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萊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貝萊德安澤6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貝萊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貝萊德安澤60天持有期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貝萊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四月
目錄
第一部分前言......................................................2
第二部分釋義......................................................5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11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售...........................................13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15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1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26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37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45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9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5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5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60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61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6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7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73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81
第二十部分違約責任...............................................83
第二十一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84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85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項.............................................86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87
第一部分前言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
權利義務,規范基金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
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
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
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
法律法規。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人合法權
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與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
基金合同有沖突,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
資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三、貝萊德安澤6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中國證監會”)注冊。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
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以基
金合同為準。
五、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
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六、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應程序后,可以啟用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有關章節。側
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投資者不得辦理側袋
賬戶份額的申購贖回等業務。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并關注本基金
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風險。
七、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額設置60天鎖定持有期,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鎖定持
有期內不能申請辦理贖回及轉換轉出業務。鎖定持有期到期后進入開放持有期,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開放持有期首日起(含該日)才能申請辦理贖回及轉換轉出業
務。因此基金份額持有人面臨在鎖定持有期內不能贖回或轉換轉出基金份額的風
險。具體請見“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
八、為對沖信用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資可
能面臨流動性風險,償付風險,交易對手風險以及價格波動風險等。
九、基金管理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核準設立批復等,經盡職調查、進行
了充分的評估論證、履行了必要的決策程序,現將份額登記、估值核算等業務委
托給基金服務機構——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日常運營;基金管理人需
定期了解基金服務機構的人員配備情況、業務操作的專業能力、業務隔離措施、
軟硬件設施等基本運作情況,以保證滿足業務發展的實際需求;如前述提供份額
登記、估值核算的基金服務機構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發布相關公告。
若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同意管理人變更基金服務機構的,自公告之日起10日內可
以贖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若基金份額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10日后繼續持
有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的,視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變更基金服務機構。屆時選擇
贖回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將不受鎖定持有期的限制,贖回費將依據實際持有期限根
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收取,具體贖回安排及費率等事項請見基金管理人的相關公告。
十、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
50%,但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者超過50%的
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基金投資者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承諾其知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
法》、《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開
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后續控制措施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落實執行聯合
國安理會相關決議的通知》等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嚴格遵守上述規定,
不會違反任何前述規定;承諾用于基金投資的資金來源不屬于違法犯罪所得及其
收益;承諾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積極履行反洗錢職
責,不借助本業務進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基金投資者及基金份額
持有人承諾,其不屬于聯合國、中國有權機關或其他司法管轄區有權機關制裁名
單內的企業或個人,不位于被聯合國、中國有權機關或其他司法管轄區有權機關
制裁的國家和地區。
十二、基金管理人深知個人信息對投資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資者個人信息
的保護。基金管理人承諾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要求的規定處理投資者的個
人信息,包括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銷售機構或場內經紀機構購買貝萊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產品的所有個人投資者。基金管理人需處理的機構投資者
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經辦人等個人信息,也將遵守上述
承諾進行處理。
詳情請關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的相關內容及
基金管理人官方網站(www.blackrock.com.cn)不時披露的個人信息處理相關政
策。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貝萊德安澤6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貝萊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貝萊德安澤60天持有期債
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貝萊德安澤60
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貝萊德安澤6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
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貝萊德安澤6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貝萊德安澤6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以及對于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以及需要遵守的與反洗錢、制裁、反
恐怖融資、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與信息報送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對
于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訂和補充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
實施的,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
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
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
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涉稅盡職調查辦法》:指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
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
督管理委員會后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合并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
會,現已組建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2017年5月9日頒布,同年7月1日
實施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6、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7、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8、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9、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0、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1、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
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2、基金投資者、投資人或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
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貝萊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
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登記機構為貝萊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貝萊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8、基金服務機構:指從事基金的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等基金
服務業務的機構。銷售機構、登記機構亦為本基金的基金服務機構
29、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30、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
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3個月
34、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鎖定持有期:對于每份基金份額,鎖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對認
購份額而言)、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對申購份額而言)或基金份額轉換轉入確
認日(對轉換轉入份額而言)起(含當日;即鎖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或基金份額轉換轉入確認日起的第59日(含當日;
