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萊德安澤6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貝萊德安澤6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貝萊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四月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3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7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8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3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17
九、基金收益分配.................................................................................21
十、基金信息披露.................................................................................22
十一、基金費用.....................................................................................24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25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2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26
十五、禁止行為.....................................................................................29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29
十七、違約責任.....................................................................................31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32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32
二十、其他事項.....................................................................................33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33
鑒于貝萊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
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集
發行證券投資基金;
鑒于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
銀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貝萊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國建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貝萊德安澤6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貝萊德安澤60天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簡稱“《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
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募
說明書的規定。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貝萊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1233號匯亞大廈7樓702
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1233號匯亞大廈7樓
702室
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郁蓓華
成立日期:2020年09月10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0〕191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2.5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基金銷售、私募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
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
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
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
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等有
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
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
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將擬投資
的標的證券庫中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
實際情況的變化,對各標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予以更新和調整并及時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據上述投資范圍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
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于流動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債券(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
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
券、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
部分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
銀行存款(包含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
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
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資產,也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
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并可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適時合理地調整投
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持有現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
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變更上述投資品種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以變更后的比例為準,本基金的投資比例將相應調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
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應符合以下規定:
1.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
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
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
金品種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
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
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
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
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1.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1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
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
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以后的規定為準。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
協議第十五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等有關約定,對基
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本基金存款銀行的評估與研究,建立健全銀行存款的業務
流程、崗位職責、風險控制措施和監察稽核制度,切實防范有關風險。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
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
監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電子郵件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
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
以書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電子郵件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
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
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
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基金托管人依法應獲悉的數據資料和
制度等。
(九)當發現基金管理人發出但未執行的投資指令或者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應當依法履行通知
基金管理人等程序,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持續跟進基金管理人的后續處理,督
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義務。基金管理人的上述違規失信行為給基金財產或
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由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法律文件承擔
相應責任,基金托管人應當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時予以賠償。
(十)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
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
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
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
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包括但
不限于電子郵件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
對并以書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電子郵件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
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
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
完整性、準確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
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
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
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務機構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
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
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托管人開戶銀行或交易/登記結算機構扣收交易費、
結算費和賬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
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
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
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是
應按照前述規定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進行催收。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
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
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
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
聘請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
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銀行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托管賬戶,并根據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銀行托管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基金管理人應于基金清盤后及時完成收益兌付、費用結清及其他應收應付款
項資金劃轉,在確保后續不再發生款項進出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發出
銷戶申請。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基
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
人負責。
證券賬戶開戶費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墊付,待本基金啟始運營后,基金管理人可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將代墊開戶費從本基金銀行托管賬戶中扣還基金管理
人。
4.基金管理人為基金財產在證券經紀機構開立證券資金賬戶,用于基金財產證
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記載交易結算資金的變動明細以及場內證券交易清算,并
與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賬戶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為基金開立的證券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基金
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負責,證券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只能通過證銀轉賬方
式將資金劃轉至基金托管資金賬戶,不得將資金劃轉至任何其他銀行賬戶。第三方
存管對應關系一經確定,不得更改,如果必須更改,應由基金管理人發起,經過基
金托管人書面確認后,重新建立第三方存管對應關系。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轉讓證券賬戶、證券資金賬戶,亦不得使用證券賬戶或證券資金賬戶進行
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基金管理人承諾證券資金賬戶為主資金賬戶,不開立任何
輔助資金賬戶;不為證券資金賬戶另行開立銀行托管賬戶以外的其他銀行賬戶。基
金托管人不負責辦理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也不負責保管證券資金賬戶內存
放的資金。
5、賬戶注銷時,在遵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下,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主要辦理人。賬戶注銷期間,主要辦理人如需另一
方提供配合的,另一方應予以配合。
(五)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
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托管
賬戶,持有人賬戶和資金結算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
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
管理人協助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
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
銀行定期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
約定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資產不承
擔任何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或受限于第三方機構業務規則、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發布的格
式合同等基金管理人不可控制因素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
關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
務中產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對于無法取得兩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加蓋公章的合同復印件或掃描件,基金管理人保證提供的合同復印件或掃描件與
原件一致。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短期限。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包括但不限于電子郵件形式)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包括但不限于電子郵件形式)文
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字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
權人相應的權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文件原件并經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即生效。如果授
權文件中載明具體生效時間的,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
經電話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為
