、贖回費(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被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約定應當收取,并計入基金資產的贖回費用除外)、銷售服務費等
    銷售費用。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
    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xiàn)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guī)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項費用均為含稅價格,具體稅
    率適用中國稅務主管機關的規(guī)定。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guī)
    執(zhí)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guī)定代扣代繳。
    依據(jù)相關國家稅務法律法規(guī)或稅務機關的認定,本基金投資及運營過程中
    發(fā)生應稅行為(如有),以基金管理人為納稅人或由基金管理人代扣代繳的,
    基金管理人有權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基金資產予以繳納或代扣代繳,且無需事
    先征得基金投資者的同意。若基金賬戶的現(xiàn)金余額不足以繳納本基金投資運作
    過程中的應繳稅款的,基金管理人有權變現(xiàn)本基金的部分基金資產以滿足納稅
    要求,或者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資金為本基金墊付該等稅款的,基金管理人有權
    從基金財產中獲得優(yōu)先償付。基金管理人在向基金投資者和/或基金份額持有人
    交付相關收益或資產后稅務機關要求基金管理人就已交付收益或資產繳納相關
    稅費(包括但不限于滯納金、罰款等)的,基金投資者和/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必
    須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要求進行補繳,由此導致基金投資者和/或基金份額持有人
    投資收益減少的,基金投資者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還或補償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財產繳納或代扣代繳、基金投資者和/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
    基金管理人的要求補繳的稅費(包括但不限于滯納金、罰款等)。
    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保留根據(jù)相關國家稅務法律法規(guī)或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代
    扣代繳基金投資者和/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納稅款(包括但不限于滯納金、罰款
    等)的權利。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相關國家稅務法律法規(guī)或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計算本基金應
    繳納的稅費(如有)及為基金投資者和/或基金份額持有人代扣代繳的稅費,并
    告知基金托管人相關稅款計算方式和計算基礎,按雙方約定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稅款繳納金額明細。基金托管人應于約定的時限內將稅款劃付至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賬戶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據(jù)稅務部門要求完成相關稅款的申報繳納。
    如相關國家稅務法律法規(guī)或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有任何變化,則適用更新后的
    規(guī)定。該等新規(guī)可能具有追溯力。
    基金投資者應當在投資本基金之前就其稅務情況咨詢其稅務顧問,以確定
    其購買、持有及處置本基金基金份額的相關稅務申報、繳納義務及其他稅務影
    響。
    第五節(jié)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fā)行上市
    的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jù)、企業(yè)債、公司債、中期票據(jù)、地方政
    府債、次級債、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
    可轉債)、可交換債券、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
    券回購、同業(yè)存單、銀行存款(包括協(xié)議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銀
    行存款等)、現(xiàn)金等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信用衍生品、股票(包括主板、
    科創(chuàng)板、創(chuàng)業(yè)板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
    經中國證監(jiān)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僅包含全市場的境內
    股票型ETF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股票型基金、計入權益類資產的混合型基金,
    不包含QDII基金、香港互認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基金中基金和其他投資范圍
    包含基金的基金)以及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須符合中國證監(jiān)會相關規(guī)定)。
    如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投資于股票、存托憑證、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權益類資產及可轉換
    債券、分離交易可轉債(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的比
    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20%;本基金對經中國證監(jiān)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
    募集的基金投資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
    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現(xiàn)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
    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xiàn)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
    收申購款等。
    其中,計入上述權益類資產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之一:(1)
    基金合同約定股票及存托憑證資產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據(jù)基金披露的定期報告,最近四個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憑證資產
    占基金資產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投資于股票、
    存托憑證、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權益類資產及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可
    轉債(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
    資產的20%;其中,計入上述權益類資產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之
    一:
    1)基金合同約定股票及存托憑證資產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60%的混合
    型基金;
    2)根據(jù)基金披露的定期報告,最近四個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憑證資
    產占基金資產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
    持現(xiàn)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xiàn)金
    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fā)行的證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資的基金份額),
    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fā)行的證券(不包括本基
    金所投資的基金份額),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shù)的構成比例
    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guī)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guī)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guī)模的10%;
    (9)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fā)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shù)量不超過擬發(fā)行股票公司本次發(fā)行股票的總量;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
    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fā)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發(fā)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
    數(shù)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含封閉運作基金、定期開放基
    金等)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規(guī)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
    范圍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zhí)行;
    (14)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5)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
    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
    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
    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
    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
    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6)本基金對經中國證監(jiān)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投資比例
    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聯(lián)接基金除外)持有單只基金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凈資產的20%,被投資基金凈資產規(guī)模以最近定期報告披
    露的規(guī)模為準;
    (18)本基金投資其他基金時,被投資基金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于1年,
    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基金凈資產應當不低于1億元;
    (19)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復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
    和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
    (20)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約類
    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對應受保護債券面
    值的100%;
    (21)本基金投資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的名義本金合計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fā)行人合并、基金規(guī)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20)、(21)所規(guī)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應
    在3個月之內進行調整;
    (22)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1)、(12)、(17)、(20)、(21)條約定以外,
    因證券或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fā)行人合并、基金規(guī)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
    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
    基金規(guī)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17)規(guī)定的
    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jiān)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guī)定執(zhí)行。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guī)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投資基金中基金、其他投資范圍包含基金的基金和本基金基金經理管
    理的其他基金;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shù)淖C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fā)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lián)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yōu)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
    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zhí)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規(guī)予以披露。重大關聯(lián)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
    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lián)交易事
    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性規(guī)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guī)定為
    準。
    第六節(jié)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資產總值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jù)價值、基金份
    額、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款項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
    應當至少每周在規(guī)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
    日的次日,通過規(guī)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yè)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
    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guī)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第七節(jié)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
    法規(guī)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如需)。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須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并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自生效后方可執(zhí)行,并自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要求發(fā)生變化的,則
    以變化后的規(guī)定為準。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xiàn)《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
    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并在中國證監(jiān)會的監(jiān)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證券法》規(guī)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
    監(jiān)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xiàn)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xiàn)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tǒng)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xiàn);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xiàn)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fā)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yōu)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jù)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
    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
    法》規(guī)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jiān)會
    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后5個
    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
    載在規(guī)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guī)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最
    低期限。
    第八節(jié)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
    爭議,如經友好協(xié)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jù)
    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
    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guī)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xù)忠實、勤勉、盡
    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法規(guī)管轄并從其解釋。
    第九節(jié)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在募集結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jiān)會辦理基金備
    案手續(xù),并經中國證監(jiān)會書面確認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jiān)
    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
    持有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jiān)管機構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
    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yè)場所查閱。
    (本頁無正文,為《聯(lián)博匯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簽字蓋章頁)
    基金管理人:聯(lián)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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