即鎖定持有期到期日)止的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鎖定持有期內不能申請辦理
贖回及轉換轉出業務
39、鎖定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對認購份額而言)、基金份額
申購確認日(對申購份額而言)或基金份額轉換轉入確認日(對轉換轉入份額而
言)
40、鎖定持有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或基金份
額轉換轉入確認日起的第59日
41、開放持有期:對于每份基金份額,自鎖定持有期結束后即進入開放持有
期,開放持有期首日為鎖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開放
持有期期間的開放日可以申請辦理贖回及轉換轉出業務
42、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43、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4、《業務規則》:指《貝萊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登記
業務制度》及基金管理人于公司網站披露的相關規則,是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5、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6、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7、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8、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
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9、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50、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51、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10%
52、元:指人民幣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4、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5、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6、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各類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發售在外的該
類別基金份額總數
57、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8、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
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9、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60、A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但不從
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61、C類基金份額:指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而不收取認購、
申購費用的基金份額
62、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相關業務規則,專門用于
管理信用風險的信用衍生工具
63、信用保護買方:亦稱信用保護購買方,指接受信用風險保護的一方
64、信用保護賣方:亦稱信用保護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一方
65、名義本金:亦稱交易名義本金,指一筆為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保護
的金額,各項支付和結算以此金額為計算基準
66、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67、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
額凈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68、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
賬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
戶稱為側袋賬戶
69、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
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的資產
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
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
貝萊德安澤6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額設置60天鎖定持有期,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鎖定持有期
內不能申請辦理贖回及轉換轉出業務。鎖定持有期到期后進入開放持有期,基金
份額持有人自開放持有期首日(含該日)起才能申請辦理贖回及轉換轉出業務。
具體請見“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投資組合風險的前提下,力爭長期內實現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
資回報。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
六、基金份額發售面值和認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按招募說明書
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規定執行。
七、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費用、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
不同的類別。其中:
1、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但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
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A類基金份額。
2、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而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的基金份
額,稱為C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A類和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公式為計算日各
類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發售在外的該類別基金份額總數。
投資者可自行選擇認購、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
有關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設置,費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確定,并在招募說
明書中列示。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基金管理人可在對已有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無
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或者調整現
有基金份額類別的認購、申購費率、或者調低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率水
平、或者變更收費方式或者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等,調整實施前基金管
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售
一、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1、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2、發售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
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網站。
3、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
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可購買本基金的投資者資質予以規定并不時調整,具體見《業
務規則》以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其他相關公告。
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
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申請及認
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
二、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費用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由基金管理
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
財產。
2、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3、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4、認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認購份額(含利息折算的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2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三、基金份額認購金額的限制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若認購不成功或無
效(不包括募集失敗的情形),則認購款項將無息退還給投資人。
2、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單筆最低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
體限制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
體限制和處理方法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本基金募集規模設置上限。募集期內超過
募集規模上限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確認或其他方式進行確認,具體辦法
參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其他相關公告。
5、如本基金單個投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
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
6、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須按每次認購所對應的費率
檔次分別計費。但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得撤銷。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
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
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
售,并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
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
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
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5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終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入清算程序并終止,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基金的運作方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額設置60天鎖定持有期。
鎖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對認購份額而言)、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對
申購份額而言)或基金份額轉換轉入確認日(對轉換轉入份額而言)起(含當日;
即鎖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或基金份額轉
換轉入確認日起的第59日(含當日;即鎖定持有期到期日)止的期間,基金份
額持有人在鎖定持有期內不能申請辦理贖回及轉換轉出業務。每份基金份額的鎖
定持有期結束后即進入開放持有期,自其開放持有期首日起(含該日)基金份額
持有人才可以申請辦理贖回及轉換轉出業務。每份基金份額的開放持有期首日為
鎖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
二、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
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
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以通過上述
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
三、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見招募說明書的
規定。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
告暫停申購、贖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因實際情況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
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此項調整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體
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本基金認購份額的鎖定持有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開始辦理贖回和轉換轉出,
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可在相關公告中規定。對于每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自
開放持有期首日(含該日)起才能申請辦理贖回和轉換轉出。觸發基金合同約定
的強制贖回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相應啟動強制贖回,不受前述贖回辦理開始時
間的限制。