授權文件的生效時間。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人
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
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電子直連、傳真、電子郵件或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
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
易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
定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
改對被授權人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后該被授權人
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授權已更改但未
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在銀行間交易成交后,及時將通知單、相關文件及劃款指令以加
蓋預留印鑒或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方式發至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由基金托管
人完成后臺交易匹配及資金交收事宜。如果銀行間結算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
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電子郵件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其
名單,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應指定專人立即審慎驗證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并將指令所載簽字和印鑒與
授權文件進行表面真實性及權限范圍核對,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執行,
不得延誤,如有疑問必須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管理人盡量于劃款前1個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并確認。對于要
求當天到賬的指令,必須在當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15:30之后發送的,
基金托管人盡力執行,但不能保證劃賬成功。如果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的指令,
則指令需要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保證相關付款條件已經具備。基金托管人
將視付款條件具備時為指令送達時間。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令
時,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
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指令
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
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托管人撤銷尚未執行的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出具
作廢指令或作廢說明,并電話通知托管人。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
定的,應當暫緩、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過錯,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
《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約定的指令執行并對基金財產或投資人造成的直接損失,由
基金托管人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七)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立即將新的授權
文件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經電話確認后生效,原授權文件同
時廢止。如果新的授權文件中載明具體生效時間的,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
人收到新的授權文件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
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為授權文件的生效時間。新的授權文件在電子郵件或傳真發
出后七個工作日內送達文件正本。新的授權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達之前,基金托
管人按照新的授權文件傳真件內容執行有關業務,如果新的授權文件正本與傳真
件內容不同,由此產生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更換接受基金管理人
指令的人員,應提前通過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與
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表面相符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參與認購未上市債券時,基金管理人應代表本基金與對手方簽署相關合
同或協議,明確約定債券過戶具體事宜。否則,基金管理人需對所認購債券的過戶
事宜承擔相應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設計選擇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應代表基金與被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簽訂證券經紀合同或其他約定的形式。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證券經紀機構可就本基金參與證券交易的具體事項另行簽
訂協議,明確三方在本基金參與場內證券買賣中的各類證券交易、證券交收及相關
資金交收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基金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
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電子郵件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
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關于選擇證券公司的標準和程序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為本基金提供期貨交易服務的期貨經紀公司,并與其簽
訂期貨經紀合同。
本基金在開始進行期貨投資之前,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期貨公司三方
一同就期貨開戶、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簽署《期貨投資托管操作三方備忘
錄》。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基金通過證券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證券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人代理本基
金進行結算,本基金通過期貨經紀機構進行的交易由期貨經紀機構作為結算參與
人代理本基金進行結算。本基金其它證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關機構負責結算,
場外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劃款指令具體辦理。
證券經紀機構代理本基金財產與中登公司完成證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券
資金結算業務,并承擔由證券經紀機構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務無法完成的
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業務無法完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
對于任何原因發生的證券資金交收違約事件,相關各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
由于相關方過錯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財產的直接損失,應由過錯方負責相應賠償。
2.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每日對外披露凈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
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
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按日核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后核對基金證券賬目,確保雙方賬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對實物證券賬目。
(三)基金外包服務機構
基金管理人有權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本基金的登記機構及估值機構。
如受托登記機構、估值機構與基金托管人為同一機構的,基金托管人應當設立
專門的團隊與業務系統,與原有基金托管業務團隊之間建立必要的業務隔離,有效
防范潛在的利益沖突。
(四)基金申購和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
基金的數據傳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
金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指令及時劃付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個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
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整。
4.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統發送有
關數據,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5.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宜按時
進行。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開立
資金清算的專用賬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
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資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
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
8.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
按時撥付;因基金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如系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資金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回購到期付款和與
投資有關的付款、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五)申贖凈額結算
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
的原則,每日(T日:資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賬戶應收資金與應付資金的差額
來確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
收額時,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應在T日12:30之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
到基金托管賬戶;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應
在T日09:30之前將劃款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托的登記機構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T日10:30之前劃往基金清
算賬戶。
(六)基金轉換
1.在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開展轉換業務之前,基金管理人應函
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關事宜進行協商。
2.基金托管人將根據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傳送的基金轉換數據進
行賬務處理,具體資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協議當事人承擔的權責
按基金管理人屆時的公告執行。
3.本基金開展基金轉換業務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
公告。
(七)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八)投資銀行存款的特別約定
1.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應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存款賬戶必須以本基金名義開立,并將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銀
行賬戶指定為唯一回款賬戶,任何情況下,存款銀行都不得將存款投資本息劃往任
何其他賬戶。
(2)存款銀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單方面提出的對存
款進行更名、轉讓、掛失、質押、擔保、撤銷、變更印鑒及回款賬戶信息等可能導
致財產轉移的操作申請。
(3)約定存款證實書的具體傳遞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資金劃轉過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銀行過渡賬戶的,存款銀行須保證資金在
過渡賬戶中不出現滯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必須采用雙方認可的方式辦理。基金托管人負責依據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銀行存款投資合同/協議、投資指令、支取通知等有關文件辦理
資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證實書的接收、保管與交付,切實履行托管職責。基金托管人
負責對存款開戶證實書進行保管,不負責對存款開戶證實書真偽的辨別,不承擔存
款開戶證實書對應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存款或辦理存款支取時,應提前書面通知(包括但不限
于電子郵件形式)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相應的業務操作
程序。因發生逾期支取、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相應利息損
失及逾期支取手續費。
4.對于已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存款開戶證實書等實物憑證,基金托管人應確
保安全保管;對未按約定將存款開戶證實書等實物憑證移交托管人保管的,基金托
管人應向基金管理人進行必要的催繳和風險提示;提示后仍不將相關實物憑證送
達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出于托管履職和盡責,基金托管人可視情況采取必要的風險
控制措施:(1)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對于實物憑證未送達集中度較高的存款銀行,
主動發函基金管理人盡量避免在此類銀行進行存款投資;(2)在定期報告中,對未
按約定送達托管人保管的實物憑證信息進行規定范圍信息披露;(3)未送達實物
憑證超過送單截止日后30個工作日,且累計超過3筆(含)以上的,部分或全部
暫停配合基金管理人辦理后續新增存款投資業務,直至實物憑證送達基金托管人
保管后解除。實物憑證未送達但存款本息已安全劃回托管賬戶的,以及因發生特殊
情況由基金管理人提供相關書面說明并重新承諾送單截止時間的,可剔除不計。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金額。基金份額凈值是按
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各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
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
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務機構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
的基金服務機構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
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國債期貨合約、
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固定收益品種(包括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同業存單等)
①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
規定進行涉稅處理(下同);
②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
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對于
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
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
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
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③對于發行人已破產、發行人未能按時足額償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
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無法按時足額償付的債券投資品種,在與托管人協商一致后,
可采用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推薦價格或公允價值的參考范圍價格區間
中的數據作為該債券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④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應采用在當
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
轉股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
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3)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4)持有的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購期間內逐日計提應收或應付
利息。
(5)國債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6)對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上交易的憑證類信用衍生品,根據以下原則
確定公允價值:對于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