在確定申購開始或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或贖回的開始時間。如果
投資人認購或多次申購本基金,則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額的鎖定持有期到期日
可能不同。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該類基金
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但投資人在鎖定持有期內提出的贖回或轉換轉出申請,
視為無效申請。
四、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各類基金份
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除指定贖回外,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
后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6、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可購買本基金的投資者資質予以規定并不時調整,具
體見《業務規則》以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或其他相關公
告。本基金僅接受符合相關資質條件的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基金投資者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照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
額支付申購資金,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
申購、贖回申請無效而不予確認。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
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規定
時間內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
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
在發生巨額贖回或本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
順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個工作日劃出。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及時
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
功或無效,則申購款項將無息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的
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此產生的投資人任
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
進行調整,并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首次申購和每次申購的最低金額以及每次贖
回的最低份額,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具
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
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定請
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當日申購金額限制和單日凈
申購比例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6、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等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
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
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
額凈值。
2、申購份額的計算及余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詳見招募說
明書。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由基金管
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列示。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凈申
購金額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3、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詳見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中列
示。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扣除相
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
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4、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申購A
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
5、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
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用歸入基金財產的比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設定,具體
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未歸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
費。
6、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A類和C類基金份額的申購份額具體
的計算方法、贖回費率、贖回金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和收費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據
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
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7、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
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
期間,在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可以按相關監
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續后,對基金投資者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贖回費率
或銷售服務費率,并進行公告。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凈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
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個投
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10、基金投資者未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規要求的反洗錢等盡職調查等事
項所需的基金投資者信息。
11、基金投資者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投資本基金的基金投資者資質條件。
12、基金投資者未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涉稅盡職調查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
及其實施規定等法律法規要求的盡職調查等事項所需的基金投資者信息、有效稅
收居民聲明文件及證明文件。
13、基金投資者可能為非中國稅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稅盡職調查辦法》或相
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的任何報告或扣繳義務。
14、基金投資者不符合或不遵守《涉稅盡職調查辦法》或相關法律法規及其
他有關規定。
15、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7、15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
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
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
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第4項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
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
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受限于銷售機構的規則,基金份額持有人
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
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10%
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
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受限于銷售機構
的規則,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
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
一工作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工作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
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
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
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如果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開放日內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的
基金份額占前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比例超過10%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對該
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10%比例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贖回申請。
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超過10%比例的贖回申請,與當日其他贖回申
請一起,按上述(1)、(2)方式處理。如下一開放日,該單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剩
余未贖回部分仍舊超出前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繼續按前述規則處理,
直至該單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單個開放日內申請贖回的基金份額占前一工作日基
金總份額的比例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有權根據當時市場環境調整前述比例及處理
規則,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決定對部分贖回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
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
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于恢復開放申購或贖回當日或之前,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恢復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工作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
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
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七、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
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八、其他業務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
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并履行適當程序的條件下,基金管理
人可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并開展相關業務。
十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
公告。
二十、依據本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額進行強制贖回的,依據本章節關于份額贖回的規定執行,但不受鎖定持有期的
限制。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并履行適
當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具體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以及相關業務
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并提前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貝萊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1233號匯亞大廈7樓702
室
法定代表人:郁蓓華
設立日期:2020年9月10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0】191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12.5億元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21)802251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10)自行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基金估值核算業務;
(11)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3)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6)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機構
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7)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的業務規則;
(18)委托證券經紀商在相關證券交易所進行各類證券交易、證券交收,以
及相關證券交易的資金交收等證券經紀服務。證券經紀服務的相關權利、義務,
由基金管理人與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相關服務機構簽訂《證券經紀服務協議》進行
約定;
(19)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銷售機構或其授權的第三方將遵守《涉稅盡職
調查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就基金份額持有人(及消極非金融機構的控制人)為非
中國稅收居民的金融賬戶資料(包括賬戶持有人名稱、現居地址、出生地點及出
生日期(適用于個人及控制人)、稅務居民國(地區)、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
賬戶余額、投資收入等信息)將可能每年被報送至國家稅務總局,繼而與相應的
稅收居民國(地區)的主管機構進行信息交換;
(20)若基金份額持有人出現不符合或不遵守基金份額持有人義務的第(12)
條的要求或基金份額持有人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投資本基金的基金投資者
資質條件時,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或其授權的第三方將可能采取相關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份額進一步的申購申請;(b)對
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進行強制贖回或凍結;(c)凍結或注銷已經開立
的基金賬戶;
(21)若基金份額持有人出現不再滿足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管理人規定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條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者可能為非中國稅收居民或受限于
《涉稅盡職調查辦法》或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的任何報告或扣繳義務、
不再符合或遵守《涉稅盡職調查辦法》或相關法律法規或其他有關規定、違反反
洗錢、制裁及打擊恐怖融資、反貪污賄賂及其他金融犯罪等法律法規要求,基金
管理人有權采取相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份
額進一步的申購申請;(b)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進行強制贖回或
凍結;(c)凍結或注銷已經開立的基金賬戶(如果法律法規有相關要求的,基金管
理人不會向基金投資者披露違反反洗錢要求等事項的具體細節);
(22)對于未向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提供反洗錢相關盡職調
查所需信息的基金投資者,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將不接受該基金投資者對基金
份額的認購或申購申請;對于未向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提供反洗錢相關盡職調
查所需信息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將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不接受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份額進一步的申購申請;(b)對該基金份額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進行強制贖回或凍結;(c)凍結或注銷已經開立的基金賬戶
(如果法律法規有相關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會向基金投資者披露違反反洗錢要
求等事項的具體細節)。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有權根據反洗錢規則的要求,根
據基金投資者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
(23)如基金投資者或基金份額持有人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投資本基金
的基金投資者資質條件或違反第一部分“前言”第十一條下承諾的情形或未能提
供《涉稅盡職調查辦法》或相關法律法規或其他有關規定所需信息及/或文件或
因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為非中國稅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稅盡職調查辦法》或相關
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的任何報告或扣繳義務而損害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權的
第三方)、本基金或本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
權的第三方)保留采取任何措施及/或就全部損失進行追償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拒絕接受投資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認購/申購申請、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起訴
訟/仲裁、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進行強制贖回或凍結、凍結或注銷
已經開立的基金賬戶等,并且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可以就本基金或以本基金名義為
遵守任何適用法律法規、財政或稅收要求(無論是否為法定的)而采取上述措施或
進行上述追償過程中產生的任何形式的損害或責任向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
授權的第三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追償,若基金份額持有人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
行為,有關金融主管部門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機關進行處理;
(24)基金管理人為履行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反洗
錢、銷售適當性、稅收居民身份調查等方面的要求)或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有權收集基金投資者及其最終投資者/控制人的相關信息;
(25)基金管理人有權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及在必要的情況下,向相關
接收方(包括但不限于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份額登記機構等第三方服務機構)
提供第(24)條所述的信息,并將要求接收方不得將該等信息用于違法違規之目
的;基金投資者(及其控制人)拒絕提供該等信息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銷售機構(如有)有權拒絕該等基金投資者的認購/申購申請。基金投資者
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表示基金投資者自愿接受上述安排;
(2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估值核算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價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
各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開
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時間:2004年09月17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復
[2004]143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
(6)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少于法
定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
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根據基金合同約定,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及《業務規則》;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時的更新和
補充,并保證其真實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和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
務規則;
(11)向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銷售機構提供法律法規規定的或基金管理人
根據其內部制度要求的真實、準確、完整、充分的信息資料及身份證明文件,配
合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銷售機構進行的盡職調查及反洗錢工作,并同意基金管
理人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授權相關第三方為反洗錢、制裁、反恐怖融資、非
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與信息報送等相關的盡職調查之目的、識別基金
投資者是否符合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投資本基金的基金投資者資質條件之目的查
閱該等信息資料及身份證明文件;
(12)按《涉稅盡職調查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要求,向
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或其授權的第三方真實、及時、準確、完整、充分地提供
有效稅收居民聲明文件及證明文件,并在稅收居民或其他情況于前述資料發生變
更的30天內提供有效的稅收居民聲明文件及證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銷售
機構或其委托第三方完成《涉稅盡職調查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
要求的盡職調查及信息報送工作;
(13)出現不符合或不遵守上述第(12)條的要求或基金份額持有人不符合基
金管理人規定的投資本基金的基金投資者資質條件時,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額將可能被基金管理人進行強制贖回或凍結等;
(14)符合及遵守《涉稅盡職調查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
(15)出現不再滿足相關法律法規或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投資本基金的
基金投資者資質條件時,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者可能為非中國稅收居民或受限
于《涉稅盡職調查辦法》或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的任何報告或扣繳義務、
不再符合或遵守《涉稅盡職調查辦法》或相關法律法規或其他有關規定、違反反
洗錢、制裁及打擊恐怖融資、反貪污賄賂及其他金融犯罪等法律法規要求或違反
第一部分“前言”第十一條下承諾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將有權對該基金份額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已開立的基金賬戶采取相應控制措施(如果法律法規有相關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會向基金投資者披露違反反洗錢要求等事項的具體細節)
等相應控制措施;
(16)知悉基金管理人將根據《涉稅盡職調查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定期
向國家稅務總局等相關監管機構報送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
(17)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及在必要的情況下,
有權向相關接收方(包括但不限于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份額登記機構等第三方
服務機構)提供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中“基金管
理人的權利”第(24)條所述的信息;如果基金投資者拒絕提供該等信息的,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銷售機構(如有)有權拒絕該等基金投資者的認購
/申購申請。基金投資者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表示基金投資者自愿
接受上述安排;
(18)知悉并持續關注基金管理人官方網站(www.blackrock.com.cn)不時
披露的個人信息處理相關政策;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
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降低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率、變更收
費方式、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
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規則;
(6)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
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網絡、電話等其
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非現場方式與現場方式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者采用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會議
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
會議通知中列明。
4、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
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
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
議,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賬戶和側袋賬戶
的,應分別由主袋賬戶、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主側袋賬戶
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賬戶的,側袋賬戶份
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
容為準,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上文相關約定。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
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
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
十一、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