量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對市場報
價進行調整以確認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
況下,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7)對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非上市交易的合約類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
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當日估值價格進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
估值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選定的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依
照有關法律法規及企業會計準則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8)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
息收入。
(9)稅收:對于按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
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于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
與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
估值調整。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1)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
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
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
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
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
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
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錯誤偏差達到或超過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或超過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發生凈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
責處理,因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2.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
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按以
下條款進行賠償:
(1)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
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2)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基金份額凈值出
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
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
費和托管費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
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賠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進而導致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經營機構、登記結算公司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
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
而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差,以
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另有通
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
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
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六)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七)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
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
的賬冊為準。
(八)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對
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每個季
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
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
編制。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
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
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
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九)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十)基金管理人可委托符合條件的基金估值機構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
相關報告,與基金托管人的估值處理等流程由相關方另行協商確定。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規定將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額進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
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
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
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通過紅利再投資所得基金份額的鎖定持有期
起始日與該認/申購份額鎖定持有期起始日相同;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類別內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訂,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據具體方案的
規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
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
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
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
露,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運作辦法》、
《基金合同》、《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
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
務信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證
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募集情況、《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
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清算報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國債期貨和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實施側袋機制期間
的信息披露、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需經符
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
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上一款規定的應由基
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對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前應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時披露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規
定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規
定媒介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暫停估值的;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基
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
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自住所,投資者可以
免費查閱。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三)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為0.20%。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
0.20%年費率計提。
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四)證券、期貨等交易費用、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相關賬戶開立、維護費、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合同》生
效后與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和訴訟費、仲裁費、與基金投資運作相關的增
值稅及其他稅費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的其他費用。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
費用以及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等不列入基金費用。
(六)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間
1.復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等,根
據本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2.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
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基金財產自動扣劃后,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
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費、銷售服務費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
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費、銷售服務費的收款賬戶。基金管理人如需要變更此賬戶,應
提前5個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書面的收款賬戶變更通知。
(七)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他
有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釋,
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
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于法
律法規規定的最短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托管
人依法應獲悉的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真
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若信息確不適用或在基金管理人提交時確無法取得,基金
管理人應同時向基金托管人說明原因。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短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
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短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3)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
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
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
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
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
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要求,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3)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
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
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
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
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
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
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
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
聯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
金托管人應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的行為。
(五)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
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
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
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露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
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和
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1.承銷證券;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
或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6.從事內幕
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以
后的規定為準。
(十)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
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
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二)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
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
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
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
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各類基
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8.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
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9.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
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或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
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
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表
基金向違約方追償。但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造
成的直接損失或潛在損失等。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
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
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
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
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
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
際仲裁中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
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
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
灣地區法律)管轄。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
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
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生效。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六份,協議雙方各持二份,上報監管機構二份,每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
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
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簽訂地、簽訂日