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
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
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
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要求,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
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
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
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
托管人應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
行為。
四、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
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
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
托管協議。
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
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
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
一、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
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
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二、基金登記業務辦理機構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
辦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代
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登記、
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
利和義務,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基金登記機構的權利
基金登記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取得登記費;
2、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賬戶;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登記業務的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依照有
關規定于開始實施前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登記機構的義務
基金登記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
務;
3、妥善保存登記數據,并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
細等數據備份至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
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
投資者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
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規定為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投資組合風險的前提下,力爭長期內實現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
資回報。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流動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債券(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
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公開發行的
次級債券、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
債的純債部分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
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含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
具、國債期貨、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資產,也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
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并可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適時合理地調整
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持有現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
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變更上述投資品種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以變更后的比例為準,本基金的投資比例將相應調整。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投資策略主要包括資產配置策略、債券投資策略以及
金融衍生品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綜合分析和持續跟蹤基本面、政策
面、市場面等多方面因素,結合全球宏觀經濟形勢,研判國內外經濟的發展趨勢,
并在嚴格控制投資組合風險的前提下,對組合中各類資產的投資比例進行戰略配
置和動態調整,以規避或分散市場風險,力爭實現基金資產的中長期穩健增值。
2、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債券投資策略包括:久期策略、信用策略、互換策略、息差策
略以及個券挖掘策略等。
(1)久期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宏觀經濟基本面(包括經濟增長、通貨膨脹、貨幣信貸、財政
收支、匯率和資本流動等)、政策面(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和外
貿政策等)、資金面、估值、債券供求和市場情緒等技術因素進行分析,判斷債
券市場對上述變量和政策的反應,預測未來的利率水平變化趨勢,并據此積極調
整債券組合的平均久期,減輕通脹等因素對基金債券投資的負面影響,利用通脹
下降對債市帶來的投資機會,提高債券組合的總投資收益。
(2)信用策略
信用債收益率等于基準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兩個方面的
影響,一是該信用債對應信用水平的市場平均信用利差曲線走勢;二是該信用債
本身的信用變化。基于這兩方面的因素,本基金管理人分別采用以下兩種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線變化策略:一是分析經濟周期和相關市場變化對信用
利差曲線的影響,二是分析信用債市場容量、結構、流動性等變化趨勢對信用利
差曲線的影響,最后綜合各種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線整體及分行業走勢,確定
信用債券總的及分行業投資比例。
2)基于信用債信用變化策略:發行人信用發生變化后,基金管理人將采用
變化后債券信用級別所對應的信用利差曲線對公司債、企業債定價。影響信用債
信用風險的因素分為行業風險、公司風險、現金流風險、資產負債風險和其他風
險等五個方面。本基金主要依靠內部評級系統分析信用債的相對信用水平、違約
風險及理論信用利差。
本基金進行信用債(含資產支持證券,下同)投資時,投資AA+以上(含
AA+)評級的信用債資產,建倉期后,各評級信用債的配置比例參考下表:
所投信用債評級 該評級信用債占信用債資產比例
AAA 50%-100%
AA+ 0%-50%
基金持有信用債期間,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
動、信用評級調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信用債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
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或不再符合上述約定之日起3
個月內實施調整。
本基金將綜合參考國內依法成立并經監管認可的擁有證券評級資質的評級
機構所出具的信用評級(具體評級機構名單以基金管理人確認為準)。除短期融
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以外的信用債采用債項評級,對于沒有債項評級的上述信用
債,債項評級參照主體評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采用主體評級。如出現
同一時間多家評級機構所出具信用評級不同的情況或沒有對應評級的信用債券,
基金管理人需結合自身的內部信用評級進行獨立判斷與認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
斷結果為準。
(3)互換策略
不同券種在利息、違約風險、久期、流動性、稅收和衍生條款等方面存在差
別,投資管理人可以同時買入和賣出具有相近特性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券種,賺取
收益級差。互換策略分為兩種:
1)替代互換。判斷未來利差曲線走勢,比較期限相近的債券的利差水平,
選擇利差較高的品種,進行價值置換。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動性和信用水平的影響,
因此該策略也可擴展到新老券置換、流動性和信用的置換,即在相同收益率下買
入近期發行的債券,或是流動性更好的債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級別和收益率下,
買入內部信用評級更高的債券。
2)市場間利差互換。一般在公司信用債和國家信用債之間進行。如果預期
信用利差擴大,則用國家信用債替換公司信用債;如果預期信用利差縮小,則用
公司信用債替換國家信用債。
(4)息差策略
通過正回購,融資買入收益率高于回購成本的債券,從而獲得杠桿放大收益。
(5)個券挖掘策略
本部分策略強調公司價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業周期特征、公司基本面風險
特征基礎上制定絕對收益率目標策略,甄別具有估值優勢、基本面改善的公司,
采取高度分散策略,重點布局優勢債券,爭取提高組合超額收益空間。
3、金融衍生品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國債期貨投資將嚴格遵守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合理
利用國債期貨和信用衍生品等衍生工具。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結合對宏
觀經濟形勢和政策趨勢的判斷、對債券市場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對國債期貨和現
貨基差、國債期貨的流動性、波動水平等指標進行跟蹤監控。
本基金投資信用衍生品,按照風險管理原則,以風險對沖為目的,對所投資
的資產組合進行風險管理。本基金將根據所持標的債券等固定收益品種的投資策
略,審慎開展信用衍生品投資,合理確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資金額、期限等。同時,
本基金將加強基金投資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對手方、創設機構的風險管理,合理分
散交易對手方、創設機構的集中度,對交易對手方、創設機構的財務狀況、償付
能力及杠桿水平等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與嚴格的準入管理。
今后,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金融工具的豐富和交易方式的創新等,基金還
將積極尋求其他投資機會,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
本基金將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將其納入投資范圍以豐富組合投資策略。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
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
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
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
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
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1)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約類信
用衍生品,本基金投資的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中對應受保護債券
面值的100%,投資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衍生品名義本金合計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前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應該在三個月內進行調整;
(1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1)、(12)、(13)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
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
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以后的規定為準。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
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
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
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以后的規定為準。
五、業績比較基準
中債-總全價(總值)指數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稅后)×20%
選擇該業績比較基準,是基于以下因素:
1、中債-總全價(總值)指數隸屬于中債總指數族下的綜合系列,該指數成份
券由記賬式國債、央行票據和政策性銀行債組成,是一個反映境內利率類債券整
體價格走勢情況的分類指數,也是中債指數應用最廣泛指數之一,適合作為本基
金債券投資的業績比較基準;
2、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
基準利率;
3、基于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限制,選用該業績比較基準能夠忠實
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指數編制單位停止計算編制上述指數或更
改指數名稱、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
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于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指數時,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告,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在通常情況下其預期風險和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高于貨幣市場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關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相關權利,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
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款
項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務機構的財產,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
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
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或基金管理人決定的其他估值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國債期貨合
約、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與其委托的基金服務機構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
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
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固定收益品種(包括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同業存單等)
(1)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應根據相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進行涉稅處理(下同);
(2)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
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
值全價,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
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3)對于發行人已破產、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
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在與托管人協商
一致后,可采用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推薦價格或公允價值的參考范圍
價格區間中的數據作為該債券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4)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
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
允價值。
2、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
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
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3、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4、持有的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購期間內逐日計提應收或應付
利息。
5、國債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6、對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上交易的憑證類信用衍生品,根據以下原則
確定公允價值:對于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
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對市
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
的情況下,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7、對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非上市交易的合約類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
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當日估值價格進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
估值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選定的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企業會計準則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8、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
息收入。
9、稅收: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
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
與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
估值調整。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1、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各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
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務機構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
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務機構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托的基金服務機構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
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
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務機構、
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
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
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或超過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或超過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務機構
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務機構應于
每個估值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對基金凈值按規定予以公布。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十、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四條有關估值方法規定的第10項條款進行估值
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經營機構、登記結算公司及存款銀行等第三
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
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本基金從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等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相關賬戶的開戶和維護費用;
10、與基金投資運作相關的增值稅及其他稅費;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
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
延。費用自基金財產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
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
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
延。費用自基金財產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
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
率為0.20%。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的0.20%年費率計提。
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
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
延。費用自基金財產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
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
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
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
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根據《基金法》,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
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依據相關國家稅務法律法規或稅務機關的認定,本基金投資及運營過程中發
生應稅行為(如有),以基金管理人為納稅人或由基金管理人代扣代繳的,基金
管理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有權以基金資產予以繳納或代扣代繳,且無需事先征得
基金投資者的同意。若基金賬戶的現金余額不足以繳納本基金投資及運營過程中
的應納稅款的,基金管理人有權變現本基金的部分證券資產以滿足納稅要求,或
者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資金為本基金墊付該等稅款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從基金財產
中獲得優先償付。基金管理人在向基金投資者交付相關收益或資產后稅務機關要
求基金管理人就已交付收益或資產繳納相關稅費(包括滯納金、罰款等)的,基金
投資者必須按照基金管理人要求進行補繳,由此導致基金投資者收益減少的,基
金投資者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還或補償基金管理人以基金資
產繳納或代扣代繳、基金投資者按照基金管理人要求補繳的稅費(包括滯納金、
罰款等)。
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保留根據國家稅務法律法規代扣代繳基金投資者應納稅
款(包括滯納金、罰款)的權利。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國家稅務法律法規計算本基金應繳納的稅費(如有),并
告知基金托管人相關稅款計算方式和計算基礎,按雙方約定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稅款繳納金額明細。基金托管人應于約定的時限內將稅款劃付至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賬戶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據稅務部門要求完成相關稅款申報繳納。
如國家稅務法律法規有任何變化,則適用更新后的稅務法律法規。這些新的
稅務法律法規可能有追溯力。
基金投資者應當在投資本基金前就其稅務情況咨詢其稅務顧問,以確定其購
買、持有及處置本基金份額的相關稅務影響及相關申報義務。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
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通過紅利再投資所得基金份額的鎖定持
有期起始日與該認/申購份額鎖定持有期起始日相同;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
值;
4、同一類別內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無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
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
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
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務機構就基金的會計核
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
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
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
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
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
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
前,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
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
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各類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
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
關規定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和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
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百分之零點五;
18、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9、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20、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1、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2、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3、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5、本基金連續30、40、45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
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
26、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九)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
產進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
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
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二)投資國債期貨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
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交易政策、
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
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標等。
(十三)投資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資信用衍生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
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詳細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資情況,包
括投資策略、持倉情況等,并充分揭示投資信用衍生品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目標及策略。
(十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
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暫停估值的;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
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
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第二十部分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
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
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
損失。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的,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
造成的損失等。
二、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
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
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
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
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
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
成的影響。
第二十一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
仲裁中心),根據提交仲裁時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
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職責,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
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及
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在募集結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
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并經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
有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
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協
商解決。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
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根據基金合同約定,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及《業務規則》;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時的更新和
補充,并保證其真實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和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
務規則;
(11)向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銷售機構提供法律法規規定的或基金管理人
根據其內部制度要求的真實、準確、完整、充分的信息資料及身份證明文件,配
合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銷售機構進行的盡職調查及反洗錢工作,并同意基金管
理人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授權相關第三方為反洗錢、制裁、反恐怖融資、非
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與信息報送等相關的盡職調查之目的、識別基金
投資者是否符合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投資本基金的基金投資者資質條件之目的查
閱該等信息資料及身份證明文件;
(12)按《涉稅盡職調查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要求,向
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或其授權的第三方真實、及時、準確、完整、充分地提供
有效稅收居民聲明文件及證明文件,并在稅收居民或其他情況于前述資料發生變
更的30天內提供有效的稅收居民聲明文件及證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銷售
機構或其委托第三方完成《涉稅盡職調查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
要求的盡職調查及信息報送工作;
(13)出現不符合或不遵守上述第(12)條的要求或基金份額持有人不符合基
金管理人規定的投資本基金的基金投資者資質條件時,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額將可能被基金管理人進行強制贖回或凍結等;
(14)符合及遵守《涉稅盡職調查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
(15)出現不再滿足相關法律法規或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投資本基金的
基金投資者資質條件時,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者可能為非中國稅收居民或受限
于《涉稅盡職調查辦法》或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的任何報告或扣繳義務、
不再符合或遵守《涉稅盡職調查辦法》或相關法律法規或其他有關規定、違反反
洗錢、制裁及打擊恐怖融資、反貪污賄賂及其他金融犯罪等法律法規要求或違反
第一部分“前言”第十一條下承諾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將有權對該基金份額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已開立的基金賬戶采取相應控制措施(如果法律法規有相關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會向基金投資者披露違反反洗錢要求等事項的具體細節)
等相應控制措施;
(16)知悉基金管理人將根據《涉稅盡職調查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定期
向國家稅務總局等相關監管機構報送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
(17)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及在必要的情況下,
有權向相關接收方(包括但不限于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份額登記機構等第三方
服務機構)提供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中“基金管
理人的權利”第(24)條所述的信息;如果基金投資者拒絕提供該等信息的,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銷售機構(如有)有權拒絕該等基金投資者的認購
/申購申請。基金投資者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表示基金投資者自
愿接受上述安排;
(18)知悉并持續關注基金管理人官方網站(www.blackrock.com.cn)不時
披露的個人信息處理相關政策;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10)自行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基金估值核算業務;
(11)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3)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6)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機構
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7)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的業務規則;
(18)委托證券經紀商在相關證券交易所進行各類證券交易、證券交收,以
及相關證券交易的資金交收等證券經紀服務。證券經紀服務的相關權利、義務,
由基金管理人與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相關服務機構簽訂《證券經紀服務協議》進行
約定;
(19)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銷售機構或其授權的第三方將遵守《涉稅盡職
調查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就基金份額持有人(及消極非金融機構的控制人)為非
中國稅收居民的金融賬戶資料(包括賬戶持有人名稱、現居地址、出生地點及出
生日期(適用于個人及控制人)、稅務居民國(地區)、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
賬戶余額、投資收入等信息)將可能每年被報送至國家稅務總局,繼而與相應的
稅收居民國(地區)的主管機構進行信息交換;
(20)若基金份額持有人出現不符合或不遵守基金份額持有人義務的第(12)
條的要求或基金份額持有人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投資本基金的基金投資者
資質條件時,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或其授權的第三方將可能采取相關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份額進一步的申購申請;(b)對
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進行強制贖回或凍結;(c)凍結或注銷已經開立
的基金賬戶;
(21)若基金份額持有人出現不再滿足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管理人規定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條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者可能為非中國稅收居民或受限于
《涉稅盡職調查辦法》或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的任何報告或扣繳義務、
不再符合或遵守《涉稅盡職調查辦法》或相關法律法規或其他有關規定、違反反
洗錢、制裁及打擊恐怖融資、反貪污賄賂及其他金融犯罪等法律法規要求,基金
管理人有權采取相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
份額進一步的申購申請;(b)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進行強制贖回
或凍結;(c)凍結或注銷已經開立的基金賬戶(如果法律法規有相關要求的,基
金管理人不會向基金投資者披露違反反洗錢要求等事項的具體細節);
(22)對于未向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提供反洗錢相關盡職調
查所需信息的基金投資者,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將不接受該基金投資者對基金
份額的認購或申購申請;對于未向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提供反洗錢相關盡職調
查所需信息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將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不接受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份額進一步的申購申請;(b)對該基金份額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進行強制贖回或凍結;(c)凍結或注銷已經開立的基金賬
戶(如果法律法規有相關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會向基金投資者披露違反反洗錢
要求等事項的具體細節)。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有權根據反洗錢規則的要求,
根據基金投資者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
(23)如基金投資者或基金份額持有人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投資本基金
的基金投資者資質條件或違反第一部分“前言”第十一條下承諾的情形或未能提
供《涉稅盡職調查辦法》或相關法律法規或其他有關規定所需信息及/或文件或
因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為非中國稅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稅盡職調查辦法》或相關
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的任何報告或扣繳義務而損害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權的
第三方)、本基金或本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
權的第三方)保留采取任何措施及/或就全部損失進行追償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拒絕接受投資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認購/申購申請、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起訴
訟/仲裁、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進行強制贖回或凍結、凍結或注銷
已經開立的基金賬戶等,并且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可以就本基金或以本基金名義為
遵守任何適用法律法規、財政或稅收要求(無論是否為法定的)而采取上述措施或
進行上述追償過程中產生的任何形式的損害或責任向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
授權的第三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追償,若基金份額持有人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
行為,有關金融主管部門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機關進行處理;
(24)基金管理人為履行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反洗
錢、銷售適當性、稅收居民身份調查等方面的要求)或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有權收集基金投資者及其最終投資者/控制人的相關信息;
(25)基金管理人有權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及在必要的情況下,向相關
接收方(包括但不限于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份額登記機構等第三方服務機構)
提供第(24)條所述的信息,并將要求接收方不得將該等信息用于違法違規之目
的;基金投資者(及其控制人)拒絕提供該等信息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銷售機構(如有)有權拒絕該等基金投資者的認購/申購申請。基金投資
者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表示基金投資者自愿接受上述安排;
(2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估值核算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價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
各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開
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
(6)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少于法
定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
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降低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率、變更收
費方式、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
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規則;
(6)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
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
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
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
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網絡、電話等其
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非現場方式與現場方式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者采用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會議
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
會議通知中列明。
4、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
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
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
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
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
議,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賬戶和側袋賬戶
的,應分別由主袋賬戶、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主側袋賬戶
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賬戶的,側袋賬戶份
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
容為準,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上文相關約定。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
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審議。
(十一)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
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通過紅利再投資所得基金份額的鎖定持
有期起始日與該認/申購份額鎖定持有期起始日相同;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
值;
4、同一類別內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無需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
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本基金從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等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相關賬戶的開戶和維護費用;
10、與基金投資運作相關的增值稅及其他稅費;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
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
延。費用自基金財產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
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
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
延。費用自基金財產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
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為0.20%。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的0.20%年費率計提。
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
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
延。費用自基金財產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
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
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
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
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根據《基金法》,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
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依據相關國家稅務法律法規或稅務機關的認定,本基金投資及運營過程中發
生應稅行為(如有),以基金管理人為納稅人或由基金管理人代扣代繳的,基金
管理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有權以基金資產予以繳納或代扣代繳,且無需事先征得
基金投資者的同意。若基金賬戶的現金余額不足以繳納本基金投資及運營過程中
的應納稅款的,基金管理人有權變現本基金的部分證券資產以滿足納稅要求,或
者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資金為本基金墊付該等稅款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從基金財產
中獲得優先償付。基金管理人在向基金投資者交付相關收益或資產后稅務機關要
求基金管理人就已交付收益或資產繳納相關稅費(包括滯納金、罰款等)的,基金
投資者必須按照基金管理人要求進行補繳,由此導致基金投資者收益減少的,基
金投資者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還或補償基金管理人以基金資
產繳納或代扣代繳、基金投資者按照基金管理人要求補繳的稅費(包括滯納金、
罰款等)。
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保留根據國家稅務法律法規代扣代繳基金投資者應納稅
款(包括滯納金、罰款)的權利。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國家稅務法律法規計算本基金應繳納的稅費(如有),并
告知基金托管人相關稅款計算方式和計算基礎,按雙方約定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稅款繳納金額明細。基金托管人應于約定的時限內將稅款劃付至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賬戶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據稅務部門要求完成相關稅款申報繳納。
如國家稅務法律法規有任何變化,則適用更新后的稅務法律法規。這些新的
稅務法律法規可能有追溯力。
基金投資者應當在投資本基金前就其稅務情況咨詢其稅務顧問,以確定其購
買、持有及處置本基金份額的相關稅務影響及相關申報義務。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范圍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流動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債券(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
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公開發行的
次級債券、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
債的純債部分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
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含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
具、國債期貨、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資產,也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
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并可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適時合理地調整
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持有現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
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變更上述投資品種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以變更后的比例為準,本基金的投資比例將相應調整。
(二)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
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
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
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
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1)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約類信
用衍生品,本基金投資的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中對應受保護債券
面值的100%,投資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衍生品名義本金合計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前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應該在三個月內進行調整;
(1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1)、(12)、(13)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
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
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以后的規定為準。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
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
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
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以后的規定為準。
六、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款
項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
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八、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
仲裁中心),根據提交仲裁時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
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職責,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
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及
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在募集結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
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并經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
有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
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